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急!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是行政單位還是事業單位
社會保險管理局是什麼樣的單位?
社會保險管理局,簡稱為社保局。屬於事業單位,主要管理社保這塊的相關工作,比如投保人的資料,負責以後醫療等的報銷工作等等!
2. 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等屬於政府非稅收入,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版成部分。
行政事權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有《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3. 私募基金管理人 律師盡職調查要查其是否有抽逃資金嗎
2016年2月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及其附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規定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其他情況,需提交或補充提交中國執業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而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最基礎工作,就是需要一份初步的盡職調查。本文我們將盡職調查相關事項列舉如下,供您參考。
一、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分)公司的基本情況
(一)基金管理人的基本情況
1、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銀行賬戶開戶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公司章程、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如有),國有控股的基金管理人提供國有資產管理機構的批准文件或有決策權許可權的董事會、股東會決議文件。
2、請提供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列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目前基本情況的基本信息查詢單(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章)。
3、請提供基金管理人自設立以來的全套工商登記資料(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章)。
4、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經營場所,包括與基金管理人注冊地一致的經營場所證明,若是自有產權,則提供產權證明;若是租賃,則須提供租賃合同及完稅證明。
5、請提供基金管理人注冊資本實繳的歷次驗資報告(包括出資原始憑證)。
6、請提供基金管理人任何有關特殊行業或業務的政府批復、證書或許可(如有)。
7、請提供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二)基金管理人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的基本情況(如適用)
8、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現行有效的營業執照和公司章程。
9、請提供從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列印的列明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目前基本情況(包括注冊資本、成立日期、經營范圍、經營期限、股東及出資情況、股權是否質押或被查封等)的基本信息查詢單。
10、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自設立以來的全套工商登記資料(蓋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查詢章);如為境外子公司、分支機構及其他關聯機構,請提供其商業登記證、歷年周年申報表、公司章程等。
11、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機構是否已經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是,請予以說明情況並提供相關基金管理人登記文件。
12、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子公司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以及最近一個月的財務報表。
(三)涉外基金管理人的審批情況(如適用)
13、如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關聯機構存在境外機構股東(直接、間接),請提供相關主管部門核發的如下文件:
(1)《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
(2)《FDI業務登記憑證》(銀行開具);
(3)商務部批復(適用於外商投資性企業、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
(4)《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適用於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
(5)深圳市金融辦或其他QFLP試點區域主管部門核發的業務資質文件或批復;
(6)《基金管理資格證書》(適用於中外合資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7)其他主管部門核發的有關外資准入投資行業的證照或者批復文件。
二、基金管理人股東及實際控制人
14、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目前股權結構圖,結構圖應披露至各個股東的最終權益持有人(實際控制人)及持股比例,即披露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15、請提供自然人股東(直接、間接)如下材料:
(1)境內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復印件;
(2)境外自然人股東的身份證明文件;
(3)請提供自然人股東個人信息說明,包括但不限於姓名、性別、國籍、身份證號碼、對外投資情況等。
16、請提供境內機構股東(直接、間接)的如下材料:
(1)現行營業執照;
(2)最新的公司章程(合夥協議);
(3)從工商行政部門列印的列明其目前股東(合夥人)及出資情況的基本信息查詢單(須追溯至自然人或國有資產管理機構)。
17、請提供經公證認證的境外機構股東(直接、間接)的全套注冊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商業登記證;
(2)歷年周年申報表;
(3)公司章程。
18、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是否存在信託持股、委託持股或類似協議安排的情況,如有,請提供相關協議。
