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求保險公司基本法
很多人都有啊~~~但是都是印製的,沒有網路編排的,所以沒辦法發給你
建議你可以向保險公司的業務員買或者借~~~
❷ 在新的勞動法中關於社保基金的規定是哪條強制性的政策條文在哪
多找幾次肯定有,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勞動者、企業(僱主)或社區、以及國家三方共同籌資,建立保險基金,對勞動者因年老、工傷、疾病、生育、殘廢、失業、死亡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或暫時失去工作時,給予勞動者本人或供養直系親屬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它具有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維護社會安定和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五個項目。
養老保險: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我國在世界上首創的一種新型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上採用傳統型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籌集模式,即由國家、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濟;在基本養老金的計發上採用結構式的計發辦法,強調個人帳戶養老金的激勵因素和勞動貢獻差別。因此,該制度既吸收了傳統型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優點,又借鑒了個人帳戶模式的長處;既體現了傳統意義上的社會保險的社會互濟、分散風險、保障性強的特點,又強調了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和激勵機制。隨著該制度在中國實踐中的不斷完善,必將對世界養老保險發展史產生深遠的影響。
醫療保險:我國五十年代初建立的公費醫療和勞保醫療統稱為職工醫療保險。它是國家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社會保險的重要項目之一。
醫療保險具有社會保險的強制性、互濟性、社會性等基本特徵。因此,醫療保險制度通常由國家立法,強制實施,
建立基金制度,費用由用人單位和個人共同繳納,醫療保險費由醫療保險機構支付,以解決勞動者因患病或受傷害帶來的醫療風險。
醫療保險就是當人們生病或受到傷害後,由國家或社會給予的一種物質幫助,即提供醫療服務或經濟補償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我國的醫療保險實施四十多年來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和維護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和國和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制度已難以解決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問題。
國務院於1998年12月下發了《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8]44號),部署全國范圍內全面推進職工醫療保險制度改革工作,要求1999年內全國基本建立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
失業保險:失業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對因失業而暫時中斷生活來源的勞動者提供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是社會保險的主要項目之一。失業保險具有如下幾個主 要特點:一是普遍性。它主要是為了保障有工資收入的勞動者失業後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其覆蓋范圍包括勞動力隊伍中的大部分成員。因此,在確定適用范圍時,參保單位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所有制性質,其職工應不分用工形式,不分家居城鎮、農村,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後,只要本人符合條件,都有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分析我國失業保險適用范圍的變化情況,呈逐步擴大的趨勢,從國營企業的四種人到國有企業的七類九種人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職工,再到《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的城鎮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充分體現了普遍性原則。二是強制性。它是通過國家制定法律、法規來強制實施的。按照規定,在失業保險制度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及其職工必須參加失業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根據有關規定,不履行繳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三是互濟性。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社會籌集,由單位、個人和國家三方共同負擔,繳費比例、繳費方式相對穩定,籌集的失業保險費,不分來源渠道,不分繳費單位的性質,全部並入失業保險基金,在統籌地區內統一調度使用以發揮互濟功能。
