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當前醫療機構管理面臨的哪些問題
20世紀50年代以來,中國逐步建立了有時代特色的醫療保險體系,並發揮了重大作用。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以往醫療保險制度的缺陷也逐漸暴露出來。本文從當前醫療保險制度的弊端入手,分析發生問題的原因,提出加大力度進行醫療保險改革,建設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 1 中國醫療保險制度情況 我國的職工醫療保險制度建立於20世紀50年代初,包括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兩部分。這項制度實施幾十年來,對於保障職工的身體健康、減輕職工的個人和家庭負擔、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等起到了積極作用,促進了經濟發展,維護了社會的穩定,在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曾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和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醫療保險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也日漸暴露出來。主要表現以下幾個方面:(1)醫療費用國家和企業包得過多,負擔沉重、管理不善、缺乏有效的費用控制機制,造成極大的損失和浪費;(2)醫療保險的覆蓋面窄,服務的社會化程度低,部分職工的基本醫療需求得到滿足與醫療資源浪費的現象並存,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制度不統一。由於原有的這套醫療保險制度已經不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甚至阻礙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因此,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以下稱《決定》),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在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決定》頒布以來,全國各省市以「低水平、廣覆蓋,雙方負擔,統賬結合」為原則,加緊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體系的建設,取得了重大進展。各省市基本上都根據實際建立起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基本框架,成立了社會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社保基辦),建立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社會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並由社保基金辦負責審核並選定了定點醫療服務機構和定點葯店,擬定出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及相應的管理辦法等。在基本醫療保險之外,各地還普遍建立了大額醫療費用互助制度,以解決社會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之上的醫療費用。 2 現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存在的缺陷 在《決定》頒布實施的4年多時間里所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是,隨著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如產業結構的變動、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深入、戶籍制度管制的松動等,現行社會醫療保險體制存在的一些矛盾和問題也逐漸暴露了出來,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2.1 公平性問題 盡管公平性是建立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需要考慮的首要問題,在《決定》中也體現出了這一點,但由於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特殊性,這個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解決。首先就總體來看,到目前為止,社會醫療保險覆蓋的人群不足1億,不到總人口的1/12,絕大多數人群尤其是廣大農民沒有醫療保障。盡管我們在農村推行的是與城鎮醫療保險體制不同的合作醫療制度,但由於農民收入、鄉級財政等諸多限制,實施狀況令人擔憂,看病難的問題並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而且從長遠來看,打破城鄉分割,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必然要求。因此,農村的社會醫療保障問題應該納入社會醫療保險體系的總體框架來考慮。其次,單純就城鎮來看,根據《決定》的要求,參保人群的覆蓋范圍為城鎮所有用人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至於鄉鎮企業及其職工、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業主及其從業人員是否參加,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決定。事實上,各省市在實施中原則上將後者均列入醫療保險計劃中。但是,從實施效果看,由於受企業(包括個人)的支付意願和支付能力所限,實際參保人群覆蓋面有很大的局限性,從而導致一大部分人群的醫療需求毫無保障,願意參保而且有支付能力者主要是政府機關、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職工和效益較好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的在職職工,而民營、三資企業的職工、個體工商戶和城鎮居民、城鎮弱勢群體(包括下崗失業人員、低收入職工、大病、重病和特殊病患者、體弱多病的退休人員)參保率很低,原來享受公費醫療的在讀大、中專院校的學生,享受部分勞保醫療保障待遇的職工直系親屬均未納入現行醫療保險保障范圍,湧入城鎮的大量外來勞務工者也完全沒有醫療保障。由於社會人群參保率低,參保職工年齡結構又趨於老化,這會使保險基金的積累性減弱,並逐漸萎縮:一方面使得保險統籌基金的橫向社會互助互濟性差,不能均衡醫療費用負擔;另一方面也會導致個人賬戶的縱向積累保障作用大大減弱。這既不利於分散醫療風險,又沒有體現出社會醫療保險的共濟性與公平性,同時,也危及了醫療保險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2.2 基金平衡問題 基金平衡是醫療保險體系有效運行的關鍵,也是醫療保險制度可持續發展的前提。就目前來看,全國各省、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均存在同樣的問題,即基金收支不平衡,社會統籌基金保障程度低,個人賬戶支付能力弱,無法滿足參保人的基本醫療消費需求。 目前的現狀:一方面,由於前述社會人群參保率低、結構老化等原因,基金的積累性在減弱甚至萎縮,而政府並沒有給予基金以財政支持,加之許多單位應參保不參保,無故拖延保費的繳納,漏報、瞞報工資基數來逃避繳費,致使基金的籌資水平很低;另一方面,從實際醫療消費看,即使參加了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由於統籌基金起付標准設置的「門檻」過高,超過封頂線以上的高額醫療費用負擔風險大,參保人自負醫療費用的比例高等原因,加之缺少合理有效的供方制約機制導致,如醫院亂收費、濫用葯、濫檢查以及葯品生產流通環節虛高定價等問題,一旦患了大病、重病或慢性病,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支付就會嚴重不足,且存在較大缺口,參保人不得不用現金支付很高的醫療費用,這給低收入者和體弱多病者帶來難以承受的經濟負擔。 2.3 補充醫療保險問題 社會醫療保險體系包括基本醫療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我國處於現階段生產力水平低下的情況,基本醫療保險只能是「低水平、廣覆蓋」,而它在保險深度和廣度上的缺口,需要依靠補充醫療保險即商業醫療保險來補充。商業醫療保險靈活便利,自由選擇性強,能夠提高社會醫療保障水平,滿足不同人群、不同層次的需要。而其專業化、市場化的運作機制也可以為基本醫療保險的管理所借鑒,以促進基本醫療保險管理的規范化、科學化。因此,只有將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醫療保險有效銜接,才能使醫療保險體系更加科學和完善。 我國的商業醫療保險起步不久,還存在相當大的發展障礙。集中表現在:(1)醫療改革不到位,相關法律法規不配套;(2)缺乏鼓勵開辦健康醫療保險的政策支持;(3)保險公司自身的專業化經營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醫療保險是一項專業性強、技術要求高、管理難度相對較大的業務。由於醫療保險在我國起步較晚,且長期作為從屬業務或附加險來對待,各保險公司在醫療保險方面的經驗和技術普遍缺乏,風險管理和控制水平較低;人才培養不夠,尚未建立起一支專業化人才隊伍;產品創新能力不強,險種單調重復,難以滿足市場的不同要求。 2.4 醫療機構改革問題 我國醫療服務市場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從橫向上來看是行政性壟斷沒有被打破,缺乏公平競爭的環境。政府直接擁有和管理醫療機構,把主要精力放在辦醫院上面,在一定程度上自覺或不自覺地成為公立醫院利益的保護者。這限制了其他產權形式醫療機構的發展,市場因為缺乏競爭而使資源配置效率低下,公立醫療機構利用其壟斷地位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亂收費、濫檢查、濫開葯、服務質量差,直接受害的是普通的醫療服務消費者。從縱向上來看,區域衛生規劃不合理是主要問題。主要表現在衛生資源配置條塊分割,重復建設,結構失衡,資源浪費與短缺並存,運行成本高,總體利用效率低,不能很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醫療衛生需求。因此,醫療機構亟待改革,醫療衛生資源需要重新整合。 3 建立有中國特色的醫療保險制度 3.1 協調社會經濟發展,科學規劃,加強醫療保險制度的宏觀指導 醫療保險制度作為一項重要的社會政策,所涉及的社會活動范圍非常廣泛,成為與各參保人員不可分離、密切相關的社會活動。因此,需要制定一個既符合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又能滿足人們醫療需求為目標的中、長期醫療保險事業發展規劃,以指導社會發展、協調社會、經濟發展關系,並使之成為人們社會行為的行動指南。通過醫療保險事業規劃,實施為參保者提供與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基本醫療保障,努力實現社會經濟與醫療保險事業相互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從長計議,立足長遠,科學、民主地謀劃未來醫療保險事業,正確認識和處理社會經濟發展與 醫療保險事業發展的相互關系,協調社會經濟發展與醫療保險事業的發展規模、速度、比例,確定符合社會經濟發展要求的基金籌集與使用、費用分擔與費用制約機制,准確地把握全局與局部、眼前與長遠、總體與單位等各類規模、速度、比例指標,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利益,協調醫療保險管理方、醫療服務提供方、參保人員等各種醫療保險關系,按照社會需要合理分配社會資源,實現資源的合理配置,避免浪費。在動態中求平衡,在平衡中求發展,在發展中求平衡,使醫療保險制度運行處於良性循環中,促進醫療保險事業不斷進步,使更多的社會成員享受到更多的醫療保險所帶來的利益。 