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哪裡
中國基金業協會18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統稱《合同指引》),分別針對契約型、公司型和合夥型私募基金。《合同指引》是我國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性的行業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規范性內容框架,釐清了私募基金各方當事人權利義務,強化了各類基金的內部治理,充分體現了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特點。
《合同指引》強化了基金治理,針對「契約型」組織形式的基金,突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及日常機構的功能和作用,明確可靈活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不會大幅增加行業執行成本,具有切實的可行性。此外,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的有關規定使得公司型、合夥型基金的投資者保護和基金治理已經具備法律基礎,投資者可通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等形式參與基金治理。《合同指引》對相關規定也有所承接。
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出,《合同指引》為投資者提供合同文本參考,引導投資者購買合同文本規范的私募基金產品。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也應參照《合同指引》整改業務開展中的不足,完善相關制度,實現合規經營。
此外,《合同指引》重申私募基金備案要求,強化了行業信息收集要求。明確私募基金應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後再進行投資運作,並按相關要求對基金份額登記信息和信息披露內容進行備份。
據了解,這是國內首套針對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統性行業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規范性內容框架,釐清了私募基金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強化了各類基金的內部治理,體現出不同組織形式私募基金的差異化特點。
基金業協會表示,近幾年私募基金不斷發展,但對於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專業指引,特別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較為隨意,容易產生爭議。同時,私募基金行業魚龍混雜,部分機構借「私募」之名從事違法違規活動,而投資者無法從合同文本層面進行甄別。為了能夠更好地防範和控制風險,保護投資人的權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為私募基金設置必要的指引。
附件1: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1號(契約型私募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
附件2: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號(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
附件3: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3號(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
附件4: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起草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