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吉林省地質調查院屬企業還是事業單位
應該是事業單位
⑵ 關於《吉林省地質勘查規劃》的批復
( 國土資函 [2008]828 號)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擬請批准 〈吉林省地質勘查規劃〉的請示》 ( 吉國土資發 [2007] 41號) 收悉。根據 《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暫行辦法》 ( 國土資發 [1999] 356 號) 和《關於開展省級地質勘查規劃編制工作的通知》 ( 國土資發 [2007] 17 號) ,現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 《吉林省地質勘查規劃》( 以下簡稱 《規劃》) ,請予發布,並認真組織實施。
二、吉林省是我國重要的老工業基地,地質勘查工作對於你省經濟社會發展具有先行和基礎支撐作用。加強地質勘查是實施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工作,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拓寬地質工作服務領域,合理部署和安排基礎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調查監測等各類地質工作。
三、進一步健全地質勘查管理體制。加大對地質勘查的監管力度,避免圈而不探、以采代探等違法違規行為,積極探索有利於加強地質工作改革的新途徑。加大地質勘查工作投入力度,發揮國家和地方政府資金的導向作用,積極拓寬投融資渠道,形成礦產勘查與資金投入的良性循環。
四、統籌地質勘查工作區域布局。嚴格執行 《規劃》確定的規劃分區制度和准入制度,根據你省區域發展戰略和經濟發展水平,全面部署、突出重點地開展地質勘查工作,認真做好服務於 「生態省」建設的綜合地質調查和評價工作,促進地質勘查合理布局。
五、加強地質資料深度開發與利用。運用成礦新理論、新方法,開展綜合分析研究,充分挖掘現有地質調查資料潛力,為政府規劃、管理提供基礎技術支撐。完善現有地質調查資料和成果共享機制,提高地質資料實用效率,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為廣泛的服務。
六、切實做好 《規劃》的實施工作。《規劃》是加強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是吉林省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依法管理和保護礦產資源的指導性文件,要認真組織落實 《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要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提高規劃執行力度。
國土資源部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⑶ 關於印發《吉林省地質勘查管理規定》的通知
( 吉國土資發 [2007]24 號)
各市 ( 州、長白山管委會) 、縣 ( 市,雙陽區、江源區) 國土資源局 ( 地礦局) :
現將修訂的 《吉林省地質勘查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執行中遇到問題和意見,請及時報告省廳。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吉林省地質勘查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地勘單位、探礦權人行為,保證地質勘查市場健康發展,促進地質勘查工作更加有序進行,根據 《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吉林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申請、授予探礦權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 一) 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
( 二) 嚴格按照法定許可權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規劃,有計劃、科學合理地設置探礦權;
( 三) 地勘單位、探礦權申請人要嚴格按照申請登記程序,依法履行責任和義務;
( 四) 優先保證國家 ( 包括中央財政、地方財政) 出資的勘查項目,鼓勵有實力的企業集團出資進行礦產資源勘查。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國家原則上不再投資。
第三條 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由各級政府指定探礦權申請人,探礦權歸國家所有; 其他法人出資的勘查項目,出資人為探礦權申請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申請或者變相申請探礦權。
第四條 探礦權申請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 一) 探礦權申請人提供的資信證明 ( 人民幣) ,重要礦產勘查項目不得少於500 萬元,其他礦產勘查項目不得少於 100 萬元,礦泉水勘查項目不得少於 20 萬元。銀行提供的資金證明不得低於勘查設計的投資預算。
( 二) 申請國家出資的勘查項目和金屬及煤、地熱、礦泉水等礦產勘查項目,勘查單位必須具有乙級以上地質勘查資質。
( 三) 一般申請人在 2 年內申請探礦權數控制在 3 個以內,其自有資金不得低於申請項目計劃投入勘查資金的總和。
第五條 探礦權出讓實行計劃管理。省廳根據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勘查規劃,結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以及市場供需情況,確定探礦權出讓年度計劃指標,並向社會公布。
市 ( 州) 國土資源局可在每年末向省廳提出下一年度探礦權出讓建議。
第六條 探礦權出讓方式實行分類管理。屬於 《礦產勘查開采分類目錄》 ( 以下簡稱 《分類目錄》) 規定的第一類礦產空白地的勘查,按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二類礦產、礦產地、有價值工作地及同一區塊 20 個工作日內有兩個以上探礦權申請人的,均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 《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三類礦產不再設探礦權,可直接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采礦權。
