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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項基金委託管理協議

發布時間:2021-03-11 12:25:57

⑴ 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合同

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_

合同簽署地點: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業務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銀行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資本: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

組織形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資格證書編號: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__________企業年金計劃》《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甲方委託乙方為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託管人,從事託管業務。

雙方同意本著真誠合作、平等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此項合作。

為明確甲、乙雙方在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託管運作以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受託財產的安全,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義和釋義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下列用語應當具有如下含義:

1.1本合同:指甲方與乙方簽署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託管合同》(合同編號:)及其附件,以及甲、乙雙方對該合同及附件作出的任何有效變更。

1.2企業年金:指__________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自願建立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

1.3企業年金基金或受託財產:指__________企業根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計劃》所歸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所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

1.4投資管理人: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依法設立、有效存續,並取得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資格;根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管理企業年金基金投資資產的專業性投資管理機構。

1.5委託投資資產:指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中已委託投資管理人投資的資產。

1.6受託財產託管專戶:指乙方根據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乙方營業機構開立的企業年金基金財產銀行存款託管專用賬戶,專門用於歸集企業年金的繳費支付待遇。

1.7 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戶:指乙方根據甲方的指令以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的名義在乙方營業機構開立的企業年金基金銀行存款託管專用賬戶,用於委託投資資產交易的清算等。第二章聲明並承諾

2.1甲方聲明並承諾。

2.1.1甲方對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財產來源及用途的合法性做出書面承諾,保證受託財產沒有設立任何擔保,也沒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條件妨礙乙方對該受託財產的託管權。

2.1.2甲方認真履行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並為合同有效執行負有責任,而且該項委託不會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質疑。

2.1.3甲方依據企業年金計劃設立的相關文件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等簽訂本合同並履行本合同所約定的職責。

2.1.4甲方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會違反甲方章程和適用於甲方的任何判決、裁定、授權、協議。

2.1.5甲方同意將與本合同有關的受託財產託管專戶和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戶的印章印鑒及相關文件交乙方託管,並承諾在本合同執行期內不做出掛失、重新登記等導致印章、印鑒和相關文件無效的行為;甲方同意將與本合同有關的證券賬戶交乙方使用,賬戶原件由乙方託管。

2.1.6甲方在此保證提供給乙方的一切信息資料為真實、完整、准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和誤導。

2.2乙方聲明並保證:

2.2.1乙方為一家依法成立並有效存續的託管銀行,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享有充分的授權和法定權利以其資產承擔民事責任;

2.2.2乙方聲明具備有關監管部門批準的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資格,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允許的范圍內,有合法資格從事企業年金基金託管業務;

2.2.3乙方具備簽署和履行本合同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2.2.4乙方簽署本合同、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行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不會違反乙方章程,以乙方為主體的任何合同、契約以及適用於乙方的任何判決、裁定、授權、協議等法律文件;

2.2.5乙方承諾採取措施保證其工作人員嚴格遵守有關法律、職業道德規范及本協議,不挪用受託財產,不將受託財產用於擔保或資金拆借;

2.2.6遵循誠信原則,選派專職人員負責受託財產託管工作;

2.2.7乙方在此保證提供給甲方的一切資料均為真實、完整、准確、合法,沒有任何重大遺漏或誤導。

2.2.8乙方承諾受託財產的託管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合同約定。第三章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甲方的權利:

3.1.1增加或減少受託財產。

3.1.2要求乙方按照信息報告的規定,提供受託財產託管業務信息報告。

3.1.3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對乙方進行監督和檢查;有權查閱、抄錄或者復制與其受託財產有關的賬目以及其他文件,取得受託財產財務狀況、證券交易記錄等資料。

3.1.4要求乙方賠償因其違約給甲方或受託財產造成的損失。

3.1.5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終止本合同。

3.1.6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本合同終止後的相關事宜。

3.1.7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3.2甲方的義務:

3.2.1按照本合同規定及時將受託財產交乙方託管。

3.2.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規定的范圍內,甲方不得單方面動用或處分受託財產,也不得干預乙方託管行為。

3.2.3受託乙方在證券登記機構開立證券賬戶,在乙方指定銀行營業機構開立受託財產託管專戶和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戶。

3.2.4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及時將《__________企業年金計劃》《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賬戶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等乙方履行託管職責必需的資料交付乙方;所有根據本合同由甲方向乙方發出的指令和通知,必須以書面形式做出,並加蓋甲方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甲方有義務保證其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名的真實有效。

3.2.5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託管費。

3.2.6要求投資管理人協助、配合乙方對投資管理人監督。

3.2.7本合同規定的其他義務。

3.2.8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乙方的權利:

4.1.1按照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取得託管費收入;

4.1.2對投資管理人的投資行為行使監督權,發現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資管理人,並同時向甲方報告有關情況,監督投資管理人限期糾正;

4.1.3對甲方受託財產託管專戶和委託投資資產託管專戶的資金調撥行為行使監督權,發現甲方的劃款指令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並同時向委託人和監管機構報告;

4.1.4按照本合同的有關規定終止本合同;

4.1.5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

4.1.6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監管部門及甲方授予的其他權利。

4.2乙方的義務:

4.2.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履行託管人義務。

4.2.2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業人員,由專門部門負責受託財產的託管事宜,並將本託管財產與其他託管資產和固有財產嚴格分開,對不同的資產分別設置賬戶,實行分賬管理。

4.2.3執行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的指令,辦理受託財產名下的資金往來;對甲方和投資管理人的正常、合法、合規的指令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執行。

4.2.4除甲方的指令或合同另有規定外,乙方不得自動用或處分託管財產。

4.2.5建立、健全與受託財產託管業務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4.2.6定期向甲方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關於本受託財產託管內部控制以及與本受託財產託管有關系統的可靠性的專項評審報告。

4.2.7向甲方報告其發生的任何可能與受託財產利益或履行本合同相關沖突的行為。

4.2.8按照本合同等文件的約定,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對投資管理人進行監督。

