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暫時不用的慈善基金可以先做投資嗎
慈善基金畢竟是用來做善事的,所以建議可以用來投在沒有風險的貨幣基金上,雖然收益不怎麼明顯,但起碼有一個最低保障,畢竟貨幣基金沒有風險,而且還有一點收益
⑵ 慈善組織會用自己的資金來買股票,基金之類的嗎
慈善組織保值增值投資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四條 慈善組織接受的政府資助的財產和捐贈協議約定不得投資的財產,不得用於投資。
慈善組織可以用於投資的財產限於非限定性資產、在投資期間暫不需要撥付的限定性資產。慈善組織應當保持足夠的現金類資產,以保證連續3年的慈善活動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待撥捐贈財產及時足額撥付。
第五條 慈善組織除銀行存款和接受股權捐贈之外,開展投資活動應當採用下列方式:
(一)購買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託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發行發售的理財產品、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信託產品等投資品種;
(二)委託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和運作財產;
(三)直接進行與慈善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直接相關的股權投資。
第六條 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理財產品限於自主風險評級為風險水平最低的一級或者二級。
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債券限於國債和其他政府債券,政策性、開放性銀行債券,以及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AA級的企業(公司)債券和金融債券,鼓勵投資綠色債券。
慈善組織直接購買的信託產品限於融資類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和專門為慈善組織設計、發行的單一資金信託計劃,信用等級不低於國內信用評級機構評定的A級或者相當於A級的信用級別。
第七條 慈善組織的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活動:
(一)在非銀行金融機構存款;
(二)直接投資二級市場股票;
(三)投資人身保險產品;
(四)投資期貨、期權、遠期、互換等金融衍生產品,用於對沖風險的除外;
(五)不具有穩定現金流回報預期或者資產增值價值的投資;
(六)向個人、企業直接提供與本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規定的慈善活動無關的借款;
(七)違法開展保證、抵押,以及將慈善組織的財產用於與組織宗旨和業務范圍規定的慈善活動無關的質押;
(八)將慈善組織的財產以明顯不公允的價格低價折股或者出售;
(九)高污染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項目的投資;
(十)可能使本組織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十一)違背本組織宗旨、可能損害信譽的投資;
(十二)參與非法集資等國家法規政策禁止的其他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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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二級市場股票是不可以的。證券投資基金是可以的
⑶ 公益基金是否可以進行投資行為市場行為與公益之間如何平衡
公益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社會各界人士或企業組織的捐贈,至於基金的增值保值主要方式是存銀行定期或購買國債,而不會進行其它的市場風險投資,畢竟公益基金的功能是公益而不是盈利。公益基金的市場參與度很低,也就是基礎設施建設,必需品購買等。所以也不存在市場與公益之間的平衡。
⑷ 投資公益基金和商業基金的區別
如題所問,投資公益基金和商業基金的區別在於一個是捐,一個是投資。公益基金是發起人投資,其他人都是捐款,商業基金就屬於投資了。
⑸ 慈善基金會把資金用於投資盈利嗎
會,否則基金怎麼長久生存下去?只有不斷的獲得新的資金,基金才能長久下去
⑹ 一個公司出資成立一個基金會能獲利嗎
基金能來否獲利是要看公司的投源資運營、是一種間接
的證券投資方式。
投資基金是通過匯集眾多投資者的資金,交給銀行
保管,由基金管理公司負責投資於股票和債券等證
券,以實現保值增值目的的一種投資工具。
根據運作方式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和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可簡稱為封閉式基金,又稱為固定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的預定數量發行完畢,在規定的時間(也稱「封閉期」)內基金資本規模不再增大或縮減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債權性和監督性等重要特點。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
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可簡稱為開放式基金,又稱為變動式證券投資基金,是指基金證券數量從而基金資本可因發行新的基金證券或投資者贖回本金而變動的證券投資基金。從組合特點來說,它具有股權性、存款性和靈活性等重要特點。