礦產地是指經地質勘查工作提交有資源儲量的地質報告並經有關部門評審或省廳儲量登記的工作區域; 有價值工作地是指經礦產調查或物化探工作發現有礦化點、物化探異常的區域; 空白地是指沒有經過礦產調查和物化探調查的區域。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准允許以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
( 一) 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重點礦產資源開發項目和為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重點建設項目提供配套資源的礦產地;
( 二) 已設采礦權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產系統擴大勘查開采范圍的毗鄰區域;
( 三) 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國土資源部批準的大型礦產資源開發項目;
( 四) 政府出資為危機礦山尋找接替資源的找礦項目。
第八條 探礦權無論採取何種方式出讓,探礦權申請人必須按照經批準的勘查設計如期完成勘查工作。在領取勘查許可證之前,應簽訂包括勘查投資強度和勘查期限等內容的協議,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在約定勘查期內未完成勘查工作的,將依法收回探礦權。
探礦權出讓年限根據項目大小及勘查階段確定,預查、普查的出讓年限為1 ~2年,可以轉入詳查或勘探的,出讓年限不超過 2 年。每一階段均應提交相應的地質報告。
第九條 中央財政出資的勘查項目,由省廳初審,報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省、市 ( 州) 及縣 ( 市) 財政出資的勘查項目和其他法人利用自有資金申請的勘查項目,由省廳依法審批。
中央和省財政出資正在開展 1∶ 5 萬區域礦產地質調查和重要礦產資源遠景評價的區域,在成果提交後,按照有關規定出讓探礦權。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廳不予批准頒發勘查許可證:
( 一) 探礦權申請人不符合本規定第四條規定的;
( 二) 不符合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勘查布局明顯不合理的;
( 三) 應當整體勘查開發的礦產地,分割申請勘查的;
( 四) 探礦權、采礦權有重疊交叉或者有權屬爭議的;
( 五) 申請人不匯交地質資料或者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
( 六) 申請人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未經行政處罰或者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 七) 新設探礦權勘查程度低於原有勘查程度的;
( 八) 預查、普查項目區塊面積不足一個基本區塊的;
( 九) 其他不宜審批發證的情形。
第十一條 勘查礦產資源必須依法登記,取得探礦權。除下列情形需到國土資源部辦理勘查登記外,其他的勘查項目均由省廳登記:
( 一) 石油、烴類天然氣、煤層氣、鎢、稀土、放射性礦產的勘查項目;
( 二) 煤炭勘查區塊面積大於 30 平方公里的勘查項目;
( 三) 錫、銻礦產勘查投資大於 500 萬元人民幣,或者勘查區塊面積大於 15 平方公里的勘查項目;
( 四) 油頁岩、金、銀、鉑、錳、鉻、鈷、鐵、銅、鉛、鋅、鋁、鎳、鉬、磷、鉀、鍶、鈮、鉭礦產勘查投資大於 500 萬元人民幣的勘查項目;
( 五) 跨省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
公益性地質調查項目應依法向省廳備案。
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應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有關規定,按照內資勘查規定進行勘查登記。
第十二條 申請探礦權需提交下列材料:
( 一) 探礦權人申請書;
( 二) 申請登記書和區塊范圍圖;
( 三) 地質工作程度確認書;
( 四) 勘查單位的資格證書復印件;
( 五) 探礦權申請人與地勘單位簽訂的勘查工作合同;
( 六) 勘查設計及附件;
( 七) 勘查項目所需資金證明和申請單位資信證明;
( 八) 項目所在地市 ( 州) 國土資源局調查意見書;
( 九) 省廳立項通知書或者探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確認書。
第十三條 探礦權申請人提交的勘查設計中年度計劃投入直接用於勘查的資金,第一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得低於 2 萬元,第二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不得低於3 萬元,第三勘查年度及以後每平方公里不得低於 4 萬元。達不到勘查資金投入標準的,不予批准勘查設計方案。
第十四條 省廳按以下程序審批探礦權:
( 一) 申請和初審。項目申請人提交 《探礦權人申請書》、 《勘查項目所需資金、資信證明》等材料到省廳申請。省廳對上述材料初審後,圈定勘查區范圍,確認以往地質工作程度和探礦權出讓方式。
( 二) 調查。省廳初審通過後,向市 ( 州) 國土資源局下發探礦權受理調查函。市 ( 州) 國土資源局應在 20 個工作日內根據有關規定提出相關意見和相應依據。
( 三) 確定探礦權申請人。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探礦權的,通過省國土資源廳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向社會公告招標拍賣掛牌勘查項目出讓信息,通過競買確定探礦權競得人。競得人繳納探礦權價款後,即為探礦權申請人。按申請在先方式出讓探礦權的,項目申請人即為探礦權申請人。
( 四) 上報材料。申請人准備齊全相關資料,直接報送省政務大廳國土資源廳窗口。
( 五) 會審與審批。省廳地質勘查處收到大廳轉交的資料後,按照廳會審制度組織會審,進行設計審查,按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 六) 繳納費用。申請人按照有關規定繳納探礦權使用費、登記費、探礦權價款等。
( 七) 發放許可證。申請人繳納相關費用後,到政務大廳領取勘查許可證,同時由省廳地質勘查處向縣 ( 市) 、市 ( 州)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下達頒發勘查許可證通知書和勘查設計批復。
第十五條 勘查項目按下列程序管理:
( 一) 取得探礦權的勘查項目,在施工前,探礦權人或地勘單位應向項目所在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提交勘查設計及主要附圖,報送開工報告單。
( 二) 在施工期間,縣 ( 市) 、市 ( 州)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依法解決。
( 三) 在工程結束前 ( 一般為 15 天) ,必須對項目進行野外驗收。其中,國家、省重點項目由省廳組織驗收; 其他項目委託市 ( 州) 國土資源局組織驗收。驗收報告是勘查成果編制的重要依據。