19、如基金管理人存在實際控制人,請提供如下材料:
(1)實際控制人身份證明文件;
(2)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3)實際控制人對外投資的情況說明。
20、基金管理人股東(合夥人)直接是否簽署相關協議安排,如有,請提供全部協議、附件及補充協議。
三、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
21、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現任高管人員名單,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提供前述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並就其目前的任職情況(包括在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單位的各項任職)填寫本文件清單附件《高管人員的調查表》。
22、基金管理人最近社保、住房公積金匯繳書、社保、公積金繳款憑證(社保部門、公積金管理部門出具)
23、基金管理人與高管人員聘用合同、業績獎勵協議、項目跟投協議等。
24、請提供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組織架構和內部治理
25、請提供目前內部組織架構圖(包括所有部門及下屬控股或參股子公司、分公司)。
26、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內部組織機構的職能介紹。
27、請說明基金管理人是否已根據其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基金管理人相適應的現行有效的制度,如有,請提供所有的制度文件(具體制度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主要包括:
(1)公司的基本制度:三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細則、關聯交易制度、對外擔保制度、對外投資管理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經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崗位隔離制度等;
(2)運營風險控制制度;
(3)信息披露制度;
(4)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
(5)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
(6)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
(7)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
(8)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
(9)公平交易制度(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
(10)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
五、基金管理人的經營
28、請說明基金管理人的主營業務、兼營業務的情況。
29、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為從事其經營范圍內的各項業務而獲得的由政府授予的所有經營許可證和/或批文。
30、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經營范圍及/或實際經營范圍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從事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如有,請說明相關情況。
31、基金管理人的工商經營范圍及/或實際經營范圍中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它非金融業務,如有,請說明相關情況。
32、請基金管理人提供最近一年的所有重大經營合同,並說明合同履行的情況,包括基金管理人款項支付進度的說明,任何一方履約、違約、中止或終止合同的詳情。
33、公司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包括提供銷售、銷售支付、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業務的服務),請提供相關的外包協議、基金管理人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制度)、對承包機構的盡職調查報告。
六、重大訴訟、仲裁和行政處罰
34、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最近三年尚未了結、已結案的重大訴訟、仲裁案件,請說明其在案件中的地位(原告、被告、第三人)、對方當事人、爭議事由及管轄機構,請提供與案件有關的文件(過去三年已經得到終審判決但尚未執行完畢的案件的終審判決書、裁定、調解書及申請執行文件/正在進行、尚未得到終審判決的案件的起訴書、答辯書、判決及裁定)。
35、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目前如涉及任何政府機構調查程序,請說明有關情況並提供相關文件。
36、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是否受到過刑事處罰、金融監管機構部門行政處罰、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如有,請說明並提供相關處罰文件、處罰的繳款憑證。
37、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是否:
(1)受到過基金業協會或其他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
(2)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是否有任何負面信息;
(3)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4)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
(5)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
如有,請說明情況。
七、基金管理人的稅務
38、基金管理人適用的稅種和稅率及其享受的政府稅收優惠情況的說明。基金管理人(包括但不限於稅收優惠政策,免稅期,對正常適用稅率的減稅,稅務部門出具的證明)以及相關政府批文。
39、關於基金管理人和稅務部門之間的所有稅務爭議、稅務部門對基金管理人的罰款的陳述。
40、稅務登記證(國稅及地稅)及財政登記證;及其它有關的稅務文件。
八、公司員工與社保
41、請概括說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的雇員狀況(員工花名冊),
42、請概括說明基金管理人與員工之間勞動合同的簽署情況、公司對人事檔案的管理情況。
