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在美國近四成家庭購買基金,為什麼美國人喜歡這種理財方式
美國人之所以喜歡購買基金,一方面是因為這種理財方式能夠使得家庭收入有一定的增長,另外一方面是因為這個基金的收益比較穩定,風險性不大。綜上所述,美國人之所以喜歡購買基金,這種理財方式主要是因為基金在美國非常的普遍,另外一方面是因為它的風險比較低,而且收入非常可觀。
『貳』 我想買美國的基金,具體購買的方法是什麼
目前國內沒有好的渠道投資美國的基金,
就因為很多人希望投資境外的基金,導致很多騙子出現騙錢。
我提示你多多注意。
如果只是想投資那些投資於美國的股市的基金,那麼QDII基金還是有的。
『叄』 在美國最好的短期投資或理財方法是什麼
投資理財概念
一般人談到理財,想到的不是投資,就是賺錢。實際上理財的范圍很廣,專理財是理一生投屬資理財(17張)的財,也就是個人一生的現金流量與風險管理。包含以下涵義:
1、理財是理一生的財,不是解決燃眉之急的金錢問題而已。
2、理財是現金流量管理,每一個人一出生就需要用錢(現金流出)、也需要賺錢來產生現金流入。因此不管是否有錢,每一個人都需要理財。
3、理財也涵蓋了風險管理。因為未來的更多流量具有不確定性,包括人身風險、財產風險與市場風險,都會影響到現金流入(收入中斷風險)或現金流出(費用遞增風險)。
『肆』 美國傳統基金會的作用及其運行機制
美國的思想庫,作為美國政治體系中除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種權力」,對美國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正在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美國的超級大國地位與力量不僅表現在擁有強大的經濟、科技、軍事等「硬權力」上,而且表現在擁有眾多頗具影響力的思想庫,能夠盛產「思想」、「主義」、「主張」、「話語」 等「軟權力」上。
在美國大體有四類思想庫:一是由某些大富豪出資建立的,如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二是由政府組織、資助成立的,如和平研究所、國會研究部;三是由社會上志同道合的力量倡議、集資而建的,如傳統基金會;四是為離任總統或紀念某政治人物而設的,如卡特中心、尼克松中心。 傳統基金會是華盛頓最大的思想庫,擁有180名工作人員,每年需要3500萬美元經費才能正常運轉。其資金主要有以下幾個來源:
其一,一個非政府的基金會撥給1億美元作為不動基金,每年可以獲得利息資金四五百萬美元,這是一筆比較穩定的收入。
其二,每年募集捐款3000萬美元左右,是基金會的主要資金來源。捐款資金的30%,約900萬美元來自大企業;捐款的70%,約2100萬美元來自個人。每年大約有25萬人捐款,平均每個人捐款八九十美元。
這些捐款人就像俱樂部的會員一樣,他們不僅訂閱基金會高質量的刊物,也贊同基金會的政策主張,同時也在參與政策研究和制定。為鼓勵捐款,除美國政府規定捐款可以抵頂納稅外,傳統基金會還根據捐款的多少規定出不同的待遇:如捐款的最低起點是25美元,低於這個數量的不收;捐款100美元以上的人每年可以獲贈傳統基金會定期和不定期出版的刊物和報告;捐款1000美元以上的人除可獲得免費贈閱刊物,還可以作為傳統基金會會員俱樂部的成員參加活動;捐款1萬美元以上的人每年可以有資格免費參加一兩次傳統基金會邀請名人出席的大型宴會招待,獲得與名人共進晚餐和對話交流的機會;捐款10萬美元以上的人有機會獲得以某個人的名字製作牌匾,表明某個房間由某某人捐款裝修或捐獻,以示紀念。
傳統基金會安排與筆者會見的小會議室就是以韓國現代集團董事長的名義命名的,因為他一次捐款500萬美元,是傳統基金會成立以來獲贈的最大一筆捐款。
其三,銷售刊物獲得一部分收入。傳統基金會每月出版一本的活動與新聞雜志和每年一本的世界各國經濟分類報告,發行量高達40萬份,其中有20萬份贈閱,20萬份銷售,扣除贈閱部分所需費用外,傳統基金會仍有一些收入。 傳統基金會作為世界知名、影響力很大的思想庫,人數並不多。180名工作人員中,固定的職工只有120人,每年都有60名左右志願者、實習生加盟參與工作,既培養了人才,又節省了三分之一的開支,可謂一舉兩得。在固定工作人員以外,傳統基金會還從外部臨時聘用各類研究人員參與某些課題的研究。如朝鮮問題研究,他們就聘用了來自韓國的學者在美國專門從事這方面的研究,實行的完全是開放式的用人辦法
『伍』 美國傳統基金會的基本簡介
美國傳統基金會(Heritage Foundation)