( 四) 探礦權人在年底前必須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全年的統計報告,一個勘查年結束後要提交年度報告。勘查工作結束的,必須編寫整個工作區的地質報告。
( 五) 探礦權人應於每年 10 月按照有關規定到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探礦權年檢手續。
( 六) 勘查成果評審與匯交。探礦權人提交的可供礦山建設依據的地質勘查報告由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機構評審,其他勘查報告由省廳組織專家評審。評審通過的報告必須依法向省地質資料館匯交。
第十六條 轉讓探礦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 一) 自領取勘查許可證之日起滿 2 年或者在勘查作業區內發現可供進一步勘查或者開採的礦產資源;
( 二) 完成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
( 三) 探礦權權屬無爭議;
( 四) 已依法繳納有關規費;
( 五) 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 探礦權轉讓包括出售、作價出資、合作勘查等方式。
探礦權出售是指探礦權人依法將其探礦權出賣給他人繼續進行勘查礦產資源的行為。
探礦權作價出資是指探礦權人依法將探礦權作價後,作為資本投入企業,並按出資額行使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的行為。
合作勘查是指探礦權人引進他人資金、技術、管理等,通過簽訂合作合同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共同勘查礦產資源的行為。
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應進行探礦權評估。
第十八條 出售探礦權或者通過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礦產資源的,應申請辦理探礦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轉讓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 一) 轉讓申請書;
( 二) 轉讓人與受讓人簽訂的轉讓合同;
( 三) 受讓人資質、資信條件的證明文件;
( 四) 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轉讓條件證明;
( 五) 經有關部門審批的地質報告;
( 六) 地勘單位的原計劃項目,須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意見;
( 七) 轉讓後進一步勘查所需資金證明;
( 八) 國家規定的其他有關材料。
第十九條 不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礦產資源的,在簽訂合作或合資合同後,必須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備案申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 一) 合作、合資雙方聯合行文的備案申請報告;
( 二) 探礦權合作或合資合同;
( 三) 合作、合資雙方的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及資信證明;
( 四) 勘查許可證復印件;
( 五) 國有企事業單位還應當提交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復意見;
( 六) 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對符合條件的合資、合作備案申請,登記管理機關應予以正式批復備案; 不符合條件的,應予以說明。
第二十條 探礦權轉讓原則上不得分割轉讓。探礦權再次轉讓,應當提交較上一次轉讓更高勘查程度的勘查報告。各種形式的探礦權轉讓,應在合同簽訂後 6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探礦權轉讓手續; 逾期不申請的,視為非法轉讓探礦權。
國有地勘單位在轉讓 2006 年 10 月之前已經由其登記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礦產地的探礦權,探礦權價款可按國家有關規定轉增國家資本金。
第二十一條 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屆滿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的 30 日前,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續登記手續。探礦權人申請延續登記,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 已按勘查設計組織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完成 70% 以上;
( 二) 沒有無故停工 6 個月以上的情況;
( 三) 無以采代探、非法承包、轉讓等違法違規行為;
( 四) 已依法繳納有關規費;
( 五) 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二條 勘查項目因勘查程度提高需要繼續申請探礦權的,按照探礦權延續登記的規定辦理。勘查項目申請相同勘查程度的延續登記,申請人必須核減25% ~ 50% 的勘查區塊面積。
第二十三條 探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許可證有效期內,向原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 一) 擴大或縮小勘查區塊范圍的;
( 二) 改變勘查工作對象的;
( 三) 經依法批准轉讓探礦權的;
( 四) 探礦權人改變名稱或者地址的;
( 五) 變更勘查單位的。
第二十四條 申請辦理探礦權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 一) 探礦權變更申請登記書;
( 二) 市 ( 州) 、縣 ( 市) 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
( 三) 原頒發的勘查許可證;
( 四) 變更勘查區塊范圍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勘查區塊圖;
( 五) 變更勘查工作對象的,應當提交變更勘查礦種的勘查設計和實施方案;
( 六) 變更探礦權人名稱的,應當提交變更後的探礦權人工商營業執照;
( 七) 變更勘查單位的,應當提交變更後勘查單位的勘查資質證書和探礦權人與勘查單位簽訂的勘查合同;
