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私募基金對投資人有要求嗎
私募基金推介前,須進行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者需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根據募集辦法,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的機構或個人:機構方面,要求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個人方面,要求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此外,還要求投資者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
㈡ 私募基金禁止投資范圍
1、將其固有財來產或者他人財源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投資活動;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或者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投資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進行利益輸送;
4、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5、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6、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投資者利益的投資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從事內幕交易、操縱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
9、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㈢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兌投資基金是否違法
不可以,私募股權基金在設立的時候在合夥協議里會寫的很清楚,管理人要使用基金的資金需要得到有限合夥人的同意,有書面的報告。
㈣ 關於私募基金投資者主要有哪些法規規定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5日在《私募基金問答》中重申了關於私募基金投資者的主要法規規定。
《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非公開募集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合格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二百人。前款所稱合格投資者,是指達到規定資產規模或者收入水平,並且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其基金份額認購金額不低於規定限額的單位和個人。合格投資者的具體標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㈤ 私募基金對於投資人數有什麼限制
您好,單只私募基金投資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版伙企業法》權等法律規定的特定人數。合夥型基金投資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基金投資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㈥ 私募基金備案時必須要有外部投資者嗎
如果全是管理人自己的投資,備案只能是按照自我管理;如果至少一個外部投資者則備案成受託管理
㈦ 哪些投資人不能買中基協備案的私募產品,條款出自哪裡
私募產品只有合格投資者可以買,合格投資者的標準是:
一、合格投資者標准
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
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二、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情形
以下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私募基金在投資運作中,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暫行規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1-4號》、《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相關問題解答1-14》等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不得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不得變相保底保收益,不得違反相關杠桿比例要求,嚴格履行相關信息披露要求。
㈧ 私募基金法的登記豁免
國外基金的設立監管方式主要有核准制,備案登記制和登記豁免制三種。對於私募基金的設立,大部分發達國家多采實行注冊豁免。這是因為這些國家相關法律對私募發行的對象投資者的資格有如財力、經驗成熟度等嚴格的要求,不合格的投資者在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就被剔除掉了,為了私募設立的效率得到有效實現,所以各國對已經滿足私募條件的募集行為多采登記豁免制度。另一外,從私募基金的發展的歷史看,這些投資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之所以積極參加基金的私募行為,其原因是這些私募基金投資者有能力保護自己:這些合格投資者們能夠根據對發行人所公開之信息的價值作出全面、正確和理性的判斷,並且能夠依據自身的經驗與知識謀求與基金管理人的地位基本平等甚至是平等的狀態。按照經一般法理分析,公平原則是法的基本原則,法律之所以對私法關系進行調整,其中一個原因就是當事人因某種原因而處於不平等的地位。法律對它進行調整的目的就是恢復當事人之間平等的地位,為當事人之間平等地協商打下基礎。所以,如果私募基金投資者有能力保護自己,他們與私募基金發起人及管理者之間處於基本平的地位,那麼法律對於當事人之後的意思自治過程應當報以謙抑態度。如果投資者不需要保護而法律強行對其實行注冊制度保護,不但不能起到保護投資者的作用,反而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成為投資者的負擔。所以再此情況下,法律應尊重其意思自治,沒有必要再對其施以「注冊」的制度「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