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模式有哪些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17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將於2月7日起施行。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范圍包括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經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業內人士表示,這意味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將無需藉助信託賬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等在登記備案後將「正規化」,可吸引社保等機構資金。
《證券投資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調整范圍,要求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向基金行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辦理私募基金備案。2013年6月,中央編辦發文明確由證監會負責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督管理。經中央編辦同意,證監會授權基金業協會具體負責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私募基金備案並履行自律監管職能。
《辦法》要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登記手續並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除存在暫緩登記的情形外,登記申請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之日後20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基金備案。經備案的私募投資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基金業協會有關人士表示,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許可,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登記備案信息不進行實質性事前審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承諾對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基金業協會將對外公示管理人、基金及從業人員的基本信息,接受社會監督。協會對於提供虛假信息及其他違反自律規則的行為,將採取自律處分措施;對於情節嚴重或涉嫌違法違規的,移交證監會處理。協會將建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建立私募基金行業誠信體系;鼓勵私募基金進行託管等。
Ⅱ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幾種類型
私募基金根據投資對象不同可以分為證券投資私募基金、產業私募基金、風險私募基金
1、證券投資私募基金
顧名思義,這是以投資證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工具為主的基金,量子基金、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等對沖基金即為典型代表。這類基金基本上由管理人自行設計投資策略,發起設立為開放式私募基金,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要求結合市場的發展態勢適時調整投資組合和轉換投資理念,投資者可按基金凈值贖回。它的優點是可以根據投資人的要求量體裁衣,資金較為集中,投資管理過程簡單,能夠大量採用財務杠桿和各種形式進行投資,收益率比較高等。
2、產業私募基金
該類基金以投資產業為主。由於基金管理者對某些特定行業如信息產業、新材料等有深入的了解和廣泛的人脈關系,他可以有限合夥制形式發起設立產業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象徵性支出少量資金,絕大部分由募集而來。管理人在獲得較大投資收益的同時,亦需承擔無限責任。這類基金一般有7-9年的封閉期,期滿時一次性結算。
3、風險私募基金
它的投資對象主要是那些處於創業期、成長期的中小高科技企業權益,以分享它們高速成長帶來的高收益。特點是投資回收周期長、高收益、高風險。
根據組織不同可以分為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信託制私募基金
1.公司式
公司式私募基金有完整的公司架構,運作比較正式和規范。公司式私募基金(如"股勝投資公司")在中國能夠比較方便地成立。半開放式私募基金也能夠以某種變通的方式,比較方便地進行運作,不必接受嚴格的審批和監管,投資策略也就可以更加靈活。
2.契約式
契約式基金的組織結構比較簡單。具體的做法可以是:
(1)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個月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其優點是可以避免雙重征稅,缺點是其設立與運作很難迴避證券管理部門的審批和監管。
3.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
有限合夥企業是美國私募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
2007年6月1日,中國《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一批有限合夥企業陸續組建,這些有限合夥企業主要集中在股權投資和證券投資領域。
4.信託制
通過信託計劃,進行股權投資或者證券投資,也是陽光私募的典型形式。
Ⅲ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常見的私募債務融資方式主要有銀行信貸、貿易性融資和民間借貸等。
1.銀行信貸
