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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每月公布

發布時間:2021-01-21 05:01:19

1. 什麼是開放式基金,什麼是封閉基金定期定投又是什麼意思

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採用封閉式運作方式的回基金(簡稱答封閉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基金。

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基金。

2. 開放式基金的特點,具體點

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它既可以由基金公司直銷;也可以由基金公司的代理機構,如商業銀行或證券營業部等代銷;還可以通過基金公司的網站在網上進行申購和贖回,而且費用還可以優惠,其規模不固定,基金單位可隨時向投資者出售,也可應投資者要求買回的運作方式。

特殊的開放式基金就是LOF,英文全稱是「Listed Open-Ended Fund」 或「open-end funds」,漢語稱為「上市型開放式基金」。也就是上市型開放式基金發行結束後,投資者既可以在指定網點申購與贖回基金份額,也可以在交易所買賣該基金。

(2)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每月公布擴展閱讀

現實中,開放式基金贖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對巨額贖回的限制。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中,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將被視為巨額贖回。

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也就是說,基金經理根據情況可以給予贖回,也可以拒絕這部分的贖回,被拒絕贖回的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

當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日。

3.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基金的區別和聯系

你好,兩個是同樣意思的~只不過是不同說法~~開放式基金是簡略的說法

4. 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是否都屬於公募基金嗎

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不是都屬於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指的是公開發行的基金,可以是開放式基金,也可以是封閉式基金。

1、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 of Fund)是指以公開方式向社會公眾投資者募集資金並以證券為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公募基金是以大眾傳播手段招募,發起人集合公眾資金設立投資基金,進行證券投資。這些基金在法律的嚴格監管下,有著信息披露,利潤分配,運行限制等行業規范。

2、開放式基金(Open-end Funds)又稱共同基金,是指基金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基金單位或者股份總規模不固定,可視投資者的需求,隨時向投資者出售基金單位或者股份,並可以應投資者的要求贖回發行在外的基金單位或者股份的一種基金運作方式。

投資者既可以通過基金銷售機構買基金使得基金資產和規模由此相應的增加,也可以將所持有的基金份額賣給基金並收回現金使得基金資產和規模相應的減少。

3、封閉式基金(Closed-end Funds),是指基金發行總額和發行期在設立時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的規定期限內發行總額固定不變的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的投資者在基金存續期間內不能向發行機構贖回基金份額,基金份額的變現必須通過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

基金單位的流通採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辦法,投資者日後買賣基金單位,都必須通過證券經紀商在二級市場上進行競價交易。

(4)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每月公布擴展閱讀:

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關系: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共同構成了基金的兩種基本運作方式。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份額或被投資人贖回的投資基金。

封閉式基金,是相對於開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規模在發行前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和規定的期限內,基金規模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

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一般通過銀行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基金單位可隨時向投資者出售,也可應投資者要求買回的運作方式。

封閉式基金就是在一段時間內不允許再接受新的入股以及提出股份,直到新一輪的開放,開放的時候可以決定你提出多少或者再投入多少,新人也可以在這個時候入股。一般開放時間是1周而封閉時間是1年。

公募基金存在問題:

公募基金由於流動性風險高,投資品種受局限,基金產品缺乏創新。近兩年基金市場上在多元化方向發展上已經做出了大膽地探索。

一方面,基金業的高速發展及政策面的放寬鼓勵了基金產品的創新,各基金公司競相推出新產品以吸引投資者注意,從銷售情況看,投資者對於基金創新的認同也明顯高於缺乏創新的基金產品;

另一方面,由於諸如社保基金等機構投資者以及個人投資者對於安全性和風險性的要求,低風險產品受到了普遍青睞,促使基金公司注重了對於保本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類產品的開發。

但是相對於國外成熟的基金市場,中國的基金市場仍存在著基金持股雷同、新募基金的特色不夠鮮明、品種不夠豐富等問題。

5. 怎麼知道哪些是開放式基金哪些是封閉式基金封閉期多長

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的主要區別是後者有一個較長的封閉期,發行數量固定,持有人在封閉期內不能贖回,只能在二級市場上買賣。而開放式基金可以贖回,上市交易型開放式基金還可以買賣。

