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境內外。
第三條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第四條 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肆仟萬元,來源於境內外企業、機構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本金存款的利息收入;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的收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條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第六條 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西城區德勝門東大街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是:(一)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活動;(二)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三)組織人員培訓;(四)獎勵在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五)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1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認同基金會宗旨,熱心公益事業,支持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工作的專家學者、社會知名人士、企業家、對基金會有重要貢獻的人士方可當選為理事。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基金會理事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基金會舉辦的活動;
(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遵守本基金會章程,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
(五)對表決後的理事會決議承擔責任;
(六)支持和幫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三分之一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提議秘書長人選,由理事會選舉;
(五)批准重要項目計劃。第二十八條 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副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理事長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二)受理事長委託,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經理事長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擬訂資金的籌集、投資管理和使用計劃;
(三)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決定;
(五)提議內部機構設置,報理事會決定;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批准;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基金會可聘請關心和支持基金會工作的知名人士擔任顧問。
第三十條 基金會設立學術委員會,負責基金會有關活動的學術指導、論證與鑒定。學術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學術委員會委員為兼職人員。
第三十一條 基金會設立資產管理和薪酬委員會,負責資產管理決策和基金會工作人員的薪酬制度。第
三十二條 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條 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機構和組織的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得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五條 基金會組織募捐時,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六條 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資助有關的研究課題、人員培訓、學術研討與交流活動;
(二)獎勵政策咨詢和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
(三)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十九條 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社會公眾的募捐;
(二)委託資產管理;
(三)其他符合理事會決議的投資活動;
