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私募基金,私募債券,私募債三者的區別。
1、投資標的不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標的是未上市公司股權;私募證券基金則是以有價證券為投資標的,收益為浮動型。私募債和私募債券是一個意思,投資標的為公司/企業債權。
2、投資期限不同: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期限長,一般5-10年不等,期限不固定,收益不固定;私募證券基金一般有個封閉期,封閉期相對固定,封閉期後可以開放申購贖回,收益也是浮動型;私募債券基金/私募債則有一個相對固定的投資期限,收益率也是相對固定的。
3、投資風險不同:私募股權投資風險與私募證券投資的風險都比較高,私募債券投資因為屬於債權投資,所以風險相對二者較小,當然還是要具體項目具體分析。
(1)證監會私募證券基金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的投資門檻
1、2014年7月11日,證監會正式公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對合格投資者單獨列為一章明確的規定。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者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
2、根據新要求的「合格投資者」應該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以及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能低於100萬元。投資者的個人凈資產不能低於1000萬元以及個人的金融資產不能低於300萬元,還有就是個人的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能低於50萬元。
3、因為考慮到企業年金、慈善基金、社保基金以及依法設立並且受到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投資計劃等機構投資者均都具有比較強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從業人員對其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的充分了解,因此也被認可為合格的投資者。
⑵ 中國證監會基金業協會和私募基金協會有什麼區別
中國證監會基金業抄協會:
1、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6月6日,是基金行業相關機構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2、會員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基金託管銀行、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級機構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相關服務機構。
3、協會秉承"服務、自律、創新"理念,自覺接受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監督,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協會章程開展工作。
4、在證監會的監督指導和協會理事會的引領下,基金業協會全體工作人員竭盡全力為會員服務,通過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共同推動財富管理行業的健康發展。截止2013年11月1日,基金業協會的會員共有555家。
⑶ 私募基金屬於中國證監會批准設立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嗎
屬於。准確來說,這個事情多方都管。陽光私募是信託,歸銀監會管。資管計劃歸屬證監會。股權類應該也是證監會。中國基金業協會都管,私募要在中基協備案,但是目前中基協還是證監會小弟。
⑷ 證監會發布《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這意味什麼,以後會對私募會對老百姓產生什麼影響
對老百姓產生的直接影響很小。主要是證監會可能會將PE、VC納入監管。
⑸ 證券投資基金設立的流程是什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的
基金公司依《公司法》成立。根據我國《公司法》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內定,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容》設立的、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業法人。
在設立原則上,我國《公司法》第六條規定,符合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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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是哪一年頒發
15日《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正式發布,這是我國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體系的進一步完善。
從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的募集主體、募集程序、賬戶監督、信息披露、合格投資者確認、風險揭示、冷靜期、回訪確認、募集機構和人員法律責任等方面,《辦法》首次系統地構建了一整套專業、具有操作性、適應我國私募基金行業發展階段和各類型基金差異化特點的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
中國基金業協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辦法》對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規范行業募集行為、塑造私募投資基金「買者自負、賣者盡責」的信託文化具有里程碑的意義。
《辦法》的正式生效時間為2016年7月15日。上述負責人強調,在《辦法》發布到正式實施的3個月過渡期內,募集機構應當盡快完成相關行為整改和內部制度建設,切實做好特定對象確定、投資者適當性匹配、基金風險揭示、合格投資者確認、投資冷靜期、基金合同的制定、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的開立、監督協議的簽署以及《辦法》規定的其他義務的配套准備工作。
正式實施後,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嚴格按照《辦法》規定,嚴肅執行自律規則和行業標准,一旦發現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情形將作出相應的自律處分,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情形,將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進一步處理。
募集程序需嚴循三個層次
從我國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兩年以來的行業治理實踐中看,私募基金募集環節缺乏可操作性的業務規范和執業標准,越來越成為制約行業發展的瓶頸和痛點,違規募集成為私募基金亂象之源,行業形象和社會評價受到置疑。
