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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不得兼任基金會

發布時間:2021-03-14 22:34:50

A. 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兼職的規定

勞動法沒有限制勞動者不能兼職,但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如果企業有規定,明確禁止員工在外兼職,員工有責任遵守這一規定。此外,如果員工到競爭性同類企業兼職,則有泄露企業商業機密的可能,企業有權處罰這種觸犯企業利益的行為。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因此,國家公務員原則上不應從事兼職。公司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擔負的工作涉及國家機密,從事兼職活動可能泄露國家機密的;承擔國家科技攻關或者本單位重要任務,在此期間兼職可能影響完成國家計劃和本單位任務的;因與兼職單位存在利害關系或者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辦事的情形,都應當盡量迴避兼職。

(1)在職不得兼任基金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八條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

第五十九條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

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第六十二條董事、監事、經理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十三條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B. 公務員社會兼職有什麼限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四十四條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內有關機關批准,容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

公務員兼職需要符合兩個條件:

1、得到有關機關批准。這里的有關機關主要是指公務員的主管部門和任免機關。實踐中,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有的公務員兼職是由任免機關批准。

2、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這里對兼職報酬可以作廣義的理解。

(2)在職不得兼任基金會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C. 如何看待公務員學術兼職,如何規范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並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意見》第八條第四點明確規定,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意見》一出,網上更是議論紛紛,有鼓掌叫好的,也有扼腕嘆息的,總之是唇槍舌戰、互不相讓,你方唱罷我登場,大家的觀點也更是褒貶不一。
贊成兼職的觀點是: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工資低不足以養家糊口,在不能涉及本職工作的職責范圍和不佔用本職工作時間內是可以兼職的。況且能考上公務員的也大都是有點想法、辦法和方法的,枯坐機關待何時?不如走出去,這也是為社會發展做點貢獻不是嗎?
反對方的觀點就更多了,不僅拿出了《公務員法》,其中:《公務員法》第42條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還列舉了近幾年一系列因為公務員兼職而引起貪腐的案例,這里就不一一贅述了。
如何正確看待公務員「兼職」。這里首先應該提到一個重點,那就是個人收入,我國稅法中關於個人收入有10個方面,分別是:1.工資薪金所得;2.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3.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4.勞務報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許權使用費所得;7.利息、股息、紅利所得;8.偶然所得;9.財產轉讓所得;10.財產租賃所得。以上十項收入,公務員們前三項是肯定不能涉足的,後五項公務員們合法取得應該沒有任何問題。
也許網友會問筆者是贊成公務員兼職了,是認為《意見》規定不對了。其實不然,我們可以明明白白的看到個人所得稅法中後五項收入都與兼職無關。我只是想告訴大家,增加個人收入的手段很多,不一定非得要去兼職。更何況兼職的種類和范圍需要佔用公務員大量精力,以至妨礙了公務員正常履行公務;兼職會與公務員的義務發生矛盾;兼職會影響到公務員的公正性或不偏不倚;兼職會嚴重限制將來對公務員的任用;兼職會損害公共行政管理的形象等等,而且嚴禁公務員兼職取酬更是為了防止權力尋租。
深化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加大力度推行「去行政化」、「去壟斷化」,進一步激發社會組織活力。要實現社會組織的民間化和自治性,需要行業協會、商會在自願發起、自選會長、自籌經費、自聘人員、自主會務的「五自」原則基礎上,實行無行政級別、無行政事業編制、無行政業務主管部門。

D. 公務員可以兼職教師么請教各位友友

公務員不可以兼職教師。
根據中辦國辦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明確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
《意見》明確,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我國將社會組織分為三類,即社會團體、基金會和民辦非企業單位。
社會團體是由公民或企事業單位自願組成、按章程開展活動的社會組織,包括行業性社團、學術性社團、專業性社團和聯合性社團。 基金會是利用捐贈財產從事公益事業的社會組織,包括公募基金會和非公募基金會。 民辦非企業單位是由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分為教育、衛生、科技、文化、勞動、民政、體育、中介服務和法律服務等十大類。
《意見》要求,從嚴規范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負責人,因特殊情況確需兼任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從嚴審批,且兼職一般不得超過1個。在職公務員不得兼任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負責人,已兼職的在本意見下發後半年內應辭去公職或辭去社會組織職務。
根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公務員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應當經有關機關批准,並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E. 如何理解在職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中兼職

