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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保障基金財政部

發布時間:2021-02-12 02:04:55

①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1號 修改哪些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1號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已經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樓繼偉

2016年4月26日

基本建設財務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加強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

基本建設是指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大型維修改造工程及相關工作。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節約、量力而行、講求實效,正確處理資金使用效益與資金供給的關系。

第四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籌集和使用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資金,防範財務風險;

(二)合理編制項目資金預算,加強預算審核,嚴格預算執行;

(三)加強項目核算管理,規范和控制建設成本;

(四)及時准確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全面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

(五)加強對基本建設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實施績效評價。

第五條財政部負責制定並指導實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對基本建設財務活動實施全過程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
各級項目主管部門(含一級預算單位,下同)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本部門或者本行業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和監督,指導和督促項目建設單位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做好以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

(二)按項目單獨核算,按照規定將核算情況納入單位賬簿和財務報表;

(三)按照規定編制項目資金預算,根據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做好核算管理,及時掌握建設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做好核算資料檔案管理;

(四)按照規定向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基本建設財務報表和資料;

(五)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

(六)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工作。

按照規定實行代理記賬和項目代建制的,代理記賬單位和代建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

第二章 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

第八條
建設資金是指為滿足項目建設需要籌集和使用的資金,按照來源分為財政資金和自籌資金。其中,財政資金包括一般公共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投資資金和其他專項建設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建設資金,政府依法舉債取得的建設資金,以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的基本建設項目資金。

第九條
財政資金管理應當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預算執行,不得擠占挪用。

財政部門應當會同項目主管部門加強項目財政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條
財政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綜合考慮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建設進度等因素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和預算、建設進度等控制項目投資規模。

第十二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決策階段應當明確建設資金來源,落實建設資金,合理控制籌資成本。非經營性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籌集;經營性項目在防範風險的前提下,可以多渠道籌集。

具體項目的經營性和非經營性性質劃分,由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項目建設目的、運營模式和盈利能力等因素核定。

第十三條核定為經營性項目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管理的規定,籌集一定比例的非債務性資金作為項目資本。

在項目建設期間,項目資本的投資者除依法轉讓、依法終止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出資。

經營性項目的投資者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的,應當委託具有專業能力的資產評估機構依法評估作價。

第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取得的財政資金,區分以下情況處理:

經營性項目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規定處理。不具備企業法人資格的,屬於國家直接投資的,作為項目國家資本管理;屬於投資補助的,國家撥款時對權屬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沒有規定的,由項目投資者享有;屬於有償性資助的,作為項目負債管理。

經營性項目取得的財政貼息,項目建設期間收到的,沖減項目建設成本;項目竣工後收到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取得的財政資金,按照國家行政、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
項目收到的社會捐贈,有捐贈協議或者捐贈者有指定要求的,按照協議或者要求處理;無協議和要求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預算應當以批準的概算為基礎, 按照項目實際建設資金需求編制,並控制在批準的概算總投資規模、范圍和標准以內。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細化項目預算,分解項目各年度預算和財政資金預算需求。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規定編制政府采購預算。

項目資金預算應當納入項目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或者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統一管理。列入部門預算的項目,一般應當從項目庫中產生。

第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項目概算、建設工期、年度投資和自籌資金計劃、以前年度項目各類資金結轉情況等,提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建議數,按照規定程序經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

項目建設單位根據財政部門下達的預算控制數編制預算,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匯總報財政部門,經法定程序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對發生停建、緩建、遷移、合並、分立、重大設計變更等變動事項和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報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後,向財政部門申請調整項目財政資金預算。

第十九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財政資金預算審核和執行管理,嚴格預算約束。

財政資金預算安排應當以項目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項目預算評審意見和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重要依據。項目財政資金未按預算要求執行的,按照有關規定調減或者收回。

第二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督促和指導項目建設單位做好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編制、執行和調整,嚴格審核項目財政資金預算、細化預算和預算調整的申請,及時掌握項目預算執行動態,跟蹤分析項目進度,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報送執行情況。

第四章 建設成本管理

第二十一條建設成本是指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由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