韋里奇是右翼政客,爭取自由國會生存委員會負責人,沒有受過高等教育,卻成為傳統基金會第一任會長。創建者的興趣不在於對政策的研究,而更多地是支持新右翼的觀點。它的研究,據原參與新右翼活動的艾倫·克勞福德在《右翼頭上的驚雷》一書中所說,只是「肯定庫爾斯、傑克·威爾遜(庫爾斯的私人助理)、弗蘭克·沃爾頓(里根的助手)和羅伯特·弗盧爾(加利福尼亞州工業家)等人表過態的看法」而已。它實際上是新右翼分子在華盛頓活動以圖擴大其政治影響的行動組織,它所從事的研究是為其政治目的服務的。會長福伊爾納談到該會時,認為過去五十年,「美國的內外政策使我們陷入為難的困境,防務走下坡路,被一個敵視、滿懷嫉妒心和充滿危險的世界所包圍。在這種情況下,要對付八十年代美國面臨的挑戰,只憑無限擴大政府,奉行一種軟弱無力的對外政策,是無濟於事的,而要重申自由和真正自決的價值,並竭力維護它們。保守思想庫的任務在於生產八十年代以後體現我們社會的保守觀念。傳統基金會就是這場靜悄悄革命的急先鋒」。 基金會的經費主要由庫爾斯本人、大企業公司、家族基金會和個人捐助。年預算以每年增長約一百萬美元的速度增加到目前的上千萬美元。
決定該會大政方針的是十四人組成的理事會,由本·布萊克本任主席,其他理事除庫爾斯、福伊爾納外,有紐約謝爾比·戴維斯投資銀行公司合夥人、政府雇員金融公司和政府雇員人壽保險公司董事長、前美國駐瑞士大使謝爾比·戴維斯,康涅狄格州洛克蒂特公司董事長、鳳凰互助人壽保險公司和康涅狄格銀行和信託公司董事羅伯特·克裡布爾,曾任過財政部長、J·P·摩根公司董事、里根競選總統執行顧問委員會負責人威廉·西蒙,曾任過美國新聞署署長、里根競選時的對外政策顧問弗蘭克·莎士比亞和曾在里根任加州州長時的商務和運輸部長弗蘭克·沃爾頓等。 該會規模不大,工作人員有五十五名,年紀都比較輕。現任會長小埃德溫·福伊爾納,前曾任伊利諾斯州共和黨眾議員菲利普·克蘭的行政助理、國防部長的機要助理和共和黨研究委員會的負責人,他曾是里根過渡班子有關對外援助事務的負責人,曾任胡佛研究所、喬治城大學戰略和國際問題研究中心的研究員。基金會的對外政策研究室主任是傑弗里·蓋納,他也曾是里根競選時的政策顧問。
該會與其成員保羅·韋里奇領導的爭取自由國會生存委員會,都成為親台灣的華盛頓院外活動集團。該會主管公共關系的休·牛頓在台灣就經營一家企業。
『陸』 美國傳統基金會的介紹
傳統基金會是美國新右派的主要政策研究機構,代表美國西南部財團和保守勢力的利益,內曾積極支持並影響容過里根政府,該會有十一名成員在里根政府中任職。 基金會成立於1973年,由約瑟夫·庫爾斯和保羅·韋里奇創建,總部設於美國首都華盛頓哥倫比亞特區(Washington D.C.)。庫爾斯是科羅拉多州大啤酒製造商阿道夫·庫爾斯公司總經理,美國極右組織約翰·伯奇協會(Job Birch Society)的創始人,里根「廚房內閣」的重要成員之一。
『柒』 香港經濟發展優勢
1949年的香港經濟遠不如上海(若論工業和科研,香港現在也遠不如上海)。大陸解放後,美國封鎖中國,我國的對外貿易,出口進口,大都只能通過香港進行。作為中轉、中間商的香港,因此而繁榮起來;這幾十年有一個規律:大陸經濟發展順利,香港就繁榮;大陸經濟緊縮,香港經濟就衰退。1985年我們大陸進行治理整頓,降低增長速度,香港經濟馬上處於困境,據說有7位資本家因此而跳樓自殺。
現在的香港,是亞洲的一朵「花」,也是世界罕見的一朵「花」。但是,香港這朵鮮艷的「花」,是靠根、莖、葉和泥土――大陸供給它養分而開的。
1990年初,正當許多人以香港為例反對大陸承社會主義道路之時,香港財經學院院長在香港刊物上著文說:「我多次講過,不能把香港說成是『小龍』,因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是的,香港不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正如北京王府井大街、上海的南京路和淮海路不是獨立的經濟實體一樣。
近十幾年,香港經濟發展突飛猛進,GNP直線上升,主要原因是大陸經濟繁榮,對外貿易增長很快。
我國沿海地區開放後,大陸通過香港進行的過境貿易,l 978年為108億港元,1988年躍升為2264億港元,10年增長20倍。轉口貿易的利潤率一般為7.5%,僅1988年,香港通過大陸轉口貿易就得利潤170億港元,而香港總人口只540萬。90年代初,大陸沿海約有500萬人為香港企業工作。他們的工資比內地高,但與香港比,則是極低的工資。人口540萬的香港,有500萬廉價勞動力為它工作,所以它的國民生產總值很高。但香港的國民生產總值中,工業製造業只佔18香港是世界上重要的金融、貿易、交通、旅遊、信息和通信中心。香港現代經濟發展基礎是製造業。香港是重要的國際貿易中心.香港是僅次於紐約、倫敦的世界第三大國際金融中心。香港是亞太地區的交通、旅遊中心之一.特點是由優勢演變而來的.
