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合同能作為貸款抵押嗎
從權益性質角度,這份合同代表了股權(投資到基金的權益)。從法律上是可以質押的(股權是質押,房產才是抵押)。
但從實際操作的角度,要看這個私募基金的企業類型,是有限公司還是合夥企業,投資人是否在工商注冊中得到反映,這是解決股權質押的登記問題。如果可以登記,在法律手續上沒有問題。
最後,要看貸款人是否接受這種質押。這主要看貸款人對於這種類型的股權未來的變現能力的評估,如果變現較為容易,貸款人會接受的。
② 我想請問私募基金可以作為抵押物進行抵押嗎
當然不需要,投資有風險,建議謹慎購買「私募基金」或其他理財產品。
③ 私募股權基金-有限合夥企業-能否將被投公司的土地及房產拿到相關部門辦理抵押登記,能否被受理
具體要看各地的政策,有的地方土地只能抵押給金融機構,有的沒有相關規定。這方面法律沒有限制,要看地方規定。
④ 什麼是房地產抵押基金
你說的是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吧?
REITs就是房地產投資信託,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縮寫(復數為REITs)。這種信託設計發源於20世紀60年代的美國。後來,亞洲部分國家(或地區)效仿了美國的這一信託設計,但在稱謂上略有差異。例如,日本和我國台灣地區稱其為「不動產投資信託」,我國香港地區稱其為「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而我國大陸稱其為「房地產投資信託」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是國際房地產市場上經過幾十年健全起來的成熟投資模式,最早出現在美國,最近幾年在亞太地區得到了非常迅猛的發展,新加坡、我國台灣和香港地區等均已經或即將推出相關基金的上市。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的英文名稱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縮寫後即為REITs,乃是從事房地產買賣、開發、管理等經營活動的投資信託公司,公司將房地產銷售和租賃等經營活動中所得的收入以派息形式分配給股東,其實際上是由專業人員管理的房地產類的集合資金投資計劃。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實質上是一種證券化的產業投資基金,通過發行股份或收益單位,吸引社會大眾投資者的資金,並委託專門的機構進行經營管理。
目前,我國內地房地產業可以通過以下兩種方式來利用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進行融資:
首先,我國內地的房地產商可以通過與海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聯手形成戰略夥伴關系進行房地產的投資。目前,此類海外基金主要以封閉式基金的方式進入中國大陸,典型的方式有:與開發商就項目合資,直接投資於項目,然後與開發商以股份關系進行利潤分成,例如荷蘭ING與復地集團松江項目的開發;對開發企業直接投資摻股或成立新的投資公司,例如摩根士丹利和順馳集團,萬通集團和美國房地產基金的牽手;直接在內地成立投資公司,進行項目投資與開發,如麥格理銀行投資的第一中國房地產發展集團。國內的房地產開發商通過提升項目的獲利能力、項目風險的管理能力、開發商本身的企業發展能力並進一步規范財務管理等方式將非常有利於獲得境外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青睞,從而進一步地拓寬融資渠道。
其次,我國內地的房地產商可以考慮通過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方式在香港交易所或者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以贏得境外投資者尤其是中小投資者的投資。當前,中國新《基金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可以上市,但對於產業投資基金而言,由於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規,上市的流通市場遠未確定。目前內地許多規模較大的房地產發展商(如廣州越秀投資、深圳銅鑼灣集團)以及一些境內外的投資機構(如凱德置地、深國投)均在探尋將中國內地的優質資產以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方式拿到中國香港、新加坡上市。我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於2005年6月修改了其《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守則》,放寬了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的地域限制,允許在香港上市的此類基金投資香港地區以外的房地產;而新加坡交易所副總裁兼上市部主任陳偉生也於2005年7月11日率團來華推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到新加坡上市。雖然目前的房地產開發商在項目的回報率、市盈率以及相關金融法律、法規等方面存在著一定障礙,但前景仍然較為樂觀。
關於怎麼申請該基金:
《房地產投資信託試點管理辦法》(建議稿)規定是向銀監會申請.