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應當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房屋購置支出,基本畜禽、林木等的購置、飼養、培育支出,辦公生活用傢具、器具購置支出,軟體研發和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體購置等支出。

第二十二條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控制建設成本的范圍、標准和支出責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一)超過批准建設內容發生的支出;

(二)不符合合同協議的支出;

(三)非法收費和攤派;

(四)無發票或者發票項目不全、無審批手續、無責任人員簽字的支出;

(五)因設計單位、施工單位、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等損失,以及未按照規定報經批準的損失;

(六)項目符合規定的驗收條件之日起3個月後發生的支出;

(七)其他不屬於本項目應當負擔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
財政資金用於項目前期工作經費部分,在項目批准建設後,列入項目建設成本。

沒有被批准或者批准後又被取消的項目,財政資金如有結余,全部繳回國庫。

第五章 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條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收入包括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氣、油田鑽井建設中的原油氣收入,林業工程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以及其他項目建設過程中產生或者伴生的副產品、試驗產品的變價收入。

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供水、供電、供熱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其他收入包括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或者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經營性收入等。

符合驗收條件而未按照規定及時辦理竣工驗收的經營性項目所實現的收入,不得作為項目基建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條項目所取得的基建收入扣除相關費用並依法納稅後,其凈收入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項目發生的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

第二十七條
工程價款結算是指依據基本建設工程發承包合同等進行工程預付款、進度款、竣工價款結算的活動。

第二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和工程價款結算程序支付工程款。竣工價款結算一般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後2個月內完成,大型項目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

第二十九條項目建設單位可以與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按照不超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待工程交付使用缺陷責任期滿後清算。資信好的施工單位可以用銀行保函替代工程質量保證金。

第三十條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工程價款結算的監督,重點審查工程招投標文件、工程量及各項費用的計取、合同協議、施工變更簽證、人工和材料價差、工程索賠等。

第七章 竣工財務決算管理

第三十一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項目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包括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以及相關材料。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應當數字准確、內容完整。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要求另行規定。

第三十二條項目年度資金使用情況應當按照要求編入部門決算或者國有資本經營決算。

第三十三條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竣工後,應當及時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並按照規定報送項目主管部門。

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應當配合項目建設單位做好相關工作。

建設周期長、建設內容多的大型項目,單項工程竣工具備交付使用條件的,可以編報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項目全部竣工後應當編報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三十四條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前,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包括賬目核對及賬務調整、財產物資核實處理、債權實現和債務清償、檔案資料歸集整理等。

第三十五條
在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待攤投資支出按合理比例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轉出投資價值和待核銷基建支出。

第三十六條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審核、批復管理職責和程序要求由同級財政部門確定。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對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實行先審核、後批復的辦法,可以委託預算評審機構或者有專業能力的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6個月內批復。

第三十八條
項目一般不得預留尾工工程,確需預留尾工工程的,尾工工程投資不得超過批準的項目概(預)算總投資的5%。

項目主管部門應當督促項目建設單位抓緊實施項目尾工工程,加強對尾工工程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九條
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應當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和使用。

第四十條項目隸屬關系發生變化時,應當按照規定及時辦理財務關系劃轉,主要包括各項資金來源、已交付使用資產、在建工程、結余資金、各項債權及債務等的清理交接。

第八章 資產交付管理

第四十一條
資產交付是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將形成的資產交付或者轉交生產使用單位的行為。

交付使用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

第四十二條
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應當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並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進行賬務調整。

第四十三條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疏浚、航道整治、飛播造林、退耕還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綠化、毀損道路修復、護坡及清理等不能形成資產的支出,以及項目未被批准、項目取消和項目報廢前已發生的支出,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形成資產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形成資產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農村沼氣工程、農村安全飲水工程、農村危房改造工程、游牧民定居工程、漁民上岸工程等涉及家庭或者個人的支出,形成資產產權歸屬家庭或者個人的,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形成資產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形成資產產權歸屬其他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第四十四條
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建設的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專用電力設施、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

非經營性項目移民安置補償中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建設並形成的實物資產,產權歸屬集體或者單位的,作為轉出投資處理;產權歸屬移民的,作為待核銷基建支出處理。