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是社會保險制度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國家和社會為在生產、工作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及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工傷即職業傷害所造成的直接後果是傷害到職工生命健康,並由此造成職工及家庭成員的精神痛苦和經濟損失,也就是說勞動者的生命健康權、生存權和勞動權力受到影響、損害甚至被剝奪了。勞動者在其單位工作、勞動,必然形成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相互的勞動關系,在勞動過程中,用人單位除支付勞動者工資待遇外,如果不幸而發生了事故,生成勞動者的傷殘、死亡或患職業病,此時,勞動者就自然具有享受工傷保險的權利。勞動者的這種權利是由國家憲法和勞動法給予根本保障的。1994年7月5日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其中第73條的規定是:"勞動者在下列情況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這一基本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保障了工傷者及其親屬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為了使勞動者切實享受到工傷保險待遇,勞動部於1996年8月12日公布了《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這一試行辦法是現階段實施工傷保險制度的政策措施,也是落實工傷待遇的主要依據。
生育保險:生育保險是通過國家立法規定,在勞動者因生育子女而導致勞動力暫時中斷時,由國家和社會及時給予物質幫助的一項社會保險制度。
我國生育保險待遇主要包括兩項。一是生育津貼,用於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二是生育醫療待遇,用於保障女職工懷孕、分娩期間以及職工實施節育手術時的基本醫療保健需要。
生育保險關繫到廣大女職工的切身利益,對社會勞動力的生產與再生產具有十分重要的保護作用。我國生育保險工作的實踐證明,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實行生育費用社會統籌和社會化管理服務,對於均衡企業負擔、改善婦女就業環境、切實保障女職工生育期間的基本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同時,對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等工作也產生了積極影響。
生育保險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7月5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原勞動部於1994年12月14日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相關規定有:1988年7月21日頒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令第9號);原勞動部於1988年9月4日發布的《關於女職工生育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險字[1988]2號)。
參考資料:中國勞動保障網
❸ 基金和信託的區別
一、基金(Fund)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說,基金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例如,信託投資基金、單位信託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在現有的證券市場上的基金,包括封閉式基金和開放式基金,具有收益性功能和增值潛能的特點。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因為政府和事業單位的出資者不要求投資回報和投資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規定或出資者的意願把資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說白了,就是大家一起出錢,讓一個專業的人來經營,那這個人會用這些集資的錢去進行投資,掙的錢多大家分的就多,如果賠錢的話,也是大家分攤風險。這考驗的是投資者對基金經理的認識程度,與對基金產品的把握程度。