( 八) 經依法批准轉讓探礦權的,應當提交轉讓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條 探礦權人申請變更勘查工作對象,須符合以下條件:
( 一) 領取勘查許可證 1 年以上;
( 二) 已按勘查設計施工,各類實物工作量完成 50% 以上;
( 三) 無以采代探、非法轉讓探礦權等違法違規行為;
( 四) 由 《分類目錄》規定的第一類礦產變更到第二類礦產時,需對探礦權價款進行評估,依法繳納有關規費;
( 五) 依法履行其他法定義務。
第二十六條 申請勘查項目探礦權保留的,必須在勘查許可證有效期內探明可供開採的礦體,並提交以下材料:
( 一) 探礦權保留申請登記書;
( 二) 經評審機構審查的詳查及以上工作程度的地質勘查報告;
( 三) 報告評審備案證明;
( 四) 資料匯交證明書及查明資源儲量登記證書。
探礦權保留期限,最長 2 年。需要延長保留期的,可以申請延長 2 次,每次不得超過 2 年。保留探礦權的范圍為可供開採的礦體范圍。
第二十七條 探礦權人申請設立采礦權的,必須堅持大礦大開、整裝開發的原則,對勘查區塊內已發現的礦體全部進行評價,未提交勘查區域內總體普查以上 ( 含普查) 報告的,不得提交部分區域的詳查或勘探報告,不得申辦采礦權。
探礦權人申請設立的采礦權,大中型煤炭應達到勘探程度; 非煤礦山原則上應達到勘探程度,簡單礦床應達到詳查程度並符合開采設計要求。已設采礦權的生產礦山利用原有生產系統申請在其深部和外圍區域擴大開採的,擴大區域范圍內資源勘查程度原則上應達到詳查。探礦權批准轉入采礦權後,應注銷勘查許可證,經批准預留資源的,可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八條 探礦權人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辦事,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嚴格遵守已經批準的勘查設計和勘查協議的各項約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再辦理探礦權延續登記手續,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探礦權人的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 一) 探礦權人不履行義務的;
( 二) 不誠實守信和不履行合同義務的;
( 三) 不按要求提交和匯交地質報告的;
( 四) 未按批準的勘查設計進行勘查的;
( 五) 達不到最低勘查投入的;
( 六) 以采代探、非法轉讓的;
( 七) 未進行探礦權年檢的。
第二十九條 地勘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標准和規范編制勘查設計,經批準的勘查設計要認真組織實施,做好野外原始記錄,如實編寫地質報告。達不到要求的,省廳將視情節嚴重,依法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在施工期間應注意環境保護,妥善處理 「三廢」,工作結束後應將探槽回填。
第三十條 各級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維護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礦權的范圍內進行非法勘查或者采礦活動,依法維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監管不嚴、查處不利,造成不良後果的,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由吉林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⑷ 吉林省地質勘察院住房公積金怎樣查詢
你先弄清自己的單位是省直的還是市直的
省直的去吉林省公積金網,用身份證號就能查
如果市直的那麼就去長春市公積金網查,這個得先去單位財務查一下你的公積金賬戶賬號
⑸ 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吉林總隊怎麼樣
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吉林總隊,本省范圍內,當前企業的注冊資本屬於一般。
通過網路企業信用查看中國建築材料工業地質勘查中心吉林總隊更多信息和資訊。
⑹ 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怎麼樣
簡介:國土資源部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管理中心是國土資源部直屬事業單位。受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共同委託,負責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組織實施及日常管理工作。
注冊資本:235萬人民幣
⑺ 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
( 吉財建 [2006]47 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 《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 ( 國發 [2006] 4 號) 和《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財建 [2006] 342 號) 、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實施意見》( 吉政發 [2006] 32 號) 精神,省級財政設立吉林省省級地質勘查基金 ( 周轉金) 。為加強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礦產資源勘查投入的良性循環,根結合我省的具體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勘基金 ( 周轉金) ( 以下簡稱地勘基金) 是指省財政在預算內安排的用於安排省內重點礦種、優勢礦種和重點成礦區帶的前期勘查和公益性地質工作的專項資金,以及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以折股形式上繳所形成的股權。
第三條 地勘基金的來源包括:
( 一) 省級財政預算內安排的資金 ( 含從省級分成所得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探礦權采礦權價款中劃入部分) ;
( 二) 其他資金。
第四條 地勘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項目的確定要充分發揮專家的作用; 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公平競爭、公開透明、科學管理、專款專用、滾動發展的原則。
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產資源勘查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其中煤炭勘查可以控制到必要的詳查。
