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對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及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在印花稅徵收上有何具體規定
一、對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版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權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規定:「二、關於印花稅問題
1.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4permil;的稅率徵收印花稅。
2.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企業,下同)買賣基金單位,在1999年底前暫不徵收印花稅。」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單邊徵收問題的通知》(財稅明電〔2008〕2號)規定:「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從2008年9月19日起,調整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徵收方式,將現行的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對雙方當事人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調整為單邊征稅,即對買賣、繼承、贈與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的出讓方按千分之一的稅率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對受讓方不再征稅。 」
『貳』 私募基金管理人降低投資者風險的方式有哪些
1,專業性更強
2,有多種投資工具可以做對沖
3,有明確的止損合同約定
『叄』 基金管理人是指什麼
基金是眾多復投資者把資金匯集起制來,並交給基金管理人管理,投資於股票、債券,以獲取投資收益的金融工具。由於基金實力雄厚,由專業人士理財,使得基金可以涉足多種證券,進行組合投資。因此,一部分基金能做到在反彈行情中跟漲,在下跌行情中抗跌,跑贏大盤。如果選擇基金,投資者就無需在1400家上市公司中做出艱難選擇。也無需了解這1400家公司的經營、業績以及行業的發展前景。
『肆』 基金管理人如何區分保守型,穩健型,積極型投資者
基金管理人在向投資者推介特定基金產品之前,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調查。在完成投資者問卷調查和風險評估後,管理人需要做的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對投資者進行風險等級的劃分,對基金投資人進行合理評評價。基金投資人評價應以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來具體反映,通常採用三檔和五檔對投資者進行分類,三檔是指:保守型(低風險)、穩健型(中風險)、積極型(高風險);五檔是指:保守型(低風險)、相對保守型(中低風險)、穩健型(中風險)、相對積極型(中高風險)、積極型(高風險)。
『伍』 基金公司將投資者的錢用來做什麼又是怎樣獲利的基金操盤是什麼意思誰來操盤
基金公司的收入形式是管理費。我國的公募基金是不能和投資者分享基金收益的,只能內通過管理容費的形式提取。
基金管理費由基金管理人收取,一般按前一日基金資產凈值計提當日的管理費,管理費計算如下:
H=E×管理費年費率÷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凈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定期支付。
『陸』 為什麼母基金可以助力中小企業發展君曜資本作為母基金管理者水平如何
母基金能夠覆蓋頭部GP和企業,優化資金使用效率。通過母基金的方式投資不同的投資機版構或者VC,不僅權可以將投資時間線拉長,風險也比較可控,所以能真正地長期服務於中小企業。君曜資本是專業的母基金管理人,在篩選頭部的股權基金的同時也在為投資人挖掘優質的稀缺資源。在結合君曜資本管理團隊嚴格的篩選、深入的調研以及專業的風險評估之後,充分發揮所投項目獨特的優勢,打造出極具成長潛力的產品,為投資人創造多元化的資產配置。
『柒』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