第四十條 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基金會的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二條 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時,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包括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八條 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 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二)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第五十二條 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十五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基金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基金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捐贈國家政策研究機構;
(二)捐贈國家重點政策研究項目。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6年1月 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B. 請問從那裡可以得到《美國基金會研究》這本書
中國非營利組織:定義、發展與政策建議
王 名 賈西津
一、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與分類
討論「非營利組織」問題,首先面對的是對這一詞彙的定義及相關的分類問題。這兩個方面又都容易引起歧義,故這里首先分別作較詳細的闡釋。
1.非營利組織的定義
非營利組織是英文non-profit organization(NPO)的中譯,一般認為現代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出現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前後[1]。與非營利組織類似的詞彙還有「非政府組織」(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公民社會組織」(civil society organization)、「第三部門」(third sector)等。1998年國務院將設於民政部的原社會團體管理局改為民間組織管理局,「民間組織」一詞從此作為「非營利組織」的中國官方用語開始被正式使用[2]。這些詞彙的含義大同小異,這里不作深入探討,本文所稱「非營利組織」,在一定意義上和上述詞彙是相通的,可互換使用。
那麼,如何理解非營利組織呢?國際社會對這種社會組織的關注大致始於20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開始有學者關注中國的類似組織。關於非營利組織的定義,較為流行的是美國約翰-霍普金斯大學萊斯特 · 薩拉蒙(Lester Salamon)教授提出的所謂五特徵法,即將具有以下5個特徵的組織界定為非營利組織:(1)組織性;(2)非政府性;(3)非營利性;(4)自治性;(5)志願性。這一定義被用於薩拉蒙教授主持的對全球42個國家非營利組織開展的國際比較研究項目,後來常為人們所引用。在這一定義的5個特性中,非政府性和非營利性被公認為是非營利組織的基本特徵,組織性被視為一個不言而喻的前提,但對非營利組織的其他特徵,有人針對不同國家、地區的情況提出了修正。
日本的重富真一提出結合亞洲國家的國情,可將上述定義修正為如下6個條件:(1)非政府性;(2)非營利性;(3)自發性;(4)持續性/形式性;(5)利他性;(6)慈善性[3]。他強調亞洲的多數國家屬發展中國家,從經濟上和社會上救助弱勢群體是非營利組織存在和發展的特殊背景,因而應將利他性作為一個重要指標,以區別那些以相互扶助為目的的社區非營利組織;進一步來看,具有利他目的的非營利組織,其開展活動的主要資金不能來自受益者,而應主要來源於社會捐贈和受益者之外的其他主體,換言之,是否非政府組織的另一個重要標准,是看其資金是否來自向受益者收費之外的其他來源,即慈善性。重富真一的標准比流行的非營利組織定義嚴格,突出了發展中國家非營利組織扶助救濟的重要屬性。
在我國,完全符合西方標準的非營利組織幾乎不存在。但又確實存在一些從行為和運作機制上不同於政府又不同於企業的社會組織,因而中國學者大多更傾向於從推動和促進非營利部門的發展的角度出發,不將定義限製得過於嚴格。比如康曉光認為,只要是依法注冊的正式組織,從事非營利性活動,滿足志願性和公益性要求,具有不同程度的獨立性和自治性,即可稱為「中國的非政府組織」。[4]
無論在中國還是在國際上,非營利組織都並非是一個具有明確內涵和外延的術語,各個國家和地區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有不同的側重,但這一概念總體上強調的是類似的屬性,即指獨立於政府和企業之外的社會組織,從這個意義上非政府組織被稱之為區別於政府與企業的「第三部門」。
