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有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1-對私募基金沒有專門的稅收政策,不同的私募基金稅收種類不同。
2- (1)對於法人形式的基金,《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根據上述規定,法人公司形式的基金公司屬於居民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2)對於合夥形式的基金,合夥人形式的基金屬於合夥企業,不是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3)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車船稅法》、《房產稅暫行條例》等規定,法人公司制基金與合夥人制基金,符合規定的,均為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等稅費的納稅人(繳費人)。符合規定的,均為扣繳義務人,應履行扣繳義務。
3-私募基金還有相關的稅收優惠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
(一)國債利息收入;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所稱國債利息收入,是指企業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
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5號)規定: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因此,基金管理公司對外投資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
對於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所得稅政策可按如下規定執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的規定: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第一條關於營業稅問題的規定,以發行基金方式募集資金不屬於營業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營業稅。
第二條關於所得稅問題的規定,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在對個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未恢復徵收個人所得稅以前,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對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徵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規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② 私募基金管理人稅收都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稅收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
③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一、私募基金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有哪些?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私募股權基金按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號文)、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二、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相比通道類私募產品,直接私募有眾多優勢:不僅可以節省通道費用,也可以引導私募公司走向規范化。不能否認的是,對於直接私募如何納稅的問題卻一直處於模糊的狀態,並不明朗。目前關於這方面的主流觀點分成兩派:
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不是獨立工商實體,僅僅投資者的集合體、是一種契約關系。因此,非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在基金層面不用納稅,僅需在投資者層面納稅即可。實體課稅模式:認為契約制私募運行中有兩個層面的法律關系,一是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進行投資,二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持有人之間的募資和分配。由於是兩個法律行為,故需要分別履行納稅義務。在基金層面,要適用投資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而在投資者層面,要適用收益取得相關的法律法規和稅收制度。