3.2 加快醫療保險的立法步伐,構築起醫療保險法律保障醫療保險制度 改革是為了保障全體勞動者的基本醫療需要而由國家強制實施的,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公平性的特點。因此,為保證其目標的實現,只有通過法律途徑由國家立法實行。醫療保險基金是為參保人員在出現疾病風險時提供資金保障而建立起的一道健康安全網,是全體參保人員的「保命錢」,其作用的發揮意義深遠且重大。而現今其相關立法的不健全、滯後,對危及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的行為,相關法規條款針對性不強,處罰力度較弱,甚至於執法處罰無據,難以有效地發揮法律處分的強力作用,以達到懲戒警示的目的。為此,建議盡快將醫療保險列入立法計劃,加快醫療保險法規立法,從而構築起一道醫療保險基金安全的法律保障防線,以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運行,是當前醫療保險工作的緊迫任務。 3.3 加強醫療保險政策動態研究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中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 社會經濟的發展、科技的進步與人們健康意識的提高,使人們對醫療的需求不斷提高,舊的醫療保險政策只能適應原有的基本醫療需求,不能解決變化了的客觀情況,甚至為解決以往的矛盾或問題而引起新的問題。影響醫療保險發展變化的關系較多,各種矛盾錯綜復雜,各種原因千差萬別,各種因素相互作用、互為因果,情況較為復雜。醫療保險制度政策研究是為預防在醫療保險制度施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新矛盾,及時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施行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是醫療保險制度改革科學決策的重要前提。因此,只有加強醫療保險制度過程管理和動態研究,擇機調整醫療保險政策,以避免或減少因為醫療保險政策滯後而造成的對醫療保險制度及醫療保險基金的沖擊和浪費現象,不斷完善醫療保險制度,才能有效地發揮醫療保險政策作用,才能滿足日益發展變化的醫療需要,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穩步運行。 3.4 開源與節流並舉,重在節流 合理利用醫療保險基金是實施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戰略的重要途徑。新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出台對醫院在醫療安全上的要求更高、更嚴格,必須認真考慮醫療安全,各種新的醫療技術項目的開展、新的診療設備的相繼投入、高新醫用材料的運用,大大降低了醫療風險。因此,作為醫療提供方均希望通過安全使用高新設備減少醫療糾紛,同時,也能為其帶來豐厚的經濟效益。但這樣做卻導致了醫療成本的增加,社會醫療負擔的增加,給醫療保險基金支出造成新的壓力。隨著人口老齡化速度的加快,老年人口所佔參保人群結構比例不斷攀升。醫療保險基金收入並未與醫療保險基金支出增長同步,面臨著醫療保險基金籌集增長困難而醫療需求增長加快的雙重壓力。這不利於醫療保險制度平穩運行和可持續發展,若不加以及時研究和解決,會不可避免地出現卯糧寅食,使醫療保險變成無源之水,無本之木,最終會使整個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功虧一簣,失信於民。因此,就目前而言,既要開源也要節流,開源與節流並舉,把節流放在首位,加強醫療費用控制,提高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效率,合理有效地利用醫療保險基金,保證醫療保險可持續發展。 3.5 加強引導,引入競爭,合理配置醫療資源,促進社區醫療機構建設 由於醫療服務市場的特殊性,醫療提供方掌握全部的醫療信息及醫療資源,處於壟斷地位,形成賣方市場,從而容易使市場失靈。僅靠市場機制不能解決資源合理配置及合理利用的問題。因此,為保證醫療服務公平競爭,保證參保人員合法利益,政府幹預必不可少。就目前來講,社區醫療機構的建設尤顯突出,政府部門應通過宏觀管理,搞好衛生資源規劃、配置,制定相關扶持社區醫療衛生的政策,鼓勵引導各種社會資金參與社區醫療衛生建設,多渠道、多方位地加大社區醫療機構的投入力度,加大培養適應社區醫療衛生需求的通科醫生,提高社區醫療機構服務水平,創造良好的社區就醫環境,在群眾中樹立良好的形象。醫療保險管理部門在確定醫療機構的定點上,依據社會平均成本或先進成本制定費用支付標准和規范,依據醫療保險實際情況合理布局,確定為參保人員提供醫療服務所需衛生資源量,打破壟斷,引入競爭,扭轉被動局面。引導醫療機構通過內部挖潛,降低成本,改善服務,提高經濟效益,同時,對符合條件的社會醫療機構給予政策支持,加快定點步伐,並從醫療保險結算政策,標准上適當傾斜,以吸引參保患者就近就醫,方便參保病人,降低醫療成本,真正實現「小病在社區、大病在醫院」。
② 社會保障法規 社會保障基礎知識 這個資料能不能給我也發一份 謝謝!
工傷認定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工傷認定程序,依法進行工傷認定,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工傷認定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按照前款規定應當向省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根據屬地原則應向用人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受傷害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按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第五條 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二)醫療機構出具的受傷後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工傷認定申請表的樣式由勞動保障部統一制定。
第六條 申請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1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傷認定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
第七條 工傷認定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完整,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范圍且在受理時效內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根據需要可以對提供的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用人單位、醫療機構、有關部門及工會組織應當負責安排相關人員配合工作,據實提供情況和證明材料。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對申請人提供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格式和要求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出具證據部門重新提供。
第十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應由兩名以上人員共同進行,並出示執行公務的證件。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工作需要,進入有關單位和事故現場;
(二)依法查閱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詢問有關人員;
(三)記錄、錄音、錄像和復制與工傷認定有關的資料。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人員進行調查核實時,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守有關單位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
(二)為提供情況的有關人員保密。
第十四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用人單位拒不舉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受傷害職工提供的證據依法作出工傷認定結論。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工傷認定決定。認定決定包括工傷或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和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第十六條 工傷認定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用人單位全稱;
(二)職工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
(三)受傷部位、事故時間和診治時問或職業病名稱、傷害經過和核實情況、醫療救治的基本情況和診斷結論;
(四)認定為工傷、視同工傷或認定為不屬於工傷、不視同工傷的依據;
(五)認定結論;
(六)不服認定決定申請行政復議的部門和期限;
(七)作出認定決定的時間。
工傷認定決定應加蓋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工傷認定專用印章。
第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工傷認定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工傷認定決定送達工傷認定申請人以及受傷害職工(或其直系親屬)和用人單位,並抄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工傷認定法律文書的送達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工傷認定結束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將工傷認定的有關資料至少保存20年。
第十九條 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不予受理決定不服或者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進行工傷認定調查核實時,用人單位及人員拒不依法履行協助義務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勞社部發〔2001〕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實施以來,全國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養老保險)制度已實現了基本
統一,養老保險覆蓋范圍進一步擴大,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社會化發放率逐步提高。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結構調整和國有企業改革深化,養老保險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需要盡快明確相關政策。根據完善城鎮職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要求,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參加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不論因何種原因變動工作單位,包括通過公司制改造、股份制改造、出售、拍賣、租賃等方式轉制以後的企業和職工,以及跨統籌地區流動的人員,都應按規定繼續參加養老保險並按時足額繳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妥善管理、接續養老保險關系,做好各項服務工作。
