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國家出台鼓勵支持股權私募基金發展若干政策的文件有哪些
這些就太深也太復雜吧
㈡ 股權投資基金的管理辦法
國家發改委財政金融抄司司長昨日表示,由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形成草案,准備近期上報國務院,《辦法》將規范和促進我國股權投資的發展。
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主辦的「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辦法》完成向若幹部門的徵求意見後,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對象資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資質、管理規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識。而國務院對該《辦法》高度關注,多次詢問進展,國家發改委將會加快上報,爭取盡早出台。 徐林還表示,當前非常適合股權投資企業快速發展。中國正在應對全球經濟衰退帶來的影響,政府除了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方面採取各項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關注股權投資基金等一些融資工具的發展,盡量滿足企業的股權融資需求。同時,也正是在市場不景氣的時候,企業兼並調整往往比較頻繁,股權投資也會有更多的發展機會。因此,當前加快中國股權投資行業的制度建設,對於擺脫經濟衰退的壓力,促進經濟盡快走向持續復甦的道路,具有特別積極的意義。
㈢ 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的介紹
為規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從事非公開交易企業股權投資業務的股權投資企業(含以股權投資企業為投資對象的股權投資母基金)的運作和備案管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今日發布《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㈣ 發改委《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通知》中規定股權投資企業不能承諾固定回報是出於何種考慮
我的理解有點不一樣,無論是有限公司還是合夥企業,股東/合夥人共擔風險共享收益都是基本原則,而承諾固定回報過去在公司法的實踐中就是被禁止的。或者說承諾固定回報會被理解為一種借貸,而不是投資。
㈤ 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發布了嗎
國家發改委財政來金融司司長徐林昨源日表示,由發改委起草的《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辦法》已形成草案,准備近期上報國務院,《辦法》將規范和促進我國股權投資的發展。
徐林是在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主辦的「股權投資基金發展論壇」上作上述表示的。徐林說,《辦法》完成向若幹部門的徵求意見後,在基金管理模式、募集對象資本管理要求和基本資質、管理規范上已基本得到共識。而國務院對該《辦法》高度關注,多次詢問進展,國家發改委將會加快上報,爭取盡早出台。 徐林還表示,當前非常適合股權投資企業快速發展。中國正在應對全球經濟衰退帶來的影響,政府除了在實施積極財政政策和適度寬松貨幣政策方面採取各項措施之外,也需要高度關注股權投資基金等一些融資工具的發展,盡量滿足企業的股權融資需求。同時,也正是在市場不景氣的時候,企業兼並調整往往比較頻繁,股權投資也會有更多的發展機會。因此,徐林認為,當前加快中國股權投資行業的制度建設,對於擺脫經濟衰退的壓力,促進經濟盡快走向持續復甦的道路,具有特別積極的意義。
㈥ 國內關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范依據是什麼
我國當前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相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
一、修訂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
《公司法》是公司制私募股權基金建立和運營的主要法律依據,《證券法》則規范著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渠道。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同步修訂,修訂後的《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以200人以下為發起人並大幅度降低了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標准;減低了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資比例要求;對注冊資本分期到位做出新的規定、取消公司對外投資的一般性限制。而修訂後的《證券法》降低了上市公司資本規模要求,對盈利性不作硬性要求。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
2006年8月27日全國人大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進行了修訂,並於2007年6月生效,為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提供了法律框架。與私募股權基金有關的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增加了有限合夥人和有限責任合夥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一般不得超過50人;二是允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合夥人;三是明確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合夥企業的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
三、《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
2005年年底,凱雷提出收購徐工機械85%股權,而徐工機械一直被認為是國內機械裝備企業的龍頭企業。2006年8月8日,商務部聯合六部委發布了《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加強了對涉及外資並購行業龍頭企業或重點行業的監管和審查力度,並嚴格限制境內企業以紅籌方式赴海外上市。境外上市企業必須在設立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特殊目的公司)審核批准後一年之內完成資金接收和迴流的全過程。紅籌上市的審批許可權由先前的市區級政府集中到了當前的商務部。