%,工業化程度遠低於上海、廣州、廈門、福州、青島等城市。
『捌』 美國的對沖基金是怎麼操作的
舉個例子,在一個最基本的對沖操作中。基金管理人在購入一種股票後,同時購入這種股票的一定價位和時效的看跌期權(Put Option)。看跌期權的效用在於當股票價位跌破期許可權定的價格時,賣方期權的持有者可將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許可權定的價格賣出,從而使股票跌價的風險得到對沖。
又譬如,在另一類對沖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選定某類行情看漲的行業,買進該行業中看好的幾只優質股,同時以一定比率賣出該行業中較差的幾只劣質股。如此組合的結果是,如該行業預期表現良好,優質股漲幅必超過其他同行業的劣質股,買入優質股的收益將大於賣空劣質股而產生的損失;如果預期錯誤,此行業股票不漲反跌,那麼劣質股跌幅必大於優質股,則賣空盤口所獲利潤必高於買入優質股下跌造成的損失。正因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對沖基金可以說是一種基於避險保值的保守投資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
經過幾十年的演變,對沖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風險對沖的內涵,Hedge Fund的稱謂亦徒有虛名。對沖基金已成為一種新的投資模式的代名詞,即基於最新的投資理論和極其復雜的金融市場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效用,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的投資模式。
對沖基金 hedge fund。投資基金的一種形式。屬於免責市場(exempt market)產品。對沖基金名為基金,實際與互惠基金安全、收益、增值的投資理念有本質區別。這種基金採用各種交易手段(如賣空、杠桿操作、程序交易、互換交易、套利交易、衍生品種等)進行對沖、換位、套頭、套期來賺取巨額利潤。這些概念已經超出了傳統的防止風險、保障收益操作范疇。加之發起和設立對沖基金的法律門檻遠低於互惠基金,使之風險進一步加大。為了保護投資者,北美的證券管理機構將其列入高風險投資品種行列,嚴格限制普通投資者介入,如規定每個對沖基金的投資者應少於100人,最低投資額為100萬美元等。另為:hedgie
對沖基金的起源與發展
對沖基金(也稱避險基金或套利基金)意為「風險對沖過的基金」,起源於50年代初的美國。當時的操作宗旨在於利用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產品以及對相關聯的不同股票進行實買空賣、風險對沖的操作技巧,在一定程度上可規避和化解投資風險。1949年世界上誕生了第一個有限合作制的瓊斯對沖基金。雖然對沖基金在20世紀50年代已經出現,但是,它在接下來的三十年間並未引起人們的太多關注,直到上世紀80年代,隨著金融自由化的發展,對沖基金才有了更廣闊的投資機會,從此進入了快速發展的階段。20世紀90年代,世界通貨膨脹的威脅逐漸減少,同時金融工具日趨成熟和多樣化,對沖基金進入了蓬勃發展的階段。據英國《經濟學人》的統計,從1990年到2000年,3000多個新的對沖基金在美國和英國出現。2002年後,對沖基金的收益率有所下降,但對沖基金的規模依然不小,據英國《金融時報》2005年10月22日報道,截至目前為止,全球對沖基金總資產額已經達到1.1萬億美元。
對沖基金的特點
經過幾十年的演變,對沖基金已失去其初始的風險對沖的內涵,Hedge Fund的稱謂亦徒有虛名。對沖基金己成為一種新的投資模式的代名詞。即基於最新的投資理論和極其復雜的金融市場操作技巧,充分利用各種金融衍生產品的杠桿效用,承擔高風險。追求高收益的投資模式。現在的對沖基金有以下幾個特點:
(1)投資活動的復雜性。
近年來結構日趨復雜、花樣不斷翻新的各類金融衍生產品如期貨、期權、掉期等逐漸成為對沖基金的主要操作工具。這些衍生產品本為對沖風險而設計,但因其低成本、高風險、高回報的特性,成為許多現代對沖基金進行投機行為的得力工具。對沖基金將這些金融工具配以復雜的組合設什,根據市場預測進行投資,在預測准確時獲取超額利潤,或是利用短期內中場波動而產生的非均衡性設計投資策略,在市場恢復正常狀態時獲取差價。
(2)投資效應的高杠桿性。
典型的對沖基金往往利用銀行信用,以極高的杠桿借貸(Leveradge)在其原始基金量的基礎上幾倍甚至幾十倍地擴大投資資金,從而達到最大程度地獲取回報的目的。對沖基金的證券資產的高流動性,使得對沖基金可以利用基金資產方便地進行抵押貸款。一個資本金只有1億美元的對沖基金,可以通過反復抵押其證券資產,貸出高達幾十億美元的資金。這種打桿效應的存在,使得在一筆交易後扣除貸款利息,凈利潤遠遠大於僅使用1億美元的資本金運作可能帶來的收益。同樣,也恰恰因為杠桿效應,對沖基金在操作不當時往往亦面臨超額損失的巨大風險。
(3)籌資方式的私募性。
對沖基金的組織結構一般是合夥人制。基金投資者以資金入伙,提供大部分資金但不參與投資活動;基金管理者以資金和技能入伙,負責基金的投資決策。由於對沖基金在操作上要求高度的隱蔽性和靈活性,因而在美國對沖基金的合夥人一般控制在100人以下,而每個合夥人的出資額在100萬美元以上。由於對沖基金多為私募性質,從而規避了美國法律對公募基金信息披露的嚴格要求。由於對沖基金的高風險性和復雜的投資機理,許多西方國家都禁止其向公眾公開招募資金,以保護普通投資者的利益。為了避開美國的高稅收和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在美國市場上進行操作的對沖基金一般在巴哈馬和百慕大等一些稅收低,管制鬆散的地區進行離岸注冊,並僅限於向美國境外的投資者募集資金。
(4)操作的隱蔽性和靈活性。
對沖基金與面向普通投資者的證券投資基金不但在基金投資者、資金募集方式、信息披露要求和受監管程度上存在很大差別。在投資活動的公平性和靈活性方面也存在很多差別。證券投資基金一般都有較明確的資產組合定義。即在投資工具的選擇和比例上有確定的方案,如平衡型基金指在基金組合中股票和債券大體各半,增長型基金指側重於高增長性股票的投資;同時,共同基金不得利用信貸資金進行投資,而對沖基金則完全沒有這些方面的限制和界定,可利用一切可操作的金融工具和組合,最大限度地使用信貸資金,以牟取高於市場平均利潤的超額回報。由於操作上的高度隱蔽性和靈活性以及杠桿融資效應,對沖基金在現代國際金融市場的投機活動中擔當了重要角色。
對沖基金的運作
