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投顧執業資格符合新規私募基金高管資格嗎
一、《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簡析
《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內部控制指引》」)分為五章三十三條,主要從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目標與原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及內部監督等方面的制度建設進行自律管理,構成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的自律監管框架。
(一)目標與原則
《內部控制指引》第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總體目標是:(一)保證遵守私募基金相關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二)防範經營風險,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三)保障私募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四)確保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目前設立私募基金管理機構不設行政審批,整個私募投資的業態也尚處於監管未成體系的階段,有鑒於此,基金業協會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以自律的形式形成符合目標的內控制度並運行,核心還是信息披露和募集行為,後續發布的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有助於內控制度的進一步落地。
(二)內部控制的健全、有效
《內部控制指引》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建立與實施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當包括下列要素:(一)內部環境:包括經營理念和內控文化、治理結構、組織結構、人力資源政策和員工道德素質等,內部環境是實施內部控制的基礎。(二)風險評估:及時識別、系統分析經營活動中與內部控制目標相關的風險,合理確定風險應對策略。(三)控制活動:根據風險評估結果,採用相應的控制措施,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范圍之內。(四)信息與溝通:及時、准確地收集、傳遞與內部控制相關的信息,確保信息在內部、企業與外部之間進行有效溝通。(五)內部監督:對內部控制建設與實施情況進行周期性監督檢查,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現內部控制缺陷或因業務變化導致內控需求有變化的,應當及時加以改進、更新。
第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牢固樹立合法合規經營的理念和風險控制優先的意識,培養從業人員的合規與風險意識,營造合規經營的制度文化環境,保證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
該等條款從企業文化、合規理念、風控優先、信息溝通等角度對內控的健全和有效提出了要求,總體說來較為原則,但也有以下較為實質性的的條款:
如第八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這是否意味著管理人目前流行的跟投基金投資的項目將受到限制?畢竟如果將管理人的主營業務界定為管理基金,那麼直投便不是其主營業務,這有待於後續實踐中基金業協會的進一步態度。
第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健全治理結構,防範不正當關聯交易、利益輸送和內部人控制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有效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勵約束機制,確保工作人員具備與崗位要求相適應的職業操守和專業勝任能力。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
根據第第十二條的規定,這2名高管人員當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設置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將風控提到一個較高的高度。
到底什麼才屬於合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呢?後續出台的《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的規定做了區分,即從事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其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均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從事非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至少2名高管人員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其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合規\風控負責人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各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規\風控負責人不得從事投資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一)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的考試科目含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及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根據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基協字[2015]112號),符合相關考試成績認可規定情形的,可視為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二)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此類情形主要指最近三年從事資產管理相關業務,且管理資產年均規模1000萬元以上。(三)已通過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期貨從業資格考試、銀行從業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或者通過注冊會計師資格考試、法律職業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等金融相關資格考試並符合相關資格認定條件。(四)中國基金業協會資格認定委員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擬通過上述第(二)、(三)情形的認定方式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還應通過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考試,方可認定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已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員,應當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及《關於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要求,每年度完成15學時的後續培訓方可維持其基金從業資格。