四、《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5年11月,國家發展與改革委員會、科技部等十部委聯合頒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旨在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規范其投資運作,鼓勵其投資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五、《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06年,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促進產業升級和經濟結構調整,規范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運作與監管,保護基金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產業投資基金的概念、發起與設立、基金公司、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投資運作與監督管理、終止與結算、罰則等做出了陳述和規定。《辦法》規定:設立產業基金必須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核准,產業基金投資者數目不得多於200人,擬募集規模不低於1億元,存續期限不得短於10年,不得長於15年。
除以上法律、法規外,《信託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商業銀行法》、《保險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均不同程度的對私募股權基金在中國的運營產生影響。
㈦ 關於印發《鼓勵股權投資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有效嗎
股權投資,經濟學術語,通常騰訊是為長期(至少在一年以上)持有一個公司的股票或長回期的答投資一個公司,以期達到控制被投資單位,或對被投資單位施加重大影響,或為了與眾創被投資單位建立密切關系,以分散經營風險的目的。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的其他企業(准備上空間市、未上市公司)的股票或以貨幣資金、無形資產和其他實物資產直接投資於其他單位,最終目的是為了獲得較大的經濟利益,這種經濟利益可以通過分得利潤或股利獲取,也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取得
㈧ 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的意見內容
一、適用對象
本意見適用於在本市注冊的內資、外資股權投資基金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基金」(以下簡稱「股權基金」,又稱PE)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設立的對非上市企業進行股權投資並提供增值服務的非證券類投資基金。股權基金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下簡稱「管理企業」)是指管理運作股權基金的企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採取公司制、合夥制等企業組織形式。
二、對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給予工商注冊登記的便利,符合條件的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可在企業名稱中使用「基金」或「投資基金」。
三、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不作為所得稅納稅主體,採取「先分後稅」方式,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制股權基金和合夥制管理企業代扣代繳。其中通過法人單位分得的個人所得,由該單位負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五、合夥制股權基金從被投資企業獲得的股息、紅利等投資性收益,屬於已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稅後收益,該收益可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直接分配給法人合夥人,其企業所得稅按有關政策執行。
六、合夥制股權基金的普通合夥人,其行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不徵收營業稅:
(一)以無形資產、不動產投資入股,參與接受投資方利潤分配,共同承擔投資風險;
(二)股權轉讓。
七、管理企業內部人員共同出資設立的,與所管理股權基金形成共同投資關系的合夥制企業,享受本意見有關稅收政策。
八、鼓勵和支持從事創業投資業務的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等十部委第39號令)進行備案,並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享受國家稅收優惠政策支持。
九、經國務院或國家主管部門批准設立並在本市注冊登記的產業投資基金的管理企業,及符合下列條件的管理企業,參照金融企業,享受《關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京發改[2005]197號)和《關於促進首都金融產業發展的意見實施細則》(京發改[2005]2736號)的政策支持:
(一)在本市注冊登記;
(二)其所發起設立的股權基金在本市注冊登記,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且累計實收資本在5億元以上;
(三)投資領域符合國家和本市產業政策。
十、對符合第九條所列條件的公司制管理企業,自其獲利年度起,由所在區縣政府前兩年按其所繳企業所得稅區縣實得部分全額獎勵,後三年減半獎勵。
十一、市政府給予股權基金或管理企業有關人員的獎勵,依法免徵個人所得稅。
十二、進一步改革創新政府資金使用模式,引入市場化的資產管理模式和運作機制,建立市級股權投資基金,扶持和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股權基金。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建立本區縣股權投資基金。支持企業年金、地方社保基金按照有關規定投資在本市注冊設立的股權基金。
十三、國有參股的非上市企業,可作為普通合夥人發起設立合夥制股權基金或合夥制管理企業。
十四、鼓勵商業銀行在本市開設股權投資基金託管業務,開展並購貸款業務,支持其依法依規以信託方式投資於股權基金。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本市依法依規投資或設立股權基金和直接投資公司。本市各有關部門要在注冊登記、人才引進、經營場所選定等方面做好政府服務工作,並給予相應的政策支持。
十五、在金融街建設PE中心大廈,鼓勵有條件的區縣建設PE大廈,吸引和聚集本市股權基金及管理企業入駐發展,在購租房補貼上,參照金融企業給予支持。各區縣和有關部門要在辦公場所、政府服務等方面為股權基金及管理企業的聚集發展營造良好環境,提供相應支持。
十六、支持在京注冊的股權基金免費分享政府上市後備企業資料庫信息。本市優秀上市後備企業優先推薦給在京注冊的股權基金。對股權基金投資的本市企業,優先列入本市上市後備企業培育計劃,支持其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十七、支持股權基金及其所投資的高新技術企業在中關村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十八、對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在辦公場所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做好政府服務,強化其行業自律職能。北京股權投資基金協會下設股權投資基金服務中心為股權基金及管理企業提供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務。支持中國股權投資基金協會在北京的設立和發展。
