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什麼關系
《證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是法律補充關系,即《證券投資基回金法》未規定的,適用《答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開或者非公開募集資金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託管人託管,為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進行證券投資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證券投資基金當事人的關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為了規范證券投資基金活動,保護投資人及相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證券投資基金和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存托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⑵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的三方當事人一般是指基金的
A.發起人、管理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⑶ 基金主要當事人是哪些他們之間的關系如何求答案
答:基金三方當事人分別為:
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三內方當事容人在基金的運作過程中形成三角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委託基金管理人投資
,委託基金託管人託管;管理人接受委託進行投資管理,監督託管人並接受託管人的監督;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
執行投資指令,同時,
監督管理人並接受管理人的監督。因此,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是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之間的關系;基金份額持有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是委託人與受託人之間的關系;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是平行受託和互相監督關系。
⑷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什麼關系
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托關系實際上是信託法律關系。它由三個要素構成:
(1)主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中權利義務的承擔者,包括委託人、受託人、受益人;
(2)客體,指信託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即藉以產生信託關系的資財;
(3)內容,即信託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的權利義務由信託法規定。
在證券投資中,投資者把錢委託給基金管理人進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和處分,所以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關系是投資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
信託關系本質
信託關系是特定當事人之間的一種不對等的法律關系,通常產生在締約雙方當事人的談判優勢不平等時,一方因知識或專業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種程度上必須信賴於另一方。
信託法上的受託人與委託人的關系是信託關系的最典型形態,但是現在信託的適用范圍要廣泛得多,已經被廣泛地運用於公司法,合夥法甚至銀行法等商業領域。
信託關系可以由當事人之間的合同所創設,特別是在一方當事人認為對方在特定領域更具有專業知識和經驗時,可以通過合同明確創設雙方之間信義關系,然而在實踐中這種方式是很少見。信託關系也可以基於法律的默示而產生。法律默視的信託包括結果信託和推定信託兩種。
按照學者們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創設的信義關系暗含了雙方當事人之間交易能力,地位與勢力相對平等和均衡;而基於法律而產生的信義關系,是指在當事人之間的地位與實力具有明顯不對等性時,法律給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護或救濟。
此時單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難以對受信人的行為實行有效的監督和制約,受益人通常需求助於法律的特殊保護。因為受信人處於一種優勢地位,擁有對他人財產的支配與控制權,而且受信人的行為將對受益人(或委託人本人)產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權利,委託人或受益人則並不能夠完全控制或嚴密地監督,他們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們會以善意及適當的注意之方式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為。
⑸ 基金當事人包括哪些
基金的當事人主要包括: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及基金銷售機構、注冊登記機構、注冊會計師、律師等中介服務機構。
1、基金投資者
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出資人、基金資產所有者和基金投資收益受益人。在公司型基金中,基金投資者是基金公司的股東。公司型基金的公司章程、契約型基金的基金契約均對基金投資者的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
2、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負責基金資產投資運作,在不同的基金市場上名稱有所不同,如美國 「投資顧問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日本的「證券投資信託委託公司」、「投資信託公司」、「投資顧問公司」和台灣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我國則將其稱作「基金管理公司」。
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通常由具備一定條件的商業銀行、信託公司等專業性金融機構擔任,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在公司型基金運作模式中,託管人是基金公司董事會所僱傭的專業服務機構,在契約型基金運作模式中,託管人通常還是基金的名義持有人。
4、基金銷售機構。隨著基金市場規模的不斷擴大,基金行業內部的專業化分工不斷深化。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外,基金的銷售可由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其它中介機構代理完成,這些獨立的銷售機構專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並收取一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5、辦理注冊登記的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機構負責投資者帳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以及紅利發放等具體投資者服務內容。注冊登記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商業銀行或其它機構擔任。
6、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為基金提供專業、獨立的會計、法律服務。如為注冊會計師基金年報提供審計報告等。
⑹ 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的當事人主要有()。
基金投資人是我們本人.
基金發起人是基金公司.
基金託管人是銀行.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經理.
基金經理是拿不到錢的他只負責投資跟運作 你滿意嗎 詳細嗎希望對你有幫助
⑺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反映的是一種什麼關系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由選定的託管人保管,並委託基金管理人進行股票、債券等分散化組合投資,但是基金的所有權仍屬於投資者,因此證券投資基金具有信託關系的特徵。
⑻ 基金當事人及其相互間的關系是怎樣的
基金當事人
基金主要包括三方面當事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與基金持有人。它們之間職責明確、相互獨立、相互制約。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適應投資基金的投資運作而產生的基金經營機構,是投資基金的資產管理者和基金投資運作的決策者。在我國,基金管理人必須由經批准設立的從事基金管理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2)基金託管人:
為了充分保障基金投資者的權益,防止基金資產財產被挪作他用,確保基金資產規范運做和安全完整,基金往往委託一個機構負責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這樣的機構就是基金託管人。在我國,基金託管人必須是由符合特定條件的商業銀行擔任。
(3)基金持有人:
基金持有人也就是基金的投資者,是證券投資基金資產最終所有人,也是證券投資基金收益的受益人和承擔基金投資風險的責任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與基金持有人之間的相互關系:
基金持有人指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基金託管人指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基金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建立在信託關系基礎上: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的關系;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的關系;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在公司型基金中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系,在契約型基金中是收益人與受託人的關系。
⑼ 簡述投資基金的主要當事人及其關系。
基金當事人通常包括:
1、基金持有人:指基金投資人,即基金單位或受益憑證的持有人。基金持有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基金持有人的權利包括:本金受償權、收益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及參與持有人大會表決等;
2、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指負責管理和運作基金資產的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擔任;
3、基金託管人 :基金託管人指依據「管理與保管分開」的原則對基金管理人進行監督和保管基金資產的機構,在我國通常由取得託管資格的商業銀行擔任;
4、注冊登記機構:辦理注冊登記的機構負責投資者帳戶的管理和服務,負責基金單位的注冊登記以及紅利發放等具體投資者服務內容。注冊登記機構通常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託的商業銀行或其它機構擔任。
5、基金銷售機構:除基金管理人直接銷售外,基金的銷售可由證券公司、商業銀行及其它中介機構代理完成,這些獨立的銷售機構專門為基金管理人提供銷售服務,並收取一定的銷售傭金和服務費。
6、注冊會計師和律師:注冊會計師和律師作為專業、獨立的中介服務機構,注冊會計師和律師為基金提供專業、獨立的會計、法律服務。如為注冊會計師基金年報提供審計報告等。
基金當事人之間的相互關系建立在信託關系基礎上: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的關系;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是委託人和受託人的關系;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系在公司型基金中是委託人與受託人的關系,在契約型基金中是收益人與受託人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