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6年私募基金備案需要哪些材料
中國基金業協會會長洪磊參加中國證監會新聞發布會,就未展業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情況答記者問。洪磊表示,考慮到前期相關機構理解和落實《公告》實際進度較慢的客觀情況,協會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順延辦理時間。相關機構仍可繼續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相關業務。但是,若此類機構於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過法律意見書且完成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中國基金業協會屆時將予以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據初步統計和估算,截至4月28日,在公告發布之日即今年2月5日前已登記滿12個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既未補提法律意見書也未申請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2018家,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將按照《公告》的要求予以注銷。今年2月5日前已登記滿12個月且在2016年5月1日前已補提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520家,提交首隻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639家。洪磊表示,考慮到前期相關機構理解和落實《公告》實際進度較慢的客觀情況,協會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順延辦理時間。相關機構仍可繼續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辦理相關業務。但是,若此類機構於2016年8月1日之前仍未通過法律意見書且完成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中國基金業協會屆時將予以注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對在規定期限內沒有展業的機構進行注銷登記,不屬於自律處分,也不影響該機構在未來需要時重新申請登記。私募機構沒有必要進行「保殼」。私募基金的自律管理是持續的過程,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公告》和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產品備案申請;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報送義務累計達兩次、未按時報送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或者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將被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公示。一旦作為異常機構被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⑵ 私募基金監管政策收緊 還有誰能
今年以來,私募基金可謂政策頻出,市場反應頗具亮點。不久前「史上最熱鬧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成為市場津津樂道的話題之一。由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於私募的監管政策不斷收緊,全國多達3萬余名私募高管不得不 「挑燈夜讀,備戰統考」。
另外,一些跨界創投明星也紛紛加入到「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熱潮中。「為了參加基金從業人員資格考試所做的准備,其難度不亞於錄個人專輯。」羽泉組合」里的胡海泉5年前涉足創投圈,也是創投界的「無證老兵」之一,對於此次考試仍然顯得信心不足。到底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為何匯聚了行業大咖和跨界創投明星?私募基金監管政策收緊的情況下,私募機構該如何應對?對廣大投資人又會帶來什麼影響?眾多問題近期成業內熱議的焦點。
一、私募基金緣何成了人見人愛的香餑餑?
基金業協會網站信息顯示,目前多位重量級的明星在資本市場都做得風生水起,如黃曉明、任泉、胡海泉等創辦的私募基金公司都在基金業協會備案。
2014年3月13日,胡海泉成立了北京乾祥海泉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備案且正在運作的私募基金公司為北京乾祥海泉甲號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性質為股權投資基金。公開信息顯示,目前海泉基金的管理規模達30億元,投資項目已接近30個。
另一位創投明星,是被稱為「藝人中最會投資」的任泉。公開資料顯示,任泉旗下目前可查到的兩家私募基金,於2015年8月6日和2015年9月10日在中基協進行管理人登記。2014年7月,任泉攜手黃曉明、李冰冰等設立Star VC私募基金,次年10月章子怡和黃渤加入成為新合夥人。
2015年6月,Angelababy(楊穎)成立創投基金AB Capital;
2015年7月上旬,張泉靈加盟紫牛基金擔任創始管理合夥人;
今年1月,孟非、郭德綱、黃健翔稱要合作文化創投基金。
明星跨界積極投身創投領域,從一個側面反映出我國基金業目前的繁榮場面。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1月底,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841家,已備案私募基金25461隻,認繳規模5.34萬億元,實繳規模4.29萬億元,私募基金行業的從業人員38.99萬人。
同時,截至2015年10月底,私募基金管理人按基金總規模劃分,管理正在運行的基金規模在20億元以下的21388家,20億~50億元的260家,50億~100億元的88家,100億元以上的85家。百億規模的私募數量已突破80多家,其發展速度讓業內人士頗感吃驚。
金牌顧問優選財富集團總裁張虎成指出,近年來,國內高凈值客戶人群快速增長,實體經濟面臨轉型,大量的資產管理需求給私募提供了發展空間。在這樣的格局下,私募的優勢逐步顯現,造成了在一段時間內的大擴容。
二、私募基金大發展帶來哪些大問題?