對可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不予投資。
第五條 對地勘基金投資的勘查成果,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一律採用市場方式出讓礦業權; 對地勘基金與社會資本或其他資金合作投資的勘查成果,可以通過項目合同約定方式處置礦業權。
第六條 地勘基金的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是國有地質勘查單位 ( 以下簡稱地勘單位) ,並具有相應的勘查資質。
第二章 機構設置及職責
第七條 地勘基金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共同管理。
第八條 省財政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預算和資金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確定地勘基金年度總預算和資金來源;
( 二) 審定並下達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審核辦理資金撥付,並對預算執行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四) 審批地勘基金年度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第九條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地勘基金的項目管理。具體職責如下:
( 一) 會同省財政廳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並組織項目的申報、審核和論證;
( 二) 編報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 三) 編制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組織實施;
( 四) 匯總編報地勘基金年度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決算;
( 五) 組織地質成果的匯交及礦業權的設置;
( 六) 負責簽定地勘基金合作投資項目勘查成果礦業權處置合同;
( 七) 監督檢查項目執行情況。
第三章 項目和預算批復
第十條 根據吉林省礦產資源規劃和地質勘查規劃,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編制發布地勘基金項目年度立項指南。
第十一條 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和合作投資兩種投資方式。
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採取全額投資方式; 已登記礦業權的地質勘查項目,實行地勘基金合作投資方式,原礦業權人按礦業權評估價或以實際投資額計算投資比例,並有權按貨幣資金方式追加投資、提高投資比例。
原礦業權人持有的由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擬與地勘基金進行合作投資的,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對礦業權權益進行處置後再與地勘基金合作投資。
第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現有地質工作成果,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勘查項目目錄並發布公告,主要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項目承擔單位。招標前由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概算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省已登記礦業權的勘查項目,由礦業權人按照年度項目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省財政廳組織有資質的投資評審機構對項目預算進行評審。
第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廳會同財政廳將招投標評審情況和審核論證結果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廳根據公示結果和預算評審情況,編制地勘基金項目預算建議和組織實施費預算建議報省財政廳審核同意後,共同將地勘基金項目及經費預算安排情況報送省地勘基金領導小組審定,重大項目上報省政府審定。省國土資源廳據此下達地勘基金項目計劃,並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和成果驗收,省財政廳下達項目預算和組織實施費預算。
第四章 資金及財務管理
第十六條 地勘基金實行項目管理,分賬核算,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條 地勘基金支出范圍包括項目費和組織實施費。
( 一) 項目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用於實施項目的各類費用。主要包括人員費、專用燃料和材料費、水電費、交通費、差旅費、會議費、印刷費、用地補償費、勞務費、咨詢費、委託業務費、租賃費和其他相關費用。
上述各項費用,國家有開支標準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 二) 組織實施費是指為組織開展地勘基金項目審查、論證、招投標,對項目進行監督檢查、項目驗收、礦業權評估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八條 項目經費支出應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執行,不得虛列、多提、多攤費用; 不得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第十九條 對不可抗力因素需中途撤銷或者中止的項目,按規定報省財政廳和國土資源廳批准後,項目承擔單位應當進行財務清算,並將剩餘經費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廳按照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年度地勘基金財務決算和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省財政廳審批。
第五章 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
