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銀行存款保險條例對投資理財是否有影響
銀行存款保險條例對投資理財沒有影響。
存款保險制度一種金融保障制度,是指由符合條件的各類存款性金融機構集中起來建立一個保險機構,各存款機構作為投保人按一定存款比例向其繳納保險費,建立存款保險准備金,當成員機構發生經營危機或面臨破產倒閉時,存款保險機構向其提供財務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支付部分或全部存款,從而保護存款人利益,維護銀行信用,穩定金融秩序的一種制度。
2014年11月30日下午5點,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共有23條,准備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其中規定,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保費由銀行交納保費。
可見,銀行存款保險制度保險對象是存款人的存款,不包括客戶購買的銀行理財產品。
2. 我國存款保險基金主要來源於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抄主要包括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資產、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存款保險基金是一個在投保機構倒閉式,對存款人進行償付的基金。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2)我國的存款保險基金可以投資於擴展閱讀:
存款保險基金注意事項:
對於一般性存款來說,根據監管要求執行存款保險條例,50萬元本息以內均可100%賠付。因此最安全的存錢方式,就是在同一家銀行存款不要超過這一上限。如果有超出部分,則具體視破產清算後的資產處理來定,也並不是完全沒有機會。
實際上,我國的《存款保險條例》早就於2015年5月正式實施了,而且在2019年5月24日,專門成立了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冊資本達100億元人民幣的具有獨立法人身份的管理機構,這對於銀行破產或者倒閉後的賠付工作更明確有保障。
3. 我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是誰
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2019年06月01日正式成立,注冊資本100億元。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負責人目前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穩定局工作人員擔任。
工商登記信息顯示,該公司業務范圍主要包括:進行股權、債權、基金等投資;依法管理存款保險基金有關資產;直接或者委託收購、經營、管理和處置資產;依法辦理存款保險有關業務;資產評估;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其他業務。
(3)我國的存款保險基金可以投資於擴展閱讀:
1993年,我國就首次提出存款保險制度。2015年5月實施的《存款保險條例》規定,存款保險的保險費由中國人民銀行收取與管理,存款保險機構也設於中國人民銀行內部(金融穩定局)。
盡管條例已經提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但如果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缺乏獨立性,就可能影響公正性、出現工作效率較低,難以有力地承擔起對金融機構的監管重任。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作為獨立機構,往往對參保的金融機構有一定的監督管理權。
由中國人民銀行獨資設立存款保險基金的專門管理機構,是推動商業銀行良性可持續發展和進一步推動商業銀行市場化、推動中國金融更加開放的一個有力舉措,代表了整個中國金融體系的一個全面可持續的發展進步。
4. 存款保險制度的推出拓寬了居民的投資理財渠道嗎
2014年11月30日,國務院發布《存款保險條例(徵求意見稿)》,根據徵求意見稿,回存款保險實行限答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近幾年來,中國居民的儲蓄率均在50%左右,位居世界第一,因此防範金融風險,保護儲戶利益變得越來越重要。存款保險制度是指參與的銀行根據吸收存款的規模及承擔風險的大小向存款保險公司繳納相應保費,形成存款險基金的制度。當銀行發生危機或破產時,存款保險基金能夠及時向儲戶兌付存款損失,保護儲戶特別是中小儲戶的利益。因此,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消費者利益和保障金融體系穩定的重要基礎制度,更是我國利率市場化改革和金融體制改革重要的一環。
5. 最新的存款保險條例內容是什麼
為銀行破產踏平的道路。以後商業銀行和民資銀行按規定繳納保險,如果銀行破產了,有一定的保障。以前無論是何種性質銀行,破產就得由政府承擔責任,現在不是了。所以今後存錢要注意選擇銀行,別把金子都埋一個坑裡。
條文:
存 款 保 險 條 例
第一條 為了建立和規范存款保險制度,依法保護存款人的合法權益,及時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統稱投保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投保存款保險。
投保機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以及外國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適用前款規定。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他國家或者地區之間對存款保險制度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存款保險,是指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制度。
第四條 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第五條 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經濟發展、存款結構變化、金融風險狀況等因素調整最高償付限額,報國務院批准後公布執行。
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機構所有被保險存款賬戶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並計算的資金數額在最高償付限額以內的,實行全額償付;超出最高償付限額的部分,依法從投保機構清算財產中受償。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後,即在償付金額范圍內取得該存款人對投保機構相同清償順序的債權。
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存款的償付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另行制定,報國務院批准。
第六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一)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二)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三)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並發布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規則;
(二)制定和調整存款保險費率標准,報國務院批准;
(三)確定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
(四)歸集保費;
(五)管理和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六)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採取早期糾正措施和風險處置措施;
(七)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及時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八)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職責。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由國務院決定。
第八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辦理投保手續。
本條例施行後開業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營業執照之日起6個月內,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辦理投保手續。
第九條 存款保險費率由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構成。費率標准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經濟金融發展狀況、存款結構情況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的累積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調整,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各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根據投保機構的經營管理狀況和風險狀況等因素確定。
第十條 投保機構應當交納的保費,按照本投保機構的被保險存款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確定的適用費率計算,具體辦法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被保險存款余額、存款結構情況以及與確定適用費率、核算保費、償付存款相關的其他必要資料。
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規定,每6個月交納一次保費。