因此,開放式基金得「時刻准備著」持有人可能的贖回,投資風格相對比較穩健;封閉式基金在存續期內不用擔心贖回問題。凡事都有好壞兩面。正是因為封閉式基金不用擔心贖回,類似於持有人將錢借給基金公司炒股,約定5年、10年或20年後還錢,有沒有利息還不一定。

持有人不能要求基金公司提前還錢。因此,基金公司對這些錢有很大的自主支配權,甚至能玩「利益輸送」的把戲。當然,也有操作正規的基金公司、基金經理,他們管理的封閉式基金的回報不一定會比開放式基金差。

綜上所述,投資者得根據自己的投資偏好、風險承受能力、對基金公司、基金經理的了解信任程度、對大市的長期判斷結果來決定買什麼樣的基金。封閉基金折價率介紹折價率的內涵是這樣的,以基金凈值為參照,基金價格相對於基金凈值的一種折損,所以分母應該是凈值,而非價格。

實際折價和溢價的公式是一樣的:溢(折)價率=(交易價格-基金單位凈值)/基金單位凈值×100%如果是負的,就是折價率;如果是正的,就是溢價率。封閉式基金折價率仍較高,大多在20%~40%,其中到期時間較短的中小盤基金折價率低些。

對同一隻基金來說,當然是在折價率高時買入時要好;但挑選基金不能只看折價率,而是要挑選一些折價率適中,到期時間較短的中小盤基金。按國內和國外的經驗來看,封閉式基金交易的價格存在著折價是一種很正常的情況。

折價幅度的大小會影響到封閉式基金的投資價值。除了投資目標和管理水平外,折價率是評估封閉式基金的一個重要因素,對投資者來說高折價率存在一定的投資機會。由於封閉式基金運行到期後是要按凈值償付的或清算的,所以折價率越高的封閉式基金,潛在的投資價值就越大。

封閉式基金的另一個特點是它有存續期限。在中國,這個期限不能少於五年,一般的封閉式基金的期限是十五年。封閉式基金到期之後,有三種處理方式:一種是清盤,即按基金凈值扣除一定費用後退還給投資者;第二種是轉為開放式基金,即我們常說的"封轉開";第三種是延長到期期限,這種方式很少應用。

(5)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每月公布擴展閱讀

新公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工作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業務;基金合同另有規定的,按照其約定。」第五十三條規定:「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支付贖回款項,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二)證券交易場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凈值;

(三)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因而有關贖回的問題,除法律規定外,投資者還應注意基金合同中的約定。

現實中,開放式基金贖回方面的限制,主要是對巨額贖回的限制。根據《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的規定,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中,基金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10%時,將被視為巨額贖回。

巨額贖回申請發生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基金總份額的10%的前提下,可以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也就是說,基金經理根據情況可以給予贖回,也可以拒絕這部分的贖回,被拒絕贖回的部分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並以該開放日當日的基金資產凈值為依據計算贖回金額。

當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支付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時間內通知基金投資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媒體及其他相關媒體上公告。通知和公告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證券交易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開放式基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封閉式基金

6. 私募基金屬於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嗎

屬於。准確來說,這個事情多方都管。陽光私募是信託,歸銀監會管。資管計劃歸屬證監會。股權類應該也是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都管,私募要在中基協備案,但是目前中基協還是證監會小弟。

7. 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有什麼區別

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區別:

1、期限不同

封閉式基金一般有一個固定的存續期;而開放式基金一般是無特定存續期限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封閉式基金合同中必須規定基金封閉期,封閉式基金期滿後可以通過一定的法定程序延期或者轉為開放式。

2、份額限制不同

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是固定的,在封閉期限內未經法定程序認可不能增減,開放式基金規模不固定,投資者可隨時提出申購或贖回申請,基金份額會隨之增加或減少。

