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使用權與所有權分離制度,是哪個國家首創的
所有權屬於國家,使用權在單位。所有權是財產主體對財產客體的排他的最高支配權,是財產權的核心。佔有權是對財產的實際控制權。使用權以佔有權為前提,不佔有就不能使用。當所有權與財產分離後,所有人的所有權與使用權發生分離。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情況下,收益權可以由法律規定由所有人和使用人共同享有。
『貳』 不同類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繳納增值稅
Q6:FOF私募基金如何繳納增值稅?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證監會令[105]號文」)允許私募基金財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即FOF(Fund of Fund)私募基金,其收益主要為「持有基金分配收益」以及「持有基金贖回收益」兩類。
(1)持有基金分配收益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將基金納入「其他金融商品」范疇,而證監會令[105]號文明確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即私募基金不屬於承諾保本的金融商品。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金融商品持有期間(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屬於利息或利息性質的收入,不徵收增值稅」之規定,FOF私募基金持有基金份額期間所獲得的基金分配收益,不徵收增值稅。
例外的是,根據證監會《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規定「保本基金,是指通過一定的保本投資策略進行運作,同時引入保本保障機制,以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時,可以獲得投資本金保證的基金」,如果嚴格執行財稅〔2016〕140號文,FOF私募基金取得保本基金分配收益,應該按照「貸款服務」繳納增值稅。
(1)持有基金贖回收益
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對於「金融商品轉讓」之界定,FOF私募基金申購、贖回基金的差價收入應該按照「金融商品轉讓」繳納增值稅。
可能存在爭議的是,根據證監會《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第十條「對於每日按照面值進行報價的貨幣市場基金,可以在基金合同中將收益分配的方式約定為紅利再投資,並應當每日進行收益分配」之規定,如果FOF私募基金配置了貨幣市場基金,且該貨幣市場基金保持每日1元的面值報價,其分配的基金收益作為紅利再投資,轉為增加FOF私募基金所持有的該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當FOF私募基金贖回該等貨幣市場基金產生的收益是否繳納增值稅?
國稅總局對此尚未明確規定。筆者認為,上述「紅利再投資」行為可以分解為「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分配」、「用收益增加認購貨幣市場基金」兩項業務。由於貨幣市場基金並非保本基金,根據財稅〔2016〕140號文第一條之規定,「貨幣市場基金收益分配」環節不徵收增值稅,而「用收益增加認購貨幣市場基金」亦不屬於增值稅納稅范疇,故,上述「紅利再投資」行為無需繳納增值稅。
因此,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所增加的上述貨幣市場基金份額本質上系其用所獲得的貨幣市場基金分配收益認購,「買入價」仍是面值1元。FOF私募基金管理人「持有基金贖回收益」來源於上述貨幣市場基金份額的增加,並非貨幣市場基金面值的上升。根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之規定,該類貨幣市場基金不存在銷售額,故筆者認為,該類貨幣市場基金贖回收益無需繳納增值稅。
Q7:管理多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如何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制定的《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對其管理的多支私募基金分別建賬核算的情況下,財稅[2017]56號文第四條允許「管理人可選擇分別或匯總核算資管產品運營業務銷售額和增值稅應納稅額」。鑒於私募基金管理人採用簡易方式計征增值稅,「分別核算方式」和「匯總核算方式」對於發生「金融商品(股票、債券除外,下同)轉讓」應稅行為的私募基金影響較大。
由於「金融商品轉讓」系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後的余額為銷售額,而「金融商品轉讓」可能會發生正差,亦可能發生負差,「匯總核算方式」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用A私募基金的轉讓負差沖抵B私募基金的轉讓正差。整體而言,「匯總核算方式」有利於降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稅負。
但是,降低的稅負利益是否在A、B私募基金投資人之間分配,以及如何分配,可能需要私募基金管理人予以斟酌。
Q8:合夥企業形式基金可否適用財稅[2017]56號文?
