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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產品設計

發布時間:2020-12-15 06:10:41

❶ 女生適合做私募公司的產品經理嗎

私募基金產品經理一般要求:

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基金的方案設計及產品制定和設立,擬定公司基金產品整體規劃和設計要求;(需從事過私募基金設計、信託設計或理財產品設計等相關工作經歷)
2、負責產品發行前的研究分析、包裝、策劃及文案;支持基金產品的銷售,製作銷售工具包,並開展相關產品培訓及協助產品推介工作;協助投後管理及反饋信息收集,並建立產品檔案;
3、負責項目計劃書、招募說明書、合夥協議等文書的撰寫、美化及排版;撰寫各類分析報告及實施方案;
4、負責產品和行業知識培訓,進行金融行業相關政策研究;基金產品的內部與外部的培訓及路演工作;
5、了解國內外基金產品及投資理財產品的發展趨勢和動態,提出產品開發創意,設計有競爭優勢的基金產品,增強客戶滿意度;
6、協助公司對基金產品需求調研、設計、產品創新及產品生命周期進行分析,對產品的長期發展戰略提出建設性意見,為公司決策層提供討論參考依據。
任職資格
1、本科(含)以上學歷,金融或投資相關專業,兩年以上工作經驗;
2、曾在基金公司、信託公司、銀行投行部等從事過信託設計、基金產品設計或理財產品設計,2年以上產品設計崗位工作經驗;
3、熟悉各基金產品設計全流程,能夠獨立編輯或撰寫產品說明書、產品推介材料、合同文本等文書;
4、熟悉相關法律、財務、稅務等知識;熟悉各種產品的交易結構和風險控制措施;
5、品行端正、積極主動、有強烈的責任心,良好的溝通能力;
6、熟悉各種辦公軟體的使用。(熟悉平面設計優先)

對於女性來說,因為存在結婚生子等問題,如果已經經歷過這些階段,那滿足上述要求後就不是問題,畢竟現在社會提倡男女平等,商業女強人也有很多。

❷ 私募基金產品設計都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風險,收益,以及退出方式
周期,模式以及安全保證

❸ 有沒有契約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產品設計方案

一.引言

契約型基金日下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已經變成了一個業內人交頭討論的熱點詞彙,2014年證監會頒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下稱「《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私募投資基金可採用公司型、合夥型和契約型三種不同的組織形式。私募投資基金在中國發展的二十餘年以來,受限於國內政策環境和立法傳統的影響,在私募股權投資領域,一直是公司型和合夥型基金占據絕對的數量比例,尤其是2007年《合夥企業法》的修訂,正式確立了有限合夥企業制度以來,有限合夥型基金因其較低的稅負和較靈活的管理模式受到了市場的青睞。

但2014年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下稱「國發62號文」)逐漸發力,過往各個地方政府給予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優惠政策處於非常不明朗的處境,契約型基金,這一在證券投資基金領域發展得較為成熟的組織形式,也應《私募監管辦法》的正名,開始被廣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熱議。

二.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目前在國內並無官方定義,有一種說法認為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投資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用以從事投資活動的金融產品。但實際上,根據維基網路對Unit Trust的定義:Unit trusts are open-endedinvestments; meaning that unlike investment trusts there is not a finite numberof units in issue, and these can increase or decrease dependent upon the netsales and repurchase by existing unit holders,單位信託基金只涵蓋了開放型契約型這一種模式,故直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英國法傳統下的單位信託基金是不太合適的。

有鑒於契約型基金並非一個明確的法律概念,從外觀上可以將契約型基金定義為:由基金投資人、基金管理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資人的資金,;投資人因信賴基金管理人的專業能力而將資金交由其管理,並將資金託管給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運用組合投資的方式投資於特定標的,以獲取資本利得或利息;投資收益按投資者出資份額共享,投資風險由投資者共擔的金融工具。

通說認為,契約型基金的主要法律關系是信託關系,即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法》第二條)。

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法》(2012年12月修訂,2013年6月1日開始實施,以下稱「《基金法》」)所稱的「證券投資基金」即全部為契約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約束和監管,同時受《證券法》和《信託法》的約束。新修訂的《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正式納入監管范圍,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約型基金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私募監管辦法》明確規定私募投資基金可以以契約型設立,為未來設立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礎。但契約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記困難和稅收政策不明確的法律風險。