基於上述認識,我們提出,在觀察中國的非政府組織時需要注意如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法律地位與實際屬性不完全對等。在中國,與薩拉蒙的定義最為接近的法律實體,是在各級民政部門登記注冊、並為《民法通則》所承認的社會團體,以及按照有關行政法規所定義的民辦非企業單位。[5]但它們並不代表中國非營利組織的全部,也稱不上是典型。這主要與中國民間組織在雙重管理體制下的登記困境和稅收法律體系不完善造成的公益不足相關。如一些從事非營利公益活動的組織不得不以企業法人的身份存在,而一些營利性的培訓機構等也登記為民辦非企業單位,在名義上成為非營利組織。同時,社會團體大多缺乏「獨立性」和「自治性」,而許多未經注冊的組織卻在不同程度上合乎非營利組織的定義。在國外,非營利組織的法律地位一般依據稅收情況確定,如美國非營利機構在國稅局申請,大量基層組織並未經過國稅局登記而存在,雖不享有免稅待遇但具有合法地位;日本除正式登記為NPO法人之外,存在大量的任意團體;我國台灣地區也存在許多合法的「非法人」非營利組織。
第二,處於轉型中的事業單位可以被納入觀察視野。由於計劃經濟下的政企合一、政社合一,中國在改革開放前不僅缺乏獨立於政府運作的民間組織,甚至連真正意義上的企業也不存在,有的只是國家概念下的「單位」。[6]隨著市場經濟的發育,這些「單位」逐漸分化成為市場體系中不同運作機制的部門。事業單位正處在轉型的時期,一部分已經相對獨立出來,成為具有一定自治性的實體,更多的還在轉化的過程中。而從發展的角度看,事業單位今後必將趨於分化,除少量重要者由國家財政支持成為國立的非營利機構,大量的事業單位或者轉化為市場經濟中獨立運作的經濟實體,即企業,或者成為社會中自治性的非政府組織。如目前醫院的非營利、非營利性分類管理已經實施,體現了衛生事業單位轉型的思路。
第三,政治性自治組織屬於廣義的非政府組織概念。薩拉蒙在其早期研究中,對非政府組織的界定還有「非政治性」和「非宗教性」的限制,但後來特意去掉了這兩個條件,擴大了非政府組織的范圍。有人認為在中國村民自治過程中產生的村民自治組織(村委會)以及社區建設中出現的社區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也應被包括在非政府組織的概念中[7]。我們認為,在廣義上,村委會和居民委員會也合乎非政府組織的屬性,但其產生背景較特殊,且是一個數量眾多的同質群體,因此在研究時需要將其與一般意義上的非營利組織區分開來。
概而言之,我們認為,定義中國非營利組織需要滿足的基本條件是:不以營利為目的且具有正式的組織形式、屬於非政府體系的社會組織,它們具有一定的自治性、志願性、公益性或互益性,但並非面面俱到,需要客觀而動態地加以觀察和理解。在當前這樣一個處於轉型時期的歷史條件下,較寬泛的界定標准將有利於更好地推動相關社會組織的發展。當然,進行科學的分析、研究和管理,應當細致分類,以便針對各種類型的非營利組織按其特性區別對待。真正較嚴格地滿足上述組織性、非政府性、非營利性、自治性、志願性的組織,可理解為狹義的或典型的非營利組織。
2.中國非營利組織的分類體系
目前,中國尚沒有一個明確的非營利組織分類標准。現行法規體系中只將其劃分為「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這對於完善稅收與管理體系顯然不利。從長遠看,美國的做法值得借鑒。在美國,只為會員服務的互益型組織雖可享受免稅待遇,但接受捐贈時要計算所得稅;只有那些為公民服務的公益型組織不僅享受免稅待遇,且其接受捐贈時會得到優惠的扣稅待遇。參照這一思路,可將中國現階段的非營利組織大體上分為會員制互益型組織、會員制公益型組織、運作型組織和實體型社會服務機構等,其中各種類型下還可以再作細分。另外,人民團體、未登記或轉登記團體(如在工商部門登記的非營利性團體),都可依照其組成分別劃入這些組織形式中。值得一提的是國有事業單位,它們是使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各種非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其中包括各種國有的醫院、學校、劇團、養老院、研究所、中心、圖書館、美術館等等,這類事業單位在登記管理上屬中央編制辦。許多事業單位目前正處在一個轉型過程,部分也將逐漸分化成不同形式的非政府組織。圖1概括了中國現有的各種主要的非政府組織。
圖1 中國非營利組織基本分類
與現有法規框架下的分類標准相比,上述分類體系突出了以下幾個特點:
第一,以公益性和互益性作為基本區分標准。「公益」是指社會上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或社會全體的利益),「互益」是指某一特定群體內的互助性利益。將單純互助性的社團與公益性社團區別開來有利於稅收政策的制定。這里側重說明一下互益型組織,它們存在於社會生活的各個不同方面,最主要有兩個方面,即經濟領域和社會領域。存在於經濟領域里的互益型組織,包括我們通常所說的行業協會、商會、職業團體、工會等,其共有的一個重要特點是它們的活動和企業等營利組織密切聯系在一起,是市場經濟存在和發展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在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這類組織通常被稱之為「經濟團體」、「產業團體」、「勞工組織」等,而區別於通常所說的社團。我們稱之為經濟性團體,由於其與市場經濟結合最緊密,在運作機制、管理方法上都有別於其他類型的團體。互益型組織的另一類是社會性團體,如各種學會、同學會、聯誼會、興趣團體等,較為集中地體現了非營利組織的基本屬性。
第二,將基金會單獨列出。目前我國的法規體系中將基金會同其他會員制社團統一歸為社會團體,而實際上基金會與會員制社會團體的組織性質與運作模式均有很大不同,將會員制組織與運作型基金會區分是當今世界常見的做法,如我國台灣地區分別用公益社團法人和公益財團法人來規范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基金會又按照資金運營方式分為自行運營資金的「運作型基金會(Operating foundation)」和專門用於資助的「資助型基金會(Grant-making foundation)」。
