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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有沒有違約沒有兌付的

發布時間:2021-01-28 03:13:05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回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答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私募基金有沒有違約沒有兌付的擴展閱讀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❷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投資者怎樣維權

股來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源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七章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❸ 私募基金不能兌付,第三方要負什麼責任

要看這個第三方起什麼作用?是什麼角色?
不能一概而論。

❹ 私募基金違規操作後被經偵後沒違規的項目回款能正常兌付嗎

私摹基金違規操作後被經偵查獲,沒有違規的項目匯款能正常嗎?我認為沒有違規的應該正常回款的。

❺ 我買的其它類私募基金兌付不了 怎麼辦

1、私募基金不能兌付,體現其風險性一面;
2、了解該基金是否合規操作,建議了解下基金法,如果不是合規操作,建議直接向行業協會投訴,以及報警。

❻ 私募基金到期延期兌付怎麼辦

這不是正規的私募基金,這是以私募為名實施非法集資之實。你遭遇了非法集資,走集資參與人報案、登記、作證、參與刑事訴訟、等待參與分配之法律路徑。

❼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還要補簽合同怎麼辦

可以的,去年7月,國家證監會已經開始頒發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正規的私募基金的所有項目都需要國會審批才可以募集,因此受到嚴格監管,私募基金兌付出現問題,投資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進行維權

❽ 我買了三年的私募基金,每年可申請退出,一年時我要求取錢但是一直沒有兌付,想

你在那個平台上購買的私募基金呢?可以說的具體一點,我是從事這一行的,我幫你看看是怎麼回事

❾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怎麼辦

私募基金暴雷主要是因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存在操作不規范、挪用資金等亂象,脫離託管機構運行、投向難以監管。在私募基金管理人被公安機關刑事立案的情況下,一般需要要先刑後民,在刑事程序沒有結束前,投資者無法通過法院民事訴訟要求償還投資損失。在該種情況下,投資者可選擇以下路徑追回投資損失:

1、要求銷售方承擔責任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基金銷售機構應當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等。銷售機構在推介私募基金產品時未能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和投資人的實際狀況履行適當的告知說明義務,未能確保投資人在充分了解投資標的及其風險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銷售機構存在具有重大過錯,銷售機構應對投資人受有的損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合同是投資人和符合條件的擔保人簽署協議,約定擔保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保本金額承擔的保本清償義務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合同。實踐中常見的形式還有擔保函、擔保書、承諾函。在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出具含有清償投資本息內容的書面文件的,投資人可向出具方要求承擔上述清償義務。

上述路徑可有效避開先刑後民的程序障礙,直接要求基金管理人以外的第三方承擔清償責任,從而快速實現投資損失追回,當然最終追回的資金以第三方的清償能力為限,一般的銷售機構如銀行和證券公司均不需考慮清償能力。

❿ 中青旅投資控股(深圳)有限公司搞的私募基金是不是騙局為何到期不能兌付

需要查清楚管理人是誰,也就是基金合同的簽署方;還要了解被投企業是誰,也就是投資協議的被投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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