第十一條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限於下列形式:
(一)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
(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三)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第十二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
存款保險基金的收支應當遵守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並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
第十三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核查:
(一)投保機構風險狀況發生變化,可能需要調整適用費率的,對涉及費率計算的相關情況進行核查;
(二)投保機構保費交納基數可能存在問題的,對其存款的規模、結構以及真實性進行核查;
(三)對投保機構報送的信息、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核查。
對核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應當告知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參加金融監督管理協調機制,並與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金融管理部門、機構建立信息共享機制。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通過信息共享機制獲取有關投保機構的風險狀況、檢查報告和評級情況等監督管理信息。
前款規定的信息不能滿足控制存款保險基金風險、保證及時償付、確定差別費率等需要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要求投保機構及時報送其他相關信息。
第十五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第十六條 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第十七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可以建議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採取相應措施。
第十八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
(一)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
(二)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
(三)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有權要求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使用存款保險基金償付存款人的被保險存款:
(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擔任投保機構的接管組織;
(二)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被撤銷投保機構的清算;
(三)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對投保機構的破產申請;
(四)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情形。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前款規定情形發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足額償付存款。
第二十條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定收取保費;
(二)違反規定使用、運用存款保險基金;
(三)違反規定不及時、足額償付存款。
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或者所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投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予以記錄並作為調整該投保機構的適用費率的依據:
(一)未依法投保;
(二)未依法及時、足額交納保費;
(三)未按照規定報送信息、資料或者報送虛假的信息、資料;
(四)拒絕或者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核查;
(五)妨礙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實施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
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對投保機構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公示。投保機構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納保費部分0.05%的滯納金。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被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法決定接管、撤銷或者人民法院已受理破產申請的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6. 存款保險制度5月1日起實施 投資者應該怎麼理財
存款保險又稱存款保障,目前已經正式實施,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版設立專門的存款保險基金權,明確當個別金融機構經營出現問題時,依照規定對存款人進行及時償付,保障存款人權益。
根據存款保險條例,存款保險覆蓋所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包括在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但是,金融機構同業存款、投保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在本投保機構的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不予保險的其他存款除外。
存款保險存款人不需要交納保費,存款保險作為國家金融安全網的一部分,其資金來源主要是金融機構按規定交納的保費。收取保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市場約束,促使銀行審慎經營和健康發展。
7. 存款保障基金是什麼
社會保險基金是指為保障社會勞動者在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勞動機會時的基本生活需要,在法律的強制規定下,通過向勞動者及其所在單位征繳社會保險費,或由國家財政直接撥款而集中起來的資金。社會保險基金問題是社會保險的核心問題。
實行收支兩條線,加大財政干預力度,走市場化、社會化之路,並通過立法調節,是解決當前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問題的重要途徑。
日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理事長項懷誠透露,國家將修改《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
項的講話預示著國家在社保基金管理體制和方法上將有重大改革,有關人士指出,這種改革也是在看到過去社保基金管理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後所作的抉擇。
事實上,華北石油管理局失業保險金的違規發放只不過是近些年以來我國社保基金管理黑洞的冰山一角。此前,已經有中國航天科技集團公司第五研究院和中紡糧油進出口有限責任公司社保基金被騙、廣州8億元社保基金被挪用等惡性事件被披露於眾。
認清當前社保基金管理中的問題,有助於對症下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基金制度,以使其真正實現保值增值和為多數民眾服務的目的。
社保基金管理問題
我國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方面還存有諸多的問題,綜合看來,以下四個方面的問題較為突出。
一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機構分散,管理層次過多,使得資金不集中。各級別、各部門都參與社會保障基金的統籌和管理,造成地區、部門間難以協調和集中運營,無法發揮規模效應,同時擴大了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風險。另外,各部門分別設置管理機構,造成機構重置,人員臃腫,效率低,浪費嚴重。
二是基金投資渠道單一,難以保值增值。我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以保證其安全性為主,投資模式單一,除保證正常開支外,其結余部分僅限於存入專業銀行或購買國債。近幾年,銀行存款率的不斷下調使基金收益率也不斷下降,國債的利率受銀行存款率的影響也大幅度下調,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效益越來越差,加之通貨膨脹,基金的保值都成問題,增值就更無從談起。
三是法制不健全,監管不力。我國缺乏相應的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營運等各個環節出現的問題缺乏相應的法律解決機制,事後又缺乏有效的法律監督,社會保障基金被挪用、擠占和貪污的現象屢屢發生。
四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不公開,不透明。社會保障基金的支付使用是廣大職工人員十分關注的問題,按照國務院的要求,下崗職工基本生活補貼、失業保險金領取、養老保險金發放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項目應該公開化、透明化。而從實際情況來看,社會保障基金被擠占、挪用和貪污的現象卻屢屢發生。
