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有限合夥型基金份額轉讓需要哪些手續
份額轉讓一般是未到開放期需要提現的,到私募基金櫃台辦理,區別主要是手續費不同吧,還有需要自己找下家
❷ "份額轉讓"可否成為中國私募股權退出的救命稻草
2017年,中國私募股權市場開始頻繁出現一個新詞叫做「份額轉讓」。
於是,很多陷於退出困境中的GP猶如看到了救命稻草,拚命的奔了過去。
「份額轉讓」國際上稱Secondary,是指已經成立的私募股權基金,因為各種原因現有LP需要中途退出,由新投資者承接他的份額。中國私募股權「份額轉讓」市場的誕生,與LP的期待有很大關系。
原來,在各種創富夢想的驅動下,各路人馬紛紛加入投資私募股權的大軍。然而,三五年後,過了投資初期的那股新鮮勁,有LP開始選擇退場,當然退場原因各異:有的是缺乏流動性,家族企業需要變現;有的是戰略調整,比如公司要回歸到實業當中來,所以就不得不轉讓份額。
總之,匆匆的來,也匆匆的去,買與賣之間,這樣就誕生了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份額轉讓」市場。幾年前,中國的機構LP尚未成熟,人民幣基金去募資的時候,大部分找的都是個人LP。為了營銷,除了誇大業績外,在基金年限也被刻意縮短。
中國私募股權「份額轉讓」市場看起來很美其實,在海外,「份額轉讓」市場的發展時間也不長——資料顯示,在2000年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圈才開始出現了一些Secondary的萌芽。
誕生的原因也跟中國的情況類似,那就是有機構投資的VC基金在科網泡沫破滅後表現一般,或者需要等待的時間太長,LP不得不變現。另一波「份額轉讓」機會出現在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後,許多美國大學捐贈基金遇到流動性危機,股票債券全面縮水,只能忍痛割愛以較大折扣賣掉相對更值錢的私募股權資產。而隨著越來越多買方與賣方的參與,全球私募股權「份額轉讓」市場得到蓬勃發展,從2013年開始,年交易規模達到400億美元,募資規模也超過私募股權母基金市場規模。在強大的需求下,許多海外母基金甚至轉型成為Secondary
House,全球2016年募集成立的前5大Secondary Fund都得到了LP的超額認購。
其次,能減少基金的「盲池」風險。投資新基金,盡管新基金的GP履歷很牛,投資人大多隻能依靠GP過往投資業績、投資團隊實力、投資策略及它的儲備項目來判斷這支基金未來表現好不好。相比而言,「份額轉讓」交易當中,基金大多已經投出了部分甚至全部項目,這些項目處於什麼階段,發展情況好不好,更利於投資人判斷基金退出時的表現。
客觀來講,「份額轉讓」投資在中國剛剛興起,實際交易還存在諸多難度:
首先,信息不對稱。同海外一般引入投行對「份額轉讓」交易進行公開競價相比,目前中國GP對「份額轉讓」一般都很低調,認為基金中有LP想中途退出會讓外人以為是基金錶現不好,所以一般都是找相熟LP或朋友悄悄接盤。無論是交易價格還是交易過程,都缺乏透明度,說白了,還是小圈子的游戲。
其次,對「份額轉讓」交易進行盡調的難度是遠遠高於投資新基金的,特別是基金包中有幾十個甚至幾百個的項目時候,可能涉及到不同行業及階段,買方項目團隊是否具有對眾多項目進行分析與判斷的能力,都是能否成為合格買家的必要條件。當然,不用分析及判斷就直接出手的買家除外。
最後,投後管理。中國投資人普遍重投資,輕系統。當買方的後台一下子需要接受幾十個甚至上百個項目,同時還要遵循穿透式管理原則的時候,運營團隊的難度可想而知。
總而言之,「份額轉讓」在國內是一個新事物,就像任何新事務一樣,都需要懂的人才能去駕馭。雖然有很多難度,但隨著越來越多資本湧入私募股權市場,市場項目存量數量的加大,未來股權轉讓市場的機會將持續升溫。
❸ 私募基金份額轉讓怎麼操作
份額轉讓一般是未到開放期需要提現的,到私募基金櫃台辦理,區別主要是手續費不同吧,還有需要自己找下家
❹ 兩個私募基金能直接簽收益互換合同嗎
收益互換目前需要找有場外經營牌照的券商來做中間人實現,如果不想支付通道費的話,可以直接做兩次份額轉讓完成持有人身份變更,具體需要咨詢託管人和管理人
❺ 陽光私募基金份額是否可以轉讓
目前,基金專戶產品沒有關於轉讓的功能設計,也沒有在交易所轉讓的專戶產品版。
但是,可以跟基金公司商權量,是否可以採用非交易過戶的方式進行轉讓,
具體的材料包括協議、公證書等等由基金公司來要求。
(一般基金公司的業務規則規定,只有繼承、捐贈、遺贈、自願離婚等情況才接受非交易過戶)
題外話:次級份額轉讓比較復雜吧。
❻ 私募基金管理人轉讓多少錢
私募基金抄的投資人最多可以為200人,襲並且私募基金的投資人有一定的要求,它的投資人眾多,管理起來也較為困難。我們都知道,股權是可以進行轉讓的,那私募基金的投資人的私募基金份額也可依法轉讓,但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規定。
私募股權基金的份額轉讓需要藉助權威的報價系統平台。在報價系統轉讓私募基金份額或權益的,管理人應當在報價系統填寫轉讓注冊表,說明備案情況,提交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工商行政管理機構或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的登記證明文件及市場監測中心要求的其他材料。
此外基金公司轉讓價格跟注冊地,行業類型直接關聯。
❼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可以在金融資產交易所內進行受益權拆分轉讓嗎
您好,就目前我所知,封閉基金的份額是不變的,個人投資者在封閉期內是不可以轉讓的。但可以用這份基金申請貸款。
❽ 何為私募基金,如何參與,風險如何
私募,可以抄理解為私襲下募集的基金產品。它所面向的客戶主要是風險承受能力較強的群體,即資金體量相對比較大的人群。
私募的參與,即是認購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行的私募基金產品,並承擔相應的風險以及收益,私募基金合同已經規定。
私募基金的風險,相對來講,屬於較高的一類,比銀行理財產品的風險高出不少,不過收益也高出不少。
無論是銀行理財,還是私募基金,都存在投資鳳風險,我們既要看到管理人在設計產品時候是如果做風險控制的,也要看該產品的所投資的企業是否有還錢的慾望和能力。
順祝,投資愉快!
❾ 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繳納增值稅
Q6:FOF私募基金如何繳納增值稅?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證監會令[105]號文」)允許私募基金財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即FOF(Fund of Fund)私募基金,其收益主要為「持有基金分配收益」以及「持有基金贖回收益」兩類。