私募基金大擴容的過程中,對增加融資渠道,促進經濟發展確實做出了不小貢獻,但也不可避免產生了諸多棘手問題。有關部門檢查中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主要存在以下違法違規問題:
1、登記備案信息失真
常見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
例如,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是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者虛假宣傳;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
如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4、公司管理不規范
如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信息不充分;沒有建立利益沖突防範機制或執行不到位等。
5、涉嫌違法犯罪
如以虛假或誇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
其中,以第2和第5項違規所造成的惡果最為嚴重,給投資者帶來的損失最為慘重並難以挽回,其性質也碰觸了法律底線。
三、緊縮私募基金調控政策意義何在?
曾記否,2015年11月1日,那個把「阿瑪尼」穿成「白大褂」,在微信朋友圈迅速走紅的中國最著名的私募基金經理徐翔被抓的歷史瞬間嗎?
作為中國最大的私募基金之一,澤熙私募以高收益率和對市場精準的把控能力聞名於私募界,其掌舵人徐翔更是業內神話。2015年6月15日是A股的一個轉折點,在接下來的走勢中,多隻私募產品遭遇凈值腰斬、爆倉、清盤,但「私募一哥」徐翔掌舵的澤熙投資卻在6~7月的股市下跌中屹立不倒,並且收益率還逆勢增長。
徐翔等人通過非法手段獲取股市內幕信息,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股票交易價格,其行為涉嫌違法犯罪,目前案件在審。背後的違規操作終究使神話煙消雲散,投資人發財夢一夜成空!
市場上如徐翔這般或案發或跑路的私募基金還有很多,私募基金曾經歷了「野蠻生長」期後,行業因此已經變得魚龍混雜。2014年納入監管正規軍之後,法規逐一落實,私募行業也朝著更加規范的方向發展。今年2月5日,中國基金業協會先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簡稱《公告》。
公告當中明確提到,「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這也算是給私募下了最後通牒。按照規定: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均應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於是,私募界便上演了叱吒風雲大佬不得不奔赴考場,一些沒有基金從業資格的跨界明星也硬著頭皮上陣的場面,顯而易見的原因就是按照中國基金業協會出台的新規,他們都需要在今年12月31日之前通過基金從業考試。
隨後, 4月15日,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又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募集行為辦法》,自2016年7月15日起施行。
四、誰可以「私募」、向誰「私募」、如何「私募」?
《募集行為辦法》是針對募集環節制定的細則。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募集行為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可謂是針對私募高管和從業者的思維准則和執行手冊。
1、誰可以募集?
《募集行為辦法》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
2、規范初期宣傳以及確認特定對象、合格投資者
《募集行為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並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
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募集機構的六項募集行為義務。
第一,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
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
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第四,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的要求,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
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冷靜期的制度安排切實保護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升客戶體驗,塑造專業誠信的行業形象;
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
3、對募集專用賬戶的監督
為防止非法集資,被募集機構挪用侵佔客戶財產的現象出現,需要設立專門資金賬戶並讓監督機構監管,明確募集機構與監督銀行要簽訂監督協議,以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募集行為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一方面,對於廣大投資人而言是好事一樁,從規范市場角度看,更有利於投資人辨別正規私募機構和產品,降低上當受騙的風險。
另一方面,對於私募機構而言,中國基金業協會鄭重提示,在《募集行為辦法》發布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在辦法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募集行為辦法》的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准,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做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令人欣喜的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的自律規則體系正在逐步形成。隨著投資者財富的增長,投資者可選擇的投資范圍越來越廣,私募基金作為資產配置中重要的一部分也會逐漸走入更多投資人的視線。投資者如果能運用好私募基金這個產品,也可以為自身帶來財富的增值。
⑶ 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滿6個月未備案首支產品被注銷怎麼解決
被注銷機構可重新申請登記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銷登記並非被回判「死刑」答或被判禁入。協會昨日重申,依據《公告》注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工作,不是對相關機構的自律處分,被注銷登記的機構若有真實業務需要,可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公告》的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實際上,《公告》實施以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工作一直按規定正常開展,相關工作從未停止或暫停。
此外,針對2016年2月5日前已登記,且在2016年8月1日前已補提法律意見書申請或提交首隻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正在辦理過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協會將適當順延辦理時間,並將公示辦理狀態。協會提醒相關機構結合實際情況,合理規劃,盡快完成登記備案工作,針對無法滿足《公告》相關要求的機構,協會將於2016年底前予以注銷。