但是,如前所述,我們認為,目前通道式的私募產品屬於國內契約制私募的雛形,因此,直接私募產品或將參照原通道類的私募產品,在基金產品環節不交稅,而由投資者分別納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 號)提出的「關於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
(一)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此通知在表述中均是使用「暫不徵收」字眼,意味著我國或認為契約型基金應採納「實體課稅模式」,只是當前為了鼓勵契約型基金的發展而暫不徵收,這給未來直接私募的稅制增添了不確定性。
④ 私募基金稅收風險有哪些
您好 根據我的經驗 ,私募的稅收風險可以總結為四點:
第一,稅務登記不完善,易引發投資信息難追蹤的風險,導致少繳稅款。根據調研,部分合夥型基金由於對稅收政策不夠熟悉而未及時進行稅務登記;有些進行稅務登記的合夥型基金,登記較為隨意,很多基金僅在地稅部門辦理稅務登記,沒有在國稅部門登記。對於已進行國稅稅務登記的基金,信息也相對有限,尤其是投資信息披露較為簡易,缺少對投資者、投資金額、投資收益、分紅情況等信息的備案和披露,這對於基金投資人的稅收管理極為被動,容易引發監管漏洞。特別值得注意的是,隨著「營改增」的推進,有些基金的業務屬於「營改增」范圍,但沒有參與「營改增」,留下了很大稅務風險。
在股權投資企業稅務登記方面做得比較好的是江蘇省蘇州工業園區地方稅務局,該局曾經發布《股權投資企業項目稅收管理辦法》要求,凡在蘇州工業園區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名稱核准符合標準的,即名稱含有股權投資/創業投資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權投資/創業投資有限合夥(普通合夥);股權投資管理/創業投資管理股份公司(有限公司);股權投資管理/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創投企業以及其他創投企業均適用本辦法。該辦法所稱股權投資登記包括初始登記和特定事項登記。其中,初始登記包括基金登記和投資項目登記,投資項目登記產生的項目管理碼作為該項目明細申報、辦理涉稅事項備案審批、認證和證明管理等涉稅事項的唯一識別碼。所有股權投資登記事項應通過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稅收管理信息系統進行。該辦法還要求,創投企業除按已有的各稅種申報管理規定進行日常申報外,還必須對項目進行核算,通過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稅收管理信息系統按投資項目申報項目明細信息,保留相關資料原件,備主管稅務機關核查。創投企業對其申報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費、股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相關稅金、中介費用應當取得合法有效憑證,不能提供合法有效憑證的,不得稅前扣除。
第二,基金核算不規范,易引發會計信息不透明的管理風險。調研發現,目前基金項目存在監管漏洞,部分私募股權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名下有「兩套賬」;私募股權基金不按規定獨立運作、單獨設賬核算,基金管理機構與投資基金主體之間存在相互開票、費用混合列支等混亂現象,監管機構無從掌握基金的投資收益和分紅等財務情況,而基金管理人對企業投資者無代扣代繳義務。因此,監管機構對基金投資人中企業投資者的監管存在一定的稅務風險。
第三,對「先分後稅」的理解不到位,易導致投資者滯後納稅的風險。按照91號文件和159號文件規定,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納稅主體,但是應納稅所得的核算主體,「先分後稅」的原則體現「穿透」稅制的理念,與法人所得稅稅制不同。穿透稅制下的合夥企業所得稅,合夥人不同於股東,每個納稅年度無論合夥企業是否分配,均須計算出合夥企業的經營成果,並將該成果在各個合夥人(投資者)之間劃分、分割,合夥人應以此繳納稅款。也就是說,無論是否分配,合夥人都應將劃分所得合並自身經營所得一同繳納稅款。但實踐中,調研發現部分私募基金投資者,對「先分後稅」的「分」理解為分配而不是劃分,普遍存在不分紅、不納稅的現象。隨著投資基金規模的擴大,尤其是PE、VC投資的對象都屬於朝陽產業,投資期較長,一般投資5年以上才對收益分紅,投資者滯後納稅的風險也逐漸增加。
合夥人目前對於先分後稅的理解比較片面,確實存在嚴重的滯後性納稅風險。很多投資者的財務人員都認為,只有合夥企業對其合夥人進行分配才會產生納稅義務。比如,一部分自然人通過設立合夥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日後一旦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即會形成所得,而不是要等到合夥企業再將實際形成的股票所得分配給合夥人。
