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p2p爆雷 還能拿回錢嗎
能的,只要我們懂得正確的維權方式。
運用司法手段維權。首先,投資人應注意保留相關證據材料,而且應當盡可能地拿到原件。具體而言,主要有以下幾類:(1)自身與P2P平台關系的證明資料,如與該平台簽訂的借款協議、轉賬記錄、網站服務協議等;(2)平台相關資料,包括產品宣傳材料、平台網站截圖、公司內部照片及管理團隊等;(3)平台溝通記錄,如簡訊、微信、電子郵件、電話錄音等;(4)實際借款人的身份證、住址、電話及銀行賬戶等信息;(5)盡可能掌握平台方及借款人,甚至擔保人的財產線索,如不動產、股權、車輛等,以備後期申請財產保全所需。其次,向有權司法機關提起民事訴訟。一般而言,投資人應向按合同約定的法院提起訴訟,如合同沒有約定,可向平台所在地或者借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終以法院生效判決書的形式確定債權,並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收回錢款。此種手段主要針對合法的P2P平台,投資人可直接向實際借款人主張債權,亦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合理的利息或承擔逾期還款損失。最後,向公安機關報案,由法院通過審判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並將追討回來的款項返還投資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網路犯罪案件適用刑事訴訟程序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8],投資人既可以在平台所在地公安機關報案,亦可在自身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及財產遭受損失地的公安機關進行報案。報案時,投資人應提供初步證據,選擇一個或多個罪名(常見罪名如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非法集資罪等)。此種手段主要針對那些可能涉嫌犯罪的P2P平台,一旦公安機關立案,會迅速組織偵查布控,追討效率高。當然,此類刑民交叉案件一般會遵循「先刑後民」原則,需經過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刑事審判等多個環節,耗時較長。因此,投資人需要作好打「持久戰」的心理准備。
❷ P2P暴雷,錢還能要回嗎
且大多數P2P平台在快暴雷時都會清盤,而借出去的錢也會派工作人員要回來。如一些小公版司直接跑路了的,法院權和刑警也會怕,專業的會計,進行清盤。欠錢的則通過法院發欠款單。可以這么說現在還沒有那條法律,可以借錢不還的。
有人說為什麼企業破產了,就不用還老百姓的錢。其實我國是有規定的。公司在破產的財產范圍內承擔還款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但是如果公司沒有財產可以抵還,那麼老百姓的錢可能就真的打水漂了。所以借錢或投資一點要仔細,好好的去審查對方公司的資質。提高風險意識。
❸ p2p暴雷錢還能回來嗎
只有經復過法院審判後,才制能最終返還投資人的損失。而從警方介入到法院審判後,將會經歷一個漫長的訴訟過程。以往爆雷潮沒到來之前,一個平台的處理時間大概在1-2年,爆雷潮來之後,這個時間估計會更長,特別是集中爆雷的城市。畢竟公檢法就這么多人力,每一個平台想捋清楚都十分不易。
警方如何確認損失金額?
每個P2P平台爆雷後,平台所在地公安分局一般會通過官方微博和微信公眾號通報情況並要求投資人填寫相關信息,包括基本情況、投資金額及相關票證。有的人可能會說,我填寫的時候把投資金額填寫多點不就可以多挽回損失了嗎?那真是有點太幼稚了。警方除了收集投資人提供的證據外,還會對P2P平台的後台數據進行提取,兩者印證後才會確定實際投資額。
因此,如果你投資的平台不幸爆雷了,不用非得親自趕到當地公安機關報案(除非警方有特殊要求),也別想著誇大自己的損失,只需如實填寫相關材料並郵寄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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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p2p暴雷錢還能要回來嗎
1、提前收集證據:
所謂防人之心不可無,咱不能等到爆雷了才想起來維權,而是要在交易的最初就留一份心眼,不至於到時候手忙腳亂。
所謂證據,就是那些和投資相關的資料信息,比如你充值、支付、轉賬、交易的記錄,所簽署的交易合同(紙質的及電子版的),和客服的聊天記錄等等這些警方立案時會需要到的信息。
2、協商和報警並行:
不能只在線上苦等,還要線下直奔平台公司追討,尤其在平台爆出提現困難,但還沒有徹底爆雷的時候,親赴前線當面追討往往能收到奇效。
相對來說,只要資金鏈還未徹底斷裂,老闆還有錢可還的時候,私了的效率總是比較高的。
有條件的話最好能帶上律師,積極與平台負責人交涉協商,但是時間不宜拖得太長,以免中了人家的緩兵之計給了他們轉移資產的機會。
如果談判過久或者失敗,最終還是要訴諸警方和法律的。
3、抱團取暖也要注意方式方法:
人多力量大,建立或加入一些維權群,人多起來也比較容易受到警方的重視,追討回來的可能也會增加。
這里小財女多說一句,和收集證據一樣,我們在出事之前就該多逛逛網貸論壇,或者能有幾個相關的投資者群更好,這樣一來大家可以做到信息共享,對平台的可靠度也有個預計。
而且,總有一些人會在東窗事發之前獲得消息,及時線下追討總比事後算賬要強。
當然,一味地拉橫幅是沒有用的,發發牢騷當然可以,但更該理性都利用好我們的團體優勢,比如選出幾個領頭人,對大家的損失進行金額統計,證據匯總,篩選出有價值的信息,到時候也方便警方的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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❺ 如果基金踩雷了,是不是應該趕緊贖回
這個可以舉個詳細的例子來分析,10月17日那會,頭頂「千億市值醫葯白馬股」光環的康美葯內業,遭遇了「容股債雙殺」。其中,15康美債(122354)的跌幅更是達到了20.19%。
持有康美葯業股票的基金可以說不小心踩雷了,資料顯示,截至到2018年6月末,一共有38隻基金持有康美葯業的股票。其中持有康美葯業股票佔比超過5%的基金,一共有4隻,如果康美葯業的股票持續跌停的話,那麼對這4隻基金凈值影響是最大的。
所以如果手中持有的基金如果踩了雷,而且這只基金也存在規模過小的問題(比如6000萬不到)。這樣的基金規模,就必須謹慎了,有可能要考慮贖回的問題。
❻ p2p爆雷後投資者錢還拿得回來嗎
大家都是同胞,根本到不了了、還好我已經解決已經追回來了
❼ 私募基金爆雷後要不要向法院起訴,應該起訴誰
如果管理人等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運作過程中存在違反法定或合同約定義務的情形,且投資人無法通過談判、協商的方式與管理人等就私募基金後續處置方案達成一致意見時,投資人可以考慮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向法院起訴要求相關方承擔責任,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這一過程中,投資人可以考慮起訴哪些主體?或者說哪些主體可能需對投資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1、私募基金管理人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義務主要源於基金合同的約定以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私募基金的募集階段,管理人的義務主要體現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包括應當向合格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應當對投資者進行風險測評並充分揭示投資風險等。在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階段,管理人的義務則主要體現為按照基金合同約定以及法律法規規定,遵循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進行基金財產的投資運作,並及時履行向投資人的信息披露義務等。