二、由於信託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在採用不同法系的國家,其定義有較大的差別。歷史上出現過多種不同的信託定義,但時至今日,人們也沒有對信託的定義達成完全的共識。
我國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和法律制度的進一步完善,於2001年出台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對信託的概念進行了完整的定義: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
上述定義基本體現了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權利主體與利益主體相分離、責任有限性和信託管理連續性這幾個基本法理和觀念。
像展恆主要推薦的有些固定收益信託,可以做約定,就是您如果規定要獲得多少的收益可以做個設定,這樣,基金不管賺還是賠,都約定給您這個收益,當然這個標準是設定好的,這種方法適合行情不好的時候。
❹ 廣發基金公司規模
目前廣發公司管理廣發聚富、廣發穩健增長、廣發小盤、廣發貨幣、廣發內聚豐、廣發優容選、廣發大盤、廣發核心、廣發強債九隻開放式基金。截至2007年12月31日,公司管理資產總規模達1377.4億元。
個人認為廣發強債不錯。
1、全球經濟放緩及股市的持續調整給債券市場帶來重大機遇。利率下行將成為一個較長時間內的趨勢,銀行間市場資金充裕,為債券市場延續前期強勢提供了很好的宏觀環境,債券基金面臨更多的投資機會。
2、廣發強債在結構設計上體現了安全性和風險控制兩大理念,最近半年漲幅高達7.30%遙遙領先於其他債券型基金,且該基金業績的穩定性較好,被多家研究機構給予推薦級別。
3、廣發強債費率設計獨特,不收取認購費和申購費,贖回費率僅為0.1%,持有期限超過30日 (含30日)的,不收取贖回費用,有效降低了投資者的手續費用。 對於規避股票市場波動、追求資產保值增值的個人投資者以及穩健型的機構投資者來說,低風險中等收益的理財產品仍然是其首選。
❺ 有誰知道《德國企業基本法》、《培訓員資格條例》、《青年勞動保護法》、《職業教育促進法》與技工條例
《企業基本法》用於規范企業參與的職業教育的行為,明確規定了企業管理委員會在企業職業教育中應享有的權利和需要履行的義務。
《青年勞動保護法》規定符合條件的青年人必須履行接受職業教育的義務的同時從法律上保障了其接受職業義務教育的權利,如對正在接受企業培訓的青年人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時間、工資報酬等作了明確規定,要求企業必須嚴格執行。
1981年頒布的《職業教育促進法》規定了職業教育必須有計劃、及時統計和報告;確定了聯邦職業教育研究所在法律上的地位,以及它的組織、任務、經費預算、章程和工作人員要求等;它還規定企業不管是否參與職業培訓都必須繳納培訓基金,這些基金作為政府補貼職業教育資金的一部分,政府對於參與培訓的企業會按照其參與情況給予補貼和減免稅等優惠政策。該法的主要目的就在於在數量和質量上保證職業教育的持續穩定發展。
❻ 試述信託的基本法觀念
信託理論與信託理念
1、民事信託。我國的江平教授和日本的中野正俊教授不約而同地提出了發展中國民事信託的構想。與《信託法》(如第三條)確立的「民事信託+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模式有所不同,江平教授提出了「民事信託(含營業信託)+公益信託=信託」的制度架構,他認為我國的民事信託應相當於英美法系的私益信託[ ],而營業信託只是以經營信託業務的機構作為受託人的一種民事信託。這無疑是對信託制度本源和社會基礎的回歸——民間財產轉移與管理,對於滿足民眾迅速增長的理財需求和從根本上推動信託業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盡管「日本無民事信託」的觀念已在人們心目中根深蒂固,但中野正俊教授在總結大量民事信託判例的基礎上指出,日本的民事信託實際上隨處可見,只是它們在性質上僅僅作為判例而沒有明顯地表現出來罷了。這不僅是對日本信託理論和觀念的觸動,也對我國民事信託的認識和發展極具啟示。難道我國當前的民事信託活動就僅限於小額財產管理、遺產管理和貴重物品保管等初級形式嗎?目前,學界對發展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事信託充滿信心。隨著信託思想的普及和信託制度的健全,越來越富裕的國人必定會逐漸認識並充分運用民事信託的財產保護和增值功能。由此,受託人在「職業受託」 的基礎上也會產生「非職業受託」,不斷積聚的公民生活資料會更高效地轉化為生產資料。不論這樣的民事信託是否還保有在英國起源時的「原汁原味」,但它對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促動作用將是非常可觀的。
2、公益信託。我國當前各方面的公益需求非常巨大,但公益事業主要以基金會的形式出現。江平教授認為,目前基金會的設立成本和管理成本較高且程序較繁瑣,與公益信託相比雖具有現實的可操作性,卻沒有明顯的成本優勢。學界普遍呼籲,積極引入靈活、便捷的公益信託,以扭轉我國公益事業發展嚴重滯後的被動局面。但是,在目前的法律環境之下,發展公益信託仍面臨著諸多障礙,一是動力不足,即各項鼓勵措施(如稅收等)還未出台,影響了委託人設立公益信託的積極性;二是機制不健全,即由於公益事業管理機構還未真正明確到位,公益信託的受託人資格難以核定,有效管理無法落實。值得期待的是,有關部門已將公益信託列入議事日程,相信不久將在我國的公益事業中發揮重要作用。民政部門等相關國家機關應積極推動公益信託的開展,鼓勵和保障社會捐助,實現信託業和公益事業的「雙贏」效應。