⑷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現在具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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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結點:
(1)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記已滿12個月的,您必須在2016年5月1日前備案基金產品;
(2)截止2016年2月5日,登記未滿12個月的,您必須在2016年8月1日前備案基金產品;
(3)2016年2月5日後新登記為基金管理人的,您必須在登記之日起6個月內備案基金產品。
需要提交資料
1、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2、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⑸ 《私募基金管理條例》將給管理人登記帶來哪些新
一、夯實私募基金監管法律基礎
01
眾所周知,目前私募基金業務領域內的立法體系中,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證券投資基金法》處於「法律」地位,是私募領域內的最高層級的法規。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立法層級上則屬於行政法規,效力等級僅次於《證券投資基金法》。
此前法務部曾發文《私募基金監管法規體系全景掃描丨專題研究》,對私募基金設立、運營等涉及的法規體系進行掃描;還曾發文《私募基金逐步構建「7+2」自律體系丨專題研究》,解析私募基金構建的是「7+2」自律體系。
隨著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的出台,私募行業的「一法、一規、三規章、七辦法、兩指引」的監管體系將搭建完畢。具體是指: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4月2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
【一規】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徵求意見稿)
【三規章】
1、《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令[105]號)
2、《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行管理暫行規定》(2016年07月14日,證監會公告[2016]13號)
3、《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2016年12月12日,證監會令第130號)
【七辦法】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2月7日,計劃修訂)
2、《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2015年7月24日,計劃修訂)
3、《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6年2月4日)
4、《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4月15日)
5、《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2017年3月1日)
6、《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未出)
7、《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未出)
【兩指引】
1、《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2016年2月1日)
2、《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契約型、公司型、合夥型)》(2016年4月18日)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趨嚴」
02
徵求意見稿在第二章設專章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加以規范。雖然具體條文僅有八條,但通讀下來,我們的感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日趨嚴格,對登記為管理人的機構要求更加規范嚴格。
1、明確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這一規定明確的將自然人排除在管理人之外。
事實上,這一規定沿襲了中基協目前的做法。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中:「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答復: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具備的「軟硬體」條件
徵求意見稿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有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營業場所、從業人員、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有完善的風控合規、內部稽核監控和信息安全等制度」。
目前,律師事務所在為私募機構出具《法律意見書》時,會重點審核申請機構的「人、財、物以及相關制度」能否滿足私募機構日常業務所需。徵求意見稿此次則對私募機構提出了「軟、硬體」方面的基本要求:「硬體」條件包括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1)營業場所;(2)從業人員;(3)安全防範設施;(4)與基金管理業務相關的其他設施。「軟體」條件則包括(1)風控合規制度;(2)內部稽核監控制度;(3)信息安全制度。
3、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正式開展業務前履行登記手續
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初次開展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前向基金行業協會提交相關材料,履行登記手續。」同時,第十二條明確:「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等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本條例規定的投資活動。」
需要提醒關注的是,除現行要求的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內部制度等文件外,再次重申強調要求提供「資本證明文件」,並要求將「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或者合夥人名單」作為單獨文件提交。根據經驗,中基協認可的「資本證明文件」是指銀行對賬單、驗資報告或者審計報告;工商部門的登記資料中,如果能夠反映出資情況的,只要提供加蓋工商部門印章的書面文件,也能為中基協所接受。
4、明確不得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主要股東的負面情形
徵求意見稿第七條規定了「犯罪、行政處罰、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等負面情形。對於「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的」判斷,今後可能需要申請機構及其股東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而「最近3年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稅收、海關等行政機關處以行政處罰的」判斷,則仍將依靠申請機構自身出具的《承諾書》。對於凈資產及負債比的判斷,則須藉助財務報表或審計報告。對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判斷,則須查驗相關裁判文書,並由申請機構及股東出具相應《承諾書》。同時,我們認為,對於申請機構或是作為單位的股東方,需要查驗其財務報表,特別是各項應付款情況,結合具體材料對是否屬於「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作出判斷。