4.2.9採取必要的措施、政策與程序,跟蹤、獲取委託投資資產投資的上市公司公開信息,並確保公開信息的及時性、全面性與來源的可靠性。

4.2.10按照本合同的有關約定對受託財產進行會計核算。

4.2.11依據《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受託管理合同》《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及本合同,計提並支付相應的受託費、投資管理費和託管費。

4.2.12嚴格按照本合同有關信息報告的約定,向甲方提供受託財產託管業務信息報告。

4.2.13復核投資管理人計算的委託投資資產凈值等財務信息以及編制的受託財產投資運作報告的有關內容,並向甲方出具書面復核意見。

4.2.14及時將支付企業年金基金的資金信息以及受託財產收益情況發給甲方和賬戶管理人。

4.2.15按本合同約定完整保存與受託財產有關的檔案資料;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及終止後至少15年內,完整保存有關受託財產的原始憑證、記賬憑證、賬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

4.2.16配合與協助投資管理人辦理委託投資資產交易席位租用與變更等相關事宜。

4.2.17配合與協助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終止和《__________企業年金投資管理合同》終止的相關事宜,向甲方及時出具委託投資資產投資清算報告。

4.2.18協助甲方追究投資管理人的違約責任。

4.2.19賠償因乙方原因提前終止合同使受託財產造成的損失以及因違約或違規行為給甲方或受託財產造成的損失。

4.2.20協助甲方或應甲方的要求向任何第三方追償該第三方給受託財產造成的損失,追償所得歸受託財產所有。

4.2.21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4.2.22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賬戶管理人和投資管理人的指定與變更

5.1賬戶管理人。

5.1.1甲方確定或更改企業年金基金名稱和對應的賬戶管理人,應向託管人出具書面通知。如涉及到甲方、乙方和賬戶管理人三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時需要簽訂三方協議書的,可以作為附件。

5.1.2賬戶管理人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並出具書面通知。

5.1.3乙方應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向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人發送由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預留印鑒的指令或通知。

5.2投資管理人

5.2.1與本受託財產相對應的投資管理人和投資政策等情況由甲方確定後書面通知乙方。

5.2.2乙方應根據本合同以及《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的規定,接受投資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在其許可權范圍內發送的指令和通知及其他業務文書。

5.2.3甲方應在終止投資管理人簽署的《__________企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合同》前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乙方應配合、協助甲方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完成合同終止後的相關事宜。

第六章受託財產的託管

【中間部分請下載合同原文件查看】

第二十一章其他事項

本合同中未盡事宜,應由甲乙雙方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簽署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

(或授權代理人)

簽署日期:_______ 年______月____日

注意:

1、合同中改一個標點符號都可能對您的權利產生巨大影響,甚至人財兩空,請慎之又慎。如需起草、審核合同,應委託專業律師處理。

2、非專業人士嚴禁以本文作為實際案件的操作依據或者直接照搬本文作為「模板」,否則後果自負!

3、如有疑問,請與馬瀟律師聯系。電話:136 7911 0406 。QQ:648399775 。(僅限陝西省,外地勿擾)

⑵ 與外資企業簽訂的委託管理協議(合同)的備案

武漢凱旋門大酒店委託管理協議

委託管理方:(甲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

受委託管理方:(乙方)
注冊地址:
法定代表:
第一章:託管方式與託管范圍
第1條 託管方式:甲方將其所屬的凱旋門大酒店,全權委託給乙方經營管理(簡稱託管),乙方收取託管費。
第2條 託管范圍:位於武漢市徐東大街31號的凱旋門大酒店所屬全部經營性資產及輔助配套資產,包括44700㎡建(構)築物、設備設施及生活配套設備設施。

第二章:託管期限
第3條 託管期限為十年,自2005年7月30日起,至2015年7月30日止。

第三章:託管費用及經營目標
第4條 託管費用
乙方收取的託管費用由兩部分組成,即按營業額的3%和按經營利潤的2%。
「營業額」指乙方託管後實際經營取得的營業收入和營業外收入的總和。
「經營利潤」指按照國家會計政策規范的利潤表中,剔除財務成本、固定資產折舊、房產稅費和財產保險等非經營性因素而計算出的所得稅前利潤。「經營利潤」只用於計算乙方託管費,酒店的實際財務記賬與財務處理仍按照國家頒布的有關政策正常執行。
第5條 託管費用的支付
託管費的支付採取「按月預付,年終結算」方式:
每月(12月份除外)按當月實際營業額3%提取託管費用,與次月10日前從酒店帳戶直接支付至乙方指定帳戶;
每財務年度對託管費用進行一次結算,經甲乙雙方認可後在次年的1月31日以前,將應付的年度託管費用未付部分,一次性支付給乙方。每逾期一天,乙方0.5%收取滯納金。
第6條 雙方約定的經營目標為:
2005年為試營業年,經營目標不作考核,乙方按營業額的4%計提託管費;
2006~2008年的年經營額為6800萬元,「經營利潤」1980萬元;
2009年起,經營目標每三年調整一次,作為本託管協議的補充協議。調整經營目標可適當上浮,但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國家公布的物價上漲指數。
第7條 營業日期。營業日期指乙方託管的酒店正式迎客消費的日期。本營業日期還應雙方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即自這一天開始計算乙方的業績。
第8條 營業范圍與經營目標的調整
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營業范圍可以進行調整。調整營業范圍的程序依據第10條、第20條、第21條操作。
預計營業范圍的調整將導致年營業額超過1000萬元時,經營目標即年營業額指標和年經營利潤指標做相應調整,並以補充協議方式予以明確。年營業額變化在1000萬以內的,經營指標不作調整。
同一建築物內的物業管理,原則上歸屬乙方經營。因其他原因乙方未能經營或乙方放棄經營的,則與酒店運營成本相關的部分,如設備運營與維護、保安、公共空間運營成本等,應在「經營利潤」指標中作相應的調減。