第四,投資人身份不能「穿透」,易帶來收益錯享稅收優惠的風險。對於有限合夥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現行稅收法規對基金將投資收益分配至合夥人是否保留其原有屬性並按照其原有屬性徵稅成為值得關注的焦點問題。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但居民企業作為基金的合夥人通過基金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由於是間接投資,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免稅收入是「直接」收入,而非「間接」分回的收入,因此雖然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按「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具有「投資管道」的形式特徵,但是現行稅法並未對其真正賦予「管道」主體意義,因此不能享受稅收優惠。在稅法並未作出進一步明確規定之前,這是造成補繳稅款的重要稅收風險點。
⑤ 契約型私募基金需要繳納哪些稅
契約型私募基金復本身制並不是一個納稅主體。契約實際上就是代人理財,也就是信託,受託人不是財產的真正所有者,而真正的財產所有者是受益人。
目前我國對信託的稅收政策只是對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進行了稅收政策試點,對信託公司當年收益分配給投資者時,在信託環節不徵收企業所得稅。
(5)私募基金稅費擴展閱讀:
契約型私募基金具體的操作方法是:
(1)發起人作為基金的管理人,選取一家銀行(而非券商的營業部)作為其託管人;
(2)募到一定數額的金額開始運作,每隔一段時間開放一次,向基金持有人公布一次基金凈值,辦理一次基金贖回;
(3)基金管理人根據業績表現收取一定數量的管理費。為了吸引基金投資者,應盡量降低手續費。
當然,如果將來《投資基金法》實施後監管的情況比較寬松,還可以採取變通的形式,具體的做法是:
(1)每個基金持有人以其個人名義單獨開立分帳戶;
(2)基金持有人共同出資組建一個主帳戶;
(3)證券公司作為基金的管理人,統一管理各帳戶,所有帳戶統一計算基金單位凈值;
(4)證券公司盡量使每個帳戶的實際市值與根據基金單位的凈值計算的市值相等,如果二者不相等,在贖回時由主帳戶與分帳戶的資金差額劃轉平衡。
⑥ 私募基金的稅收問題有哪些,直接私募如何納稅
直接私募需要繳納增值稅。征稅方式分為兩種,一是簡易計稅方法,二是一般計稅方法;前者稅率為3%,後者為6%。由於管理費屬於私募基金的自營業務,一直都存在增值稅,按6%交,所以咱就以6%來舉例。我為大家整理了一個表格,便於理解下面的例子。
看題:假設我成立了一家契約型私募基金,向客戶收取了100萬元管理費,另外買賣股票獲利100萬;買賣金融債獲利100萬。(假設進項稅額為零,暫不考慮增值稅附加稅)
解:
1、管理費征稅
100萬元的管理費為直接收費金融服務,而這里的管理費就相當於增值稅銷售額。按照6%稅率計算:
根據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
那麼應納銷項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當期進項稅額]=[1000000÷(1+6%)×6%-0]
約5.66萬
2、股票、債券買賣收益征稅
炒股賺的100萬元是金融商品轉讓行為的銷售額,由於是契約型基金,則按照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
應納稅額=含稅銷售額÷(1+稅率)×稅率=1000000÷(1+3%)×3%
約2.91萬
買賣債券賺的100萬,同上也要征稅:=1000000÷(1+3%)×3%
約2.91萬
另外,咱們還要注意的是,債券還有利息,假設在持有期間收到金融債和國債利息均為10萬元,那麼這些利息也是要看「地位」征稅的。
金融債利息的10萬元相當於貸款服務的銷售額,而「地位」高點的國債利息收入則是免稅的。所以按照文件的簡易計稅方法3%稅率計算納稅額:=100000÷(1+3%)×3%
約2910
當然,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的征稅方法與契約型本質上還是一樣的,不同的則在於稅率而已。
⑦ 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問題有哪些
1、增值稅
增值稅的納稅人可以劃分成兩類,一類是一般納稅人,一類是小規模納稅人。二者區分的標准為:工業企業,銷售額超過50萬;商業企業,銷售額要超過80萬。營改增的試點企業目前標準是500萬。
上述標准說的是如果公司的銷售額達到上述的標准就一定是一般納稅人了。如果達到這個標准,而沒有及時申請一般納稅人,稅收上會有處罰的。
如果基金公司它的銷售額沒有達到上述標准,也是可以自主申請的,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一般納稅人的申請,一般只要會計核算健全,有固定的生產經營的場所,即可給予一般納稅人的資格的。
1)一般納稅人
增值稅應納稅額等於銷項稅額減去進項稅額。
銷項稅額根據銷售額計算,按照一定的稅率,一般來說私募的基金有一些涉稅服務,或者買賣金融商品,是按6%的增值稅稅率來確定銷項稅額的。然後,再減去進項稅額,進項稅額就是公司里日常一些經營活動當中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面確定的稅額,稅率可能是6%的,可能是3%的,也可能是17%的。
2)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應納稅額等於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乘以徵收率,它沒有進項稅額抵扣的問題,這種計算方式和原來營業稅的方法比較像。