基於此,如果管理人在私募基金募集和投資運作過程中未盡到上述義務,並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投資人可要求管理人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2、私募基金銷售機構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行銷售也可以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實踐中,較多投資人通過私募基金銷售機構購買私募基金產品,與銷售機構的相關人員有直接的聯系,因此,當私募基金發生兌付危機時,投資人多傾向於聯系銷售機構了解情況。那麼,投資人能否要求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對其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機構並不負責私募基金的投資管理等工作,其義務及法律責任主要集中於私募基金募集階段的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銷售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包括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等內容。如果銷售機構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沒有盡到上述義務,投資人可要求銷售機構在其過錯范圍內對投資人承擔賠償責任。
3、私募基金託管人
私募基金託管人的核心義務在於安全保管基金財產以及按照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相應資金的劃付。對於管理人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指令,基金合同通常約定私募基金託管人應當拒絕執行,並履行通知、報告等義務。但託管人對管理人指令的審核義務一般僅限於根據基金合同、相關憑證等進行形式審核,而不承擔實質審核的職責。除非託管人有明顯的過錯,一般情況下,投資人較難要求託管人承擔賠償責任。
4、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
在私募基金投資到期後,如果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未履行對私募基金負有的義務,如回購方未履行回購義務、債務人未履行還款義務等,則可能導致私募基金無法按時兌付。該等情況下,如果私募基金管理人跑路、失聯或者管理人怠於對相關責任方追償,很可能導致相關資產流失。那麼,投資人可否繞過私募基金管理人直接起訴要求底層資產相關方履行還款等義務以維護私募基金和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呢?
對於有限合夥型基金而言,投資人通常作為有限合夥人,基金管理人則作為執行事務合夥人。有限合夥人一般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合夥企業。但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有限合夥人可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據此,在有限合夥型基金中,如果底層資產相關責任方未履行對私募基金的還款義務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又怠於行使對相關方的追償權利,投資人作為有限合夥人可以為合夥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對於公司型私募基金而言,投資人通常作為公司的股東,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他人侵犯公司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為公司利益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但除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投資人作為股東以自己名義起訴前需遵循特定的內部流程,即需先請求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提起訴訟,如果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的,投資人方可自行起訴。
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則相對復雜,不同於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私募基金,契約型私募基金並無法律實體存在,投資人與管理人主要依據基金合同約定形成合同關系。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人能否繞過管理人直接起訴第三方,目前的法律法規尚缺乏明確的相關規定。理論上對於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系,有委託代理說和信託關系說兩種觀點。如果認為投資人和管理人構成委託代理關系,則投資人作為委託人可依據《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四百零三條的規定,向第三人主張相應的權利。而如果認為投資人和管理人構成信託關系,則投資人可依據《信託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行使撤銷權,即如果管理人作為受託人違反信託目的處分信託財產或者因違背管理職責、處理信託事務不當致使信託財產受到損失的,委託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撤銷該處分行為,並有權要求受託人恢復信託財產的原狀或者予以賠償;該信託財產的受讓人明知是違反信託目的而接受該財產的,應當予以返還或者予以賠償。
結語
辨險識財提醒:面對私募基金的爆雷風險,投資人可結合實際情況,選擇多樣化途徑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更重要的是,在購買私募基金產品前,投資人應當仔細了解相關風險,充分考慮自身風險承受能力,切忌盲目投資,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❽ 私募基金投資的房地產,項目破產重整,還能拿回錢嗎
申請了破產要不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