第四章 甲方的義務與權利
第9條 甲方擁有武漢凱旋門大酒店的所有權,在不影響乙方正常經營的情況下,甲方對乙方的經營具有知情權、監督權。乙方在酒店託管過程中應定期向甲方體佛能夠凱旋門大酒店的財務統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報表附註或者說明。
第10條 甲方以董事會的名義行使對酒店的管理權。對乙方提出的全年財務支出預算進行審批,對5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設備設施改造或增設等具有決策權。
第11條 甲方提供的武漢凱旋門大酒店的硬體條件,初步達到國家四星級酒店標准,暫未達到標準的應盡快達到標准。
甲方保證其提供的武漢凱旋門大酒店,在產權、經營權上不存在法律障礙,因法律障礙或甲方債務以及其三者權益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由此對乙方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13條 甲方須提供良好的酒店經營環境,提供合法有效的工商執照、稅務登記證、文化許可證、公共安全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營業執照,協助乙方處理好外部矛盾。
第14條 甲方須提供酒店管理人員、員工的生活配套設施,包括供乙方高級管理人員居住的10套二室一廳商品房,員工食堂、宿舍、澡堂等必需的生活條件,以及必要的員工文化娛樂場所。上述生活配套設施應在酒店內或者酒店附近解決。
第15條 提供不低於300萬元的開辦費,按時、足額提供正常經營所需的流動資金。
第16條 託管經營期間,甲方按酒店裝修正常折舊情形以及行業市場變化情形,每3-5年進行適當范圍的內裝修翻新改造。甲方從酒店每年的營業額中提取2%作為改造基金,以保證酒店改造維修所需要資金。
第17條 甲方對乙方的經營管理商業機密,具有對第三方保密的義務。

第五章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第18條 乙方對所託管的酒店具有全權經營管理權。乙方對所託管的酒店沒有字長處置權。
第19條 人員。除第11條約定的人員外,乙方具有完全的酒店人事管理權。甲方已招聘的酒店現有人員(服務員及各級管理人員)均由乙方重新聘用、定崗定薪。
第20條 酒店財務管理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年度預算經甲方董事會批准後,乙方有權自主開支。確因工作需要超過預算的,可以專項報告方式,向甲方董事會申請批准後執行。
對酒店正常經營所需的采購,以及50萬元以下的固定資產投資和設備設施改造或增設或其他處置,乙方有權自主決定。
非經營性的開支10萬元以下由甲方派駐副總簽字認可,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經甲方董事會代表批准即可。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的非經營性開支、固定資產投資和設備設施改造或增設或其他處置,由乙方報經甲方董事會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21條 乙方因經營需要,向甲方正式提出本協議未能明確的經營事項,甲方應在1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超過這一時間未給明確答復,則視為甲方同意。
第22條 乙方有義務保證其經營管理行為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到合法經營。
第23條 本協議簽署前發生的甲方原有經營行為導致的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乙方不承擔任何相關責任,由此造成的對乙方託管業績形成的影響,應在託管費用計算時予以剔除。
第24條 商標與名稱。所託管的酒店對外名稱為「武漢凱旋門華天大酒店」。酒店統一印製帶有「華天」商標和標記的客用品、文具用品、菜單和廣告等。託管經營期間,乙方不另行收取商標、名稱的使用費,甲方不收取乙方商標、名稱的推廣費、宣傳費等任何費用。
乙方推出託管時,酒店不得以任何理由繼續使用乙方的商標、名稱。
第25條 乙方提供的酒店服務標准不得低於武漢市同行業、同星級酒店服務標准。
第26條 除非因甲方責任造成或經營環境出現重大變化的情況下,乙方在正常經營年份應完成第6條雙方約定的經營指標。
乙方連續兩年未完成兩項指標,或連續兩年未完成其中的同一項指標,甲方有權提出解除託管協議。
第27條 乙方在每年度結束前的15日內,向甲方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供下一年度的經營計劃預算報告書;在每一年度結束後的30日內,向甲方董事會和監事會提供上一年度的經營業績報告和經營計劃預算執行情況。
第28條 乙方在託管經營期間非經甲方董事會批准不得以酒店名義對外貸款、投資、擔保。

第六章 獎勵與罰金
第29條 獎勵與罰金
若乙方超額完成年營業額指標,除按實際完成的年營業額計提託管費以外,另按超額部分的2%計提獎勵。若超額完成「經營利潤」指標,按超額部分的5%計提獎勵。
乙方若未能完成年營業額指標,按差額部分的2%處以罰金;若未能完成「經營利潤」指標,按差額部分的5%處以罰金。
罰金在託管費中抵扣。
年營業額指標和「經營利潤」指標各自獨立考核,即:兩項指標都超額則都獎,兩項指標都差額則都罰。若其中一項指標超額而另一項指標差額,則超額的指標獎勵,差額的指標處以罰金。

第七章 關於轉讓
第30條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有權轉讓酒店的資產或者股份,但應提前3個月書面通知乙方並盡量不影響酒店的正常營業。對於甲方轉讓酒店資產或股份,乙方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第31條 酒店資產或者股權轉讓後,本協議繼續有效,甲方應協調受讓方與乙方的關系,延續乙方對酒店的全權託管。若受讓方不同意乙方繼續託管,除按照協議正常支付乙方當年的託管費外,甲方還應負責一次性補償乙方託管本酒店上年託管費的50%,而後終止協議。

第八章 交接與協議解除
第32條 交接
本協議正式簽署後的七個工作日內,雙方共同對託管資產的建築物、構築物、設備設施、可繼續使用的物料用品等資產,進行現場清點估算造冊,雙方簽字認可後,正式移交。
本協議終止時,雙方辦理好交接手續。屬正常折舊以外的資產遺失、挪用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33條 乙方連續兩年未能完成年營業額指標或經營利潤指標,甲方有權提出解除委託管理協議。
第3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提出解除委託管理協議:
1、 甲方達不到本協議第12條要求,導致酒店裝修檔次以及規模不能滿足乙方的經營要求,或因託管資產的法律障礙以及甲債務糾紛或因第三者權益不能正常經營。
2、 甲方達不到本協議第13條的要求,導致乙方不能正常經營。
第35條 雙方協商一致可解除協約,不算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提出解除協議的一方,應提前3個月以上以書面形式正式通知另一方。
第36條 除非出現第31條、第33條、第34條情形,協議期滿前,任何一方不得無故中止協議的履行,否則視為違約,應負違約賠償責任。