二、職工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應按規定保留,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管理。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協議期滿出中心時,實行勞動合同制以前參加工作、年齡偏大且接近企業內部退養條件、再就業確有困難的,經與企業協商一致,可由企業和職工雙方協議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方式、繳費期限、資金來源、擔保條件及具體人員范圍等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失業人員實現再就業,新的用人單位必須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規定參加養老保險。自謀職業者及採取靈活方式再就業人員應繼續參加養老保險,有關辦法執行省級政府的規定。
三、城鎮個體工商戶等自謀職業者以及採取各種靈活方式就業的人員,在其參加養老保險後,按照省級政府規定的繳費基數和比例,一般應按月繳納養老保險費,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並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時間可累計折算。上述人員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不得以事後追補繳費的方式增加繳費年限。
四、參加養老保險的農民合同制職工,在與企業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保留其養老保險關系,保管其個人帳戶並計息,凡重新就業的,應接續或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也可按照省級政府的規定,根據農民合同制職工本人申請,將其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部分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凡重新就業的,應重新參加養老保險。農民合同制職工在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以上的,可按規定領取基本養老金;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其個人帳戶全部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五、破產企業欠繳的養老保險費,按有關規定在資產變現收入中予以清償;清償欠費確有困難的企業,其欠繳的養老保險費包括長期掛帳的欠費,除企業繳費中應劃入職工個人帳戶部分外,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可以核銷。職工按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足個人帳戶資金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及時記錄,職工的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六、對於因病、非因工緻殘,經當地勞動能力鑒定機構認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職工,由本人申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經地級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可以辦理退職領取退職生活費。退職生活費標准根據職工繳費年限和繳費工資水平確定,具體辦法和標准按省級政府規定執行。
七、城鎮企業成建制跨省搬遷,應按規定辦理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在職職工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部轉移,資金只轉移個人繳費部分,轉入地社保機構應按個人帳戶記帳額度全額記帳。企業轉出地和轉入地社會保險機構,要認真做好搬遷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帳戶的轉移、接續工作,按時足額發放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如搬遷企業在轉出地欠繳養老保險費,應在養老保險關系轉出之前還清全部欠費。
八、加強對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工作的管理。設有特殊工種的企業,要將特殊工種崗位、人員及其變動情況,定期向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報告登記,並建立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公示制度,實行群眾監督。地市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要規范特殊工種提前退休審批程序,健全審批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特殊工種人員檔案和資料庫,防止發生弄虛作假騙取特殊工種身份和冒領基本養老金問題,一經發現,要立即糾正並收回冒領的養老金。
九、做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工作。已經進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的地區,要進一步鞏固改革試點成果,不能退保,要完善費用征繳機制,探索個人繳費與待遇計發適當掛鉤的辦法,積極創造條件實行養老金社會化發放,加強基金管理,確保基金安全。按照勞動保障部、財政部、人事部、中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認真研究做好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③ 醫療保險基金的安全管理策略
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關繫到整個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轉和職工的切身利益,加強基金安全管理,應採取以下六點策略:(1)堅持基金管理的基本原則。社會醫療保險基金的管理應遵循如下幾個原則:收支平衡原則,堅持量入為出,略有結余;專款專用原則,設立醫療保險專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基金分開管理原則;保證基本醫療需求原則;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與行政管理分離原則;遵循基金投資的安全要求,確保醫療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原則;保障參保人的基本醫療需求的同時,應與社會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相適應;基金的收支管理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並接受基金監督機構及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基金業務的各種應收、應付款應分別記賬,及時核算;基金投資必須以安全有效為前提,投資收益應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不足和因物價上漲帶來的基金貶值;基金投資帶來的收益應單獨核算,確保基金的保值增值。(2)醫療保險基金管理要與醫療保險行政管理分開。醫療保險行政管理主要是制定有關的政策、法規和工作程序,並對醫療保險事業進行規劃、調控、監督等等。醫療保險業務經辦則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並作為政府授權的非營利性事業機構,受政府委託,依法獨立行使職能,負責醫療保險工作的正常運行。(3)規范基金籌集流程。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時、足額籌集,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減免。基金能否根據規定按時、足額籌集,直接影響到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的給付,關繫到職工本人的社會保險權益和社會醫療保險制度的平穩順利實施。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收標準是經過周密計算確定的,如果對基金實行減免,不僅影響基金的籌集總量和規模,也影響到職工個人的切身利益。(4)建立健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加強管理、強化監督可以保證提供質量優良、價格低廉的醫療服務保證基金及時足額籌集到位;保證基金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保證醫療投保人員受益,取信於民;保證合作醫療制度健康和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和手段。首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基金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審計制度和各項內部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管理監督。其次,加強對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行政監督、審計監督和社會監督。(5)基金管理部門應建立重大風險預警機制和風險金動用機制及基金超支應急機制。明確責任人,規范處置程序,確保特殊情況的及時處理。一是對月度基金使用情況實行動態監測,建立基金支出預警機制。二是按規定計提、使用風險基金,使風險基金在正常情況下,保持穩定的規模。三是出現基金超支時,應及時上報衛生部門和財政部門,並提出彌補超支的具體建議。基金管理部門應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和舉報人保護制度,設置舉報專線,及時辦理各種舉報投訴,實行舉報人保密制度,確保舉報、投訴成為基金管理部門有效掌握信息、改進經辦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途徑。(6)應對人口老齡化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籌資的影響。老年人對醫療保險的需求明顯高於中青年人,因此人口老齡化對醫療保險制度的影響重大,主要體現在醫療保險基金的支出不斷增長。醫療保險基金是醫療保險制度運行的物質基礎和根本保障,對醫療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至關重要。醫療保險基金的作用在於它醫療保險制度的物質基礎,能夠增強人們抵禦疾病帶來的經濟風險的能力,還能合理負擔社會保險費用的需要。但是由於基金數目龐大,一方面來自於個別人員的弄虛作假,還有來自於管理本身的風險,使得基金的安全管理成為問題,對醫療基金案前的研究是極其必要的。
④ 如何確保社會保險基金安全
1、社會保險基金是一項民生基金,高度重視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是反腐倡廉工作的版重點。2、加強權基礎管理,提升經辦管理服務能力,保證人民利益,加強社會人力資源管理工作。3、加大監督管理力度,規范基金安全運行。健全經辦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建設,進一步發揮社保基金監督委員會作用,加大檢查力度,確保社保基金安全運行
