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政府應採取哪些措施降低融資風險
一、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概念和發展現狀
按照《國務院關於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10]19號)及相關文件的最新定義,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所屬事業單位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項目投融資功能,並擁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和行業性投資公司。
近年來,地方政府通過融資平台進行舉債融資,促進了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為應對兩次金融危機發揮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隨著融資平台數量的迅速膨脹及貸款規模的急速增長,相關問題逐步出現,潛在風險引起關注。2010年下半年起,國務院及各部委陸續下發文件,要求對地方各級政府融資平台進行全面清理。目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清理規范工作取得明顯成效,融資平台公司規模迅速擴張的勢頭得到有效遏制,保留的平台公司正在按照市場化原則規范運行,逐步實現債務風險內部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對平台公司的信貸管理更加規范,政府違規擔保承諾行為也基本得到制止。
從審計署2013年12月30日發布的《全國政府性債務審計結果》看,截至2013年6月底,地方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10.89萬億元。其中,融資平台公司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4.08萬億元,佔地方政府債務總額的37%。
二、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存在的風險
(一)高負債率高及缺乏還款來源存在償付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主要的作用是為地方政府融資,缺少突出的主營業務和充足的固定資產,通常以政府劃撥的土地、股權作為資產,在融資中較多地依靠地方財政進行擔保,造成了其高負債率。同時,平台公司投資投向單一,貸款缺乏還款來源,擔保普遍不足,倘若依靠土地和稅收的地方政府財政收入出現大幅度下滑,則會直接威脅地方財政的償付能力,從而導致融資平台難以履行其償債義務,出現貸款償付風險。
(二)投資項目效益不高及償債主體不明確形成項目風險
地方政府融資平台投資項目大多用於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大、建設及回收期長,項目收益不穩定,效益不高,償債能力弱。一些平台公司承擔的項目過多,承建項目效率不高,債務償還和投資失誤的責任主體不明確,對所投的項目缺乏嚴格科學的項目論證,投入產出效率過低,容易造成資金浪費和損失,甚至出現「半拉子」工程,形成項目建設風險。
(三)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及違規操作存在潛在風險
一是平台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政企不分。尤其是平台公司的高管人員,大多是由政府官員擔任,缺乏必要的企業經營管理經驗和風險防範的意識,甚至存在不計項目經營效益,單純追求政績的傾向,在投融資的過程中容易發生重大的失誤。二是政府融資運作過程不規范。一些地方政府為了讓融資平台能從銀行獲得貸款,違規向銀行提供擔保。有些融資平台一筆注資用作多家公司或項目的注冊資金或項目資本金,或是用貸款資金作為注冊資本金。甚至出現不同的平台公司之間相互擔保,形成連帶風險。
(四)貸款資金流向缺乏監管容易行成信貸資金安全風險
由於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建設一般所需要的資金規模較大,地方政府需要從多家銀行分別貸款,從而出現一些平台公司把分別借來的貸款放在一個統一的資金池裡,再根據不同的項目進度統一安排使用。貸款資金進入平台公司賬戶之後,貸款銀行無法對貸款資金的使用進行有效的監控,缺乏流向監管,容易造成信貸資金被違規挪用的風險。
(五)信息不對稱及過度信貸造成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銀行在與融資平台的合作過程中,由於信息不對稱,平台公司的信息透明度尤其財務透明度低,使銀行很難全面掌握了解平台公司的實際負債情況,且其政府背景貸款的原因提高了銀行的信任度,無法對貸款風險做出正確的估計。同時,銀行的相當一部分資金投向了融資平台,且大部分是大型的中長期基礎設施項目,導致銀行信貸結構不合理,形成過度信貸,減弱了銀行資金的流動性。另外,向平台公司發放貸款的許多是地方城市商業銀行及農村信用聯社,其風險控制機制比較薄弱,且容易受到地方政府的行政干預,加大了貸款的收回風險。
三、防範和化解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風險的對策和建議
(一)認真做好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清理規范