3、信託法學說。目前,學界的目光多集中於信託制度的沖突與協調,對信託理論學說的關注和研究相對滯後。中野正俊教授基於當前信託和信託法發展的實際需要,在日本信託法學界已有的「債權說」、「物權說」、「實質性法主體說」和「相對性權利轉移說」之外,提出了頗具創意的「限制性權利轉移說」,即認為信託財產並未完整地轉移財產權,而是根據信託目的限制性地轉移財產權。[ ]該學說對信託目的的重視值得贊賞,在當前的信託理論與實務中均具有相當的解釋力。韓國的洪裕碩教授在全面分析日本信託法理論各流派的基礎上,贊成把信託分為自益信託與他益信託之後再展開解釋的「新債權說」。一直以來,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深刻地影響著亞洲其他大陸法系國家或地區的信託立法和司法,我國信託法學界至今沒有影響較大的理論學說,因此借鑒日本的信託法學說既必要又可行。同時,信託法學界應加強與經濟學、管理學等其他學科的信託理論交流,並緊密結合信託實務操作和信託發展動向,及早提出我國自己的信託法學說。隨著我國信託法制的進一步發展,民商法與信託法之間的沖突將會越來越突出,法學界可以考慮將信託法學提升為獨立的法學二級學科,針對其獨特性展開全方位研究。
4、信託觀念。雖然信託在我國的產生和發展由來已久,但國人對信託的認識卻相當滯後。我國本身沒有信託傳統,而「一物兩權」的英美式信託與大陸法系國家「一物一權」的傳統所有權概念和法律體系相去甚遠,加之當前轉軌過程中市場信用機制嚴重缺乏,使得信託制度在我國的繼受和發展面臨諸多困擾。江平教授認為,信託的觀念與運用在我國長期處於誤解和歧義之中。洪裕碩教授也坦言,信託在大陸法系的中國和韓國會產生「異樣」的感覺。的確,由於人們對信託的普遍陌生和信託公司屢屢被整頓,社會上對信託的質疑與排擠在長時間內還難以完全消解,這對於信託觀念的培育和普及產生了負面影響。究其根源,仍舊是我國的法治建設和市場經濟還不成熟,法律不健全和信譽嚴重缺失是制約我國發展信託制度和普及信託觀念的系統性障礙。相信,隨著我國經濟的日趨發達,國民理財的需求與人們對信託的認識將會同步增長,尤其在信託理論和立法的不斷推動下,信託的獨特價值和巨大潛力必將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與接受。
❼ 簡述獨立董事制度及其意義。
釋義:
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獨立董事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本著指導意見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認真履行職責,維護公司整體利益,尤其要關注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獨立董事獨立履行職責。
獨立董事原則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獨立董事,並確保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獨立董事的職責。上市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至少包括1/3的獨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會計專業人士。
意義:
1、獨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國為首的一些西方國家被證明是一種行之有效、並被廣泛採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改進公司治理結構,提升公司質量。
2、獨立董事制度有利於加強公司的專業化運作,提高董事會決策的科學性;有利於強化董事會的制衡機制,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有利於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規范運作。
(7)基金公司基本法擴展閱讀
獨立董事制度的特徵:
1、經濟上的獨立性。經濟的獨立性不能僅僅從表面上去理解,獨立董事只要工作認真、盡職盡責,並就其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就應該獲得與其承擔的義務和責任相應的報酬,應該建立一套合理的激勵約束機制。
2、行權上的獨立性。在中國上市公司中獨立董事的作用並沒有得到充分發揮,主要原因:一是獨立董事在上市公司的董事會中的比例太低,二是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中沒有設立相應的行權機構。
3、產生程序上的獨立性。時下,上市公司中絕大部分都是國有企業,其法人治理結構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問題,很難確保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而且當下許多獨立董事是由公司的領導或管理層拉來或請來的「人情董事」,權力不清,職責不明。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獨立董事制度
❽ 政府性基金的法律制度