三.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

從法律上,小編認為,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需要遵守《證券法》、《信託法》、《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的相關規定,其中尤以《基金法》和《私募監管辦法》為重。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按照基金法對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是不包含在內的(基金法第二條: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但《私募監管辦法》明確了自身是根據《基金法》制定,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在接受《私募監管辦法》的直接約束時,實務當中通常借鑒或參照《基金法》的相關要求。因此,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的募集設立至少有如下幾點要求:

1、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並完成在基金業協會的備案;

2、向合格投資人(定義見《私募監管辦法》第三章)發起募集契約型基金,簽署基金合同,並與基金託管人簽署託管合同;

3、基金募集完畢後,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

具體如下:

(一)成立私募基金管理人

依照《私募監管辦法》第二章及其他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基金業協會」)報送材料,登記備案。

依照管理人的組織形式,可以選擇公司型或合夥企業型的管理人,市場上目前更青睞合夥企業型的管理人。

(二)向合格投資人進行非公開募集

非公開募集當中最敏感的事情是募集過程,必須要遵守「非公開募集」的相關准則,否則會觸發「公開募集」的程序條款,甚者甚至會觸發「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刑則,「罪」與「非罪」之間的界限並不如想像中遠。

《基金法》(第九十二條)、《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四條)對於非公開募集的要求均採用了正面否定的立法語言,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同時,《私募監管辦法》(第十六條)還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但對調查問卷,一直未有相關細則和文本示範出台,故實務當中,私募基金的募集很少用到。

在最終募集人數上,單一合夥型基金和有限公司型基金的募集人數均有50人的限制,合夥型基金通過傘形結構最多可以做到200人。根據《私募監管辦法》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本條第(一)、(二)、(四)項(分別指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因此可以理解為,經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投資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並計算人數。

(三)簽署基金合同、託管協議

全體投資人與管理人簽署《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的內容需借鑒和參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條的有關要求。

關於託管協議,與合夥型基金及公司型基金當中,投資人與管理人簽署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再由基金(公司)或基金(合夥企業)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不同的是,因《基金合同》中直接列明了託管人的權利義務范圍,契約型基金的託管方通常是《基金合同》的直接簽署方之一,或者經契約型基金的投資人同意,由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另行與託管人簽署《託管協議》。

(四)登記備案

基金募集完成後,管理人向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契約型基金。

四.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目前面臨的問題

(一)投資事項的股東身份受限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顧名思義,該基金的投資標的為非公開上市交易的股權,絕大部分時候指的有限公司的股權、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或合夥企業財產份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要求,設立公司應向公司登記管理機關提交股東或發起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或「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在操作成眠,「主體資格證明」被明確界定為「為企業法人的提交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為事業法人的提交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社團法人的提交社團法人登記證書復印件;為民辦非企業的提交民辦非企業證書復印件」。

實踐中,由於契約型基金不是民法上的民事主體,缺乏法律上的投資主體地位,無法提供「主體資格證明」,因而難以獨立地記載於公司的股東名冊,無法在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合夥企業法》要求合夥人必須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於契約型基金而言也面臨同樣的問題。

目前,證監會基金業協會的官員在公開媒體上曾提出,證監會正在努力推動契約型基金作為未上市企業股東進行工商登記的解決措施。實踐當中已經有部分工商局借鑒資管計劃及信託計劃的做法,將契約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記為股東,實際上享有股東權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如蘇州地區、鹽城地區的工商局。

這種將基金投資的項目,股東登記為管理人而非基金,會有兩個大的方面的疑問:一、這是否是代持關系,是否適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的相關規定,最終的股東權利由誰享有?二、這種做法,是否會給管理人帶來潛在的稅務風險。

小編認為,前述方式並不是典型的公司法所定義的股權代持關系,依照契約型基金的基礎法律關系——即信託關系的定義,契約型基金管理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投資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對委託財產(契約型基金)進行管理或者處分。因此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契約型基金去持有公司的股權或合夥企業的合夥份額乃至在出於保護投資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義行使相應的股東權利或合夥人權利,這與基於合同法律關系的股權代持行為,在基礎法律關繫上有本質的區別。

目前部分工商局所採用的,由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約型基金作為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的方案,並不違反信託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所確定的法律規則,值得在實踐中推廣。如果在工商登記名稱能夠擴展為:契約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約型基金持有),在直觀性上更貼近真實的法律狀態,這一形式在資管計劃投資私募股權領域已經被部分地區的工商局所採用,資管計劃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公司股權,其登記的股東名稱即為:管理人(代資管計劃持有)。

稅務方面,主要在於如果工商局登記的項目公司股東為基金管理人,從項目公司獲得分紅利息或資本利得退出時,這部分所得是否會被認為是管理人的收入?