43、基金管理人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首次簽訂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最近一次續簽勞動合同起止年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情況說明)。
44、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社保開戶登記資料,包括「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
45、請說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保費用的繳納情況。
46、請說明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近三年是否存在欠繳社保費及受到社保行政處罰的情況,如有,請提供相關的行政處罰通知書(整改通知書)、罰款繳納憑證。
九、其他事項
47、請提供基金管理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機構工商、稅務、勞動、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主管部門出具的近三年守法證明文件。
48、請提供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高管的無犯罪記錄證明。
4. 財務如何編制企業內部行政基金管理動作控制卡
為確保固定資產增減和結存核算的真實性.挖掘潛力,發揮現有固定資產的最大效能,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具體管理辦法規定如下;
1、在每年編制年度會計報表之前,進行一次全面清查工作。
2、根據需要可以輪流進行局部清查工作。
3、根據清查結果編制「固定資產盤虧毀損表」,並按規定報請主管部門審批處理。
4、盤盈的固定資產如沒有賬面價值,經主管部門批准,估價確定其重置價值。
5、不實行折舊制度,根據重置價值調整「固定資產」的帳面數。
6、分別歸類,建立固定資產防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固定資產完整的檔案,做到物、卡、帳、實相符。 7、專人負責固定資產管理工作,責任落實,減少或避免災害損失。 1、各種票證統一由處財務稽核科負責管理。
2、嚴格執行局規定票據管理及領用制度,專人負責保管。
3、在使用中嚴格按統一要求操作,不得違反操作規定。
4、嚴格執行財務制度,票證、錢款分開負責管理,不得擅自一人開票收款。
5、做到日清月結,要求票、錢、帳相實相符。
6、按月及時結清上月結存數、當月實發數、結存數。填寫銷號清單上報處稽核。杜絕出現銷誤。
7、由處財務稽核科進行嚴格的審核,證實無誤後,統計全處的票據數。填寫統一的銷號清單上報局主管部門核銷。
內部牽制制度
一、票款分離,規費票管不準開票,開票人員不準收款。
二、出納不能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三、章證分離,支票印件應留單位公章、財務專用章、會計名章,其應分別保管,簽發支票要領導審查簽章後,出納方可簽發支票。
四、單位固定資產和辦公用品,由會計登記入帳,下設專人保管,不允許既管帳又管實物。
五、會計檔案借閱、均應經過領導批准,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為了加強財務安全防範,做好現金的保管,明確財務人員在財務現金安全方面的工作職責,特製定本制度。
一、財務科及全處財務人員皆在本制度約束之內,財務人員應做好對財務賬目、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及時將有關憑證、報表、帳簿入檔案室。
二、財務室應配備保險櫃用於存入日常用現金及帳簿。財務人員應嚴格遵守備用金制度,嚴格按銀行規定的限額儲留現金,嚴禁將現金放於保險櫃外存放。對於超限額現金,財務人員應及時存入銀行,如發生丟失、被盜等意外,由承擔該現金保管的人員自負責任。
三、財務室應安裝防盜門窗,在離崗、下班時,財務人員應將門窗鎖(關)好。
四、財務人員應做好對本單位財務工作的保密工作,不得對無關人員介紹本單位的財務狀況。
五、財務人員應加強對安全防範方面的學習,提高防範意識,樹立高度的事業心和責任感,做好本職財務工作。 一、總則
二、固定資產管理辦法
三、交通規費收入及解繳管理制度
四、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五、專用基金管理
六、經費管理制度
七、財務收支審批制度
總則
為加強我處財務管理,做好規費徵收,經費和會計核算工作,管好用好征稽部門的資金、財產、物資,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益。保證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根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結合我處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處財務管理制度。
一、交通征稽財務的管理體制:
我處屬上級撥款的事業單位,財務管理按照「統收、統支,收支兩條線」的原則進行會計核算,實行二級核算,三級管理,處級均為獨立核算單位,各稽查所為處所下屬的內部核算單位。
二、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
1、堅持以征費為中心,嚴格執行交通規費徵收的政策、規定及會計核算辦法,對各項交通規費徵收進行收入核算,努力完成規費徵收計劃。
2、做好各項交通規費的收入解繳工作,保證各項交通規費收入及時,足額。解。
3、堅持增收節支的原則,合理的安排經費的支出和專款專用的規定,認真執行財經法規、制度和財務管理規定,嚴格按照經費開支的標准,范圍管好用好有限資金,充分發揮資金的使用效率。
4、管好貨幣資金和各類財產物資,維護國家財產的安全、完整和我處的利益。
5、做好各種票據的領用。發放、核銷、保管等工作,確保各項工作的正常進行。 為加強全處固定資產的管理,根據《會計法》和《規范》的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財產清查制度,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固定資產的地分標准與歸屬: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
2、單位價值在200元。
我處固定資產由處統一管理調配,各征稽所、隊對調配的固定資產只有使用、和安全保管的權利。
二、固定資產的分類
固定資產分為以下幾類
1、房屋及建築物:指辦公用房屋、職工住宅、車庫等和其它建築物。
2、交通用的工具:汽車
3、專用設備:計算機
4、通訊設備;
5、土地徵用並單獨估價入帳的土地。
6、其他。
三、固定資產的調拔、變賣、報廢。
1、固定資產由處統一調配和安排使用,各所之間不能自行交換,調撥,由處進行調整,合理安排使用,一並負責對使用的固定資產加強管理、維修。
2、固定資產不能擅自變賣,確定不適用或需要變賣的,應報處同意方能作價處理,其作價收入一律上交處。
3、對失去使用價值需報廢的固定資產,經有關部門鑒定屬實後,由使用單位填寫「固定資產報廢單」一式三份上報處,由處上報征稽局核實批復後、按批復意見辦理。
四。固定資產的核算
凡購建、擴建、調撥。報廢的固定資產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帳務處理。固定資產分類帳必須定期與固定資產總帳、固定資產卡片核對,以保證帳帳相符,帳物相符,帳卡相符。
五、固定資產的基礎管理:
1、使用固定資產的財務和財產管理應分別設置固定資產、總帳、明細帳,並對每項固定資產建卡進行登記,以便隨時掌握固定資產的變動、使用、修理情況。
2、每年的12月底以前,處對各單位使用的固定資產作一次調查、核實,發現有盈虧固定資產的,必須追查原因並造冊上報審批,以確保國家財產完整無損。 交通規費是征稽部門根據國家及自治區有關的政策,規定向有車單位和個人徵集的資金,是進行交通基礎設施建設的主要資金來源,為做好規費收入的解繳工作,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一、嚴格按照規費徵收的有關標准規定審核收職的各項規費收入,配合其他部門做好規費收入的管理工作。
二、嚴格按照會計核算辦法,對各項交通規費進行會計核算、准確及時反映規費徵收的動態。不斷挖潛堵漏,增加收入。
三、下基層了解徵收交通規費票據的使用情況,檢查是否按規定使用票據,確保全處規費徵收票據使用的統一性、規范性、嚴肅性。
四、規費收入必須專戶儲存,嚴禁挪用、截留規費收入。 規費收入的現金必須按國家現金管理條例執行,及時存入銀行。
五、切實加強規費解繳工作,要及時定額上解。
1、各所、隊每月5日上報收入月報表。10日上解規 費收入。
2、處將收到的各種規費收入及時足額解繳、上報征稽局和區交通廳財務處。
3、對規費解繳及報表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以確保規費收入及時,足額上解。 貨幣資金主要是指單位的現金、銀行存款等,為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和對經濟活動的監督,確保貨幣資金有計劃地合理使用,特製定本辦法。
一、現金管理
1、嚴格執行國家現金管理條例及實施細則,加強現金管理。
2、現金收入的來源有:(1)從銀行提取的現金;(2)職工歸還的各種借款;(3)其他收入。單位庫存現金額規定在銀行核定的限額內的,超出限額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禁止個人挪用單位現金和白條抵充現金。
3、現金開支的范圍有:(1)對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福利費、補貼差費、補助費、備用金、差費借款等以及向不能轉帳的單位和個人購買物品或支付勞務報酬。超出現金支付范圍的,必須通過銀行轉帳支付。
4、對處單位錯轉入的款項以及應退的各種款項,一律通知銀行匯退,不得用現金退什。
5、出納辦理的現金收支業務,必須以會計審核簽認的會計憑證為依據。職工個人清款單預借的現金要經領導簽字批准,否則不予支付。
6、職工因公出差預借現金,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清算結款,任何人不能長期拖欠借款。
7、出納員對已辦理收支業務的原始憑證要分別加蓋「 收訖」和「付訖」戳記。
8、出納員要根據記帳憑證及時登記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每月核對庫存現金金額,並與總帳核對相符。
9、庫存現金要妥善保管,確保安全。出納員在向銀行解提較大額現金時,要加強安全措施。
二、銀行存款管理
1、貨巾資金的收支業務除按規定可通過現金結算外, 其餘一律要通過銀行辦理結算。
2、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銀行結算辦法》和銀行有關辦理結算規定本單位銀行的收支業務。
3、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經費結算不得挪用規費收入專戶存款。
4、不得簽發各種空白支票,匯票或交給他人自填。
5、留存銀行的印鑒要分開保管,不能一個人保管全套印鑒。
6、出納要按規定及時登記銀行存款日記帳,月終結出發生額和余額,並與銀行對帳單,會計總帳核對,對未達帳款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整相符。發現差錯及時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專用基金是單位具有特定來源和專門用途的可自行掌握 的自有資金。為加強對專用基金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及部 門的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專用基金,特製定本管理制度。
一、專用基金的類別
1、專用基金包括職工獎勵基金、職工福利基金、事業發展基金。
二、專用基金的使用范圍
1、職工獎勵基金:主要用於發給職工個人的月度獎,年終獎,以及先進工作者和先進集體等獎金。
2、職工福利基金:主要用於職工集體福利事業以及按規定發給職工個人的各種福利,補貼和困難補助。
3、事業發展基金:主要用於單位的生產事業發展和建設以及經費不足的補充
三、專用基金使用管理的原則:
1、嚴格按照專款和專項管理原則進行管理,不能任意改變專用基金的用途和擴大專用基金的開支范圍。
2、堅持「先提後用,計劃使用」的原則,做到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略有結余。
3、財務科要堅持按計劃、按規定使用專用基金。
4、集中掌握使用的事業發展基金應由處,財務科等部門提出安排使用資金的方案經有關部門討論,審定後轉處領導審批,沒有領導批示不予拔款。 經費是征稽部門從事正常業務需的辦公費、車輛使用費、印刷費、業務費、宣傳費、設備購置費等以及按規定支付給職工個人的工資,獎金、補貼等費用。
1、堅持財務制度,執行財政法規,嚴格執行經費開支的范圍標准,不得擴大經費開支的范圍和提高經費開支的標准。
2。嚴格經費開支、報銷手續、各種支出憑證要註明清楚.以及經辦人、驗收人、有關門簽字同意核銷,否則,財務不予辦理。
3、職工出差借款,先由本人填寫借款單,經處領導審批和財務人員審核後才能借支,出差回來及時到財務報帳,結清借款,非因公的個人借款,不能借支。職工住院、自然災害等情況需暫時借款的,經處領導審批後才予辦理。
4、購買國家專控商品的,要按國家規定辦理專控商品審批手續後才以購買,財務才予以報銷。
5、零星設備購置,經處領導審批後,財務才子付款。 1、凡購買辦公用物品等,由處長審批。
2、正常性開支的水電費及零星的票證、帳本、報表等印刷費由經辦人驗收,處長審批。
3、各部門需訂購的業務學習資料、書籍工具書、由處長審批;
4、經核定標准後的正常性經費支出,報知處長審批,屬非止常性拔款,預先報知處長,經處長批復後,按批復辦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的管理,充分發揮會計檔案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財政部,國家檔案局《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及自治區財政廳、檔案局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檔案管理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會計檔案的歸檔
第二條:會計檔案的歸檔范圍
一、會計憑證
1、原始憑證2、記帳憑證3、匯總憑證
二、會計帳薄
1、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
2、總分類帳薄。
3、各類明細分類帳薄。
4、其它輔助帳薄及有關卡片、帳冊。
三、會計報表
1、主要財務指標、快報。
2、月季會計報表。
3、會計年度報表(決算)
四、其它類
1、會計移交清冊。
2、會計檔案保管請冊。
3、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第三條:會計檔案的歸檔要求,