第九章 不可抗力
第37條 由於地震、台風、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的自然災害,致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時,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並在十五日內提供不能履行或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證明文件(國家及當地政府部門認可),方可免除不履行、部分履行、延期履行的違約責任。

第十章 違約及違約責任
第38條 出現下列情況視為甲方違約
1、 因甲方原因,導致出現乙方無法按照協議正常託管酒店經營;
2、 酒店硬體水平達不到國家四星級標准;
3、 甲方嚴重干涉乙方的經營管理權;
4、 在調整經營指標時,甲方不顧市場行情,有意提出過高指標要求且雙方不能協調一致時。
5、 因甲方相關債務、抵押、擔保或其它法律關系出現危機而導致的酒店不能正常經營時。
第39條 出現下列情形視為乙方違約
1、 乙方違法經營與管理。
2、 乙方連續兩年未能完成約定的年營業額指標和經營利潤指標。
3、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以酒店的名義對外投資、貸款、擔保、抵押等行為。
第40條 違約責任
除非出現第九章不可抗拒力情形,任何一方出現第十章違約,守約一方除可提出解除託管協議以外,還具有向違約一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違約索賠以違約金的方式執行。違約金為100萬人民幣,即違約乙方須向守約一方支付100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
除此以外,給對方造成其他直接經濟損失的,守約一方具有提出經濟索賠的權利。由乙方提出經甲方同意的工程改造、增擴建、功能調整、物品表示等不適於第三方經營的,在解除託管協議時不成為甲方的經濟損失。

第十一章 協議糾紛的解決
第41條 本協議如發生爭執,雙方先友好協商。協商不成的提交武漢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十二章 其他
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共同協商解決。
本協議內容的修改及增減,須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後簽署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於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協議在湖南華天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簽署。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字):
日期:

⑶ 財政專項資金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協議轉讓退出是否需按國有股權轉讓

你好!
轉讓程序
①內部審議。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應當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內部決策程序進行審議,並形成書面決議。國有獨資公司的股權轉讓,應當由董事會審議;沒有設立董事會的,由總經理辦公會議審議。涉及職工合法權益的,應當聽取轉讓標的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②出資人審批。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所出資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其中,轉讓企業國有股權致使國家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資企業決定其子企業的國有股權轉讓,但重要子企業的重大國有股權轉讓事項,應當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會簽財政部門後批准。其中涉及政府社會公共管理審批事項的,需預先報經政府有關部門審批。
③清產核資與審計。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事項經批准或者決定後,轉讓方應當組織目標公司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清產核資,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資產移交清冊,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實施全面審計。
④資產評估。在清產核資和審計的基礎上,轉讓方應當委託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評估報告經核准或者備案後,作為確定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在產權交易過程中,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產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⑤信息披露、徵集受讓方。轉讓方應當將股權轉讓公告委託產權交易機構刊登在省級以上公開發行的經濟或者金融類報刊和產權交易機構的網站上,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股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產權轉讓公告期為20個工作日。
⑥簽署轉讓協議。a、協議方式:經公開徵集只產生一個受讓方或者按照有關規定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可以採取協議轉讓的方式。對於國民經濟關鍵行業、領域中對受讓方有特殊要求的,企業實施資產重組中將企業國有股權轉讓給所屬控股企業的國有產權轉讓,經省級以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也可以採取協議轉讓方式。b、拍賣/招標方式:經公開徵集產生兩個以上受讓方時,轉讓方應當與產權交易機構協商,根據轉讓標的的具體情況採取拍賣或者招投標方式組織實施股權交易。企業國有股權轉讓成交後,轉讓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股權轉讓合同,並應當取得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
⑦履行轉讓協議。受讓方原則上應當一次付清股權轉讓價款。如金額較大、一次付清確有困難的,可以採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採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讓方首期付款不得低於總價款的30%,並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支付;其餘款項應當提供合法的擔保,並應當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向轉讓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間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過1年。轉讓和受讓雙方應當憑產權交易機構出具的產權交易憑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
國有股權的轉讓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轉讓國有股權應以調整投資結構為主要目的。
二是轉讓國有股權須遵從國家有關轉讓國家股的規定,由國有股持股單位提出申請,說明轉讓目的、轉讓收入的投向、轉讓數額、轉讓對象、轉讓方式和條件、轉讓定價、轉讓時間以及其他具體安排。
三是轉讓國有股權的申請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和省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批;向境外轉讓國家股權的(包括配股權轉讓)報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審批;國有股轉讓數額較大,涉及絕對控股權及相對控股權變動的,須經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會同國家體改委及有關部門審批。
四是非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持股的股東單位轉讓國有股權後,須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報告轉讓收入的金額、轉讓收入的使用計劃及實施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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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如何設立一個專項私募基金

如何成立專項私募基金,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要設立一個投資企業
要發行一隻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個「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首先要設立一個公司或合夥企業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這是如何成立私募基金的首要條件。
2、要有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登記備案所需要上報的材料包括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基本信息、股東或合夥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信息等。另外,4號文最大變化就是在管理人登記時,要求申請人提交律師事務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以上材料提交後等待基金業協會審核,審核通過即可完成私募管理人登記。取得募集資金的資格。
3、要募集資金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中指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2016年2月5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所以接下來需要按照《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嚴格履行募集資金的流程,完成私募基金的募集工作。
4、產品備案登記
私募基金募集成立後,還需要在基金業協會的私募備案平台上進行產品的登記備案。