5、規范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職要求
徵求意見稿第八條以「負面清單」方式對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任職要求作出了明確。大多內容源於《公司法》關於董監高的任職要求,但高於《公司法》的要求。另外增加了「因違法行為被開除」和「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特殊人員限制。
今後對申請機構的董監高、執行事務合夥人及其委派代表的任職資格審查事項增加。該等人員,除須出具《無犯罪記錄證明》外,還須結合其履歷進行必要的調查。
6、明確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被注銷登記的情形
(1)管理人自身原因:包括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因非法集資、非法經營等重大違法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的;不具備「軟硬體」要求且在規定期限內不予改正,情節嚴重的。
(2)管理人自行申請注銷登記的。
(3)因產品原因:包括登記後6個月內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全部清盤後,12個月內未備案私募基金的。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不變
03
根據目前的規定及操作實踐,通常在《法律意見書》正式提交後1-2周內會有一次意見反饋。而每次反饋意見後,申請機構重新補提法律意見書後,審核日期須重新計算。因此,在實踐操作中,「意見反饋」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中的「不可測因素」。
本次徵求意見稿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基金行業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基金行業協會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站公告的方式辦結登記手續。」
於是乎有人將之解讀為審核周期將「大幅縮短」。對此,我們有不同看法。我們認為,規定中的「協會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僅針對申請機構「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而非協會對申報內容的實質審核。事實上,此處的「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在實踐操作中已無實際意義,因為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材料均通過資產管理綜合報送平台電子報送,如果出現「報送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則根本無法通過系統提交。至於受理登記申請後的20個工作日內,中基協仍將對申報材料進行實質審核,仍可能提出「反饋意見」。
因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期限並不會因為條例的實施而發生根本性變化,也無法改變目前實務中協會多次反饋、登記周期過長的現狀。這一狀況的改善,只能寄希望於中基協操作口徑的變化或是《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的修訂。
⑹ 私募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施行前成立的產品後續銷售按哪個辦法執行
一、募集行為主體(私募基金募集機構)
1、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
2、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以下簡稱「銷售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
3、其他任何機構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
二、募集行為的界定
募集行為包含:推介私募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活動。
三、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機構
1、為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務的基金銷售機構;
2、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機構;
3、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監管機構;
4、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機構;
5、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服務的機構。
四、私募基金募集業務人員要求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
五、私募基金募集機構的責任概要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審查;
3、私募基金推介;
4、合格投資者確定。
六、基金銷售協議
1、委託銷售機構募集的,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應當以書面形式簽訂基金銷售協議;
2、基金銷售協議中關於管理人與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作為基金合同附件;
3、基金銷售協議與基金合同附件關於基金銷售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七、私募基金份額的非法拆分轉讓
1、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金融產品;
2、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非法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准;
3、募集機構應當確保投資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轉讓的條件;
4、投資者應當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八、募集機構的保密與資料保管義務
1、募集機構的保密內容:
(1)投資者的商業秘密;
(2)投資者個人信息。
2、募集機構的保管要求:
(1)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記錄;
(2)其他與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相關的記錄。
九、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募集結算金)
1、募集結算金是指由募集機構歸集的,在投資者資金賬戶與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2、募集結算金權屬移轉:從投資者資金賬戶劃出,到達私募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前,屬於投資者的合法財產。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募集結算金歸入其自有財產。
4、禁止任何主體以任何形式挪用募集結算金。
5、募集結算金不屬於管理人、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專用賬戶)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設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
2、專用賬戶用於(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1)統一歸集募集結算金;
