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什麼是場內基金,場外基金
場內基金合場外基金的區別:
1、交易方式不同:一般基金場內交回易是痛過證答券賬戶類進行場內交易。而場外基金的方式則是可以通過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多個渠道進行申購。
2、交易對象不同:場內交易的是封基和上市型開基,不可以做定投,也不可以進行轉換。而場外交易不僅可以做定投,進行轉換,還可以購買全部的開放式基金,其中包括LOF基金和部分ETF基金。
3、交易費率不同:場內買入或賣出單向交易費率最高不會超過0.3%,而場外申購費率在0.6%~1.5%之間,同時贖回費率大多數為0.5%。
4、交易價格不同:場內交易的方式是按股票交易,根據市場實時交易,根據交易的時間,價格也會隨之變化。而場外交易則是未知價,以凈值為價格進行交易,每天更新一次凈值。
5、分紅方式不同:場內購買基金的分紅方式只限於現金分紅,而場外購買基金的分紅方式分為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兩種。
2.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 適用於場內基金么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適用性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行為,確保基金和相關產品銷售的適用性,加強投資者教育,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依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二條本指導意見所稱基金銷售機構,是指依法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和贖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
第三條基金銷售適用性是指基金銷售機構在銷售基金和相關產品的過程中,注重根據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銷售不同風險等級的產品,把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基金投資人。
第四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建立健全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銷售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加強對基金銷售行為的管理,降低因銷售過程中產品錯配而導致的基金投資人投訴風險。
第五條基金銷售機構使用的基金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應當支持基金銷售適用性在基金銷售中的運用。
第二章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原則和管理制度
第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遵守以下實施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基本原則:
(一)投資人利益優先原則。當基金銷售機構或基金銷售人員的利益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發生沖突時,應當優先保障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二)全面性原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將基金銷售適用性作為內部控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將基金銷售適用性貫穿於基金銷售的各個業務環節,對基金管理人(或產品發起人,下同)、基金產品(或基金相關產品,下同)和基金投資人都要了解並做出全面的評價。
(三)客觀性原則。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科學合理的方法,設置必要的標准和流程,保證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對基金管理人、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的調查和評價,應當做到客觀准確,並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四)及時性原則。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和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更新。
第七條基金銷售機構建立基金銷售適用性管理制度,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對基金產品風險等級進行設置、對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價的方式或方法;
(三)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的方式和方法;
(四)對基金投資人投資基金產品提出匹配建議的方法。
第三章審慎調查
第八條基金代銷機構選擇代銷基金產品,應當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並做出評價;基金管理人在選擇基金代銷機構時,為確保基金銷售適用性的貫徹實施,應當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
第九條基金代銷機構通過對基金管理人進行審慎調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狀況、經營管理能力、投資管理能力和內部控制情況,並可將調查結果作為是否代銷該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產品或代銷後是否向基金投資人推介該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基金管理人通過對基金代銷機構進行審慎調查,了解基金代銷機構的內部控制情況、信息管理平台建設、賬戶管理制度、銷售人員能力和持續營銷能力,並可將調查結果作為選擇基金代銷機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開展審慎調查應當優先根據被調查方公開披露的信息進行;接受被調查方提供的非公開信息使用的,必須對信息的適當性實施盡職甄別。