最初的對沖操作中,基金管理者在購入一種股票後,同時購入這種股票的一定價位和時效的看跌期權(Put Option)。看跌期權的效用在於當股票價位跌破期許可權定的價格時,賣方期權的持有者可將手中持有的股票以期許可權定的價格賣出,從而使股票跌價的風險得到對沖。在另一類對沖操作中,基金管理人首先選定某類行情看漲的行業,買進該行業幾只優質股,同時以一定比率賣出該行業中幾只劣質股。如此組合的結果是,如該行業預期表現良好,優質股漲幅必超過其他同行業的股票,買入優質股的收益將大於賣空劣質股的損失;如果預期錯誤,此行業股票不漲反跌,那麼較差公司的股票跌幅必大於優質股,則賣空盤口所獲利潤必高於買入優質股下跌造成的損失。正因為如此的操作手段,早期的對沖基金才被用於避險保值的保守投資策略的基金管理形式。可是,隨著時間的推移,人們對金融衍生工具的作用的理解逐漸深入,近年來對沖基金倍受青睞是由於對沖基金有能力在熊市賺錢。從1999年到2002年,普通公共基金平均每年損失11.7%,而對沖基金在同一期間每年贏利11.2%。對沖基金實現如此驕人的成績是有原因的,而且它們所獲得的收益並不像外界所理解的那麼容易,幾乎所有對沖基金的管理者都是出色的金融經紀人。
金融衍生工具(以期權為例)有三大特點:
第一,它可以以較少的資金撬動一筆較大的交易,人們把其放大作用,一般為20至100倍;當這筆交易的交易量足夠大時,就可以影響價格;
第二,根據洛倫茲•格利茨的觀點,由於期權合約的買者只有權利而沒有義務,即在交割日時,如果該期權的執行價格(Strikeprice)不利於期權持有者,該持有者可以不履行它。這種安排降低了期權購買者的風險,同時又誘使人們進行更為冒險的投資(即投機);
第三,根據約翰·赫爾的觀點,期權的執行價格越是偏離期權的標的資產(特定標的物)的現貨價格,其本身的價格越低,這給對沖基金後來的投機活動帶來便利。
對沖基金管理者發現金融衍生工具的上述特點後,他們所掌握的對沖基金便開始改變了投資策略,他們把套期交易的投資策略變為通過大量交易操縱相關的幾個金融市場,從它們的價格變動中獲利。
現時,對沖基金常用的投資策略多達20多種,其手法可以分為以下五種:
* (一)長短倉,即同時買入及沽空股票,可以是凈長倉或凈短倉;
* (二)市場中性,即同時買入股價偏低及沽出股價偏高的股票;
* (三)可換股套戥,即買入價格偏低的可換股債券,同時沽空正股,反之亦然;
* (四)環球宏觀,即由上至下分析各地經濟金融體系,按政經事件及主要趨勢買賣;
* (五)管理期貨,即持有各種衍生工具長短倉。
對沖基金的最經典的兩種投資策略是「短置」(shortselling)和「貸杠」(leverage)。
短置,即買進股票作為短期投資,就是把短期內購進的股票先拋售,然後在其股價下跌的時候再將其買回來賺取差價(arbitrage)。短置者幾乎總是借別人的股票來短置(「長置」,long position,指的是自己買進股票作為長期投資)。在熊市中採取短置策略最為有效。假如股市不跌反升,短置者賭錯了股市方向,則必須花大錢將升值的股票買回,吃進損失。短置此投資策略由於風險高企,一般的投資者都不採用。
「貸杠」(leverage)在金融界有多重含義,其英文單詞的最基本意思是「杠桿作用」,通常情況下它指的是利用信貸手段使自己的資本基礎擴大。信貸是金融的命脈和燃料,通過「貸杠」這種方式進入華爾街(融資市場)和對沖基金產生「共生」(symbiosis)的關系。在高賭注的金融活動中,「貸杠」成了華爾街給大玩家提供籌碼的機會。對沖基金從大銀行那裡借來資本,華爾街則提供買賣債券和後勤辦公室等服務。換言之,武裝了銀行貸款的對沖基金反過來把大量的金錢用傭金的形式扔回給華爾街。
對沖基金投資案例
已經被人們了解的眾多對沖基金投資案例中,對沖基金對金融市場價格的擾動引起對實質經濟和貨幣體系的破壞時,這些價格才會向對沖基金期望的方向持續地跌落。同時,被攻擊的國家被破壞得越嚴重,對實施攻擊的對沖基金越有利。其結果,是對沖基金與民族國家之間的一次財富再分配。從分配的公正性角度看,對沖基金的這種行為被認為接近於壟斷,那麼它所獲得的收入則近乎壟斷利潤。經濟學界所公認,市場作為一個配置資源的機制是有效的,但是,一旦有對沖基金操縱價格,不僅輸贏的機會不均等,而且會導致對包括貨幣體系在內的市場本身的破壞,更談不上提高市場的效率了。從經濟學的價值觀來看,既然沒有效率,也就缺乏道德基礎。因為這種行為導致的財富再分配,贏者的收入不僅以輸者同等的損失,而且以輸者更大的損失,以至其貨幣體系及經濟機制的崩潰和失效為代價;從全球角度看,是一種凈的福利損失。
(1)1992年狙擊英鎊
1979年始,還沒有統一貨幣的歐洲經濟共同體統一了各國的貨幣兌換率,組成歐洲貨幣匯率連保體系。該體系規定各國貨幣在不偏離歐共體「中央匯率」25%的范圍內允許上下浮動,如果某一成員國貨幣匯率超出此范圍,其他各國中央銀行將採取行動出面干預。然而,歐共體成員國的經濟發展不平衡,貨幣政策根本無法統一,各國貨幣受到本國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影響各不相同,因此某些時候,連保體系強迫各國中央銀行做出違背他們意願的行動,如在外匯交易強烈波動時,那些中央銀行不得不買進疲軟的貨幣,賣出堅挺的貨幣,以保持外匯市場穩定。
1989年,東西德統一後,德國經濟強勁增長,德國馬克堅挺,而1992年的英國處於經濟不景氣時期,英鎊相對疲軟。為了支持英鎊,英國銀行利率持續高升,但這樣必然傷害了英國的利益,於是英國希望德國降低馬克的利率以緩解英鎊的壓力,可是由於德國經濟過熱,德國希望以高利率政策來為經濟降溫。由於德國拒絕配合,英國在貨幣市場中持續下挫,盡管英、德兩國聯手拋售馬克購進英鎊,但仍無濟於事。1992年9月,德國中央銀行行長在《華爾街日報》上發表了一篇文章,文章中提到,歐洲貨幣體制的不穩定只有通過貨幣貶值才能解決。索羅斯預感到,德國人准備撤退了,馬克不再支持英鎊,於是他旗下的量子基金以5%的保證金方式大筆借貸英鎊,購買馬克。他的策略是:當英鎊匯率未跌之前用英鎊買馬克,當英鎊匯率暴跌後賣出一部分馬克即可還掉當初借貸的英鎊,剩下的就是凈賺。在此次行動中,索羅斯的量子基金賣空了相當於70億美元的英鎊,買進了相當於60億美元的馬克,在一個多月時間內凈賺15億美元,而歐洲各國中央銀行共計損傷了60億美元,事件以英鎊在1個月內匯率下挫20%而告終。
(2)亞洲金融風暴
1997年7月,量子基金大量賣空泰銖,迫使泰國放棄維持已久的與美元掛鉤的固定匯率而實行自由浮動,從而引發了一場泰國金融市場前所未有的危機。之後危機很快波及到所有東南亞實行貨幣自由兌換的國家和地區,港元便成為亞洲最貴的貨幣。其後量子基金和老虎基金試圖狙擊港元,但香港金融管理局擁有大量外匯儲備,加上當局大幅調高息率,使對沖基金的計劃沒有成功,但高息卻使香港恆生指數急跌四成,對沖基金意識到同時賣空港元和港股期貨,使息率急升,拖跨港股,就「必定」可以獲利。1998年8月索羅斯聯手多家巨型國際金融機構沖擊香港匯市、股市和期市,以慘敗告終。然而,香港政府卻在1998年8月入市干預,令對沖基金同時在外匯市場和港股期貨市場損手。
