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麼是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是基於一定的信託契約而成立的基金,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委託人)、基金保管機構(受託人)和投資者(受益人)三方通過信託投資契約而建立。契約型基金的三方當事人之間存在這樣一種關系:委託人依照契約運用信託財產進行投資,受託人依照契約負責保管信託財產,投資者依照契約享受投資收益。契約型基金籌集資金的方式一般是發行基金受益券或者基金單位,這是一種有價證券,表明投資人對基金資產的所有權,憑其所有權參與投資權益分配。
㈡ 契約型基金的模式比較
總述
契約型投資基金發展水平較高的國家和地區如英國、日本、德國、韓國、香港等的契約型基金要受到有關信託法規的規范,並以規定三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信託契約為其典型特徵。從有關國家的情況來看,在契約型基金具體信託結構安排上,大致有瑞士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國模式三類,三種模式各有利弊。
瑞士模式
瑞士模式通過一個「集合投資契約」(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tract)規范當事人(基金管理人、投資者)之間的權利義務,該契約可以另行指定託管人,也可以沒有託管人。如果委任保管銀行,該保管銀行也是該契約的簽約人。瑞士模式將投資基金作為一筆組合資產,保存於獨立帳戶中。因此,基金契約雖然沒有在簽約主體以外產生明顯的新主體,是一種只有兩個必要當事人的信託,但獨立帳戶已經事實上游離於投資人和管理人而獨立存在。這種契約型基金的獨立性不明確,它代表了未引進信託制度的民法法系國家對投資基金的法律處理。
德國模式
德國模式又稱二元制模式,德國在1956年制定了《投資公司法》,明確了它的投資基金一律採用契約型。該法的兩個特殊的設計是「特別財產」和「保管銀行」。特別財產是投資公司募集並管理的基金,由於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資公司與保管銀行不得請求對其強制執行,而此特別財產分割的權益由受益證券加以表示。這樣,特別財產與信託法上的「信託財產」並無二致,投資者的地位與信託受益人的地位也無區別。區別在於:通過兩個契約並存來規定投資者、投資公司(管理人)、保管銀行之間的法律關系:一是投資者與投資公司訂立信託契約。投資者購買受益證券時,取得信託契約委託人兼受益人的地位,投資公司則處於受託人的地位,是「特別財產」的名義持有人,負責財產的運營;二是投資公司與保管銀行訂立保管契約。保管銀行負責「特別財產」的安全與完整,並依投資公司的指示處分該財產,同時負責監督投資公司依信託契約辦事,並對其特定的違法行為提出訴訟,甚至有權停止投資公司權利的行使。因此,該法以特別財產為中心,規定了投資公司、保管銀行、受益權者三足鼎立的法律關系。保管銀行是基金的守衛者,此保管銀行不同於美國投資公司法的保管銀行,其許可權較廣而功能較大。
在這種二元制模式下,投資基金三個當事人不像日本法予以統一結合在一個法律關繫上,而是信託契約及保管契約規范三當事人的關系。該模式通過投資人與管理人的信託關系保證了投資者在發生糾紛時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張權利,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利益。弊端是投資人與保管人不存在契約關系,一旦保管銀行違反義務,投資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張權利,不利於保護投資者的權利。
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又稱一元制模式。依照1951年日本《證券投資信託法》,整體結構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為核心,以該契約連接管理人、託管人、受益人而形成三位一體的關系。具體地說,由基金管理人在發行受益憑證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後,以委託人的身份與作為受託人的基金託管人(保管銀行)簽訂以基金投資者即受益證券持有人為受益人的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據此,受託人取得了基金資產的名義所有權,並負責保管與監督,委託人則保留了基金資產投資與運用的指示權,受益人則依受益證券的記載享有信託基金的投資收益權。可見,日本的做法是用一個信託契約來規范所有關系人的權利義務。這與德國法上的構造顯然不同。韓國和我國台灣地區也採用日本的模式⑵。
日本法上的構造,簡化了基金關系人的法律關系,並明確了管理人與投資人及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一種信託關系,這些無疑較德國法的構造更進步,但在實際運作過程中也存在著許多問題。首先,基金管理人的委託人地位有悖於信託法法理。在典型的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應對信託財產擁有原始所有權(中國《信託法》亦有如此規定),而基金管理人顯然不具備該條件。其次,託管人扮演的受託人角色也值得商榷。據信託法理,受託人應當積極參與財產經營,而日本模式中的託管人對基金資產只有保管和監督權,導致「消極信託」。上述問題造成受益人與管理人、託管人權利義務不明,一旦產生糾紛,受益人就有可能缺乏對管理人主張權利的法律依據,對託管人主張權利又因為後者只是消極信託而難以取得效果。
從以上各種模式的比較中可以看出,契約型基金組織結構在處理當事人法律關系方面的立法難點集中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確定,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確定的困難則又來自於投資基金治理結構的特殊性,即除基金財產所有權與受益權的分離外,還有基金財產所有權和經營管理權的分離。但不管各國如何對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進行確定,都毫無例外地規定基金管理人對基金受益人或持有人負有誠信義務,目的都是為了使管理人承擔與信託受託人義務相當的義務。
立法上采何種形式規范契約型投資基金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應與契約型投資基金運作機理相符合,以有利於保障投資人為准則。這是我國相關立法在借鑒他國模式時應有的出發點。
㈢ 契約型基金是怎麼回事,富國天益基金是以什麼方式投資的
1. 網上申購和在銀行櫃台申購區別是手續費有沒有優惠。一般網銀和在基金公司網上內直銷有優惠。
2. 分紅後另外容一元或者變成現金打到您的卡上或者變成份額給您了,看您選擇分紅的方式了。
3. 按照基金的組織形式,可以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在這里詳細介紹一下契約型基金。
實際上,我國2003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所規定的基金是契約型基金,因此,直至今日,各個基金管理公司發起成立的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都屬於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也可稱為信託型基金,通常是通過基金管理人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來募集資金。基金管理公司 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負責基金的經營和管理運作;基金託管人則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的有關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基金的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享有基金投資收益。日本、我國香港、台灣地區的基金產品大多屬於契約型基金。
與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約型基金本身並不具備公司或是法人的身份,因此,在組織結構上,基金的持有人不具備股東的地位,但可以通過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相應的權利
4. 富國天益是以炒股的方式投資的。
㈣ 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有何區別
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區別有以下幾點:
1、法律依據不同。公司型基金組建的依專據是公司法,屬而契約型基金的組建依照基金契約,信託法是其設立的法律依據。
2、基金財產的法人資格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而契約型基金沒有法人資格。
3、發行的憑證不同。公司型基金發行的是股權份額,契約型基金發行的是受益憑證(基金單位).