3、交易場所不同

封閉式基金份額固定,在完成募集後,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投資者買賣封閉式基金份額,只能委託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按市價買賣,交易在投資者之間完成。開放式基金份額不固定,投資者可以按照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和地點向基金管理人或其銷售代理人提出申購、贖回申請,交易在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完成。

4、價格形成方式不同

封閉式基金的交易價格主要受二級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當需求旺盛時,封閉式基金二級市場的交易價格會超過基金份額凈值出現溢價交易現象;反之,當需求低迷時,交易價格會低於基金份額凈值出現折價交易現象。開放式基金的買賣價格以基金份額凈值為基礎,不受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

5、激勵約束機制與投資策略不同

封閉式基金份額固定,即使基金錶現好,其擴展能力也受到較大的限制。如果表現不盡如人意,由於投資者無法贖回投資,基金經理通常也不會在經營與流動性管理上面臨直接的壓力。與此不同,如果開放式基金的業績表現好,通常會吸引新的投資者,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收入也會隨之增加。


(7)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每月公布擴展閱讀

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共同構成了基金的兩種基本運作方式。

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規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可以隨時根據市場供求情況發行新份額或被投資人贖回的投資基金。封閉式基金,是相對於開放式基金而言的,是指基金規模在發行前已確定,在發行完畢後和規定的期限內,基金規模固定不變的投資基金。

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它既可以由基金公司直銷;也可以由基金公司的代理機構,如商業銀行或證券營業部等代銷;還可以通過基金公司的網站在網上進行申購和贖回,而且費用還可以優惠,其規模不固定,基金單位可隨時向投資者出售,也可應投資者要求買回的運作方式。

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期間基金規模固定,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封閉式基金就是在一段時間內不允許再接受新的入股票以及退出股份,直到新一輪的開放,開放的時候可以決定你提出多少或者再投入多少,新人也可以在這個時候入股。一般開放時間是1周而封閉時間是1年。

封閉式基金(close-end funds)是指基金的發起人在設立基金時,限定了基金單位的發行總額,籌足總額並經必要的審批或備案後,基金即宣告成立,並進行封閉,在一定時期內不再接受新的投資。基金單位的流通採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辦法,投資者日後買賣基金單位,都必須通過證券經紀商在二級市場上進行競價交易。

基金規模

基金規模的可變性不同。封閉式基金均有明確的存續期限(我國為:不得少於5年),在此期限內已發行的基金份額不能被贖回。雖然特殊 情況下此類基金可進行擴募,但擴募應具備嚴格的法定條件。因此,在正常情況下,基金規模是固定不變的。

買賣方式

基金份額的買賣方式不同。封閉式基金發起設立時,投資者可以 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銷售機構認購;當封閉式基金上市交易時,投資者又可 委託券商在證券交易所按市價買賣。而投資者投資於開放式基金時,他們 則可以隨時向基金管理公司或銷售機構申購或贖回。

買賣價格

基金份額的買賣價格形成方式不同。封閉式基金因在交易所上市 ,其買賣價格受市場供求關系影響較大。當市場供小於求時,基金份額買賣價格可能高於每份基金份額資產凈值,這時投資者擁有的基金資產就會增加;當市場供大於求時,基金價格則可能低於每份基金份額資產凈值。

投資策略

基金的投資策略不同。由於封閉式基金不能隨時被贖回,其募集得到的資金可全部用於投資,這樣基金管理公司便可據以制定長期的投資策略,取得長期經營績效。而開放式基金則必須保留一部分現金,以便投 資者隨時贖回,而不能盡數地用於長期投資。一般投資於變現能力強的資產。

條件不同

開放式基金的靈活性較大,資金規模伸縮比較容易,所以適用於開放程度較高、規模較大的金融市場;而封閉式基金正好相反,適用於金融制度尚不完善、開放程度較低且規模較小的金融市場。