從保護投資者利益、培育行業健康發展生態基礎出發,《辦法》確立了私募募集行為標准、規劃了行業募集行為路徑、釐清了私募基金與各種非法集資的界限,為私募基金行業正名。
《辦法》明確了三個重要問題:一是明確了私募基金兩類募集機構主體,即已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設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國證監會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基金銷售機構受託募集私募基金;二是明確了募集機構承擔合格投資者的甄別和認定責任;三是引入資金賬戶監督機構,明確募集機構應當與監督機構簽訂監督協議,對募集專用賬戶進行監督,保證資金不被募集機構挪用,並確保資金原路返還。
《辦法》規定了募集程序依三個層次層層遞進。首先,募集機構可以通過合法途徑向不特定對象宣傳的內容僅限於私募管理人的品牌、投資策略、管理團隊等信息;其次,在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完成特定對象確定程序後,募集機構可以向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具體私募基金產品;最後,募集機構完成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序後才可簽署基金合同。
同時,對於募集機構的募集行為,《辦法》確立了六項義務:第一,在不特定對象群體中,通過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問卷調查篩選出特定對象作為潛在客戶;第二,按照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要求,針對特定對象推介與其風險識別和承擔能力相匹配的私募基金產品;第三,充分揭示私募基金產品的風險,既保證私募性,又提示風險性;第四,募集機構須實質審查合格投資者相關資質,要求投資者出具合格投資者的相關證明後方可簽署合同,明確禁止非法拆分轉讓;第五,強制設置投資冷靜期,借鑒行業最佳實踐、國際慣例以及《保險法》的規定,募集機構在投資冷靜期內不得主動聯系投資者,根據基金合同,投資者在冷靜期內有權解除基金合同;第六,探索回訪確認制度,由募集機構的非募集人員履行回訪程序,進一步確認投資者的身份和真實投資意願等,只有在確認成功後方能運用投資資金。回訪確認制度不僅是「了解你的客戶」原則的重要體現,更能遏制「飛單」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負面影響。
對不同投資者實施差異化安排
值得提出的是,《辦法》堅持了分類管理、適度管理的原則,對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與私募股權等其他私募基金的投資冷靜期要求作出差異化安排。
同時,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專業機構投資者、符合條件的合格投資者作出了差異化的保護安排和程序性要求,針對自然人投資者,募集機構應當嚴格按照《辦法》的要求履行各項義務;針對專業機構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不履行投資冷靜期以及回訪確認義務;針對符合《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投資者,募集機構可以豁免履行六項義務。
此外,針對回訪確認制度,考慮到目前資產管理行業尚未完全實現全行業功能監管、統一登記備案和自律管理標準的實際情況,為避免產生「劣幣驅逐良幣」式的不公平,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公示信息中公示是否建立回訪確認制度,鼓勵和引導募集機構按照《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實施回訪制度。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鼓勵投資者充分行使自身權利,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主動要求基金合同中設置回訪確認條款。
⑺ 私募基金在證券所備案是什麼意思
基金備案:
1、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私募基金募集完畢後20個工作日內,通內過私募基金登容記備案系統進行備案,並根據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資方向註明基金類別,如實填報基金名稱、資本規模、投資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以下統稱基金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團隊管理基金資產的,該公司型基金在作為基金履行備案手續同時,還需作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記手續。
2、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不完備或者不符合規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及時補正。
3、 私募基金備案材料完備且符合要求的,基金業協會應當自收齊備案材料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通過網站公示私募基金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辦結備案手續。網站公示的私募基金基本情況包括私募基金的名稱、成立時間、備案時間、主要投資領域、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等基本信息。
4、 經備案的私募基金可以申請開立證券相關賬戶。
⑻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制度的區別
就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目前監管區別筆者大致整理了以下:
中國投資協會是民政部登記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性團體。主管部門為國家發改委,成立於1995年。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監管思路之爭的背景:
1、發改委時代
2003年3月1日,商務部發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2006年3月1日,發改委《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2008年10月18日,《創業投資引導基金規范設立與運作知道意見》
2011年8月17日,《新興產業創投計劃參股創業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2011年11月,發改委發布《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
2、證監會時代
以2013年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為轉折點,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納入證監會監管范圍。
2013年6月27日,《中央編辦關於私募股權基金管理職責分工的通知》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監管權納入證監會。