第三,將實體型社會服務機構進一步細分。由於學校和醫院在滿足公益需求中的特殊性和專業屬性,一般均被單獨列出,並通過特別立法加以規范,如日本的「特殊法人」(學校法人和醫療法人)等。這類組織因其實體性和服務性的特點,通常不列入所謂狹義非營利組織的范疇。在我國,現行法規中只有1998年公布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能夠對這類組織加以規范,但即使按照上述條例等級確認以後,也因沒有明確的法人地位而在稅收上難以定性。因此,我們主張:將非營利醫院和非營利學校單獨列出實行特殊政策。
第四,給各種非營利組織以更大的法律生存空間。如「未登記或轉登記團體」,其中大量的是因找不到業務主管單位,無法去民政部注冊登記,它們採取多種變通的方式以便生存和活動,包括注冊為工商企業等。對於這類組織,不應一概視為「非法」而加以取締,應依照法律允許它們生存和開展必要的活動。
二、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與特徵
1.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機遇
截至2001年底,民政部登記的全國各類社會團體12.9萬個,重新登記確認的民辦非企業單位8.2萬家。[8]中國的非營利組織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得到了迅速的發展,這種狀況體現了非營利組織面臨的許多有利的發展機遇,主要包括如下6個方面:
第一,始於1978年的經濟體制改革為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帶來了生存空間。經濟體制改革釋放了蘊涵在中國社會各個層面的巨大的能量和多樣化的需求,原有的政治化、行政化、一體化的社會走向了開放化、市場化和多元化。20多年的經濟體制改革已經形成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為整個社會走向自我服務、自我管理的多元治理模式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第二,逐步走向深入的政府改革將為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提供更為廣闊的空間。政府改革在90年代通過以「小政府、大社會」為目標的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為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提供了很大的社會需求和相應的部分資源,政府改革的深化將會進一步觸動原有單位體制的核心,政府將從更多的直接控制的領域退出來,將更多更具體的職能轉移給包括非營利組織在內的社會中介組織,地方政府創新將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繼續推進,加速整個社會的民主化和多元化進程,這一切都將大力推動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
第三,隨著現行法律法規的改善,一個法制化的外部環境正在逐步形成。對非營利組織來說一個不可否認的事實是:十多年來中國政府正在探索一條走向分類管理和逐步實現法制化的道路,1988年和 1989年,國務院先後發布了《基金會管理辦法》和《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10月又發布了《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1998年10月,國務院在對原有條例作了大幅度修訂的基礎上頒布了新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發布《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 1999年8月,中國歷史上第一個有關非營利組織的專門法案《公益事業捐贈法》出台。目前,重新修訂的有關基金會登記管理和海外駐華民間組織登記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規,也有望在近期內出台。同時,要求從法律上明確定位民間組織的修改民法或制定基本法的呼聲也越來越高,地方政府在這方面的創新之舉[9]則推動著整個法律政策環境的不斷改善。
第四,隨著市場經濟走向成熟,社會轉型和多元化的趨勢愈漸明朗。市場經濟的發展使社會趨向多元化,政府不再是社會公共事務的唯一主宰,單位制度在逐漸瓦解;以基層政權選舉為代表的政治民主化正在穩步推進。改革開放以來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盡管起步較晚,但它們在環境保護、扶貧開發、社會服務等諸多領域,已經積極介入並在其中發揮有效的作用。隨著社會轉型的進一步展開,自上而下的改革探索和自下而上的參與沖動推動著中國非營利組織越來越多地介入到各種社會事務及其決策過程中,並在其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
第五,加入世貿為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帶來機遇和挑戰。加入世貿對政府、企業和非營利組織有程度不同的影響。對非營利組織來說,主要的機遇是拓寬了國際視野並打開了爭取更多外部資源的可能性,同時政府職能轉變的步伐加快了非營利組織與政府之間走向聯合與合作的過程;中國非營利組織面臨的主要挑戰是:來自海外的競爭者出現了,對專業化能力的要求提高,必須適應國際慣例和參與國際競爭的轉型需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和走向彼此聯合與互律等等。