私募基金不但包括契約型基金,還包括以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私募基金。
與沒有稅務登記的契約型私募基金不同,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設立後,其本身是可以進行稅務登記的,即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可以其名義獨立進行納稅申報,無需私募基金管理人繳納或代扣代繳。從這個角度,合夥企業形式基金與財稅[2017]56號文的「管理人繳納增值稅」前提並不完全契合。
但是,在稅局加強對資管產品徵收增值稅的趨勢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徵收率繳納增值稅」對需要按照6%稅率繳納增值稅的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稅負有利。並且,財稅[2017]56號文將「私募投資基金」納入「資管產品」范圍,而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又屬於「私募投資基金」。因此,筆者認為,除國稅總局另出規定外,合夥企業形式私募基金可以與稅局溝通,主張適用財稅[2017]56號文。
『叄』 私募基金證券投資類財產分離制度在哪下載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為防範和化解風險,保證各項業務的合法合規運作,實現經營目標,在充分考慮內外部環境的基礎上,對經營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價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組織體系和控制措施。它貫穿於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中。
目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並且監管尚處於起步階段,市場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了一定的風險隱患。為了引導私募基金管理人加強內部控制,促進合法合規、誠信經營,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於2016年2月1日以行業自律規則的形式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指引》」)。
限於文章篇幅,本文將概要地對《指引》中談及的十四項核心內控制度進行介紹與分析,以期對現有私募基金管理人建設完善專業化和規范化的基金內控制度提供參考。
1、內控制度之一:財產分離
《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內控制度之二:專業化
《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內控制度之三:業務隔離
《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4、內控制度之四:必備高管
《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此外,高級管理人員當中還應當設置一名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負責人不再與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合規風控高管對其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承擔相關責任。可見,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規風控高管在企業中的地位與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合規風控高管因此而承擔的重大責任。
5、內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資者
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設置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指引》再次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是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資、降低投資糾紛、提升私募基金運作能力的關鍵環節之一。
6、內控制度之六:規范委託募集
《指引》明確規定了委託募集方式下的對募集機構的資質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7、內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輸送
對於近年來行業內存在的各類利益輸送問題,《指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
8、內控制度之八:投資業務合規
《指引》對私募基金投資環節的內部控制主要體現在對投資業務的合規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9、內控制度之九:託管
託管制度是防範私募基金風險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寶」500億非法集資之所以能夠出現與沒有設立託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關系。對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0、內控制度之十:業務外包
《指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
11、內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
《指引》規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 年。
12、內控制度之十二:統一監管
《指引》確立了內控制度統一監管模式,以便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13、內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協會檢查
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業務檢查。《指引》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
14、內控制度之十四:違規處罰
中國基金業協會承擔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責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
可見,與《指引》出台之前不同,當時雖然《暫行辦法》也存在著一些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懲罰規定,私募基金的內控制度在實踐操作中難以真正予以落實。我們相信,隨著《指引》的內容逐漸被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認知,尤其是伴隨著協會對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監管措施的逐步實施,我國私募基金的內部制度一定會逐步建立並予以完善的。
『肆』 銀行作為受託人的企業年金計劃 私募基金可以做管理人嗎
中國基金業協會14日稱,已開始調查某私募基金管理人隨意提取業績報酬,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據財新網報道,上海猛獁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陳揚帆在產品贖回封閉期內3次提取業績報酬,且沒有用任何形式告知持有人。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內存在明顯良莠不齊的現象,那麼,成為合規合法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我們需要注意些什麼呢?今天漢路帶您看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方面的小貼士。《內部控制指引》主要著眼於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體系訂立了目標、原則,並搭建了基本框架。根據《內部控制指引》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建立人力資源管理制度、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授權控制制度、募集機構遴選制度、財產分離制度、防範利益沖突制度、投資業務控制制度、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基金財產安全保障制度、外包業務控制制度、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信息披露控制等。由於私募基金在類型、組織結構、投資方向等方面的多樣性,《內部控制指引》多以原則性規定以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進行內部控制工作,但其中也不乏值得注意的重點內容。1)內部控制責任劃分【條文】第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最高權力機構對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經營層對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承擔責任。【解析】劃分了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責任歸屬,明確經營層對內控執行的責任,強調了私募基金運營保障和過程式控制制的有效執行。2)禁止兼營其他業務【條文】第八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解析】以前,《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的問題解答(七)》中就已經要求私募投資基金不得兼營部分「與私募基金屬性相沖突、容易誤導投資者」的業務,例如,民間借貸、民間融資、配資業務、小額理財、小額借貸、P2P\P2B、眾籌、保理、擔保、交易平台等。本次,《內部控制指引》直接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業務限制擴大至「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的業務,與此相對應的是,很多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變更經營范圍,縮減無關事項。3)高管人員數量要求【條文】第十一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解析】將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限定在2人以上,並且,根據《登記公告》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4)設置合規風控高管【條文】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解析】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並且,根據《登記公告》,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加強了合規風控高管人員的責任程度。5)私募基金募集渠道【條文】第十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應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第十七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解析】確定了私募基金的兩類銷售渠道,可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或委託合格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管理人募集的,應當選擇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會員單位,並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要承擔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及合格投資者適當性責任。6)制定備案內控制度【條文】第二十九條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解析】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備案內部控制制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將更需要律師事務所提供合規內控服務,起草、修訂、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伍』 排排網金V:私募基金財產分離制度的要求有哪些
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陸』 契約型私募基金如果不用託管,需要注意些什麼
不託管的話需要備案的時候出具無託管協議,證明資金的安全性有保障,並讓所有投資人知曉
『柒』 私募基金基金投資交易部個人簡介怎麼寫
一、起草背景
《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頒布以來,對促進各類私募投資基金健康規范發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據前述法律、規章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投資基金業開展行業自律,協調行業關系,提供行業服務,促進行業發展;同時制定和實施私募投資基金行業自律規則,監督、檢查會員及其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
內部控制在私募投資基金的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各個環節中貫穿始終。中國基金業協會針對近年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在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執行的基本情況、主要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分析和總結,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以下簡稱「《內部控制指引》」),擬以行業自律規則的形式發布實施。
