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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法成立時間

發布時間:2021-02-27 22:03:35

A. 私募基金公司成立條件

設立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1)私募基金法成立時間擴展閱讀: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一條

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投資者轉讓基金份額的,受讓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且基金份額受讓後投資者人數應當符合前款規定。

第十四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第十五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第十六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私募基金的,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前款規定的評估、確認等措施。

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及風險揭示書的內容與格式指引,由基金業協會按照不同類別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

第十七條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條

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文件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九條

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匯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第二十七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私募基金備案管理信息系統。 基金業協會應當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信息嚴格保密。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對外披露。

第二十八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與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和其他相關機構的信息共享機制,定期匯總分析私募基金情況,及時提供私募基金相關信息。

第二十九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制定和實施私募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會員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規定和基金業協會自律規則的,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自律管理措施,並通過網站公開相關違法違規信息。會員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條

基金業協會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受理投資者投訴,進行糾紛調解。

B. 我國私募基金始於什麼時候

非法的以及地下的私募基金開始時間很久,從股市誕生以來就開始有人集資炒股,從階段上分為這么幾個階段

1993年-1995年:萌芽階段,這期間證券公司與大客戶逐漸形成了不規范的信託關系;
1996年-1998年:形成階段,此期間上市公司將閑置資金委託承銷商進行投資,眾多的咨詢顧問公司成為私募基金操盤手;
1999年-2000年:盲目發展階段,由於投資管理公司大熱,大量證券業的精英跳槽,憑著熟稔的專業知識,過硬的市場營銷,一呼百應。
2001年以後:逐步規范、調整階段,其操作策略由保本業務向集中投資策略的轉變,操作手法由跟庄做股到資金推動和價值發現相結合轉變。
2004年,私募基金開始與信託公司合作,推出信託投資計劃,標志著私募基金正式開始陽光化運作。
2006年,證監會下發了有關專戶理財試點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基金公司為單一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每筆業務的資產不得低於5000萬元,基金公司最多可從所管理資產凈收益中分成20%。由於專戶理財只向特定客戶開放,且有進入門檻、不能在媒體上具體推介,事實上就如同基金公司的私募業務。
2007年,《合夥法》頒布,私募基金開始建立合夥企業,標志著私募基金的國際化步伐明顯加快

因此,要將成規模的,正式開始發展,應該在2004年,陽光私募開始正式進入全面啟動狀態

C. 私募基金法的基本簡介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以下簡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的原則。十四條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D. 私募基金法的私募發行

在國外抄,對私募集金的控襲制重點放在了對「私募發行」這個環節的規制上。之所以採取這樣法律規制模式,筆者認為原因恐怕有二:第一,私募發行是私募基金的私募性質的集中體現,是一般基金向私募基金轉化的關鍵環節,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基金只要嚴格按照法律所認可的方式,滿足某些要件,從事「非公開」的發行行為,這就決定了這個基金具有私募的性質,法律也認可其作為私募基金的地位和性質。第二,這樣的立法方式有益於從基金設立開始就將不合格的投資者從投資者中剔除,保障了私募基金募集的效率。實踐證明,這樣的立法方式有利於私募集基金的管理。

E. 如何成立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有3種形式:1有限合夥制;2公司制;3信託制。
公司制的缺點是要交25%的企業所得稅,%——35%的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沒有哪個傻冒使用這種模式。
信託制的缺點是購買一個信託賬戶需要300萬,並且規模要達到1億以上。門檻太高,窮光蛋根本想都不用想。
合夥制沒有注冊資金限制,稅收不高,是私募基金的理想組織形式。
下面主要給大家說說有限合夥制的證券投資私募基金。這是由投資者(有限合夥人)和基金管理人(普通合夥人)合夥組成一個有限合夥企業。投資者出資並對合夥企業負有限責任。管理人在董事會的監督下負責風險資本的具體運作,並對合夥企業負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制證券投資私募基金的設立應當遵循《合夥企業法》的相關規定。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二條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根據《合夥企業法》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文件。合夥企業的經營范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在登記時提交批准文件。
《合夥企業法》第十四條規定: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
合夥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說明: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不再只限於自然人了,企業也可以成為合夥人;
2、合夥協議對合夥企業來說很重要,必須要有證券投資私募基金的合夥協議。
3、合夥企業沒有注冊資本的規定,只是規定了認繳或者實際交付的出資。
《合夥企業法》第十六條規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對於合夥企業的設立也有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合夥企業登記機關(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全國的合夥企業登記管理工作。
市、縣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合夥企業登記。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管轄可以作出特別規定。
法律、行政法規對合夥企業登記管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應當包括:
(一)名稱;
(二)主要經營場所;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
(四)經營范圍;
(五)合夥企業類型;
(六)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
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合夥期限。
執行事務合夥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登記事項還應當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委派的代表(以下簡稱委派代表)。
設立合夥企業,應當由全體合夥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
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體合夥人簽署的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全體合夥人的身份證明;
(三)全體合夥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委託書;
(四)合夥協議;
(五)全體合夥人對各合夥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出資的確認書;
(六)主要經營場所證明。

F. 陽光私募基金的來源興起的時間

1.來源是指未具備來國家牌照的源相關投資公司或專業投資客通過信託平台使之前的私募操作、代客理財合法化的一個工具,這個工具規避了相關的法律風險,由信託公司做為法律主體,稱之為陽光私募。
2.興起時間: 2004年,趙丹陽的《赤子之心》為市場上第一隻陽光私募基金,趙因此被稱之為陽光私募教父。

G. 私募基金法的注冊條件

名稱應符合《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允許達到規模的投資企業名稱使用「投資基金」字樣。
名稱中的行業用語可以使用「風險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基金」等字樣 。「北京」作為行政區劃分允許在商號與行業用語之間使用。
基金型:投資基金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5億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 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不低於1億元;5年內注冊資本按照公司章程(合夥協議書)承諾全部到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基金型企業的經營范圍核定為:非證券業務的投資、投資管理、咨詢。(基金型企業可申請從事上述經營范圍以外的其他經營項目,但不得從事下列業務:
發放貸款;
公開交易證券類投資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以公開方式募集資金;
對除被投資企業以外的企業提供擔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資基金管理:「注冊資本(出資數額)不低於3000萬元,全部為貨幣形式出資,設立時實收資本(實際繳付的出資額)」
單個投資者的投資額不低於100萬元(有限合夥企業中的普通合夥人不在本限制條款內)。
至少3名高管具備股權投基金管理運作經驗或相關業務經驗。

H. 私募基金一法六規什麼時候發布的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
核心:契約型基金法律關系
重點:管理人、託管人的義務與持有人的權利
六規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2.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
3.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2..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3.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引。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統稱「基金設立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同時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
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1.限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
2.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終募集責任。
3.明確基金銷售協議重要內容需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4.禁止拆分轉讓。
5.明確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6.增加特定對象調查程序.
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1.《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適用於契約型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3.《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合夥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普通合夥人可以自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託專業機構作為受託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

I. 成立私募基金條件

一、公司名稱需要來是「投資管理自、基金管理、資產管理」等字樣的公司。
二、基金公司注冊資金門檻是5億,實繳資金1億。基金管理公司注冊資金3000萬的門檻。需實繳。其它無要求,當然,隨著競爭加劇,注冊資金高些比較好。
三、有實地的正規的經營場所,擁有一定數量的合規的從業人員等。
四、公司成立後,在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去登記備案,按照協會要求提交公司相關資料文件。
五、通過協會的備案登記後,頒發《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就可以正式開展業務了。

本文由北京正規工商代辦機構國亞財富林濤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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