政府性基金是為實現特定經濟社會領域的政策目的,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按照規定程序批准,依法向特定群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一種非稅收入。政府性基金種類繁多,與一般稅、特殊類型稅、規費、受益費等有著明顯區別,其基本特徵表現為特別政策性、被課征群體特定性、特殊的法律關聯性、非對待給付性和專款專用性。盡管與域外類似之財政工具一樣,政府性基金同為具有擴張性質的財政工具,但卻有其不同的產生背景和現實狀況,在相當程度上是我國財政體制失范的產物,並在事實上曾經一度被濫用。即便在政府性基金管理日漸規范的今天,如何有效規范和約束政府性基金這一特別財政收支工具,以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依然是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中值得研究的中心議題。
鑒於我國尚無政府性基金的基本立法,政府性基金的法律制度框架仍比較模糊,並成為當前政府性基金改革面臨的最大制度障礙。系統研究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應當圍繞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及其構建來進行。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的構建主要在於一般法律層面,並需在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體系內力求較好實現財政立法與經濟立法、行政立法的耦合。依照政府性基金的基本運行邏輯和財稅法學的相關理論,可以將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分為設立制度、徵收和使用制度、監督制度、糾紛解決制度等基本方面。政府性基金的設立制度是有關政府性基金產生的制度,也是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監督的邏輯前提,設立原則、設立程序、設立範圍和政府性基金的基本要素,構成政府性基金設立制度的基本內容。政府性基金的設立主要應遵循設立法定與授權明確原則、補充性原則、財政公平原則、定期評審原則。
政府性基金設立程序的本質是立法程序,實現政府性基金設立的合法化,需要同時依據合法性原則對現有政府性基金項目進行清理,並規范現行的政府性基金申請審批程序。政府性基金的設立範圍在形式層面上應當體現政府性基金與稅收等其他財政工具的功能界限,在實質層面上則應當體現政府與市場、社會的必要分工,現行政府性基金設立範圍有待予以相應完善。政府性基金的基本要素是微觀意義上某一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內在構成,與宏觀意義上政府性基金整體的設立範圍相對應。一般來說,至少應當包括政府性基金的徵收主體、被課征群體、徵收對象、徵收標准等基本要素。政府性基金的徵收和使用在財政層面上實現著政府性基金設立制度的目的,是政府性基金日常管理的基本方面,與公眾接觸最為密切也最易發生糾紛,屬於政府性基金監督的主要對象,在政府性基金法律制度體系中處於最中心的地位。
政府性基金徵收制度主要包括徵收主體和徵收程序兩個方面。使用制度是財政支出層面的制度,應當重點關注使用原則、使用范圍和使用主體問題。會計制度和國庫制度是實現政府性展金日常管理的輔助性制度,可以納入政府性基金徵收使用制度的范疇加以研究。政府性基金監督制度應當主要指向與政府性基金日常管理相關的行政行為或行政過程。當前的政府性基金監督主要存在著監督體系的法治化程度偏低、外部監督不足、監督實效不佳、公眾參與缺乏、監督民主程度不高等突出問題。重構政府性基金監督制度,需要立足法治原則,強化外部監,增強代議機構的民主監督和公眾的民主參與,實現介法性監督與合理性監督並重,並著重完善政府性基金的預算監督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政府性基金糾紛的主要類型為行政糾紛,且以非抽象性糾紛為主。
從財政民主憲政的發展趨勢來看,現行的政府性基金糾紛解決機制因財政體制、司法體制以及政府性基金制度自身的限制,·亟雷加以重構。實現政府性基金糾紛解決機制的重構,首先應完善前置程序,強化協商、調解和復議機制:其次是拓展訴訟機制的作用,在完善普通行政訴訟機制的基礎上,構建公益行政訴訟,解決政府性基金領域發生的抽象性、客觀性爭議,並應合理考慮財政領域的特殊性,適時構建相應的專門財政訴訟;最後,有必要構建憲政(法)控制機制,化解政府性基金的合憲性爭議,實現對於政府性基金的憲政(法)控制。
對於政府性基金具體制度的系統考察和分析,是研究政府性基金立法的基礎。當前,政府性基金立法已經非常必要,並已具備相當的可行性。政府性基金立法需堅持法律保留、綜合協調、正義優先兼顧效率這三項基本原則,以集中解決政府性基金立法的層次定位、體系安排和價值定位等基本問題。選擇基本法的立法模式,構建政府性基金法律體系,需要重點安排政府性基金基本立法自身的內在邏輯,協調政府性基金立法與財稅基本立法、政府性基金立法與特定領域政策性立法的相互關系。
❾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監管的法律法規體系是怎麼構成的
《基金法》頒布後,中國證監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了一系列監管規則,形成了以《基金法》為核心,《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和《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等為配套規則的基金法律體系,對基金業市場主體的准入標准、行為規則以及基金運作的關鍵業務環節進行了系統的規范。