銀行信貸,不僅包括商業銀行,也包括政策性銀行和信用社等,當然是合法的主流私募融資方式。然而,一方面,我國的銀行業目前對於外資和民營並沒有完全放開;另一方面,國有銀行改革還處於進展中,中小企業貸款難成為我國一種普遍的現象。
2.貿易性融資
貿易性融資,主要指企業在貿易往來過程中的賒購行為形成的應付賬款。包括封閉管理下直接貸款、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的貼現、應收賬款的出讓(保理)、國際貿易融資等。企業佔用應付賬款並不是無償的,其代價通過不同期限付款商品價格的差異以及延遲付款違約金等表現出來,因此,貿易性融資與銀行信貸一樣需要資金佔用成本。
表面上看,應付賬款是一種伴隨經營活動的被動性資金佔用,不是主動的融資行為。實際上,在商品經濟日益發達的今天,應付賬款早已經成為企業主動性的融資行為,是企業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正因為我國中小企業貸款難,貿易性融資對其具有特殊的意義,所謂「三角債」正是貿易性融資未能正常流轉的直接後果。一些企業在難以通過其他渠道融資或融資成本過高時,可能
向與其有業務關系甚至沒有業務關系的其他企業借款,為規避法律的限制偽裝成貿易性融資。
3.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目前在我國還不具有完全合法的地位,但同時,地下民間借貸已經具有了相當大的規模。在中小企業融資難的現實狀態下,很多中小企業不得不選擇民間借貸的方式進行融資。但合法性問題不僅提高了民間借貸的風險,同時也提高了其交易成本和融資成本。
Ⅳ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形式
契約型基金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基金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基金合同的條款上,而基金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規范。契約型基金本身並不具備公司企業或法人的身份,因此,在組織結構上,基金的持有人不具備股東的地位,但可以通過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相應的權利。契約型基金,也稱信託型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負責基金的經營和管理運作;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則負責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的有關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資金的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享有基金投資收益;基金投資者:就是的持有者。
在我國,證券法規定我國的封閉式和開放式的基金,均屬於契約型基金。也就是說,我們購買的公募基金都屬於這個類型。英國、日本的大部分基金,都屬於這類基金。
二、公司型基金
公司型基金是按照公司法,以發行股份的方式募集資金而組成的公司形態的基金,認購基金股份的投資者即為公司股東,憑其持有的股份依法享有投資收益。
公司型基金,本身是一家股份公司,也是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成立。公司型基金依據基金公司章程設立,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公司的股東,享有股東權,按所持有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分享投資收益。基金公司設有董事會,代表投資者的利益行使職權。公司型基金在美國比較流行。
公司型VS契約型
資金的性質不同。契約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基金份額籌集起來的信託財產;公司型基金的資金是通過發行普通股票籌集的公司法人的資本。
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基金份額後成為基金契約的當事人之一,投資者是基金的委託人,即基於對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將自己的資金委託給基金管理人管理和營運,又是基金的受益人,即享有基金的受益權。
Ⅳ 私募股權基金的6種模式
公司制
顧名思義,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
在商業環境下,由於公司這一概念存續較長,所以公司制模式清晰易懂,也比較容易被出資人接受。
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
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
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
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
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
由於自然人作為GP執行合夥事務風險較高,加之私人資本對於有限合夥制度的理念和理解都不盡相同,無疑都增強了自然人GP的挑戰。
同時,《合夥企業法》中,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是沒有要求是自然人還是法人的。
於是,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由於公司制實行有限責任制,一旦基金面臨不良狀況,作為有限責任的管理公司則可以成為風險隔離牆,從而管理人的個人風險得以降低。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
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 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
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
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
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Ⅵ 私募股權基金採用什麼組織形式最節稅