著名的對沖基金
對沖基金中最著名的莫過於喬治·索羅斯的量子基金及朱里安·羅伯遜的老虎基金,它們都曾創造過高達40%至50%的復合年度收益率。採取高風險的投資,為對沖基金可能帶來高收益的同時也為對沖基金帶來不可預估的損失。大規模的對沖基金不可能在變幻莫測的金融市場中永遠處於不敗之地。
關於量子基金
1969年量子基金的前身雙鷹基金由喬治·索羅斯創立,注冊資本為400萬美元。1973年該基金改名為索羅斯基金,資本額躍升到1200萬美元。索羅斯基金旗下有五個風格各異的對沖基金,而量子基金是最大的一個。1979年索羅斯再次把旗下的公司改名,正式命名為量子公司。之所謂取量子這個詞語是源於海森堡的量子力學測不準原理,此定律與索羅斯的金融市場觀相吻合。測不準定律認為:在量子力學中,要准確描述原子的運動是不可能的。而索羅斯認為:市場總是處在不確定和不停的波動狀態,但通過明顯的貼現,與不可預料因素下賭,賺錢是可能的。公司順利的運轉,得到超票面價格,是以股票的供給和要求為基礎的。
量子基金的總部設立在紐約,但其出資人皆為非美國國籍的境外投資者,其目的是為了避開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監管。量子基金投資於商品、外匯、股票和債券,並大量運用金融衍生產品和杠桿融資,從事全方位的國際性金融操作。憑借索羅斯出色的分析能力和膽識,量子基金在世界金融市場中逐漸成長壯大。由於索羅斯多次准確地預見到某個行業和公司的非同尋常的成長潛力,從而在這些股票的上升過程中獲得超額收益。即使是在市場下滑的熊市中,索羅斯也以其精湛的賣空技巧而大賺其錢。至1997年末,量子基金已增值為資產總值近60億美元。在1969年注入量子基金的1美元在1996年底已增值至3萬美元,即增長了3萬倍。
關於老虎基金
1980年著名經紀人朱利安·羅伯遜集資800萬美元創立了自己的公司——老虎基金管理公司。1993年,老虎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對沖基金——老虎基金攻擊英鎊、里拉成功,並在此次行動中獲得巨大的收益,老虎基金從此名聲鵲起,被眾多投資者所追捧,老虎基金的資本此後迅速膨脹,最終成為美國最為顯赫的對沖基金。
20世紀90年代中期後,老虎基金管理公司的業績節節攀升,在股、匯市投資中同時取得不菲的業績,公司的最高贏利(扣除管理費)達到32%,在1998年的夏天,其總資產達到230億美元的高峰,一度成為美國最大的對沖基金。
1998年的下半年,老虎基金在一系列的投資中失誤,從此走下坡路。1998年期間,俄羅斯金融危機後,日元對美元的匯價一度跌至147:1,出於預期該比價將跌至150日元以下,朱利安·羅伯遜命令旗下的老虎基金、美洲豹基金大量賣空日元,但日元卻在日本經濟沒有任何好轉的情況下,在兩個月內急升到115日元,羅伯遜損失慘重。在有統計的單日(1998年10月7日)最大損失中,老虎基金便虧損了20億美元,1998年的9月份及10月份,老虎基金在日元的投機上累計虧損近50億美元。
1999年,羅伯遜重倉美國航空集團和廢料管理公司的股票,可是兩個商業巨頭的股價卻持續下跌,因此老虎基金再次被重創。
從1998年12月開始,近20億美元的短期資金從美洲豹基金撤出,到1999年10月,總共有50億美元的資金從老虎基金管理公司撤走,投資者的撤資使基金經理無法專注於長期投資,從而影響長期投資者的信心。因此,1999年10月6日,羅伯遜要求從2000年3月31日開始,旗下的"老虎"、"美洲獅"、"美洲豹"三隻基金的贖回期改為半年一次,但到2000年3月31日,羅伯遜在老虎基金從230億美元的巔峰跌落到65億美元的不得已的情況宣布將結束旗下六隻對沖基金的全部業務。老虎基金倒閉後對65億美元的資產進行清盤,其中80%歸還投資者,朱利安·羅伯遜個人留下15億美元繼續投資
『玖』 中美私募股權基金融資渠道,投資方向和投資方式有何異同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法律框架
(一)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結構的法律分析
在美國成熟市場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主要以公司或有限合夥的方式組成並運營,其中,有限合夥被認為是更有優勢的一種組織方式。有限合夥是一種傳統的企業組織形式,19世紀初,美國有些州就已經制訂了有限合夥法,但當時各州對有限合夥的限制十分嚴格,這種嚴格的態度通過一系列判例得到了轉變,有限合夥逐漸得到廣泛承認。為了減少各州立法的差異和矛盾而導致的法律沖突,美國「統一州法全
國委員會」於1916年完成《統一有限合夥法》的編撰並供各州參考採納。其後,美國統一州法全國委員會
又分別於1976年、1985年、2001年起草了新的《統一有限合夥法》,將《統一有限合夥法》與《統一合夥法》
區分開來,並將有限合夥與有限責任公司(LLC)①等相似概念區別開來。[1]
通過這一編撰活動,有限合夥的概念和有關制度得到了明確和統一。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是建立在這一制度基礎之上,並充分利用和發揮了該制度的優勢。
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由有限合夥人(Limitedpartner,以下簡稱「LP」
)和普通合夥人(Gener2alPartner,以下簡稱「GP」)組成,其集合資金的方式包括基金制和承諾制兩種。[2]
基金制由投資者在加入基金時交納其全部出資;承諾制不需在加入時交納全部出資,投資者只需承諾一定的份額,在找到合適的投資項目時再交納出資即可。
在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往往由基金管理人出資一定比例,成為擁有絕對控制權的GP。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運作中,GP負責尋找投資機會並做投資決定,可以說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作的成敗與GP
的能力密切相關。LP則主要是養老基金、金融投資機構以及富有的個人投資者。[3]
他們投資到私募股權
投資基金中的原因在於直接投資私人企業對於他們而言存在很大的困難,直接投資需要對目標企業有全面而細致的了解,這是普通投資者所難以完成的,另外,普通投資者也缺乏足夠的人力資源和經驗對投資後的企業進行深度監控,而當其參與到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來,則有專業的投資團隊作為GP為其尋找投資機會、進行投資並賺取高額的投資回報。有限合夥制的結構,使有限合夥人的投資資金在能夠得到專家管理的同時也避免了承擔無限責任的風險。