(1)法律。
①《基金法》是基金行業的基本法。《基金法》在充分總結我國基金業實踐經驗,並借鑒境外成熟規則的基礎上,系統規定基金運作的基本原則。同時,《基金法》還授權中國證監會根據《基金法》的原則制定一些操作性的實施細則,既有原則性,又有較強的操作性。
②《證券法》作為證券業的基本法,也是基金行業遵循的重要法律。《證券法》將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納入《證券法》的規范范圍。除上述規定外,基金作為證券市場的機構投資者之一,要遵守《證券法》中的交易、清算、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原則。
此外,基金活動涉及眾多的民事法律關系,還需遵守其他一些法律的相關規定,如訂立基金合同、託管協議、代銷協議,需要遵守《合同法》。與基金活動有關的其他重要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則》、《合同法》、《信託法》、《會計法》等。
(2)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主要包括:
①《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設立標准及審批程序、公司重大變更事項審批程序、公司治理及經營原則、監督管理措施等內容。
②《證券投資基金託管資格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託管人資格條件、審批程序及監管要求。
③《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募集申請條件、審批程序、設立條件、基金申購與贖回原則、基金投資與收益分配原則、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程序、監管要求等內容。
④《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主要規范基金代銷機構資格審批、基金宣傳推介材料的基本要求、基金銷售費用、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及監督管理等內容。
⑤《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內容及基本要求。
⑥《證券投資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主要規定基金行業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核程序、行為規范等內容。
此外,中國證監會根據行業發展的情況及監管需要,單獨或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如《基金管理公司內部控制指導意見》、《貨幣市場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等。
(3)自律性規范。自律性規范包括滬、深證券交易所發布的《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發布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業務實施細則》,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行業公約》等。
健全有效的基金監管體系是基金業健康快速發展的保證。經過幾年的探索,目前已構建了分工明確、協調配合、高效有序的基金監管體系。中國證監會作為基金監管體系的組織者和領導者,擔負著行政許可、政策研究、規則制定、組織指導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的監管工作等重大職責,在基金監管體系中處於核心地位;中國證監會各派出機構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對轄區內的從業機構進行日常監管;證券交易所對基金在交易所內的投資活動進行監管,負責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監管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負責基金從業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自律管理。
你這個問題過大,不好說的很准確的。
❿ 赴美投資需要注意哪些勞動法問題
奧地利勞動法是對雇員和僱主的權利、義務進行規范的法律體系,既包括由歐盟立法轉化而成的國內法和本國法律法規,也包括行業性集體協議等約束性文件。隨著走出去戰略的深入實施,我國企業對奧投資日趨活躍。加大研究奧勞動法,依法處理勞資關系,對投資項目的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
一、奧地利勞動法的歷史沿革、組成及特點
(一)歷史沿革
奧地利勞動法是在雇員與僱主的長期斗爭中誕生的。1889年,奧地利產業工人第一次走上街頭,就縮短工時進行示威遊行。1918至1920年,奧頒布《休假法》、《集體協議法》、《雇員協會法》等多部法律,構成了現在奧社會法和勞動法的主要內容。20世紀70年代,奧實施一系列社會、勞動市場政策改革,出台了《勞動基本法》、《外國人就業法》、《夜班及重體力勞動者法》等。經過勞資雙方的斗爭與相互妥協,奧地利法定工作時間也不斷縮短,休假時間得到延長。
