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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基金投資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1-01-31 02:39:55

A.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電[2010]2號)」在網上何處能查到謝謝!

你好,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2、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30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戶以上的;
3、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50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176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罪立案標準的第1項規定,「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案追究。
所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社會上以存款的形式公開吸收公眾資金的行為。這里的「公眾存款」,是指存款人是不特定的群體,如果存款人只是少數人或者是特定人,如僅限於單位內部人等,不能認為是公眾存款。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B.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活動,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市場健康發展,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基金財產的投資、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以及其他基金運作活動。
第三條 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對基金運作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基金行業的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基金運作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任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擬任基金管理人為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擬任基金託管人為具有基金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
(二)有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與管理和託管擬募集基金相適應的基金經理等業務人員;
(三) 基金的投資管理、銷售、登記和估值等業務環節制度健全,行為規范,不存在影響基金正常運作、損害或者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內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
(五) 沒有因違法違規行為正在被監管機構調查,或者正處於整改期間;
(六) 不存在對基金運作已經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響的重大變更事項,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經營管理混亂、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無法得到有效執行、財務狀況惡化等重大經營風險;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申請募集基金,擬募集的基金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合法的投資方向;
(二)有明確的基金運作方式;
(三)符合中國證監會關於基金品種的規定;
(四)不與擬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六)基金名稱表明基金的類別和投資特徵,不存在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欺詐、誤導投資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內容;
(七)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應當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提交申請材料。
申請期間申請材料涉及的事項發生重大變化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變化發生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行政許可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並進行審查,做出決定。
第十條 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可以組織專家評審會對基金募集申請進行評審。
第十一條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驗資和基金備案手續;
(一)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兩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兩億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時,使用公司股東資金、公司固有資金、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或基金經理等人員資金認購基金的金額不少於一千萬元人民幣,且持有期限不少於三年;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五千萬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五千萬元人民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兩百人。
第十三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驗資報告和基金備案材料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確認;自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備案手續辦理完畢,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 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費、會計師費、律師費以及其他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基金收取認購費的,可以從認購費中列支。 第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並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業務的日期(以下簡稱開放日)和時間。
第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內不辦理贖回;但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並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依據申購、贖回日基金份額凈值加、減有關費用計算。開放式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價格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開放式基金份額凈值,應當按照每個開放日閉市後,基金資產凈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余額數量計算。具體計算方法應當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第十九條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投資人交付款項,申購申請即為有效。
第二十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對該申購、贖回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接受投資人有效贖回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支付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一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基金達到一定的規模後,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認購、申購申請,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間不得調整基金合同約定的基金規模。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調整基金規模,但應當提前三日公告,並更新招募說明書。
第二十二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或者數量設置限制,但應當在招募說明書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開放式基金單個開放日凈贖回申請超過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的,為巨額贖回。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不得低於基金總份額的百分之十, 對其餘贖回申請可以延期辦理。
第二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基金管理人對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應當按照其申請贖回份額占當日申請贖回總份額的比例,確定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當日辦理的贖回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申請贖回時選擇將當日未獲辦理部分予以撤銷。基金份額持有人未選擇撤銷的,基金管理人對未辦理的贖回份額,可延遲至下一個開放日辦理, 贖回價格為下一個開放日的價格。
第二十五條 開放式基金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的,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其他方式,在三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同時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開放式基金連續發生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約定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個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報刊及其他相關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約定,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單個開放日申請贖回基金份額超過基金總份額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或者延緩支付。
第二十八條 開放式基金應當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以備支付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款項,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基金品種除外。 第二十九條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載明基金的類別: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股票的,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資產投資於債券的,為債券基金;
(三)僅投資於貨幣市場工具的,為貨幣市場基金;
(四)投資於股票、債券和貨幣市場工具,並且股票投資和債券投資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為混合基金;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基金類別。
第三十條 基金名稱顯示投資方向的,應當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現金基金資產屬於投資方向確定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隻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單只基金所申報的金額超過該基金的總資產,單只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四)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五)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關指數的構成比例進行證券投資的基金品種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第三十三條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十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第三十四條 下列與基金有關的費用可以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三)基金合同生效後的信息披露費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會計師費和律師費;
(五)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六)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
(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第三十五條 封閉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於一次,封閉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於基金年度已實現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數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條 基金收益分配應當採用現金方式。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事先選擇將所獲分配的現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關基金份額申購的約定轉為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選擇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支付現金。 第三十七條 除《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事項外,基金合同還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約定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產生重大影響,須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變更合同等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條 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
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十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第四十條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四十一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干擾。
第四十二條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表決通過的事項,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五日內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或者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自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者出具無異議意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第四十四條 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產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第四十五條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的情況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檢查,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責令整改,暫停辦理相關業務;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記入誠信檔案、暫停履行職務、認定為不適宜擔任相關職務者等行政監管措施。
第四十七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基金運作活動,中國證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未做規定的,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或者轉換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九條 基金管理人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一條 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基金,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中國證監會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不予批准,並處以警告。
第五十二條 基金管理人從事基金運作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計算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確認申購、贖回的有效性,並支付贖回款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贖回申請;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保持現金或者政府債券;
(五)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調整投資比例;
(六)未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報告、說明有關情況,或者報送解決方案。
第五十三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罰款:
(一)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配合基金份額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二)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申請核准或者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
(三)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執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生效決定;
(四)未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合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進行檢查。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C. 國有企業投資購買基金