3)公司型和合夥型的增值稅
對於增值稅來講,公司型的和合夥型的主體從增值稅的納稅主體來說,都是應當繳納增值稅的單位,二者在增值稅上是不存在差異的,這可以從銷項端和采購端分別來介紹。
(1)銷項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主要業務可能就是買賣股票、債券,或者是買賣金融商品這樣的一些業務,交稅是按照營改增【2016】36號文的規定,它屬於金融服務下面的金融商品轉讓服務的稅目。
金融商品轉讓按照文件規定,是指轉讓一些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權的業務活動。其他金融商品轉讓包括基金、信託、理財產品等各類資產管理產品和各種金融衍生品的轉讓。
那對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來說,金融商品買賣的計稅方法是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之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轉讓金融商品出現的一個正負差,按照盈虧相抵後的余額作為銷售額。如果說相抵之後是正差,我們就按照規定繳納增值稅,按照正差除以1.06,再乘以6%,按照這樣的計算方式。如果是負差,就轉入下一納稅期間,與下一納稅期間的金融商品的銷售額相抵。但是,年末的負差,是不能轉入下一會計年度的。
金融商品的買入價可以選擇按照加權平均法,或者移動加權平均進行核算,但是選擇之後36個月之內不能變更,並且金融商品轉讓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上就是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增值稅的計算方法,這個方法其實和原來營業稅的計稅方法差不多,只是按照增值稅原則做了一些調整。
(2)股權投資基金的銷項
營改增之後,對於一些企業的股權轉讓是否徵收增值稅現在其實沒有明文規定。之前在營業稅的時候,財稅【2002】191號文件裡面明確的規定對股權轉讓是不徵收營業稅的。
根據營改增政策的延續性和國家領導層的指示,股權轉讓今後也是不徵收增值稅的。
上述股權轉讓的情形,只針對純股權轉讓,沒有通過像新三板這樣的交易平台。股權基金在退出時經過新三板的轉讓,是否交增值稅現在國家稅務總局尚沒有明確規定,各地也有不同的政策。
如果股權是通過新三板進轉讓,它即具有了金融商品屬性,可以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的增值稅目來徵收增值稅。
(3)進項
私募股權投資和私募證券投資的進項部分差別不大。購買固定資產、購買的辦公樓等、辦公用品,辦公場所,水電費,以及法律、會計,或者是稅務、咨詢服務的購買,均屬於進項范圍。可以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進項稅額。
4)契約型基金的增值稅
契約型基金在稅法上採用的是納稅主體征稅原則。由於契約型基金是多方通過基金合同的形式組成,不確認它為納稅主體,所以,按照目前的政策來講,不繳納增值稅。但不包括管理人和投資者。
2、所得稅
1)公司型的基金所得稅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來繳納企業所得稅,和一般的公司繳稅的方式一樣,不再贅述。
2)合夥制基金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8】159號文的規定,合夥企業是以每一個合夥人作為一個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是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
前款所稱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如果分配了一部分,那對於尚未分配的,當年留存的部分也要申報相關所得稅。
具體計算方法大家可以看參看財稅【2000】91號和財稅【2008】65號文件。
3、基金管理人的稅務處理
基金管理人可能是公司制的,也有可能是合夥制的,也有可能是個人。管理人主要的業務收入可能包括投資分紅、管理費,管理費按照一般慣例按照募集金額的2%來收取,還有一部分是超額分成收入,通常按照超額的20%進行提取。此外,可能還有一些咨詢收入。
1)所得稅
管理人如果是公司,則按前述方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是合夥企業,那就是按照「先分後稅」原則,把所得按照合夥企業每年做一個匯算清繳,把類似的利潤實際分配,或者沒有實際分配的劃到合夥人一方,合夥人直接交稅。
注意: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
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規定,基本上有兩種繳稅方式,
一種是按照20%,股息紅利,或者投資收益這樣來交所得稅。
二是按照生產經營所得,就是按照個體工商戶的5%到35%的稅率來繳納個人所得稅。
2)增值稅
作為一個基金的管理人,主要收入為募集總金額2%的管理費。對於公司和合夥,需要繳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6%,小規模納稅人按照3%。個人作為管理人,統一按照小規模納稅人3%來繳納增值稅。
咨詢收入按照6%,或者是小規模3%的比例來繳納增值稅。
