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銀行會不會與私募基金簽訂託管協議
1、基金託管協議:基金託管協議是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一般為商業銀回行)就基金資產托答管一事達成的協議書。協議書以合同的形式明確委託人和託管人的責任和權利、義務關系。主要目的在於明確雙方在基金財產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監督等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基金託管內容:
基金託管協議包含兩類重要信息: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和核查。例如,基金託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對象、投資范圍、投融資比例、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市場的信用風險控制等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賬戶開設、凈值復核、清算交收等託管職責情況等進行核查。
第二,協議當事人權責約定中事關持有人權益的重要事項。例如,當事人在凈值計算和復核中重要環節的權責,包括管理人與託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託管人發現估值未能維護持有人權益時的處理、估值錯誤時的處理及責任認定等。
『貳』 什麼是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託管協議是 基金管理人 與 基金託管人 (一般為 商業銀行 ) 就基金資產託管一事達版成的協議權書。 協議書以合同的形式明確委託人和託管人的責任和權利、義務關系。 主要目的在於明確雙方在基金財產保管、投資運作、凈值計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監督等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 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護 基金份額 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叄』 基金託管協議有哪些
基金託管協議分兩類: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相互監督和核查。例如,基金託管人應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對象、投資范圍、投融資比例、投資禁止行為、基金參與銀行間市場的信用風險控制等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賬戶開設、凈值復核、清算交收等託管職責情況等進行核查。
第二,協議當事人權責約定中事關持有人權益的重要事項。例如,當事人在凈值計算和復核中重要環節的權責,包括管理人與託管人依法自行商定估值方法的情形和程序、管理人或託管人發現估值未能維護持有人權益時的處理、估值錯誤時的處理及責任認定等。
基金託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1)託管協議當事人;(2)託管協議訂立的依據、目的和原則;(3)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4)基金資產保管;(5)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6)交易安排;(7)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8)基金收益分配;(9)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10)信息披露;(11)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12)基金託管人的報告;(13)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14)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15)禁止行為;(16)違約責任;(17)爭議的處理;(18)託管協議的效力;(19)託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肆』 什麼是基金託管協議
基金託管協議是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一般為商業銀行)就基金資產託管一事達成的協議書。協議書以合同的形式明確委託人和託管人的責任和權利、義務關系。
『伍』 私募基金託管協議
第一份
投資合作協議
甲方(出資方+承險方+管理方):
乙方(出資方+承險方):
雙方協商一致,合作進行合作帳戶的期貨投資,約定以下條款:
一、總則:資金甲、乙方共同出資,以甲方名義開立期貨交易帳戶,以甲方為指令下達人與資金調撥人,但是甲、乙方中任一方要出金,必須得到另一方的一致書面同意。風險由甲、乙方根據資金比例承擔,投資收益在扣除管理費用、激勵費用之後,由甲方和乙方按照出資比例共同分配。
二、對象:期貨投資品種限制在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和鄭州商品交易所的各期貨品種上。
三、出資:交易帳戶初始金額為萬元人民幣,由甲乙方共同出資。
四、管理:由甲方提供投資管理的具體操作,在合作帳戶的管理操作上具有完全的獨立決策和執行空間,默認情況下,甲方每個月定期向乙方通報管理操作情況,如果乙方認為需要查看周操作情況,可以與甲方協商,甲方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但是甲方可以拒絕提供每日結算單據、逐筆交易記錄。
五、承險:交易帳戶的虧損額度為累計虧損出資金額的30,即帳戶資金減少到萬元;當賬戶總權益達到該額度以下,甲方必須盡可能快地停止投資操作,將權益全部轉換成資金,並按照出資比例退還給乙方。所有虧損由甲、乙方根據出資比例承擔,除此以外,甲方不承擔乙方任何其他虧損風險。為控制風險,乙方可以盡可能請經紀/證券公司協助監控;甲方以專業准則和職業操守承諾,謹慎履行管理職責。