可以買基金,沒有限制

D. 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的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12〕15號
現公布《關於基金從業人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有關事項的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 國有企業參與設立基金有什麼規定

成立基金公司的流程、所需人員、資質和成本等問題,都得依據你擬設基金公司的性質和類型,尤其是你將來打算據以投資和分配的模式來確定。
依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公司至少可以有如下分類:按組織實體類型分,有公司型基金和合夥型基金;按投資領域分,有證券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按設立方式不同分,有公開募集設立的基金和私募基金
上述不同的基金公司,其設立時要考慮的因素都不同,但其工商注冊登記程序基本一致。根據我國公司或者合夥企業登記管理的法規規定,二者都得去工商登記,但公司型基金出資人得認繳出資而且在投資公司類型下5年之內必須實際繳付,而合夥型基金並不需要登記注冊資本,其合夥人可以根據合夥協議自由約定如何繳付出資以及各自的出資份額。
同為合夥企業,法律上又有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企業之分,實踐中採取合夥類型的基金多採用有限合夥企業的形式。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對合夥人之間繳付出資和承擔責任的模式又存在較大不同。總之,從基金登記注冊程序來講,公司型基金其登記要求比合夥型基金公司要求嚴格,需要作更多的提前准備,其管理會更規范但缺乏靈活性;合夥型基金是目前採用較多的基金組織形式,尤其以有限合夥型基金比較普遍。
以實踐中比較普遍的有限合夥型基金為例,設立一個有限合夥型基金至少需要一名普通合夥人,他得對基金的管理運作負責管理,並對基金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夥人可以分得更多的基金盈利同時又可以只繳付象徵性的出資甚至可以不出資,一般都得由在該基金投資運營領域內有相當投資管理經驗或者相當技術、資源的人來擔任,由於他要負責基金的具體管理和運作,人選是否適當幾乎直接影響基金的成敗。
除了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基金還需要多名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的基金實體中充當出資人的角色,是基金投資資金的主要來源,尤其是基金初始運營資金的來源。有限合夥人對基金債務只以其出資為限承擔責任,而且不參與基金的管理和運作,但要根據約定的利潤分成來提取投資回報,也不從基金中領取日常報酬,因此,可以說,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只要有錢就可以了。但是,如果這個有限合夥人既有錢又有在基金投資領域里的行業經驗和相關資源,那就相當理想了。
就基金公司的資質而言,我國法律法規並沒有特別規定基金投資公司所需要的特殊資質,你只要確保其合法注冊成立,依法運作即可。
至於你所要求的最低成本,也是個比較復雜的問題。因為公司的成本構成有很多因素,設立成本、運營成本、管理成本、融資成本、投資成本等,如果你不能明確是指哪方面,很難在此給出一個比較滿意的回答。鑒於你的基金還在初創階段,從設立成本來講,還是採用合夥型基金類型比較合適。
一是合夥型基金沒有法定最低注冊資本要求,對合夥人的初始出資壓力很小,合夥人完全可以根據將來投資運作的需要追加投資,還可以根據需要去市場募集資金而不需要自己湊齊全部出資;二是合夥型基金比公司型基金運作起來更靈活,容易在基金合夥人中取得一致認可,投資策略調整起來也相對容易,更適合投資基金對外投資的快速、即使和准確的要求。
設立合夥型基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合夥協議的起草,因為合夥協議如何約定直接決定了合夥人之間的利潤分配,可以說合夥型基金成功運作的綱領性文件,你的基金要以什麼樣的架構來搭建、以什麼樣的模式進行投資、合夥人怎麼樣分配盈利、發生虧損如何分擔、執行合夥人報酬如何確定等等事項,都得事先考慮妥當後,落實到合夥協議中來