另外一塊比較重要的收入:收益分成,按照增值部分的20%提取。
針對這一塊增值稅怎麼處理?也存在爭議。主要在於對這個收益的定性上,是屬於投資收益,還是屬於因提供勞務所取得的服務的收入。
對這一個性質認定的不同,會導致不一樣的稅費,若為投資收益,則不需不繳納增值稅,只繳納所得稅。若為類似於服務、勞務的收益,除了繳納所得稅之外,還要繳納增值稅。
這里,建議各個公司,可以把收益的形式寫成從會計處理到合同簽訂上都不要體現服務性的概念,而是體現為投資收益的概念來處理。
4、基金投資者的一些稅務處理
基金投資者包括一些機構和個人。這裡面涉及到的收入包括轉讓的收入和持有期間的收益,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
對於公募基金來說,根據財稅【2008】1號和營改增【2016】36號文基本上可以確定,其相關投資的一些收入免徵增值稅和所得稅。但一般稅務局可能從自己審慎的角度來考慮,私募基金並不享受這些稅收政策的優惠。
1)投資公司型的基金
取得為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股息紅利所得來繳納個人所得稅。當然,這個指的是分紅。如果把公司的股權轉讓了,即按照股權轉讓繳納個人所得稅,它是由支付方進行代扣代繳的,如果沒有扣繳義務人則要自行申報,稅率也是20%。
2)資於合夥企業基金
若為法人合夥人,收入按照25%來繳納企業所得稅。
若為個人合夥人,取得的分紅按前述方法繳納。
3)沒有所得稅的納稅義務。
若為個人投資者,從私募基金中獲得的投資收益,沒有扣繳義務人,按照規定自行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很多理財產品的合同中會有這樣的一條規定,就是個人所得稅是由個人申報,基金不負責扣繳,實務當中也是這樣操作的。
5、稅收優惠
1)稅收返還
是一個地方政府、地方財政給予的補助。目前新疆、西藏地方補助的力度比較大。和大部分地區不同,西藏的財政本身是不向中央轉移財政收入的。
西藏地區稅收政策的自主權比較大,稅收優惠的力度可能較大。對於企業,可享受西部大開發優惠稅率,即按15%,同時一些地方還按一定的比例進行返還,一部分園區所得稅的綜合稅率最後算下來可能會只有9%。
對於合夥企業,在西藏注冊也是採取先分後稅的政策,對於地方財力,即個人所得稅,或增值稅總額的50%是給予返還的。
2)稅收政策
對於私募,主要就是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的稅務規定。
按照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如果是有限合夥制的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兩年的其法人合夥人可以按照未上市中小高新投資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合夥人應該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然後不足抵減的可以在以後年度繼續抵扣。
當然,這里說的創業投資企業有一個相關標准,具體大家可以看財稅【2015】116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81號,裡面有詳細的規定。然後,對於證券投資類的企業,就是我前面提到的,可能有公募基金的一些相關的稅收優惠,大家可以做進一步了解。
關於私募基金公司稅收問題,私募基金公司在進行納稅的時候,主要是包括增值稅、所得稅等稅費。對於個人作為管理人取得分紅如何交稅這個問題來說,全國各個地方的規定不統一,目前國家稅務總局也未明確做出相關的規定來進行說明。
⑧ 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稅收包括哪些
1、對信託型基金層面的稅收
契約型基金不需繳納所得稅。由受益人繳納所得稅,從而迴避免了答雙重征稅的問題。
2、信託型基金投資人層面的稅收
對於自然人作為信託基金投資人的,要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機構作為契約型基金投資人的,視其所得稅率分別處理:若機構投資者所得稅率低於或等於基金稅率,則不需納稅;若機構投資者稅率高於基金稅率,則需補繳所得稅。
3、稅收優惠
我國針對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的優惠只限於公司型基金,故信託型基金也不能享受稅收優惠。
⑨ 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相比,在稅收上有哪些不同點
私 募 基 金
1. 私募股權投資的定義是什麼?
答:私募股權投資,是指投資於非上市股權,或者上市公司非公開交易股權的一種投資方式 。
從投資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權投資是指通過私募形式對私有企業,即非上市企業進行的權益性投資,在交易實施過程中附帶考慮了將來的退出機制,即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出售持股獲利。
廣義的私募基金為涵蓋企業首次公開發行前各階段的權益投資,即對處於種子期、初創期、發展期、擴展期、成熟期和首次公開發行前期各個時期企業所進行的投資,相關資本按照投資階段可劃分為創業投、發展資本、並購基金、夾層資本、重振資本,首次公開發行前期資本,以及其他如上市後私募投資、不良債權和不動產投資等等。
2.國際私募的主體由哪些機構組成?