(三)控制活動的具體要求
《內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四條從業務流程式控制制、授權控制、募集控制、財產分離、防範利益沖突、投資控制、託管控制、外包控制、信息系統控制和會計系統控制等具體方面的內部控制制度進行了規范。其中較為實質的條款包括:
第十七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這意味著如果人委託募集的,受託人必須具有相應的銷售資格,進一步規范募集行為,這在後續發布的募集行為管理辦法中應該會有進一步的體現。
第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
同一個基金管理人管理數支基金的現象較為常見,《內部控制指引》進一步明確要求管理人的公平對待原則,防止利益輸送。
第二十一條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
今後,私募基金由銀行等託管人託管將成為常態,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資金的使用。
(四)制度制定和上傳
《內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九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內部控制指引》發布後,預測將會有大量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律師起草、修訂、規范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以滿足監管要求。
二、《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簡析
《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分為七章三十一條,主要從信息披露的主體和對象、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方式、各種期間的信息披露、信息披露的事務管理、信息披露的自律管理等方面進行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信息披露義務人和披露方式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所稱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指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和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具有信息披露義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同一私募基金存在多個信息披露義務人時,應在相關協議中約定信息披露相關事項和責任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委託第三方機構代為披露信息的,不得免除信息披露義務人法定應承擔的信息披露義務。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也就是說,信息披露的主要義務人還是基金管理人,但如存在託管人的,託管人也是義務人,且信息披露義務人不得通過約定免除其法定的披露義務。
關於披露的方式,根據第五條、第六條的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規定通過中國基金業協會指定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投資者可以登錄相關平台查詢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過往業績以及私募基金運行情況將以私募基金管理人向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的數據為准。
即信息披露義務人可以採取信件、傳真、電子郵件、官方網站或第三方服務機構登錄查詢等非公開披露的方式向投資者進行披露,並應通過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報送信息。但一定要保持其信息披露的「非公開性」,即不得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就披露的具體要求應有基金合同約定,即十五條規定:基金合同中應當明確信息披露義務人向投資者進行信息披露的內容、披露頻度、披露方式、披露責任以及信息披露渠道等事項。
但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本辦法規定投資者可以登錄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進行信息查詢。投資者登錄平台後只能夠查詢到其購買的基金產品的相關信息,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會負責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的建設和維護,並保護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投資者的商業秘密。由於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備份平台目前正在建設之中,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的具體實施安排,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另行通知。
(二)信息披露內容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向投資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一)基金合同;(二)招募說明書等宣傳推介文件;(三)基金銷售協議中的主要權利義務條款(如有);(四)基金的投資情況;(五)基金的資產負債情況;(六)基金的投資收益分配情況;(七)基金承擔的費用和業績報酬安排;(八)可能存在的利益沖突;(九)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十)中國證監會以及中國基金業協會規定的影響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三)信息披露禁止行為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基金信息,不得存在以下行為:(一)公開披露或者變相公開披露;(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三)對投資業績進行預測;(四)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五)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六)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七)採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確性、權威性的數據來源和方法進行業績比較,任意使用「業績最佳」、「規模最大」等相關措辭;(八)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私募與公募畢竟不同,不僅披露頻次、內容有差別,同時,私募也不得公開披露。另外,對業績進行預測以及使用極限詞語宣傳是私募宣傳中比較常見的現象,目前,新《廣告法》對此也進行了禁止性規定。