第四十五條
經營性項目發生的項目取消和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的支出,以及設備采購和系統集成(軟體)中包含的交付使用後運行維護等費用,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六條
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建設的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專用電力設施、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與有關部門明確產權關系,並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結余資金管理

第四十七條
結余資金是指項目竣工結余的建設資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資金。

第四十八條
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轉入單位的相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結余資金,首先用於歸還項目貸款。如有結余,按照項目資金來源屬於財政資金的部分,應當在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3個月內,按照預算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收回財政。

第四十九條
項目終止、報廢或者未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形成的剩餘建設資金中,按照項目實際資金來源比例確認的財政資金應當收回財政。

第十章 績效評價

第五十條項目績效評價是指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根據設定的項目績效目標,運用科學合理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准,對項目建設全過程中資金籌集、使用及核算的規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運營效果等進行評價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當堅持科學規范、公正公開、分級分類和績效相關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十二條
項目績效評價應當重點對項目建設成本、工程造價、投資控制、達產能力與設計能力差異、償債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等實施績效評價,根據管理需要和項目特點選用社會效益指標、財務效益指標、工程質量指標、建設工期指標、資金來源指標、資金使用指標、實際投資回收期指標、實際單位生產(營運)能力投資指標等評價指標。

第五十三條
財政部門負責制定項目績效評價管理辦法,對項目績效評價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選擇部分項目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依法公開績效評價結果。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財政資金預算安排和資金撥付的重要依據。

第五十四條
項目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制定本部門或者本行業項目績效評價具體實施辦法,建立具體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確定項目績效目標,具體組織實施本部門或者本行業績效評價工作,並向財政部門報送績效評價結果。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五條
項目監督管理主要包括對項目資金籌集與使用、預算編制與執行、建設成本控制、工程價款結算、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審核、資產交付等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項目財務信息報告制度,依法接受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等的財務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項目的監督管理,採取事前、事中、事後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對項目財務行為實施全過程監督管理。

第五十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本建設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產的管理,按照規定對項目資產開展登記、核算、評估、處置、統計、報告等資產管理基礎工作。

第五十九條
對於違反本規則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依照《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公益服務性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以及非國有企業使用財政資金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參照本規則執行。

使用外國政府及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執行本規則。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一條
項目建設內容僅為設備購置的,不執行本規則;項目建設內容以設備購置、房屋及其他建築物購置為主並附有部分建築安裝工程的,可以簡化執行本規則。

經營性項目的項目資本中,財政資金所佔比例未超過50%的,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簡化執行本規則,但應當按照要求向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報送相關財務資料。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十二條中央項目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則,結合本行業、本地區的項目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三條本規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7日財政部發布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及其解釋同時廢止。

本規則施行前財政部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則不一致的,按照本規則執行。《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金融企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42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71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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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在印花稅徵收方面有何規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版財稅〔2006〕104號)規定:「一權、對保護基金公司新設立的資金賬簿免徵印花稅。
二、對保護基金公司與中國人民銀行簽訂的再貸款合同、與證券公司行政清算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三、對保護基金公司接收被處置證券公司財產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徵印花稅。
四、對保護基金公司以保護基金自有財產和接收的受償資產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免徵印花稅。
五、對與保護基金公司簽訂上述應稅合同或產權轉移書據的其他當事人照章徵收印花稅。」

③ 負責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財務監管的是

根據《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七條:財政部負責保障基金財務監管。
A類券商系期貨公司專業提供期貨開戶和問題解答。

④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的基金籌集

基金的來源:
(一)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二)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
經營管理、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列支;
(三)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四)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五)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證券公司應當繳納的基金,按照證券公司傭金收入的一定比例預先提取,並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結算公司)代扣代收。證券公司應在年度審計結束後,根據其審計後的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確定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不從事證券經紀業務的證券公司,應在每季後10個工作日內按該季營業收入和事先核定的比例預繳。每年度審計結束後,確定年度需要繳納的基金金額並及時向基金公司申報清繳。 基金的用途為:
(一)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實施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二)國務院批準的其他用途。 基金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基金的管理職責,保證基金的安全。
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證監會負責基金公司的業務監管,監督基金的籌集、管理與使用。
財政部負責基金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督。
中國人民銀行負責對基金公司向其借用再貸款資金的合規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基金公司應建立信息報告制度,編制基金籌集、管理、使用的月報、季報信息,報送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
基金公司每年應向財政部專題報告財務收支及預、決算執行情況,接受財政部的監督檢查。
基金公司每年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專題報告再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接受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督檢查。 證券公司、託管清算機構應按規定用途使用基金,不得將基金挪作他用。
基金公司對使用基金的情況進行檢查,並可委託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接受檢查的證券公司或託管清算機構及有關單位、個人應予以配合。 本辦法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

