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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資意向書

發布時間:2021-03-02 04:41:37

A. 私募基金投資中的cap table怎麼算

企業的估值是私募交易的核心,企業的估值定下來以後,融資額與投資者的占股比例可以根據估值進行推算。企業估值談判在私募交易談判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這個門檻跨過去了,只要基金不是太狠,比如要求回贖權或者對賭,交易總可以做成。
總體來說,企業如何估值,是私募交易談判雙方博弈的結果,盡管有一些客觀標准,但本質上是一種主觀判斷。對於企業來說,估值不是越高越好。除非企業有信心這輪私募完成後就直接上市,否則,一輪估值很高的私募融資對於企業的下一輪私募是相當不利的。很多企業做完一輪私募後就卡住了,主要原因是前一輪私募把價格抬得太高,企業受制於反稀釋條款不大好壓價進行後續交易,只好僵住。
估值方法:市盈率法與橫向比較法。
1、市盈率法:對於已經盈利的企業,可以參考同業已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然後打個折扣,是主流的估值方式。市盈率法有時候對企業並不公平,因為民企在吸收私募投資以前,出於稅收籌劃的需要,不願意在賬面上釋放利潤,有意通過各種財務手段(比如做高費用)降低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這種情況下,企業的估值就要採取其他的修正方法,比如使用EBITDA。
2、橫向比較法:即將企業當前的經營狀態與同業已經私募過的公司在類似規模時的估值進行橫向比較,參考其他私募交易的估值,適用於公司尚未盈利的狀態。
經驗數值:製造業企業首輪私募的市盈率一般為8~10倍或者5-8倍EBITDA;服務型企業首輪私募估值在5000萬-1億人民幣之間。

十、簽署Term Sheet對企業意味著大功告成了嗎?
雙方在企業估值與融資額達成一致後,就可以簽署Term Sheet或者投資意向書,總結一下談判成果,為下一階段的詳細調查與投資協議談判作準備。
Term Sheet或者投資意向書其實只是一個泛泛而談的法律文件,聲明除保密與獨家鎖定期(No Shop)條款以外,其餘均無約束力。簽署Term Sheet是為了給談判企業一顆定心丸,使得其至少在獨家鎖定期內(一般為2個月)不再去繼續尋找白馬王子,專心與該基金獨家談判。簽署Term Sheet以後,基金仍然可能以各種理由隨時推翻交易,Term Sheet獲得簽署但最終交易流產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同基金草擬的Term Sheet的詳盡程度也有很大不同,某些基金公司的Term Sheet已經很接近於合同條款,在所投資股權的性質(投票表決、分紅、清盤時是否有優先性)、投資者反攤薄權利、優先認購新股權、共同出售權、信息與檢查權、管理層鎖定、董事會席位分配、投資者董事的特殊權力、業績對賭等諸方面都有約定。盡管這些約定此時並無法律效力,但是企業日後在簽署正式投資協議時要推翻這些條款也非易事。