行業協會引入競爭機制,突破「一業一會」限制,允許跨區域組建、合並組建和分拆組建,同時要接受嚴格的監管……12月21日,記者從有關部門獲悉,我區首部規范行業協會商會的法規《廣西行業協會商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近日出台,將於明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對促進與支持行業協會改革發展、規范行業協會制度建設、明確行業協會職能作用、加強行業協會監督管理等問題進行了規范。就《辦法》涉及的主要問題,自治區民間組織管理局局長梁維平做了解讀。去壟斷化

鼓勵行業協會實行「一業多會」

《辦法》:規定行業協會可以按照國家現行行業分類標准設立,或者按照產品類型、經營方式、經營環節及服務類型設立,按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小類標准或者按照產業鏈各個環節經營方式、服務類型,可以實行一業多會。同業企業較集中、具有構成區域經濟特色的行業或者產品,具有行業代表性的企業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可以發起組建跨行政區域的行業協會。行業協會名稱應當明確行政區劃,反映業務范圍,使用行業協會或者同業公會、商會為後綴名稱。不得使用與已登記的社會團體相同的名稱。

解讀:截至去年12月31日,全區共有行業協會(商會)1757個,涉及眾多領域。一直以來,一個行業成立一個協會已經成為慣例,讓各行業協會、商會處於壟斷地位,沒有競爭壓力。這就造成一種「佔山頭,先到先得」的現象。一方面,有的行業協會已蛻化為「空殼」,日常事務開展不多,承擔政府轉移職能的能力不足;另一方面,真正想為行業出力的,卻往往因為政策原因,難以登記注冊新的協會。

如今引入競爭機制,就是為了突破「一業一會」的限制,允許同行業申請成立登記同類型的行業協會,並在名稱上予以明確區分。同時,放寬設立標准,打破行業協會現行設立標準的限制,允許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小類標准設立行業協會;允許按產業鏈各個環節、經營方式和服務類型設立行業協會。例如,一個行業可以有燃氣協會、石油協會、化工協會等多個協會。

梁維平認為,打破行業壟斷,突破「一業一會」限制,對於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同樣也是一個好消息,「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的時候也需要貨比三家,如果只有一家缺乏競爭,那麼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服務的質量也無法提高」。去行政化

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兼職行業協會

《辦法》:明確要實行政會分開,規定行業協會應當堅持自主辦會,實行自律性行業管理,其機構、人事、資產、財務應當與國家機關和企業事業單位分開。規定在職國家公職人員不得在行業協會中兼職。

行業協會開展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行業協會應當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事項制定協會章程。行業協會依照協會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

解讀:過去,我區80%以上的行業協會專職人員構成主要是機關、事業單位分流人員或返聘的離退休人員,他們的人事、黨團關系大都在原工作單位。但在2008年,全區行業協會完成了與政府部門的脫鉤工作,通過「政會分開」,使得行業協會徹底褪去官方色彩。

《辦法》的規定,意味著政府職能部門或具有行政職能的單位要與行業協會徹底分離;無償佔有、平調、借用行業協會資產的,要予以返還。行業協會財務必須單獨建賬,與行政機關會計合賬或實行財務集中管理的,必須分離;不得無償使用行政機關的辦公場所等。

據了解,十八大報告中提出,要「形成政社分開、權責分明、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梁維平認為,作為社會建設和社會體制改革的一個重要組成部門,接下來,要重新構建政府和社會組織的關系,重構社會組織規范發展的法律體系,讓社會組織和政府成為平等的合作、夥伴關系,激發社會組織的活力。