一.會計憑證、帳薄和報表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科保管,待檔案室建立後,由財務科編制清冊後交檔案室集中管理。
二、歸永久性保管的會計檔案必須用毛筆或碳素、藍黑墨水的鋼筆書寫。
三、歸檔的會計檔案應裝訂牢固、美觀、不得缺頁,掉頁。案卷題名應規范,卷內目錄應填寫清楚。
第三章 會計檔案的整理
第四條:會計檔案的整理,應先按分類方案或報表、帳薄、憑證三大類。然後再組卷,報表、報年度、季度月份分別組卷;帳薄以本單位組成案卷;憑證按時間和原始憑證的順序號分別組卷。
第五條:會計檔案的排列目
一、會計檔案的排列,應分類,分別:憑證類應將工資冊排前,憑證排後,每年類推;帳薄類將保管期限長的排前,期限短的排後,每年的以此類推;報表類分兩種:季、日報的排法同帳薄、年報時間順序往下排。
二、會計檔案的編號、憑證、帳簿和季、月按年度編流水號;決算則應從機構成立起編流水號。
第四章 檔案的保管
第六條:每年至少對保存價值和到期的會計擋案進行再次鑒定,銷毀的檔案,應按照銷毀程序上報,進行銷毀、
第七條:會計檔案的上架應排列整齊,美觀大方,不得隨意堆放,以防鼠咬,蟲蛀等現象。
第八條:應定期檢查會計檔案,發現問題應及時妥善處理。
第九條:為各級部門查閱會計檔案提供便利,外單位查閱時應持單位介紹信,經行政領導等鑒批後在指定地點查閱,在查閱會計檔案時,不得在會計檔案上做任何記號,折疊式標注任何符號和標記,更不準抽換會計憑證和帳頁,違者視情節輕重進行經濟處罰外,還應進行嚴肅處理。
5. 簡述行政管理財政基金的使用原則
沒聽說過「行政管理財政基金」。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回根據法律、行政答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規定,為支持特定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
財政部財綜[2010]80號《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四條 政府性基金屬於政府非稅收入,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六條政府性基金收支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政府性基金預算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安排使用」的原則。政府性基金支出根據政府性基金收入情況安排,自求平衡,不編制赤字預算。各項政府性基金按照規定用途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6. 注冊基金公司的條件
(一)股東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本辦法的規定;
(二)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章程;
(三)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股東必須以貨幣資金實繳,境外股東應當以可自由兌換貨幣出資;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從事研究、投資、估值、營銷等業務的人員,擬任高級管理人員、業務人員不少於15人,並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設置了分工合理、職責清晰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崗位;
(七)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監察稽核、風險控制等內部監控制度;
(八)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6)基金行政管理擴展閱讀:
主要股東具備的條件
第一條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是指出資額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以下簡稱出資比例)最高,且不低於25%的股東。
主要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
(三)具有較好的經營業績,資產質量良好;
(四)持續經營3個以上完整的會計年度,公司治理健全,內部監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六)沒有挪用客戶資產等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七)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八)具有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3年在稅務、工商等行政機關,以及金融監管、自律管理、商業銀行等機構無不良記錄。
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東外的其他股東,注冊資本、凈資產應當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資產質量良好,且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條件。
第三條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資比例最高的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主要股東的條件;其他境內股東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
境外股東具備的條件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東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為依其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設立,合法存續並具有金融資產管理經驗的金融機構,財務穩健,資信良好,最近3年沒有受到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處罰;
(二)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三)實繳資本不少於3億元人民幣的等值可自由兌換貨幣;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機構比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條基金管理公司股東的出資比例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東不得持有其他股東的股份或者擁有其他股東的權益;不得與其他股東同屬一個實際控制人或者有其他關聯關系。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出資比例或者擁有的權益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國家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第五條一家機構或者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機構參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兩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超過一家。