第二部分 私募交易架構
私募股權投資的交易架構是企業最優先考慮的問題,甚至可以考慮在估值之前。某些架構已經決定了企業未來在資本市場的歸宿,如果企業最初在選擇私募交易架構時選擇不當或者後來中途變卦,把架構推倒重來的代價是慘重的,不僅要花費數十萬元人民幣,而且耗時良多,甚至還會耽擱上市進程。
1、國內純內資架構
純內資架構是一種最為簡單的架構,在法律上不更改原企業的任何性質,原企業直接進行增資擴股,基金以人民幣溢價認購企業增資後入股企業。基金投資部分作為企業的增資,部分作為企業的資本公積金由新老股東共享。以純內資方式私募融資的最終目標是在境內A股主板、中小板或者創業板上市。隨著國內證券市場逐步恢復融資功能,除非是公司體量太大或者行業上的限制,民營企業家越來越傾向於在國內上市。而相比於私募交易的合資架構與紅籌架構來說,純內資架構無論在政府審批上,還是在交易便捷上都具備無可比擬的優勢。因此,如果企業家在選擇私募基金上有多個選項的話,外資資金往往在競爭中處於下風,企業家更喜歡找內資身份的資金來快速完成交易。這也是最近人民幣基金得以大量募集,特別是黑石、紅杉等海外PE巨頭們都要募集人民幣基金的一個重要原因。先做私募,後做股改是通常的做法。在私募前,企業一般是有限責任公司形式,私募交易完成(基金增資)以後企業仍然維持有限責任公司形式,待日後再擇機改製成股份有限公司,日後的上市主體是整體變更後的股份有限公司。當然,在實踐中,先股改後私募亦無不可。只是企業股改後治理結構更加復雜,運營成本更高,做私募交易更為復雜。
2、紅籌架構
紅籌架構是歷史最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構。自九十年代末就開始使用紅籌架構,2003年中國證監會取消對紅籌上市的境內審查程序後直接刺激了紅籌模式的廣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務部等6部委發布《關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簡稱「10號令」)為止,紅籌架構是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首選架構。使用紅籌架構的私募股權投資,先由國內公司的創始股東在英屬維京群島、開曼群島設立離岸殼公司(法律上稱為「特殊目的公司」),然後利用這家特殊目的公司通過各種方式控制境內權益,最後以這家特殊目的公司為融資平台發售優先股或者可轉股貸款給基金進行私募融資,乃至最終實現該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海外上市。紅籌上市又稱為「造殼上市」。
在紅籌架構下,根據控制境內權益的方式不同發展出不少變種,其中以「協議控制」模式最為知名。「協議控制」,又稱「新浪模式」、「搜狐模式」、「VIE架構」,在2006年以前主要應用於互聯網公司的境外私募與境外上市。由於外商直接投資增值電信企業受到嚴格限制(法律要求投資的外商必須是產業投資者,基金這種財務投資者不屬於合格投資人),而互聯網業務在我國法律上又歸屬於「增值電信業務」,聰明的基金為了繞開這些限制,發明了協議控制這種交易架構,後來該架構得到了美國GAPP的認可,專門為此創設了「VIE會計准則」,即可變利益實體准則,允許該架構下將國內被控制的企業報表與境外上市企業的報表進行合並,解決了境外上市的報表問題,故該架構又稱「VIE架構」。有說法說是搜狐最先使用了該方法,也有說法說是新浪最先使用了該方法,故有前述兩種別稱。10號令對於跨境私募與海外上市的影響深遠。10號令出台後,由於增加了海外上市的行政審批環節,海外紅籌架構上市對於廣大中小民企不再具有太大的吸引力。在業績的壓力下,海外投行與國內中介機構為國內企業設計了一些規避適用10號令的上市架構,如安排外資純現金收購國內企業、代持、期權等等,但是,嚴格意義上這些方法都具有法律瑕疵,對國內企業家的法律風險也很大。
3、中外合資架構