F. 外資,國資參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的設立、運營問題:

(1)可否允許在華注冊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國企業或者個人(簡稱「境外LP」)募集設立有限合夥制的外資股權基金。

1、是否將境外LP的出資比例限定在基金認繳資本總額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備一定的資質條件;

3、募集設立外資股權基金的外商投資基金管理企業和內資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是否需要具備特殊的資質條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過合作企業合同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徵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額無強制性要求;企業採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6)國有基金投資問題的通知擴展閱讀:

主要法律法規:

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是伴隨著我國的改革和對外開放政策而逐步建立並不斷完善的,至今已經形成較為完備的外商投資企業立法體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規有: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資企業的主管部門(商務部)和相關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等)還頒布了大量的部門規章。

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及其《補充規定》、《關於舉辦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資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同、章程的審批原則和審查要點》等。

G. 基金投資的有關問題

問:什麼是股票基金?什麼是債券基金?什麼是混合基金?什麼是貨幣市場基金?什麼是期貨基金?什麼是期權基金?什麼是認股權證基金?
答:根據投資對象的不同,投資基金可分為股票基金、債券基金、混合基金、貨幣市場基金、期貨基金、期權基金,認股權證基金等。股票基金是指以股票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股票投資比重佔60%以上);債券基金是指以債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債券投資比重佔80%以上);混合基金是指股票和債券投資比率介於以上兩類基金之間可以靈活調控的;貨幣市場基金是指以國庫券、大額銀行可轉讓存單、商業票據、公司債券等貨幣市場短期有價證券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貨基金是指以各類期貨品種為主要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期權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權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認股權證基金是指以認股權證為投資對象的投資基金。
問:什麼是成長型基金?什麼是價值型基金?什麼是混合型基金?
答:根據不同的投資風格,我們專門把股票基金分為成長型、價值型和混合型基金。成長型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收益增長速度快,未來發展潛力大的成長型股票的基金;價值型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價值被低估、安全性較高的股票的基金。價值型股票基金風險要低於成長型股票基金,混合型股票基金則是介於兩者之間。
問:什麼是成長型基金?什麼是收入型基金?什麼是平衡型基金?
答:根據投資目標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成長型基金、收入型基金和平衡型基金。成長型基金,是指以追求資產的長期增值和盈利為基本目標從而投資於具有良好增長潛力的上市股票或其他證券的證券投資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追求當期高收入為基本目標從而以能帶來穩定收入的證券為主要投資對象的證券投資基金。平衡型基金,是指以保障資本安全、當期收益分配、資本和收益的長期成長等為基本目標從而在投資組合中比較注重長短期收益-風險搭配的證券投資基金。
問:什麼是主動型基金?什麼是被動型基金?什麼是指數型基金?