⑸ 酒店委託管理合同中為何一般不具體地規定要完成的經濟指標

部分酒店集團是有具體的完成指標,達不成是要貼錢給業主的。

⑹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需要提交外包協議嗎

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規定了最新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規定,強化私募基金行業管理,信息報告義務,並要求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必須提交法律意見書。包括大成律師事務所在內的18家律師事務所被基金業協會網站公示為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服務機構。
一、哪些屬於需要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私募基金包括面向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對象進行投資的,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014年2月7日,基金業協會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詳細規定了登記備案操作。截至到2016年3月10日,在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備案的基金類別有:
私募證券基金(自主發行);
私募證券基金(顧問管理);
私募股權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
其他私募基金

二、不辦理登記、備案的法律責任與後果

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辦理登記、備案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此外,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基金,將不能開具證券投資賬戶。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三、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最新內容

2016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在上述《管理辦法》、《登記備案辦法》的基礎上,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下簡稱《規范登記公告》」公告加強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規范內部管理以及規范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要求:
一)、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
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及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及時履行了備案登記及登記備案的最新情況,以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公示情況為准。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基金募集時,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另外,自《規范登記公告》發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國基金業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以及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二)、加強信息報送有關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基金產品備案,管理人應當即使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1、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4、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義務,明確了未及時履行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1.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後,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3、本次《規范登記公告》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還與工商部門的信息公示形成聯動,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不予登記。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財務報告需經審計。在《規范登記公告》頒布之前,登記系統對於是否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審計報告並未作強制要求及並未明確未提交的後果,本次《規范登記公告》明確規定:
1、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對外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將不予登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規范登記公告》首次將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及產品備案的必備資料。根據《規范登記公告》,在下列情況下,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
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
2.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要求補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6. 法律意見書應當就以下內容發表明確意見(具體參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1)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2)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註: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未包含上述列舉的字眼,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3)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沖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 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範風險,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
(4)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5)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6)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8)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內控制度的具體要求請參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此前已經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相關管理制度也應根據該指引修訂完善。)
(9)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10)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11)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12)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13)申請機構向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14)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四、私募基金高管必須取得基金業從業資格

《規范登記公告》首次明確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由此可見,創業投資基金等類基金可適當放寬要求。
3.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4.基金從業資格可通過考試方式取得,也可以通過認定方式取得。3類情況可以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2)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3)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1、2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5.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6.已登記的私募管理人,需於2016年12月31日前,整改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情況。逾期,暫停產品備案及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⑺ 委託書的許可權怎麼寫

委託合同(供物業委託管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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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物業管理公司、受託方)
乙方:(房屋出售單位、委託方)

甲、乙雙方根據常政發[1994]107號文頒發的《常州市市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暫行辦法》要求,議定以下條款共同信守。

一、 房屋管理

(一) 乙方根據市____文件規定將____新村住房共計____套____平方米(建築面積)出售給職工個人(說見清冊),現委託由甲方管理並按本合同第三條款規定向甲方支付委託管理費。

(二) 上述房屋由甲方實行統一的專業化管理。

二、 房屋修繕

(一) 甲方負責乙方委託房屋共用部位及設施的維修及日常養護,保證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 託管房屋室內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若委託甲方負責,費用由購房人自理。

三、 託管費用

(一) 根據市政府文件關於"建立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的規定,乙方向甲方支付優惠出售房或補貼出售房房價款____%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元、Y____元,作為房屋委託管理費。乙方在本合同簽字後15天內,將上述款項金額撥入甲方"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帳戶,帳號________,甲方保證專款專用,並接受乙審查。

(二) 甲方負責乙方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的日常維修,所需費用從上述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的增值部分中開支。遇有中、大、修以上項目,若上述基金增值部分不足時,不足部分由乙方按實分攤。

(三) 甲方對託管房屋共用部位設施提供及時的維修、養護。若因甲方維修不及時等原因造成不良後果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四、 其它

(一) 為了便於託管房屋的管理和維修,乙方將有關房屋檔案、圖紙及其它技術資料移交給甲方存檔備查(合同終止,一並返回)

(二) 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房屋損壞、倒塌等、非甲方責任。

(三) 其它約定:

備註:(一)本合同在簽訂後到"房屋共用部位設施維護基金"到位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止。

(三)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市物業主管部門備案。

(四) 本合同適用優惠和補貼出售兩類房屋。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經辦人: 經辦人:
合同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B)適用於各類公房,與合同(A)不同的是:

1.房屋修繕第二款變為"乙方按市房產管理局核定的標准從房屋租金中提撥修繕及管理費用給甲方,託管房屋內自用部位正常零修(人為損壞除外),上甲方負責。"

2.合同(B)中增加了"租金徵收及管理"部分。並規定標准執行。

(1) 乙方公有房屋的租金,按常州市房產管理局核定的統一標准執行。

(2) 租金由甲方負責徵收,其中租金收入____%返回乙方用於日常管理,其餘____%留作甲方用於託管理房屋室內自用部位設施設備的日常維修與管理。

合同(C)是針對各類私房(優惠和補貼出售房除外)而制定的。與合同(A)相比僅變動:

1.房屋修繕第二款變為"託管房屋室內自用部位的正常零修,按( )種方式進行:

(1)乙方自行修理。
(2)乙方委託甲方修理,費用由乙方承擔。

2.房屋管理部分增加一款"乙方上述房屋的所有權性質不變。"

委託合同(供住宅區委託管理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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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合同(供住宅區委託管理用)

甲方(委託人):____住宅區業主管理委員會
乙方(受託人):|____物業管理公司

為加強____住宅區牧業管理,保障區內房屋和公用設施的正常使用權用,為業主創造優美、整潔、安全、方便、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根據《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住宅區條例)及其配套實施細則(以下簡稱住宅區細則)和市政府有關規定,經雙方充分協商,同意簽訂本招手管理合同,以便共同遵守。合同書面如下:

