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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制私募基金叫停

發布時間:2021-02-23 16:02:16

1. 請問上海什麼時候停止發私募基金牌照

上海代辦私募基金牌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目前已經成功為857家,1個月辦結,速度快;費用低;《私募基金牌照》是金融公司轉型必備的證照,擁有《私募基金牌照》就是專業化的開始,身份標識,國家監管,投資者認可。我們是私募基金綜合服務商,專業代辦私募牌照申請,私募基金發行,基金合同設計,一站式解決您的所有問題。歡迎私募界的朋友與我們相互合作,共同發展。
怎樣辦理私募基金備案/私募基金牌照,私募基金備案制度實施,大大降低了私募成本,確立了私募的主體地位,迎來自主發行產品的大發展時代,無論是產品發行數量,還是私募基金的行業發展都有非常出色的表現。
私募基金牌照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申請,私募基金成立的條件:
私募基金牌照即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
下面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申請條件及流程。
一、私募牌照申請條件(成立私募基金的條件)
1.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擔任。自然人不能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
2.注冊資金要1000萬以上。
3.至少有三名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私募基金從業資格。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
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申請機構具備滿足業務運營需要的場所、設施和基本管理制度。
注意事項: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完成登記後,對於尚未成為協會會員的管理人,基金業協會將辦理相應入會手續。如發現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的,暫緩登記:
1、申請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存在《公司法》規定的禁止任職情形的;
2、申請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年內受到金融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或正在被立案調查的,或者最近3年內受到工商、稅務部門的重大行政處罰,或者有其他重大失信記錄的,或者被中國證監會採取市場禁入的;
3、申請機構提交的登記信息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

2. 合夥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 不託管行不行

1-託管可以是銀行和券商,必須有託管資質。
2-契約型基金必須託管。
3-有限合夥的不備案的可以不用託管

3. 合夥制私募基金 為什麼基金採用合夥制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所謂合夥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不同以往,合夥制私募基金只能投資PE類投資,合夥制私募基金也能開設賬戶進行二級市場股票投資。

合夥制私募基金特點

採用合夥制私募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合夥制私募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合夥制私募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4. 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合夥制私募基金的優勢

這種來模式的優點是設源立門檻低,浪費少,投資廣,稅收少。根據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有限合夥企業只要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就可以成立,而沒有信託私募基金那樣3000萬元的規模下限限制。同時,由於合夥制私募基金不需要通過信託公司成立私募基金,減少了管理環節,避免了資源浪費。至於對管理人的約束,由於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利於對有限合夥人利益的進行保護。更為重要的是,合夥企業不作為經濟實體納稅,其凈收益直接發放給投資者,由投資者作為收入自行納稅,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它所得,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有利於投資人合理避稅。

5. 合夥制私募基金是什麼

所謂合夥制私募基金,就是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即私募基金管理人,他們和不超過49人的有限合夥人共同組建的一隻私募基金。

6. 什麼是合夥制私募基金

採用有限合夥制形式的私募股權基金可以有效的避免雙重征稅,並通過合理的激勵及約束措施,保證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情形下,經營者與所有者利益的一致,促進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分工與協作,使各自的所長和優勢得以充分發揮;此外,有限合夥制的私募股權基金的具有設立門檻低,設立程序簡便,內部治理結構精簡靈活,決策程序高效,利益分配機制靈活等特點。
從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層面看,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還具有以下特點:
1、有限合夥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財產。
作為一個獨立的非法人經營實體,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擁有獨立的財產;對於合夥企業債務,首先以合夥企業自身的財產對外清償,不足部分再按照各合夥人所處的地位的不同予以承擔;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內,各合夥人不得要求分割合夥企業財產。由此,保障了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財產獨立性和穩定性。
2、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區別的責任。
在有限合夥制企業內,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合夥企業的經營;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樣的制度安排,可促使普通合夥人認真、謹慎地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有限合夥人而言,則具有風險可控的好處。
私募可以去私募排排網了解。

7. 證監會停止私募基金注冊的原因是什麼

一、私募快速增長進入「冷靜期」

1、2016年1月13日,有私募機構收到國家工商總局預審駁回通知,註明「經營范圍涉及私募基金,目前國家工商總局僅受理公募基金名稱」,這意味著國家工商總局暫停了本局內的私募注冊(註:工商總局並未要求地方工商局暫停注冊)。

2、北京工商局暫停私募機構注冊後,筆者在PE實務-業務研討群、PE實務-讀者群、PE實務-信息交流群等PE群征詢各機構了解到的地方政府對私募注冊的態度。根據反饋:河南省暫停私募基金注冊;山東、上海、杭州轄區內的個別工商局已暫停注冊,上海自貿區也已暫停注冊;成都除個別區可以注冊外,多數區需要報備後才能注冊;寧波梅山港目前還能注冊,但需經招商局副局以上簽字同意……