十九、本意見自2009年1月19日起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由市金融辦會同市政府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㈨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暫行辦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支持新疆跨越式發展的方針政策,鼓勵吸引股權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到我區投資發展,促進股權投資類企業發展壯大,保護投資者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類企業包括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股權投資企業是指股東或者合夥人以其出資及合法籌集的資金、從事於對其他企業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或者持有股份而設立的企業。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以接受股權投資企業或者其他企業、個人委託,管理運營股權投資項目為主業的機構。
第三條 依法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可以採取公司制、合夥制或其他合法的組織形式。
股權投資企業可自行管理,也可委託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自治區注冊的境內外股東或者合夥人投資設立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其中,按照本辦法第三章申請備案管理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注冊地應當為喀什經濟開發區、霍爾果斯經濟開發區、烏魯木齊經濟技術開發區、烏魯木齊高新技術開發區或者石河子經濟技術開發區。
第五條 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股權投資行業的發展規劃、行業指導以及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備案管理。
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工商注冊登記。
第六條 針對股權投資類企業和自治區重點支持的成長性企業的發展需要,各級政府和各部門應當建立「隨到隨辦」的辦事制度,為企業發展提供便利。
第二章 工商注冊登記
第七條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以股份公司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設立的,股東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以合夥制形式設立的,合夥人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
第八條 公司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資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執行。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出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所有投資者,均應當以貨幣形式出資。
第九條 股權投資企業的經營范圍為:從事對非上市企業的股權投資、通過認購非公開發行股票或者受讓股權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以及相關咨詢服務。
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經營范圍為:接受委託管理股權投資項目、參與股權投資、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資的相關服務。
第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的規定,名稱中應使用「股權投資」或者「股權投資管理」等字樣。
第十一條 股權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不得以任何方式公開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 已經注冊設立運營的股權投資型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符合合夥企業設立條件的,可向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申請變更為合夥制企業,並在變更後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第三章 備案管理
第十三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備案條件的,可以按照本辦法向自治區金融辦申請備案。
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後,可享受本辦法規定的有關優惠和鼓勵政策。
第十四 條申請備案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權投資企業(含公司制和合夥制)的注冊資本(協議募集資金總額)不少於300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首期認繳額)不少於1000萬元人民幣。
(二)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和合夥制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實收資本不少於200萬元人民幣,股權投資管理股份公司實收資本不低於500萬元。
(三)單個股東或者合夥人對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額不低於50萬元人民幣。
(四)用於股權投資的貨幣資產應當委託商業銀行託管,並簽署貨幣資產託管協議。
第十五條 申請備案應當提交的文件如下:
(一)備案申請報告。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貨幣資產託管協議。已設立的企業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股東或者合夥人名單、承諾出資額和已繳納出資額證明文件。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或其擬任者)姓名、簡歷、身份證復印件。
文件一式三份並逐項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簽字、加蓋企業公章。尚未工商注冊設立的由擬任者簽字。