歸納而言,有限合夥制在法律結構關繫上體現的合理性在於:一方面,有限合夥人由於不參加管理,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只負有限責任;另一方面普通合夥人參加管理經營,在操作過程中具有主動性,因此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的這種設計合理地協調了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的權利和義務。此外,有限合夥在出資方式及收入結構安排上也體現出其合理性。有限合夥人出資額通常可佔到99%,收益佔70%-80%,而普通合夥人出資額僅佔1%,收益卻佔到20%甚至更高。如此便使得雙方的利益與責任緊密聯系,從而提高了基金運作的績效。
(二)美國涉及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主要法律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組織結構中,至少涉及作為GP的發起人、作為LP的投資者等參加方。根據各國法律,要成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參加方也需滿足一些條件,或者在滿足一些條件的情況下可以獲得更多的利益。美國證券法是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設立和運行的基本法律規則,《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顧問法》等對PE也有重要影響。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以下簡稱「SEC」)在1982年頒布了D條例,對私募發售過程中的各種行為及資格做了詳細規定。D條例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提供了一個安全港,即依此條例發行證券可免於按《1933年證券法》進行登記。該條例規定,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可以免除證券法規定的登記義務。根據該條例,一般的廣告或引誘都被認為是公開發行,任何公開的說明、記者招待會或刊登在報紙上、專業刊物上和網路上的廣告都屬於該類行為,因此PE的發起人在吸引潛在的投資者時,不能使用上述手段。為滿足D條例的規定,該基金只能發售給「可信賴的投資者」和不超過35人的其他投資者。「可信賴的投資者」通常包括銀行、投資公司、保險公司、特定的免稅機構和擁有超過一百萬美元凈資產的個人(或符合特定的收入標准),以及總資產超過五百萬美元的公司。
而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的規定,發起人應避免將基金注冊為一個投資公司,否則將承擔多種關聯交易上的限制,並被禁止收取執行費。該法第二節(a)(2)以列舉的方式定義了關聯人的概念,根據該條的規定,關聯人包括以下幾類:(1)直接或間接擁有、控制、掌握了某人5%或5%以上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2)那些被某人擁有、控制、掌握5%或5%以上的已售出的具有選舉權的證券的人士
(3)直接或間接地控制上述兩種人士或為其所控制的人士;(4)某人的所有雇員、董事、合夥人與管理人員;(5)如果某人指一家投資公司,那麼公司投資的所有投資顧問或顧問委員會的所有成員都是其關聯人士;(6)如果某人指-家未設立董事會的無限責任投資公司,那麼其關聯人指它的保管人。而根據同節(a)(9)的規定,任何人直接擁有或間接控制一家投資公司25%或更多的具有選舉權證券,就被視為控制了這家投資公司。
《1940年投資公司法》對關聯交易做出了大量的禁止性規定。如第17(a)條規定,一家已注冊的投資公司的關聯人士、發起人或主承銷商或者後兩者的關聯人士不得有如下行為:(1)故意向投資公司或受該公司控制的另一公司出售證券或其他財產;(2)故意向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購買證券或其他財產;(3)從這家公司或受這家公司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借入資金或其他財產。要避免將基金注冊成為一個投資公司,則必須滿足以下兩項要求:(1)該基金必須不進行公開發行;(2)基金應由100個以上的受益所有人所有或所有的投資者都是合格的購買者。合格的購買者包括擁有不少於五百萬美元投資的個人以及擁有和投資不少於二千五百萬美元的實體。
二、美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稅收法律問題
美國稅法上的一些規定也對PE的結構和運作發生重要影響。大部分在美國設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出於稅收方面的考慮都採取有限合夥型或有限責任公司(LLC)型。選擇這種結構也能夠確保基金上沒有多個層次的稅收負擔,[4]只需從投資者層面繳納所得稅,相對於其他企業形式而言,減輕了稅收負擔。
從稅收問題的考慮上,可以把PE中的主要投資者分為非美國投資者、美國應稅投資者,美國免稅實體和外國政府。不同類別的投資者須承擔不同的稅負,投資者從合理避稅的角度來講,也要考慮確定收益所歸屬的類型。
非美國投資者除非可適用優惠稅率條約,否則都應對來源於美國的被動性收入按30%的稅率納稅。被動性收入包括股息、租金、版稅等。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因出售美國股票或證券而承擔納稅義務,除非該項收入實質上是來源於貿易或商事交易(ECI),或有條約規定,該收入來源於投資者在美國設立的常設機構,或來源於處置在美國的不動產收益。非美國投資者通常無需填報被動性收入,但需填報處置不動產收益和貿易或商事行為收入。因此,除了降低被動性收益的代扣所得稅外,非美國投資者投資於美國PE主要會考慮避免來源於貿易或商事行為的收入。
美國應稅投資者通常是持有高額凈資產的個人或公司。美國個人長期資本收益(持有超過1年的資產)的最高稅率為20%,短期資本收益和普通所得的最高稅率為38.6%。因此,美國的個人投資者主要考慮的問題是使收益性質歸入長期資本收益而不是普通所得。