⑤ 如何加強財務基礎管理,保證資金安全
貨幣資金企業流性強、安全性控制難度較高資產企業資產重要組部進行產經營缺少基石規范貨幣資金安全管理加強財務監督能更防範財務風險更合理組織企業財務提高資金使用率企業經濟效益根據家關財經律規規定並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談談何加強貨幣資金安全管理
、建立貨幣資金預算管理機制
企業貨幣資金管理必須實行全面預算管理預算使企業產經營序進行保證企業產經營資金收支納入嚴格預算管理程序根據資金預算總目標統籌集、集使用資金調劑資金餘缺確定經濟合理現金余額並資金預算解達度內各項收支嚴格控制度財務預算范圍內超預算項目應經相關報批程序未履行審批程序追加項目及費用財務部辦理資金支付
二、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
一、職能離控制:企業應建立嚴格組織工貨幣資金業務崗位責任制即考慮相容職務離某些相容職務別由兩或兩部門或工作員擔任避免或減少發差錯弊端進行控制
二、建立健全資金審批管理制度:
規范審批程序:保障資金安全企業財務收支必須認真執行企業內部控制資金使用審批制度嚴格按照規定審批許可權程序執行減少某些必要支並揭示與資金業務關其業務內部控制面薄弱環節
貨幣資金收付都必須填制或取合理合原始憑證並經審批復核作編制記賬憑證、登記賬簿依據合原始憑證、效合同或協議、審批手續完整支付事項均辦理資金支付
三、加強貨幣資金安全管理其要點:
一、嚴格貨幣資金支關管住貨幣資金流入點:財務部作公司風險管理部門必須制定相關審核審批許可權程序作貨幣資金支基礎且各項資金業務支嚴禁財務部門外其任何部門辦理各項資金業務收入要及入賬拖延任何部門均任何理由截留、佔用、轉移隱匿資金
二、備用金實行限額管理:存放保險櫃夜現金原則超公司規定備用金限額納每應及清點庫存現金做帳實相符財務主管應定期抽查庫存現金余額發現短款應及查明原並作相應處理並嚴格現金支范圍嚴格按照民銀行規定現金支范圍內使用現金
三、要加強中國銀行安全及系統軟體管理:使用中國銀行辦理業務支付須設定經辦員復核員兩崗位授予同業務許可權設定各自操作密碼每台計算機要安裝病毒防火牆定期殺毒定期使用容量移硬碟拷貝數據歸檔儲存
四、完善各項貨幣資金安全管理措施同定要重視財務員專業知識培訓、崗位職責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斷提高財務員隊伍整體綜合素質保障資金安全效堅強堡
⑥ 深化醫葯衛生改革的階段性重點任務
印發深化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12〕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門:
《深化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二○一二年四月十四日
深化
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
2012年是深化醫葯衛生
(以下簡稱醫改)承前啟後的關鍵一年,也是全面實施「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葯衛生
規劃暨
的開局之年。為明確任務目標,落實工作責任,鞏固擴大醫改成果,持續深入推進醫改,現提出2012年醫改主要工作安排如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
的意見》(中發〔2009〕6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
的通知》(國發〔2012〕11號)精神,以建設符合我國國情的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核心,堅持把基本醫療衛生制度作為公共產品向全民提供的核心理念,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的基本原則,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並重的方針,保持醫改基本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著力在加快健全
體系、鞏固完善基本葯物制度和基層
運行新機制、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三個方面取得重點突破,統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保持醫改良好勢頭,為實現「十二五」階段性改革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二、工作任務
(一)加快健全
體系。
1.鞏固擴大基本醫保覆蓋面。
職工
(以下簡稱職工醫保)、
(以下簡稱
醫保)和
(以下簡稱新農合)三項
參保率穩定在95%。重點做好農民工、
組織從業人員、
以及學生、學齡前兒童和新生兒參保管理工作。繼續推進關閉破產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等困難群體參保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2.繼續提高基本醫療保障水平。
(1)政府對新農合和
醫保補助標准提高到每人每年240元,個人繳費水平相應提高,人均籌資達到300元左右。(財政部、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職工醫保、
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
最高支付限額分別提高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6倍以上、當地居民年
的6倍以上、全國農民年人均純收入的8倍以上,且均不低於6萬元。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政策范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分別達到70%以上和75%左右,逐步縮小與實際住院費用支付比例之間的差距,門診統籌支付比例進一步提高。探索通過個人賬戶調整等方式逐步建立職工醫保門診統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改革醫保支付制度。
(1)積極推行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按床日付費、總額預付等
改革,逐步覆蓋統籌區域內醫保
。加強付費總額控制,建立醫療保險對統籌區域內醫療費用增長的制約機制,制定
支出總體控制目標並分解到
,與付費標准相掛鉤。積極推動建立醫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的談判機制和購買服務的付費機制,通過談判確定服務范圍、
、支付標准和服務質量要求。結合
改革,探索對個人負擔的控制辦法。逐步將醫療機構總費用和次均(病種)醫療費用增長控制和個人負擔控制情況,以及醫療服務質量列入醫保評價體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2)完善差別支付機制,支付比例進一步向基層
傾斜,鼓勵使用中醫葯服務,引導群眾首診到基層。將符合條件的私人診所等非公立醫療機構和零售葯店納入醫保定點范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加強醫保對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完善監控管理機制,逐步建立醫保對醫療服務的實時監控系統,逐步將醫保對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延伸到對醫務人員醫療服務行為的監管。建立聯合反欺詐機制,加大對騙保欺詐行為的處罰力度,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4.進一步加大醫療救助力度。
(1)加大救助資金投入,築牢醫療保障底線。救助范圍從低保家庭成員、
擴大到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難群體,資助其參加城鎮居民醫保或新農合。提高救助水平,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穩步提高封頂線,對救助對象政策范圍內住院自負醫療費用救助比例進一步提高。(民政部、財政部負責)
(2)研究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政府出資、社會捐贈等多渠道籌資建立基金,解決無費用負擔能力和無主病人發生的應急醫療救治費用。抓緊制定基金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5.探索建立大病保障機制。
(1)研究制定重特大疾病保障辦法,積極探索利用基本醫保基金購買商業大病保險或建立補充保險等方式,有效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實解決重特大疾病患者因病致貧的問題。做好基本醫保、醫療救助、
等的銜接。(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保監會、民政部負責)
(2)全面推開尿毒症、兒童白血病、兒童先天性心臟病、乳腺癌、宮頸癌、重性精神疾病、耐多葯肺結核、艾滋病機會性感染等8類大病保障,將肺癌、食道癌、胃癌、結腸癌、直腸癌、慢性粒細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腦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齶裂等12類大病納入保障和救助試點范圍。(衛生部、民政部、財政部負責)
6.提高基本醫保經辦管理水平。
(1)積極推廣醫保就醫「
」,方便參保人員就醫。基本實現參保人員統籌區域內和省內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加快推進以異地安置退休人員為重點的
醫療費用異地即時結算。穩步推進職工醫保制度內跨區域轉移接續,加強各項
的銜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2)加強醫保基金收支管理,新農合和城鎮居民醫保基金堅持當年收支平衡原則,
過多的結合實際重點提高高額醫療費用支付水平,使基金既不沉澱過多,也不出現透支;職工醫保
過多的地方要採取有效辦法把
逐步降到合理水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分別負責)
(3)探索整合職工醫保、城鎮居民醫保和新農合制度管理職能和經辦資源,完善基本醫保管理和經辦運行機制。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建立城鄉統籌的居民
。(中央編辦、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負責)
(4)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
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保監會負責)
7.大力發展商業
。
完善商業
,鼓勵
機構發展基本醫保之外的
產品,滿足多樣化的健康需求。鼓勵企業、個人參加商業健康保險及多種形式的補充保險,制定落實稅收等相關優惠政策。(發展改革委、保監會、財政部負責)
(二)鞏固完善基本葯物制度和基層
運行新機制。
8.鞏固完善基本葯物制度。
(1)擴大基本葯物制度實施范圍。鞏固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葯物制度的成果,落實基本葯物全部配備使用和醫保支付政策。有序推進
實施基本葯物制度,同步落實對鄉村醫生的各項補助和支持政策。對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各地政府可結合實際,採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將其納入基本葯物制度實施范圍。鼓勵公立醫院和其他醫療機構優先使用基本葯物。(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規范基本葯物采購機制。全面落實《
印發建立和規范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基本葯物采購機制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0〕56號),堅持招采合一、量價掛鉤、雙信封制、集中支付、全程監控等政策。完善基本葯物質量綜合