3、據一些私募機構反映,目前基金業協會管理人登記、基金備案的速度放緩,審查標准與以前相比嚴格很多。

至此,私募機構快速增長進入「冷靜期」:各管理機構「放緩」速度,調研問題,研究規范;私募機構也可利用「冷靜期」自我檢查、自我規范。

二、私募全面加強監管、強化規范,態勢已形成

1、2015年12月23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特別明確,要「強化監管和風險防範,加強相關制度建設,堅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金融欺詐、非法集資等行為,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2、2015年12月25日,證監會明確暫停私募機構新三板掛牌和再融資,並對前期融資的使用情況開展調研。此後,證監會繼續對已掛牌私募機構可能存在的問題開展大量的調研和分析工作。

3、2016年1月15日,證監會發布《2015年私募基金檢查執法情況通報》,披露了檢查發現的五類問題(分別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資金募集行為違規、投資運作行為違規、公司管理失范、涉嫌違法犯罪),公布了對30家機構、8個相關責任人的處罰情況,以及對9家私募管理人立案稽查、21家私募管理人涉嫌違反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的情況。

同時,證監會明確表態,將持續加強私募基金行業日常監管和檢查執法工作,依法從嚴查處違反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

4、2015年歲末,基金業協會接連公布了多向自律規則、業務規范、指引等文件,旨在引導或強化私募基金的規范運營。

至此,監管層強化私募事中事後監管,加強私募規范運營要求的態勢已經非常明確、清晰,規范運營將成為未來中國私募機構長久發展的王道,也是應當首要考慮和重視的問題!

三、私募機構何去何從,群眾的聲音如何

1、加強監管、強化規范,會使「自由」慣了的私募感到不適,會使心懷鬼胎的私募膽顫心驚,但規范可以促使優者更優、劣者淘汰、違法者被拒之門外,從行業的長期發展來看,必然是好事。

2、根據筆者的民調,大多數正規私募機構對暫緩注冊及加強監管表示理解與支持,並期望在規范運營背景下,全行業的洗牌,使良幣真正驅逐劣幣。

3、目前正規私募機構顧慮較多的是:私募暫停之風過於極端,暫停時間過長,暫停要求過高,使正規私募業長時間無法正常運營。

該問題,筆者注意到:多數地方政府的暫停政策都有一個除外情況,即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的除外。在暫停期,如確需注冊,可考慮利用一下除外規則。

另一方面,在「冷靜期」後,監管層也確實需要盡快出台確定性較強的方案,使私募注冊、登記回到正常的依法開展的軌道上來。

我想,私募機構快速進行自我審查、自我規范,保證不被罰下,這應該是2016年急需開展的重要工作之一。

附:證監會2015年私募基金檢查執法情況通報
私募基金自納入我會監管以來,發展迅速,目前已登記私募基金管理人2.5萬家,基金規模5.1萬億。部分私募基金規范運作,對推動創新創業、增加融資渠道、促進經濟發展做出了切實貢獻。但私募行業在迅速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定的問題。為督導私募基金行業規范運作,加強風險防範,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2015年,我會組織會內各方力量共對140餘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銷售機構開展了現場檢查,配合地方政府對40餘家涉嫌非法集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了風險排查。
檢查發現,當前私募基金領域存在以下違法違規問題,甚至涉嫌非法集資等犯罪活動:
一是登記備案信息失真。如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二是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如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三是投資運作行為違規。如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四是公司管理失范。如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制度不健全,公司管理薄弱;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披露信息不充分;沒有建立利益沖突防範機制或執行不到位等。
五是涉嫌違法犯罪。如以虛假或誇大項目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為誘餌,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資金,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集資詐騙;操縱市場、內幕交易等。
為遏制違法犯罪和違規經營,對於檢查中發現的問題,2015年,我會區分不同情形,依法採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對上海寶銀創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二是對以下27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中逢昊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華夏恆業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六寶(北京)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威士曼惠世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恆天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太原新晉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金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晉商世紀山西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譽霖恆信股權投資管理(大連)有限公司、鼎立資產管理(大連)有限公司、廣州銀閏投資顧問有限公司、廣州安州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廣州穗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凱石益正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歌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盛宇股權投資中心(有限合夥)、上海穩裕股權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寶銀創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湖北奧信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賽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匯朋聯銀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科招商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陝西聖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四川垚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安徽太平洋產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河南東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河南省以馬內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三是對以下2家私募銷售機構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上海好買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武漢財富基石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四是對以下8個相關責任人採取行政監管措施:太原新晉商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桂晉生,業務主管人員趙笑長、杜懷讓;中融金城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利平,公司負責人田亞斌;譽霖恆信股權投資管理(大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鄭煥慶;上海寶銀創贏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軍;中科招商投資管理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單祥雙。
此外,還對9家私募基金管理人立案稽查;對21家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違法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或地方政府。
上述處罰措施取得了監管實效,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私募基金風險事件的高發態勢。2016年,我會將持續加強私募基金行業日常監管和檢查執法工作,依法從嚴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和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任何增信手段。投資者可以通過基金業協會網站了解公示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的信息,認真評估自身風險承擔能力,審慎選擇私募基金管理人,提高法制觀念和風險防範意識。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依法嚴格自律,加強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嚴守誠信守法底線。