依據美國法應納稅的投資者通常都尋求在美國管轄權以外的低稅率地區進行投資,因此PE常常被設立為離岸實體,如在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地設立。這種地點的選擇會導致另一個敏感的問題,個人投資
者要避免適用「外國個人控股公司」(ForeignPersonalHoldingCompany,以下簡稱「FPHC」)規定,適用該規定可能使收入形成投資者的影子收入,導致投資者承擔稅負。針對這一問題,通常的策略是,美國個
人投資者通過設立美國或離岸「平行」機構(在稅收上不被認為是個人投資者)進行投資。而美國公司的普通所得和資產收益一般適用相同的累進稅率(最高35%)。因此,美國公司可能比美國個人更少地關注從基金獲得的收入的性質。
關於美國免稅實體(如養老金計劃、慈善團體和大學)向PE投資的主要稅收問題是避免「無關的商事交易應稅所得」(,以下簡稱「UBTI」)。若是基金合夥人的該種實體發生了UBTI,該實體將需對其從基金的UBTI中分配的所得,按其組織結構依公司或信託的稅率納稅。在這方面,免稅實體主要關注以下幾種收入:(1)對營業合夥的投資收入;(2)無關的債務融資收入;(3)服務費;(4)某些保險收入。
當基金投資於一個被視為合夥或其他稅賦轉由合夥人繳納的公司,而該被投資對象開展了與免稅實體職責無關的貿易或商業活動,則會產生UBTI。在這種情況下,免稅實體對該目標公司的收益份額即為UBTI。GP或基金管理人若因向基金的投資組合公司實施管理、提供咨詢或類似服務而收取費用,則可能被視為參與了貿易或商事活動,該費用則為UBTI。
三、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立法及完善
(一)我國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本法律規定
根據我國《證券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已經具備了設立公司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基礎。近年來,針對在我國更適合發展哪種類型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已經引起了各界廣泛的討論。本文僅針對關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法律規定和缺陷進行探討。
在中國,對有限合夥這種企業形式的正式承認源於2006年6月1日起實施的新《合夥企業法》。新的《合夥企業法》專章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還規定了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合夥協議、有限合夥的出資、合夥事務的執行、合夥財產的分配等內容。新《合夥企業法》規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可以作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因此除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外的公司也可以作為普通合夥人,該規定突破了《公司法》對公司對外投資的限制,即公司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的限制。
《合夥企業法》增加了法人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規定,這一突破為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創設了有利條件。由於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將會有大量資金充足的機構投資者的參與,因此,若否認法人作為合夥人的合法性,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則無法達到其應有的效果。法人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民事主體,應當有充分的權利能力來處分自己的財產,這也應該包括法人基於自己的意志和利益,以所有者或經營者的身份使用、處分自己的財產,投資於合夥企業,這是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在要求和外在表現。在國際上,大多數國家允許法人作為合夥人。例如美國《標准公司法》第4條第16款規定,公司
可以「充當任何合夥、合營企業、信託或其他企業的發起人、合夥人、成員、合作者或經理」。[5]
德國商法典也
規定商事合夥的合夥人可以是法人,如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等。[6]在法國,通過注冊取得商人身份的自然人、合夥、法人都可以成為合夥成員。
[7]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能否成為合夥人的問題,《合夥企業法》規定,對於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的規定,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參與設立非法人型創業投資基金,因此,外國企業或個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合夥人。另外,在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外商投資性公司)作為中國企業也屬於上述法律規定可以作為合夥人的范圍,可以成為《合夥企業法》下的合夥人。
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人的利益考量中,資金安全和及時撤出是重要的因素之一,如果法律禁止有限合夥人在經營期間撤回出資,就會大大影響投資人的投資積極性。依據英國有限合夥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在經營期間撤回任何一部分出資,[8]這是造成有限合夥型投資基金在英國不發達的重要原因之一。我國《合夥企業法》的規定,對於有限合夥人的撤資,若合夥協議中有約定的,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在合夥協議中根據其投資計劃約定相關退夥的事宜,當約定事宜發生時,可以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以退夥。