小編認為,基金法已經明確要求了基金財產是獨立於管理人自身的財產的。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所獲得的投資收益歸屬於基金財產,而不能歸屬於管理人(《基金法》第五條)。因此,造成這方面混淆的根源還是在於契約型基金無法將自身登記為公司股東,如果能夠解決工商登記的問題,從外觀上也能夠避免這種混淆。

(二)私募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所得稅征稅規定

私募股權投資契約型基金同其他資產管理業務一樣,在個稅徵收上目前暫無統一明確的稅收政策。目前主要參照:《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實施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2〕8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

目前,市場上發行的資管類產品,包括各類信託產品、券商資管計劃、期貨資管計劃、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等,均按照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實踐中大多數情況是,信託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私募股權契約型基金也比照上述資管產品,在向契約型基金的個人投資人分配投資收益時,管理人不會進行代扣代繳,由個人投資者自行申報。

值得一提的是,對於各類資管產品的征稅盲區,據悉證監會也在聯合財稅部門,希望能夠推動統一明確的稅務政策的出台。

❹ 深交所:完善公募REITs規則體系及配套政策

深圳證券交易所副總經理李輝日前在「中國(北京)2020國際REITs發展論壇」上表示,REITs試點通知發布以來,深交所根據證監會統一部署,配合發改委工作安排,加緊開展各項准備。目前,配套規則即將發布,首批試點儲備項目已上報至國家發改委,業務技術系統准備就緒。接下來,深交所將會同各方加快推進相關工作,進一步完善規則體系及相關配套政策,優化交易機制,提升二級市場流動性,同時也期待與市場各方主體有更多的合作交流,合力推動中國REITs市場的長遠健康發展。
目前,深交所累計發行私募REITs產品近1000億元,初步形成國內規模最大、不動產類型覆蓋全、市場引領效應強和多元化投資者聚集的特色REITs板塊。
李輝認為,公募REITs試點工作平穩落地,需要各參與方凝聚發展共識,形成合力。結合公募REITs配套規則建設、試點項目儲備等方面工作實踐,建議關注以下四方面關鍵問題。
一是完善基礎設施項目的合規性要求。篩選優質項目,確保基礎設施REITs穩健起步和可持續發展,是本次試點最為關鍵的環節。有不少項目或多或少存在土地或股權轉讓限制、特許經營權轉讓需取得主管部門同意等相關問題。深交所正在積極發揮與各省市政府和主管部門對接合作的渠道作用,密切配合發改部門,配合各方共同商議,研究對策,完善項目合規性要求。
二是健全REITs治理長效機制。本次REITs試點採用「公募基金+基礎設施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結構設計,可以有效借鑒現有上市公司治理經驗,明晰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運營管理機構、基金持有人等各參與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建立有效治理決策機制,形成良好的協同和制衡機制,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升基礎設施基金的運營管理水平。
三是豐富二級市場交易機制。結合前期調研,為更好地契合投資者需求,提高二級市場流動性,深交所配套規則明確在現有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基礎上進行適度優化並引入詢價交易方式,基礎設施基金可作為質押券參與債券質押式協議回購和債券質押式三方回購業務,可以選定流動性服務商提供流動性報價服務。接下來,將進一步推動拓寬投資者群體,優化交易機制,更好滿足投資者現實交易需求。
四是推動出台配套支持政策。結合首批試點項目情況,基礎設施項目仍然面臨一些共性的實際問題,例如,在資產重組和資產運營環節尚未實現稅收中性;在國資轉讓環節,存在需要履行國資進場交易程序。目前,部分區域的試點項目已有可借鑒的創新實踐。深交所正在配合證監會積極出台相關配套支持政策,為REITs產品的長期發展奠定基礎。
30年來,深交所持續打造創新資本市場、產品、技術體系,為基礎設施公募REITs試點創造了更好的生態氛圍與環境基礎。深市市場體系清晰、產品類型豐富、市場活力充沛、流動性充裕,今年以來,深市股票累計成交金額超過115萬億元,全球排名第三,擁有更為多元化的投資者群體。深交所創業板、中小板和核心成分指數升幅在全球位居前三,市場成長特色顯著,投資者回報豐厚。同時,技術體系自主可控,為包括基礎設施公募REITs試點在內的市場改革創新提供有效的技術保障支撐。

