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基金在哪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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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什麼時候發布的
需要兩名有基金從業資格證的高管 材料提交一周沒有被打下來基本專就通過了!
2,需要找律師事屬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必須專業有多家備案經驗)。
I85\OO99\I596
2016年備案10萬多家只有1萬多家通過!
法律意見書必須專業,一些新手律師為了練手出去的一些法律意見書很難通過,
我家剛弄完。是我負責的。太繁瑣了累死
③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申請需要什麼條件
1. 注冊資本
目前,證監會以及協會的相關規定中,並未就管理人的注冊資本有具體的額度要求,更多取決於申請人注冊地是否有地方性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中,涉及資本金的內容為「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我們截取了最近一周通過備案的40家管理人的公示信息顯示,其中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下的為10家,500萬-1000萬元的為17家,1000萬元以上的有13家。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管理人佔比達到75%。實繳出資方面,實繳出資200萬-250萬元的管理人共9家,實繳250萬至500萬元管理人共11家,其中實繳500萬元以上的管理人共20家,佔比達到50%。協會審核申請人實繳出資的口徑之一為是否滿足申請人六個月的運營需要,同時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標准,對申請人的資本金做出評估。目前實踐中,200萬元實繳出資應屬於底線要求,但並非所有申請人實繳200萬元即可符合要求,同時需要評估申請人資信背景以及能否滿足運營需要等因素。
2. 員工
對於申請人的人員,目前協會備案公示的信息僅為管理人全職人員的數量,未計算兼職人員數量,因此公示的人員數量與實際包含兼職人員在內的管理人員工數量會存在一定差異。根據最近一周通過備案的40家管理人的公示信息采樣,全職人員在5人以內的管理人數量為14家,全職人員5-10人的為18家,10人以上的管理人8家。全職員工數量超過5人的管理人比重達到65%。根據實踐經驗,目前如員工總人數(含全職及兼職)低於5人,則會面臨協會的反饋意見。基於能夠滿足運營的需要,我們建議申請人配備足夠數量的員工。
對於申請人的高管,應滿足法定代表人和風控負責人兩名高管的最低要求,且該兩名高管應具備相應的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兼職應符合「問答十二」的要求,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如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該關聯私募機構應在協會系統中登記為申請人的關聯方,否則不予認可。申請人必須配備全職的高管,通常情況下,要求風控負責人為專職人員。
對於高管及員工的履歷,協會也越來越強調專業化的背景。對於以非投資領域或相關行業背景人員為主要高管及員工的申請人,協會將審慎關注,要求論述是否能夠滿足專業化的要求。實踐中,有個別申請人為拼湊員工數量,加入了一些初中、高中學歷的員工,或無任何相關行業背景的人員,對該類申請人能否備案通過,存在較高不確定性。
3. 經營范圍
根據目前的指引要求及實踐,要求申請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體現業務類型,有「投資管理」或「基金管理」等相關字樣。如從事證券類私募基金管理,而申請人名稱是「股權投資管理」,會被協會要求更改名稱,同時,證券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應不包含「投資咨詢」;如是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經營范圍包含「投資咨詢」、「企業管理咨詢」是允許的。
4. 實際控制人
根據目前協會的要求,申請人應當具有實際控制人,可以為多名實際控制人共同控制。根據新系統操作手冊相關規定:「實際控制人指控股股東或能夠實際支配企業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新系統內進行操作時,針對實際控制人部分,系統提示「認定實際控制人應一直追溯到最後的自然人、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因此,追溯至國資控股企業或集體企業、上市公司、受國外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境外機構作為實際控制人是可以被協會認可的,可不再向上追溯。
5. 申請人關聯方
協會要求完整披露關聯方情況,關聯方是指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對於上市公司或集團化公司為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情況,並無更寬松的披露口徑。如果關聯方沒有在協會備案但是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投資管理」相關的字樣,協會將要求披露該等關聯方的實際業務情況,下一步如做私募業務,則要求承諾未來進行備案;關聯方存在從事信貸、P2P等業務的,律師應就申請人與關聯方是否(從人員、場所、業務往來等方面)完全隔離在法律意見書中發表意見。
對於管理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應由律師出具專項法律意見書,並進行系統變更。此種情況下,要求就新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關聯方信息在法律意見書中進行披露,並且同時更新管理人在協會登記系統中的關聯方信息。
6. 外商獨資私募證券管理人登記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中專門針對外商獨資的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申請備案提出了要求。該等申請人的境外股東應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金融監管當局批准或者許可的金融機構,且境外股東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簽訂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
對於申請人股權結構中有VIE結構的,協會主要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處理,目前尚無案例出現。同時協會也強調,應以境外股東投資境內的第一層外商獨資企業(WFOE)作為申請人,不接受WFOE子公司或孫公司申請。對於該類申請人的高管,應披露海外任職情況。
當前外商投資的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享受國民待遇,對股東等資質,較內資管理人,無特別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實踐中,我們也注意到,有少量機構,形式上追求滿足協會的底線要求,但自身專業化的水平存在很大疑問,多次被協會反饋意見,信息披露不夠充分。此類機構通過備案的可能性低。
④ 基金業協會中,關於私募基金登記備案有哪些常見問題
1.私募基金的概念?