答:國際私募的三大核心主體是投資者、私募基金和接收私募股權投資的企業。具體說來,指的是參與國際私募的投資者、國際私募基金、接收投資的企業以及在私募投資中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投資銀行、信息咨詢公司、投資顧問公司等。
3.這三大核心主體之間的關系是怎樣的呢?
答:投資者把錢交給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經過項目篩選以後把錢投給接受投資的公司並和公司管理者一起經營管理公司,等到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企業首次公開上市、整體出售等方式轉讓股份、退出企業並得到資產增值,然後私募基金再將資本及其增值返回給投資者。這樣,一輪私募基金就宣告結束了。
4. 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有什麼區別?
答:(前者為私募 後者為公募)
①募集方式——非公開方式 & 公開方式
②募集對象——少數特定投資者, 多為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資產規模較大的個人或機構投資者 & 不確定的社會公眾投資者
③信息披露要求——相關信息公開披露較少,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投資更具隱蔽性 & 要求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目標、投資組合等
④服務方式——「量體裁衣」式,投資決策主要體現投資者的意圖和要求 & 「批發「式,投資決策主要基於基金管理公司的風格和策略
⑤監管原則和標准——監管相對寬松,基金運作上有相當高的自由度,較少受監管部門的限制或約束,投資更具靈活 & 對基金管理人有嚴格的要求;對基金投資活動有嚴格的限制
⑥對投資者的要求——具有一定的投資資金規模以及理性的投資理念 & 相對較低
⑦風險——相對較大 & 相對較小
⑧雙方關系——投資者可以與基金發起人協商並共同確定基金的投資方向及目標,具有協議性質 & 由基金發起人單方面確定有關事項,投資人被動接受
5. 和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有哪些優勢之處?
答:(1)更具針對性:由於私募基金面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因此,其投資目標可能更具有針對性,能夠根據客戶的特殊需求提供度身定做的投資服務產品;
(2)更具靈活性:一般來說,私募基金所需的各種手續和文件較少,受到的限制也較少,一般法規要求不如公募基金嚴格詳細,如單一股票的投資限制放寬,某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可以超出一定比例,對私募基金規模的最低限制更低等,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資更具有靈活性;
(3)更具隱蔽性:在信息披露方面,私募基金不必向公募基金那樣定期披露詳細的投資組合,一般只需半年或一年私下公布投資組合及收益即可,政府對其監管遠比公募基金寬松,因而投資更具有隱蔽性,獲得高收益回報的機會也更大。
6. 私募基金自身有什麼缺陷?
答:私募基金也存在明顯的缺陷:私募基金受到政府監管相對較寬松,操作缺乏透明度,有可能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將不利於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護,在可能取得較高收益的同時,蘊藏著較大的投資風險如基金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代理風險等。此外,以這種方式發行的基金證券一般數量不大,而且投資者的認同性、流動性較差,不能上市交易。
7. 私募股權投資和風險投資的區別:
答:區別如下:
1) 投資的階段不同。風險投資和私募股權投資的最主要區別在於投資階段不同。一般而言,風險投資基金進行投資時,被投資企業仍然處於創業期,還沒有發展成熟,甚至可能只是擁有一項新技術、新發明或者新思路,而沒有研發出具體的產品或者服務。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是那些已經形成一定規模的,並產生穩定現金流的成熟企業。甚至有些私募基金只熱衷於投資Pre-IPO(公司上市之前的比較短的時間段),在這一點上是與風險投資完全不同。
2) 投資的主要行業不同。風險投資基金的投資對象通常是高新技術企業,這類企業具有高風險、高回報的特點。20世紀90年代以來,風險投資的主要投資對象從遺傳工程、計算機硬體等轉向光碟驅動器、多媒體、電信業、計算機軟體行業和國際互聯網領域,都是高新技術行業。私募股權投資的投資對象沒有這樣的限定和偏好。例如在我國,私募股權投資更多青睞像食品、服裝、房地產這樣的傳統行業。
8. 國際私募基金的投資程序主要是怎樣的?