二、主要內容
《內部控制指引》分為五章,共三十三條,主要從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自律管理,構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自律監管框架。主要內容如下:
(一)目標與原則
《內部控制指引》第四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總體目標,包括保證遵守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防範經營風險、保障私募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及確保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在建立、健全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時,《內部控制指引》第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遵循全面性、相互制約、執行有效、獨立性、成本效益及適時性等原則。
(二)內部環境
《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了內部控制的內部環境要素。其中,《內部控制指引》第七條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及制度文化環境,保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內部控制指引》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內部控制指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治理結構和組織結構,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並且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合規風控高級管理人員,該高級管理人員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
(三)風險評估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三條原則性地強調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的風險評估體系,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分析,及時防範和化解風險。
(四)控制活動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從業務流程式控制制、授權控制、募集控制、財產分離、防範利益沖突、投資控制、託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統控制和會計系統控制等具體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規范。其中,《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科學嚴謹的業務操作流程。《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授權標准和程序,確保授權制度在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始終貫徹執行。《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六條、十七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和委託募集私募基金的制度要求。自行募集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設置有效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在委託募集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機制,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符合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的要求。《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確保業務外包安全合規。《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四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承擔信息技術和會計核算等職能的,應建立相應的信息系統和會計系統。
對於私募基金財產,《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八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內部控制指引》第十九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管理不同類別私募基金利益輸送、利益沖突的防範及解決機制,公平對待管理的不同基金。
(五)信息與溝通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五條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維護信息溝通渠道的暢通,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獲得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
(六)內部監督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七條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監督及評價,並及時改進發現的缺陷與問題,確保內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實施。
(七)自律管理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及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制度的義務,同時還明確了中國基金業協會在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職責。
三、《內部控制指引》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關於私募基金業務的合規、穩健運行
目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並且監管尚處於起步階段,市場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管理水平、風險控制能力良莠不齊,給私募基金行業帶來的極大的風險隱患。《暫行辦法》要求建立促進經營機構規范開展私募基金業務的風險控制,故《內部控制指引》明確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據指引並結合自身具體情況,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確保經營合法合規、安全穩健,促進整個私募基金行業的合規發展,更好地維護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投資者利益。
《內部控制指引》的實施旨在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運營管理、風險控制水平的提高,促進私募基金管理人向專業化、規范化基金管理機構發展。
(二)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環境
內部控制環境是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控制的基礎。鑒於私募基金的類型、組織結構、投資方向、投資范圍等方面的靈活性及多樣性,為了促進私募基金行業的差異化發展,《內部控制指引》對內部控制環境並不做細化、具體要求,而是分別就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組織及治理機構、人力資源政策及人員等方面進行了原則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有意識地在全公司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並培養從業人員的合規與風險意識。
(三)關於私募基金業務的控制活動
從私募基金業務的特徵出發,其內部控制應區別於公募基金,但仍應貫穿資金募集、投資研究、投資運作、運營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環節。私募基金同樣需明確授權標准和程序、投資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並建立業務外包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故《內部控制指引》從上述方面對控制活動進行了框架性的規定,確保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滿足最低要求。
『捌』 私募基金一法六規什麼時候發布的
一法
《證券投資基金法》
核心:契約型基金法律關系
重點:管理人、託管人的義務與持有人的權利
六規
一、《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1..明確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2.要求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均應當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並根據基金業協會相關規定報送基本信息.
3.明確私募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且單只私募基金的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
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
私募基金應當以非公開方式向投資者募集資金,不得公開或變相公開募集:
1..嚴格限制投資者人數:單只私募基金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定數量。合夥型、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
2..嚴格限制募集方式:不得通過報刊、電台、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
私募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主體進行募集:
1..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2..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3.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募集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三、《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
1..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四、《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1.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引。
2.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夥協議(統稱「基金設立文件」)的約定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
3.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同時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
五、《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
1.限定私募基金合法募集主體。
2.確立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最終募集責任。
3.明確基金銷售協議重要內容需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
4.禁止拆分轉讓。
5.明確私募基金募集流程。
6.增加特定對象調查程序.
六、《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
1.《契約型私募投資基金合同內容與格式指引》適用於契約型基金,即指未成立法律實體,而是通過契約的形式設立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資者和其他基金參與主體按照契約約定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2.《公司章程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公司法》,通過出資形成一個獨立的公司法人實體,由公司自行或者通過委託專門的基金管理人機構進行管理,投資者既是基金份額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東,按照公司章程行使相應權利、承擔相應義務和責任。
3.《合夥協議必備條款指引》適用於合夥型基金,即指投資者依據《合夥企業法》成立投資基金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由基金管理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普通合夥人可以自任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另行委託專業機構作為受託人具體負責投資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