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權研究機構投中集團日前發布的《2010年中國創業投資及私募股權投資市場統計分析報告》顯示,2010年共有220傢具有VC/PE投資背景的中國企業在全球資本市場實現了IPO,創歷史新高;而VC/PE機構通過這220起IPO共實現了480筆退出,涉及金額達373.74億美元,佔中國企業年度IPO融資總量的35%,退出案例總數和退出涉及資金規模均創下歷史最高水平。
從各個資本市場的平均投資回報率來看,深圳創業板仍是退出回報率最高的交易市場,達到12.13倍。此外,深圳中小板及上交所分別為9.38和7.03倍,境內市場平均投資回報率為10.40倍,但相比2009年境內資本市場17.06倍的平均賬面回報率,2010年有較大幅度的下降。境外資本方面,中國企業在紐交所的平均投資回報率最高,達5.71倍。納斯達克為2.81倍,港交所最低,僅為1.64倍。境外市場平均賬面回報率為3.50倍。投中集團分析認為,創業板的推出使企業普遍獲得較高估值,給投資機構帶來高額回報。
在這220家實現IPO的中國企業背後,共有269家VC/PE投資機構得以退出。IT行業是讓私募股權投資機構獲得回報最高的行業,平均賬面回報率達14.62倍。業內人士認為,對於VC/PE而言,隨著資本市場對企業估值趨於理性,其在未來通過IPO退出的回報率有可能持續下降。
一、中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現狀
風險投資家在確定需要退出風險資本後,會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退出方式以獲取最大的收益。國際上私募股權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開發行、並購回購、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幾年,中國私募股權基金IPO實現的退出明顯增多,其他幾種方式很少使用。根據清科-中國私募股權投資資料庫統計,2007年私募股權投資市場共發生236筆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筆數為179筆。
對退出方式進行統計的結果如下:
由數據可以看到,我國私募股權基金主要選擇上市退出,這主要由於上市退出回報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礙又大。並且中國缺乏多層次的資本市場,很多企業在國內不能上市就選擇繞去境外上市。股改後IPO的重新開閘,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退出敞開了大門。07年中國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場上市的吸引力顯著加強,國內資本市場開始成為我國創投機構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隨著08年股市暴跌,中國資本市場不再像07年那樣受青睞。而且由於IPO的高昂費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給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帶來很大的障礙。
二、對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現狀的分析
中國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現狀與具體的政策和資本市場不發達密切相關,相對於發達國家成熟的資本市場,我國私募股權基金幾種退出方式都存在著障礙,以下就是具體分析:
1.公開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基本上選擇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礙。我國資本市場配套法律法規不健全,主板市場對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風險企業實現IPO上市的機會很小且成本過高。同時我國的中小企業板還不是真正意義上的二板市場,並不能完成我國證券市場多層次化建設以及解決中小企業融資難的使命。以上情況導致大批企業繞道海外市場上市,但是這種退出渠道的費用持續增加並十分昂貴,作為承銷商的投資銀行一般索取投資總額5%-10%的傭金,這為我國風險投資海外上市又設置了不小的障礙。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從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國私募股權基金退出。
2.企業兼並與收購體系有待完善
並購建立在股權流動的基礎上,需要有股票股權交易市場。而我國在2005年股權分置改革以前允許上市流通的是社會公眾股而非法人股,多數中國風險投資的成功退出,是通過非上市的股權轉讓實現的。這樣的退出方式會導致整個風險投資業的畸形發展,不利於私募股權基金退出的正常發展。
3.回購受到法律法規的制約
對於回購方式來說,新《公司法》第143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很顯然,按照這項規定,風險投資人無法要求被投資企業回購其持有的股份,除非減少其資本。這個法條很明顯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的退出,對私募股權基金的長期發展不利。
4.交易狀況混亂
目前我國產權交易所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尚缺乏法律依據,轉讓交易上存在著重大障礙。並且我國的場外交易市場極度萎縮,交易混亂,缺乏監管。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國不現實,限制了私募股權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產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
清算或破產這一退出方式損失較大,經常是被迫的。我國《企業破產法(試行)》主要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而對於其他類型企業不適應。但是按《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來實施破產,缺乏具體的配套法規,操作起來復雜,且時間較長成本較高。因此總體上來說,我國並沒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破產清算退出的權益。
三、消除退出障礙的分析及建議
退出機制的不完善對國內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起到一定製約作用,從我國實際情況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沒有多層次的資本市場。
私募在我國還沒有得到法律的明確認可,這對私募股權在我國的發展很不利,我國政府應盡快明確私募的法律地位。並且新修訂的《公司法》、《證券法》,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者以股份轉讓形式退出;新修訂的《破產法》也存在不利於私募股權基金破產清算時退出的漏洞;在並購、回購和破產清算的法律法規制定上,應該盡量鼓勵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同時使政策帶有鼓勵本土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傾向。這樣才能讓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有法可依,並在實踐中不斷取得進步。
