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私募基金銷售需要什麼資格
需要通過基金考試
基金考試全稱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格考試,包含證券市版場基礎知權識,投資基金基礎兩門。若通過證券證券考試的基礎和基金,則等同通過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格考試。考過上面兩門,即取得基金銷售資格。長期有效。基金銷售資格是銀行,基金公司,證券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基金銷售的必備資格。
2. 私募基金誤導銷售形成損失可以向銷售人員追索嗎
我們底來層直銷人員如果有不源合規的誤導性宣傳,應該是要負民事責任的。但是這個不好界定的感覺,現在不能印發宣傳材料,都是靠面談。而且損失是否是由於宣傳造成的,誰蒙受損失,你也沒說。建議就是尋找資質靠譜的,從業人員至少把基金從業資格證這種基礎證考下來的私募機構。
老闆來洗錢,我們前端還有理論上的風控要求呢,也不是說甲方大爺就沒責任了。。
3. 私募基金是否可以由銀行代銷嗎
私募基金可以通復過銀行銷售制,但是前提是需要建立完善的資金託管、交收、交易制度,同時最好有優秀的歷史業績。因為目前基金業協會開始要求私募備案所以,最好要有備案資格。
私募基金,是指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向特定的合格投資人募集資金,並擔任資產管理人,由託管機構擔任資產託管人,為投資者的利益,運用委託財產進行股權投資的活動。按投資策略不同,可以分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創業風險投資基金、產業投資基金。
4. 做私募基金銷售應該注意什麼
首先要考取基金從業資格證,這樣才屬於合法開展業務,因為有的公司也不給沒有證的人員回提成。另外就是要答去一個靠譜的私募,以免銷售的產品違約被投資者追償。而且只有自己有信心的產品銷售時才有底氣,才能賣的出去。
5. 私募基金募集資金過程中有哪些禁止行為
(一)募集主體適格
在中基協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可以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已成為中基協會員的機構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募集私募基金。此外,其他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從事私募基金的募集活動,否則,即構成非法集資。
即,經中基協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募集;在中國證監會注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已成為中基協會員,並取得相關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託的銷售機構,可以委託募集。
(二)責任區分
1、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應當簽訂書面基金銷售協議,並且協議中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與基金銷售機構權利義務劃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資者利益的部分應當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2、若基金銷售協議與作為基金合同附件的關於基金銷售的內容不一致的,以基金合同附件為准;
3、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承擔的責任。
(三)從業資格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包含原基金銷售資格),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基協的自律規則,恪守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四)基本誠信原則
1、無論是私募基金管理人還是受委託的基金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應當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防範利益沖突,履行說明義務、反洗錢義務等相關義務,承擔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審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資者確認等相關責任;
2、募集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侵佔基金財產和客戶資金、利用私募基金相關的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等違法活動;
3、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私募基金推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准確性負責。
(五)推介行為的禁止性規定
1、公開推介或者變相公開推介;
2、推介材料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3、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資金不受損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諾投資者最低收益,包括宣傳「預期收益」、「預計收益」、「預測投資業績」等相關內容;
4、誇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可能誤導投資人進行風險判斷的措辭;
5、使用「欲購從速」、「申購良機」等片面強調集中營銷時間限制的措辭;
6、推介或片面節選少於6個月的過往整體業績或過往基金產品業績;
7、登載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8、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
9、惡意貶低同行;
10、允許非本機構僱傭的人員進行私募基金推介;
11、推介非本機構設立或負責募集的私募基金;
12、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禁止的其他行為。
(六)禁止推介的方式
1、公開出版資料;
2、面向社會公眾的宣傳單、布告、手冊、信函、傳真;
3、海報、戶外廣告;
4、電視、電影、電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傳播媒體;
5、公共、門戶網站鏈接廣告、博客等;
6、 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募集機構官方網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聯網媒介;
7、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
8、未設置特定對象確定程序的電話、簡訊和電子郵件等通訊媒介;
9、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中基協自律規則禁止的其他行為。
(七)合格投資者標准
根據證監會於2014年8月21日實施《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 100 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機構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 1000 萬元的機構;
2、金融資產不低於 300 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 萬元的個 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對投資者的資產狀況或收入標准,募集機構應當要求投資者提供必要的資產證明文件或收入證明,並非投資者個人敘述或承諾即可。
(八)合格投資者認定程序
1、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可以宣傳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
2、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3、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並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揭示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
4、各方在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簽署私募基金合同。此時所簽署的私募基金合同,僅僅是合同成立,待經過冷靜期並完成確認制度後,該合同方才生效;
5、設置投資冷靜期(不少於二十四個小時),投資冷靜期內募集機構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
6、在冷靜期後,募集機構應當安排非募集人員,完成回訪確認制度,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
7、基金合同應當約定,投資者在募集機構回訪確認成功前有權解除基金合同,募集機構應當按合同約定及時退還投資者的全部認購款項;
8、未經回訪確認成功,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不得由募集賬戶劃轉到基金財產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投資運作投資者交納的認購基金款項。
(九)基金賬戶管理
1、募集機構或相關合同約定的責任主體應當開立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用於統一歸集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向投資者分配收益、給付贖回款項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等,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2、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署賬戶監督協議,明確對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控制權、責任劃分及保障資金劃轉安全的條款,監督機構須承擔保障投資者資金劃轉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等金融機構,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過程中同時作為募集機構與監督機構,豁免簽署賬戶監督協議;