(2)向投資者分配收益;
(3)給付贖回款項;
(4)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十一、私募基金募集結算專用賬戶的監督機構(監督機構)
1、監督機構:
(1)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2)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
(3)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
3、監督機構承擔保證募集結算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
4、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
5、管理人應當向中國基金業協會報送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十二、基金募集程序
1、特定對象確定;
2、投資者適當性匹配;
3、基金風險揭示;
4、合格投資者確認;
5、投資冷靜期;
6、回訪確認。
十三、募集機構可公開宣傳的內容
1、管理人品牌;
2、管理人發展戰略;
3、管理人的投資策略;
4、管理團隊;
5、管理人的高管信息;
6、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十四、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2、募集機構通過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3、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
4、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十五、投資者問卷調查主要內容:
1、投資者基本信息:
(1)個人包括身份信息、年齡、學歷、職業、聯系方式等信息;
(2)機構包括工商登記中的必備信息、聯系方式等信息;
2、財務狀況:
(1)個人財務狀況包括金融資產狀況、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收入中可用於金融投資的比例等信息;
(2)機構財務狀況包括凈資產狀況等信息;
3、投資知識,包括金融法律法規、投資市場和產品情況、對私募基金風險的了解程度、參加專業培訓情況等信息;
4、投資經驗,包括投資期限、實際投資產品類型、投資金融產品的數量、參與投資的金融市場情況等;
5、風險偏好,包括投資目的、風險厭惡程度、計劃投資期限、投資出現波動時的焦慮狀態等。
十六、在線特定對象確定程序
1、投資者如實填報真實身份信息及聯系方式;
2、募集機構應通過驗證碼等有效方式核實用戶的注冊信息;
3、投資者閱讀並同意募集機構的網路服務協議;
4、投資者閱讀並主動確認其自身符合《私募辦法》第三章關於合格投資者的規定;
5、投資者在線填報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問卷調查;
6、募集機構根據問卷調查及其評估方法在線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十七、私募基金風險評級
1、募集機構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
2、募集機構應當根據私募基金的風險類型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推介與其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
十八、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1、私募基金推介材料應由管理人製作並使用。
2、除管理人委託募集的銷售機構可以使用推介材料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外,其他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使用、更改、變相使用私募基金推介材料。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應與基金合同主要內容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應當向投資者特別說明。
4、私募基金推介材料主要內容:
(1)私募基金的名稱和基金類型;
(2)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基金管理團隊等基本信息;
(3)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私募基金公示信息(含相關誠信信息);
(4)私募基金託管情況(如無,應以顯著字體特別標注)、其他服務提供商(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保管機構等),是否聘用投資顧問等;
(5)私募基金的外包情況;
(6)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概況;
(7)私募基金收益與風險的匹配情況;
(8)私募基金的風險揭示;
(9)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10)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如認購、贖回、轉讓等限制、時間和要求等);
(11)私募基金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
(12)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13)明確指出該文件不得轉載或給第三方傳閱;
(14)私募基金採取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組織形式的,應當明確說明入伙(股)協議不能替代合夥協議或公司章程。說明根據《合夥企業法》或《公司法》,合夥協議、公司章程依法應當由全體合夥人、股東協商一致,以書面形式訂立。申請設立合夥企業、公司或變更合夥人、股東的,並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履行申請設立及變更登記手續;
(15)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內容。
十九、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為: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二十一、風險揭示書的主要內容
1、私募基金的特殊風險,包括基金合同與中國基金業協會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風險、基金未託管所涉風險、基金委託募集所涉風險、外包事項所涉風險、聘請投資顧問所涉風險、未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風險等;
2、私募基金的一般風險,包括資金損失風險、基金運營風險、流動性風險、募集失敗風險、投資標的的風險、稅收風險等;
3、投資者對基金合同中投資者權益相關重要條款的逐項確認,包括當事人權利義務、費用及稅收、糾紛解決方式等。
二十二、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合格投資者)
1、合格投資者是指,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機構;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2、在完成私募基金風險揭示後,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募集機構應當合理審慎地審查投資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標准。
二十三、投資冷靜期
1、基金合同應當約定給投資者設置不少於二十四小時的投資冷靜期,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2、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