❺ 致遠期貨:私募基金產品設計都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交易要素設計要符合規定,風控方面措施可行能落地

❻ 信託,資管計劃,基金,私募基金這些有什麼區別

資管產品,是獲得監管機構批準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證券公司,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財產委託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資產委託人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投資的一種標准化金融產品。目前我國有91家公募基金,但證監會只批復了67家公募基金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做特定資產管理業務(這些在證監會網站可查詢)
資管產品與信託產品的區別:
相同點:
1.必須報備監管部門,信託是銀監會監管,資管計劃是證監會監管;
2.資金監管、信息披露等方面都有嚴格規定;
3.認購方式相同,項目合同、說明書等類似;
4.本質相同通道不同,都屬於投融資平台,都可以橫涉資本市場、貨幣市場、產業市場等多個領域;
不同點:
1.全國只有68家信託公司,而資產管理公司只有67家,牌照資源稀缺性更加明顯;
2.資產管理公司投研能力強,尤其在宏觀經濟研究、行業研究等方面尤其突出。在這樣的研究團隊指引下選擇可投資項目,能有效的增加對融資方的議價能力並降低投資風險;
3.信託報備銀監會1次,募集滿即可成立;資管計劃要報備2次,募集開始時報備1次,募集滿後驗資報備1次,驗資2天後成立;
4.資管計劃具有雙重增信,經過資產管理公司、監管層的雙重風險審核
5.資管計劃小額暢打,最多200個名額
6.收益高,資管計劃一般比信託計劃高1%/年;期限短,資管計劃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
今後趨勢:基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是證監會提倡的金融創新結果,因監管嚴格、運作靈活,收益較高,小額不受限制、專業管理等優勢,未來基金專項資管用來分拆信託或發起類信託產品是一種必然趨勢。
基金子公司專項資產計劃問題答疑
1、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如何理解其「剛性兌付」?
首先,「剛性兌付」是監管層的一個態度。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他的「剛性兌付」預期強,主要從以下幾方面理解。
一、監管層面:信託業的「剛性兌付」是 銀監會的一個態度,其也並沒有明文規定。證監會與銀監會同屬於一個級別,證監會的監管風格更加穩健。銀監會是總量控制,證監會是事前控制,我們通過基金子 公司的報備次數就可以看出, 證監會雖然放開了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 業務,但是其仍然是審慎的監管態度,通過募集前報備,募集滿後再報備一 次,證監會維持其嚴格的監管風格。
二、行業發展層面:基金子公司由於剛開始發展,其初期的業務指引著這個行業的發展,因此行業內的公司都是很謹慎的在操作業務,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有67家基金子公司成立,而且大部分都是「一對一的專項資管業務」。
三、基金子公司層面: 基金子公司背靠強大的股東背景,他的風險化解能力同樣很強,不比信託差(主要包括產品自身的風控體系化解,大股東接盤,四大資產管理接盤,私募機構接盤,保險資金接盤等等)。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團隊幾乎都是挖信託的人才,他的管理風格, 風控體系延續了信託行業嚴謹 的作風。
四、牌照層面:類信託牌照仍然很值錢,這也是為什麼政策放開之後,所有基金子公司一擁而上,爭搶這個牌照, 沒有哪家基金子公司敢於第一個打破「剛性兌付」,從而被監管層檢查,甚至暫停、停止專項業務(即類信託業務)。
五、人員、業務層面:基金子公司都是通過挖掘信託行業的人才,而且都是信託業務骨幹,風控骨幹,中高層領導, 都是信託業中精英中的精英,他們的業務水準可以說高出信託行業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們對優質類信託項目獲取,融資設計,風險把控更加得心應手,從而保障 「剛性兌付」。
2.基金子公司是證監會監管,股市的起伏,公募基金的產品讓股民很受傷,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產品總讓人感覺風險高,怎麼辦?
目標客戶:公募基金的認購起點是1000元,他的客戶群體很大部分不是我們的高凈值客戶。
產品層面:中國的股市,偏股型基金很大程度上是投機,這是投資者,投機者的行為,他願意承擔高風險,獲得高收益,與類信託業務有本質的區別。