地方各級政府應嚴格按照國發[2010]19號文件的規定,依據分類管理、區別對待的原則,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公司和債務進行全面清理規范。一是分類做好融資平台公司的清理。對不符合條件的平台公司要在落實償債責任和措施後,剝離融資業務,不再保留融資平台職能;符合規定的融資平台公司,要按照《公司法》等有關規定,充實公司資本金,完善治理結構,實現商業運作,引進民間投資改善股權結構,提高管理水平和運營效率;對於新設立融資平台公司的,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二是清理核實並妥善處理融資平台公司存量債務,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造成損失浪費。
(二)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機制
要進一步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管理,借鑒發達國家的有益經驗,建立並完善地方政府債務管理及風險預警機制,從源頭上防止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繼續擴大。一是建立健全地方政府的債務管理體制,規范地方政府的行為,明確地方政府對平台的責任,加強地方政府對平台的債務集中統一管理。二是建立地方債務償債基金,並制訂地方平台債務償還管理辦法,規定相應的償債程序。三是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風險預警機制,將土地出讓金和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地方財政預算,在預算內安排專項資金以確保貸款本息的正常償還。四是要堅決制止地方政府違規擔保及承諾行為。
(三)積極推動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市場化運作
提高融資平台的市場化程度,按照市場化運作積極拓展融資渠道,利用市場機制提高運營效率和管理效率,是降低風險的有效途徑。一是進一步改革投融資體制,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真正建立起「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運作」的投資增長機制。二是嚴格界定政府投資范圍,使政府投資主要用於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社會領域和對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凡是民營企業能做的項目,盡量讓民營企業去做。三是積極拓寬多元化的融資渠道,引入社會參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介入政府建設項目,通過市場化運作規范投融資行為。
(四)加強商業銀行平台貸款的信貸管理和風險防控
商業銀行在地方政府的投資沖動面前,要保持清醒的頭腦,摒棄過度注重規模擴張和近期效益的短期經營行為,加強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始終將信貸資產的安全性放在首位。一是銀行業金融機構等要加強信貸管理,針對融資平台的特點,建立一套完善的風險評價和管理制度。同時落實借款人准入條件,審慎評估借款人財務能力和還款來源,防止信貸資金的盲目過度投放。二是加強對平台貸款的貸後管理。對於貸款的使用、借款方的財務狀況、抵押物情況以及貸款的償還情況進行重點監測,防止貸款挪用風險。三是要逐步建立政府背景類貸款風險評估體系,加強對地方經濟發展的分析和預測,對潛在的風險要及時發出風險預警提示,並提出風險預控措施。四是商業銀行間要加強合作,盡可能以銀團貸款的形式發放平台貸款,避免貸款集中度風險。
(五)多部門聯動加強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的外部監管
對融資平台的監管,應實現多部門聯動的綜合監管,財政、國資、審計、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和機構,要在各自職責的范圍內做好外部監督和指導。一是完善融資平台公司的監事會和獨立董事設置,由國資部門、財政部門以及地方人大等相關部門派專業人員擔任,明確監督責任。二是各地國資部門、財政部門應依法對融資平台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三是人民銀行和銀監部門要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風險的監測和研究,盡可能摸清地方政府債務負擔情況,加強市場風險預警。四是建立財務總監委派制和年度審計制度。由財政部門委派財務總監,審計部門對融資平台公司進行年度審計,有效杜絕違規違紀現象。五是財政、審計、人民銀行、銀監等部門要加強溝通與協調,建立信息共享及跟蹤機制,提高融資平台的運作透明度,通過對資金流轉的各個環節和途徑的監督,構建融資平台的風險預防綜合體系。
(六)制訂投融資法律和研究平台長遠健康發展模式
目前,對地方政府融資平台還沒有制定統一的法律法規,平台的建設和發展亦沒有長遠健康的模式。按照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財政部應該會同有關部門,抓緊研究建立規范地方政府債務管理、防範財政金融風險的長效機制。一是盡快出台投融資法律法規,為加強地方政府投融資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據。二是制訂並完善融資平台長遠健康發展模式。著眼於當前的財稅體制改革,增加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參考發達國家經驗,研究建立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管理和風險預警機制,將地方政府債務收支納入預算管理,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國情的地方政府融資模式,逐步形成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適應、管理規范、運行高效的地方政府舉債融資機制。三是建立有效、審慎的信貸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結合融資平台公司貸款的清查規范工作,全面推進信貸管理制度調整和完善,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更好地幫助銀行業金融機構建立有效、審慎的風險管理長效機制,確保信貸資金流向實體經濟和關系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