。對基本葯物中的獨家品種、經多次集中采購價格基本穩定且市場供應充足的基本葯物試行國家統一定價。探索建立短缺葯品監測機制,對用量小、臨床必需的緊缺品種可採取招標定點生產等方式確保供應。建立省級基本葯物集中采購使用管理信息系統,落實集中付款和供應配送政策,提高及時配送率。(發展改革委、衛生部、工業和信息化部、食品葯品監管局負責)
(3)完善國家基本葯物目錄。認真總結各地基本葯物使用情況,研究調整優化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更好地適應群眾基本用葯需求。逐步規范基本葯物劑型、規格和包裝。規范地方增補基本葯物,增補葯品嚴格執行基本葯物制度相關政策。(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葯局、食品葯品監管局負責)
(4)加強基本葯物質量監管。繼續提高基本葯物質量標准,對基本葯物實行全品種覆蓋抽驗和電子監管,提高對基本葯物從生產到使用全過程監管能力。(食品葯品監管局負責)
9.深化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
(1)建立完善穩定長效的多渠道補償機制,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正常運轉。中央財政建立
全面實施後對地方的經常性補助機制,並納入預算安排。地方政府要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專項補助以及經常性收支差額補助納入
並及時足額落實到位,實行先預撥後結算。全面落實一般診療費及醫保支付政策。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的經費。(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深化編制和人事制度改革。合理確定縣域內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編制總量,根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服務功能定位和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落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法人自主權,全面實行
度和崗位管理制度,重點選聘好院長並建立任期目標責任制。(中央編辦、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3)完善績效分配機制。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收入分配重點向關鍵崗位、業務骨乾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在平穩實施績效工資的基礎上,有條件的地方可適當提高獎勵性績效工資的比例,合理拉開收入差距。要按時足額發放績效工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結余部分可按規定用於改善福利待遇,調動醫務人員積極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4)加快清理化解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債務。認真細致做好債務核實和鎖定工作,多渠道籌集並落實化債資金,按時完成債務剝離和債務化解工作,堅決制止發生新債。(財政部、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負責)
10.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服務能力。
(1)按照填平補齊的原則,繼續加大支持鄉鎮衛生院標准化建設的力度。(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2)加快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建立涵蓋基本葯物供應使用、居民健康管理、基本醫療服務、績效考核等基本功能的基層醫療衛生信息系統,統一技術信息標准,實現與基本醫保等信息互聯互通,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服務規范化水平。(發展改革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3)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人才隊伍建設。積極推進全科醫生
,開展全科醫生規范化培養,繼續為中西部鄉鎮衛生院和基層部隊招收5000名以上定向免費醫學生,安排1.5萬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在崗人員進行全科醫生轉崗培訓,實施2萬名全科醫生特設崗位項目,完善落實鼓勵全科醫生長期在基層服務的政策,力爭實現每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鄉鎮衛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醫生。支持100個左右全科醫生臨床培訓基地建設。中央財政繼續支持中西部地區加強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在崗培訓,重點開展具有全科醫學特點、促進基本葯物使用等針對性和實用性強的培訓項目,共培訓62萬人次。(衛生部、總後勤部衛生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編辦負責)
(4)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全科醫生執業方式和服務模式改革試點,推行全科醫生(團隊)與居民建立穩定的契約服務關系。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中醫葯等適宜技術和服務。建立健全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制度,積極推進基層首診負責制試點。(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醫葯局負責)
11.築牢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
(1)採取公建民營、
等多種方式,對
的房屋建設、設備購置給予扶持。將
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落實鄉村醫生的多渠道補償、養老政策。(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加強鄉村醫生培訓和後備力量建設。對在村衛生室執業的鄉村醫生每年免費培訓不少於兩次,累計培訓時間不低於兩周。採取本地人員定向培養等多種方式充實鄉村醫生隊伍,確保每個村衛生室都有鄉村醫生。(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3)加強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室的行業管理,重點強化服務行為監管。積極推進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一體化管理。(衛生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三)積極推進公立醫院改革。
以縣級醫院為重點,統籌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補償機制、人事分配、葯品供應、價格機制等綜合改革,選擇在300個左右縣(市)開展縣級醫院綜合改革試點,鼓勵地方因地制宜探索具體模式。拓展深化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
12.加快推進縣級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1)改革補償機制。採取調整醫葯價格、改革醫保支付方式和落實政府辦醫責任等綜合措施和聯動政策,破除「以葯補醫」機制。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葯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虧損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調整後的醫療技術服務收費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增加的政府投入由中央財政給予一定補助,地方財政要按實際情況調整支出結構,切實加大投入。(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調整醫葯價格。取消葯品加成政策。提高診療費、手術費、
等醫療技術服務價格。降低大型設備檢查價格,政府投資購置的公立醫院大型設備按扣除折舊後的成本制定檢查價格。(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完善縣級公立醫院葯品網上集中采購,積極推進葯品帶量采購和高值醫用耗材集中采購,壓縮中間環節和費用,著力降低虛高價格。(衛生部、監察部負責)
(3)發揮醫保的補償和監管作用。同步推進總額預付、按人頭付費、按病種付費等復合支付方式,通過購買服務對醫療機構給予及時合理補償,引導醫療機構主動
、規范診療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嚴格考核基本醫保葯品目錄使用率及自費葯品控制率等指標,控制或降低群眾個人負擔。(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分別負責)
(4)落實政府辦醫責任。落實政府對公立醫院的基本建設和設備購置、重點學科發展、公共衛生服務、符合國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費用和政策性虧損補貼等投入政策。(財政部、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負責)
合理確定公立醫院(含國有企業醫院)數量和布局,嚴格控制建設標准、規模和設備配備。禁止公立醫院舉債建設。(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負責)
(5)加快建立現代
。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開的要求,落實縣級公立醫院經營管理和用人自主權。探索建立理事會等多種形式的公立醫院
,公立醫院功能定位、發展規劃、重大投資等權力由政府辦醫主體或理事會行使。(衛生部、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負責)
建立完善院長負責制和任期目標責任考核制度。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人不得兼任公立醫院領導職務。繼續深化人事制度改革,逐步推進公立醫院醫務人員養老等社會保障服務社會化。(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6)完善醫院內部分配
。健全以服務質量、數量和患者
為核心的內部分配機制,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提高人員經費支出占業務支出的比例,提高醫務人員待遇。院長及醫院管理層薪酬由政府辦醫主體或授權理事會確定。嚴禁將醫務人員個人收入與醫院的葯品和檢查收入掛鉤。(衛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13.拓展深化城市公立醫院改革試點。
圍繞政事分開、管辦分開、醫葯分開、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開,以破除「以葯補醫」機制為關鍵環節,以改革補償機制和建立現代