答:根據投資理念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主動型基金與被動(指數型)基金。主動型基金是一類力圖取得超越基準組合表現的基金。與主動型不同,被動性基金並不主動尋求取得超越市場的表現,而是試圖復制指數的表現。被動型基金一般選取特定的指數作為跟蹤對象,因此通常又被稱為指數基金。
問:什麼是指數基金?
答:指數基金是一種以擬合目標指數、跟蹤目標指數變化為原則,實現與市場同步成長的基金品種。指數基金的投資採取擬合目標指數收益率的投資策略,分散投資於目標指數的成份股,力求股票組合的收益率擬合該目標指數所代表的資本市場的平均收益率。
問:什麼是指數增強型基金?
答:指數增強型基金並非純指數基金,是指基金在進行指數化投資的過程中,為試圖獲得超越指數的投資回報,在被動跟蹤指數的基礎上,加入增強型的積極投資手段,對投資組合進行適當調整,力求在控制風險的同時獲取積極的市場收益。
問:什麼是美元基金?什麼是日元基金?什麼是歐元基金?
答:根據投資貨幣種類,投資基金可分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歐元基金等。美元基金是指投資於美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日元市場的投資基金;歐元基金是指投資於歐元市場的投資基金。
問:什麼是在岸基金?什麼是離岸基金?什麼是國際基金?什麼是區域基金?
答:根據資本來源和用途的不同,證券投資基金可分為在岸基金、離岸基金、國際基金和區域基金。在岸基金是指在本國募集資金並投資於本國證券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離岸基金是指一國的證券投資基金組織在他國發售證券投資基金份額,並將募集的資金投資於本國或第三國證券市場的證券投資基金,比如QFⅡ。國際基金是指資本來源於國內,並投資於國外市場的投資基金,比如QDⅡ。區域基金是指投資於某個特定地區的投資基金。
問:什麼是對沖基金?什麼是套利基金?什麼是基金中的基金?什麼是FOF?什麼是傘型基金?什麼是保本基金?
答:這是一些特殊類型的基金。對沖基金,是指以私募方式募集資金並利用杠桿融資通過投資於公開交易的證券和金融衍生產品來獲取收益的證券投資基金。套利基金,又稱套匯基金,是指將募集的資金主要投資於國際金融市場利用套匯技巧低買高賣進行套利以獲取收益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中的基金(FOF)。顧名思義,這類基金的投資標的就是基金,因此又被稱為組合基金。基金公司集合客戶資金後,再投資自己旗下或別家基金公司目前最有增值潛力的基金,搭配成一個投資組合。傘型基金。傘型基金又被稱為系列基金。傘型基金的組成,是基金下有一群投資於不同標的的子基金,且各子基金的管理工作均進行。只要投資在任何一家子基金,即可任意轉換到另一個子基金,不須額外負擔費用。保本基金。保本基金是指通過採用投資組合保險技術,保證投資者在投資到期時至少能夠獲得投資本金或一定回報的證券投資基金。保本基金的投資目標是在鎖定下跌風險的同時力爭有機會獲得潛在的高回報。
問:什麼是上市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什麼是契約型開放式基金?
答:根據能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開放式基金可分為上市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和契約型開放式基金。上市交易型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單位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這類基金的交易雙方是各個投資者。比如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ETF)、上市開放式基金(LOF)。契約型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單位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投資基金。這類基金雖然不能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但可以通過「申購」、「贖回」來進行交易,這類基金的交易雙方是投資者和基金公司。
問:什麼是復制基金?
答:復制基金是英文Clone Fund的意譯,又可直譯為克隆基金。復制基金在國外非常普遍,主要可分為兩種形式:一種是通過衍生產品來復制目標基金 的市場表現,另一種是投資策略復制。前者主要使用在由於監管等種種原因不能直接投資目標基金的情況下,如加拿大投資者的退休金有不能投資海外基金的限制,加拿大的投資者如想更多地擁有標普500指數基金,那麼,他可以通過投資標普500指數的復制基金而繞開限制。後者主要使用在對該公司成功基金產品的復制上,當一隻基金相當成功———規模大、凈值高時,為了更好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便於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作,國外基金管理公司往往對該基金進行復制。這一類復制基金一般是由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具有相同的投資方向、投資目標、投資政策、投資策略、風險偏好、運作方式等,具有相似的業績表現。