(1)持有基金分配收益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將基金納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疇,而證監會令[105]號文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即私募基金不屬於承諾保本的金融商品。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之規定,FOF私募基金持有基金份額期間所獲得的基金分配收益,不徵收增值稅。
例外的是,根據證監會《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規定「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如果嚴格執行財稅〔2016〕140號文,FOF私募基金取得保本基金分配收益,應該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1)持有基金贖回收益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商品轉讓」之界定,FOF私募基金申購、贖回基金的差價收入應該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可能存在爭議的是,根據證監會《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之規定,如果FOF私募基金配置了貨幣市場基金,且該貨幣市場基金保持每日1元的面值報價,其分配的基金收益作為紅利再投資,轉為增加FOF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該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當FOF私募基金贖回該等貨幣市場基金產生的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
國稅總局對此尚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上述「紅利再投資」行為可以分解為「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分配」、「用收益增加認購貨幣市場基金」兩項業務。由於貨幣市場基金並非保本基金,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之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分配」環節不徵收增值稅,而「用收益增加認購貨幣市場基金」亦不屬於增值稅納稅范疇,故,上述「紅利再投資」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
因此,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增加的上述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本質上系其用所獲得的貨幣市場基金分配收益認購,「買入價」仍是面值1元。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贖回收益」來源於上述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的增加,並非貨幣市場基金面值的上升。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之規定,該類貨幣市場基金不存在銷售額,故筆者認為,該類貨幣市場基金贖回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
Q7:管理多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管理的多支私募基金分別建賬核算的情況下,財稅[2017]56號文第四條允許「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鑒於私募基金管理人採用簡易方式計征增值稅,「分別核算方式」和「匯總核算方式」對於發生「金融商品(股票、債券除外,下同)轉讓」應稅行為的私募基金影響較大。
由於「金融商品轉讓」系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而「金融商品轉讓」可能會發生正差,亦可能發生負差,「匯總核算方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用A私募基金的轉讓負差沖抵B私募基金的轉讓正差。整體而言,「匯總核算方式」有利於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稅負。
但是,降低的稅負利益是否在A、B私募基金投資人之間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可能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斟酌。
Q8:合夥企業形式基金可否適用財稅[2017]56號文?
私募基金不但包括契約型基金,還包括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
與沒有稅務登記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同,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設立後,其本身是可以進行稅務登記的,即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其名義獨立進行納稅申報,無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繳納或代扣代繳。從這個角度,合夥企業形式基金與財稅[2017]56號文的「管理人繳納增值稅」前提並不完全契合。
但是,在稅局加強對資管產品徵收增值稅的趨勢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對需要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稅負有利。並且,財稅[2017]56號文將「私募投資基金」納入「資管產品」范圍,而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又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因此,筆者認為,除國稅總局另出規定外,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可以與稅局溝通,主張適用財稅[2017]56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