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六寶基金詐騙案何時返還投資人被騙金額
如果該案贓款沒有揮霍一空,可以在破案後就返還受害人了。
如果揮霍了,就返還不了了。
具體咨詢當地公安機關辦案單位。
B. 六寶(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怎麼樣
簡介:復六寶(北京)投制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成立於2014年01月02日,主要經營范圍為受主體委託從事: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參與設立投資企業與管理等。
法定代表人:周曉勇
成立時間:2014-01-02
工商注冊號:510107000723497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區領事館路9號
C. 北京六寶基金已經無法兌現了,請買過六寶基金的朋友留名,集體起訴去
希望政府把霍氏集團董事、霍氏實業有限公司董事長、六寶基金法人:霍文芳抓起來,還我們血汗錢,不是沖著霍氏,我們不會投資的,政府部門一定要嚴查嚴懲兇手。
D. 六寶(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六寶(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以基金管理、投資管理及投資咨詢為主營業務的專業基金管理機構,是香港霍氏實業成員企業中專業從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與管理業務的公司。
霍氏實業廣闊的業務平台為公司全面、高速發展提供了堅實的基礎和強有力的支持。霍氏六寶基金公司目前管理的資產規模達到200億元,主要以香港霍氏實業有限公司為主要資本聯結紐帶,按照公司的全國性戰略布局,在長沙、太原、南昌、南京、鄭州、廣州等省會城市設立多家分公司。為了便於對接國外的項目和資金,香港分公司已於2013年9月正式運營。
公司堅持以「智慧融通、共創價值」的經營理念和「持誠信自強不息、秉共享厚德載物」的企業宗旨,樹立了「為企業樹立品牌、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的目標和使命。多年來,六寶基金根據自身獨有的投資敏感度及社會資源,先後成立了多支有特色的投資基金。重點投資方向在礦產資源、文化傳媒、高新科技、健康產業、能源與環保等領域。公司現與中國大陸多地政府、商會、銀行及其它基金公司建立了戰略合作夥伴關系。
六寶投資基金運營一部是六寶基金公司第一支基金運營團隊,由副總裁鄧基光先生建立並直接領導,是六寶基金全國運營團隊之中歷史最悠久、結構最穩定、榮譽最多的團隊,也是一支高效、熱情、專業的團隊。經過幾年來的發展,運營一部已經成為六寶基金的中流砥柱。獲得了公司、客戶及合作機構的充分認可。
法定代表人:霍文芳
成立日期:2009-09-27
注冊資本:3000萬元人民幣
所屬地區:北京市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經營狀態:吊銷
所屬行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
公司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人員規模: 100-499人
企業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院1號樓28層3201
經營范圍: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參與設立投資企業與管理;不得從事證券類投資、擔保;不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E. 華奧六寶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華奧六寶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於2013-06-04在平谷分局登記成立。回法定代答表人孫發,公司經營范圍包括非證券業務的投資管理、咨詢。(不得從事下列業務:1、發放貸款;2、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3、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4、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等。
法定代表人:曹飛
成立時間:2013-06-04
注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000015958259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平谷區平谷鎮林蔭北街13號1幢10層1002-21室
F. 六寶基金怎麼樣
六寶基金是做股權投資的,在業內還算不錯,算比較老一批的私募投資基金
G. 六寶(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麼樣
簡介:六寶(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9年,是一家以股權基金管理版、財富管權理、風險管理及財務顧問為主營業務的專業基金管理機構。
法定代表人:霍文芳
成立時間:2009-09-27
注冊資本:3000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10000012306169
企業類型: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投資或控股)
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陽區東三環北路38號院1號樓28層3201
H. 六寶基金 是非法集資嗎
一、判斷是不是非法集資,則要看是否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二、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實施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所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一)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二)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
(三)攜帶集資款逃匿的;
(四)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
(六)隱匿、銷毀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
(七)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
(八)其他可以認定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集資詐騙罪中的非法佔有目的,應當區分情形進行具體認定。行為人部分非法集資行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對該部分非法集資行為所涉集資款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非法集資共同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具有非法佔有目的,其他行為人沒有非法佔有集資款的共同故意和行為的,對具有非法佔有目的的行為人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