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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會字型大小

發布時間:2020-12-15 00:17:15

Ⅰ 國家健康扶貧基金會,准字型大小和健字型大小的區別到底是什麼

國家健康扶貧基金會,准字型大小和健字型大小的區別就是一個是治病的一個是健身的,准字型大小就是治病的,健字型大小就是具有健身作用的

Ⅱ 對基金會的名稱有哪些要求

對基金會名稱的要求為: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基金會名稱的管理,保回護基金會的答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設立的基金會。
第三條 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
第四條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第五條 基金會的字型大小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基金會不得使用姓氏、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型大小。

Ⅲ 海南省民政廳的政策法規

第一條 為了規范對基金會名稱的管理,保護基金會的合法權益,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設立的基金會。
第三條 基金會名稱應當反映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基金會的名稱應當依次包括字型大小、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並以「基金會」字樣結束。
公募基金會的名稱可以不使用字型大小。
第四條 全國性公募基金會應當在名稱中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非公募基金會不得使用上述字樣。
地方性公募基金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非公募基金會應當冠以所在地的縣級或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冠以省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的,可以同時冠以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名稱。冠以市轄區名稱的,應當同時冠以市的名稱。
第五條 基金會的字型大小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
基金會不得使用姓氏、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作為字型大小。
第六條 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不得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
第七條 非公募基金會的字型大小可以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但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使用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需經該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同意;
(二)不得使用曾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自然人的姓名;
(三)一般不使用黨和國家領導人、老一輩革命家的姓名。
第八條 基金會使用已故名人的姓名作為字型大小,該名人必須是在相關公益領域內有重大貢獻、在國際國內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第九條 基金會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
在自治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的基金會,其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
基金會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應當按照文字翻譯的原則翻譯使用,不需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十條 基金會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一)有損於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引起公眾誤解的;
(三)有迷信色彩的;
(四)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五)政黨名稱、國家機關名稱及部隊番號;
(六)其他基金會的名稱;
(七)外國文字、漢語拼音字母、數字;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第十一條 基金會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已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自撤銷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基金會的名稱;
(二)已注銷登記,自注銷登記之日起未滿3年的基金會的名稱;
(三)已變更名稱,自變更登記之日起未滿1年的基金會的原名稱。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可以糾正已登記的不適宜的基金會名稱。
第十三條 兩個及兩個以上申請人向同一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相同的基金會名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申請在先原則核定。
第十四條 基金會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的基金會名稱。
第十五條 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名稱應當依次由「基金會名稱」、「駐在地名稱」、「代表處(或辦事處、聯絡處等)」組成。
「駐在地名稱」是指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駐在地的縣或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
境外基金會名稱中未表明其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應在其代表機構名稱前冠以原始登記地(國家或地區)的名稱。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4年6月7日起施行。

Ⅳ 我能否建立一個基金會

基金會,是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的財產,以從事公益事業為目的,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成立的非營利性法人。
基金會分為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和不得面向公眾募捐的基金會。公募基金會按照募捐的地域范圍,分為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和地方性公募基金會。
對興辦、維持或發展某項事業而儲備的資金或專門撥款進行管理的機構。一般為民間非盈利性組織。宗旨是通過無償資助,促進社會的科學、文化教育事業和社會福利救助等公益性事業的發展。基金會的資金具有明確的目的和用途。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關於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的通知》,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及相關管理問題予以規范和明確。該通知自2007年1月8日起執行。
《通知》明確,依據國務院發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基金會管理條例》的規定,經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凡符合有關規定條件,並經財政、稅務部門確認後,納稅人通過其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可按現行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准予在計算繳納企業和個人所得稅時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進行確認;經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准成立的非營利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其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由省級財稅部門進行確認,並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的國家機關是指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
《通知》指出,申請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必須具備九個條件:
???致力於服務全社會大眾,並不以營利為目的;
???具有公益法人資格,其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公益法人所有;
???收益和營運節余主要用於所創設目的的事業活動;
???終止或解散時,剩餘財產不能歸屬任何個人或營利組織;
???不得經營與其設立公益目的無關的業務;
???有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具有不為私人謀利的組織機構;
???捐贈者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非營利公益性組織的分配,也沒有對該組織財產的所有權。
同時,具有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基金會和縣及縣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必須將所接受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用於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即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
此次下發的通知特別強調,主管稅務機關應組織對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接受公益救濟性捐贈使用情況的檢查,發現非營利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基金會存在違反組織章程的活動,或者接受的捐贈款項用於組織章程規定用途之外的支出,應對其接受捐贈收入和其他各項收入依法徵收所得稅,並取消其已經確認的捐贈稅前扣除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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