第六,在經濟市場化和社會多元化的進程中,公民參與的熱情越來越高,公民自由、自主、自治和志願服務的意識逐步培養和覺醒起來。中國自古有著社會自組織和自願結社的傳統,隨著經濟和社會的改革,隨著政府逐步退出許多社會控制領域,自上而下的人為的行政限制越來越少,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參與經濟、社會乃至政治過程的機會越來越多、熱情越來越高,在這個過程中人們的自由權力得到認同,自主精神得到倡揚,自治機製得到培育,志願服務的社會風尚逐漸形成,推動著整個社會資本的建設,從而為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奠定了重要的文化基礎。
總之,在轉型時期,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面對的經濟、社會、制度、文化、國際等各方面的環境都是富有挑戰性的,也充滿了機遇;反過來,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又將成為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社會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助推器。
2.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的特徵
回顧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所走過的道路,可以清晰地看到:隨著政府改革和市場經濟的推進,非營利組織越來越成為解決許多社會問題時必不可少的組織機制,無論政府也好,公眾也好,乃至企業等市場力量,都在推進以非營利組織為主體的公民社會的形成。
但是,分析一下就會發現,在改革開放以後發展起來的中國非營利組織中,有兩種來源不同的類型,一種是被稱為自上而下的非營利組織,它們與政府改革相關聯,在相當程度上是政府改革和政府職能社會化的產物,因此他們的主要的社會資源包括人、財、物、信息、管理和相應的組織資源等,主要來自黨和政府的相關機構等受權力控制的壟斷領域;另一種是被稱為自下而上的非營利組織,他們與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及與之相關聯的經濟、社會民主化進程有關,是公民有組織地參與經濟過程、社會過程乃至政治過程的產物,所以他們主要的社會資源包括人、財、物、信息、管理和相應的組織資源等,主要來自市場、社會、海外等開放的競爭世界。這樣兩種截然不同的資源來源及其所形成的非營利組織,體現了轉型時期中國公民社會的兩條不同的發展道路。
第一條道路可稱之為「自上而下的自治化道路」,其基礎在於政府改革和由此帶來的政府職能的社會化,表現為:在政府周延出現一大批不以黨政面目出現的機構,它們通常登記為獨立的法人,往往行使著原由黨政機構承擔的職能。主要包括三種形式:一是補充形式,即在外交、農業、環保等一些政策領域,主要作為相關公共政策的補充形式發揮作用;二是協調形式,即在如冶金、紡織等一些行業管理領域,主要作為政府對相關行業進行管理的協調形式發揮作用;三是執行形式,即在如婦女、勞工、殘疾人等一些社會政策和福利領域,主要作為政府特定方針和政策的執行形式發揮作用。這條道路的基本特徵是:具有轉型時期典型的雙重屬性:一方面具有模擬政府的行政性或自上而下的官僚性,另一方面又具有逐步增強的自治性,以及基於不同利益形成的面向市場和社會的不斷增長的自我意識、自我利益維護、自我主張、自主決策的沖動。這樣雙重屬性形成兩種相互對立的力量:回歸政府的行政化傾向和走向民間的自治化傾向。前者表現為這類組織對於自上而下的各種資源,包括編制、預算、職能、地位等,有著依然強烈的執念,會在各種適當的場合努力靠近黨政機關並積極謀求來自上面的庇護和特權;後者則表現為隨著這類組織的成長,他們越來越感受到來自政府的干預過多及其嚴重的束縛,會積極謀求在資源配置上的自主權,並努力爭取來自政府之外的各種有利的資源。
第二條道路可稱之為「自下而上的自主化道路」,其基礎在於經濟改革和對外開放所帶來的民主化和廣泛的公民參與,表現為:在黨政權力不及、政策失靈或者默許的邊緣地帶,往往依靠精英人物發起成立一定的組織(正式的或非正式的),他們動員媒體和各種社會力量,利用來自民間的各種資源,瞄準一定的社會問題開展積極的活動。具體形式體現為8個方面:(1)出現一批擁有廣泛群眾基礎的精英組織,如地球村、自然之友等;(2)出現如天則研究所、天恆可持續發展研究所、深圳綜合開發研究院等獨立的思想庫;(3)出現一批依託城市社區的志願者組織;(4)出現一批依託大學、開展公益咨詢的專家組織;(5)出現一批主要面向殘疾人等特殊人群的福利組織;(6)出現以大學為背景、面向社會的大學生組織;(7)出現市場經濟孕育的自發性行業組織;(8)出現深入農村基層的民眾組織。這條道路的基本特徵是:具有轉型時期典型的多樣性、自發性和隨意性,具體表現為:活動領域及方式的多樣性,組織管理及運作的自發性,制度設計及約束的隨意性。這些特徵制約著這類組織的發展,使其在組織的規模、績效、影響、社會公信度等許多方面受到限制。
上述兩種類型的組織和相應的兩條道路,其實襯托出中國非營利組織的艱難處境及其還處在發展起步階段的過渡性或轉型期的特徵:一方面,大量的非營利組織還很難真正成為獨立於政府的自治組織,尤其進入法律登記體系的非營利組織,許多還保留著政府或事業單位的色彩;而一些具有獨立性的社會自發組織,被排除在法律體系之外,生存空間受限。另一方面,管理和社會監督機制很不健全,存在較嚴重的非營利組織的營利行為,影響了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公信度。
三、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困境的分析