為抓手,深化體制機制創新,提高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盡快形成改革的基本路子。研究探索採取設立專門管理機構等多種形式確定政府辦醫機構,履行政府舉辦公立醫院的職能。根據改革需要,在績效工資分配、定價、葯品采購等方面給予試點地區一定自主權。(衛生部、發展改革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教育部、國資委負責)
14.大力發展非公立醫療機構。
(1)各地要盡快出台鼓勵
舉辦發展醫療機構的實施細則,細化並落實鼓勵
辦醫的各項政策,支持舉辦發展一批非公立醫療機構。衛生等有關部門要限期清理修改相關政策文件。進一步開放醫療服務市場,放寬
舉辦醫療機構的准入范圍,積極引進有實力的企業、境外優質醫療資源、社會慈善力量、基金會、商業保險機構等舉辦醫療機構,對舉辦發展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給予優先支持。擴大境外資本獨資舉辦醫療機構試點范圍。鼓勵具有資質的人員(包括港、澳、台地區)依法開辦診所。進一步改善執業環境,落實價格、稅收、醫保定點、土地、重點學科建設、職稱評定等方面政策,有條件的地方可對社會資本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予以補助。積極發展醫療服務業,鼓勵非公立醫療機構向高水平、規模化的大型醫療集團和康復醫療機構發展。(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衛生部、商務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
(2)鼓勵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地區引導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包括國有企業所辦醫院在內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重組。鼓勵社會資本對部分公立醫院進行多種形式的公益性支持。(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資委負責)
15.全面開展便民惠民服務。
(1)以病人為中心、以服務為導向,簡化掛號、就診、檢查、收費、取葯等醫療服務流程,積極推進區域統一預約掛號平台建設,普遍實行預約診療,開展「先診療、後結算」,改善就醫環境,明顯縮短病人等候時間,方便群眾就醫。大力推廣優質護理,倡導志願者服務。(衛生部負責)
(2)大力推行臨床路徑,加強
。開展單病種
,規范醫療行為。繼續開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專項整治活動。以電子病歷和醫院管理為核心,推進公立醫院信息化建設。醫療機構檢驗對社會開放,檢查設備和技術人員應當符合法定要求或具備法定資格,實現檢查結果互認。(衛生部負責)
16.提升縣級醫院服務能力。
加強縣級醫院以人才、技術、重點專科為核心的能力建設,每個縣重點辦好1-2所縣級醫院(含縣中醫院),提高縣域內就診率,降低縣外轉出率。啟動實施縣級醫院設立特設崗位,引進急需高層次人才。鞏固深化城市醫院對口支援縣級醫院的長期合作幫扶機制,安排6000名縣級醫院骨幹人員到三級醫院進修學習,發展面向農村及邊遠地區的遠程診療系統。(衛生部、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四)統籌推進相關領域改革。
17.提高
水平。
(1)繼續做好10類
,著力提高服務質量、居民知曉率和
。城鄉居民健康檔案規范化電子建檔率達到60%以上,高血壓、糖尿病患者
人數分別達到6500萬、1800萬。將排查發現的所有重性精神病患者納入管理范圍。加強
疫苗接種工作。提高
以及農村留守兒童和老人公共衛生服務可及性。加強健康促進與教育,倡導健康的生活方式,引導科學就醫和安全合理用葯。(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2)繼續實施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做好傳染病、慢性病、職業病、重性精神病、重大地方病等嚴重危害群眾健康的疾病防治。完善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路,繼續支持農村院前急救體系和縣級衛生監督機構建設,加強重大疾病防控和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能力建設。(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18.推進醫療資源結構優化和布局調整。
(1)制定區域衛生規劃,明確省、市、縣衛生
標准,新增醫療衛生資源優先考慮社會資本。每千
醫療衛生機構床位數達到4張的,原則上不再擴大公立醫院規模。(衛生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負責)
(2)加強醫療服務體系薄弱環節建設,支持醫療機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加強省級兒童專科醫院和市、縣級綜合醫院兒科建設。啟動邊遠地區地市級綜合醫院建設。加強醫療衛生信息
准化建設,促進信息技術與管理、診療規范和日常監管有效融合。(發展改革委、衛生部、財政部負責)
19.創新衛生人才培養使用制度。
(1)加大護士、養老護理員、葯師、兒科醫師,以及精神衛生、院前急救、衛生應急、衛生監督、醫院和醫保管理人員等緊缺人才和高層次人才的培養。出台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的指導意見,加快建立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制度。(衛生部、教育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
(2)推進醫師多點執業。各地要出台醫師多點執業實施細則,鼓勵具備行醫資格的人員申請多個地點執業,完善
、備案、考核、評價、監管政策,建立醫師管理檔案。建立健全醫療執業保險和
處理機制。(衛生部負責)
20.推進葯品生產流通領域改革。
(1)改革葯品價格形成機制,選取臨床使用量較大的葯品,依據主導企業成本,參考葯品集中采購價格和零售葯店銷售價等市場交易價格制定最高零售指導價格。完善進口葯品、高值醫用耗材的價格管理。(發展改革委負責)
(2)完善醫葯產業發展政策,規范生產流通秩序。推動醫葯企業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和醫葯
優化升級。發展葯品現代物流和連鎖經營,提高農村和邊遠地區葯品配送能力。促進葯品生產、流通企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收購兼並和聯合重組。鼓勵零售葯店發展,並按規定配備
。(工業和信息化部、商務部、食品葯品監管局負責)
(3)完善葯品質量標准,提高仿製葯質量水平。實施新修訂的葯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修訂並發布實施
,定期發布葯品質量公告。嚴厲查處制售假葯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掛靠」、「走票」等出租出借證照,以及買賣
、發布虛假葯品廣告等違法違規活動。(食品葯品監管局、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
三、
(一)強化目標責任制。
(二)強化財力
。
(三)強化績效考核。
(四)強化宣傳引導。
⑦ 醫療統籌基金的風險防範
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是保證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正常運轉的首要條件。一旦統籌基金出現嚴重超支,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保障功能就會隨之削弱甚至崩潰,從而導致基本醫療保險改革失敗。但是,統籌基金在運行的過程中面臨著種種風險,是客觀存在、不容迴避的事實。因此,認真研究與探討醫保基金運行當中存在的各種風險以及規避和預防這些風險,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在當前社會環境下,醫療保險統籌基金風險的形成大致可分為整體社會因素和局部社會因素。
整體社會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是我國醫療保險制度自身特點所致。我國現有的醫療保險制度是由以前的公費醫療逐步轉變而來。現階段,醫療保險的支付是由參保人、醫療機構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三個方面來完成的,醫葯消費的不透明性,使得醫療監管機構很難對醫葯消費的價值與消費內容的合理性做出准確的界定,這就為統籌基金正常、准確地支付醫葯費用造成了很大困難。二是在當前狀況下,各定點醫療機構所獲得的財政投入不變甚至被削減,其經濟效益主要依靠於自身的創收能力,這就不可避免地使得醫療機構把獲取經濟利益作為一個極為重要的追求目標,甚至有的醫療機構為了獲取最大經濟利益而不惜採取種種手段,前段時間鬧得沸沸揚揚的哈爾濱天價醫療費事件就是最好的例子。三是隨著醫療衛生條件的加強,人口老齡化問題越來越突出,這部分人群的醫療消費需要也日益加強,這勢必也會造成醫療費用的大幅增長。
造成基金風險的局部社會因素,一是保險基金的收繳受經濟形勢的影響較大。在現有市場經濟條件及社會環境下,在經濟基礎相對比較落後的地區,相當一部分單位在規定的時期內不能按時足額地為職工繳納醫療保險,而這些單位的參保職工仍然要進行醫療消費,這就會造成統籌基金的大幅減少。二是隨著醫療科技水平的發展,新醫葯設備不斷投入臨床應用,就診人員的心理使然,都希望能盡量使用最新最好的醫葯設備,從而造成人均醫療費用的大幅增加,這相應地也會增加統籌基金的開支。而目前我國的醫療保險統籌基本上都是以縣區為基本單位,獨立運營,暫時無法建立整體的協調均衡機制。 籌集與支出是保證基金安全正常運行的兩個關鍵,籌集是醫療保障系統運行的基礎,只有按時足額的籌措到所需的資金,才能保障系統的正常運營,而資金籌集的比例是以當地的生活與醫療消費水平為基礎的,還要考慮到以後的發展趨勢,因此,在確定統籌水平時,必須經過縝密的調查分析,以做到准確適度。正常情況下,籌資水平應略高於醫療消費水平,做到略有盈餘。而如果在調查分析中出現失誤或分析不周,或者不能正確地預測未來的醫療費用走勢,籌資水平低於預定的醫療消費水平,基金運行就有可能存在透支的風險。
基金的支付方式,大體可分為三種:1、患者看病時直接付費與醫院,然後由患者與醫保機構結算;2、患者看病時不直接付費,由醫院與醫保機構相互結算;3、 醫保機構與醫院採用定額預算管理,醫保機構逐月撥付醫療費用,年終總結算。一般情況下,基金出險是由於採用了事後結算的方式,因為醫療機構的醫療消費形式發生在前,結算在後,也就是說,作為結算本身已經失去了對醫療行為的制約能力.如果採取預付制,正常情況下是不會導致基金出險的.因為醫療保險機構已經按照預定的指標體系對醫療機構進行結算付費,醫療機構是根據醫療保險機構提供的費用和需求指標體系的要求提供醫療服務的。所以,通常是不會出現基金出險的情況,而往往容易出現的是另外一個問題,即醫療消費不足。而結合制的付費方式正是取長補短,把預付制和後付制結合起來,力求興利除弊,彌補二者的缺點。 一是要加大收繳力度、確保基金收繳率。要保證統籌基金的正常運行,就必須要保證較高的基金收繳率,特別要注意防範惡意拖欠的問題。
二是建立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預算制度和基金預警系統。在統籌年度開始之前,必須對該統籌年度的醫保金收支總額特別是統籌基金部分的收支情況進行預算,並留有充分的餘地,做完總體預算後,再分別核實個人帳戶與統籌基金具體收支預算。基金預警系統是指在建立基本醫療保險體系時,通過管理信息系統,為各種基金設置相應的警戒線,從而預先警示基金系統在運行當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對已實現網路化的統籌地區,更要充分利用管理信息系統及計算機結算系統等實行網上監控。
三是要結合實際,確定合適的支付比例。因各地的收入水平、醫療消費水平等情況差異較大,在支付比例以及支付的方式上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因地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原則,而決不能完全照搬所謂大中城市、改革試點已有的套路。
四是要建立統籌基金支付的調節與平衡機制。統籌基金支付的主要是是醫保病人住院費用的大部分和特殊門診的部分費用。通常住院費用都是按一定比例分段支付,而特殊門診如何支付各地做法不盡相同,這也正是建立調節機制的重要部位。門診特殊病種補助應採取彈性比例,即補助的具體比例應視年終統籌基金的結余情況確定。