一、招手管理范圍及內容

(一)甲方將位於____區____路的____住宅區范圍內的物業委託給乙方實行統一管理,綜合服務,承包經營,自負盈虧。

(二)管理事項包括:

1.屋的使用、維修、養護;

2.內公用設施、設備及場所(地)[消防、電梯、機電設備、路燈、連廊、自行車房(棚)、園林綠化地、溝、渠、池、井、道路、停車場等]的使用、維修、養護和管理;

3.潔衛生(不含垃圾運到中轉站後的工作);

4.共生活秩序;

5.娛活動場所;

6.民服務網點及住宅區內所有營業場所(不含肉菜市場);

7.輛行駛及停泊;

8.宅區檔案管理;

9.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他事項。

二、委託管理原則

以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為主,經濟效益為輔,相互促進,體現為業主提供優質服務和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三、委託管理期限

確定管理目標、經濟指示,實行風險抵押經濟承包責任制。

四、委託管理期限

委託管理期限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五、雙方責任、權利、義務

1、依照住宅區條例和本合同規定將____住宅區委託乙方實行物業管理;

2、監督乙方對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合理使用,並按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管理辦法付給乙方;

3、按市政府規定的比例提供商業用房(總建設面積的0。5%)____平方米給乙方,按商品房租金標准租賃租用,並負責辦理使用手續;

4、給乙方提供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辦公用房____平方米,員工宿舍____平方米),按微利房租金標准租用;

5、負責向乙方提供本住宅區工程建設竣工資料一套並在乙方管理期滿時予以收回;

6、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本合同規定內容所進行的管理和經營活動;

7、對乙方的管理實施監督檢查,每半年一次考核評定,如因乙方管理不善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有權終止合同;

8、負責確定本住宅區管理服務費收費標准;

9、委託乙方對違反住宅區條例和住宅區細則以及業主公約的進行處理:包括予以罰款、責令停工、責令賠償經濟損失,以集水、停電等措施對無故不繳有關費用或拒不改正違章行為的責任進行催交、催改;

10、協助乙方做好宣傳教育、文化活動和物業管理工作;

11、政策規定由甲方承擔的其他責任。

(二)乙方責任、權利、義務

1.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訂本住宅區物業管理辦法;

2.遵守各項管理法規和合同規定的責任要求,根據甲方授權,對本住宅區物業實施綜合管理,確保實現管理目標、經濟指標,並承擔相應責任,自覺接受甲方檢查監督;

3.根據住宅區內大、中修的需要制訂維修方案,報甲方審義通過後,從公用設施專用基金中禽所需的維修經費;

4.接受甲方對經營管理過程中財務帳目的監督並報告工作,每月勝敗甲方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報送一次財務報表,每三個月向全體業主張榜公布一次管理費收支帳目;

5.對住宅區的公用設施不得擅自佔用和改變其使用功能,乙方如在住宅區內改擴建完善配套項目,須報甲方和有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6.乙方須本著商效、精乾的原則在本住宅區設置管理處;

7.建立本住宅區物業管理檔案並負責及時記載有關變更情況;

8.負責測算住宅區管理服務費收費標准並向甲方提供測算標准與依據;嚴格按照甲方審議通過的收費標准收取,不得擅自加價。每三個月向區住宅管理部門繳交一次50%商業用房的租金,作為公用設施專用基金的回收;

9.有權依照甲方委託和業主公約的規定對違反業主公約和住宅區管理法規政策的行為進行處理;

10.在管理期滿時向甲方移交全部專用房屋及有關財產、全部牧業管理檔案及有關資料;

11.開展卓有成效的社區文化活動和便民服務工作;

12.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住宅區物業管理的專項業務並支付費用,但不得將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整體責任及利益轉讓給其他人或單位

六、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

(一)各項管理指標執行《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物業管理標准》及市、區住宅管理部門規定的各項標准,要求住宅區在乙方接管後____年內達到____標准。

(二)確保年完成各項收費指標____萬元,合理支出____萬元,乙方可提成所收取管理費的____%作為經營收入。

七、風險抵押

(一)乙方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幣____元,作為風險抵押金;

(二)乙方在合同規定的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甲方在合同期滿後三日內退還全部抵押金及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由於甲方過錯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由甲方雙倍返還抵押金並賠償乙方經濟損失;

(四)如由於乙方過錯致辭使合同不能履行,乙方無權要求反還抵押金,並應賠償甲方經濟損失。

八、獎罰措施

(一)在各項管理目標、經濟指標全面完成的前提下,管理費用如有節余,甲方按節余額____%獎勵乙方。

(二)如該住宅區被評為全國、省、市文明住宅小區,甲方分別獎勵乙方人民幣____元(全國)、____元(省)、____元(市);獲得上級部門單項獎或有關榮譽的獎金另訂;如在乙方管理期間,由乙方獲間的文明小區稱號被上級部門取消,則乙方應全部返還上述獎金及銀行活期存款利息。

(三)如果甲方不完成應負的合同責任,由此而影響乙方承包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或給乙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甲方應當給予襝或承擔相應責任;

(四)如果乙方沒有完成合同責任或管理目標和經濟指標,甲方應當責成乙方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人民幣____至____元的罰款,直至終止合同,經濟損失由乙方承擔;

(五)由乙方管理不善或重大失誤,造成住戶經濟損失或生活嚴重不便的,應當賠償甲方或業主及使用人的經濟損失(以市住宅主管部門的鑒定結論為准)。

九、合同更改、補充與終止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條款進行修訂更改或補充,以書面合同為准;

(二)合同規定的管理期滿,本合同自然終止,各方如欲續訂合同,須於期滿前六個月向對方提出書面意見;

(三)合同終止後,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管理招標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承包管理,但根據住宅區條例和住宅區細則規定被取消優先承包理資格的除外。

十、其他事項

(一)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台風、洪水、地震等),造成經濟損失的,雙方應相互體諒,共同協商,合理分攤。