表1:法定工作時間和休假時間的演變
年份
工作時間(小時)
休假時間(周)
1960年
45
2
1970年
43
3
1980年
40
4
1990年
38或38.5
5
(二)主要法規
可分為兩個部分:
1.勞動合同、勞動關系等涉及個人的立法,用於規范雇員和僱主之間的法律關系,包括勞動合同的訂立與終止、雇員和僱主的權利及義務等。該范疇下包含各種不同的法律法規,有些適用於所有雇員,有些僅適用於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如《休假法》)或某一勞動群體(如《雇員法》)。保護雇員權益的法律也屬此類范疇。
2.涉及企業整體的立法,用於規范有關權益代表機構的設立、功能的法律法規。最重要的法律為《勞動基本法》,其第一部分規定了集體協議的法律基礎,第二部分規定了企業職工委員會(Betriebsrat)的共決權。
(三)特點
奧地利勞動法內容龐雜,涵蓋《休假法》、《勞動時間法》等工資待遇類法律,《雇員協會法》雇員自治機構立法,《雇員保護法》等勞動保護法規以及針對特殊群體的《孕產期婦女保護法》、《外國人就業法》等。勞動法注重權力制衡,從社會法屬性出發,側重保護處於弱勢地位的雇員群體,允許其通過工會、職工委員會等機構維護自身利益,與僱主相互制衡。勞動法權責分明,明確規定了僱主與雇員的權利及義務,有利於調整勞動關系,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二、勞動關系的確立與解除
(一)勞動合同的訂立
《勞動合同法修正案》規定,勞動合同可採用書面方式、口頭協議或「實際行動」(取得實際工作成果並被僱主接受)訂立。如無書面合同,則僱主必須向雇員面交聘用通知(Dienst- zettel),對雙方的主要權利和義務進行書面確認。
一般情況下,僱主和雇員以相關法律和集體協議規定的最低標准(如最低工資、加班補貼、正常工作時間、休假時間等)為基準,就勞動合同的內容進行談判。以鋼鐵和金屬加工業為例,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包括對鋼鐵和金屬加工業集體協議適用性的規定,以及對員工試用期(4周)、職責、工作地點、工作時間(每周正常工作時間38.5小時)、工資、病假、休假、解約的具體規定。合同樣本可在奧地利聯邦商會官網下載(鏈接附後)。
(二)勞動合同的解除
1.解除類型
解除合同分為試用期解約、到期解約、協商解約、單方面提前解約(解僱、辭職)四種類型。1個月試用期內雙方均可隨時提出解約,無需說明理由。但如果雇員因歧視性原因(如性別、民族、宗教或世界觀、年齡、性取向、殘疾等)遭解僱,則可駁回解僱要求或向僱主索賠。單方面提前解約時需以書面通知方式終止勞務關系,通常不需要作出解釋,僱主和雇員均可根據法定的解約通知期限進行解僱或辭職。如雇員提出辭職,均需提前一個月通知僱主。僱主解僱員工時,需按照法定期限(詳見表2)提前通知。雇員工作時間越長,提前通知的期限越長。
表2:法定解僱通知期限
在現企業工作年限
提前通知期限
2年以內
6周
2-5年
2個月
5-15年
3個月
15-25年
4個月
25年以上
5個月
2.解僱保護程序
在解僱員工之前,僱主有義務通知職工委員會。職工委員會可在一周之內對解約進行表態,表示同意(需三分之二多數)、反對或無意見。為防止終止勞動關系時出現不公,《勞動基本法》第105條規定了一般性保護原則(適用於擁有5 名以上雇員的企業),要求僱主對終止勞動關系提出正當理由,如雇員不符合崗位要求、企業因經營不暢需裁員等。
如職工委員會對解僱決定表示同意,則雇員無法再進行申辯。如職工委員會認定解僱行為是出於不道德的目的,或會損害雇員經濟利益,職工委員會可向勞動法院申訴,對解僱予以駁回。如職工委員會對解僱無意見,則雇員還可在職工委員會表態截止後的2周內向勞動法院申訴。由於訴訟往往久拖不決,對勞資雙方都存在較大風險,所以雙方多以和解為主,即勞方同意終止勞動關系,而資方會根據職工工齡給予相應補償。
在有重大理由的前提下,僱主有權開除雇員,可不事先通知而立即終止合同。重大理由包括嚴重違法行為、泄露公司機密、不服從上級指令等。僱主應在發現後的3天內迅速處理。與解僱不同,勞動關系在宣布開除時便立即結束。
3、特殊保護人群
對某些雇員群體適用特殊保護規定,包括孕婦、休產假的雇員、職工委員會成員、服兵役人員、殘障人士、學徒工等。如解僱受特殊保護人群,則需報請勞動法院批准。
三、雇員管理
(一)勞動保護
1.勞動安全和健康保護。包括所有涉及技術標准和衛生標準的保護法條,如《雇員保護法》及相關條例。在安全和健康的環境中工作是雇員的基本權利,僱主必須在確定工作場所及工作流程、選擇工作設備和材料及使用員工時基於預防危險的原則。
2、工作時間及特殊群體保護。包括針對特殊群體出台的專門保護法,如《孕產期婦女保護法》、《兒童及青少年就業法》等。還包括關於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法律法規以及對特定職業群體(如司機)的特殊規定等。
(二)保障雇員基本權利
1.工作時間。每天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不得超過40小時。但多個行業的集體協議削減了每周正常工作時間,例如零售業、鋼鐵和金屬加工業的正常工作時間是每周38.5小時,印刷業是每周37小時,傳媒行業僅36小時。工作時間的分配則靈活多樣,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調整,如設立工時賬戶、實行彈性工作時間或倒班制等。如實際工作時間超出規定時間,員工有權要求獲得加班工資,加班工資通常高出正常工資標准50%。