第四章基金產品風險評價
第十二條對基金產品的風險評價,可以由基金銷售機構的特定部門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評級與評價機構提供。
第十三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結果應當作為基金銷售機構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以基金產品風險等級來具體反映,基金產品風險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等級:
(一)低風險等級。
(二)中風險等級。
(三)高風險等級。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所列等級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細分。
第十五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應當至少依據以下四個因素:
(一)基金招募說明書所明示的投資方向、投資范圍和投資比例;
(二)基金的歷史規模和持倉比例;
(三)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基金凈值的歷史波動程度;
(四)基金成立以來有無違規行為發生。
第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所使用的基金產品風險評價方法及其說明應當報送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十七條基金產品風險評價的結果應當定期更新,過往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
第五章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和評價
第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完善基金投資人身份認證程序,核實基金投資人身份的合法合規,履行反洗錢法律義務。
第十九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建立基金投資人調查制度,制定科學完整的調查方法,規定清晰合理的作業流程,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
第二十條基金投資人調查應以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類型來具體反映,應當至少包括以下三個類型:
(一)保守型;
(二)穩健型;
(三)積極型。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前款所列類型的基礎上進一步進行風險承受能力細分。
第二十一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投資人首次開立基金賬戶時或首次購買基金產品前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和評價。
對已經購買了基金產品的基金投資人,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通過追溯調查評價該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條基金銷售機構可以採用當面、信函、網上或對已有的客戶信息進行分析等方式對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調查。
對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評價結果應當以書面或電子的方式及時反饋給基金投資人。
第二十三條對基金投資人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調查,應當至少了解基金投資人的以下情況:
(一)投資目的;
(二)預期投資期間;
(三)期望回報;
(四)投資經驗;
(五)短期風險承受水平;
(六)長期風險承受水平。
第二十四條採用問卷等進行調查的,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定統一的問卷格式,同時應當在問卷的顯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資人在基金購買過程中注意核對自己的風險承受能力和基金產品風險的匹配情況。
第二十五條基金銷售機構調查和評價基金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的方法說明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定期提示基金投資人更新其風險承受能力調查反饋,或通過對已有客戶信息進行數據挖掘的方式進行評價的定期更新;過往的評價結果應當作為歷史記錄保存。
第六章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實施保障
第二十七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通過內部控制保障基金銷售適用性在基金銷售各個業務環節的實施。
第二十八條基金銷售機構總部應當負責制定和基金銷售適用性相關的制度和程序,建立銷售的基金產品池,在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中建設並維護和基金銷售適用性相關的功能模塊。
基金銷售機構分支機構應當在總部的指導和管理下實施和基金銷售適用性相關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九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就基金銷售適用性的理論和實踐對基金銷售人員實行專題培訓。
