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申請成立基金公司的條件和申請程序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三條: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分支機構、修改章程或者變更其他重大事項,應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B. 成立基金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設立基金管理來公司應源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C. 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有哪些
1:主體公司
以下是私募基金公司注冊必要條件
(1)按照協會規定,主體公司必須是投資類公司,公司名稱及經營范圍必須有(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例如:XXXX投資管理有限公司、XXXX股權投資有限公司、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XXXX投資有限公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另外公司類型除了有限公司還可以是有限合夥企業;例如XXXX投資合夥企業、XXXX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夥)等等。另外注意經營范圍不要寫「投資咨詢」
(2)該公司不能和小額貸款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等有關聯;
(3)注冊資本金1000萬以上,實繳25%及以上,最好是注冊資本金實繳30%以上,或者注冊資本金在2000萬,這樣有助於提供備案的通過率;
(4)該主體公司不能有不良信息記錄;
(5)基本上現在投資公司已經無法注冊,只能收購市場上不在經營的企業,據了解只有霍爾果斯可以注冊;
(6)注冊地址 私募基金公司注冊地可以和實際經營地址不一樣;
2:人員
(1)股權類3名及以上高管、證券類4-5名高管;要求高管有相應從業資格;
(2)高管大專以上學歷,有從業資格,最好有相關金融經驗;
(3)高管不能在小額貸款、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公司任職;
(4)最好有5-10的員工,組織架構有:總經理,投資部,風控部,行政部,市場部,人事部等,各1-2名員工,其中總經理,風控負責人,投資經理最好是全職,其他人員可以兼職。
3:場地需要實際辦公場地、帶公司logo,律師會去做盡調,能滿足公司所有員工正常辦公,以及適當的辦公設備;4:制度性文按照協會和公司自身情況,編寫制度性文件,一般有9-23個制度性文件(切勿全盤復制其他的模板,協會現在對這方面審核很嚴格,要嚴格根據自身情況編寫,有幾個不重要,重要的是和自己公司相匹配)。5:牌照類型:根據中基協最新改版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分為下列3種,基金管理人在規劃時應明確基金管理人類型及下述的基金產品類型,便於後面事項的安排。a、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b、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c、其他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6:基金產品類型可分為以下9類:1)權益類基金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於股票或股票型基金的資產比例高於80%(含)的私募證券基金。2)固收類基金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投資於銀行存款、標准化債券、債券型基金、股票質押式回購以及有預期收益率的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等金融產品的資產比例高於80%(含)的私募證券基金。3)混合類基金是指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包括股票、債券、貨幣市場工具但無明確的主要投資方向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4)期貨及其他衍生品類基金是指根據合同約定的投資范圍,主要投資於期貨、期權及其他金融衍生品、先進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5)並購基金是指主要對處於重建期企業的存量股權展開收購的私募股權基金。6)房地產基金是指從事一級房地產項目開發的私募基金,包括採用夾層方式進行投資的房地產基金。7)基礎設施基金是指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私募基金,包括採用夾層方式進行投資的基礎設施基金。8)上市公司定增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上市公司定向增發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9)紅酒藝術品等商品基金是指以藝術品、紅酒等商品為投資對象的私募投資基金。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選擇一個或多個,按照協會最新的反饋信息「申請業務類型建議專業化經營」建議管理人在公司團隊和部門不太充分的條件下暫時只申請一種基金牌照類型,等團隊擴充後再增加類型,這樣通過協會審核的幾率比較大。7:法律意見書:需要請專業的律所進場盡職調查,根據協會要求完成《法律意見書》,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系統中申請牌照時要遞交。
D. 投資基金公司注冊條件是什麼
(一)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二)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字樣。
(三)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
(四)基金管理型公司的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3000萬元。
(五)基金型企業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六)基金公司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E. 基金管理公司成立要求
基金型企業設立條件: 《1》、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2》、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北京」 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3》、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 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4》、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5》、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6》、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 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1)、發放貸款; (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7》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 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8》、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9》、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0》、 管理型基金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 注冊基金公司資深顧問:成經理
F. 注冊基金公司的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6)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條件擴展閱讀:
主要股東具備的條件
第一條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具備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五條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六條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G. 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審批有哪些
(一)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完善,經營穩定,有較強的持續經營能力;
(二專)公司最近1年內沒屬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三)公司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四)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符合規定的名稱、辦公場所、業務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五)擬設立的子公司、分支機構有明確的職責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六)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材料目錄】
(一)承諾函
公司對提交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合規性作出承諾。
(二)申請報告
主要內容包括設立分支機構原因,具備設立分支機構條件的說明,擬設立分公司的名稱、場所(地址、產權證書或租賃合同)、主要負責人聯系電話和傳真等。
(三)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決議。
(四)擬設立分支機構的主要職責和管理制度。
(五)擬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及主要業務人員的簡歷。
(六)法律意見書。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H.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設立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8)基金管理公司設立條件擴展閱讀: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I. 關於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設立的對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專回、基金財產的投屬資、收益分配等基金運作活動進行管理的公司。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