(1)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冷靜期自基金合同簽署完畢且投資者交納認購基金的款項後起算;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等其他私募基金合同關於投資冷靜期的約定可以參照前款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相關要求,也可以自行約定。
二十四、投資回訪
1、募集機構指令本機構從事基金銷售推介業務以外的人員以錄音電話、電郵、信函等適當方式進行投資回訪。
2、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進行的回訪確認無效。
3、投資回訪的主要內容:
(1)確認受訪人是否為投資者本人或機構;
(2)確認投資者是否為自己購買了該基金產品以及投資者是否按照要求親筆簽名或蓋章;
(3)確認投資者是否已經閱讀並理解基金合同和風險揭示的內容;
(4)確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及風險承擔能力是否與所投資的私募基金產品相匹配;
(5)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者承擔的主要費用及費率,投資者的重要權利、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內容、方式及頻率;
(6)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未來可能承擔投資損失;
(7)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投資冷靜期的起算時間、期間以及享有的權利;
(8)確認投資者是否知悉糾紛解決安排。
4、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出現前述情形時,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5、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6、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無需設置投資冷靜期及投資回訪。
二十五、法定合格投資者(無冷靜期及回訪要求的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二十六、普通違規及處罰
1、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以下規定的:
(1)《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一般規定;
(2)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規定;
(3)私募基金推介材料製作規定;
(4)風險揭示書製作的規定。
2、募集機構的處罰形式:
(1)要求限期改正;
(2)行業內譴責;
(3)加入黑名單;
(4)公開譴責;
(5)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
(6)撤銷管理人登記等。
3、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形式:
(1)要求參加強制培訓;
(2)行業內譴責;
(3)加入黑名單;
(4)公開譴責;
(5)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6)暫停基金從業資格;
(7)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
二十七、嚴重違規及處罰
1、募集機構在開展私募基金募集業務過程中違反以下規定的:
(1)公開宣傳規定;
(2)私募基金風險評級規定;
(3)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性行為規定;
(4)私募基金推介禁止渠道規定;
(5)合格投資者及審核規定。
2、募集機構的處罰形式:
(1)加入黑名單;
(2)公開譴責;
(3)撤銷管理人登記等。
3、相關工作人員的處罰形式:
(1)採取行業內譴責;
(2)加入黑名單;
(3)公開譴責;
(4)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二十八、紀律處罰的累積升級
(1)募集機構在一年之內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
(2)募集機構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採取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並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二十九、《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實施時間
自2016年7月15日起實施
⑺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須多久發基金產品
中國基金業協會2016年2月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回
中國基答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在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該申請機構再次辦結登記手續。
⑻ 證監會停止私募基金注冊的原因是什麼
一、私募快速增長進入「冷靜期」
1、2016年1月13日,有私募機構收到國家工商總局預審駁回通知,註明「經營范圍涉及私募基金,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僅受理公募基金名稱」,這意味著國家工商總局暫停了本局內的私募注冊(註:工商總局並未要求地方工商局暫停注冊)。
2、北京工商局暫停私募機構注冊後,筆者在PE實務-業務研討群、PE實務-讀者群、PE實務-信息交流群等PE群征詢各機構了解到的地方政府對私募注冊的態度。根據反饋:河南省暫停私募基金注冊;山東、上海、杭州轄區內的個別工商局已暫停注冊,上海自貿區也已暫停注冊;成都除個別區可以注冊外,多數區需要報備後才能注冊;寧波梅山港目前還能注冊,但需經招商局副局以上簽字同意……
3、據一些私募機構反映,目前基金業協會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的速度放緩,審查標准與以前相比嚴格很多。
至此,私募機構快速增長進入「冷靜期」:各管理機構「放緩」速度,調研問題,研究規范;私募機構也可利用「冷靜期」自我檢查、自我規范。
二、私募全面加強監管、強化規范,態勢已形成
1、2015年1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特別明確,要「強化監管和風險防範,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堅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等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2015年12月25日,證監會明確暫停私募機構新三板掛牌和再融資,並對前期融資的使用情況開展調研。此後,證監會繼續對已掛牌私募機構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大量的調研和分析工作。
3、2016年1月15日,證監會發布《2015年私募基金檢查執法情況通報》,披露了檢查發現的五類問題(分別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資金募集行為違規、投資運作行為違規、公司管理失范、涉嫌違法犯罪),公布了對30家機構、8個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情況,以及對9家私募管理人立案稽查、21家私募管理人涉嫌違反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的情況。
同時,證監會明確表態,將持續加強私募基金行業日常監管和檢查執法工作,依法從嚴查處違反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4、2015年歲末,基金業協會接連公布了多向自律規則、業務規范、指引等文件,旨在引導或強化私募基金的規范運營。
至此,監管層強化私募事中事後監管,加強私募規范運營要求的態勢已經非常明確、清晰,規范運營將成為未來中國私募機構長久發展的王道,也是應當首要考慮和重視的問題!