所以這是一個很復雜的運作過程、既能從中獲利也會一敗塗地……
⑺ 公益基金運作與私募基金運作有何不同
第一、從法律上
公募有較為健全的法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證監會的各項管理辦法,而私募目前並沒有相應的法律規范,目前藉助的是《合夥企業法》(為有限合夥制的私募做准備,目前該法尚未實施)、《信託法》(信託為私募提供了一個合法途徑,這是我國私募基金的特有形式)《合同法》(這是契約型私募的主要法律依據)。
最初在制訂《證券投資基金法》時,沒能把私募基金作為調整對象,這是個遺憾。對於私募基金,盡管其投資靈活,不宜過細監管,但是最基本的准入資格應該是有的,為了防止道德風險,基金公司設立時應有最低資金限制,應該提取風險准備金。此外,投資人的門檻也應限制,我國一向視穩定為大局,如果投資人不夠理性,把大部分身家全投資在風險大的基金品種上,造成的不穩定可想而知。可以參考國外的立法以及目前資金信託的法律,設最低門檻,並限制投資占家庭資產的比例,有效教育投資者。
第二、從監管上
公募由證監會監管。證監會定期不定期考察基金公司,包括文件考察、現場考察,證監會考察的范圍,包括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高管人員、基金從設立、銷售到投資等。而私募,目前並無監管,私募基金公司,對於證監會來說,只是作為普通的機構投資者,甚至是自然人投資者的監管,只要想逃避這個監管,就有辦法。私募的靈活是最大的優勢,但是,適當的監管必須的,任何靈活,如果造成了擾亂市場、操縱股價,那就是違法。
公募基金在政府監管之外,還實行行業自律,證券業協會有會員管理的規章制度,並按需要提供培訓,以提高管理和投資水平,增進法律理解。總之,公募有自己的組織,而私募則沒有。
公募要求強制信息披露,私募則是基金公司與投資人協議披露。披露內容、披露周期、披露事項都由協議約定,私募並沒有強制披露義務。
公募要求資金託管,必須將資金交與第三方(銀行)託管,而私募除信託方式外,並無資金託管,這也導致私募風險較大。
第三、從投資限制上
公募有嚴格的投資限制,在投資品種、投資比例、投資與基金類型的匹配,以及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所有基金投資一家上市證券的比例上,甚至為了防止利益輸送,同一家基金公司旗下的基金,對同一證券,不得在當天一個買入,一個賣出。
而私募基金,在投資品種上,不限於國內證券,還可能涉及期貨、黃金、外匯以及國外的證券、期貨等,比公募廣泛的多,投資限制完全由協議約定。即使是在國內證券的操作上,亦無公募基金所要求的嚴格限制,也難以監管。比如,目前最為規范的信託方式,信託型私募基金,如果在多家信託公司設立信託計劃,則可能一個計劃賣出某股票而另外的計劃買入該股票,如果資金量足夠大的話,則導致操縱股價。而契約型私募基金,因為不是在基金公司賬戶名下,則投資佔一個股票的比例,難以監管,也可能造成操縱股價。
第四、從募集方式上
公募私募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我國在《證券法》上規定了證券公開發行的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如果把私募理解為投資人累計不超過200人或不向不特定對象募集,那麼,資金信託的法律修改,則與此矛盾,以前是一個資金信託計劃的投資人限制在200人之內,現在對機構的數量已經不再限制。當然這是鼓勵成熟投資者,是管理上的進步,但是,法律上的不吻合,使得公募私募並無嚴格界限。私募有一點確定的是,不得通過廣播、電視、報刊及其他公共媒體推廣,否則就構成了公開募集。
第五、從稅收上
公募有明確的國家稅收標准,有比較規范的管理,而私募,因為法律形式多樣,避稅甚至逃稅手段多樣,難以監管。
第六、基金的業績報酬 公募基金不提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即使這樣,也已經賺的缽滿瓢滿了。)私募基金則必然收取業績報酬,大多不收管理費,有些預收管理費後,再從業績報酬中扣除。對公募基金經理來說,業績是用來排名的,而對私募基金經理來說,業績則是實實在在的分成,是直接的收益。
第七、投資人收益
因為私募的操作靈活,收益可能會比公募高,尤其在行情不好的時候,私募的操作靈活的優越性比較明顯。但是,在行情好的情況下,兩者相差並不太大(公募基金已經有很多3字頭了),尤其是私募在提取了不菲的業績報酬後,投資人得到的收益,不一定會比公募收益高。甚至,有些私募,在收益不如公募的情況下,還收取業績報酬,則對投資人不合理。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投資人可與基金公司約定,投資收益率小於等於股指增長率時,基金公司不收取業績報酬,只收取管理費。
第八、基金公司的規模和管理
私募基金的規模目前已經達到萬億,蔚為壯觀。但是,說到基金公司的規模和規范管理,目前情況下,公募因為法律法規健全,有一批管理比較規范,重視風險控制,投資理念清晰的基金公司。而私募,備受大家推崇的的是一些從公募出來的明星基金經理,這靠的是個人品牌,尚未形成一個強有力的管理公司,這是私募以後做大做強需要改進的。
⑻ 理財中的基金和基金會,慈善基金是一個概念嗎
不是,理財中的 基金是 進行投資的公司 把 廣大投資者的錢集合起來,用於 證券,債券,貨幣 等的投資,收益共享的一種方式。
說白了 就是 基金公司幫你炒股,幫你買 債券,幫你 炒外匯……
基金會 和慈善基金 也是通過 募集資金 的方法獲得大量資金的。但是它是用於專項事業的。 捐資的人不能獲得收益。
⑼ 公益基金可以進行哪些投資
您好 公益基金是復以公益的目的設制立,那麼我們首先考慮的是投資的穩健性,同時必須保證資金使用的安全性,投資項目的搭配:國債,基金(混合型,股票型等),基礎設施類的投資,股票等等。至於比例的分配,已經有網友(王培文)給出了非常專業的回復,在這我就不再重復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⑽ 慈善基金會或者慈善機構是否可以對外進行投資
慈善基金不可以進行風險投資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