問:什麼是封閉期?封閉期有多長?
答:封閉期指在開放式基金成立初期,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約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期限內不接受申購、贖回等業務的時間。根據法規的規定,封閉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問:什麼是基金工作日?
答基金工作日是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問:什麼是開放日?(什麼是基金開放日?)
答:開放日是指可以為投資者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工作日。
問:基金成立的條件是什麼?(什麼是基金成立的條件?)
答:按照《開放式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開放式基金成立的條件是:①設立募集期限內,凈銷售額超過2億元;②在設立募集期限內,最低認購戶數達到100人。當基金達到基金成立的條件時,由基金管理人可公告基金成立,並自成立之日起將客戶認購的基金份額正式轉入其開設的基金帳戶。
問:什麼是基金建倉?什麼是倉位?空倉?半倉?滿倉?
答:建倉就是指基金經理買股票。倉位是一個資本術語,就是手中虛擬資產所代表的價值與虛擬資產和現金資產多代表總價值的大概比重。這是一個大概數字,沒必要算得很清楚。所謂倉位高低,就是指投資者手中虛擬資產所代表的價值占虛擬資產和現金資產所代表總價值百分比的高低,滿倉就是100%,半倉就是50%,空倉就是0%。所謂的虛擬資產,就是指股票、基金、期貨這些並不代表實際意義的有價證券。
問:什麼是場內交易?什麼是場外交易?
答:所謂場就是指股票市場,場內交易是指用股票賬戶在證券市場買賣封閉式基金、ETF或者LOF這類的基金;場外買賣就是我們平時在分銷渠道做的買賣開放式基金,比如在銀基通里買賣基金。換言之:場內是指通過證交所系統作的申購,而場外是指通過銀行系統作的。
問:什麼是基金復制?
答:基金復制是以一隻老基金的運作方式新成立一隻基金。老基金運作得到投資者認可,但其單位凈值已很高,基金規模也不小,持續申購可能攤薄老投資者收益,新投資者又因高凈值而卻步。基金復制則解決了這個問題。但是,由於新老基金所處的時機是不同的,所以,能否取得老基金的優良業績也需要時機的配合。
問:什麼是基金拆分?
答:基金拆分是將凈值較高的基金拆分為若干份凈值較低的基金。基金拆分後,原來的投資組合不變,基金經理不變,基金份額增加,而單位份額的凈值減少。金份額拆分通過直接調整基金份額數量達到降低基金份額凈值的目的,不影響基金的已實現收益、未實現利得、實收基金等。
什麼是基金指數?什麼是上證基金指數?什麼是深市基金指數?
為反映基金市場的綜合變動情況,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上海證券交易所均以現行的證券投資基金編制基金指數。(一)深市基金指數:深圳證券交易所自 2000 年 7 月3 日起終止以老基金為樣本的原「深證基金指數」(代碼:399304)的編制與發布,同時推出以證券投資基金為樣本的新基金指數,名稱為「深市基金指數」(代碼:399305)。深市基金指數的編制採用派氏加權綜合指數法計算,權數為各證券投資基金的總發行規模。基金指數的基日:為 2000年 6月 30 日,基日指數為 1000 點。(二)上證基金指數:上證基金指數選樣范圍為在上交所上市的證券投資基金,上證基金指數將同現有各指數一樣通過行情庫實時發布,上證基金指數在行情庫中的代碼為 000011,簡稱為「基金指數」。
問:什麼是外扣法?什麼是「內扣法」?「外扣法」和「內扣法」有何不同?
答:「外扣法」和「內扣法」都是計算基金申購費用和申購份額的計算方法,兩者的計算公式不同。「外扣法」的具體計算公式如下: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申購費用=申購金額-凈申購金額;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申購當日基金份額凈值。而之前一直使用的是「內扣法」,其計算公式為:申購費用=申購金額×申購費率;凈申購金額=申購金額—申購費用;申購份額=凈申購金額/ T日基金份額凈值」。
問:什麼是老鼠倉?
答:老鼠倉是指莊家在用公有資金在拉升股價之前,先用自己個人(機構負責人,操盤手及其親屬,關系戶)的資金在低位建倉,待用公有資金拉升到高位後個人倉位率先賣出獲利,當然,最後虧損的是公家資金。
問:什麼是夏普比率?
答:基金較高的凈值增長率可能是在承受較高風險的情況下取得的,因此僅僅根據凈值增長率來評價基金的業績表現並不全面,衡量基金錶現必須兼顧收益和風險兩個方面,夏普比率就是一個可以同時對收益與風險加以綜合考慮的指標。夏普比率又被稱為夏普指數,由諾貝爾獎獲得者威廉·夏普於1966年最早提出,目前已成為國際上用以衡量基金績效表現的最為常用的一個標准化指標。夏普比率越大越好。
問:夏普比率如何計算?
答:夏普比率的計算非常簡單,用基金凈值增長率的平均值減無風險利率再除以基金凈值增長率的標准差就可以得到基金的夏普比率。它反映了單位風險基金凈值增長率超過無風險收益率的程度。如果夏普比率為正值,說明在衡量期內基金的平均凈值增長率超過了無風險利率,在以同期銀行存款利率作為無風險利率的情況下,說明投資基金比銀行存款要好。夏普比率越大,說明基金單位風險所獲得的風險回報越高。