2.休假。《休假法》規定,雇員有權利享受帶薪年假,工齡25年以內年假為30個工作日(周一至周六),工齡25年以上的增至36個工作日。從開始計算年假的當年年底起,未用完的年假2年有效。
3.最低工資。薪酬主要通過雙方簽訂的合同加以規定。奧地利沒有法定最低工資,但大部分行業的集體協議均規定了最低工資水平,僱主支付的工資必須達到或超過最低工資水平,否則將被處以每位雇員1000歐元至1萬歐元的行政處罰。如超過三位雇員的工資未到最低標准,或僱主再次違反最低標准規定,罰金將增至每人2000歐元至2萬歐元。
表3:奧地利主要行業最低工資
主要行業
每月最低工資(歐元)
機械和金屬製品業
1724.17
汽車業
1724.17
建築業
1602
化工業
1721.41
電子業
1692.27
為合理避稅,奧地利企業每年通常分為十四次發放月薪,除1至12月按月發放外,還在年假和聖誕節時各發放一次獎金(通常與月薪數額相同)。
(三)雇員自治機構
1.工會。奧地利工會聯合會(ÖGB)是一個跨黨派的雇員利益代表機構,包含7個行業工會,採用自願會員制,擁有約120萬會員。該組織就制定集體協議提出意見建議,並對涉及職工利益的法律草案進行表態。
2.雇員協會。雇員協會與工會合作,共同代表職工的社會、經濟、職業和文化利益,主要職責是為就業者提供勞動法方面的咨詢、為勞動和社會法庭提供法律咨詢,對相關法律草案表態,在國家和國際委員會層面代表職工利益。雇員協會實行義務會員制(擔任領導職務的高級雇員、公職人員除外),會費為工資總額的0.5%,每月最高不超過21.15歐元,由僱主與社會保險機構一同繳納。
3.職工委員會。雇員5人以上企業可選出職工代表成立職工委員會(除農林業企業及私人家庭),人數與企業職工人數成正比(詳見表4)。1000人以上的企業中,雇員每增加400人,職工代表增加1人。
表4:奧地利企業職工委員會成員人數
雇員總數
職工代表人數
雇員總數
職工代表人數
5-9人
1
201-300人
6
10-19人
2
301-400人
7
20-50人
3
901-1000人
13
51-100人
4
1001-1400人
14
101-200人
5
1401-1800人
15
職工委員會的職責如下:就公司協議進行談判;確保集體協議和公司協議的一致性;就改善工作條件和安全性提出建議;對工作場所的設計擁有發言權;對人事和公司業務擁有發言權;可就解僱提出意見並向法院提出質疑;在特定前提條件下可阻止調動工作;須了解所有涉及員工利益的事項。
(四)特殊情況下的雇員保護
1.病假。雇員在生病期間可在一定時間內領取工資,工資額與工作年限相關。詳見下表:
表5:法定病假期間領取工資數額及時限
在現企業工作年限
領取全額工資時限
領取半額
工資時限
每次生病最長領取工資時限
0-5年
6周(工傷加2周)
4周
10周
(工傷加2周)
6-15年
8周
4周
12周
16-25年
10周
4周
14周
26年以上
12周
4周
16周
超過最長領取工資時限後,可在醫療保險公司申請疾病津貼(Krankengeld),最長可領取一年,數額取決於員工生病前一月的工資和生病期間領取的工資額。生病雇員並不享有特殊保護,企業可因正當理由予以解僱。
2.失業。2003年以前參加工作的雇員適用老辦法,被解僱後根據工齡長短向僱主領取兩個月到一年不等的遣散費。2003年以後參加工作的雇員,僱主按其月工資的1.53%為其繳納失業保險(遣散費基金)。以下特殊時期也需繳納失業保險:培訓、服兵役、產假、病假期間由僱主支付;領取育兒津貼期間、臨終陪伴期間由家庭負擔平準基金(FLAF)支付;脫產學習期間由勞動市場服務局支付。繳納滿3年後,雇員失業時即可領取相應的遣散費。
3.退休。奧地利養老保險由國家養老保險、企業養老保險和商業保險三部分組成,國家退休金為最重要保障,企業和私人養老金的重要性不斷上升。《企業退休金管理法》規定了四種退休金支付方式:養老基金、企業團體保險、直接支付和人壽保險。養老保險的數額為月工資收入的22.8%,其中僱主繳納12.55%,雇員繳納10.25%。奧地利的法定退休年齡是男性65歲,女性60歲,從2024年起女性退休年齡將逐步推遲,到2033年統一為65歲。不過目前奧地利人的實際退休年齡早於法定年齡。
4.企業破產。為在企業破產時更好地保障雇員利益,奧地利1977年實施《破產薪酬保障法》,規定公司破產時雇員工資由破產薪酬基金有限公司(Insolvenz-Entgelt-Fonds)支付,基金的主要資金來源為僱主繳費,相當於失業保險的追加費(占月工資0.45%)。一旦公司進入破產程序,僱主無力支付雇員工資,僱傭關系依舊保留,雇員可向破產-薪酬-基金有限公司申請破產薪酬。
(五)外國人在奧工作規定
《外國人就業法》、《定居和居留法》、《外國人事務局法》等規定,外國人希一年之內在奧居留6個月以上的,需獲得居留許可(簽證和居留證),希在奧長期就業的,需獲得工作許可。以上規定不適用於瑞士和列支敦斯登居民、歐盟成員國居民和歐洲經濟區居民。
居留許可由移民部門和警察機關出具,最重要的居留證是2011年7月1日引入的「紅白紅卡」。第一類普通紅白紅卡,是在奧居留並為特定僱主就業的工作許可,申請時還需出具奧地利勞動市場服務局(AWS)出具的就業市場需求鑒定報告。第二類高級紅白紅卡,除了具有居留許可的功能,持有此卡的人員可自由求職、不受限制。居留滿5年並符合相關移民規定,則可獲得永久性的「歐盟長期居留」。除紅白紅卡外,2011年7月1日起還針對外國「關鍵人才」引入「歐盟藍卡」,申請人需保證最低工資是奧地利平均工資的1.5倍。以上居留證均已包含就業許可。
廊坊律師:網頁鏈接
申辦程序和時間方面,「關鍵人才」可較快獲得就業許可,移民局一般在接到申請六周內給予答復。其他就業人員需按正常程序申請在奧居留及工作許可,頗為繁瑣且費時,一般需耗時四至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