我國的證券市場只有滬、深兩個主板市場,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創業板。雖然京、津、滬產權交易市場辦理一些企業的產權和股權轉讓業務,但無論從市場規模還是交易體制來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國性三板市場。單一的資本市場層次嚴重阻礙了私募股權基金的發展,使得我國資本市場和本土私募股權基金處於被動的地位。構建主板市場、創業板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構成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能夠為不同類型、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構築融資平台,為私募股權基金建立順暢的退出通路,顯著提升私募股權基金發展的積極性。
㈡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什麼特點
私募股權基金是從事私人股權(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版權收益,而是通過權上市、管理層收購和並購等股權轉讓路徑出售股權而獲利。
私募股權基金特點介紹:
私募資金
私募股權基金的募集對象范圍相對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對象都是資金實力雄厚、資本構成質量較高的機構或個人,這使得其募集的資金在質量和數量上不一定亞於公募基金。可以是個人投資者,也可以是機構投資者。
股權投資
除單純的股權投資外,出現了變相的股權投資方式(如以可轉換債券或附認股權公司債等方式投資),和以股權投資為主、債權投資為輔的組合型投資方式。
風險大
私募股權投資的風險,首先源於其相對較長的投資周期。因此,私募股權基金想要獲利,必須付出一定的努力,不僅要滿足企業的融資需求,還要為企業帶來利益,這註定是個長期的過程。
參與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權基金中有一支專業的基金管理團隊,具有豐富的管理經驗和市場運作經驗,能夠幫助企業制定適應市場需求的發展戰略,對企業的經營和管理進行改進。但是,私募股權投資者僅僅以參與企業管理,而不以控制企業為目的。
㈢ 私募基金的退出機制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並購:在投版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權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並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㈣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是什麼
股權投資(來Equity Investment),是為參與或控制某源一公司的經營活動而投資購買其股權的行為。可以發生在公開的交易市場上,也可以發生在公司的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場合,還可以發生在股份的非公開轉讓場合。
㈤ 什麼是私募股權投資的退出機制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並購: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並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㈥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如何實現退出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退出渠道主要有回購,兼並收購,公開上市,清算破產版四種方式。而不同的行業權在這四種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總體上看回購的比例最高,兼並收購(M&A)的比例其次,公開上市(IPO)與兼並收購(M&A)接近。生物技術、物流、醫療保健、計算機相關產業、消費品的企業的公開上市(IPO)的比例較高;電子元件、工業品、醫療保健的兼並收購(M&A)的比例較高;電腦企業的清算破產的比例較高;消費品、工業品、能源、電子元件、通訊、軟體業的企業的回購的比例較高。
㈦ 除了IPO,私募股權投資還有哪些退出方式
除了IPO,私募股權投資還有兼並收購、管理層回購等一系列退出方式。
「退出」是指整個私募投資基金運作過程的最後一個環節,創投機構在資本市場上出售所持權益資本,實現收益。「退出」是投資的最終目的,順暢健全的退出機制,是判斷一個投資機構能力的有力體現。
一提到「退出」,很多人就會想到「IPO」,認為只有IPO才是私募股權投資的完美歸宿。其實不然,根據清科公布的2017年前三季度VC/PE退出方式分布中可以看出,常見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並購、回購、清算等。
IPO:現階段最好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nitial PublicOffering),也就是上市,是指企業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後,私募股權投資人將其所持股份在公開市場套現,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在證券市場杠桿的作用下,投資機構可通過IPO獲得高額的收益;對企業而言,除了企業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資本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的認可,可在證券市場上獲得進一步發展的資金。
並購退出:未來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並購退出,是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在時機成熟時,將所持企業股權轉讓給第三方,以此獲得資金並順利退出的方式。
通過並購退出的缺點主要在於其收益率遠低於IPO、潛在實力買家數量有限、容易使企業失去自主權。企業在找尋合適的並購方,選擇合適的並購時機,對公司進行合理估值時也存在不小挑戰。
回購:穩定保守的退出方式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MBO)和股東回購,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投資機構回購股份,從而完成退出的方式。
一般而言,回購退出其實是一種不大理想的退出方式,回購的回報率遠低於IPO、並購,一些股東回購甚至是以償還類貸款的方式進行,總收益不到20%。回購適用於經營日趨穩定但上市無望的企業,根據雙方簽訂的投資協議,投資機構向被投企業管理層轉讓所持公司股份。
但是回購具有回報率穩定、交易過程簡單的優點。並且對於企業而言,回購可以保持公司的獨立性,避免因創業資本的退出給企業運營造成大的震動。
在私募股權投資業務中,投資機構有時會與目標公司經營方簽訂回購權條款,也稱「對賭協議」,當目標公司未能按協議完成預期目標時,目標公司將以不低於投資價格的價格回贖其所持股權以保證投資收益。
清算:最不願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清算是在投資項目失敗後,投資機構選擇的退出方式,目的在於盡可能多地收回殘留資本,其操作方式分為虧損清償和虧損注銷兩種。
清算是投資人最不願意看到的退出方式,只有在目標企業前景堪憂或者客觀上已經資不抵債的情況下,投資機構才會採取清算以達到止損。
一旦啟動清算程序,投資機構收回投資成本已經是比較理想的結果,90%以上的項目約定中有優先清算條款,投資人擁有清算優先權。但通過破產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著投資失敗,會引起外界對投資機構投資能力及市場判斷力的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