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國境內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契約型基金、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
2.私募基金的募集方式?
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3.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的界定?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1) 合格投資者標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2)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情形。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3)穿透計算的情形。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以下情形的投資者,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的,
4.私募基金是否能夠保底保收益?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5.私募基金是否必須託管?
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6.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性質?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是行政審批。堅持適度監管、事中事後監管的原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設立,不設行政審批。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申請登記,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應當依法申請備案。
7.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方式?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在網上提交登記備案申請信息,網上辦理登記備案相關手續。系統網址為:https://pf.amac.org.cn (建議使用IE瀏覽器)。
8.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注銷登記的情形?
經登記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管理人應及時向基金業協會申請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
9. 自我管理型基金的界定?
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應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的同時,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
10.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的時限?
管理人登記材料完備的,基金業協會自收齊登記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
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
基金業協會通過完善機制、優化流程、明確責任等措施,著力提高登記備案工作效率,縮短登記備案所需時間。
11. 私募基金管理人定期更新要求?
(1)季度更新: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季度更新,包括管理人重大事項和違規失信情況、基金從業人員情況等信息。
(2)年度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年度更新,包括上一年度相關財務信息、管理人基本材料年度變更、管理人重大事項和違規失信情況、基金從業人員情況等信息。經審計的財務信息及審計報告提交時間開放至4月底。
12. 備案私募基金定期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所備案基金的基本信息進行季度更新,並在每年度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對所備案基金的基本信息進行年度更新。
13.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高管發生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執行事務的合夥人發生變更;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立或者合並;私募基金管理人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14. 備案基金發生重大事項變更的更新要求?
私募基金運行期間,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
基金合同發生重大變化;投資者數量超過法律法規規定;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生變更;對基金持續運行、投資者利益、資產凈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件。
15. 契約、合夥企業等私募基金合同以及風險揭示書等備案材料基本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報的備案材料應該要素齊全,簽章清晰完整,日期准確無誤。備案材料內容應該真實、合規、准確和完整。
私募基金募集規模證明或實繳出資證明備案材料基本要求有哪些?
募集規模證明或實繳出資證明應為第三方出具的證明,包括基金託管人開具的資金到賬證明、驗資證明、銀行對賬單等出資證明文件、工商登記調檔材料等。
16. 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方向填寫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填報的私募基金主要投資方向應該與其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約定的投資范圍一致,與其基金類型、投資類型相對應,且說明具體投資方式,明確投資標的。
17. 私募基金託管協議備案要求有哪些?
除基金合同或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應當在基金合同中明確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在填報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同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在「管理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中進一步補充說明其不進行託管的原因及相關制度安排。
18. 私募基金的投資者明細填報要求有哪些?
投資者明細情況應該真實、准確、完整。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同時在填報的「投資者明細」中進一步補充說明,已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請標注備案基金編碼。
19. 私募基金如未經登記備案是否影響相關投資運作?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進行登記,私募基金應當向基金業協會進行備案。
私募基金未經登記備案將影響參與證監會體系內的投資業務。根據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問答——關於與發行監管工作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問題的解答》、《關於與並購重組行政許可審核相關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的問題與解答》,以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關於加強參與全國股轉系統業務的私募投資基金備案管理的監管問答函》,中介機構應對相關投資者是否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規范的私募投資基金以及是否按規定履行備案程序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
20. 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
(1) 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 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相關資產管理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監管機構及其監管的金融機構工作。
(3)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類情形主要指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或者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取得相關資格;或者已取得境內、外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等。
屬於(2)、(3)情形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應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21. 私募基金開戶相關要求?