第六條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請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報送設立申請材料。
主要股東應當組織、協調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事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主要責任。
第七條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申請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股東發生變動的,應當重新報送申請材料。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十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7. 什麼是基金行政管理公司它與基金管理公司有什麼區別
個人這樣理解,行政管理是偏重於管理方面,基金管理公司是為客戶謀取最大利益或效益。
8. 基金公司的監管單位是哪
基金公司的抄監管單位是國務院襲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根據《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九條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管理、運用基金財產,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基金從業人員應當依法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
第十一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證券投資基金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8)基金行政管理擴展閱讀
中國證監會審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申請,可以採取下列方式:
(一)徵求相關機構和部門關於股東條 件等方面的意見;
(二)採取專家評審、核查等方式對申請材料的內容進行審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個月內現場檢查基金管理公司設立准備情況。
第二百零十四條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應當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中國證監會領取《基金管理資格證書》。
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還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領《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並開設外匯資本金賬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自工商注冊登記手續辦理完畢之日起10日內,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上將公司成立事項予以公告。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9. 中級會計師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有什麼不同
《財政部關於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財綜[2004]53號)提到:
「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務的過程中,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原則向特定服務對象收取的費用。財政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審批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規定執行,堅持以法律、法規為依據。其中,審批行政許可收費要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凡是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以及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的,一律不得批准收費。」
「政府性基金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為支持某項公共事業發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無償徵收的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資金。徵收政府性基金必須按照國務院規定統一報財政部審批,重要的政府性基金項目由財政部報國務院審批。」
《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稅[2016]33號)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國家權力、政府信譽、國有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等取得的各項收入。具體包括: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
第九條 設立和徵收非稅收入,應當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按下列管理許可權予以批准: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按照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和徵收。
(二)政府性基金按照國務院和財政部的規定設立和徵收。
10. 企業所得稅中不征稅收入中的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那些具體例子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我國稅法規定不征稅收入,其主要目的是對非經營活動或非營利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流入從應稅總收入中排除。目前,我國組織形式多樣,除企業外,有的以半政府機構(比如事業單位)的形式存在,有的以公益慈善組織形式存在,還有其他復雜的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等。這些機構嚴格講是不以營利活動為目的的,其收入的形式主要靠財政撥款以及為承擔行政性職能所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等等,對這類組織取得的非營利性收入征稅沒有實際意義。稅法中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概念,不屬於稅收優惠的范疇,這些收入不屬於營利性活動帶來的經濟利益,是專門從事特定目的的收入,這些收入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為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
