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包不包括國有企業設立的產業基金
股權投資基來金、私募自股權投資基金是private equity的英文翻譯過來的,只是翻譯的不一樣,表達的意思是一樣的,主要投資於企業生命周期中的中後期成熟階段的企業;創業投資基金是venture capital翻譯過來的,又翻譯為風險投資,主要投資於早期階段的企業;產業投資基金是側重投資於某一個產業的投資基金,既可以投資於相應產業中的早期企業,也可以投資於相應產業中的中後期企業;創業風險投資引導基金一般跟各地方刺激產業的招商引資政策相關,主要用於地方規劃產業的企業的股權投資。
『貳』 江蘇省有哪些創業投資引導基金
江蘇省早在1992年,就來由省財政出資1.5億元源設立了「江蘇省科技發展風險投資基金」,並成立了我省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江蘇省高新技術風險投資公司」。 2001年為滿足社會對創投資本不斷增加的現實需要,連續三年追加資本,將省級創投基金增加至6.5億元。2002年,在江蘇省政府的直接介入下,江蘇科技發展風險基金成功地轉為「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即江蘇省政府以6.5億元人民幣政府基金為依託,以1:3的比例吸收外部資金,有效擴大政府資金規模,並同時引入外部專業化的管理。江蘇省政府以該基金為依託向海內外公開招賢,到2002年底共成立了5家合資基金,其中省級基金投資2.23億元,總的基金規模達到8.64億元。在這5家合資基金中,具有國際創投背景的就有4家,占管理資金的95%。2005年,江蘇省創業投資公司、江蘇宏圖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江蘇省信息和建設投資公司三家合並組建「江蘇高科技投資集團」,原江蘇省創業投資公司受託管理的6.5億元「省科技發展風險投資基金」作為實收資本,全額劃撥注入新企業,至此,專項用於我省創業投資發展的政策性創業投資引導基金不復存在。
『叄』 產業扶持資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的區別
產業扶持資金和產業引導基金的區別如下:
1、目的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是借鑒成熟資本市場"產業投資基金"運作模式,由發起人定向募集,委託專業機構管理基金資產,主要採取股權投資方式解決文化產業融資問題的一種探索和嘗試。
產業引導基金,旨在促進科技創新,助力創業,支持國家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政策。引導創業投資行為,支持初創期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業和技術創新。
2、投資對象不同
產業投資基金對象主要為非上市企業。投資期限通常為3-7年。積極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
投資的目的是基於企業的潛在價值,通過投資推動企業發展,並在合適的時機通過各類退出方式實現資本增值收益。
產業引導基金的對象是中小企業。其宗旨是,發揮財政資金杠桿放大效應,增加創業投資資本供給,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
特別是通過鼓勵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於種子期、起步期等創業早期的企業,彌補一般創業投資企業主要投資於成長期、成熟期和重建企業的不足。
(3)江蘇政府產業投資基金擴展閱讀
產業扶持資金賬務處理的方法:
目前,支持企業改革與發展的財政資金大致分為五大類別。據不完全統計,僅中央有關財政資金就有幾十項。但是,對有關財政資金一直缺乏統一、明確的財務處理原則。對企業取得財政資金的財務處理做出了具體規定:
1、屬於國家直接投資、資本注入的財政資金,如基本建設投資、國債投資項目等。這類資金屬於國家以投資者身份對企業的資本性投入,因此,應當增加國家資本,對於超過注冊資本的投資則增加國有資本公積。
2、屬於投資補助的財政資金,如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投資項目補助、推進科技進步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投資項目補助等。
這類資金是對投資者投入資本的補助,但是與前一類資金最大的區別是國家不一定以投資者身份投入,大部分時候是政府為了貫徹宏觀經濟政策或實現調控目標,給予企業的、具有導向性的資金。
3、屬於貸款貼息、專項經費補助的財政資金,如技術更新改造項目貸款貼息、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中小企業國際市場開拓資金等。
這類資金一般是對企業特定經濟活動支付的成本費用的補償,因此,企業使用這類資金時,作為收益處理。企業在具體執行時,使用這類財政資金如果形成固定資產或者無形資產,應當作為遞延收益,按照資產使用壽命分期確認。
4、屬於政府轉貸、償還性資助的財政資金,如世界銀行貸款項目等。這類資金使用後要求歸還本金,因此,企業收到時,應當作為負債管理。
5、屬於彌補虧損、救助損失或者其他用途的財政資金,如國有企業虧損補貼、「非典」期間補償民航公司的損失、關閉小企業補助等。企業收到這類資金時,作為本期收益或者遞延收益處理。
『肆』 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是什麼
為優化政府抄投資方式,發揮政府資金的引導作用和放大效應,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率,吸引社會資金投入政府支持領域和產業,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2016年12月30日頒布《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發改財金規[2016]2800號)(「2800號文」),對政府出資產業投資基金(「政府出資產業基金」或「產業基金」)的基本情況、管理人、託管人、登記審查、投資運作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體條件與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