盡管總的來看,非營利組織已經並正在成為我國社會經濟發展中的一支重要力量,但就其能夠和應當發揮的作用而言,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是遠遠不夠的。特別是和國外非營利組織的發展相比,和正在興起並日趨完善的市場經濟的發展相比,和改革開放中社會巨大變遷帶來的需求相比,我國的非營利組織顯得明顯的先天弱質、後天困難。它們在獲取和運用資源、協調關系、發揮作用等方面都不存在明顯的優勢。大多數非營利組織在政府規制和市場擠壓下艱難尋求生存和發展之路,難以展現像我們在國外非營利組織身上看到的勃勃生機。調查顯示,41.4%的非營利組織認為資金缺乏是他們面臨的首要問題,其他相關的重要問題依次是:缺乏活動場所和辦公設施 (11.7%),缺乏人才(9.9%),政府支持力度不夠 (8.5%),組織內部管理問題(7.5%)等。
具體來說,當前中國非營利組織存在的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資源不足。相當一部分非營利組織資金嚴重不足,無法開展正常的活動,其中有不少組織處在名存實亡的「休眠狀態」;也有一些組織為了維持生存發展,在通過各種渠道開展與其自身業務不相乾的經營性活動或者違法活動。在人力資源方面,絕大多數受到政府支持的自上而下的非營利組織中,基本的工作人員幾乎都來自政府機構,其中有許多是從第一線退下來的離退休人員;很多自下而上的非營利組織則沒有或幾乎沒有固定的人才渠道,定員和編制極為有限,主要依靠志願者開展活動,這導致了普遍存在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科學、家長制等問題。
第二,能力不足。資金、人才等資源不足之所以制約組織的發展,除了受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制度環境與社會文化方面的限制之外,更重要的原因在於非營利組織自身的能力不足。這里所說的能力是綜合來看的,包括一個組織的活動能力、管理能力、創新能力、擴張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等。中國的非營利組織一般來說規模比較小,資金籌措能力比較低,動員社會資源的能力也就比較弱,加上組織管理不規范、不透明、不民主,又缺乏評估和社會監督,使得它們難以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和普遍的社會公信,不能發揮應有的積極作用。能力不足的背後是缺少具有創新能力的領導人。國內外無數成功的經驗表明,優秀的領導人是非營利組織發展中至關重要的一個條件,但我國現行組織人事制度限制了優秀人才進入非營利組織,使得其中難以產生具有企業家精神的優秀的領導人。
第三,缺乏自治。從前述非營利組織的五個特徵屬性看,無論非政府性、非營利性,還是自治性、志願性或組織性,在中國的非營利組織身上都表現得不鮮明。究其原因,最根本的還在於缺乏自治。中國有相當一部分非營利組織是通過獲取自上而下的資源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它們或者由各級黨政機構所直接創辦,或者本身就從黨政機構轉變過來,或者由原黨政官員及與黨政關系密切的知名人士所創辦。這些組織,不僅其主要的資源來源於黨政機關,且在觀念上、組織上、職能上、活動方式上、管理體制上等各個方面,都嚴重依賴於政府,甚至依然作為政府的附屬機構發揮作用。即使民間自發建立的非營利組織,由於要掛靠在業務主管單位上,也會受到政府各方面的限制和干涉。這種狀態隨著政府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不僅束縛了自身的手腳,也嚴重束縛了政府的手腳。解決這種政社不分的問題,需要實現體制的轉變和觀念上的革命,充分認識到非營利組織的性質、地位、作用,使其成為真正具有自主性的自治組織。
第四,發展不平衡。這表現在:中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在區域之間、城鄉之間和不同領域之間,呈現巨大的差距。就區域不平衡來說,不僅東西相比西部發展嚴重不足,沿海和內地相比內地發展嚴重不足,而且同為東部和沿海,區域之間非營利組織的發展也有很大差距;就城鄉不平衡來說,城市、特別是特大城市非營利組織發展得較快,開展的活動較為集中,社會對非營利組織的認知和公信度也較高,但是在中小城鎮特別是廣大的農村地區,除了扶貧開發的少數外來的非營利組織之外,真正當地的非營利組織很少,社會對這些組織的關注和支持也很少;就不同領域之間的不平衡來說,非營利組織在那些相對說來政策寬松、易於得到資源而進入門檻較低的領域已經開始出現低水平重復的現象,但那些存在大量社會問題、迫切需要公民參與的領域,包括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領域,如失業與就業、社會保障、勞工權益保護、國際區域沖突和外交等領域,卻因種種原因極少有非營利組織進入。這對於非營利組織整體部門的發展無疑是一個很大的欠缺。
以上簡要概括了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這些問題並不是孤立的,不完全是由非營利組織自身的管理和能力建設不足所造成的。在這些問題的背後,是處在轉型時期的整個中國社會。可以說,中國非營利組織發展中出現的問題實際上是社會結構變遷的結果,反映了整個社會在轉型過程中價值觀念、治理模式與體制的根本轉變。
第一,社會轉型中基本價值與制度構建的雙重缺陷。中國正處於經濟體制轉軌和社會轉型的歷史時期,相比社會經濟的迅速變遷,制度和文化建設方面出現一定程度的空缺。對非營利組織的發展而言,首先面對的是來自現行法規和政策上的嚴格的制度限制。當前我國在民間組織管理上的基本特點是:門檻高、限制多、監管不力。現行的雙重管理體制[10]、分級管理原則[11]和非競爭性原則[12],都與傳統的計劃經濟管理體制相關,它們設置了一個對於普通公民來說高得難以逾越的門檻,在相當程度上限制了非營利組織通過登記注冊來獲得合法地位。但是另一方面,一個組織一旦登記成立,除了象徵性地接受財務管理方面的「年檢」之外,沒有任何日常性的評估和監督管理方面的制度約束,同時也難以落實有關公益事業的減免稅待遇。其結果,使得整個第三部門內部良莠皆存,實際上損害了真正的公益組織。近來頻頻出現的公益腐敗現象,包括挪用巨額善款進行非正常投資等問題,其根本原因也在於非營利組織管理上長期存在的制度缺陷。國外一般按照宗旨、收入分配及其開展的活動嚴格劃分營利和非營利兩種不同性質的組織,並對不同性質的非營利組織給以不同的稅制待遇和相應的管理辦法。國內則沒有這樣的區分和明確規定,比如把本來就包括營利和非營利兩種類型的民辦學校全部規定為非營利,對