我國有著適用於綠地投資(外商直接投資)的、非常古老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在10號令基本關閉紅籌架構大門的同時,它又打開了另外一扇大門——合資架構。10號令賦予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另外一項新的歷史職能:吸收國際金融資本為我所用。自10號令施行以來,已經有大量企業根據該規定完成了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審批手續,企業性質從純內資企業變更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10號令規定的審批程序與審批材料盡管繁瑣,但是總體說來,除敏感行業以外,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外商投資主管機關)對於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持歡迎態度,對於可以讓外資參股的民營企業尚無成立時間、經營業績、利潤考核、注冊資本方面的要求,尺度比較寬松。但是,主管機關具體經辦人員的素質與其對於私募交易的理解程度將很大程度上決定其審批的進程。以私募為主要內容的《增資認購協議》與中外合資企業的章程由於保留了私募交易的特點,其間充滿了大量私募條款,比如優先分紅、優先清算、優先購買、共同出售、強制隨售、反稀釋保護、信息權、期權激勵等條款,某些已經超過了外商投資主管機關具體經辦人員的理解范疇,有時候某些條款會認為過度保護外國合營者的利益而被政府拒絕。
另一方面,中國政府要求對外國投資者的身份信息進行深度披露。由於多數海外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注冊在避稅天堂國家且是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注冊成立,中國政府要求披露外國投資者的股東信息,甚至是股東的股東信息。
另外,交割價格不可偏離境內企業股權價值評估報告的價格太遠,特別是如果與審計報告體現的企業價值如果差距過大,過高的交割價格使得海外投資有熱錢之嫌,過低的交割價格則有賤賣中國資產、關聯交易之嫌。
我們認為,中外合資架構是目前跨境私募中最為可行的一種架構,它即可國內上市、又可境外上市,是私募交易吸收境外資本時的首選架構。除非有行業限制,否則跨境私募交易都應當使用合資架構。
商務部在2008年12月發布的《外商投資准入管理指引手冊》規定:「已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中方向外方轉讓股權,不參照並購規定(10號令)。不論中外方之間是否存在關聯關系,也不論外方是原有股東還是新進投資者。」這一規定,實際上肯定了中外合資企業在境外上市進行股權重組時可以豁免商務部的審批,從而達到立法者鼓勵使用合資架構的目的。
4、紅籌架構回歸國內架構
隨著國內創業板的推出,大批被境外基金私募投資、已經完成紅籌架構的企業毅然決定回歸國內架構,謀求國內上市。我們認為,這些回歸並非一帆風順。
國內上市中的首要問題是確認擬上市企業的實際控制人。大多數紅籌架構核心是境外離岸公司,因為離岸公司股權的隱蔽性,可能需要證明最近兩年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對於那些存在信託及代持境外上市主體股權情況的紅籌公司,在證明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方面可能存在較大的困難。
在上市主體資格上,需要區分紅籌架構的三種方式而有的放矢地處理法律問題,他們分別是股權並購方式、資產收購方式、協議控制方式。
以股權並購方式設立的紅籌公司在取得擬上市主體時不存在太大法律問題。因為外商投資企業仍屬於境內法人,並作為生產經營、盈利的直接主體,所以該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業績能夠正常體現,業績可以連續計算的可能性較大,該外商投資企業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後可以作為擬上市主體。
以資產收購方式設立的紅籌公司則需要對主營業務進行分析後具體對待,如果原境內公司已喪失核心資產,主營業務已發生重大變更,那麼原境內公司難以滿足上市條件;如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存續時間超過三年,亦具備上市條件,則新公司可以作為擬上市主體申報,否則需要等待經營期限達到或超過三年;如新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資產規模、利潤及完整性方面不符合境內創業板的要求,則需要再次進行重組或調整。以協議控制方式設立的紅籌公司則需考慮利潤條件和關聯交易限制,境內公司雖然作為經營的實體,但因為協議控制的模式需要將其利潤以服務費用等方式轉移至境外注冊的上市主體,境內公司一般沒有利潤或很少,故原境內公司的利潤情況難以滿足上市條件;通過協議控制獲得利潤的外商投資企業,因為其利潤均通過關聯交易取得,且不直接擁有經營所需各要素,缺乏獨立性和完整性,故該外商投資企業也難以滿足上市條件;需要對境內公司的股權、資產、人員、財務狀況等再次進行重組或調整。

B. 做股權投資,為什麼非得簽投資意向書

股權投資是高風險的投資,證監會及基金業協會對股權的監管是比較嚴格的,需要確認是否是您本人自願投資,是否有承擔風險的能力。

C. 投資框架協議(投資意向書)應包括哪些內容

創業投資機構在選擇投資項目的時候,首先是要收集項目的有關資料,比如商業計劃書、公司發展規劃、項目可行性報告、財務報表和有關知識產權資料,在經過初步判斷後基本符合其投資方向和投資階段後,便會進行初步接觸和考察,並與項目方的實際控制人進行初步溝通,以期在大的問題上達成一致,才會開始下一步的盡職調查工作,這個時候,就會根據協商的結果雙方鑒定一個投資框架協議或投資意向書,這個框架協議雖然沒有法律約束力,但雙方基本認同其中的約定,因為這是合作的前提,框架協議一般包括如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股權比例和價格。協議會明確投資方想參股項目方的大概投資比例,太小的話項目方可能達不到其融資目的而放棄,太大則可能威脅到實際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在投入基金的時候是購買股份或增資擴股、評估企業價值的時候是以什麼方法為基準,是凈資產溢價,未來現金流折現,還是市盈率法等等,基準日是什麼時候,是以去年業績和資產做為評估基礎,還是以預測的今年年底業績為基礎。是否引進對賭條款,是以收入還是以利潤為對賭條件,對賭後的獎罰是調整各方股權比例,還是調整投入基金或其它形式,對無形資產的認可和評估方式等等。 2、股權結構的調整和資產重組。很多時候,投資方感興趣的是項目方的主營業務和主營業務相關資產,但由於歷史原因,民營企業通常家族式交叉持股、代持股或者幾家公司同樣業務但分別持股,這就必須按現代企業要求規范投資主體的投資行為,理順股權結構,避免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突出主營業務。另外項目方有些資產,比如土地,還有業務與主營業務沒有多大關系,則必須進行資產剝離和重組,這些資產有可能是優質資產,也有可能是不良資產,但對主營業務沒有貢獻,如果不重組,就會降低公司的資產回報率或者影響主營業務的突出。 3、上市意向和公司發展模式。項目方是否有強烈的意願在資產市場掛牌上市,想在哪裡上市,大概想什麼時候申請上市,這是投資方十分關心的問題,因為投資方並不可能與項目方白頭到老,他們的資金也是通過向出資人募集得來的,所以在一定時候必須退出,返回出資人本金和回報,而理想的退出方式是通過企業上市,另外在國內或國外上市也相當重要,它涉及上市資源的調配和退出後資金的回籠問題。上市需要給股民講一個很好的故事,這就涉及公司的市場前景,特別是公司發展模式和可持續發展能力的問題,這一部分可能還包括回購條款,也就是說在一定時間內,企業實際控制人不想上市或者達不到上市條件,則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回購投資方的股份,讓投資方實現退出以便給出資人有所交代,當然,這種退出方式的回報遠遠不如上市後的退出。 4、投資後董事會和經營班子的組成、責任和義務。投資後投資方是否在董事會有席位,有多少席位,如果股份比例不到三分之一是否在重大問題上有否決權,除了《公司法》規定外,還有什麼問題需要董事會一致同意。投資方是否派人參與經營管理。總經理的許可權和責任,包括對高管人員的任命和工資制訂,對外投資、對外借款、對外擔保的許可權等。另外投資方有哪些資源,在哪些方面可以協助公司運作,比如政府資源、市場資源、人力資源、上市資源等,可以協助公司進行發展戰略規劃財務規范,爭取政府優惠政策,引進高管人員和申請上市等方面。 5、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和時間表。框架協議只是初步合作意向,下一步通常需要雙方共同成立協調小組,開展盡職調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協議談判、工商變更等工作,框架協議還須明確這些工作所需費用的墊付和分攤問題,也須明確每一步工作的時間和完成投資的大概時間。

