『壹』 基金會理事長不當法人代表可以嗎
可以,符合規定
『貳』 基金會法人如何變更它的法人目的,變更它的終止
基金會成立:
1、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設立;
2、全國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800萬元人民幣,地方性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400萬元人民幣,非公募基金會的原始基金不低於200萬元人民幣,原始基金必須為到賬貨幣資金;
3、有規范的名稱、章程、組織機構以及與其開展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4、有固定的住所;
5、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基金會變更:
申請名稱、住所、類型、宗旨、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原始基金數額、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單位;分支(代表)機構的名稱、場所變更。
基金會注銷:
1、按照章程規定終止的;
2、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3、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八、申請材料:
基金會成立:
1、成立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同意設立登記的文件
3、章程草案
4、住所使用權證明
5、驗資證明
6、擬任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理事、監事名單
7、基金會理事、監事備案表
8、《基金會法人登記申請表》、《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登記表》、《基金會章程核准表》
基金會變更:
變更登記須提交的材料(一式二份):
(一)《基金會變更登記表》;
(二)理事會討論變更事項的會議紀要;
(三)原登記證書(正、副本)。
1.名稱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同時在《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名稱基金會的債權債務轉入名稱變更後的基金會;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名稱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2.住所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住所變更的會議紀要;③新住所的產權證明或使用證明材料(使用面積、使用期限、地址、郵編及聯系電話)或房產證復印件;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3.類型變更:①《變更登記申請表》,同時在《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類型變更後的類型;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類型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4.業務范圍: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同時在《變更登記申請表》變更理由一欄中聲明:原業務范圍變更後的業務范圍;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業務范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5.法定代表人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6.原始基金數額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原始基金數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 。④《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7.業務主管單位變更:①《民間組織變更登記表》;②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業務主管單位變更的會議紀要;③原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④新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文件。⑤《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正、副本。
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需提交的材料:
(一)《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
(二)加蓋基金會印章的理事會審議通過的會議紀要;
(三)《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正、副本。
基金會變更理事、監事、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的,需填寫《基金會理事、監事、負責人備案表》,並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備案。基金會修改章程,應當在履行內部程序之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於章程修改後的30日內將《基金會章程核准申請書》及修改後的章程草案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書面通知基金會。對准予變更登記的基金會或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由登記管理機關換發新的登記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基金會注銷:
1、注銷登記申請書;
2、業務主管單位關於同意注銷登記的批復;
3、《基金會法人注銷申請表》;
4、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基金會清算審計報告;
5、基金會清算報告書(清算小組成員簽字)。
『叄』 基金會屬於社會團體嗎
不屬於。
社會團體主要包括這些:
中華全國總工會,執委會主席:李建國簡稱「全總」,是全國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產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
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書記處第一書記:秦宜智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成立於1922年5月。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主席:陳至立中華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群眾組織。全國婦聯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而基金必須到民政局注冊,屬社團法人。
(3)基金會法人擴展閱讀: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截止2013年底,我國基金會的活動領域大多集中在教育以及傳統的救災濟貧、扶弱助殘、醫療救助、文化等方面,而致力於推動藝術、環境保護、公共服務、社區發展、及公益支持等更為廣闊的社會公共領域內的基金會則比較少。也有一些新成立的基金會已經更多地關注新興領域,包括國防建設、傳媒、地質科學等方面,
『肆』 基金會是不是事業單位法人
你提這個問題的原因應該是沒搞清「公募」和「私募」的區別。「公募」指的是可以「公開募集」,不是說就等於「公家的」。簡單一點,就是個牌照和資質的問題,和姓公姓私沒關系。
『伍』 基金會法人登記證書怎麼在信用網查詢
事業單復位登記證書網上不能查。製得去當地質量技術監督局查詢。
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令第2 5 2 號),全國各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已開始對事業單位進行登記,並對核准登記或者備案的事業單位法人頒發《事業單位法人證書》。
『陸』 【法碩】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區別
民法上按照法人成立的基礎,將法人分為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是我國民法通則內的分類,是容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願組成,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各類法人。我國的社會團體法人(如婦聯)可以是社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基金會)也可以是財團法人。社會團體法人根據法人的業務活動進行的分類。基金會法人是社會團體法人的一種。社團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的分類標准不同。還有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的特色分類,別的國家沒有。
『柒』 基金會法人代表起什麼作用
民非校長可以由理事長或法人兼任,也就是說,民非校長可以是理事長,監事長,或法人,但不能有一個人同時擔任理事長,監事長,法人代表!
『捌』 基金會到底是不是社會團體法人,求詳細解釋
1、基復金會到底是社會團體法人制,基金會(慈善基金會,foundation),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基金會必須在民政部門登記方能合法運作,就其性質而言是一種民間非營利組織。
2、社會團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社會組織。
規定:
《民法通則》規定:具備法人條件的社會團體,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從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資格;依法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經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因此,社會團體法人有自己的區別於企業法人的特點。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已經1998年9月25日國務院第8次常務會議通過,自發布之日起施行。該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玖』 法人或個人如何成立慈善組織
《慈善組織認定辦法》
第四條基金會、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時具備相應的社會組織法人登記條件;
(二)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業務范圍符合《慈善法》第三條的規定;申請時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符合國務院民政部門關於慈善組織的規定;
(三)不以營利為目的,收益和營運結余全部用於章程規定的慈善目的;財產及其孳息沒有在發起人、捐贈人或者本組織成員中分配;章程中有關於剩餘財產轉給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組織的規定;
(四)有健全的財務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社會團體應當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七條申請認定慈善組織的基金會,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以及不存在第五條所列情形的書面承諾;
(三)按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召開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
申請認定為慈善組織的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除前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向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關於申請理由、慈善宗旨、開展慈善活動等情況的說明;
(二)注冊會計師出具的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含慈善活動年度支出和管理費用的專項審計。
有業務主管單位的,還應當提交業務主管單位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條民政部門自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後,應當依法進行審核。
情況復雜的,民政部門可以徵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通過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也可以根據需要對該組織進行實地考察。
第九條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決定。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告;不符合慈善組織條件的,不予認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9)基金會法人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
第十一條慈善組織的章程,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和住所;
(二)組織形式;
(三)宗旨和活動范圍;
(四)財產來源及構成;
(五)決策、執行機構的組成及職責;
(六)內部監督機制;
(七)財產管理使用制度;
(八)項目管理制度;
(九)終止情形及終止後的清算辦法;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二條慈善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以及章程的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治理結構,明確決策、執行、監督等方面的職責許可權,開展慈善活動。
慈善組織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並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慈善組織應當每年向其登記的民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報告應當包括年度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情況、慈善財產的管理使用情況、慈善項目實施情況以及慈善組織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情況。
第十四條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慈善組織的發起人、主要捐贈人以及管理人員與慈善組織發生交易行為的,不得參與慈善組織有關該交易行為的決策,有關交易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