五是要嚴格大病的審查。各地對進入大病互助的門檻設置與支付比例不盡相同,但各地進入大病互助的人數都呈逐年上升趨勢,且費用的增長幅度較大。從而給醫保經辦機構造成相當大的支付壓力。 對統籌基金的風險要做到未雨綢繆、防患於未然,認真研究和探索化解風險的措施和辦法,勢在必行。這樣才能保證醫療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化解風險的措施通常有以下幾點:
一要搶佔先機,盡量爭取將風險化解在萌牙狀態。統籌基金的風險,通常是指統籌基金的支付額超過了統籌基金的帳戶額。這種超支現象往往是逐漸產生的,可以通過月統計報表反映出來。所以應規范會計統計報表制度,認真核查每月的收支狀況,一旦出現超支,馬上在下一個月份進行調節,盡量使超支的問題在統籌年度內得以解決;倘若在統籌年度年終總結算時出現嚴重超支的現象,就必須在新的統籌年度第一季度內加以解決。
二要適時適當調整有關的比例標准。當超支數額巨大,而發生的超支費用又在正常合理的開支范圍內,並非違規或過度醫療消費所致,在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適當提高收繳比例,以此增加統籌基金的總量,提高統籌基金的支付能力,但是劃入個人帳戶的計入比例一般不能降低,否則,容易引起參保人員的心裡不平衡,另外,根據情況適當調整大病互助的收繳基數與支付比例,以化解大病互助基金的支付壓力,也可以考慮與商業保險公司合作,通過社會化的渠道來緩解醫保基金壓力;如果前述措施仍不能化解風險,則需要提高統籌基金支付項目的起付標准,或者降低統籌基金的支付比例,以增強參保人員的節約意識,適度降低總體醫療消費水平,從而化解統籌基金超支的風險。
三是要建立資金預留制度及爭取更多的政府資金投入,以達到分擔風險的目的。資金預留制度就是從各定點醫療機構的結算額中提留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以約束各定點醫療機構的違規行為,也可以同時建立獎勵制度,對於表現優秀的定點醫療機構採用各種形式的獎勵與表彰,促其合法經營。在經濟水平較發達,財力較充足的地區,可以申請政府加大對社會保障的投入,為各參保人員提供更完善的社會保障服務。
⑧ 衛生部關於印發《2010年衛生工作要點》的通知的通知內容
衛生行政部門要緊密結合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實際,繼續指導基層醫療衛生單位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抓好整改落實方案的制定和實施,集中解決突出問題,確保取得實效。要堅持工作重心下沉,強化基層責任,充分調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療衛生人員參與改革的積極性;深入調查研究,及時解決改革中的困難和突出問題,不斷創新體制機制和工作方法;加強監督指導,總結推廣實踐經驗;善於溝通協調,形成共同推動工作的合力,促進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一、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鞏固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
抓好中央重點支持的縣級醫院、中心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建設,加快實施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深化基層衛生服務機構運行機制改革,擴大農村衛生機構業務合作試點,大力推進鄉村一體化管理,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收支兩條線管理和人事分配製度改革試點。加緊鄉鎮衛生院編制標準的論證,推動《鄉鎮衛生院機構編制標准指導意見》的出台。貫徹落實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政策,制定績效考核辦法,及時研究績效工資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確保平穩實施。規范農村衛生機構管理和鄉村醫生服務行為。推動落實鄉村醫生公共衛生服務補助。組織開展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工作和中西部地區二級以上醫療衛生機構對口支援鄉鎮衛生院工作,鼓勵東部地區加大對西部地區的支援力度,繼續實施「萬名醫師支援農村衛生工程」。加快推進汶川地震災區醫療衛生系統恢復重建工作,做好對口支援省(市)與受援災區的溝通協調。探索建立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與預防保健機構、公立醫院分工合作機制,完善雙向轉診制度,推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與城鎮職工、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有效銜接。開展創建示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活動。啟動《中國農村初級衛生保健發展綱要(2001-2010年)》終期評估工作。
鞏固發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進一步規范管理,加強監督,提高農民受益水平。積極配合落實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補助政策,做好農民個人繳費宣傳工作。指導各地進一步完善新農合統籌補償方案,合理規劃住院統籌和門診統籌基金,提高住院保障水平,擴大門診統籌范圍。完善新農合運行機制,開展農民部分重大疾病救治試點,提高新農合醫療保障水平。強化定點醫療機構監管,探索新農合支付方式改革,擴大門診費用補償總額預付和住院費用補償按病種付費等付費方式的試點范圍。加快推進新農合信息系統建設,加強新農合基金監管和運行監測,確保基金安全。
二、積極促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逐步均等化,提高防控重大疾病和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能力
全面實施九類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加強考核指導和監督檢查,推廣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繼續擴大城鄉居民健康檔案覆蓋面。逐步推進以居民健康檔案為核心的衛生服務信息化建設。有序推進實施國家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嚴格項目管理,確保項目健康運行。規范婦幼保健服務,繼續實施「農村孕產婦住院分娩補助」、「降消」等項目。推動出生缺陷防治,加大落實孕前保健、產前診斷和新生兒疾病篩查三級防治措施力度。開展婦幼衛生考核評估(縣級)工作。加強婦幼衛生監測和年報工作,提高監測質量。加強愛嬰醫院管理,促進母乳喂養。
進一步加強並完善衛生應急「一案三制」建設。加強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體系建設,完善相關政策,細化防控策略和實施方案,重點抓好甲型H1N1流感、鼠疫、傳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防範和應對工作。積極推進省級、地市級衛生應急指揮決策系統建設和衛生應急綜合示範區建設。完善國家、省級衛生應急物資儲備目錄,強化衛生應急隊伍及裝備建設,規范衛生應急演練,啟動國家級緊急醫療救援基地認證和衛生應急能力評估工作。以突發中毒事件衛生應急、突發事件心理衛生援助為重點,全面抓好應對各類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衛生應急准備和處置工作,做好上海世博會、廣州亞運會等大型活動和節假日衛生保障工作。
進一步做好重大疾病防控和愛國衛生工作。加強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能力建設和績效考核,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繼續做好手足口病等重大傳染病防控工作和醫療救治工作。進一步完善落實艾滋病、性病、結核病、血吸蟲病、乙型肝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治政策措施,在重點地區、重點人群、流動人口中開展有針對性的防治工作,加強對農民工防治職業病、性病、艾滋病、瘧疾的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職業衛生服務。加快《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修訂工作。大力促進擴大國家免疫規劃工作,全力推進「消除麻疹行動計劃」的實施,加強對流動兒童預防接種的管理。啟動中國消除瘧疾行動計劃,開展地方病、麻風病、包蟲病等防治規劃的制定、評估及啟動工作。完成霍亂、流感等傳染病防治現狀白皮書的編寫。開展慢性病、口腔疾病、傷害及相關危險因素監測,推廣慢性病基層防治指南和口腔預防適宜技術,推動規范化管理。加強精神衛生防治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防治服務網路,落實《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規范》,開展災後心理援助和預防控制未成年人網路使用相關心理行為問題的政策研究。深入開展愛國衛生運動和健康教育,全面啟動城鄉環境衛生整潔行動,提高居民健康素養水平。加快農村改廁進程,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和水質監測工作。全面落實《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管理規定》。貫徹落實《關於2011年起全國醫療衛生系統全面禁煙的決定》,加大控煙履約工作力度。在開展創建國家衛生城市(鎮)基礎上,全面啟動建設健康城市(區、鎮、村)活動。
三、加快推進國家基本葯物制度實施,切實減輕群眾基本用葯費用負擔
建立完善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工作機制,加強對各地增補非目錄葯品的監督檢查。完善基本葯物生產供應保障機制的政策措施,積極推行以省級為單位的集中網上招標采購和統一配送工作,指導、規范各地基本葯物采購配送行為。推進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葯物,實行零差率銷售。指導基層按照《國家基本葯物臨床應用指南》和《國家基本葯物處方集》規范合理使用基本葯物,加強基本葯物使用管理。加強基本葯物質量監管,提高質量標准,實施全品種覆蓋抽查檢驗。制定基本葯物制度實施監測評價指標體系,建立基本葯物監測點,做好監測和評價。開展國家葯物政策研究工作,加強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相關政策的培訓、宣傳和解讀,引導群眾使用基本葯物。
四、開展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服務監管
積極穩妥推進公立醫院改革試點。重點聯系指導國家級的公立醫院改革試點,鼓勵各地開展形式多樣的自主試點,制定並實施公立醫院設置與發展規劃,優化公立醫院結構布局;探索完善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善和加強公立醫院治理;推進公立醫院補償機制改革,落實政府投入政策,調整醫療服務價格,逐步取消葯品加成;推動公立醫院運行機制改革和人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加強崗位績效考核,探索實施崗位績效工資制;開展醫師多點執業和臨床路徑試點工作,探索單病種質量管理,推進施行《電子病歷基本規范》。鼓勵、支持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非公立醫院,加快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加強對試點政策、技術的指導和培訓,促進各地相互借鑒和學習。緊密跟蹤試點進展,加強對試點城市的調研和督導,開展基線調查,做好評估工作準備。推動公立醫院編制標準的研究和制定。嚴格控制大型醫用設備配置,鼓勵共建共享,提高衛生資源利用效率。