對比信託:證券投資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也是不保本的,這不是基金子公司的問題,這是所投向標的和投資人風險偏好問題,與監管層、設計發行機構沒 有關系。我們所指的「剛性兌付」主要指債權類集合型產品。
產品層面: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產品,無論從融資人實力、交易結構、抵質押 擔保、風險控制層面都是很完善的,不是那種投機型的無法掌控,與其有本質區別。
3.基金子公司注冊資本低,風險化解能力弱,他的基金子公司類信託產品的風險化解能力怎麼樣?
信託的化解能力:信託的化解能力主要包括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大股東償付、自有資金接盤、資金池產品過渡、 資產管理公司接盤、保險資金接盤、私募機構接盤等等。
基金子公司的化解能力同樣很豐富,主要包括產品的風險控制措施、大股東償付、資產管理公司接盤、保險資金接 盤、私募機構接盤等等。只比信託少了自有資金接盤,和資金池產品過渡兩個手段。
那麼我們詳細講述下少了的這兩個區別:自有資金接盤,所謂的自有資金,也是大股東的注資才有的,因為基金子公司的規定注冊資本2000萬起,大股東可以花較少的錢提高他的資金使用效率,那麼大股東為什麼要增加註冊資本呢?
當出現風險事件,基金子公司的大股東背景實力都非常強,都是些大型央企、中國500強,世界500強企業,不比信託弱,基金子公司的大股東的償付實力很好。而且,為什麼證監會的規定,注冊門檻2000萬起就可以了呢?我們覺得,這是監管層的一個態度,監管層認為在一定時間內,類信託業務還是很安全的,監管層鼓勵其管理的機構做類信託業務。否則,以證監會事前控制的穩健監管風格,他是不會這樣發文規定。資金池產品過渡:基金子公司的類信託業務,雖然目前未在市場上看到資金池產品,我們相信,未來一定有,因為資金池產品是體現基金子公司自主管理能力的一個表現。憑借基金子公司的業務團隊,風控團隊都是信託行 業內的精英,他們的資產管理能力,他們帶來的經營體系,風控體系都非常強,他們也會發起資金池產品,並且依靠以往公募基金的發行募集渠道,能夠迅速建立規 模龐大的資金池產品。而現在的類信託產品,期限都是一年,兩年,因此,基金子公司的資金池產品經過嚴謹的規劃 設計(現在應該還在嚴格規劃中)適時推出問世之後,基金子公司的的主動管理能力,以及對旗下的優質類信託產品都是很好的保障。
4.基金子公司人員少,其類信託產品如何保障因其人員不足帶來的風險?
人員的結構:首先,基金子公司都是通過挖掘信託行業的人才,而且都是信託業務骨幹,風控骨幹,中高層領導,都是信託業中精英中的精英,他們的業務水準可以 說高出信託行業平均水平很多很多,他們對優質類信託項目獲取,融資設計,風險把控更加得心應手,從而保障類信託產品的安全。
量化分析:其次,我們做一個量化分析,以市場上做的比較好的,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方正東亞信託做一個類比。 2012年,方正東亞信託的資產管理規模是千億級別,我們按照1000億計算, 他的員工數量是200人左右(上述數據網上可查到)。平均每個員工對應管理的資產是1000億/200=5億,也就是說方正東亞信託平均每個員工管理的資 產是5億/人。而我們看基金子公司的,截止2013年上半年,基金子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是600億,實際開展業務是19家 公司,平均每家公司的資產管理規模是 600億/19=32億。每家基金子公司的人員大約數十人,我們按照平均水平20 計算,那麼一家基金子公司的平均員工管理的資產數量為32億/20=1.6億,遠遠低於信託行業的平均每個員工管理的資產。人員與業務規模發展:基金子公 司成立之初,就全部是精英團隊,隨著業務規模的發展,其一定會建立起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團隊數量。一個公司的優秀經營管理,也是保障這個公司健康持續發展 的重要條件之一,因此,基金子公司的人員相對於其的資產管理規模,業務發展速度來講並不少,而且可以說,比信託更加具有保障,因為他們都是精英,資產管理 能力非常強,而且平均每個基金子公司員工管理的資產同比信託還要少。
目前資管業務屬於初期起步階段,他們為了佔有市場份額,推廣自己的品牌,肯定會在項目風控上做的特別嚴格,而且未來肯定會對信託公司進行很大的沖擊,瓜分信託公司的項目。
家庭理財關鍵是規避潛在風險,保證財產的穩步的保值增值,所以無論投資什麼,一定要投資合法合規的產品。一定要牢記這一點。
限合夥制基金屬於公司制私募基金,其核心是投資者組成一個有限合夥制企業,然後以企業名義投資在某一特定方向。作為投資者,並不是簡單購買理財產品,而是成為一家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這是一種創新的企業合夥方式,有較高的靈活性和較低的運作成本。年收益率(10——13%)