8. 在證券投資基金中,開放式基金的發行總額( )。

ABC

9.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多久披露一次信息

有定期公告盒臨時公告兩種
定期報告的最短區間就是一個季度,臨時報告沒定時間間隔

10.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

(2009年12月14日證監會公告〔〕32號公布,根據2013年6月6日證監會公告〔2013〕26號《關於修改〈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維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的市場秩序,保護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業的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91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基金是指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並經中國證監會注冊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人以及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本規定所稱基金銷售費用,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售基金份額以及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等銷售活動中收取的費用。
創新型封閉式基金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品種,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設定科學合理、簡單清晰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和費率水平,不斷完善基金銷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當競爭。
第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建立健全對基金銷售費用的監督和控制機制,持續提高對基金投資人的服務質量,保證公平、有序、規范地開展基金銷售業務。 第五條 基金銷售費用包括基金的申購(認購)費、贖回費和銷售服務費。
第六條 基金管理人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認購費。
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可以收取申購費。
認購費和申購費可以採用在基金份額發售或者申購時收取的前端收費方式,也可以採用在贖回時從贖回金額中扣除的後端收費方式。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前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申購(認購)金額的數量適用不同的前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對選擇後端收費方式的投資人根據其持有期限適用不同的後端申購(認購)費率標准。對於持有期低於3年的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後端申購(認購)費用。
第七條 基金管理人辦理開放式基金份額的贖回應當收取贖回費。
對於除本條第三款規定之外的股票基金和混合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按照以下費用標准收取贖回費:
(一)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
(二)不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對持續持有期少於7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1.5%的贖回費,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0日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75%的贖回費,並將上述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少於3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75%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3個月但少於6個月的投資人收取不低於0.5%的贖回費,並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50%計入基金財產;對持續持有期長於6個月的投資人,應當將不低於贖回費總額的25%計入基金財產。
對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股票基金、混合基金以及其他類別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參照上述標准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中約定贖回費的收取標准和計入基金財產的比例。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從基金財產中計提一定的銷售服務費,專門用於基金的銷售與基金持有人的服務。
第九條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對基金銷售費用實行一定的優惠。 第十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執行系統,健全內部監督和反饋系統,加強後台管理系統對費率的合規控制,強化對分支機構基金銷售費用的統一管理和監督。
第十一條 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向投資人收取銷售費用;未經招募說明書載明並公告,不得對不同投資人適用不同費率。
第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應在基金銷售協議及其補充協議中約定,雙方在申購(認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的分成比例,並據此就各自實際取得的銷售費用確認基金銷售收入,如實核算、記賬,依法納稅。
第十三條 基金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前,應與基金管理人簽訂銷售協議,約定支付報酬的比例和方式。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基金銷售協議中約定依據銷售機構銷售基金的保有量提取一定比例的客戶維護費,用以向基金銷售機構支付客戶服務及銷售活動中產生的相關費用,客戶維護費從基金管理費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銷售協議中明確約定銷售費用的結算方式和支付方式,除客戶維護費外,不得就銷售費用簽訂其他補充協議。
基金管理人不得向銷售機構支付非以銷售基金的保有量為基礎的客戶維護費,不得在基金銷售協議之外支付或變相支付銷售傭金或報酬獎勵。
第十四條 基金銷售機構在基金銷售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在簽訂銷售協議或銷售基金的活動中進行商業賄賂;
(二)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壓低基金的收費水平;
(三)未經公告擅自變更向基金投資人的收費項目或收費標准,或通過先收後返、財務處理等方式變相降低收費標准;
(四)採取抽獎、回扣或者送實物、保險、基金份額等方式銷售基金;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擾亂行業競爭秩序的行為。
第十五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招募說明書及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中載明以下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內容:
(一)基金銷售費用收取的條件、方式、用途和費用標准;
(二)以簡單明了的格式和舉例方式向投資人說明基金銷售費用水平;
(三)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有關基金銷售費用的信息事項。
第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半年度報告和基金年度報告中披露從基金財產中計提的管理費、託管費、基金銷售服務費的金額,並說明管理費中支付給基金銷售機構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的監察稽核報告中列明基金銷售費用的具體支付項目和使用情況以及從管理費中支付的客戶維護費總額。 第十八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基金銷售機構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採取行政監管措施或作出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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