一、財政撥款
需要具備的條件:一是主體為各級政府,即負有公共管理職責的各級國家行政機關;二是撥款對象為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關鍵在於「納入預算管理」;三是撥款為財政資金,被列入預算支出的。同時,考慮到財政撥款界定標準的復雜性,本條專門明確,授權國務院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可以對一些特殊情形另作規定。
企業實際收到的財政補貼和稅收返還等,按照現行會計准則的規定,屬於政府補助的范疇,被排除在稅法所謂的「財政撥款」之外,會計核算中計入企業的「營業外收入」科目,除企業取得的出口退稅(增值稅進項)外,一般作為應稅收入徵收企業所得稅。這主要有以下考慮:一是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補貼收入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企業取得的財政補貼形式多種多樣,既有減免的流轉稅,也有給予企業從事特定事項的財政補貼。無論企業取得何種形式的財政補貼,都導致企業凈資產增加和經濟利益流入,符合收入總額的立法精神。二是為了規范財政補貼收入和加強減免稅的管理。從1994年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實行後,中央集中管理稅權,各地不得自行或擅自減免稅。地方政府為促進地區經濟發展,不得不採取各種財政補貼等變相「減免稅」形式給予企業優惠,進行招商引資,造成財政補貼收入的不規范,破壞了全國統一的公平稅負的環境,也是對中央稅權的嚴重侵蝕。為此,對企業從政府取得的財政補貼收入征稅,有利於加強對財政補貼收入和減免稅的規范管理。三是出於盡量減少稅法與財務會計制度差異的考慮,也沒有必要在這一問題上保持二者之間的差異,這有利於降低納稅遵從成本和稅收管理成本。
可見,稅法上規定的「財政撥款」,只是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不包括企業取得的財政資金,因為企業的資金一般是不會「納入預算管理」的;對企業無償取得的財政資金,在稅務處理上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應計入收入總額中其他收入的「補貼收入」。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
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為不征稅收入,主要基於以下考慮:一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的組織或機構一般是承擔行政性職能或從事公共事務的,不以營利為目的,一般不作為應稅收入的主體;二是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一般通過財政的「收支兩條線」管理,封閉運行,對其征稅沒有實際意義。
本條的規定是根據2002年國務院發布的《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而作的界定。該暫行規定明確,行政事業性收費是指下列屬於財政性資金的收入:(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有關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與計劃部門共同發布的規章或者規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規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與計劃(物價)部門共同發布的規定所收取的各項收費;(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的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的政府性基金、附加。此外,事業單位因提供服務收取的經營服務性收費不屬於行政事業性收費。
按照本條的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主要具備這樣幾個條件:(一)根據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並依照國務院規定程序批准,這就保證了行政事業性收費在實體上和程序上有據可依。(二)以實施社會公共管理為目的,並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特定公共服務過程中收取的,這表明行政事業性收費是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為補償其公共服務的成本費用而收取的;(三)向特定對象收取,即收取對象只限於直接從該公共服務中受益的特定群體,而不是像稅收一樣對廣大納稅人普遍進行徵收;(四)納入財政管理,即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收費上繳國庫,不得坐收坐支。
三、政府性基金
按照本條規定,政府性基金主要應當具備這樣幾個條件:(一)有法律、行政法規等有關規定作為依據;(二)企業代政府收取的;(三)具有專項用途,政府性基金通常是國家為對某一領域進行支持而徵收的一筆資金,因此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用他途;(四)性質為財政資金,即上繳國庫,納入預算管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業性收費都屬於非稅收入,所不同的是行政事業性收費是企業提供公共服務的補償,屬於先支出後收入;而政府性基金則是企業為用於某項事業而收取的,屬於先收入後支出。
可見,符合條件的行政事業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屬於免稅收入,不符合條件的,應按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本條明確,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準的有專門用途的財政性資金。即需要具備兩方面的條件:一是在設定主體上,應當經國務院批准,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實踐中通常是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二是屬於具有專項用途的財政性資金。設置「其他不征稅收入」這一兜底條款,主要是為了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承擔公共管理職能的非營利性組織可能會取得一些新的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