D. 意向書和協議書的區別、聯系

區別:

1、角度范圍不同。協議書往往較多地涉及宏觀角度、總的原則。

2、內容要求不同。協議書的內容不及合同具體細微。

3、失效長短不同。 意向書的有效期限一般較短。

4、意向書不像協議那樣具有法律效力。

聯系:

意向書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先導。

(4)基金投資意向書擴展閱讀:

1、

意向書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

意向書是表示締結協議的意向,並經另一方同意的文書。這種文書旨在表明一種意向,並不是正式的協議。

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多用於經濟技術的合作領域。

2、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

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

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E. 私募基金ts是什麼意思

TS 是指 Term Sheet,即投資意向書,是指私募基金對擬投資項目出具的投資框架協議。裡面內容是投資金額、占股比例和其他與投資相關的條款。

F.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有幾種類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類型有:

1、股權類:申請需要比較多資料,如商業計劃書;投資意向書(項目合作方聯系方式,對擬投項目詳細描述,包含盡調過程、投資安排、募集安排、退出安排等);公司與第三方簽訂的外包協議或者是合作意向協議。

2、證券類:申請資料,如商業計劃書;擬發行產品情況介紹;公司與第三方簽訂的外包協議或者是合作意向協議。

3、其他類,申請資料是最少的,如商業計劃書 ;投資意向書

在在辦結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登記手續之日起六個月內必須要發產品,如果沒有發產品,其備案資格要被取消,只能重新備案,已備案的企業要在每年4.30號前要提交審計報告,否則列入異常,對於整改後的企業也要過6個月才能發產品。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類型的登記與變更 需要的條件是企業有國企、上市公司背景,否則提交送審也是很難批復通過的。

(6)基金投資意向書擴展閱讀

私募基金對注冊資金這塊的要求並不高,他的備案機構是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還有我們的公司類型比較常見,有投資管理資產管理授權。只投資基金,還有財富管理他的經營范圍,有投資管理資產管理受託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持續報送信息是實現行業自律監管的重要基礎性措施之一。私募基金登記備案制度實施兩年來,私募基金管理人對信息持續報告制度存在不適應,履行信息報告義務自覺性和合規意識普遍不強,導致私募行業整體統計數據不完整、不持續、甚至失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季度、年度及財務報告、重大事項報告等相應信息報送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對於累計兩次未更新履行信息報送義務者,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

G. 新疆傑森基金公司騙局.我投資川洋居一萬般,只有意向書,這是真的基

建議立即向當地警方報案,是騙局

H. 房地產基金公司成立需要的《募集說明書》、《出資人意向書》、《合夥協議》、《基金章程》

找個做地產金融的會計師,相關的法律文本都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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