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發展歷史
1993年8月,首次參與中宣部、公安部聯合召開的全國人民群眾見義勇為與犯罪分子作斗爭先進分子表彰大會,為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頒發獎金。同時,與中宣部、公安部等單位聯合舉辦「正義之歌」大型文藝晚會,中央電視台向全國現場直播。
1995年3月,在中國歷史博物館舉辦「書畫界朋友向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作品展」。全國政協副主席馬萬祺、老紅軍孫毅將軍等為展覽剪綵。
1996年8月,與《人民日報》聯合召開「見義勇為與時代精神」理論研討座談會。王芳會長、人民日報總編輯范敬宜參加座談會。
1997年5月,在海南省召開「全國見義勇為立法研討會」。
1997年9月至1998年8月,邀請有關部門人士成立「見義勇為立法起草小組」,草擬出《見義勇為者權益保護條例》,上報國務院法制局申請立項。
1998年6月,與中央電視台聯合舉辦《綜藝大觀——見義勇為主題晚會》。
1998年12月,與中宣部、公安部及全國17家新聞單位聯合開展「首屆全國見義勇為十大英雄」的評選活動。羅干同志在人民大會堂接見十大英雄。此後,我會與中宣部、中央綜治委、公安部聯合召開了十屆全國見義勇為表彰大會,表彰在維護社會治安和搶險救災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全國見義勇為先進人物,每屆大會都有中央領導出席,這項表彰活動,已經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對進一步弘揚見義勇為精神、關愛見義勇為人員、構建和諧社會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2000年12月,在福建召開募捐活動現場會。向全國推廣福建動員100餘家新聞單位、號召公民每人每年為見義勇為捐10元錢的經驗。
自2000年起,開始實施「扶困助學」工程。為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家庭發放困難補助金,資助見義勇為英烈子女入學。
2001年7月,與《遼寧青年》雜志社聯合啟動「為見義勇為英烈家庭獻愛心」行動,為來自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0位見義勇為英烈家庭頒發「獻愛心」捐款6萬余元。
2002年4月,在南京市召開表彰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周光裕大會,陳冀平、羅鋒及江蘇省委、省政府負責人參加大會。
2002年8月,與《遼寧青年》雜志社聯合組織「見義勇為英烈子女夏令營」活動。來自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0名英烈子女參加了活動,頒發「獻愛心」捐款3萬元。
2002年8月30日,與中央綜治委、公安部、中央電視台、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聯合舉辦《正氣歌——全國見義勇為大型文藝晚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曹志以及中央10餘個部委的負責同志專程到南京觀看晚會。
2003年3月,在人民大會堂舉辦「眾畫堂百名書畫家獻愛心向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捐贈作品儀式」。全國著名書畫家現場作畫,捐贈作品100餘幅。
2003年,與中央電視台新聞會客廳欄目舉辦了「百姓英雄」評選揭曉晚會。
2004年始,我會與中國石油集團聯合,連續開展了五屆「全國見義勇為好司機」的評選表彰活動,積極推動了司機行業的見義勇為先進人物宣傳表彰工作。目前,第六屆評選表彰活動已經啟動。
2005年,與北京電視台聯合主辦「愛在延伸」見義勇為專題晚會,受到廣泛好評。
2006年,我會與中宣部、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教育部、共青團中央、解放軍總政治部聯合發文,舉辦了「唱響正氣歌──全國見義勇為英雄事跡大學巡迴演講報告」活動,先後到8個省19所大學進行巡迴演講,在社會上產生了重大影響,激發廣大師生關愛英雄的熱情。同年,我會與中央電視台法制頻道《道德觀察》欄目聯合,製作了35集見義勇為專題宣傳片,在央視熱播後,引起社會強烈反響。
2007年,為加大對見義勇為英雄人物和先進事跡的宣傳力度,我會創辦了《中華見義勇為》刊物。加大力度,在全國各地命名和表彰了事跡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
2008年,面對冰凍雪災,我會及時慰問了災區見義勇為人員。西藏3.14事件後,我會表彰了在事件中表現突出的見義勇為人員。汶川大地震發生後,我會第一時間向災區撥付了救災款項,並向我會理事和全國各省(區、市)見義勇為工作機構發出支援災區見義勇為工作的倡議,得到各地積極響應,各地見義勇為機構累計為災區見義勇為人員捐款400多萬元。
2008年6月23日,我會和上海天大醫療美容醫院合作,建立了中華見義勇為容貌救護站,免費救治因見義勇為致使容貌受損的英雄。2008年第一次救助了遼寧的楊文勇和湖南的戴戰略兩位見義勇為英雄,反響很好。2009年,第二次合作救助了湖北和貴州選送的兩位英雄。此項工作是中華見義勇為見義勇為人員開辟綠色服務通道的一次有益嘗試,各地對此舉反映很好。
2010年 我會和上海天大醫療美容醫院合作,深化見義勇為容貌救護工作,免費救治見義勇為英雄並進行捐款 反響強烈
Ⅱ 見義勇為的相關組織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以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宗旨;以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宣傳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研討見義勇為理論問題,推動見義勇為立法等為主要任務。
截至2012年8月,基金會與中宣部、中央綜治委、公安部聯合召開了十一 次全國見義勇為英雄和先進分子表彰大會,共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人物2000餘名,發放獎勵撫恤慰問金2500餘萬元。與「中國石油」聯合開展了兩屆全國十大見義勇為好司機的評選活動。自2000年以來,基金會還對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犧牲及傷殘人員困難家庭及其子女實施了「扶困助學」工程,為數百位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家庭發放了困難補助金,資助見義勇為英烈子女近200人就學。
去年以來,基金會又制定了針對見義勇為人員的及時表彰獎勵辦法等為見義勇為人員服務的長效機制;設立了「愛心賬戶」,主要用於對見義勇為人員和犧牲者家庭經濟困難的定向幫扶,按月發放200至500元不等的補助金;在春節、元旦等節日期間,基金會還撥出專款,聯合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對全國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慰問,了解見義勇為人員的現狀,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讓見義勇為人員感受來自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愛。
2013年5月24日至6月16日,基金會還聯合中宣部、中央綜治辦、公安部、教育部、解放軍總政治部、共青團中央共同舉辦了「唱響正氣歌,做時代驕子」———見義勇為英雄事跡大學巡迴報告活動,報告團在七省19所大學作事跡報告,共四萬余名大學生聆聽了報告,在社會上、在校園里引起了強烈反響。作為指向性最強的基金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3年6月由公安部、中宣 部、中央綜治委、民政部、團中央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至2013年成立九年以來,該會同有關省市組織了大量表彰活動,募集見義勇為基金7000多萬元,發放獎勵撫恤、 補助慰問和助學金2000餘萬元。中華見義勇為基金的工作模式是:一,每兩年開一次全國性表彰大會,由中宣部、公安部、民政部等單位抽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對各省上報的人員事 跡進行評審;二,面對日常申請補助的見義勇為人員,由基金會辦公會進行研究 ,看夠不夠標准、夠哪一級標准,形成意見後報基金會會長或常務副會長審批, 再對外發錢。