根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和《私募投資基金開戶和結算常見問題解答》,私募基金管理人設立私募基金開立證券賬戶應符合相關要求。其中,申請開立私募基金證券賬戶須提供基金業協會同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以及基金業協會出具的私募基金備案相關證明文件的原件及復印件。同時,私募基金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供重新申領的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備案證明等相關材料。
22. 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要求?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國證監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關於拓寬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業務范圍的通知》,證券投資咨詢公司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辦理完登記手續並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文件後方可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23. 已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要求?
已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機構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應當按照規定向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辦理完登記手續並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文件後方可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
24.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與現有公募基金公司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存在近似名稱的處理?
在辦理登記過程中,對於機構名稱與公募基金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存在近似名稱的,基金業協會正常辦理相關機構的管理人登記。如公募基金及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對相關機構名稱有異議,請向基金業協會書面提交異議函,協會將在官網公示信息以及電子登記證書中向投資者特別提示:「××機構聲明:該機構與××機構無關聯關系」。
25. 私募基金的基金經理是否適用「靜默期」要求?
私募基金的基金經理適用「靜默期」要求。為維護行業的公平、公正,統一監管標准,對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職的基金經理實行同樣3個月的「靜默期」要求,並在私募管理人登記環節予以落實。
26.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的主要內容?
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包括規模類、提示類和誠信類三大類信息。
(1) 規模類公示。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不同類型,規模類分類公示選取不同的劃分標准。同一規模區間的管理人列表依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碼排列,不代表規模排名;管理人管理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根據所管理的不同類型基金規模分別進行統計。管理規模在區間下限以下的管理人不列入規模類分類公示範圍。
(2) 提示類公示。此類公示主要包括管理基金規模為零、實繳資本低於注冊資本25%、實繳資本低於100萬元等三種情形。
(3) 誠信類公示。主要包括虛假填報、重大遺漏、違反「三條底線」和相關主體存在不良誠信記錄等四種情形。協會將根據事中監測監控、事後自律檢查的情況,將存在上述相關情形的管理人及時公示。
27. 對分類公示存在異議,如何處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規模類、提示類公示信息均來源於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做實質性事前審查。對分類公示異議的處理有以下情形:
(1)當事人不願意進行公示或對公示信息有異議。對於屬於規模類公示的,進行情況核實,如無其他違法違規行為,則做好說明解釋工作,充分尊重當事人的意願,不予公示;對於屬於提示類和誠信類公示的,強制公示,並進行自律檢查,如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況,視情形採取自律措施或報告中國證監會。
(2)社會公眾對公示信息有異議。對於此類異議,協會將進行自律檢查,如存在其他違法違規情況,視情形採取自律措施或報告中國證監會。
28. 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入特別會員的會費標准?
目前,根據協會關於特別會員的相關規定,私募會員加入特別會員的,當年繳納入會費2萬元,入會當年免當年年會費。次年起,年會費最低2萬元,上不封頂(大於2萬元的部分可自願繳納)。
⑤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需要提交外包協議嗎
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規定了最新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規定,強化私募基金行業管理,信息報告義務,並要求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必須提交法律意見書。包括大成律師事務所在內的18家律師事務所被基金業協會網站公示為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出具法律意見書服務機構。
一、哪些屬於需要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
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的規定,私募基金包括面向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以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對象進行投資的,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
按照《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014年2月7日,基金業協會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下簡稱《登記備案辦法》,詳細規定了登記備案操作。截至到2016年3月10日,在基金業協會辦理登記備案的基金類別有:
私募證券基金(自主發行);
私募證券基金(顧問管理);
私募股權基金
創業投資基金
其他私募基金
二、不辦理登記、備案的法律責任與後果
按照《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辦理登記、備案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此外,未辦理登記備案的基金,將不能開具證券投資賬戶。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依法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市場禁入措施。
三、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最新內容
2016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在上述《管理辦法》、《登記備案辦法》的基礎上,發布了《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下簡稱《規范登記公告》」公告加強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規范內部管理以及規范信息披露的義務和要求,有以下四個方面的規定要求:
一)、取消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
基金業協會不再出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及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及時履行了備案登記及登記備案的最新情況,以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公示情況為准。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進行基金募集時,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公開宣傳由基金業協會公示的已備案私募基金的基本信息。
另外,自《規范登記公告》發布之日(即2016年2月5日)起,中國基金業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以及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二)、加強信息報送有關要求,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基金產品備案,管理人應當即使履行信息報送義務
1、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4、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義務,明確了未及時履行披露義務的法律責任和後果:
1.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
2.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後,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3、本次《規范登記公告》對基金管理人的監管還與工商部門的信息公示形成聯動,根據《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不予登記。
此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年度財務報告需經審計。在《規范登記公告》頒布之前,登記系統對於是否需要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審計報告並未作強制要求及並未明確未提交的後果,本次《規范登記公告》明確規定:
1、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對外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將不予登記。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規范登記公告》首次將律師出具法律意見作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及產品備案的必備資料。根據《規范登記公告》,在下列情況下,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
1.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
2.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要求補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3.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6. 法律意見書應當就以下內容發表明確意見(具體參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
(1)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
(2)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註: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如果名稱和經營范圍未包含上述列舉的字眼,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3)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沖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 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範風險,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
(4)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基金業協會的規定。
(5)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
(6)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7)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