(四)不同期間的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了基金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內容,即應當在宣傳推介材料(如招募說明書)中向投資者披露如下信息:(一)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稱、基金架構(是否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類型、基金注冊地(如有)、基金募集規模、最低認繳出資額、基金運作方式(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續期限、基金聯系人和聯系信息、基金託管人(如有);(二)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稱、注冊地/主要經營地址、成立時間、組織形式、基金管理人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的登記備案情況;(三)基金的投資信息: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策略、投資方向、業績比較基準(如有)、風險收益特徵等;(四)基金的募集期限:應載明基金首輪交割日以及最後交割日事項(如有);(五)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價模式;(六)基金合同的主要條款:出資方式、收益分配和虧損分擔方式、管理費標准及計提方式、基金費用承擔方式、基金業務報告和財務報告提交制度等;(七)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安排;(八)基金管理人最近三年的誠信情況說明;(九)其他事項。
2、基金運行期間的信息披露
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私募基金運行期間分為季度披露和年度披露,即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4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一)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二)基金的財務情況;(三)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四)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五)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3、臨時性信息披露
除季度披露(規模大的還包括月度披露)、年度披露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也規定了臨時性披露制度,即根據第十八條的規定,發生以下重大事項的,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投資者披露:(一)基金名稱、注冊地址、組織形式發生變更的;(二)投資范圍和投資策略發生重大變化的;(三)變更基金管理人或託管人的;(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的;(五)觸及基金止損線或預警線的;(六)管理費率、託管費率發生變化的;(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項發生變更的;(八)基金觸發巨額贖回的;(九)基金存續期變更或展期的;(十)基金發生清盤或清算的;(十一)發生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十二)基金管理人、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正在接受監管部門或自律管理部門調查的;(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重大訴訟、仲裁;(十四)基金合同約定的影響投資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五)其他
此外,《信息披露管理辦法》還對信息披露事務的管理、自律性要求、罰則等進行了具體的規定。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並不是一刀切,其規定並不是完全適用於所有類型的私募基金。即根據《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起草說明,由於證券類私募基金與股權或其他類私募基金在流動性、估值、認購贖回等方面存在差異,辦法對二者披露的內容和頻度也有一定區分。辦法中有關信息披露內容有些可能對於股權或其他類型私募基金來說確不適用的,此種情況下可以參照適用。中國基金業協會也會根據不同類型私募基金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披露內容和格式指引,供私募基金管理人參照使用。
三、登記事項公告簡析
《關於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幹事項的公告》(「《登記事項公告》」)的主要內容包括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加強信息報送、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高管人員資質要求(見本文第一部分)等四個方面加強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相關事項,主要內容如下:
(一)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
根據《登記事項公告》的規定,為了防止「招搖撞騙」,基金業協會此前發放的紙質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電子證明不再作為辦理相關業務的證明文件。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的規定,中國基金業協會以通過協會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私募基金管理人辦結登記手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備案最新情況,以中國基金業協會網站「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http://gs.amac.org.cn)」和「私募匯」手機APP客戶端公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實時基本情況為准。社會公眾和投資者可通過上述兩個官方渠道查詢相關信息。
(二)「光桿司令」將被禁止
根據《登記事項公告》的規定,對於沒有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分類處理,具體如下:
1、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辦結登記手續之日起6個月內仍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2、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3、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不滿12個月且尚未備案首隻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仍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注銷該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被注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因真實業務需要,可按要求重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對符合要求的申請機構,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以在官方網站公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情況的方式,為該申請機構再次辦結登記手續。