進一步加強醫療質量管理和醫療服務監管工作,健全醫療服務監管體系。加強醫療機構設置規劃管理,研究設置國家區域醫療中心。建立醫療質量管理控制、評價與監督體系和以公益性為核心、以病人為中心、以績效為導向的公立醫院監管制度,全面提高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深入開展醫療質量萬里行、醫院管理年活動,推進志願服務在醫院活動,完善大型醫院巡查制度,啟動醫院評審評價試點工作。加強醫療機構管理,規范醫療機構執業行為,繼續做好醫療廣告監管。開展臨床重點專科評估與建設,指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加強專科建設,提高醫療服務能力。完善醫師資格考試制度,加強醫師執業行為管理。加強醫療技術准入和人體器官移植監管。推進預約診療服務,進一步開放周末門診,延長門診掛號時間,採取多種便民、利民措施,優化流程,方便患者就醫。創建平安醫院,規范醫院投訴管理,推動建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制度和醫療責任保險制度。繼續推進合理用葯,推行《國家處方集》,落實《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處方管理辦法》、《醫療機構葯事管理暫行規定》,完善處方點評制度,加強合理用葯監測,規范抗菌葯物臨床應用管理。貫徹實施《護士條例》,加強護士隊伍建設,深化臨床基礎護理質量管理,提高護理工作水平。強化血液質量管理,落實采供血機構設置規劃,積極推動無償獻血工作,鞏固和擴大固定無償獻血者和自願服務者隊伍。加強臨床合理用血管理,確保血液安全。進一步加大康復醫學建設、戒毒醫療管理以及防盲治盲工作力度。健全醫師定期考核和醫務人員醫德考評制度,弘揚白求恩精神,建設先進的醫院文化。
五、深化衛生監督體制改革,提高衛生監督管理能力
加強衛生監督體系建設,啟動實施《衛生監督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改善衛生監督機構基礎設施條件。規范衛生監督執法行為,推進依法行政。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年)》,繼續深入開展以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醫療執法、學校衛生和傳染病防治監督及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管為重點的衛生監督工作。加強職業病防治機構能力建設,擴大基本職業衛生服務試點,規范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斷與鑒定工作。組織開展全國醫療衛生機構放射防護和放射衛生技術機構監督檢查工作,研究開展核電站周圍人群健康監測工作。繼續推進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加大飲用水集中供水單位衛生監管力度,進一步規范消毒產品、涉水產品衛生許可工作,開展環境污染健康影響監測和風險評估。加強學校衛生監督工作,健全學校衛生監督工作機制。加大打擊無證行醫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做好大案要案的督查督辦。
六、加強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強化食品葯品安全監管
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制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綜合監督的配套法規,組織實施《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和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准產品、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行政許可制度。制定實施食品安全國家標准規劃,完善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制定、公布的程序和工作制度,健全食品安全國家標准審評委員會組織機構。修訂完善食品安全基礎標准,組織實施乳品安全標准。做好全國性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的組織實施工作,加強食源性疾病信息報告監測系統建設,提高信息收集和綜合分析能力。完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查處制度,加強能力建設。組織協調全國食品安全整頓工作,開展督查活動,牽頭做好打擊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專項行動。推進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整頓,大力查處無證經營行為,重點整頓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農家樂旅遊點、小型餐飲單位的餐飲食品安全。探索提高食品快速檢驗檢測能力的有效方法。抓好重點時段、重大活動、重點區域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事故預防。深入開展保健食品市場專項整頓,適時開展保健食品清理換證工作。
加強葯品監督管理。深入開展葯品安全專項整治,嚴厲打擊生產銷售假葯、非葯品冒充葯品等違法行為,總結葯品監管工作規律,加強葯品監管長效機制建設。提高葯品、醫療器械檢驗檢測、審評認證、監測評價等技術支撐能力,探索完善葯品安全風險預警機制。強化葯品和醫療器械研製、生產、經營、使用全過程監管。加大中葯注射劑、興奮劑、葯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及其復方制劑等重點品種的監管力度。抓緊出台《保健食品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推進地市級食品葯品監管機構改革,加強窗口指導,落實監管責任。加快葯品監管體系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地方監管能力。繼續規范葯品集中采購工作。
七、扎實推進中醫葯繼承與發展,不斷提高中醫葯服務水平
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扶持和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制定相關配套政策措施,加強中醫葯發展戰略規劃的研究和制定。積極穩妥推進公立中醫醫院改革試點,探索建立有利於發揮中醫葯特色優勢的投入補償機制、運行機制和監管制度,充分發揮中醫葯在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研究制定在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中有利於提供中醫葯服務的優惠政策,印發實施基本葯物目錄中成葯應用指南,規范中成葯的臨床應用。繼續做好中醫葯防治甲型H1N1流感、艾滋病等重大傳染病工作,推進建立中醫葯防治新發突發傳染病應急體系。加強中醫葯服務體系建設,推進「治未病」健康工程,加大中醫葯適宜技術推廣力度。加強基層中醫葯人才培養和隊伍建設,開展鄉村醫生中醫專業學歷教育和中醫全科醫師崗位培訓,推進中醫葯重點學科建設。推動中醫葯創新體系建設,加快中醫臨床研究基地建設,開展全國中葯資源普查試點工作,做好現代中醫葯產業發展專項和973計劃中醫理論基礎研究專項的實施。組織實施中醫葯文化建設工程,繁榮發展中醫葯文化。加快中醫葯法立法進程,推進中醫葯標准化建設,做好國際標准化組織中醫葯技術委員會相關工作,推動中醫葯相關標准向國際標准轉化。深化中醫葯國際交流與合作,開展中醫葯對外文化交流與中醫葯服務貿易工作。
八、加強衛生人才隊伍建設,提高醫葯衛生科技水平
組織實施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規劃,完善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的工作機制和配套政策,加強培訓基地建設,重點面向基層招收培訓對象,完善全科醫師執業注冊管理制度。繼續開展鄉鎮衛生院招聘執業醫師項目、西部衛生人才培養項目,開展基層衛生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和規范化培訓,加強公共衛生人員培訓,積極開展繼續醫學教育。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09-2020)。繼續開展衛生管理幹部培訓,加大對西部衛生管理幹部和大型醫院領導幹部的培訓力度。
探索建立衛生行業科技計劃管理制度和機制,抓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重大傳染病防治和重大新葯創制兩個重大科技專項的組織實施工作,推進公益性衛生行業科研專項的實施,擴大覆蓋面,促進適宜衛生技術的推廣與應用。推動醫葯衛生科技創新體系建設,促進全國衛生科技資源的整合與集成,加強國家重點實驗室、部門重點實驗室等科研基地建設。強化生物安全監管體系建設,重點推動菌毒種保藏機構的建設。
九、統籌兼顧,做好各項衛生工作
組織開展重大衛生政策研究。進一步推動衛生法制建設,加強衛生立法工作,做好《基本醫療衛生保健法》、《精神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條例》、《人體器官移植條例》、《放射損傷防治條例》、《食鹽加碘消除碘缺乏病危害管理條例》、《處方葯與非處方葯分類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起草和修訂工作。繼續配合開展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做好衛生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工作,做好「五五」普法總結驗收工作。
加強醫葯衛生發展戰略和總體思路研究,把「健康中國2020」戰略研究成果體現在國家和地方衛生發展規劃中。科學編制「十二五」衛生事業發展規劃綱要,同時,研究制定衛生人才發展、衛生應急、疾病防控、農村基本衛生保健、護理事業發展、食品安全和職業病防治等有關規劃。
積極加強與世界衛生組織等國際組織的交流與合作,服務於國家外交和衛生改革與發展。引進國際經驗,為醫改評價與監測工作提供支持。推動衛生領域南南合作,做好新形勢下的援外醫療衛生工作。深化與港澳台地區的衛生合作與交流。
加強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行衛生政務公開和醫院院務公開,落實群眾知情權和參與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深入開展衛生新聞宣傳,正確引導輿論,創造有利於衛生改革發展的社會氛圍。加大衛生行業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宣傳力度。
加快醫葯衛生信息化建設,為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提供技術支撐。做好衛生信訪和維穩工作。重視幹部保健工作,加強中央保健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建設。關心離退休老幹部生活和醫療衛生服務,加強離退休黨支部建設。大力加強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作風建設。加強衛生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工作。加強衛生系統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繼續深入治理醫葯購銷領域商業賄賂,開展衛生系統工程建設領域專項治理工作,糾正行業不正之風。
2010年是全面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關鍵之年,衛生工作任務繁重而艱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統一思想,堅定信心,開拓創新,攻堅克難,突破改革重點難點,努力開創衛生改革發展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