據統計數據顯示,全國共有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近千個市、縣設有見 義勇為事業組織管理機構,從事見義勇為工作的人員近萬人。至2013年近十年來,各級見義勇為管理組織已募集基金十幾億元。
Ⅲ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會徽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會徽,是兩個「人」字和一個圓 點的組合。
組合後,中間是個見義勇為的「義」字,又成為三個「人」字,三人為眾,圓點代表正義,隱喻全國人民都來弘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維護社會正義。
Ⅳ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China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英文縮寫:CFJC。
第二條 本會屬於全國性公募基金會。
本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全國各地。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以德治國,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維護社會穩定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風尚。本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 來源於社會捐贈。
第五條 本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
是公安部。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在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4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和搶險救災中有突出貢獻的見義勇為先進集體和個人(下稱見義勇為人員)事跡;
(二)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發展和表彰宣傳為見義勇為事業工作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三)表彰、獎勵、慰問見義勇為人員;
(四)救助、幫扶工作、學習、生活困難的見義勇為人員及親屬;
(五)開展專題調研和理論研究,推進見義勇為事業法律法規建設;
(六)表彰、宣傳、募集工作所需開展的各項活動;
(七)開展見義勇為工作交流和友好往來;
(八)符合本會宗旨的其它工作和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本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第九條 理事資格
(一)遵紀守法,認同本會章程,熱心見義勇為事業,具有高度責任感;
(二)向本會捐贈數額較大;
(三)具有參加理事會議事及決策能力者;
(四)每年至少能按時參加二次理事會者;
(五)具有獨立承擔責任及相應賠償能力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四)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遵守本章程,擁護基金會宗旨;
(二)本會的選舉、被選舉和表決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監督和建議權;
(四)對本基金會的決策事項有充分發表意見的權利;
(五)參與決定基金會的重大事項;
(六)質詢基金會的內部事務;
(七)參加理事會議,執行會議決議,推動基金會的發展。
第十二條 本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
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並或終止;
(十)理事會可聘請對見義勇為事業給予長期支持和做出重大貢獻的海內外人士擔任名譽職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至少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
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並。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會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沒有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
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長辦公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理事長可根據工作需要,授權副理事長行使職權。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報理事長、副理事長決定;
本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 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長、副理事長決定;
(七)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會為公募基金會,本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政府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第三十一條 本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表彰、獎勵、撫恤在同犯罪分子作斗爭和搶險救災中貢獻突出的全國范圍見義勇為先進分子;
(二)宣傳和推動見義勇為事業的發展;
(三)表彰、宣傳、募集工作所需開展的各項活動;
(四)業務活動成本、籌資成本和管理費用;
(五)理事會決定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全國性大型文藝、體育義演、義賽;
(二)數額較大的定項捐贈;
(三)與本會宗旨相符的重大捐贈;
(四)為本基金穩妥保值、增值的商業性投資。
第三十六條 本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復。
本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條 本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並的;
(四)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應當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會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注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用於業務主管單位組織實施的符合本會宗旨和任務的公益事業支出。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理事會2009年9月25日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Ⅳ 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前的見義勇為行為如何認定