通常是抄先由一個管理人做襲私募股權基金的前期招募工作。幕得了足夠的投資額後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並已基金為單位建立各種制度,其中最主要的是投資決策委員會的組建以及基金投資管理團隊。基金發現適合的投資機會,將對被投資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在律師和會計師等中介機構的把關下,若目標企業符合基金管理人關於風險評估、投資回報評估的要求,那麼基金將與目標企業簽訂股權投資協議,基金向該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向其提供資金。以後每年根據目標企業的經營情況獲得分紅。一般情況下基金會投資有上市前景的企業,所以基金進駐後往往會開始為目標企業上市進行各項籌劃。基金在企業上市後,經過一個禁售期,將股票予以拋售實現成功退出。
Ⅶ 私募股權基金有哪三種組織形式的比較與選擇
私募股權基金分為三種組織形式,分別是公司制、信託制、有限合夥內制
公司容制相對來說集合於公司為單位,內部構架許可權分配高端,在投資上話語權有一些交集,基本上不太適合普通投資者參與。
信託制 是屬於三方委託理財形式,安全透明,只是投資者不會和項目方發生關系,只是一種單純的理財形式而已,收益相對過於固定
有限合夥制 是現在PE行業最為流行的組織形式,構架簡單,操作方便,靈活性強,人數控製得當,50人以內即可完成備案,並且GP可以參與入資並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對於有限合夥人來和整隻基金來說,是一種客觀的保障。最主要的是投資人可以和項目法發生關系,一旦項目上市,投資人可以按事前約定好的協議把基金份額轉換成同比重的原始股份,實現資本產業增值化,合夥制的許多優勢,是前兩種組織形式不具備的。
當然現在的組織形式還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提高,中國的投資環境很好,重要的是中國人的信譽體制和法律安全性需要進一步加強,這樣一些金融衍生品種才會一點點的過度到國內,來慢慢的實現中國的資本市場完善。
Ⅷ 私募股權基金的組織管理模式有哪些
但公司制私募基金的主要不足是雙重納稅,即公司需要繳納各種企業所得稅,而投資者須就分紅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在一定程度上既抑制了股東的投資積極性,同時又限制了股份投資公司的規模效應。
對大型私募基金來說,如果採用一個專用賬戶來運作,由於風險較高,難以獲得投資人的認同。這樣,它們往往不得不採用公司制形式,所以運營成本相對較高。目前,這類公司型私募基金實際上面臨著雙重納稅的問題:既要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在分紅時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另外還得面臨著作為公司要應付的年檢等一大堆麻煩事情。顯然,這部分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要比公募基金高出許多。
1.信託財產的獨立性。信託型私募基金的信託財產是投資人認購集合資金信託計劃而形成的資金。信託財產是僅服從和服務於信託目的的財產,具有與各信託當事人相互獨立的地位。投資人認購信託計劃後的信託財產不再屬於投資人自有財產,並與投資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有所區別;而信託財產雖然可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或運用,但也獨立於信託公司所有的財產,即信託公司的固有財產。信託財產不受信託公司財務狀況的惡化、甚至破產的影響,除非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不能對信託財產進行強制執行。現行法律規定在信託計劃成立後,信託公司應當將信託財產存入信託財產專用賬戶,由信託公司選擇的商業銀行擔任保管人,實行保管制度。信託財產的獨立性是信託財產最具有特色的法律設計。
2.信託型私募基金的運營成本低。從運營成本的角度來看,與公司型和有限合夥型私募基金不同的是,信託型私募基金無需注冊專門的公司或者有限合夥企業,只需達成一個當事人之間的協議即可,從而大大降低了實際操作的運營成本。
3.相關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現在我國已經頒布了「一法兩規」,即《信託法》、《信託公司管理辦法》和《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再加上2008年6月出台的《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這些法律法規的頒布為我國信託型私募基金的發展提供了良好的法制平台。
4.業務操作的監管日趨規范。法律法規明確了在信託型私募基金操作中信託財產的監管機構和監督措施,規定了信託財產的保管職能由銀行負責,信託公司的受託管理活動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以及信託合同的規定,並且在銀監會的監督管理之下進行。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優點是設立門檻低,浪費少,投資廣,稅收少。根據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只要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就可以成立,而沒有信託私募基金那樣3000萬元的規模下限限制。同時,由於合夥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減少了管理環節,避免了資源浪費。至於對管理人的約束,由於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利於對有限合夥人利益的進行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利於投資人合理避稅。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缺點這種模式的優點一樣明顯,那就是,由於沒有資金託管方,合夥企業中有限合夥人財產很難保證不被挪用,資產管理人的道德風險較難防範。但這個確定也並非不可避免,因為合夥企業可以通過和銀行的合作,買斷銀行託管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