答:一般要經過以下幾個步驟:
(1) 初審:私募基金在收到公司的申請表或者融資計劃以後,通常只用非常短的時間瀏覽一遍,就決定這個項目是否值得投資。
(2) 篩選和面談:如果一個企業的商業計劃通過了初審,私募基金就會對企業進行進一步的篩選。該過程中一般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 規模與投資政策;
2) 市場;
3) 地理位置;
4) 擬投資的階段。
(3) 盡職調查:
如果初次面談能夠讓私募基金滿意,下一個步驟就是私募基金開始對企業的經營情況進行考察。國際私募基金將聘請律師、會計師等專業認識對企業進行盡職調查,通過調查對意向企業的技術、市場潛力和規模以及管理隊伍進行仔細的評估。
(4) 條款清單:
如果私募基金對所申請的項目前景看好,那麼便可開始進行投資形式和估價的合作談判。
(5) 進行談判和設計交易程序:
在盡職調查完畢之後,若企業的經營情況得到了認可,私募基金就會和企業進行談判,就融資的有關條件進行約定。其會和企業統統設計出一個雙方都認同的投資合同。從私募基金的角度來看,設計投資合同有三個方面的用途:
1) 合同中設定了交易價格;
2) 合同設定了對私募投資的保護性契約,它可以限制資本消耗和管理人員工資、也可以規定在什麼樣的情況下私募基金可以接管董事會,強制改變企業管理,通過發行股票、收購兼並、股份可購等方法變現投資、保護性條款還可以限制企業從其他途徑籌集資金,避免股份攤薄;
3) 通過一種被稱為賺出的機制設計,合同可以將企業家所取得的股份與企業目標的實現掛起鉤來,激勵企業家努力工作;
(6) 簽訂合同和交割:
談判結束後,國際私募基金和意向企業將簽署正式的合同,明確投資的有關內容,包括融資的期限、方式、退出方式等內容。在合同中,國際私募基金將力圖使得他們的投資回報和所承擔的風險相適應。最後,私募基金和受資企業進行最終的交割,完成私募融資。
(7) 投資生效後的監管:
投資生效後,私募基金便擁有了受資企業的股份或其他合作方式的監管權利。私募基金在董事會或合作中扮演著咨詢者的角色。由於私募基金可能同時介入好幾個企業,所以沒有時間參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作為咨詢者,私募基金主要就改善經營狀況以獲取更多的利潤提出建議,幫助尋找新的管理人員,開辟新的銷售渠道和經營方向,定期與企業家接觸以跟蹤了解經營的進展情況,定期審查會計師事務所提交的財務分析報告。
⑩ 北京注冊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合夥企業的稅收方面的政策有可以回答的嗎
合夥企業抄納稅情況: 1、合夥企業襲本身不納稅 2、基金公司中的普通合夥人(GP)所得的管理費需納稅: 如為自然人的需5%——35%五級納稅進行繳納個人所得稅。 為企業的需繳納5%的營業稅,參與投資所得的經合夥企業分紅後繳納的企業25%所得稅。 3、基金公司中的有限合夥人(LP)所得需納稅: 如為自然人的需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為企業的需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 4、合夥制股權基金的優惠政策; 合夥企業為「先分後稅」, 有限合夥制PE取得的股息和資本利得,若法人合夥人是中國居民企業的,按照使用稅率繳納所得稅,對於股息收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不再徵收企業所得稅。 然而,由於合夥企業自身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因此,從被投資企業分回的股息收益經由合夥企業分配給境內法人合夥人是否可免稅需要進一步明確。 值得注意的是,京金融辦[2009]5號文明確合夥制股權基金取得的股息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似乎可以理解為該收益在分配給法人合夥人時根據規定享受上述免稅待遇。 基金型企業注冊顧問:孟先生1821038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