(二)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附件1、2、3、4、____、____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三)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雙方如對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提請市住宅主管部門或區住宅管理部門調解,或由深圳中級人民法院裁決。

(五)

(六)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 代表(簽名):

時間: 年 月 日

附:住宅區業主公約

為加強住宅區各類物業管理,保障本住宅區物業的安全與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區的公共秩序,創造良好的生活環境,同意簽訂本公約,並共同遵守。

一、本住宅區情況

1.地點____區____路;
2.總佔地面積:____平方米;
3.總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住宅____平方米,非住宅____平方米(商業用房____平方米,(商業用房____平方米,其他____平方米);
4.樓宇____棟____套;其中:高層樓宇____棟____套,多層樓宇____棟____套;
5.業主數量:____個;
6.管委會財產:

(1)公用設施專用基金;____元;
(2)物業管理用房____平方米,其中:管委會____平方米,物業管理公司____平方米;
(3)商業用房____平方米;
(4)其他;

7.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狀況:

(1)道路:車行道____平方米;人行道____平方米;
(2)園林綠化地面積:____平方米;
(3)教育設施:中學____所,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小學____所,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幼兒園____所,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4)文體設施:文娛活動中心____個,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網球場____個,佔地面積____平方米;門球場____個,佔地面積____平方米;游泳池____個,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兒童游樂場所____個,佔地面積____平方米;

其他:a、
b、
c、

(5)路燈____盞;庭園燈____盞;其他為燈:a、 b、
(6)污水檢查井____個,排污管____米;雨水檢查井____個,雨水管____米;化糞池____座;明溝____米;暗溝____米;
(7)消防水泵頭介面____個;
(8)停車場____個,總佔地面積____平方米,車位____個;
(9)綜合樓____座,建設面積____平方米,其中:a、 b、
(10)肉菜市場____個,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11)郵電局(所)____個,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12)影劇院____座,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13)醫院____座,建築面積____平方米;
(14)其他:

以上所有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0有____、____、____項已竣工音樂會使用,有____、____、____項尚未竣工或交會使作,預計____年____月可交會使用。

8.其他事項:

(1)
(2)
(3)

二、業主大會召集和決定住宅區重大事項的方式

1.業主大會的召集:

(1)第一次業主大會在住宅交付使用且入住率達到50%以上時,由區住宅管理部門會同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先舉產生管委會。

A.由區住宅管理部門牽頭與開發建設單位或其委託的物業管理公司組成業主大會籌委會(以下簡稱籌委會),籌委會可邀請市住宅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單位的人員參加;

B.籌委會根據有關法規規定,在充分徵求業主的意見後提出管委會員候選人名單,並作發大會議程、資料准備等工作;

C.籌委會在業主大會召開十四天前的士大會召開日期、地點、內容、方式程序及籌委會候選人名單街頭住宅區內公告

D.籌委會主任按規定的程序主持業主大會,選出第一屆籌委會,完成大會各項議程;

E.第一屆籌委會產生後,經市政府社團登記部門核准登記成立,依法行使各項權利;

F.住宅所有有投票權的已入住業主,均應按籌委會公告要求,按時出席業主大會,參加投票,行使法定權利,承擔法定責任;

G.各業主明白如不出席業主大會並參加投票表閃,將由自己承擔由此而產生的一切後果。

(2)管委會成立後,負責召集此後的業主大會,並每個至少召開一次。

經持有10%以上抽標權的業主提議,管委會應於接到該項提議後十四天內就其所指明的目的如開業主大會。
管委會應於如開業主大會七天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方式及其他事項予以公告。

業主大會由管委會主任主持,如管委會主任缺席,則由管委會副主任主持。

2.業主大會必須有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出席才能舉行;如經已入住業主中持有50%以上投票權的業主決定,可以推遲召開業主大會。

3.業主大會的出席人數達到法定人數時,在會上是出的一切事項,由出席會議的業主表決,以過半數通過。表決可採用書面投票或其他形式。如遇票數相等,則會議的主持人除可投一票普通票外,還可投一票決定票。

4.大會投票實行住宅房屋一戶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房屋第一百平方米的建設面積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有房地產權證書的非住宅房屋每證一票。

5.在業主大會上,業主應親自或筍代表投票。委託代表投票,必須於會議召開前一天或管委會主任批準的時間內,向管委會出具授權委託書,否則該項委託無效。授權委託書必須有業主簽字。如業主為法人,則須蓋該法人公章。

6.業主可以一棟或數棟樓房為單位,推選樓長,作為推選人的共同代表,參加業主大會,並行使業主的其他物業管理權利。

三、業主的權利、義務

(一)業主的權利

1.依法享有對自己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權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體公用設施(樓梯、通道、電梯、上下水管道、加壓水泵、公用天線、陽台、消防設備等)和住宅區公用設施和公共場所(地)(道路、文化娛樂場所、體育設施、停車場、單車房等)的權利;

3.有權按有關規定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室內裝修、維修和改造;

4.有權自己或聘請他人對房屋自用部位的各種管道、電線、水箱以及其他設施進行合法維修養護;

5.有機根據房屋的牆面、樓梯間、通道、屋面、下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善,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組織維修養護,其費用從住宅維修基金中支出;

6.有權根據住宅的道路、路燈、溝、渠、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棚)等到住宅區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的狀況,建議物業管理公司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其費用從管理服務費中支出;

7.有機要求物業管理公司對住宅區內種違章建築、違章裝修以及違反物烽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予以制止、糾正;

8.有權參加業主大會,並對住宅區的各項管理決策擁有表決權;

9.有權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管委會、和業管理公司提出質詢,並在三日內得到答復;

10.有權要求管委會和物業管理公司按照市政府規定的期限定期公布住宅區物業管理收支帳目;

11.有權對住宅區的牧業管理提出建議、意見或批評,右要求管委會對物業管理公司的違反事同或有在規定的行為進行干預、處罰;

12.有權對同其他業主就某一議題要求管委會如集業主大會;