問:夏普比率的理論基礎是什麼?
答:以夏普比率的大小對基金錶現加以排序的理論基礎在於,假設投資者可以以無風險利率進行借貸,這樣,通過確定適當的融資比例,高夏普比率的基金總是能夠在同等風險的情況下獲得比低夏普比率的基金高的投資收益。例如,假設有兩個基金A和B,A基金的年平均凈值增長率為20%,標准差為10%,B基金的年平均凈值增長率為15%,標准差為5%,年平均無風險利率為5%,那麼,基金A和基金B的夏普比率分別為1.5和2,依據夏普比率基金B的風險調整收益要好於基金A。為了更清楚地對此加以解釋,可以以無風險利率的水平,融入等量的資金(融資比例為1:1),投資於B,那麼,B的標准差將會擴大1倍,達到與A相同的水平,但這時B的凈值增長率則等於25%(即2*15%-5%)則要大於A基金。使用月夏普比率及年夏普比率的情況較為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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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維護基金投資人利益,確保基金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中國證監會作為行業主管機關,對證券投資基金實施嚴格的監管。主要內容包括:
1、制定法規。1997年11月,中國證監會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並先後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實施准則,對基金契約、託管協議、招募說明書、管理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和從業人員管理等進行嚴格的規范,為基金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創造了良好的法規環境。
2、資格審查。對證券投資基金運營機構實行嚴格的資格管理,包括資格認定、資格年檢、資格核銷等內容,通過市場准入和退出機制的建立,保證基金投資人資金的安全。如:對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的設立、商業銀行的基金託管資格實行審批制。
同時,中國證監會也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了嚴格的資格審查與認定。根據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等人員必須通過專門的考試並具備任職資格,才能從事基金管理業務。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託管人對其員工進行持續的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培訓。
3、信息披露監管。制訂嚴格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對信息披露的內容與格式作了明確規定,要求基金嚴格履行定期公告及重大事項臨時公告義務。其中,定期公告包括基金凈值周報、季報、中報和年報;當發生可能對基金投資人利益產生重大影響的事項時,有關基金管理人、託管人還須進行臨時公告。目前,我國的基金信息披露體系已與國際慣例基本接軌。
4、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定期、不定期地對基金管理人實行現場與非現場檢查,全面、動態地把握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並對基金運行中出現的違規活動及時處罰、曝光,對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採取措施,以規范基金運作,保護投資人權益。
5、督促基金管理人建立完善內控制度。通過制定一系列措施,對基金管理公司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予以規范。主要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與其股東在人員、資產和運作等方面嚴格獨立;嚴格限制基金管理人自有資金的運用范圍;要求基金管理人制定和執行有效的、高標準的業務規程;基金投資要有科學的研究、決策、執行程序;防範內幕交易和不當關聯交易等風險;基金管理人內部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督察員擁有充分的監察稽核權力,專職檢查、監督公司及員工遵守各項法規和公司制度的情況。
此外,中國證監會還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對託管銀行的基金託管業務實施嚴格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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