(三)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要求
《登記事項公告》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於每年度四月底之前,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
1、自《登記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要求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相應整改要求之前,中國基金業協會將暫停受理該機構的私募基金產品備案申請。同時,中國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並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台
(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後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2、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機構成立滿一年但未提交經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將不予登記。
(四)提交法律意見書的要求
這是本次最重磅的要求,看來律所的生意來了,即《登記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生部分重大事項變更,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中國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具體適用如下:
1、自《登記事項公告》發布之日起,新申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需通過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作為必備申請材料。對於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提交申請但尚未辦結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機構,應按照上述要求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2、已登記且尚未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在首次申請備案私募基金產品之前按照上述要求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即「光桿司令」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次申報基金產品時必須補交法律意見書。
3、已登記且備案私募基金產品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中國基金業協會將視具體情形要求其補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
雙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一定需要補交法律意見書。
4、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的,應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
關於法律意見書的具體要求和格式,協會發布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法律意見書指引》,根據該指引,該法律意見書也屬於《律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法律業務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證券法律業務執業規則(試行)》規定的范圍,必須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對本指引規定的內容發表明確的法律意見,製作工作底稿並留存,獨立、客觀、公正地出具《法律意見書》,保證《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兩名執業律師簽名,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並簽署日期。用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法律意見書》的簽署日期應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申請之日前的一個月內。《法律意見書》報送後,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記申請材料;若確需補充或更正,經中國基金業協會同意,應由原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另行出具《補充法律意見書》。需要律師發表法律意見的事項包括:(一)申請機構是否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並有效存續。(二)申請機構的工商登記文件所記載的經營范圍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機構的名稱和經營范圍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資管理」、「資產管理」、「股權投資」、「創業投資」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業務屬性密切相關字樣;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稱中是否含有「私募」相關字樣。(三)申請機構是否符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專業化經營原則,說明申請機構主營業務是否為私募基金管理業務;申請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或實際經營業務中,是否兼營可能與私募投資基金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與「投資管理」的買方業務存在沖突的業務、是否兼營其他非金融業務。(四)申請機構股東的股權結構情況。申請機構是否有直接或間接控股或參股的境外股東,若有,請說明穿透後其境外股東是否符合現行法律法規的要求和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規定。(五)申請機構是否具有實際控制人;若有,請說明實際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冊信息,以及實際控制人與申請機構的控制關系,並說明實際控制人能夠對機構起到的實際支配作用。(六)申請機構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業、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業)、分支機構和其他關聯方(受同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業、資產管理機構或相關服務機構)。若有,請說明情況及其子公司、關聯方是否已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七)申請機構是否按規定具有開展私募基金管理業務所需的從業人員、營業場所、資本金等企業運營基本設施和條件。