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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受託人

發布時間:2021-01-30 01:57:50

1. PE是如何運作的----PE的組織架構(2)

契約型PE 契約制私募股權基金一般採取信託方式予以實現。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過程中,一般包括了三個主體:其一是委託人,即私募股權基金的LP;其二是受託人,即受託運營LP資金的主體;其三是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者,即GP,它是實際管理私募股權基金運營的主體。在實踐操作中,信託基金的受託人依據基金信託合同,以自己的名義為基金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基金財產權,並承擔相應的受託人責任。一般的,契約型私募股權基金都是利用一家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發行信託,然後該信託公司聘請外部投資顧問公司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實際管理人,或者該信託公司自己直接作為私募股權基金的實際管理人。 在我國資本市場中,採取信託制的組織形式從事私募股權投資的歷史較短。實際運作中採取了信託公司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相結合的方式。即由信託公司與專業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團隊合作,信託公司負責資金募集,而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團隊負責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專業化管理與投資決策,然後雙方通過合作協議的方式分享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運作的收益。我國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的運作方式一般包括兩種類型:其一是信託公司與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團隊實行專業分工,其二是信託公司主導,即信託公司全盤負責整個私募股權基金的籌資與管理,只是在管理方面一般會聘用外部私募股權基金管理團隊作為外部投資顧問提供管理咨詢服務。 在契約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治理結構中,以信託合同作為規范投資者,受託人以及基金管理者權利與義務的核心法律文件。所以,當事人各方權利與義務一經確定後,一般很難進行更改。由於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均是以受託人作為發起人予以成立的,委託人屬於典型的被動投資這狀態。雖然理論上委託人可以任命受託人,但是在信託基金的實際運營中除非受託人存在重大過失或違法違約行為,委託人一般無法通過投票方式解聘受託人,從而難以對受託人的投資行為予以有效的約束與規范。當委託人不滿受託人的基金管理行為時,一般只能選擇退出該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正是由於契約制私募股權基金存在這種治理結構方面的天然缺陷,所以只有少數私募股權基金採用這種構架。 為了避免資金閑置和控制現金頭寸,契約制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採取設置分期信託的方式。在投資總額確定的前提下,投資人按照委託人的安排分期分批將出資投入到位。在契約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治理結構中,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不是法人,而作為基金受託人的信託公司則一般是法人單位。為此,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無法對外借債以及提供擔保,但是基金受託人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借款以及對被投資企業進行擔保。同時,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本身無法持有對外投資以及收益,而需要由基金受託人代為持有對外投資以及相應收益。當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出現虧損時,依據信託法律規定,投資人以出資為限對債務承擔法律責任,而受託人如果沒有故意或過失的違法或違約行為,則不對私募股權基金的債務承擔任何責任。當然,如果基金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借債或者對外提供擔保,則需要直接承擔因此而產生的i相關法律責任。 對於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需要注意的是,雖然此類PE基金具有組織結構方面的缺陷,因此,一般不是一國私募股權基金的主要組織形式。但是,近年來,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在我國呈現出蓬勃發展的態勢。筆者認為,這主要得益於以下三個方面的原因:其一是稅收優惠考慮。由於我國當前對於自然人購買信託產品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一問題存在執法模糊點,為此,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逐漸成為投資人避稅的手段之一。其二是有利於募資。目前信託公司幫助私募股權基金GP進行募資的功能不斷增強,GP當然願意與具有募資能力的信託公司合作從事PE基金投資。其三是信託公司需要開展新業務。

2. 信託產品和理財,保險,私募,P2P,基金,資管,有限合夥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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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銀行作為受託人的企業年金計劃 私募基金可以做管理人嗎

中國基金業協會14日稱,已開始調查某私募基金管理人隨意提取業績報酬,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據財新網報道,上海猛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陳揚帆在產品贖回封閉期內3次提取業績報酬,且沒有用任何形式告知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內存在明顯良莠不齊的現象,那麼,成為合規合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我們需要注意些什麼呢?今天漢路帶您看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方面的小貼士。《內部控制指引》主要著眼於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體系訂立了目標、原則,並搭建了基本框架。根據《內部控制指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授權控制制度、募集機構遴選制度、財產分離制度、防範利益沖突制度、投資業務控制制度、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基金財產安全保障制度、外包業務控制制度、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信息披露控制等。由於私募基金在類型、組織結構、投資方向等方面的多樣性,《內部控制指引》多以原則性規定以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內部控制工作,但其中也不乏值得注意的重點內容。1)內部控制責任劃分【條文】第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權力機構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經營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解析】劃分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責任歸屬,明確經營層對內控執行的責任,強調了私募基金運營保障和過程式控制制的有效執行。2)禁止兼營其他業務【條文】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解析】以前,《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中就已經要求私募投資基金不得兼營部分「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的業務,例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交易平台等。本次,《內部控制指引》直接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限制擴大至「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與此相對應的是,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變更經營范圍,縮減無關事項。3)高管人員數量要求【條文】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解析】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限定在2人以上,並且,根據《登記公告》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4)設置合規風控高管【條文】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解析】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並且,根據《登記公告》,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加強了合規風控高管人員的責任程度。5)私募基金募集渠道【條文】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應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解析】確定了私募基金的兩類銷售渠道,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或委託合格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的,應當選擇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並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擔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及合格投資者適當性責任。6)制定備案內控制度【條文】第二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解析】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備案內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將更需要律師事務所提供合規內控服務,起草、修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4. 信託和基金的區別是什麼

1、投資渠道不同。抄信託襲相對於基金來說,它的投資范圍會更廣。因為信託不僅可以投資於各種金融產品,而且還能夠投資於實體經濟。而基金的投資范圍無非局限於股票和債券居多。
2、門檻不同。對於這兩種產品,它們存在的門檻並不一樣。通常的情況下,信託的投資門檻在100萬元起步,而基金就相對較少了,甚至可以說沒有門檻限制。所以,信託一般針對的是高凈值人群,基金針對的是普通人群。
3、流動性不同。無論是開放式基金,還是封閉式基金。都沒有太多的限制,轉讓和贖回也是較為方便。但是,信託則會有一定的期限,只有期限到期之後,投資者才可以進行相關的贖回操作,所以,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基金的流動性要比信託強。
4、監管方面不同。通常的情況下,證券投資基金受到證監會的監管,但是,信託的監管機構並非是證監會,而是銀監會的相關部門。所以說,這兩者的監管機構是存在很大差別的。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5. 基金管理人是受託人,而基金託管人就是委託人嗎

基金託管人不是委託人。

基金託管人: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所以投資人又是受益人和委託人和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

(5)私募基金受託人擴展閱讀: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規定:

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基金公司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一)有符合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二)注冊資本不低於一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三)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三億元人民幣;

(四)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五)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六)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基金公司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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