三、私募機構何去何從,群眾的聲音如何
1、加強監管、強化規范,會使「自由」慣了的私募感到不適,會使心懷鬼胎的私募膽顫心驚,但規范可以促使優者更優、劣者淘汰、違法者被拒之門外,從行業的長期發展來看,必然是好事。
2、根據筆者的民調,大多數正規私募機構對暫緩注冊及加強監管表示理解與支持,並期望在規范運營背景下,全行業的洗牌,使良幣真正驅逐劣幣。
3、目前正規私募機構顧慮較多的是:私募暫停之風過於極端,暫停時間過長,暫停要求過高,使正規私募業長時間無法正常運營。
該問題,筆者注意到:多數地方政府的暫停政策都有一個除外情況,即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除外。在暫停期,如確需注冊,可考慮利用一下除外規則。
另一方面,在「冷靜期」後,監管層也確實需要盡快出台確定性較強的方案,使私募注冊、登記回到正常的依法開展的軌道上來。
我想,私募機構快速進行自我審查、自我規范,保證不被罰下,這應該是2016年急需開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附:證監會2015年私募基金檢查執法情況通報
私募基金自納入我會監管以來,發展迅速,目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萬家,基金規模5.1萬億。部分私募基金規范運作,對推動創新創業、增加融資渠道、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切實貢獻。但私募行業在迅速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為督導私募基金行業規范運作,加強風險防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15年,我會組織會內各方力量共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配合地方政府對40餘家涉嫌非法集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了風險排查。
檢查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存在以下違法違規問題,甚至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
一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二是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如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三是投資運作行為違規。如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四是公司管理失范。如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沒有建立利益沖突防範機制或執行不到位等。
五是涉嫌違法犯罪。如以虛假或誇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
為遏制違法犯罪和違規經營,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2015年,我會區分不同情形,依法採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對上海寶銀創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二是對以下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中逢昊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華夏恆業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六寶(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威士曼惠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恆天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太原新晉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金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晉商世紀山西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譽霖恆信股權投資管理(大連)有限公司、鼎立資產管理(大連)有限公司、廣州銀閏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州安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廣州穗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凱石益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盛宇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穩裕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寶銀創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奧信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賽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匯朋聯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招商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陝西聖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垚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東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以馬內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三是對以下2家私募銷售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上海好買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武漢財富基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四是對以下8個相關責任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太原新晉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桂晉生,業務主管人員趙笑長、杜懷讓;中融金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利平,公司負責人田亞斌;譽霖恆信股權投資管理(大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煥慶;上海寶銀創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軍;中科招商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單祥雙。
此外,還對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對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
上述處罰措施取得了監管實效,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私募基金風險事件的高發態勢。2016年,我會將持續加強私募基金行業日常監管和檢查執法工作,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和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任何增信手段。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了解公示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信息,認真評估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審慎選擇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高法制觀念和風險防範意識。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嚴格自律,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嚴守誠信守法底線。
⑼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政策全文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編辦相關通知要求,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自2014年2月7日起正式開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和自律管理工作。兩年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得到行業和社會的廣泛認同,私募基金行業發展迅速,初步形成了以信息披露為核心,誠實信用為基礎的自律監管體制。
一段時間以來,私募基金行業存在的問題倍受社會各界和監管機構關注。私募基金管理人數量眾多、魚龍混雜、良莠不齊,一些機構濫用登記備案信息非法自我增信,一些機構合規運作和信息報告意識淡薄,一些機構甚至從事公開募集、內幕交易、以私募基金為名的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從上述問題和兩年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工作實踐出發,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受託人義務,促進私募基金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就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
鑒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共享機制已基本建成,為加強對私募基金行業的社會監督,實現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有效、動態管理,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中國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中國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以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最新情況,以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實時基本情況為准。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可通過上述兩個官方渠道查詢相關信息。
二、關於加強信息報送的相關要求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
為實現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監管,督促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展業,及時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及時備案私募基金提出以下要求: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在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該申請機構再次辦結登記手續。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及時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等信息報送義務。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相關規定,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相關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21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三、關於提交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情形如下:
(一)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二)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三)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四)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詳見附件。
四、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員基金從業資格相關要求
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相關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情況,並於2016年12月31日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高管人員資格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以完成整改。逾期仍未整改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及其他重大事項變更申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持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對外公示該機構相關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相關情況。
中國基金業協會已發布的有關規定和解釋與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為准。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