(八)申請機構是否已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經根據其擬申請的私募基金管理業務類型建立了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包括(視具體業務類型而定)運營風險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機構內部交易記錄制度、防範內幕交易、利益沖突的投資交易制度、合格投資者風險揭示制度、合格投資者內部審核流程及相關制度、私募基金宣傳推介、募集相關規范制度以及(適用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業務)的公平交易制度、從業人員買賣證券申報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九)申請機構是否與其他機構簽署基金外包服務協議,並說明其外包服務協議情況,是否存在潛在風險。(十)申請機構的高管人員是否具備基金從業資格,高管崗位設置是否符合中國基金業協會的要求。上海契石投資咨詢有限公司,高管人員包括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委派代表、總經理、副總經理(如有)和合規\風控負責人等。(十一)申請機構是否受到刑事處罰、金融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者被採取行政監管措施;申請機構及其高管人員是否受到行業協會的紀律處分;是否在資本市場誠信資料庫中存在負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否被列入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企業名錄;是否在「信用中國」網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記錄等。(十二)申請機構最近三年涉訴或仲裁的情況。(十三)申請機構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的登記申請材料是否真實、准確、完整。(十四)經辦執業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此外,對於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若申請變更控股股東、變更實際控制人、變更法定代表人\執行事務合夥人等重大事項或中國基金業協會審慎認定的其他重大事項,需向中國基金業協會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對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的相關事項逐項明確發表結論性意見。《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項變更專項法律意見書》的要求參見上述《法律意見書》的相關要求。
從前述需要律師發表法律意見的事項來看,相當繁雜,從管理人的主體資格、人員、內控、風險等各個層面都提出了要求律師出具意見的要求。
《內部控制指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和《登記事項公告》這三大招出台後,可以預見的是,基金業協會將會全面修訂《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並頒布私募基金募集、基金合同內容與必備條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託管、外包等系列行業行為管理辦法和指引,不斷完善私募基金行業自律管理的規則體制,營造規范、誠信、創新的私募行業發展環境。
❷ 私募基金管理人如何申請投資顧問資格
需要滿足2加3的要求,並且加入會員。
❸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他人搭平台嗎
伴隨利率市場化、匯率市場化及金融自由化發展的大背景,理財市場正在發生革命性變化。完全依賴通道式的理財業務,其生存空間將會被不斷壓縮,將逐步被直接投資業務所取代。長期以來,信託公司依託證券公司等渠道,參與證券市場投資理財活動,促進了信託業繁榮發展。但這一制度漏洞和潛在的管理運作風險正在不斷暴露,暫停的傘形信託就是如此。
針對信託公司面臨的困境,來自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信息顯示,截至目前,已經有21家信託公司備案成為私募基金管理人。信託公司變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將有條件開展直接投資證券市場業務,減少了中間環節,降低了通道障礙,有利於促進信託業務發展。這也意味著理財通道業務模式將不是長久的盈利模式,將最終成為阻止理財市場發展的重要障礙。
理財業務通道局限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資金依附性質明顯,不利於正常的投融資活動開展。傘形信託是通過信託公司提供資金,收取利息,證券公司充當投資顧問角色,收取投資顧問費和券商傭金的合作模式。這種資金風險管理和運作處於一種資金管控的鬆散狀態,並不利於充分運用自身的理財優勢,促進資金運用的效率化,也是導致配資市場風險暴發的主要原因;
二是操作環節復雜,風險傳導機制不暢,不利於投資決策信息的高效運用。無論是資金的流轉,還是資金的風控等環節,由於資金周轉鏈條較長,將會導致資金的控制力較弱,從而導致無法形成統一的資金管理效力,是誘發傘形信託風險的原因之一;
三是金融創新不足,服務實體經濟力量薄弱,無法提供長期生存的土壤。傘形信託的多方參與配資投資活動導致了多方利益分隔,只考慮自身的利益不受損,無法形成統一的利益共同體,從而容易導致資金鏈中斷,引發一定的投資風險。資金是逐利的,沒有有效盈利模式支撐的操作形式,也就無法有效支撐實體經濟發展;
四是處於資管邊緣無法體現專業化優勢。信託產品在房地產信託、政信合作等領域的業務拓展,普遍面臨著剛性兌付的境遇,並不利於信託市場發展。缺乏有效的資本市場投資對接機制,將使信託公司面臨管理和運作信託產品的流動性尷尬之中。因此,促進信託行業盡快走向資管的快車道,而不是打擦邊球,尤其是游離於資管邊緣,是非常必要的;
五是信託公司依賴通道業務發展直接影響信譽度鞏固與提升。信託業務依賴通道業務得到快速發展,資金依附性強,缺乏相應的風險控制力量,公開性不強,具有較強私密性,無法形成有效的信託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保護機制,也使得信託的市場信譽受到影響。
因此,改變通道業務,形成自主的投資模式,培育自身的投研力量,促進信託業務快速發展,是當務之急的事情。
首先,信託公司變身私募基金管理人,明確了主體資格,有利於展開資管行業競爭。信託公司變身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僅是理財機構名稱的簡單變更,更是擺脫通道業務,直接投資證券市場的具體表現,有著實質性的理財內涵和作用,將有利於拓展信託公司的投資邊界,培育新的業務鏈,形成新的利潤增長點。
其次,信託公司扎堆變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將改變錯綜復雜的場外配資關系,形成有效的資管管理環境。信託通道業務轉型,將為規范場外配資活動提供有效的範例。利用第三方技術手段開展的各種配資和投資等活動,都需要進行規范、備案和得到管理層有效管理。只有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理順資金關系,形成有效資金價格,充分把握資金流向,重視資金運用的風險收益特徵,更好地做好資金有效風控,從而使資金運用的主體責任更加明確。
再次,促進資管產品個性化、特色化和差異化發展。信託公司規范通道業務,扎堆變身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僅直接會給理財市場增加新的力量,為凈值型管理機構出現再添新軍,也會不斷滿足投資者的個性化、特色化和差異化需求,對繁榮資管市場、滿足投資者的個性化投資需求將起到積極作用。
最後,推動和促進服務中小微企業和「三農」經濟發展過程中的「融資難、融資貴」問題解決。信託公司擺脫通道業務,也更有利於規范投融資市場秩序,促進證券市場規范發展。並通過信託公司變身私募基金管理人尋找新的資金運用渠道和方法,在推動實體經濟發展方面做出有益探索,有助於更好地推動實體經濟發展,為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創新市場環境注入新的發展活力,為新經濟提供新能量。從長遠來看,信託公司邁出私募基金管理人這一步是一個巨大的理財變化。