第三十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制定基金產品和基金投資人匹配的方法,由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基金產品風險等級和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匹配,並作為基金銷售人員向基金投資人推介合適基金產品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一條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在基金認購或申購申請中加入基金投資人意願聲明內容,對於基金投資人主動認購或申購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的情況,要求基金投資人在認購或申購基金的同時進行確認,並在銷售業務信息管理平台上記錄基金投資人的確認信息。
第三十二條禁止基金銷售機構違背基金投資人意願向基金投資人強行銷售與基金投資人風險承受能力不匹配的產品。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有權對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執行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
中國證券業協會依法對基金銷售適用性的執行情況進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條擬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按照本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為期不超過一年的基金銷售適用性全面推行計劃,同時補充和完善基金代銷資格業務申請材料中的有關內容。
第三十五條基金管理人和已取得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制定一至三年的基金銷售適用性全面推行計劃,在本指導意見實施後逐步達到各項要求。
第三十六條本指導意見自年月日起實施。
3. 證券從業人員可以買場內的ETF基金嗎
相關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主要指基金經理、交易所工作人員、證券結算相關工作人員)不允許買賣股票等證券,但是好像債券沒有具體說明,這也中國法律的漏洞啊,不知那些為官者在做一些什麼事情。
同時,法律規定,證券從業人員允許買入共同基金,為什麼說共同基金,暗的規定不能進入私募。只要是共同基金,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的都可以,不包括封閉式、LOF、ETF基金。不過,中國是一個貪官污史巨多的超級大國,執法相當不嚴。
公募持有者的利益很難得到合法保障,一對多利益輸送就是一個例子,基金經理等一些不允許買股票的從業人員都在幕後買入股票。這也許是外國人享受不到的,也有可能是我們是社會主義的優越性。
(3)員工可以投資場內基金嗎擴展閱讀:
結合了封閉式與開放式基金的優點
ETF與我們所熟悉的封閉式基金一樣,可以小的「基金單位」形式在交易所買賣。與開放式基金類似,ETF允許投資者連續申購和贖回,但是ETF在贖回的時候,投資者拿到的不是現金,而是一籃子股票,同時要求達到一定規模後,才允許申購和贖回。
ETF與封閉式基金相比,相同點是都在交易所掛牌交易,就像股票一樣掛牌上市,一天中可隨時交易,不同點是:
①ETF透明度更高。由於投資者可以連續申購/贖回,要求基金管理人公布凈值和投資組合的頻率相應加快。
②由於有連續申購/贖回機制存在,ETF的凈值與市價從理論上講不會存在太大的折價/溢價。
ETF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相比,優點有兩個:
一是ETF在交易所上市,一天中可以隨時交易,具有交易的便利性。一般開放式基金每天只能開放一次,投資者每天只有一次交易機會(即申購贖回);
二是ETF贖回時是交付一籃子股票。
無需保留現金,方便管理人操作,可以提高基金投資的管理效率。開放式基金往往需要保留一定的現金應付贖回,當開放式基金的投資者贖回基金份額時,常常迫使基金管理人不停調整投資組合,由此產生的稅收和一些投資機會的損失都由那些沒有要求贖回的長期投資者承擔。
4. 怎樣知道哪些基金可以場內交易
你在能看股票行情的軟體上就能找到場內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版,名稱叫LOF基金。基金升值權的快慢是一樣的,沒什麼不同。
基金,廣義是指為了某種目的而設立的具有一定數量的資金。主要包括信託投資基金、公積金、保險基金、退休基金,各種基金會的基金。從會計角度透析,基金是一個狹義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資金。我們提到的基金主要是指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交易是以基金為買賣對象,自我承擔風險收益而進行的流通轉讓活動。根據基金單位是否可增加或贖回,可分為開放式基金和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不上市交易,通過銀行、券商、基金公司申購和贖回,基金規模不固定;封閉式基金有固定的存續期,一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交易,投資者通過二級市場買賣基金單位。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等。
5. 什麼是場內基金場外基金
場內來基金合場外基金的區別源:
1、交易方式不同:一般基金場內交易是痛過證券賬戶類進行場內交易。而場外基金的方式則是可以通過銀行、證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多個渠道進行申購。
2、交易對象不同:場內交易的是封基和上市型開基,不可以做定投,也不可以進行轉換。而場外交易不僅可以做定投,進行轉換,還可以購買全部的開放式基金,其中包括LOF基金和部分ETF基金。
3、交易費率不同:場內買入或賣出單向交易費率最高不會超過0.3%,而場外申購費率在0.6%~1.5%之間,同時贖回費率大多數為0.5%。
4、交易價格不同:場內交易的方式是按股票交易,根據市場實時交易,根據交易的時間,價格也會隨之變化。而場外交易則是未知價,以凈值為價格進行交易,每天更新一次凈值。
5、分紅方式不同:場內購買基金的分紅方式只限於現金分紅,而場外購買基金的分紅方式分為現金分紅和紅利再投資兩種。