在稅收方面,《合夥企業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合夥企業所得稅的徵收原則———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從而避免了雙重征稅的問題。據此,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本身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由投資者繳納單層稅收:投資者若為個人就繳納個人所得稅,若為企業則繳納企業所得稅。正如前文所述,合夥企業的形式之所以更有利於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發展,只從合夥人層面征稅,有效減輕稅負,是關
鍵原因之一。
(二)我國法律上存在的缺陷及完善建議
從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我國已經具備了發展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基本法律框架,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我國法律仍存在一些局限性和限制有限合夥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發展的缺陷。
在我國法律體系中還缺乏一些相關配套制度。例如,《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但普通合夥人則不在此限,因此通常作為基金經理的普通合夥人可以以勞務出資。另外,普通合夥人要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但我國目前還沒有個人破產制度,在這種情況下基金經理個人則須承擔巨大的壓力,僅以勞務出資但須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且沒有個人破產制度作為最後的防線,這種情況會影響基金經理對基金的運作,也可能存在不利於有限合夥發展的情況。
在稅收方面,有關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稅收優惠制度主要體現在有關創業投資的法律規定中,因此,必須滿足法律有關創業投資的規定,才能享受稅收優惠。根據2007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規定,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凡符合條件的,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而其中一個重要條件則是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創業投資企業。因此,稅收優惠政策僅適用於公司制的創業投資企業。而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合夥人層面繳稅,不存在稅收優惠的規定,合夥制的單層稅負相對公司制稅負輕,但合夥人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的具體稅率和管理細則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稅收方面的另一個問題在於繳稅時機的確定。由於有限合夥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需按《合夥企業法》規定在合夥人層面承擔納稅義務,合夥人應在何時納稅則需要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常有一個存續期,雖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合夥人可以退夥,但往往合夥人參與合夥的時間也不止一年。而在基金運作的期間,基金取得收益並不一定會每年全部分配給合夥人,基金的收益在基金存續期間還會發生較大幅度的變動,只有在基金存續期結束時才能確定各合夥人取得的總收益。這個收益是應該分攤到基金存續期的每一個納稅期間來納稅,還是只考慮當年收入來納稅,這個問題也還沒能從法律層面得到解決。由此可見,雖然在我國已經有大量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正在積極運作,投資於房地產、IT、醫葯、電信、金融服務等行業,但為了更有效利用並促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良性發展,還有大量的法律問題需要解決。這些問題的解決,沒有必要僅從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角度出發單獨立法,而是需要整體法律制度的完善,如上述個人破產制度、納稅制度等,並非僅僅影響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問題。目前,在企業法律制度、稅收法律制度方面,我國已經制定了基本法律框架,在此基礎之上,還需要制定大量配套規則,以更明確地指導實踐。逐步解決這些問題,使有關法律制度更具有明確性,才能夠使投資者放下顧慮,更好地利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這種投資模式進行投資,促進我國資本市場的積極健康發展。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拾』 如何投資美國的基金
市場上美國主題的基金主要有三大類,
1、一類是跟蹤美國股指的指數基金。
2、一類內是全球配置容基金,這類基金涵蓋全球主要證券市場,由於美國在全球資本市場所佔的比例較高,全球配置基金中美國的權重往往是最高的。
3、最後一類是以防禦通貨膨脹為主題的基金,因為許多大型能源工業公司、農產品公司等防通脹的「主力軍」是美國公司,以及美國也是通脹聯結債券的主要發行者之一,在這類基金中,美國的成分也不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