❹ 在私募基金幹了兩年,能在證券公司申請投資顧問資格嗎
不可以的,申請8投顧資格需要在證券業協會滿足工作年限的,私募基金公司要是沒有在證券業協會備案的話,那就是沒有辦法作為工作年限證明的。
❺ 是否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就可以擔任投資顧問
這個跟能不能擔任投資顧問沒有多大關系,私募備案是一種金融牌照,業務許可
❻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有強制跟投嗎
解讀: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解讀:
1、直接規范私募基金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目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正在修訂之中,修訂後將以《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辦法》的形式頒布,屬於國務院部門規章的性質;與此同時,國務院在行政法規層面出台「私募條列」也被列入2016年立法計劃且正在推進之中。
2、除立法層面明確私募基金的監管及運行規則外,《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授權中基協在證監會的指導下開展行業自律。在此基礎下,中基協的自律管理成為私募基金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
從目前已披露的信息看,中基協擬構建自律規則框架已基本形成,呈現為7個辦法2個指引的「7+2」格局,即《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2014年1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2016年2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2016年4月發布)、《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即本徵求意見稿)、《基金從業資格管理辦法》(制定完善中)7個辦法,《私募投資基金內控指引》(2016年2月發布)和《私募投資基金合同指引》(2016年4月發布)2個指引。
顯然,本次徵求意見的《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是自律規則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二條【適用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投資顧問活動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服務機構參與基金資產保管業務的,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解讀:
1、按該辦法,允許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外包服務,內容包括基金募集、投資顧問、資產保管、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實際上,從大的業務板塊看,包括募集、投顧、保管、託管四大部分。
2、該辦法明確了外包服務機構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即「在中基協完成登記+完已成為協會會員」。
3、募集與投顧,分別由已頒布的「募集辦法」和正在制定完善中的「投顧辦法」規范,因此應從該兩個專項規則之規定。
4、本辦法規定「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這體現出尤為重要的兩個層面的要求,即:1)私募管理人委託第三方提供外包服務,要遵守本辦法;2)私募管理人自行開展本辦法提及的服務內容,也要遵守本辦法。這意味著:1)除非另有明確規定,管理人可以自行完成本辦法所列服務內容,也可以委託第三方服務機構提供服務;2)管理人自行提供或者委託第三方提供服務的標准和規則統一。
5、首次明確提出「保管業務」的概念,這是本辦法之前未出現過的概念,未建立的制度;辦法明確了參與資金保管業務的基本規則,即「應當符合私募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筆者將在下文繼續分析。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清算財產。
解讀:
第三條、第四條提出了幾點重要要求:一是防止利益沖突,二是禁止轉包,三是基金財產獨立。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體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解讀:
本條對管理人委託外包服務業務提出了幾項要求:
1、完善外包業務的風險管理和制度控制,外包服務的范圍應與管理人的經營水平相適應。
2、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服務業務前,應對服務基金進行盡職調查;並應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3、私募管理人不因委託而免除自身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六條【行業自律】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第七條【服務業務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服務機構從事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一種或者多種服務業務,對於單一私募基金產品,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
解讀:
本條規定「私募管理人應當至少履行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職能中的一項」,這意味著資金募集和投資管理被界定為私募管理人的兩項本質類職能,如二者同時不具備,則私募管理人喪失存在價值。
第八條【募集服務定義】募集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權益),辦理基金份額(權益)認/申購(認繳)、贖回(退出)等業務活動。
第九條【資產保管服務定義】資產保管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
解讀:
1、《證券投資基金法》要求,公募基金必須託管;私募基金必須託管,但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這意味著,對於私募證券基金而言,如基金合同約定不託管,則可以不進行託管。
對於私募股權基金而言,沒有強制性規定要求股權基金必須託管。《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
2、實際上,託管是保障基金財產獨立、投資者資金安全的有效制度安排。通過託管,基金財產從募集設立、到投資管理、項目退出均在第三方服務機構(如託管人)的監督或管理之下;對於證券類基金,基金財產投資形成的權益,通常可在中登公司進行權屬登記。這保障了基金資金可形成閉環流轉,管理人挪用、侵佔甚至詐騙投資者資金的道德風險獲得有效控制。
鑒於託管並非強制要求,對於股權基金而言,其投資的權益憑證亦不能像證券類投資一樣可以在中登公司進行統一登記、查詢;在此背景下,保管成為有效的制度補充。
3、保管服務的內容包括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賬戶管理、清算交割、財產憑證保管等服務。管理人可以將股權基金投資的財產憑證(例如投資協議、股東名冊、被投資企業公司章程等)交由第三方服務機構保管,既減少了自己的人員配置,又因第三方專業機構的介入使得憑證管理更加規范。
4、關於提供保管業務的服務主體的要求,本辦法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