第十六條 備案管理部門在收到備案申請後,確認申請文件齊全的,應於當日決定受理。受理備案申請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發出「予以備案」或「不予備案」的書面通知。對「不予備案」的,應當在書面通知中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備案企業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的4個月內,及時向其股東或合夥人披露年度報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相關資料同時報自治區金融辦備案。
備案企業增減資本、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執行合夥人、變更託管人、清算與結業以及重大投資(商業秘密可以省略)的,應及時報備。
第十八條 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股權投資資產安全,股權投資企業應當委託經認可的商業銀行託管股權投資貨幣資產。
未投資於企業股權的股權投資資金,應當存於銀行,或用於購買國債等固定收益類證券和申購新股,不得買賣公開發行的股票。
第四章 稅收政策和政府鼓勵
第十九條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投資收益,依法可採取「先分後稅」的方式,由合夥人分別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或企業所得稅。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代扣代繳。
第二十條 合夥制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的,合夥人的投資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合夥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其投資收益按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第二十一條 為鼓勵股權類投資企業和個人投資者在我區滾動發展,經自治區金融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自2010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執行以下政策:
(一) 公司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納入自治區支持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依法享受國家西部大開發各項優惠政策,執行15%的所得稅率,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減半徵收。未能納入該體系享受西部大開發政策的,減免企業所得稅自治區地方分享部分的70%。
(二)公司制企業將稅後利潤向股東分紅時,股東是自然人的,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由該企業代扣代繳。股東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三)合夥制的股權投資類企業的合夥人,按照「先分後稅」繳納所得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四)股權投資類企業因提供投融資管理或咨詢服務等取得收入而繳納營業稅後,自治區按其對地方財政貢獻的50%予以獎勵,獎勵資金由納稅所在地財政部門撥付。
股權投資類企業取得的權益性投資收益和權益轉讓收益,以及合夥人轉讓股權的,依法不徵收營業稅。
(五)各開發區可以制定其他辦法,根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及相關人員所作的貢獻給予一定比例的獎勵。獎勵方式由各開發區與相關企業和個人協議約定。
第二十二條 自治區給予股權投資類企業及相關股東、合夥人的獎勵,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內執行。每年初由本辦法第二十三條所述的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收集相關企業和個人的申報資料並形成獎勵建議,報自治區金融辦審核。經自治區金融辦審核同意後,各開發區向有關企業及股東、合夥人撥付獎勵資金,並將獎勵情況報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由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牽頭組建「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該機構不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公司化管理,為境內外股權投資類企業的落戶、運營、投資提供全程式便捷服務。
有條件的開發區應當提供專門場所,創造優良的辦公環境和條件,吸引股權投資類企業集中落戶和辦公。
第二十四條 新疆股權投資企業服務中心的主要服務事項包括:
(一)受託辦理企業注冊、申請備案、稅務、政府獎勵等手續,以及為企業日常營運提供代理服務。
(二)建立企業或項目推薦制度。收集自治區優勢企業和上市後備企業的信息,定期推介,優先向在自治區注冊並備案的股權投資類企業推薦。
(三)建立服務網站,及時收集和發布各類信息,提供網上服務平台。
(四)建立與各級政府部門的溝通渠道,根據股權投資類企業及其行業協會的授權委託,收集行業的意見和建議,維護行業權益。
第二十五條 支持在自治區注冊的股權投資類企業,利用自治區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和新疆產權交易所,進行項目對接、股權質押融資、股權拍賣轉讓,搭建企業、項目對接和退出平台。
第二十六條 為培育更多成長性企業,吸引更多直接投資,自2010年起,自治區財政每年在預算內安排2000萬元的專項資金,用於培育發展股權投資企業,培育進入非上市公司股權登記管理中心的成長性企業。對重點企業要提供政策性金融服務,包括鼓勵和引導直接股權投資、支持各類債務和債券融資、促進金融服務創新等。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相關部門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研究制定外資股權投資類企業的注冊登記、外匯管理、產業投資和退出機制,支持外資股權投資企業在自治區發展;研究支持股權投資類企業投資中西亞國家項目的辦法。
第二十八條 鼓勵商業銀行在自治區開展股權投資企業託管業務、並購貸款業務和股權質押融資業務。
鼓勵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我區依法投資或設立股權投資類企業。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國家今後出台有關支持新疆發展的規定,股權投資類企業適用的,按照從優原則辦理。
第三十條 股權投資類企業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2005年39號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等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的程序申請享受國家相關鼓勵政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