Ⅱ 政府投資引導基金對企業解決哪些困難
作為創業投資領域的重要主體之一,政府對於一國的經濟發展和產業推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應充分發揮宏觀指導與調控職能,保障創業投資良好的外部環境,為創業投資提供政策、法律上的支持,克服「市場失靈」問題,防止「擠出效應」的發生。同時,作為資本的提供主體之一,政府也會參與到資本市場的運作,通過直接或間接參與的方式,引導並規范資本市場的投資行為。
具體來說,政府參與創業風險投資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近年來,政府參與創業風險投資的角色正在逐漸轉變——由直接投資者轉變為間接投資者,不再設立創投公司,而是設立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更多的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充分發揮政府財政資金的杠桿放大作用,克服單純通過市場配置創業投資資本的市場失靈問題,扶持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發展。
具體來說,政府設立引導基金的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引導社會資金集聚,形成資本供給效應
引導基金的設立能夠有效地改善創業資本的供給,解決創業投資的資金來源問題。創業投資的投資期長,風險大,流動性差;不像股票等證券投資可以迅速變現、流動性好,民間資本偏好於證券市場,而創業投資等股權投資整體資金供給不足,完全依靠市場機制無法有效解決資本供給不足問題。因此,政府設立引導基金,通過政府信用,吸引保險資金、社保資金等機構投資者的資金以及民間資本、國外資本等社會資金聚集,形成資本供給進入創業投資領域,這為創業投資提供一個很好的資金來源渠道。
優化資金配置方向,落實國家產業政策
政府引導基金的投資對象是以創新型企業為主體,從而起到引導和帶動社會資本對高科技創新企業的投資。目前,我國創業投資者偏好於投資期短見效快的IT類、教育、餐飲等領域項目,而對於成長期較長的生物醫葯、節能環保等領域項目投資偏少,這與國家科技發展規劃所鼓勵的方向不協調,創業投資不能有效地發揮其對產業調整和發展的促進作用。
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以政府信用吸引社會資金,可以改善和調整社會資金配置,引導資金流向生物醫葯、節能環保、新能源與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培育出一批以市場為導向、以自主研發為動力的創新型企業,有利於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升級。
引導資金投資方向,扶持創新中小企業
政府引導基金有一個較強的政策導向——扶植極具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目前,國內很多創業投資機構及海外基金均出現投資企業階段不均衡的特點,多傾向於投資中後期的項目,特別是已經能看到上市前景(Pre-IPO)的企業。而處於種子期與初創期的企業具有很高的風險,正處於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但卻很難吸引到資金的投入。創業早期企業存在融資困難,而中後期企業資金供給相對過剩。
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資處於初創期的企業,從而可以培養一批極具創新能力、市場前景好的初創期企業快速成長,為商業化創業投資機構進一步投資規避一定的風險,引導其後續投資,用「接力棒」方式將企業做強做大,最終實現政府目標的創業投資機構和商業化的創業投資機構共同發展,建立起政府資金和商業資金相互促進、相互依賴的創業投資體系。
引導資金區域流向,協調區域經濟發展
市場機制的作用會擴大地區間的創業投資資源不平衡現象,經濟條件優越,發展條件越好的東部地區,越容易獲得創投資本;而經濟條件惡劣,發展越落後的中西部地區,越難獲得創投資本。創業投資資本分布的不平衡進一步擴大了區域經濟之間的差距。通過設立政府引導基金,引導社會資金投資於中西部地區,爭取更多的中西部投資項目,有利於緩解區域間經濟發展不平衡,對促進區域經濟協調發展有好處。
Ⅲ 政府引導基金怎樣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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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引導基金的運作模式:
1、引導基金支持創業投資的方式
根據我國中小企業特點和創業投資發展的實際情況,引導基金採用4 種不同方式支持企業創業投資:
第一種:階段參股,即引導基金向創業投資機構參股,並按事先約定條件,在一定期限內退出。主要支持設立新的創業投資機構,以擴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投資總量。