⑤ 證券公司應該繳納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應該由誰代扣代收

經國務院批准,中國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於2005年6月30日聯合發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建立證券公司風險處置長效機制的主要措施。也是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思》的重要舉措。 1、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 (1)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在風險基金分別達到規定的上限後,交易經手費的20%納入基金。 (2)所有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證券公司,按其營業收入的0.5--5%繳納基金,經營管理和運作水平較差、風險較高的證券公司,應當按較高比例繳納基金;各證券公司的具體繳納比例由基金公司根據證券公司風險狀況確定後,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按年進行調整;證券公司繳納的基金在其營業成本中支出。 (3)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購凍結資金的利息收入。 (4)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證券公司破產清算中受償收入。 (5)國內外機構、組織及個人的捐贈。 (6)其他合法收入。 2、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根據證監會、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布的《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設立,是監管制度的創新,是投資者保護制度的完善,是我國證券法律制度保護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這一基本原則的具體體現。 3、基金的監督管理及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公司公司應依法合規運作,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運用基金資產,並接受證監會等相關部委的監督。基金的資金運用限於銀行存款、購買國債、中央銀行債券(包括中央銀行票據)和中央級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以及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⑥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是什麼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回籌集、管答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投資者保護(或補償)制度類似於存款保險制度,是資本市場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建立的一種保護證券投資者的基本制度,也是證券市場監管體制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

⑦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什麼

1、證券投資者保抄護基金全稱中國襲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於2005年8月30日登記成立,由國務院獨資設立,證監會、財政部、央行有關人士出任董事,與2005年9月29日正式開業,又被簡稱為中投保。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和破產或被證監會採取行政接管、託管經營等強制性監管措施時,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2、按照章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董事會負責公司的重大決策,負責籌集、管理和使用基金資金,並按照安全、穩健的原則履行對基金的管理職責,保證基金的安全。
3、保護基金公司是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有獨資金融機構,性質為非營利性企業法人,主要負責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保護基金公司歸口中國證監會管理。
4、為建立證券公司退出機制,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籌集、管理和運作,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建立防範和處置證券公司風險的長效機制,促進我國資本市場改革和穩定發展。

⑧ 什麼是社保基金的投資者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是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負責管理的由國有股減持劃入資金及股權資產、中央財政撥入資金、經國務院批准以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形成的由中央政府集中的社會保障基金。

社保基金是不向個人投資者開放的,社保基金是國家把企事業職工交的養老保險費中的一部分資金交給專業的機構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社保基金投資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基金資產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基金資產的增值。

國家規定社保基金可以進入股市,當然不是全部,有比例的限制。主要目的是為了讓社保基金實現增值,保證人民的利益

社保基金資產是獨立於理事會、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社保基金託管人的資產。

財政部會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擬訂社保基金管理運作的有關政策,對社保基金的投資運作和託管情況進行監督。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人民銀行按照各自的職權對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社保基金」是一個被簡化了的統稱,共有五種概念。

·一是「社會保險基金」;

·二是「社會統籌基金」;

·三是基本養老保險體系中個人賬戶上的基金,被稱為「個人賬戶基金」;

·四是包括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也稱「企業年金」)、企業補充醫療保險在內的企業補充保障基金;

·五是「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⑨ 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是央企嗎

12月19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簡稱「信託保障基金公司」)在2014中國信託業年會上宣布成立。中國銀監會黨委副書記、副主席周慕冰向信託保障基金公司許志超頒發了金融許可證。