2014年2月7日,基金業協會頒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備案管理辦法》;
2014年8月21日,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2016年2月開始:2月1日《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2月4日《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2月5日《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
4月15日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及後續配套合同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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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發改委時代,基金傾向於企業性質,主要依託《公司法》和《合夥企業法》設立,雖然要求對私募股權投資進行備案,但實際備案非常少;此外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和另類投資監管缺失。總體而言,即便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改委的約束力非常弱,主要是發改委並不具備真正的處罰權,也無法給與備案基金很多監管牌照紅利。
隨著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發展,將私募基金統一劃入證券監管范疇呼聲很高,最終以基金法和中央編辦文件為依據,證監會將私募證券和私募股權全面納入其監管體系。
但這樣的制度安排有一個非常大的不確定性在於:中央編辦只是從管轄權上做了劃分,並沒有涉及股權私募基金如何監管,是否應該區別對待,其出路何方並沒有涉及。顯然也為此次發改委下轄協會和證監會關於股權私募監管思路發生分歧埋下伏筆。舊的股權私募基金基本沿襲企業思路,但在證監會體系下,根據最新的一些協會監管要求,逐步向證券基金監管靠攏。
⑼ 私募基金公司受證監會監管么
近年,私募股權基金(PE)迅速發展,已成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其法律地位的模糊和監管空白嚴重阻礙了行業的規范發展。尤其是監管部門仍舊懸而未決,很多部門都在爭奪監管權,其中,發改委與證監會的「斗爭」最為激烈。
預監管部門主要有:發改委、證監會、商務部和銀監會。
一、發改委
國家發改委等十部門於2006年發布了《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對創業投資企業的設立方式、投資方向、備案條件、經營范圍、投資限制、企業監管等方面作了原則性規定。《暫行辦法》對創投企業的監管體現在發改委的備案上,通過發改部門備案的創投企業應當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管。為進一步加強對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國家發改委2009年又發布了《關於加強創業投資企業備案管理嚴格規范創業投資企業募資行為的通知》,對備案創投企業的經營范圍、最低實收資本和承諾資本、投資者人數、單個投資者最低出資、高管資質作了要求;規范了創投企業的「代理」投資業務,並在創投企業的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方面做了強化。
2011年1月,發改委辦公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范試點地區股權投資企業發展和備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試點地區設立的、募集規模達到5億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企業接受強制備案管理、運作規范管理並按要求進行信息披露。緊接著3月份,發改委又在其網站上公布了《股權投資企業備案文件指引/標准文本/表格下載》,進一步細化了股權投資企業(即「基金」)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即「管理機構」)的備案工作。2011年11月,發改委辦公廳又下發了《關於促進股權投資企業規范發展的通知》,PE強制備案制度由試點地區推廣至全國。這份《通知》也成為國內第一個全國性的股權投資企業規范條例。
不過,全國范圍內無法滿足備案條件的存量PE可能還為數不少,他們下一步該如何調整,還待進一步觀察。
二、證監會
證監會認為,我國應該借鑒成熟市場的監管實踐,效仿美英做法,由證監會為主要負責機關進行日常監管,其他部門就相關領域提出建議,如美國明確規定,由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對一定規模以上的私募股權基金進行監管,美國財政部和聯邦儲備銀行對私募基金進行國內金融風險評估和質詢;英國從2001年開始就由金融服務局統一負責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工作。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到了9月份,有幾名法律界人士透露,中國證監會正在提交報告,建議國務院取締VIE結構,這份報告也流傳至坊間,在行業 內引發了熱議甚至恐慌情緒。但截至目前,關於VIE監管仍無進一步的政策出來。
而正在修訂中的《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也擬將PE納入法律監管之下。據悉,修訂後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將於2012年推出。但是否應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E)納入監管范圍,這是《基金法》修訂過程中的一大障礙。
三、商務部
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等五部門於2003年發布了《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對外資創投的設立審批、對外投資審批、投資限制、投資備案、資金使用情況、投資管理人監督等方面作了規定。與純內資私募股權基金的監管相比,監管者對外資私募股權基金的設立施行審批制,實行最嚴格的監管。
2011年6月,「支付寶股權轉移事件」引發了行業關於VIE合法性的大討論。之後,商務部外資司曾到上海組織調研會,VIE是被提及話題之一。
四、銀監會
在信託制私募股權基金監管方面,銀監會制定了《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對信託型私募股權基金投資運作的監管是通過規范信託公司的投資決策、風險控制來實現的,如要求信託公司親自處理信託事務,獨立自主進行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即使信託公司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投資顧問也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由於銀監會是信託公司的監管機關,《指引》的監管措施有明確的指向對象,內容也較全面。
總之,我國對私募股權基金並無統一的監管者和監管標准,而由相關部門分頭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