3、涉及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開立、使用的機構不得將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支付機構或者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
(十)特殊投資者規定
私募基金投資者屬於以下情形的,可以不適用私募辦法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中基協備案的私募基金產品;
3、受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金融產品;
4、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5、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基協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投資者為專業投資機構的,可不適用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6. 私募基金是否允許在商業銀行櫃台銷售。
私募基金是通過非公開方式面向少數投資機構和有實力的個人
投資者募集資金而設立的。因此,不可能在銀行銷售。望採納。
7. 金融機構能否可以銷售沒備案的私募股權基金
金融機構一般不代替私募基金。
8. 私募基金不能兌付跟銷售人員有關系嗎
有關系,找他,當初怎麼就簽的合同,現在就改怎麼兌現。
9. 私募基金研究報告對外銷售有法律限制嗎
1.私募所得稅制度現狀
1.1.私募稅收制度建設相對滯後
自2013 年6 月新《基金法》將「非公開募集基金」,即私募,正式納入監管框架以來,私募政策迎來集中落地期。
2014 年2 月,《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實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產品開始向協會履行登記備案手續。
8 月,首個專門針對私募基金的管理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發布,從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投資運作、行業自律、監督管理、關於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法律責任等八個方面規范了私募投資基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從私募基金業務維度出發,提出「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子公
司從事私募基金業務適用本辦法」。
9 月,證監會就《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從機構維度(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及其依法設立的從事資產管理業務的子公司),對開展泛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遵守的行為規范進行了規定。隨著私募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等制度的確定,私募運行趨於規范化;而隨著私募政策的統一化,不同類型私募業務的監管套利問題也趨於消散。但對於近期才集中「轉正」的私募而言,還有許多問題亟待明確,稅收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當前,國內私募基金按投資方向可以分為主要投資於公開交易證券的私募證券基金、主要投資於非公開交易股權的私募股權基金、主要投資於藝術品、紅酒等特定商品的其他私募基金,其中創業投資基金被視作私募股權基金的特殊類別。按組織形式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內私募基金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契約制。
其中,在契約制中,國內私募基金傳統上常藉助通道形式,如信託、券商資管、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私募登記備案制實行後開始出現以直接私募形式存在的契約型私募。
但與私募類型和通道的豐富化形成對比的是,與私募有關的稅收制度多以「點狀」存在、未形成一個統一涵蓋所有私募類型的稅收框架。私募的稅收制度尚存在許多模糊地帶,例如直接私募的稅收尚無明確說法、形式各異的私募基金如何體現稅法公平原則等。私募稅收制度建設滯後於管理人等制度的建設。
1.2.私募所得稅現狀梳理
當前與私募基金相關的稅收主要是所得稅和營業稅,營業稅稅率相對單一,而涉及所得稅的政策較復雜,因此本文主要就所得稅進行梳理。我們重點關注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基金,這兩類基金按組織形式均可以分為公司制、有限合夥制和契約制。公司制私募基金指按照《公司法》的相關規定,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組建投資基金,基金本身成為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公司。其特點有降低風險、具有獨立法人地位、適用部分稅收優惠政策等。對於公司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有《公司法》、《企業所得稅法》。
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指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2006 年,新《合夥企業法》引進了有限合夥法律制度,為有限合夥制私募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特點主要有:設立程序簡便、稅收可穿透、無代理風險等。對於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主要適用的法律是《合夥企業法》。
契約型私募基金指基金的投資者與管理人簽訂契約,將基金委託給管理人管理,實質上是一種信託關系。其特點有設立、退出和增募機制靈活、無雙重稅收、決策效率較高等。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而言,傳統的通道型私募基金主要依據各類通道的規定,例如銀監會發布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規范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而直接私募尚無明確依據。私募所得稅問題可以分解為兩個問題:一是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二是投資者層面的稅收問題。
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
其中,基金層面的稅收問題因私募基金組織形式的不同而不同。公司制私募基金因證券交易或股權交易所得收入應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納稅,按照「轉讓財產收入」、「利息收入」計算所得稅,稅率為25%。
由於《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屬於「免稅收入」,故當公司型私募基金獲取被投資企業的股息、紅利時,可免交所得稅。其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此外,對於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有專門的稅收優惠政策。2007 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31 號文)、2008 年《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09 年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 號)均有相關優惠政策,其中87 號文提出:
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 年(24 個月)以上,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 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
其中相關條件主要指:
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除應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和《關於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以外,還應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 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 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這就意味著公司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的基礎稅率為25%,但享有眾多稅收優惠政策。對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而言,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其中,合夥企業包括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這就意味著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在基金層面不收取所得稅。
傳統通道式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中,券商資管、信託、基金專戶、基金子公司、期貨資管等均非法人實體,因此不適用於《企業所得稅法》,在基金層面自然也就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
10. 私募基金銷售人員是否可以購買本基金理財產品
首先,理財產品抄和私募基金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請不要混淆。私募基金是理財產品的一種,其概念是:
私募基金(Privately Offered Fund)是相對於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證券發行方法之差異,以是否向社會不特定公眾發行或公開發行證券的區別,界定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證券和私募證券。
你可以說私募基金是理財產品,不能說理財產品是私募基金;就好像可以說豬是動物,不能說動物是豬一樣。我想你想表達的應該是公募性質的產品或者私募性質的產品。目前大家所說的理財產品,多是面向大眾,屬於公募類型的,但不一定是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