(8)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內控制度的具體要求請參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此前已經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相關管理制度也應根據該指引修訂完善。)
(9)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
(10)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
(11)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
(12)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
(13)申請機構向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
(14)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四、私募基金高管必須取得基金業從業資格
《規范登記公告》首次明確了私募基金的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2.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由此可見,創業投資基金等類基金可適當放寬要求。
3.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4.基金從業資格可通過考試方式取得,也可以通過認定方式取得。3類情況可以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1)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
(2)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
(3)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1、2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5.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6.已登記的私募管理人,需於2016年12月31日前,整改高管人員的基金從業資格情況。逾期,暫停產品備案及重大事項變更申請。
⑥ 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又無法工商信息變更,如何處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信回息變更。考慮答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⑦ 申請機構在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後應注意哪些事項
一、申請機構總體性要求
1、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所提供的所有材料及信息(含系統填報信息)應真實、准確、完整,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備案辦法(試行)》第八條,協會可以採取約談高級管理人員、現場檢查、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相關專業協會征詢意見等方式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登記申請材料進行核查,申請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3、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證券投資基金法》、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管理辦法》等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自願接受協會自律管理,配合協會自律檢查。
4、申請機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及持續信息更新中,應認真閱讀系統提示,申請材料在真實、准確、完整的前提下應保持與系統填報信息(資產管理業務綜合報送平台和從業人員管理平台)一致,填報材料和系統信息應前後自洽,重要章程、制度文件、說明材料應簽章齊全。
二、申請機構應按規定具備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並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1、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申請登記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符合以下條件:一是高管人員具有相應的投資管理從業經歷;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備適當資本,依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三是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2、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實繳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3、申請登記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的,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4、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申請機構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三、高級管理人員相關要求
1、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等的要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2、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九)》,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基金從業資格,僅適用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含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
3、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二)》為維護投資者利益,嚴格履行「受人之託、代人理財」義務,防範利益輸送及道德風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相關高管人員提出變更申請時,應當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在非關聯的私募機構兼職。
(2)在關聯私募機構兼職的,協會可以要求其說明在關聯機構兼職的合理性、勝任能力、如何公平對待服務對象等,協會將重點關注在多家關聯機構兼職的高級管理人員履職情況。
(3)對於在1年內變更2次以上任職機構的私募高級管理人員,協會將重點關注其變更原因及誠信情況。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任職機構簽署勞動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提交高管人員重大事項變更申請時,應上傳所涉高管的勞動合同及社保證明。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上述規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關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協會將按照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級管理人員的兼職情況進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規范的機構整改。
4、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相關工作人員應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負責私募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四、機構名稱及經營范圍相關要求
1、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為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於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含上述相關字樣的機構,將不予受理登記申請。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下一步協會將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2、根據《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為落實《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沖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因上述業務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為防範風險,協會對從事沖突業務的機構將不予登記。
3、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五、法律意見書相關要求
1、按照《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法律意見書應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對申請機構的登記申請材料、工商登記情況、專業化經營情況、股權結構、實際控制人、關聯方及分支機構情況、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外包情況、合法合規情況、高管人員資質情況等逐項發表結論性意見。
2、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還應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充分說明變更事項緣由及合理性;已按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相關約定,履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股東大會或合夥人會議的相關表決程序;已按照《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和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的相關約定,向私募基金投資者及時、准確、完整地進行了信息披露。
3、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八)》,出具法律意見書的經辦律師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及協會的相關規定,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書,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瞞報信息、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參照《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和《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的相關要求,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內容應當包含完整的盡職調查過程描述,對有關事實、法律問題作出認定和判斷的適當證據和理由。
《法律意見書》的陳述文字應當邏輯嚴密,論證充分,所涉指代主體名稱、出具的專業法律意見應具體明確。《法律意見書》所涉內容應當與申請機構系統填報的信息保持一致,若系統填報信息與盡職調查情況不一致的,應當做出特別說明。
六、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完成應特別知悉事項
1、按照《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考慮到在法律和實際運作中,在相關管理機構已完成資管產品備案或審批程序後,各類形式的顧問管理型的私募基金產品是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備案,不會影響該產品的正常投資運作,為保證《公告》相關要求的有效實施,自2016年2月5日起,協會暫不辦理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以及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將顧問管理型基金作為其管理的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備案申請。
⑧ 私募管理人常見的問題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1、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企業名稱、經營范圍有何要求?名稱是否必須含有「私募」相關字樣?