8. 是普通的有限合夥企業還是違規的私募

隨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相繼出台,私募基金市場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2016年2月5日,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再一次推動私募基金市場規范化運行的進程。私募投資基金,是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根據組織形式的不同,私募投資基金分為三類,即公司型私募投資基金,有限合夥型私募投資基金和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而有限合夥由於其靈活的組織形式,低成本的運營方式成為目前私募基金最常採用的組織形式。
但在實踐中,我們發現一些有限合夥企業,其經營范圍以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為主營業務或實際運營中以投資為主,並且在運營過程中通過線上或線下的方式,吸引投資人入伙,擴大投資業務資金。但是他們沒有在基金業協會備案,合夥人也不符合合格投資者標准。這類有限合夥企業是普通的有限合夥還是違規的私募投資基金?是否應當受到私募投資基金法律法規的監管,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法律對私募基金如何定義?
我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系指以非公開方式向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設立的投資基金,包括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以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非公開募集資金,以進行投資活動為目的設立的公司或者合夥企業,資產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管理的,其登記備案、資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適用本辦法。」
從以上規定可知,私募基金實際上是指具備專業知識的基金管理人以非公開的方式向特定的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並向其提供專業的資產管理投資服務,從而向其收取管理費和分配超額收益的行為載體。
因此,從表面特徵上來看,一個合規的私募投資基金除了符合相關法規的規定之外,必須同時具備兩個特徵:一是針對特定合格投資者的非公開募集資金行為;二是資金管理行為,即對外投資的行為。也就是說,私募基金的運作模式,實際上就是聚集投資者的資金對外進行投資,只是在一些方面有所限制,比如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募集、募集對象為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必須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等。
二、如何具體判定投資型有限合夥是否屬於私募基金?
判斷一個投資型有限合夥在性質上是否屬於私募基金,主要應當考慮該有限合夥是否存在募集資金行為和對外投資行為,具體而言,可以按照以下條件予以判斷:
1、經營范圍:看其經營范圍是否以項目投資、投資管理為主營業務,不涉及或少量涉及其他業務。實踐中,經常會有一些企業通過擴大經營范圍來隱藏其對外投資的業務目的。因此,也應當查明其對外的投資控股情況。
2、資金募集情況:綜合判斷其合夥人的數量、相互之間的親疏關聯性以及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
(1)合夥人數量:眾所周知,私募基金正是通過募集一定規模數量的投資者的資金對外進行投資的。因此,合夥人的數量越多,其就越有可能為私募基金。
(2)合夥人之間的親疏關聯性:私募基金是通過募集投資者的資金進行投資活動的,其具有很強的資合性。而有限合夥企業則主要是基於合夥人之間信賴而聚集在一起的,具有很強的人合性。因此,可以通過合夥人之間的親疏關聯性來對此進行判斷,資合性越強,其就越有可能為私募基金。
(3)是否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判斷該點主要著眼於其是否有意向通過吸收更多人入伙來匯集資金。如果有意向吸收更多人入伙,則增加了其為私募基金的可能性。
若通過「合夥人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是否為機構」(法律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為自然人)、「是否以非公開的方式進行募集」等情形,不能夠完全准確地判斷有限合夥是否為私募基金,可以參考前面介紹的標准來佐證其是否為私募基金。目前,仍存在著許多違規私募基金,從表面上雖然看這些有限合夥不符合合格投資者、非公開募集等標准,但並不能就此認定他們不是私募基金,不受相關私募法律法規的監管。
三、違規的法律後果
違規的私募也是私募,要受相關私募法律法律的監管,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不按照規定進行登記備案,或突破合格投資者限制將面臨以下法律風險:
?1、行政處罰
(1)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申請登記,或者未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將會受到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的處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將被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2)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違反登記、備案等相關規定的,基金業協會視情節輕重可以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暫停受理基金備案、取消會員資格等措施,對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採取警告、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從業資格等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移交中國證監會處理。
(3)根據《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規定,規避合格投資者標准募集私募基金產品,或者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基金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募集機構採取要求限期改正、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受理或辦理相關業務、撤銷管理人登記等紀律處分;對相關工作人員採取要求參加強制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暫停基金從業資格、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2、非法集資法律風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因此,未經登記、備案進行資金集聚符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的第一個要件,給予一定投資回報符合第三個要件。該模式具有構成非法集資類犯罪的法律風險。
總結:因此,鑒別一個投資型有限合夥的是否屬於私募基金,應當根據多種因素綜合判斷。同時提醒那些名義與實質不符,想打擦邊球的投資型有限合夥企業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備案登記,調整業務,合規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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