信託保障基金公司是經國務院同意,由銀監會批准成立並負責監管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由中國信託業協會聯合13家信託公司共同出資設立,目前已經中國銀監會正式批准開業。信託保障基金公司的創立大會和第一次股東會議已於12月16日在京召開。
信託保障基金公司作為保障基金的管理人,負責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並經營監管部門批準的金融業務。信託保障基金公司以管理保障基金為主要職責,不追求利潤最大化,以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為主要任務和目標。
信託保障基金公司接受銀監會的日常監管,包括市場准入、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規范全面的持續監管。同時,保障基金公司經營的各項業務均需要符合資本充足率和流動性比率等核心監管指標的要求。
信託保障基金公司按照《公司法》建立和完善現代公司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層各司其職,規范運作;按照中國銀監會頒布的《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和公司章程建立規范的業務和管理制度以及風險防控體系,確保公司穩健運行。
會議還宣布了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首屆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基金理事會根據《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按照市場化原則由中國信託業協會組織產生。11名理事人選由各信託公司推薦,經全國68家信託公司選舉產生。基金理事會作為保障基金的決策機構,負責審議和決策保障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的重大事項。
設立專門的信託保障基金公司,建立一支熟悉信託業市場、能監測信託業風險的專業隊伍作為基金管理人,通過市場化運作,可以有效提升保障基金處置風險能力,更好地承擔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重要任務,從而提振投資者對行業的信心,促進信託行業的發展。同時,這種機制設計也是對我國金融體系的穩定以及安全網制度安排的改革創新和積極探索。
財政部、人民銀行、北京市、銀監會等有關部委相關負責人出席會議。銀監會各有關部門、各銀監局,信託公司的代表參加會議。
【較早前報道】
構築行業安全網 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發布
保障基金主要由信託業市場參與者共同籌集,為用於化解和處置信託業風險的非政府性行業互助資金。信託公司和通過信託項目獲得資金的融資者,是該互助性保障基金的利益相關者。
銀監會財政部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為建立信託行業市場化風險處置機制,保護信託當事人合法權益,有效防範信託業風險,促進信託業持續健康發展,近日,銀監會與財政部共同制訂並發布《信託業保障基金管理辦法》。
14家信託公司注資120億設立保障基金 尚存爭議點
一些實力強的公司希望提高占股比例,爭奪話語權。但相關人士指出,保障基金應是政策性、公益性的,不能由股權大小來判定主導地位,應有監管層出面當好裁判員。目前關於信託保障基金的徵求意見稿還有許多內容值得商榷,進行救助的方式和風險標准也尚不明朗。比如,是否變相抬高投資方、融資方成本,是否需要引入信託公司評級制度等都還有待考量。
央企系信託成信託保障基金股東「大頭」
近日,中國信託業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下稱「信託業保障基金」)股東名單及注冊資本被媒體曝光,實際資本金共計120億元,高於原先擬定的100億元。其中中融、平安、重慶和中信信託各出資15億元;中誠、中航信託各出資10億元;上海國際、中海、華寶、五礦、華能、中鐵、英大以及昆侖信託各出資5億元。

⑩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保障基金的使用

第十九條 期貨公司因嚴重違法違規或者風險控制不力等導致保證金出現缺口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決定使用保障基金,對不能清償的投資者保證金損失予以補償。
第二十條 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按照下列原則予以補償:
(一)對每位個人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九十補償;
(二)對每位機構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在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全額補償,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補償。
現有保障基金不足補償的,由後續繳納的保障基金補償。
第二十一條 使用保障基金前,中國證監會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監督期貨公司核實投資者保證金權益及損失,積極清理資產並變現處置,應當先以自有資金和變現資產彌補保證金缺口。不足彌補或者情況危急的,方能決定使用保障基金。
第二十二條 對投資者因參與非法期貨交易而遭受的保證金損失,保障基金不予補償。
對機構投資者以個人名義參與期貨交易的,按照機構投資者補償規則進行補償。
第二十三條 動用保障基金對期貨投資者的保證金損失進行補償後,保障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取得相應的受償權,可以依法參與期貨公司清算。
第二十四條 保障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將保障基金的使用、補償、追償等情況報告中國證監會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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