第二十一條 項目成果是指地勘基金項目實施形成的地質資料、找礦發現和礦業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地勘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一步勘查意義的,勘查風險按出資比例分擔,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准後予以核銷。
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一步勘查的,由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其礦業權出讓收入中扣除留給勘查單位一定比例的收益後,省級留用部分除規定的支出外,全部轉入地勘基金,實現滾動增值。
對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投資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地勘基金按照項目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監 督 檢 查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組織對地勘基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建立投資績效評價制度。
第二十四條 建立項目監督約束機制和項目監理制度,實施項目的全過程監管。實行項目報告制度,及時處理和糾正項目執行和經費使用中的問題。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將根據情況採取通報批評、停止撥款、終止項目、收回已撥項目經費、取消項目申報資格等措施予以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 一) 虛報項目的;
( 二) 擅自轉包項目、改變設計、調整項目經費預算的;
( 三) 偽造、隱匿技術資料和成果資料的;
( 四) 以任何名義截留、挪用、擠占項目經費,隨意轉撥項目資金的;
( 五) 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
第二十六條 因組織實施不力或管理不善造成項目中途撤銷,或未通過竣工驗收、未按國家規定匯交成果資料的,除應當將剩餘經費如數上繳外,項目承擔單位還應進行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承擔地勘基金項目。
第二十七條 管理機構人員在項目審查、論證、招標和管理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二○○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吉林省財政廳
吉林省國土資源廳
二○○六年
⑻ 吉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吉林省地質勘查規劃(—年)的通知
( 吉政明電 [2009]6 號)
各市 ( 州) 人民政府,長白山管委會,各縣 ( 市、區) 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辦、各直屬機構:
《吉林省地質勘查規劃 ( 2006—2010 年) 》( 以下簡稱 《規劃》) 已由國土資源部批復,現予以發布實施,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劃》是我省地質勘查工作的指導性文件,是依法審批和監督管理地質勘查活動的重要依據。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必須遵循規劃,對不符合規劃的項目,不得批准立項,不得審批、頒發勘查許可證。各地必須採取有力措施,認真落實《規劃》提出的各項任務和措施,確保規劃目標的實現。要加強對規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違反規劃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維護規劃的嚴肅性和權威性。
二、地質勘查工作是經濟建設的先行和基礎。各地、各部門要充分認識地質勘查工作的重要性,加強對 《規劃》實施的協調和支持,增強地質勘查工作對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的資源保障和基礎支撐能力。要以社會需求為導向,拓寬地質工作社會服務領域,合理部署和安排基礎地質調查、礦產勘查、地質災害和地質環境監測等各類地質工作。
三、各地要嚴格執行 《規劃》確定的規劃區制度和准入條件,結合本地區地質特點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合理安排地質勘查工作。為盡快緩解我省煤鐵等重要礦產的供需緊張矛盾,要加快構建多渠道投入的地質勘查新機制,中央、地方、企業和地勘單位要多方聯動,地質勘查基金與商業性礦產勘查合理分工,有機銜接,在重點規劃區統一部署,降低商業性礦產勘查風險,引導企業加大資金投入,有序開展商業性礦產勘查,實現整裝勘查和形成大型資源基地的目標,提高礦產資源對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
四、加大地質信息資料社會化服務力度。促進地質資料服務於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和社會發展,改善礦業投資環境,降低投資風險。要切實保障各類建設項目對地質信息的需求,為工程選址和工程施工提供基礎地質信息服務與支撐。完善現有地質資料和成果共享機制,提高地質資料使用效率,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更為廣泛的服務。
五、加大對地質勘查的監管力度,堅決取締和依法查處各類非法勘查和探礦權非法交易活動,特別要查處圈而不探和以采代探的違法勘查行為。要進一步培育和規范地質勘查市場,督促探礦權人履行法定義務。同時,要加大執法力度,對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和 《規劃》的地質勘查行為,要依法及時進行查處,維護正常的地質勘查秩序。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⑼ 吉林省地質勘探技術研究所怎麼樣入編後工資待遇如何
象這種研究類工作,都是由國家和各省統屬,必然會為其研究人員創造一個很好的待遇,這樣才能讓其員工好好進行研究工作,什麼保險,基金啊!應該知道是齊全的!
⑽ 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的網站是什麼
吉林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
地址:長春市南昌路120號
郵編:130061
官網:http://dkj.jl.gov.cn/
公交:264路 ,288路 ,261路 ,119路夜班 ,119路 ,19路 ,230路 ,222路 ,135路 ,152路 ,80路外環 ,25路 ,245路 ,280路 ,80路內環 在南昌路 下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