C.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的項目開展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China Development Forum,簡稱CDF)於2000年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設立,並由其主辦,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承辦,迄今為止已連續舉辦了15屆,它已成為中國政府高層與國際商界、學術界相互交流溝通的重要平台,每年3月兩會閉幕後的一周,論壇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召開年會。
中國發展高層論壇2015年會將於3月21-23日在北京釣魚台國賓館舉行,主題為「新常態下的中國經濟」。
中美金融研討會
從2004年開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每年與哈佛大學法學院共同舉辦主題為「構建21世紀金融體系」中美金融研討會。
發展熱點午餐會
為及時跟蹤國內外經濟運行和社會發展中的熱點問題,了解當前經濟全球化的最新趨勢、介紹發展研究領域的前沿學術動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和中國國際金融有限公司攜手,自2007年11月起定期舉辦「發展熱點午餐會」。 中國發展報告
《中國發展報告》(China Development Report)是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組織研究和定期發布的大型研究報告,選擇的主題都是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問題。 《中國發展報告2007:在發展中消除貧困》《中國發展報告2008:構建全民共享的發展型社會福利體系》《中國發展報告2010:促進人的發展的中國新型城市化戰略》《中國發展報告2011/12:人口形勢的變化和人口政策的調整》《中國發展報告2013/14:中國農村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之路》貧困地區兒童
經過實地調研和專家論證,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2009年9月在青海省樂都縣啟動「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試點。項目包括營養干預和學前教育兩部分,旨在實現新生兒出生健康,嬰幼兒營養正常,學前教育基本覆蓋。
「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包括-9~24個月營養干預和3~5歲學前教育兩部分。
營養干預部分包括:
(1)對孕婦免費提供孕期多種微量營養素補充(「營養片」),直至分娩;
(2)對滿6月齡以上的嬰兒免費提供嬰幼兒輔食營養補充(「營養包」),直至嬰兒滿24個月;
(3)設立「媽媽學校」,為孕婦和6個月以下嬰兒家長定期提供營養保健知識培訓。
學前教育部分包括:
(1)利用村小的富餘校舍,設立村級「早教點」;
(2)從當地招募受過專門訓練或有相關經驗的幼教志願者;
(3)採取「走教」方式,由志願者在各「早教點」開展學前教育活動。
幼兒園計劃
2012年1月,「貧困地區兒童早期發展」項目的學前教育部分獨立為「山村幼兒園」計劃。 山村幼兒園計劃(Village Early Ecation Center)的目標是在中西部省區選擇貧困或偏遠的縣,招募幼教志願者,採用「走教」的方式,把早期教育送到山區孩子身邊。 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
為確保經濟與社會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哈佛大學肯尼迪學院和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合作舉辦公共管理高級培訓班,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具體承辦。
企業管理高級研修班
中國企業管理高級研修班由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和劍橋大學中國發展信託基金具體組織承辦。學員由中組部委派,均來自國有大型企業的高級管理者。
D.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1997年11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由國務院發展研究版中心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法權人組織,是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它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薛暮橋先生和馬洪先生任名譽會長。
注冊資本:4000萬人民幣
E. 中國國家發展基金會是否屬於國家教育行政部門
應該是沒有源這個基金會吧?有國家發展研究基金會。
