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說明書需要包括哪些要素,有沒有
①發行人基本情況;②發行人財務狀況;③本期私募債發行基本情況及
發行條款,包括私募債名稱、本期發行總額、期限、票面金額、發行價格或 利率確定方式、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等;④募集資金用途及私募債存續期 間變更資金用途程序;⑤私募債轉讓范圍及約束條件;⑥信息披露的具體內
容和方式;⑦償債保障機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債受託管理及私募債持有 人會議等投資者保護機制安排;⑧私募債擔保情況(如有);⑨私募債信用評 級和跟蹤評級的具體安排(如有);⑩本期私募債風險因素及免責提示;⑪仲 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機制;⑫發行人對本期私募債募集資金用途合法合規、發
行程序合規性的聲明;⑬發行人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發行文件 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的承諾;⑭其他重要事項。
另外,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中承諾,在私募債付息日的10個工作日
前,將應付利息全額存人償債保障金專戶;在本金到期日30日前累計提取的 償債保障金余額不低於私募債余額的20%。發行人應在募集說明書中約定采 取限制股息分配措施,以保障私募債本息按時兌付,並承諾若未能足額提取
償債保障金,不以現金方式進行利潤分配。
2. 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私募基金的法律責任有以下五方面: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7種違規情形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1.不履行登記備案義務;2.向非合格投資者募資或者變相公募;3.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4.未對投資者採取評估、確認等措施,未對基金進行評級,或者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不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5.未按照合同約定如實向投資者披露信息或者未按規定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報送信息;6.未按要求保存相關資料;7.有損害基金財產行為的。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等行為的,按照相關規定處罰。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有關規定的,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處罰。
(五)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法規和《辦法》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變相公募,可能構成非法經營罪或非法集資罪。
3. 掛靠私募基金的風控和高管在PE出事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如果簽訂了免責條約有用嗎
看PE出的什麼責任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資虧損則無需承擔責任;如果是資金非法轉移挪用或者利益輸送,則有可能承擔法律風險;建議謹慎對待
4. 請問律師,基金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承諾基金投資損失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禁止事項中規定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