有限合夥企業的核心在於,將合夥人分成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業內簡稱其為GP和LP。GP負責整個合夥企業的設立、管理、運作和清算等合夥業務,也會出資。LP則一般不參與合夥業務,僅負責出資。從法律上來說,一個有限合夥企業至少需要2個合夥人,最多不超過50個,其中一個必須是GP。GP對於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LP則以其出資額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另外,更為核心的是,在具體負責投資業務上,一般合夥企業會成立投資管理決策委員會,負責整體投資的運作。從目前的相關產品構架來看,基本上是GP出力和小部分錢,LP出大部分錢,主要都由GP進行管理和運作,LP只負責分享收益。
因為有限合夥基金和信託產品在固定收益類產品里又極其相似,因此有必要給您解釋下二者的不同:
1、信託的監管單位是當地銀監局備案,有限合夥基金的監管單位是當地發改委和工商局,並需在工商局和基金協會備案(2014年2月7日正式啟動基金登記備案)。
2、信託項目和合同主要根據《信託法》制定和實施,有限合夥基金和合同主要根據《合夥企業法》制定和實施。
3、想對於信託產品必須100萬起的門檻,有限合夥基金則更加靈活,合夥企業只要超過50個合夥人即可,讓很多不到100萬的資金有了更多選擇。 (最低門檻10萬起步)
4、有限合夥基金的風控往往比信託(如主動管理型)更加全面,風控總體更加安全。(項目抵押率遠遠低於信託,並且大多數有限合夥項目會有第三方擔保公司擔保)
5、有限合夥基金的融資通道費用相比信託較低,比如一個企業的總融資成本在16%至20%之間,做成信託的通道費用就在3%到7%之間,而有限合夥的融資通道費則靈活很多,如果項目風控同樣的情況下,客戶能享受更多的收益。
6、有限合夥基金這種組織形式豐富多樣,成為大多數項目融資的主要手段,比如PE、定向增發、結構化私募基金、包括很多信託等都採用有限合夥基金形式。
7、相對於信託產品,有限合夥人作為有限合夥基金的認購主體,可享受更多權利,並且披露的項目信息和資料更加全面,讓客戶可以全方面的了解項目。
8、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作為項目運作主體的普通合夥人(GP),對有限合夥基金負有無限連帶擔保責任。因此作為項目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對於項目整體會更加盡職盡責。
9、有限合夥基金目前主流都以一年期產品為主,半年一付息或一年到期還本息,資金的流動性和安全性就更高了,而信託目前還是以兩年期的為主。
以上是有限合夥基金相對於信託產品的區別和優勢,從市場總體看,有限合夥基金和信託目前都是金融市場的主流,很難單純區分兩者優劣,因此還需觀察項目本身,畢竟任何產品都有優劣之分。
整體來言,有限合夥的安全性還是遠遠低於信託的。有現合夥沒有信託成熟的誠信機制,合夥人誠信無法保證:中國目前並沒有建立自然人的破產制度,合夥人的誠信問題無法保障,責任很難追溯。合夥制很大程度上是事前協議約束,在後期LP對GP的管理監督也較難實現。
目前,市場上有限合夥產品期限一般在一年左右,年化收益在6%-13%不等,起點可低至10萬,大家對於有限合夥的功與過也是評判不一。而對於投資者,要做的並不是一味迴避這類產品,而是從以下方面深入考察這類產品,選擇優質的有限合夥項目。
首先,要考察基金管理人的資質。
由於有限合夥本質上是一種高度集權的GP(普通合夥人)負責制,這就要求GP方必須有過硬的資質,如大型的國企、央企、上市公司等,或者是公司自己,因為只有這樣才可以有效控制道德風險問題。
其次,要考察基金投向以及具體融資方資質和財務狀況。
大多數有限合夥制基金的投向都在各類工商企業和房地產項目,其收益模式可以基於債權或股權,這類產品的風險就會偏高。一般認為,募投項目最好是信託項目,因為信託以實物抵押為主,多重擔保和控股為輔,且多數信託理財都有三重以上的風險控制(例如:土地抵押、第三方擔保、法人無限連帶擔保),並有銀監會監管,信託公司把關。
最後,要看產品監管及其風險控制,收益的安排是否合理。募投項目是否真實合理、有前景;所投向的項目是否受到銀監會、證監會監管;風險控制手段是否完備;資金是否由大型商業銀行第三方託管;預期收益是否超過銀行利率四倍以上;期限設計是否能滿足投資者每半年或一年對自己的投資產品以及資金狀況進行梳理。這些方面都是投資者在擇優的時候需要綜合考察的因素。
下面說一下自己挑選有限合夥產品的一些經驗:
1、 利潤太高的最好不要去做。(好的項目大多融資成本20%左右,正常有限合夥收益9—12%)
2、 空殼公司、小公司產品設計再好不要去做。(可在當地工商局注冊網站查詢相關企業資質和注冊資金),小公司大都成立不久,不穩定因素太多。
3、 盡量做傳統行業,融資規模在1億以下的項目。(傳統行業風險波動小,不受政策調控影響,規模不大,融資容易收回)
4、 抵押物最好是容易變現的一線城市商業地產或上市公司股票,抵押率不要超過40%。
5、 有大型擔保公司擔保,知名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文件和項目盡調報告。
6、 盡量找有雄厚實力背景的公司成立的基金公司,這種公司都有長遠的市場規劃,不會因為一兩個項目出問題而影響公司正常發展。特別是公司發行的前幾款產品,不管是收益還是安全性都會性價比很高。