6. 我樣才能買場內基金可以嗎
他們不代理----不可能。
ETF跟LOF基金的場內交易是在上交所和深交所掛牌版交易的。就跟股票一樣權,不會說有個證券公司不能買賣哪個股票對吧。
我知道他的意思了,ETF跟LOF有另外一種場外申購的交易模式。這個不是每個證券公司都代理的。
但是我提醒你一句,ETF基金,場外申購的話,是你拿100萬份基金凈值等值的股票去換取份額,贖回的也是股票而不是現金,需要你自己把股票賣掉套現。
所以請盡量選取場內交易的模式。還有不明白的再問我。
7. 場內基金怎樣交易
場內基金怎麼交易?首先你要下載一個證券交易所,然後注冊綁定銀行卡號。就可以在裡面交易了,像買賣股票一樣交易。最少一手起步也就是100股。
8. 如何才能買到場內交易的基金。
場內交易又稱交易所交易,指所有的供求方集中在交易所進行競價交易的交易方式。簡單一點講,場內基金就是可以像買股票一樣通過炒股軟體下單買的基金,具體如下:
1、投資者要買賣某種證券,首先應找經紀人公司開設帳戶。
2、投資者委託證券商買賣證券,簽訂開戶契約,載明委託人的姓名、住址、年齡、職業、委託人與經紀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3、證券商隨即通過他們在交易所內的代表人和代理人,按照委託人的要求辦理買進和賣出證券的一切事務。
4、成交後,由證券商於成交當天,通知委託人准備交割款項和證券。營業終了時,證券商按證券類別與交易所記錄核對無誤後,就委託成交的同種證券買賣雙方就成交數額進行軋抵。將抵消後的差額與交易所辦理清算交割手續,隨後再與委託人按期辦理交割。
買者付出現金取得證券,賣者交出證券取得現金。有些交割在買賣成交後立即完成,有些交割則是在成交後幾天或幾十天內完成。
(8)員工可以投資場內基金嗎擴展閱讀:
場內的基金買入更便捷、交易費用一般比在渠道申購基金要更便宜,也有一些特定的品種如分級基金A、B份額,ETF等等,近年還除了一些T+0品種,所以交易起來比場外基金要便捷得多。
基金的場內交易是在證券交易所,交易費率不超過交易金額的0.3%,場內交易買入後T+1可賣出,資金在T+1到賬,賣出後可馬上再買入。
場內交易日可理解成:為股票交易時間,即(周一至周五的)9:30-11:30,13:00至15:00。
9. 開放式基金能進行場內交易嗎
LOF業務簡介
(一)、業務簡介
上市開放式基金(英文名稱Listed Open-ended Funds,簡稱LOFs)是在現行開放式基金運作模式的基礎上,增加深交所發售、申購、贖回和交易的渠道。其主要特點有:
1.基金的發售可以在深交所和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同時進行,深交所採用上網發行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沿用現行的櫃台銷售方式。
2.基金在深交所上市後,投資者可以選擇在深交所交易系統以撮合成交的方式買賣基金份額,也可以選擇在深交所交易系統、基金管理人及代銷機構以當日收市後的基金份額凈值申購、贖回基金份額。
3.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認購、申購、買入的基金份額登記在中國結算深圳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可通過證券營業部向深交所交易系統申報賣出或者贖回。賣出按股票交易方式以電子撮合價成交,贖回則按當日收市的基金份額凈值成交。
4.利用跨系統轉託管可以實現基金份額在場內與場外之間託管場所的變更。
基金代碼由六位阿拉伯數字組成,前兩位均用"16"或"15"標識。
(二)、申報要素
1、基金募集期內,投資者在我司各營業部均可申報認購。投資者在同一交易日內可以進行多次認購,每筆認購量必須為1000或其整數倍。
溫馨提示:投資者可以通過我司使用我司熱鍵、電話委託、網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統"買入"菜單辦理認購業務。
認購費用認購時直接從投資者資金賬戶中收取。例如:投資者認購1000元基金通基金,認購費率為百分之一,認購時系統收取投資者金額為:1010元(即1000+1000*0.01)
2、上市開放式基金採取"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報,贖回以份額申報。場內申購申報單位為1元人民幣,贖回申報單位為1份基金份額;場內贖回為固定贖回費率,不可按份額持有時間分段設置贖回費率。
溫馨提示:LOF基金申購、贖回業務請使用我司使用我司各營業部熱鍵委託的A股交易系統"LOF申購"、"LOF贖回"菜單辦理。具體操作請咨詢營業部人員。
LOF基金買賣業務可使用我司熱鍵、電話委託、網上交易的A股交易系統"買日"、"賣出"菜單辦理。
(三)、跨市場轉託管業務
1、投資者託管在交易所場內的基金份額,無論是場內認購、申購或買入的基金份額均可以直接選擇賣出或者贖回任何一種變現方式。
(1)基金募集期間認購的基金份額,在基金上市後,可以直接在二級市場以電子撮合價交易,也可選擇以當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贖回;
(2)T日在場內申購的基金份額, T+2日可以通過場內賣出或者贖回;
(3)T日買入的基金份額, T+1日可以通過場內賣出或者贖回。
2、投資者通過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銷機構認購、申購的LOFs份額只能贖回,不能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賣出,如果投資者擬將該基金份額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賣出,可以先辦理跨系統轉託管,將基金份額轉入深交所交易系統,之後再委託證券營業部賣出。
溫馨提示:如果投資者辦理LOF基金跨市場轉託管業務轉入我司深交所交易系統,我司席位號為236700。
3、LOF基金的轉託管費用為:
場外轉場內(基金櫃台與交易所之間的轉託管)免費
需通過交易所完成的轉託管:場內轉場外、場內轉場內 30元(附:不論金額、當日筆數、基金種類,同一投資者同一天,從同一轉出方到同一轉入方只收單筆轉託管費用)。
10. 貨幣基金可不可以場內投資
場內貨幣基金是指來可以在二級市場自上交易流通的貨幣基金,投資者可以使用證券交易所賬戶,進行貨幣基金的買賣交易和申購贖回,此處所說的「場內」是指二級市場,或者說證券交易市場。場內貨幣基金既可以享受傳統貨幣基金的收益,又不失靈活,滿足投資者賬戶內閑置資金的T 0交易需求,不影響資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