4、投資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資者作為公司的股東有權對公司的重大決策發表自己的意見,可以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契約型基金的投資者購買受益憑證後,即成為契約關系的當事人,即受益人,對資金的運用不能直接干涉。
5、基金資產運用依據不同。公司型基金依據公司章程規定運用基金資產,而契約型基金依據契約來運用基金資產。
6、融資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資格,在一定情況下可以向銀行借款。而契約型基金一般不能向銀行借款。
7、基金運營方式不同。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的公司一樣,除非依據公司法規定到了破產、清算階段,否則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約型基金則依據基金契約建立、運作,契約期滿,基金運營相應終止
㈤ 契約型基金的簡介
實際上,抄中國2003年頒布的《證券投資基金法》所規定的基金是契約型基金,因此,直至今日,基金管理公司發起成立的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都屬於契約型基金。
契約型基金也可稱為信託型基金,通常是通過基金管理人發行基金份額的方式來募集資金。基金管理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負責基金的經營和管理運作;基金託管人則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則負責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的有關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資金的投資者通過購買基金份額,享有基金投資收益。日本,我國香港、台灣地區的基金產品大多屬於契約型基金。
與公司型基金不同,契約型基金本身並不具備公司企業或法人的身份,因此,在組織結構上,基金的持有人不具備股東的地位,但可以通過持有人大會來行使相應的權利。
㈥ 按( )的不同,基金可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
法律形式/法律地位
按照法律形式的不同,可以將基金分為契約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全部是契約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則以美國的投資公司為代表。
契約型基金是依據《信託法》成立的,其實質是一種信託關系。投資者與基金管理人簽訂合同,建立委託關系,體現的是一種債權關系。
公司型基金是依據《公司法》成立的,投資者是基金的股東,投資者與基金公司之間是一種所有權關系。公司型基金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而契約型基金不具有。
㈦ 契約型投資基金的介紹
契約型投資基金(constractual type funds): 根據一定的信託契約原理,由基金內發起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容管人訂立基金契約而組建的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契約負責基金的經營和管理操作;基金託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資產,執行管理人的有關指令,辦理基金名下的資金往來;投資人通過購買基金單位,享有基金投資收益。
㈧ 契約型基金和有限合夥基金哪個更合適
主要區抄別除了投資者人數和稅收之外,一個重要區別是有限合夥是合夥企業形式(合夥企業也非法人),受合夥企業法約束,一般決策機構是投資決策委員會 ,投資者作為合夥人享有合夥人相應權益,而管理人作為普通合夥人承擔的是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形式在私募備案前已經較為成熟。契約型的權利義務都基於基金合同,監管機構(屬於基金業協會監管)要求契約基金一定要備案和託管(合夥形式基金沒有強制要求託管)。如果進行股權投資,一般選擇有限合夥企業進行投資,契約基金對外投資是以管理人的名義進行(管理人代持的名義),股權投資涉及到工商登記變更,會有限制,但是如果是二級市場投資是沒有限制的。
㈨ 契約型基金是什麼意思
契約型基金又稱單位信託基金,是指把投資者、管理人、託管人三者作為當事人,通過簽訂基金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而設立的一種基金。
契約型基金又稱為單位信託基金(Unit trust fund),指專門的投資機構(銀行和企業)共同出資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為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簽定"信託契約"的形式發行受益憑證——"基金單位持有證"來募集社會上的閑散資金。
契約型基金由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之間所簽署的基金合同而設立,基金投資者的權利主要體現在基金合同的條款上,而基金合同條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規范。
(9)契約型基金投資方向擴展閱讀:
特點:
1、單位信託是一項名為信託契約的文件而組建的一家經理公司,在組織結構上,它不設董事會,基金經理公司自己作為委託公司設立基金,自行或再聘 請經理人代為管理基金的經營和操作。
並通常指定一家證券公司或承銷公司代為辦理受益憑證--基金單持有證的發行、買賣、轉讓、交易、利潤分配、收益及本益 償還支付。
2、受託人接受基金經理公司的委託,並且以信託人或信託公司的名義為基金注冊和開戶。基金戶頭完全獨立於基金保管公司的帳戶,縱使基金保管公司 因經營不善而倒閉,其債權方都不能動用基金的資產。
其職責是負責管理、保管處置信託財產、監督基金經理人的投資工作、確保基金經理人遵守公開說明書所列明 的投資規定,使他們採取的投資組合符合信託契約的要求。在單位信託基金出現問題時,信託人對投資者負責索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