❼ 有沒私募股權基金交易結構設計、基金產品架構方面比較好的書推薦,作私募股權基金產品經理用

對沖基金風雲錄和富達基金,都是國外的書,可以參考下。
國內的私募股權目前雖熱但尚處初級階段,無系統性書籍,基本都是復制國外的居多。
如果看交易結構與產品架構的話,多參考下過去的成功案例,再略加修改好了。

❽ 怎麼撰寫私募基金產品設計報告

私募基金產品的設復計非常制復雜,針對不同行業有不同的內容要求,以下是標准需要涉及的內容:

基金產品的名稱
基金架構和參與形式

基金規模和投資起點

擬投資項目遴選要求
投資期限

退出/轉讓的規則和方式
收益分配規則和條件約定
基金管理團隊介紹及歷史業績
基金費率及支付方式

託管機構和方式

風險控制機制
重點擬投項目的介紹
其他內容

以上內容基本涵蓋了所有基金產品的設計項目,如果是特殊行業,前面應加上行業和市場研究的相關內容。

❾ 基金的種類有哪些

基金,也即證券投資基金,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分為不同的種類。
1.按照交易機制可以分為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數是確定的,一旦發行完成就不能申購,也不能贖回。開放式基金的份額總數是不確定的,成立之後,投資者可以申購或者贖回;
2.按照組織形態可以分為公司型基金和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以股份投資基金公司的形式設立,基金的管理就像是一家公司,契約型基金則是通過簽訂基金契約來組織。我國的基金大多是契約型基金。
3.按照募集方式可以分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基金受到政府主管部門,主要是證監會的監管。私募基金則是以非公開的形式進行募集,在信息披露上也有特殊的規定。市面上見到的基金大多是公募基金。
4.按照主要投資對象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期貨基金、配置基金、貨幣市場基金、對沖基金、指數基金、混合基金等。最常見的余額寶就屬於貨幣基金。
5.按照投資風格的風險偏好可以將基金分為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成長型基金收益高,風險也大。收入型基金偏重於穩定的收益,主要投資於債券、票據。平衡型基金介於兩者之間,投資對象以債券、股票為主。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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