13.有權就本住宅區的物業管理向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投拆或提出意見與建議;

14.有權要求毗連部位的其他維修責任人承擔維修責任,對方不維修的,可要求物業管理公司代為維修養護,並按規定分攤維修費用。

(二)業主的義務

1.在使用、經營、轉讓其名下物業時,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2.在使用住宅區物業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未經市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不得改變房屋結構、外貌和用途;
(2)不得對房屋內外承重牆、梁、柱、樓板、陽台、天台、屋面及通道進行違章鑿、拆、搭、占;
(3)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物品,但自用生活性燃料外;
(4)不得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5)不得侵害他人的正當權益。

3.業主如需將其住宅裝修,必須遵守《深圳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並填寫裝修申請表,報物業管理公司審查批准後方可施工,接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監督;

4.房屋室內部分以及供電、供水、供氣等分戶表後部分(往用戶方向)和表前至第一個閥門部分用戶負責維修養護;

5.凡房屋及附屬設施有影響市容或可能危害毗連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按規定應由業主單獨或聯合修繕的,業主應及時進行修繕。拒不進行修繕的,由管委會授權物業管理公司修繕,其費用由業主承擔;

6.業主應自覺維護公共場所的整潔、美觀、暢通及公用設施的完好,不得在任何公共場所違章搭建任何建築物或堆放、、懸掛、棄置物品、垃圾,不得損壞、拆除、改造供電、供水、供氣、通訊、交通、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設備;

7.在住宅區內不得有下列行為:

(1)踐踏、佔用綠化地;
(2)佔用樓梯間、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車場、自行車房(棚)等公用設施而影響其正常使用功能;
(3)亂拋垃圾、雜物;
(4)影響市容觀瞻的亂搭、亂貼、亂掛等;
(5)損壞、塗劃園林藝術雕塑;
(6)聚眾喧鬧;
(7)隨意停放車輛和鳴喇叭;
(8)發出超過規定標準的噪音;
(9)排放有毒、有害物質;
(10)經營鍛造、鋸木、建築油漆、危險品、殯儀業以及利用住宅開舞廳、招待所等危害公共利益或影響業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業;
(11)防礙他人合法使用公用設施及公共場所(地);
(12)法律、法規及市政府規定禁止的其它行為。

8.對本住宅區物業管理公司人員在出示工作證(牌)或有關證明後,在合理時間內(上午11:45-12:45,下午6:00-7:00)進入本住宅區任何樓宇內部及共公共部位進行檢查、維修、養護或檢查業主公約的有關條款是否得到遵守和實施的巡視行為,業主應提供方便,不得拒絕或阻撓;

9.按規定繳納應支付的管理服務費和住宅維修基金等;

10.業主應同時遵守下列城市管理法規、規定,並承諾接受管委會或物業管理公司居此而進行的管理及處罰:

(1)深圳經濟特區住宅區牧業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
(2)深圳市公共衛生條例;
(3)深圳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
(4)深圳市環境雜訊管理暫行規定;
(5)深圳經濟特區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6)深圳市消防管理暫行規定;
(7)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市區飼養家禽家畜的通告;
(8)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在特區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9)深圳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
(10)其他有關住宅區的業管理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

11.業主應承諾自己與其他非主使用人建立合法使用、修繕、改造有關物業的法律關系時,告知對方並要求對方遵守住宅牧業管理規定和本業主公約中的有關規定條款。

四、業主應付的費用

1.業主應按月到和業管理公司繳納管理服務費。管理服務費的標準是:開發建設單位自行或委託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期間,執行市物價主管部門和市住宅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准;管委會成立後,由其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制訂,並交業主大會通過後實施。管理服務費的用途:住宅區的通道、路燈、溝、池、井、園林綠化地、文化娛樂體育場所、停車場、連廊、自行車房(柵)等公共設施和公共場所(地)的管理、維修、養護。

2.業主應按月到物業管理公司繳納住宅維修基金。住宅維修基金的標準是:0。5元/平方米。由物業管理公司以房屋本體為單位設立專帳代管、公用水箱、加壓水泵、電梯、機電設備、公用天線和消防設施等房屋本體公用設施的維修、養護。

3.業主如進行室內裝修,則應在辦理申請手續時按有關規定繳納裝修押金,裝修完工後由物業管理公司進行檢查,如無違章情況則予以返還,否則不予以返還。

4.業主如請物業管理公司對其自用部位和毗連部位的有關設施、設備進行維修、養護,則應支付有關費用。

5.業主使用本住宅區有償使用的文化娛樂體育設施和停車場等公用設施、公共場所(地)時,應按規定繳納費用。

五、違約責任

1.違反業主義務中第2、6、7款規定的,物業管理公司有權制止,並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進行強制恢復,包括採用停水,停電,停氣等催改措施;造成損失的,有權要求賠償。

2.業主進行室內裝修,如違反《深圳市住宅裝修管理規定》,按其中有關規定處理。

3.業主如延期繳納應交的管理服務費,住宅維修基金以及有關賠償款,罰款等費用的,處以每日以千分之三的滯納金;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交的,物業管理公司採取停水,停電,停氣等催繳措施。

4.業主無理拒絕,阻撓物業管理公司對房屋本體公用設施和區內公共場所,公用設施的檢查、維修、養護以及其他正常管理活動,由此造成損失的,應賠償損失。

六、其它事項

1.本業主公約由前期物業管理單位如實填寫第一條"本住宅區情況"後印製,並在本住宅區入住率達到30%後組織已入住業主簽訂。

2.本業主公約已入住業主中持有過半數以上投票權的業主簽訂後生效。已生效的業主公約對本住宅區所有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具有約束力。

3.業主大會可以依支根據本住宅區的實際情況對本業主公約進行修改補充,並報市住宅主管部門和區住宅管理部門備案。修改補充條款自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無須經業主重新簽訂。

修改補充條款不得與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相抵觸,否則區住宅管理部門有權予以糾正或撤消。

4.本業主公約一式二份,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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