第二種:跟進投資。即引導基金與創業投資機構聯合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此種方式主要支持已經設立創投機構,降低其投資風險。
第三種:風險補助。即對已投資於初創期中小企業創投公司予以一定補助,增強創業投資機構抵禦風險的能力。
第四種:投資保障。即創投機構挑選出有潛在投資價值、但有一定風險的初創期中小企業,此時由引導基金對這些企業先期予以資助,同時,由創投機構向這些企業提供無償創業輔導;輔導結束後創業投資機構向這些企業進行股權投資,引導基金再給予第二次補助。這種方式主要解決創投機因風險而不敢投的困惑,適合科技企業孵化器等。
2、引導基金的管理模式
政府引導基金普遍採取委託管理模式,引導基金通過以下方式與優選的創業投資基金及其管理機構建立合作關系:
(1)與專業創業投資基金建立契約合作關系,以此作為引導基金運行的主要方式。
(2)作為專業創業投資基金的出資人。依據海內外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機構的申請,引導基金以一定的比例關系,與海內外其他出資人共同出資,設立優先投向的專業創業投資子基金,並共同委託優良業績的專業管理機構進行管理。
3、引導基金的層次定位
政府引導基金分中央、省、市、縣四級,中央一級的政府引導基金,如工信部在籌建的信息產業基金、團中央籌劃成立的中華青年創業投資基金,各地為區域型基金。
4、引導基金的分紅機制
5、政府引導基金產生的法律依據
中國本土的私募股權基金發展時間比較短,因而FOF在中國的發展也剛剛開始,在現階段以政府引導基金作為FOF的主要表現形式。政府引導基金投資的主要對象是本地的VC,通過介入VC對地方的高科技企業進行間接扶持和孵化,類似於「孵化器」的功用,通過放大投資、引導合作基金的方式最終達到推動當地經濟轉型、促進創投企業發展的目的,具有明顯的政治性、地域性和導向性。
Ⅳ 政府如何才能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進行有效監督
無法監督
Ⅳ 監管機構應採取哪些措施來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國際證監會組織認為,對證券投資基金的適當監管對於實現保護投資者的目回標至關重要,監管答機構應採取下列監管措施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①向投資者充分披露有關信息;
②保護客戶資產;
③公平、准確地進行資產評估和定價;
④證券投資基金的份額贖回。
Ⅵ 私募基金行政監管措施 行政監管措施有哪些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其他有關規定,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監管基本原則是,堅持「適度監管、底線監管、行業自律、促進發展」,明確私募基金行業三條底線,確保私募基金規范運作:一是要堅守「私募」的原則,不得變相進行公募;二是要嚴格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堅持面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三是要堅持誠信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底線。
具體監管措施有以下三方面:
(一)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業務情況進行統計監測和檢查;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採取7項有關措施:
1.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進行現場檢查,並要求其報送有關的業務資料;
2.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
3.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
4.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
5.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6.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
7.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
(二)中國證監會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信信息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資料庫;根據私募基金管理人信用狀況,實施差異化監管。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關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依法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實施行政處罰。
Ⅶ 政府如何才能對社會保障基金投資進行有效監督
領導雇兇殺人害職工後的改制企業
我們將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客運公司、不合理的改制反映給你們,希望能給予解決。請求幫幫我們弱勢群體,為民做主。在吉林省所有客運企業改制這方面,只有我們雙陽一家背離了改制文件精神,使我們職工深感痛心,我們要申訴,是誰讓他們這樣瞎整的。難道不知道這是違背文件精神嗎?