央行特批了2家還正在試點,目前沒有什麼大動作.
幫你找了這么多~~多多參考吧~~
⑤ 什麼是房地產私募基金,有哪些特點
房地產私募基金是從事房地產的收購、開發、管理、經營和營銷獲取收入的專集合投資制度。
它可以被看成是為屬投資者從事其自身的資金和管理能力所不能及的房地產經營活動的一種融資形式。房地產投資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證券的方式,募集投資者的資金,委託給專業人員專門從事房地產或泛地產抵押貸款的投資,投資期限較長,追求穩定連續性的收益。基金投資者的收益主要是房地產基金擁有的投資權益的收益和服務費用。基金管理者收取代理費用。
⑥ 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房地產私募基金的保障措施
房地產私募基金多是定向投資於某一個項目,與傳統的Pre-IPO類的私募股權基金有一個項目池不太一樣。這不僅僅因為房地產需要的資金規模比較大,也從另外一個側面反映了目前房地產私募基金領域管理公司業績尚待證明,投資人從相信項目過渡到相信團隊還需要一個過程。為確保基金投資人的本金得以返還、固定收益得以實現,房地產私募基金往往在與項目方的交易結構中融入如下多種保障措施:
1. 控股及過程管控
原則上,房地產私募基金在投資期內會直接持有項目公司50%以上的股權,通過對項目開發、運作、銷售的全盤控制(監督或牽制)確保基金的投資安全。除此之外,基金還會向項目公司委派董事、監事、財務專員等,實行公章、財務共管等措施,以確保基金在項目公司中控制權的穩固。
2. 股權質押
當房地產私募基金無法在項目公司中直接控制時,一般會要求項目公司股東將其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向基金進行質押,作為融資方按時返還投資款並支付相應利息的保障。同時,通過股權質押協議中相關條款的設計,相當於基金實現了對項目公司的控股。
3. 土地抵押
傳統上,資產抵押是最直接和最易被接受的擔保方式。鑒於目前房地產開發貸款政策的收緊,也有部分項目公司以其持有的項目土地使用權、在建工程等向房地產私募基金設定抵押。此外,項目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關聯公司以擔保人的身份利用其資產向基金設定抵押也是一種行之有效並為投資人所接受的擔保模式。
4. 保證擔保
最後,房地產私募基金一般會要求項目公司的股東(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公司向基金提供無限連帶保證責任擔保,以保證基金在任何情況下從項目退出時的收益率均不會低於融資方的先期承諾。這種情況下,一旦項目公司違約拒絕還款,基金可向多個主體同時主張債權,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房地產私募基金投資目標單一的結構性風險。
⑦ 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房地產私募基金存在的問題
目前市場上運作的房地產私募基金本身存在很多不規范的情況,導致諸多投資回人對於此類基金仍處於觀望狀答態,主要的問題有:
一是基金管理人良莠不齊。各地關於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門檻各不相同,有的要求設立股權管理公司,有的僅僅投資管理公司或者咨詢公司就可以充當管理人的角色,而且關於管理公司的人員要求也幾乎沒有法律規范。加之私募基金的載體有限合夥企業本身就是最為靈活的組織形式,其出資、驗資、減資、清算等等法定手續存在許多不規范的情況。
二是關聯交易充斥其中。相比與傳統的Pre-IPO類的私募股權基金,房地產私募基金關聯交易的情況更為普遍,基金管理人本身來自於房地產公司,或者與房地產公司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此類私募基金最終是否能夠確保投資人的利益尚存疑問。
房地產私募基金至今始終以行業自律為主,其中的關聯交易和利益沖突更是一直缺乏監管。房企在組建基金後投資他們自己的項目時是否能認真、公允地進行盡職調查、風險評估和項目商業條款談判,將直接決定投資人的資金安全。
⑧ 房地產私募基金委託銷售 需要提供抵押嗎
從基本的組織結構來看,房地產私募基金和傳統的Pre-IPO類的私募股權基金類似,均以架構上最為靈活、成本上最為經濟的有限合夥制為主。但是,除星浩資本等極少數具有相當品牌效應和規模的基金外,市場上現存的大部分房地產私募基金仍存留不少「信託」特色,從而構成目前境內房地產私募基金的獨有特點。簡單歸納,主要特點有:
1. 多固定收益,少浮動收益
與傳統的Pre-IPO類的私募股權基金不同,房地產私募基金極少採用純浮動收益結構。相反的,房地產私募基金的發起人(主要是融資方)會通過基金架構和交易結構的設計,或多或少地給予投資人固定收益的承諾。
事實上,出於現階段房地產行業波動明顯的特徵,一般的房地產私募基金如不採用固定收益模式就很難排除投資人的風險顧慮,進而對基金募集造成很大障礙。反之,對房企而言,如房地產行業反彈後持續走好,固定收益的基金模式將確保其取得項目開發的大部分利潤。
2. 多優先、劣後結構,少同股同權結構
作為給予投資人固定收益承諾的一種方式,房地產私募基金一般會借鑒信託的「優先、劣後」結構。簡單而言,房地產私募基金的投資人一般均為「優先順序合夥人」,在優先順序合夥人出資總額的基礎上,房企本身或基金管理公司或其關聯企業將「配比」20%-30%的資金作為「劣後級合夥人」;在優先順序合夥人全部收回其投資本金和按固定收益計算的投資回報前,劣後級合夥人將不得取回其出資,也不得分配任何收益。上述表述原則上都會在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合夥協議》中有所體現,相當於有融資需要的房企在基金架構內給投資人做了一定程度的擔保。值得關注的是,部分房地產私募基金已逐步開始向社會募集劣後級合夥人。如這種模式得以推廣,則不僅房企的資金和擔保壓力將大大降低,房地產私募基金的受眾面也將得以擴大,從而更好地符合不同收益需要和不同風險承擔能力的投資者的需要。
3. 多夾層投資,少股權投資
房地產私募基金業目前主流的投資模式都是採用「股權 債務」的「夾層投資」的方式,即通過股權轉讓等方式持有房地產項目公司股權後,再以股東身份向項目公司做股東借款。由此導致的退出方式是:債權部分,還本付息;股權部分,由開發商回購。原則上,雙方會簽訂一個固定的回購協議,比如約定一年之後以什麼樣的價格回購股權。
⑨ 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和REITS區別
1、性質不同
REITs一般指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是房地產證券化的重要手段。房地產證券化就是把流動性較低的、非證券形態的房地產投資,直接轉化為資本市場上的證券資產的金融交易過程。房地產證券化包括房地產項目融資證券化和房地產抵押貸款證券化兩種基本形式。
房地產投資基金是從事房地產的收購、開發、管理、經營和營銷獲取收入的集合投資制度。
2、要求不同
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是不公開的,對投資人有嚴格限制,比如資產要求很高,百萬級起投,投資期限幾年。REITs門坎相應低得多,面向公眾開放,有些幾千元起。
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是一種以發行收益憑證的方式匯集特定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由專門投資機構進行房地產投資經營管理,並將投資綜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信託基金。
3、關系不同
房地產私募股權基金是股權關系,房地產信託投資基金是信託關系。REITs實際上屬於信託的一種,性質上等同於公募的基金。與國內信託純粹屬於私募性質所不同的是,國際意義上的REITs在性質上等同於基金,少數屬於私募,但絕大多數屬於公募。
當前我們國家的基金都是通過公開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過公開發行,而是在私下裡對特定對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⑩ 什麼是房地產私募基金
房地產私募基金是從事房地產的收購、開發、管理、經營和營銷獲取收入的集合投資制內度。
它可以被容看成是為投資者從事其自身的資金和管理能力所不能及的房地產經營活動的一種融資形式。房地產投資基金通過發行基金證券的方式,募集投資者的資金,委託給專業人員專門從事房地產或泛地產抵押貸款的投資,投資期限較長,追求穩定連續性的收益。基金投資者的收益主要是房地產基金擁有的投資權益的收益和服務費用。基金管理者收取代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