解決途徑
針對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存在的諸多問題,可以採取如下對策加以完善。
首先,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入財政部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設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通過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既明確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在基金管理監督中的作用和責任,又強化了基金監督的手段。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於保證基金安全和完整,預防挪用濫用基金現象具有重要意義。
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指負責社會保險費征繳的機構、財政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國有商業銀行分別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和「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收入戶用於暫存收繳的各項基金收入,除按規定向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撥基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戶主要用於支付基金開支項目,除按規定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資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財政專戶用於存儲基金,其作用是接受從收入戶劃入的資金並向支出戶撥付資金。失業保險基金的各項支出必須從支出戶中撥付。
失業保險基金收入戶的資金應定期全部劃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財政部門按照失業保險基金預算,按月或季將資金從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劃撥到失業保險基金支出戶。出現特殊情況需要臨時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付數額時,由經辦機構提出用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劃撥資金;需要調整預算的,按調整後的預算執行。財政部門除根據失業保險基金預算和經辦機構提出的用款計劃核撥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失業保險基金。
這一措施一旦得到全面落實,相關部門的責、權、利也就得到了清晰的定位,對社保基金的管理會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
其次,注重發揮財政在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的作用。從目前情況來看,財政部門雖然也參與基金的管理,但並沒有發揮其優勢。我國沒有將社會保障基金納入財政預算,對全國的社會保障基金的規模到底有多大,國家、單位、個人社會保障負擔到底有多大,誰也說不清楚。將社會保障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有利於政府統籌規劃社會保障事業,克服基金管理中存在的混亂。同時將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專款專用,有利於實現資金的收支、管理和營運規則化,防止基金的挪用、貪污或浪費。
第三,社會保障基金管理模式市場化、社會化。作為基金管理的主體??政府不再擔當實施收入再分配政策的角色,只需要制定規章制度,保障管理機制的正常運行,對市場營運進行有效的調控和監督。基金的籌集渠道也可以多樣化,如通過減持國有股,發行社會保障彩票等。我國已經面臨人口老齡化的壓力,就業形勢也比較嚴峻,僅靠國家、單位、個人三方,難以彌補基金缺口。
在基金的防損方面,為了更有效地堵塞虛報、冒領等「黑洞」現象,必須加大各個機關之間的相互合作。我國在許多城市的街道社區已經建立了勞動保障工作機構,他們作為養老金領取資格的審核主體,能夠有效地監督基金的發放。同時我們也要發揮網路的優勢,運用電子技術手段,建立一個全國性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網路,與民政部門、公安部門進行聯網溝通,以便及時了解信息,杜絕虛報、冒領。
在基金的具體運營方面,可以嘗試建立專門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運營機構,或者委託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基金,使基金按照市場規則運營,這既有利於提高基金的使用率,確保基金保值、增值,又能杜絕基金被擠占、挪用、貪污現象的發生。
第四,將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加強對基金運營情況的監督。近幾年來,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中出現的諸多問題,其主要原因就是法制不健全。目前,我國的《社會保障法》尚未出台,因此及時修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就成為了當務之急。
從現實情況來看,整個條例要體現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公開化、透明化,同時還要具有可操作性。所以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這樣幾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收繳,如籌資的方式、渠道,收繳的機關,收繳後存放的地點等。二是基金的營運,如投資的方式、日常開支方面的規定等。三是基金的發放,如基金發放的機構,發放的方式等。四是規定有關機構違反相關規定應受到何種處罰,同時規定監督機構的職責和應該承擔的責任。
除此之外,應該借鑒國外先進經驗,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在建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上,由立法部門牽頭,財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配合、協作,通過立法的形式對社保基金加以監管,從而建立起嚴格的社會保障基金管理制度
8. 在什麼情況下可以使用存款保險基金
《存款抄保險條例》正式公襲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發現投保機構存在資本不足等影響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對其提出風險警示。
《條例》明確,投保機構因重大資產損失等原因導致資本充足率大幅度下降,嚴重危及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的,投保機構應當按照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中國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及時採取補充資本、控制資產增長、控制重大交易授信、降低杠桿率等措施。投保機構有前款規定情形,且在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規定的期限內未改進的,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提高其適用費率。
《條例》明確,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使用存款保險基金,保護存款人利益:一是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直接償付被保險存款;二是委託其他合格投保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限額內代為償付被保險存款;三是為其他合格投保機構提供擔保、損失分攤或者資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購或者承擔被接管、被撤銷或者申請破產的投保機構的全部或者部分業務、資產、負債。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在擬訂存款保險基金使用方案選擇前款規定方式時,應當遵循基金使用成本最小的原則。
9.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遵循什麼原則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
回一、含義答:
存款保險基金,即為投保機構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交納保費,形成存款保險基金。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照條例規定向存款人償付被保險存款,並採取必要措施維護存款以及存款保險基金安全。
二、基金來源:
按條例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
1、是投保機構交納的保費;
2、是在投保機構清算中分配的財產;
3、是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運用存款保險基金獲得的收益;
4、是其他合法收入。
三、遵循原則:
存款保險基金的運用,應當遵循安全、流動、保值增值的原則,將存放在中國人民銀行,並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以及其他高等級債券,或是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四、其他:
條例還規定,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編制存款保險基金收支的財務會計報告、報表,並編制年度報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