答: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問題解答(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此外,從專業化經營和防範利益沖突角度出發,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可能存在沖突的業務、與買方「投資管理」業務無關的賣方業務以及其他非金融業務。
根據《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名稱中增加「私募」相關字樣,但目前暫不做強制性要求。
2、目前一些地區對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及經營范圍、名稱等變更採取了相關的限制性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但客觀上又無法完成工商信息變更的,如何處理?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范圍和名稱的整改工作需要事先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考慮到近期各地相關工商注冊政策處於調整期,為不影響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需提交相關法律意見書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其經營范圍和名稱不符合協會相關自律要求,同時確出於客觀原因無法進行相關工商變更的,申請機構應書面承諾不開展與本機構所從事的具體私募基金業務類型無關的其他業務,並承諾待相關工商變更手續可正常辦理後,將及時完成經營范圍和名稱變更,並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及時更新變更後的工商信息。上述承諾情況應如實告知相關律師事務所及經辦律師,有私募基金產品的,應如實告知其投資者。
若申請機構具有《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七)》明確禁止的經營范圍,應進行整改並完成相關工商信息變更後才能再次提交申請,此類情形包括:私募機構工商登記經營范圍及實際經營業務包含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
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注冊資本/認繳資本、實收資本/實繳資本、實收/實繳比例等有何要求?
答:《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並未要求申請機構應當具備特定金額以上的資本金才可登記。但作為必要合理的機構運營條件,申請機構應根據自身運營情況和業務發展方向,確保有足夠的資本金保證機構有效運轉。相關資本金應覆蓋一段時間內機構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運營開支。律師事務所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備從事私募基金管理人所需的資本金、資本條件等進行盡職調查並出具專業法律意見。
針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實收資本/實繳資本不足100萬元或實收/實繳比例未達到注冊資本/認繳資本的25%的情況,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別提示,並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類公示中予以公示。
4、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機構需要制定哪些基本制度?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參照協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等規定製定並上傳相關制度,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於(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部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
此外,法律意見書中律師事務所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對制度是否具備有效執行的現實基礎和條件出具意見。例如,相關制度的建立是否與機構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相匹配,是否滿足機構運營的實際需求等。若私募基金管理人現有組織架構和人員配置難以完全自主有效執行相關制度,該機構可考慮采購外包服務機構的服務,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的專業服務。協會鼓勵私募基金管理人結合自身經營實際情況,通過選擇在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外包服務機構的專業外包服務,實現本機構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目標,降低運營成本,提升核心競爭力。若存在上述情況,請在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時,同時提交外包服務協議或外包服務協議意向書。
5、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是否影響登記備案?
答:申請機構注冊地和實際經營場所不在同一個行政區域的,不影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但申請機構應對有關事項如實填報,律師事務所則需做好相關事實性陳述,說明管理人的經營地、注冊地分別所在地點,是否確實在實際經營地經營等事項。
⑨ 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流程條件
1、中國抄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襲是證監會下屬機構,13年成立以來至今備案基金管理人規模達25000家。
2、協會備案分為私募基金備案和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主要針對私募基金公司/投資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等。
3、基金管理人備案分為4個部分,分別是:證券類/股權類/創業類/其他。
4、企業根據自身需求選擇一項或多項進行備案,四項要求不同,需要材料不一。
5、材料齊全,審查能得到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認可之日起20個工作日准予通過。
6、審核通過以後協會以郵件形式通知備案提交人。同時可在網站查看該公司通過信息。
近期,協會對基金管理人備案要求明顯提高,這也是協會對自身和本行業的嚴格要求。
⑩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大匯總 什麼是私募機構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一)
一、外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是否納入登記備案范圍?