訪訴:吉林省長春市雙陽區交通局、客運公司不合理的改制、帶有欺騙性。
事由:幾個人控制改制、不按文件辦、暗箱操作、誇大企業債務、轉移國有資產、(1200萬)銷毀賬目、違背《會計法》等等一系列問題。
信 訪 要 求
按文件規定辦,長府發(3003)49號文件第十款、第39條、規定、企業改制後,原企業職工上崗率原則上不得低於70%。長雙企改(2005)1號文件第三款、第三條、要求。重新動員、重新宣傳、重新整改、按文件辦。對藉助改制期間、貪污、行賄受賄、欺騙、營私舞弊者、嚴查嚴辦。
事 實 與 理 由
一、不合理的簽名;改制宣傳不到位、連蒙帶嚇欺騙職工、說簽名是為了套取國家改制資金、不簽名不能並軌、算自動下崗。我們理解並軌是不脫軌、是不脫離客運。我們同意並軌簽名、他們說是下崗簽名。這不對、這是欺騙。
二、入股高門檻不一視同仁:要求職工必須拿五萬元現金入股,並且只能要90人。可是有人拿欠條也能入股、有人就不行。五萬元對我們工薪階層來說、那可是天文數字,不吃不喝也要十五年的工資。《長春市雙陽區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實施意見》長雙企改(2005)1號文件、第三款第三條中規定:根據職工意願,可將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清償債務所得或其它補償資產擇股量化,以全員持股形式股份合作制經營。
另據,《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推進國有企業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十款第39條規定,企業改制後,原企業職工上崗率原則上不得低於70%。為啥不按文件辦?完全有能力全員經營的好企業為啥把80%職工推向社會,造成多數人沒有飯吃,致使數百人上訪。
三、欺騙性評估、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我們舉例說明,客運南站是70萬元買的、評估22萬元。我們第一輪承包線路費收取300多萬元、快巴一次承包是400萬元、評估98、95萬元。新建客運站投資是1556萬元、評估我們的總資產是:1501萬元。轉移國有資產1200萬,改制完轉回、營業外收入。問題嚴重啊。
四、沒有通過職代會的買賣:把建築佔地面積:10、655平方米、房屋面積3、291、98平方米、停車場100000平方米、以310萬元賣給晨宇開發商老闆。在當時至少能賣1300萬元。上訪答復是:省廳領導的意思。我們要問、是哪個省廳領導?不通過人家就賣人家的房子?民法通則第一章第五條、民事權利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違背《工會法》第一章、第六條、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買賣合同是無效的。
五、十萬元訴訟費的解釋:有人冒充包工頭簽名領取工程款。包工頭起訴到法院,經法院審理、筆跡鑒定、判敗訴。問出納員便知。
六、綜上所述在企業改制過程中,有人大作手腳、營私舞弊、侵吞國家財產、不宣讀文件、暗箱操作、不一視同仁、轉移國有資產1200萬,(營業外收入)侵害職工的合法權利。
總書記曾經講過:『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不要背離(總書記關於民生的指示精神)我們真希望有個包青天能把總書記關於民生的指示精神落到實處。
為了職工的切身利益、改制的公平、公正、職工的人權、必須一視同仁,我們要告到解決問題為止,不要因此造成不必要的不和諧。改制是讓大家吃好飯,不是讓大家沒飯吃。我們全體職工拭目以待。謝謝清官、謝謝好官、我們在此跪拜了!!!此致、
附:《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各級監察機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要加強聯系、密切配合,加大對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監督檢查力度。通過建立重要事項通報制度和重大案件報告制度,以及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和信箱等辦法,及時發現和嚴肅查處國有企業改制中的違紀違法案件。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利用改制之機轉移、侵佔、侵吞國有資產的,隱匿資產、提供虛假會計資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營私舞弊、與買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的,嚴重失職、違規操作、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要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對中介機構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審計報告、故意壓低評估價格等違規違法行為,要加大懲處力度;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不得再聘請該中介機構及其責任人從事涉及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中介活動。《長春市雙陽區企業改革領導小組文件》長雙企改(2005)1號、第三款、第五條根據職工意願。可將理順職工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清償債務所得或其他補償金資產折股量化,以全員持股形式實行股份合作制經營。第十一款、第4條實施意見有與上級文件相抵觸的地方執行上級文件規定。長府發(2003)49號,此文件沒有傳達。
(我們以下崗職工、在崗職工人數為依據、以法律、文件為准繩,對不按文件辦、不按法律辦、不按程序辦,造假簽名的改制,必須重新整改。我們將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不要因此造成不必要的不和諧。)
2010年3月28日
鄭 重 聲 明
我們職工維權沒有錯,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沒有錯,要求按文件辦沒有錯、要求按《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辦、沒有錯、區委不能解決、市委、省委、中央能不能解決?我們要維權到解決問題為止,由此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政治影響、都由交通局政府、負全責。
Ⅷ 如何保證引導基金中政府出資部分的安全
依據公開披露的信息,我們可以勾勒出基金的大致架構:投向主要是創新型產業的初創期和早專期企業,根屬據國務院「十二五規劃」中的劃分,即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生物、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車等七大產業;收益分配方式採用先回本後分紅的模式,並且社會資本可以優先分紅;管理模式則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由市場化基金管理公司來負責運營,並且自主投資決策。相較於過去的對創投企業採用風險補助或是政府直接管理,市場化的基金管理方式可以有效地防止暗箱操作與尋租空間,而這也被看做是政府對創業企業的扶持方式從過去的行政規劃模式向市場化投資模式的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