主要用於對見義勇為人員和犧牲者家庭經濟困難的定向幫扶,按月發放200至內500元不等的補助金;在春節、元容旦等節日期間,基金會還撥出專款,聯合中央綜治辦、公安部對全國見義勇為人員進行慰問,了解見義勇為人員的現狀,解決他們的實際困難,讓見義勇為人員感受來自黨和政府以及社會各界的關愛。
Ⅵ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聯系電話
也許目抄前還沒有網址,以下是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100062
地 址:北京市崇文區東花市北里東區6號樓
秘 書 長:梁永平
網 址:****沒有*****
簡 介: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1993年4月成立,辦事機構設在公安部。該會的宗旨是發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的傳統美德,激勵人民群眾、公安幹警、武警官兵、治保人員勇於同違法犯罪、災害事故作斗爭,維護社會治安,匡扶社會正義,為改革開放、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基金會通過向國內外熱心公益事業的社團、企業與個人募集資金,用以弘揚見義勇為精神,為在維護社會治安、搶險救災、救死扶傷斗爭中犧牲和傷殘的人員提供撫恤金和康復治療的資金。
參考資料:中國警察網
Ⅶ 見義勇為基金會工作辦公室是什麼性質單位
見義勇為基金會,是相關部門聯合發起成立的並經同級政府核准成立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其主管內單位,為各級民政容部門。
見義勇為基金會工作辦公室,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日常辦事機構。
以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為例,該基金會於1993年6月,經政府核准,依法登記成 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的全國性公益社會團體。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Ⅷ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主要工作
基金會成立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親切關懷下,在公安部領導的高度
重視和大力支持下,我會牢記職責,不辱使命,為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了較突出的成績。15年來,我會共表彰、獎勵、撫恤、慰問、資助見義勇為人員6800餘名,發放獎勵、慰問、資助金及宣傳等費用共計8000多萬元。近年來,為了大力弘揚見義勇為精神,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我會積極開展了一系列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力的宣傳表彰等大型活動。 截至2005年,基金會與中宣部、中央綜治委、公安部聯合召開了八次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開展了首屆全國見義勇為十大英雄的評選活動,起草了《全國見義勇為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共獎勵見義勇為先進人物2100餘人,發放獎勵撫恤金2050餘萬元。自2000年以來,對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犧牲及傷殘人員困難家庭及其子女實施「扶困助學」工程,為生活困難的359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家庭發放了困難補助金,資助見義勇為英烈子女173人就學。同時,與遼寧青年雜志社聯合發起「為見義勇為英烈家庭獻愛心行動」,動員社會力量為見義勇為英烈家庭獻愛心,從而加大了「扶困助學」的力度。
黨和政府的關懷及基金會各項活動的開展對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起到了促進作用,極大地鼓舞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積極性,為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風氣好轉做出了貢獻。
我會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800萬元,來源於社會募集。截至2009年,我會共募集、增值資金近1.59億元,其中社會募集8580萬余元,中宣部累計撥款3000萬元,財政部撥款1000萬元,增值收益3262萬余元。
Ⅸ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聯系電話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於1993年6月,經政府核准,依法登記成立,是由公安部、中宣部、中央政法委等部委聯合發起成立的全國性公益社會團體。
基金會以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為宗旨;以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宣傳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研討見義勇為理論問題,推動見義勇為立法等為主要任務。截至目前,基金會
與中宣部、中央綜治委、公安部聯合召開了八次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表彰大會,開展了首屆全國見義勇為十大英雄的評選活動,起草了《全國見義勇為者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共獎勵見義勇為先進人物2100餘人,發放獎勵撫恤金2050餘萬元。自2000年以來,對全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犧牲及傷殘人員困難家庭及其子女實施「扶困助學」工程,為生活困難的359個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家庭發放了困難補助金,資助見義勇為英烈子女173人就學。同時,與遼寧青年雜志社聯合發起「為見義勇為英烈家庭獻愛心行動」,動員社會力量為見義勇為英烈家庭獻愛心,從而加大了「扶困助學」的力度。
黨和政府的關懷及基金會各項活動的開展對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起到了促進作用,極大地鼓舞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積極性,為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風氣好轉做出了貢獻。
黨和政府的關懷及基金會各項活動的開展對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起到了促進作用,極大地鼓舞了廣大人民群眾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積極性,為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促進社會風氣好轉做出了貢獻
Ⅹ 中華見義勇為基金會的建設宗旨
我會以發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弘揚社會正氣,倡導見義勇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版神文明建設,加強社會權治安綜合治理和構建和諧社會為宗旨;以表彰獎勵見義勇為先進分子,宣傳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跡,研討見義勇為理論問題,推動見義勇為立法等為主要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