答復:境內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境外注冊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暫不納入登記范圍。
二、自然人是否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復: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三、實繳資本未到位的機構能否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答復: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
四、私募基金是否可以承諾保底保收益?
答復:私募基金不得違規承諾保底保收益。基金業協會正在制定私募基金相關業務規范。
五、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是否必須履行登記手續?如不登記有何後果?
答復: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履行登記手續。否則,不得從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活動。基金業協會與中國證監會已建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共享和定期報告機制。已設立的私募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在 4 月 30 日以前履行申請登記手續。對於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提供各項服務。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二)
一、合格投資者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答:目前證監會正在制定合格投資者認定標准。在證監會有關規定出台之前,協會建議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符合以下條件的投資者募集資金: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 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人民 幣。
二、沒有管理過基金的機構可否在協會登記?
答:協會優先登記有管理基金經驗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對於沒有管理過基金的申請機構,協會除核對其是否如實填報申請材料、申請機構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的誠信信息外,還將通過約談高管人員、實地核查等方式進行核查。對於符合以下條件的此類機構,協會予以辦理登記:一是高管人員具有相應的投資管理從業經歷;二是基金管理人具備適當資本,以能夠支持其基本運營;三是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三)
問:經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設立新的私募基金, 在適用合格投資者標准時,針對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類型,是否需要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
答:目前,證監會正在制定私募投資基金合格投資者標准。現階段,基金業協會建議,私募基金合格投資者數量累計不超過 200 人,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者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 投資者人數累計不超過 50 人。投資者應當符合協會關於合格投資者建議標准:
(1)個人投資者的金融資產不低於 500 萬元人民幣, 機構投資者的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人民幣;
(2)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
(3)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人民 幣。
對於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的投資者,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數量。但是,依法設立並經基金業協會備案的集合投資計劃,視為單一合格投資者。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四)
問:《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9]3 號)關於基金經理「靜默期」的要求是否適用私募基金行業?
答:是。根據《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09]3 號)中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公司不得聘用從其他公司離任未滿 3 個月的基金經理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根據該規定,基金經理變更就職的公募基金公司,需要有 3 個月的「靜默期」,在這 3 個月內該基金經理不得在其它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從事投資、研究、交易等相關業務。為維護行業的公平、公正,統一監管標准, 對從公募基金管理公司離職,轉而在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就職的基金經理實行同樣 3 個月的「靜默期」要求,並在私募管理人登記環節予以落實。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五)
問: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後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
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的,應當在基金業協會履行
什麼手續?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相關規定, 私募基金管理人變更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 (執行事務合夥人)的,屬於重大事項變更。管理人應當依據合同約定,向投資者如實、及時、准確、完整地披露相關變更情況或獲得投資者認可。對上述事項管理人應當在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後的 10 個工作日內,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向基金業協會進行重大事項變更。具體報送方式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變更報告及相關證明文件發送至協會郵箱 [email protected],並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進行重大事項變更。基金業協會將依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進行核對辦理。
基金業協會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只是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完登記手續給予事實確認,不意味著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實行牌照管理。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構成對其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
證。對於利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證明不當增信或從事其他違法違規活動的,基金業協會將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
問: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
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的規定,私募證券基金從業人員應當具備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相關規定,現進一步明確取得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的相關安排。
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證券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
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相關資產管理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或者最近三年在金融監管機構及其監管的金融機構工作。
(三)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此類情形主要指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或者期貨從業資格考試,取得相關資格;或者已取得境內、外基金或資產管理、基金銷售等相關從業資格等。
屬於(二)、(三)情形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應提交相應證明資料。
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
問:開展民間借貸、小額理財、眾籌等業務的機構,同時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如何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答: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防範利益沖突的要求,對於兼營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房地產開發、交易平台等業務的申請機構,這些業務與私募基金的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為防範風險,中國基金業協會對從事與私募基金業務相沖突的上述機構將不予登記。上述機構可以設立專門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機構後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機構在從事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的同時也從事上述非私募基金業務的,應當相應建立業務隔離制度,防止利益沖突。
同時,為落實《暫行辦法》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專業化管理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應當包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對於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含「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相關字樣的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按照上述要求進行整改,下一步協會將對不符合要求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自律管理。
問: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管人員以及基金經理有何資質要求?
答: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九條的規定,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從業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基金從業資格的取得方式已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六)》中進行了解答。對於私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資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變更為私募證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和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同時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類型等申請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其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高管人員和基金經理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已登記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自查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下一步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按照《基金法》的規定,對基金從業人員進行資質管理和業務培訓,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機構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