六、利潤分配:
1)投資收益在結清甲方管理費用、激勵費用之後,甲、乙方按照各自出資的比例分配剩下的投資收益。
2)管理費用:甲方只有在投資收益為正值的時侯才允許收取管理費。甲方的管理費用,每年為賬戶總費用的3,按月收取。投資收益的計算為本次管理費收取日(以下簡稱為本期)賬戶總權益減去上一收取日(以下簡稱為上期)的總權益,如果是第一次收取,則減去初始賬戶資金。
3)激勵費用:當賬戶總權益在距離收取日五個交易日之內創新高,並且該期投資收益大於上期總權益的10,則甲方可以得到激勵費用,激勵費用等於該期投資收益減去管理費之後余額的20。
七、為便於操作和安全啟動交易,賬戶投入交易,建立起第一個倉位之後,半年內禁止出金,一年內如非甲、乙方本人身體健康方面的原因,應盡可能不出金。
八、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協議條款自簽定時生效;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的態度協商解決。
第二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託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證券賬戶,證券帳號深圳---------上海--------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
三, 委託方有隨時了解投資帳戶執行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4、利潤分配:
根據委託方劃入證券投資帳戶的保證金權益採取分段加制分配利潤,具體分配比例如下:
(下文所列取的分配權益是所指除去委託方委託本金後,所產生的凈贏利)
(1)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0%——1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6:4
(2)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100%以上——2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5:5。
(3)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200%以上——3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4:6。
(4)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300%以上——400%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3:7。
(5)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後帳戶總資金權益400%以上段,對屬於受託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託方與受託方的分配比例為2:8。
(6)根據以上提到的分段比例計算後再進行累加即得出委託方、受託方各自獲得的分配贏利。
本協議一旦進行利潤分配,分配後如無異議,本協議於當日起終止。
5、風險承擔:委託方只承擔委託運營資金10%虧損。當該委託資金一旦達到或接近10%虧損時,協議委託方應要求受託方立即無條件予以全部平倉;否則虧損超出10%時,超出部分將由委託方承擔。當虧損達到5%時,委託方可向受託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受託方如不按時追加,則委託方可在虧損8%至10%之間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受託方負責。
6、凈值計算:經公開結算日當天收盤後的資金權益作為清算依據。
(1)如終止本協議,則根據本協議中有關條款實施完畢後。將屬於委託方的資金凈值劃入委託帳戶中。(協議終止)
(2)如繼續本協議,則在公開結算日當天收盤後重新調整委託方的資金凈值,作為下一公開結算日有依據。
(3)特別說明:在委託合同執行期間,委託方未得到受託方同意不得抽離資金金。
四:利潤分配日期協定
(1)委託方和受託方都不得在無故的情況下終止合同。若其中一方有特殊原因必須終止合同,必須提前10個工作日象合作方發出聲明。
(2)在未到協議終止日期前。當委託帳戶產生贏利超過本金80%時。委託方和受託方都可以單方提出按合同條約規定權益分配比率執行條約。執行條約前,需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合作方
(3)條約生效期三個月內。若委託方單方終止合同,則委託帳戶所產生的收益全部歸由受託方。委託方則收回本金,若委託方收回本金出現損失,則有受託方出資彌補本金損失。
(4)若合同任何方無故違約終止合同。則先違約方必須支付給對方本金10%的違約金。
委託方簽字
受託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陸』 未備案私募基金公司是否可以委託其他投資公司與銀行簽署託管協議,這樣是否合法合規
未備案公司的話想發行產品只能是藉助通道,自己作為投資顧問。通道方與託管人簽訂協議這樣就合法了
『柒』 私募基金與銀行的託管協議究竟應該是幾方的協議有沒有對應的法律解釋
國內哪有這種法律解釋
國內的陽光私募是信託投資,也就是信託公司發個信託產品,交給私募基金運作,託管協議是信託公司跟銀行簽的
『捌』 私募股權基金的銀行託管和銀行監管有什麼區別,對於投資者兩種哪種更好一些
銀行託管,只是資金託管在銀行,保證了資金的安全。
銀行監管,是指銀行監督私募基金管理者的遵守基金協議等各種協議,限制其不正規的運作。這個更靠譜。
『玖』 私募基金託管協議的簽訂主體應該是
成立一個私募產品最少有五個參與方,五個合同。四個參與方分別是專投資者、私募公司、信屬托公司、證券公司、銀行。投資者和信託公司簽訂認購協議、資金信託合同;私募公司和信託公司簽訂投資顧問合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銀行簽訂證券經濟服務協議;信託公司、銀行簽訂資金保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