行業協會不僅需要自主辦會,更需要政府的扶助與支持。為此,《辦法》規定了幾項扶持與促進行業協會措施: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將行業協會發展納入本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建立政府購買行業協會服務制度,規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委託行業協會承擔有關業務工作的,應當給予相應的經費補助;要求行業協會提供服務的,可以通過有償的方式購買服務。

F. 在職公務員兼職有什麼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三條第(十四)項明確規定:公務員不得「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2、《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七條進一步規定 :「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所以:公務員既不得從事或參與傳統業態的經商辦企業等營利性活動,也不得利用互聯網等平台從事或參與商事活動,否則即要被追究紀律責任。

(6)在職不得兼任基金會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的,原系領導成員的公務員在離職三年內,其他公務員在離職兩年內,不得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不得從事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公務員辭去公職或者退休後有違反前款規定行為的,由其原所在機關的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該人員從業期間的違法所得,責令接收單位將該人員予以清退,並根據情節輕重,對接收單位處以被處罰人員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G. 在職的老師和公務員能辦基金會嗎

公務員不可以~純公益性質的可以掛副職

H. 離退休領導幹部在基金會和民辦非兼職是怎樣規定的

經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組織部發出通知,印發《關於進一步規范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問題的意見》。《意見》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干准則》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在以往政策規定的基礎上,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進一步規范完善管理制度,體現從嚴管理幹部的要求。
《意見》規定,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必須從嚴掌握、從嚴把關,確因工作需要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嚴格審批。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不得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內的企業兼職(任職),也不得從事與原任職務管轄業務相關的營利性活動。
《意見》明確,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後三年內,擬到本人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務范圍外的企業兼職(任職)的,必須由本人事先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核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後,方可兼職(任職)。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三年後到企業兼職(任職)的,應由本人向其原所在單位報告,由擬兼職(任職)企業出具兼職(任職)理由說明材料,所在單位按規定審批並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向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意見》提出,凡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企業領取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不得獲取股權和其他額外利益;兼職不得超過1個;所兼任職務實行任期制的,任期屆滿擬連任必須重新審批或備案,連任不超過兩屆;兼職的任職年齡界限為70周歲。凡按規定經批准到企業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應當及時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入企業,不再保留公務員身份,不再保留黨政機關的各種待遇。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辦理退(離)休;在企業辦理退(離)休手續後,也不得將行政、工資等關系轉回黨政機關。即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兩頭占」,不能既保留公務員身份及相關待遇,又在企業領取報酬。
《意見》強調,要加強對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期間的管理。按規定經批准在企業兼職(任職)的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禁止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企業或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黨政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職務消費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應每年年底以書面形式如實報告單位組織。
《意見》要求,要限期對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進行清理。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要根據《意見》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情況進行一次摸底排查,對發現的問題要限期糾正。清理工作完成後,如再發現黨政領導幹部有違規在企業兼職(任職)或領取報酬隱瞞不報的行為,一經查實,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意見》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根據《意見》精神,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制定相應的管理實施辦法,加強對各級各類領導幹部在企業兼職(任職)的規范管理。

I. 對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不能兼職的規定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拓展資料:

勞動法是調整勞動關系以及與勞動關系有密切聯系的其他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各國勞動法的表現形式不同,但大都包括以下基本內容:勞動就業法,勞動合同法。

J. 中組部規定在職人員不能到社會群眾團體兼職嗎

中組部規定:
1、須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或備案後方可兼職。
2、經批准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不得利用個人影響要求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提供辦公用房、車輛、資金等,不得以社會團體名義違規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得強行要求入會或違規收費、攤派、強制服務、干預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等。
3、兼職不得領取社會團體的薪酬、獎金、津貼等報酬和獲取其他額外利益,也不得領取各種名目的補貼等。
4、兼職期間的履職情況、是否取酬和報銷有關工作費用等,兼職人每年年底書面報告所在單位黨委(黨組)。

相關政策:中組部《關於規范退(離)休領導幹部在社會團體兼職問題的通知》(中組發〔201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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