第十條【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定義】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額的登記、過戶、保管和結算等服務。
第十一條【基金估值核算服務定義】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及相關信息披露等服務。
第十二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解讀:
本條梳理並界定了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的內容,即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十三條【附屬服務定義】附屬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監管數據報送、基金績效分析、人員派遣、高管及員工業務培訓等服務。
第三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十四條【風險提示】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6 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十五條【登記要求】在中國證監會注冊並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依法取得基金託管業務資格或者在協會完成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資產保管業務。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從事附屬服務。
解讀:
第十四條、十五條明確了以下幾個問題:1、建立服務機構退出機制,即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 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2、明確了提供募集服務、保管服務、附屬服務的服務機構的具體條件。
第十六條【登記要求】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或者訴訟、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項;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基金業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人代表等應當取得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 6 個月內取得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並設置相應的防火牆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准,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七條【登記材料】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合同清單或意向合作協議;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數據備份平台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解讀:
1、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的條件,登記應當提供的材料提出了具體要求。
2、需要強調的是,此類登記需要提交法律意見書。筆者個人認為,這與登記的「注冊制」思路有關。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營運資質、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這意味著,與私募管理人登記一樣,中基協為服務機構登記沿襲了「注冊制」思路。在注冊制思路下,登記機關不進行實質性判斷、不進行行政許可;而是設定登記條件,符合條件的即給與登記。關於是否符合條件,交給中介機構(如律師事務所)進行判斷。
3、注冊制思路下,發表符合登記條件意見的律師事務所的責任加大,且會形成倒查與追責機制。此類追責除可能被採取自律監管措施、行政處罰外,還有可能被投資人追究民事責任。
第十八條【登記流程】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登記函。
❼ 私募基金管理人從事投資顧問業務條件
1、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滿一年。(觀察會員、正式普通會員均可)。
2、符合相關數量的人員配專置並具備屬相關的資質和能力,即投資管理人員不少於3人,並具備3年以上連續可追溯投資管理業績,無不良從業記錄。(投資管理人員均須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注意:該條件中的「投資管理業績」是指能夠明確歸屬於投資管理人員本人且滿足連續3年條件的投資管理業績,不限於最近連續 3 年。
❽ 私募基金和信託公司是怎麼合作的 我看產品上寫的私募基金是投資顧問投資顧問是什麼角色
你是看中了浮動收益的產品或者是房地產項目初期帶有房地產基金的項目吧版投資顧問就是項權目管理人,由管理人進行項目運作。信託公司在其中在作用無非是兩點監管 跟通道。(當然一些信託公司比較強勢即便由投資顧問全盤操作他還有一票否決權)
❾ 私募基金聘請的投資顧問可能有什麼風險
私募復基金,我覺得分為兩種制,一種是售,一種是投
售貨端,就比如一般的財富公司,就跟超市一樣,他們的投資顧問說的好是投資顧問,說的不好就是超市售貨員,你售的產品可能你自己都不知道。這種就是知識風險,還有個人信用風險,以及公司投入和實際產出的風險
投資端,經驗風險,個人專業風險(風險投資,眼光),個人能力風險,以及眼光
❿ 私募基金發起人條件有哪些
要求:一般投資公司即可,注冊資本1000萬,無需實繳資本。
注意事項:確定股東和合夥人名稱,股份比例,職責,分配方案。短期里盡量維持團隊穩定不要修改,還有就是選好注冊地,這關繫到以後稅收和其他政策支持方面。還有一點就是設計好公司的結構,或者引進有限合夥企業作為投資顧問的結構,用來合理避稅。從開始注冊到拿到三證大概需要20天左右。
2、牌照申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試行)》,《基金從業人員執業行為自律准則》
要求:至少需要四名具有基金從業或者證券從業的高級管理人員,或者近三年有金融相關的從業經驗,其他股東和企業相關資料,還有公司的各種制度文件,從材料准備齊全遞交到拿到牌照大概20天左右。
3、公司後續
注意事項:開立銀行基本戶,核定稅種,辦理銀行三方協議,辦理法人一證通U盾,後續的每月記賬和報稅,商標申請,網站和微信建設,辦公室租賃,人員招聘等
4、私募產品設計,發行和成立-《基金參與融資融券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引》,《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落實資產管理業務「八條底線」禁止行為細則(2015年3月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要求: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
注意事項:確定設計成借通道的還是契約型直發產品,PB商,託管商,託管銀行,結構化還是管理型產品,募集渠道,然後進行各種發行的文件准備工作,產品發行,產品成立。
5、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
注意事項:產品成立20日之內,在基金業協會網站上進行私募基金產品備案工作。備案好之後會拿到備案通知單,然後去中登公司開立證券賬戶,再去券商開立資金賬戶,產品就可以操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