國家發展研究基金會: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1997年11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是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它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薛暮橋先生和馬洪先生任名譽會長。
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基金會的資金主要來源於國內外企業、機構和個人的捐贈和贊助。資金的用途是資助有關課題研究、學術研討、人員培訓和對外交流活動;獎勵政策咨詢和有關學術研究領域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資助符合基金會宗旨的其他社會公益活動。
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指導和社會各界的關心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將努力做好理事會確定的各項任務,不斷提高基金會的能力,為中國的經濟發展、社會和諧作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F. 請問目前在中國有哪些機構、基金會、個人在關注和促進流動兒童,打工子弟的群體教育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是由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發起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是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它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基金會的宗旨是支持政策研究、促進科學決策、服務中國發展。
「關愛流動兒童 促進社會融合」公共服務競賽
一。活動背景和宗旨:
中國正在經歷快速的工業化和城市化。第六次人口普查表明當前有2.3億農民工進城務工,跟隨他們進城的流動兒童大約有2000萬。這些流動兒童在所居住的城市社區里大多都面臨著健康、教育、貧困和社會邊緣化的諸多問題,直接影響著他們的安全、行為、心理和職業技能的發展。今天的流動兒童就是未來所在城市的新市民和勞動力,他們的社會融合問題不僅與他們自身家庭的未來發展密切相關,更是關繫到所在城市未來的經濟社會發展和穩定。因此,關注流動兒童,幫助他們健康成長,並順利地融入所在城市生活之中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
近年來,許多街道社區居委會、社會組織團體、高校和研究機構活躍在基層社區,直接服務於流動人口及其子女群體。他們輔助政府應對各種社會融合的挑戰,在流動人口及其子女的基礎教育、衛生服務、職業培訓、就業和社區治理等諸多領域發揮著積極作用。他們在其實踐活動和項目中,往往探索出一些新的想法和創新模式,但往往因為缺乏資金而未能付諸實施或擴大規模,或因沒有系統的評估和研究從而無法形成經驗模式和政策。有鑒於此,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特此發起「關愛流動兒童 促進社會融合」公共服務競賽活動,目的在於通過徵集富有創意與實踐性的社區融合公共服務項目或幫助總結推廣成功的經驗模式,來促進流動兒童社會融合公共服務事業的發展,共同實現「關愛流動兒童 促進社會融合」的主旨。
二。活動目的
1. 通過競賽的形式,鼓勵、推動社會各界的公益意識,培養社會責任感,促進流動兒童的社會融合;
2. 通過資助基層街道社區、高校、研究院所、社會組織團體自創的社區融合公共服務項目和研究,為他們提供展示能力、實現社會理想和價值的平台;
3. 通過對項目的資助、實施、評估、評審和獎勵,為流動兒童的社會融合公益事業挖掘有潛力、值得推廣的項目,為流動兒童社會融合相關政策的制定提供實踐和研究參考。
三、活動主辦單位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
四、活動參選對象及范圍
1. 參選主體:
社區及街道;政策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社會組織。
2. 參選范圍:
全國范圍內的流動兒童社會融合公共服務項目。
3. 參選內容及標准:
流動兒童社會融合公共服務類項目。包括以下三類:
已有一定項目基礎,有待擴大和復制的項目;
正在實施或完善的項目;
有過對流動兒童提供幫助的項目經歷,目前正在准備拓展新領域的項目。
參選項目需符合:
公益性:有明確的公益目標,脫離其他功利得失;
創新性:有創新,不是對他人或已有項目的機械模仿;
可行性:具備各項支持條件,項目的目標是可實現的;
社會效益性:有直接和間接的社會效益;在既定的投入下,可服務於盡可能多的人和群體;
政策性:有政策意義和影響;
可推廣性:能在更大范圍推廣。
G. 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怎麼樣
簡介:中國發展研究基金會於1997年11月正式注冊成立,是由國務院發展版研究中心發起權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組織,是全國性的公募基金會。它的成立得到了國務院領導同志的直接關懷和支持,同時也得到了民政部等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幫助。薛暮橋先生和馬洪先生任名譽會長。
成立時間:1997-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