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誰有私募基金防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制度
第一條
為完善XX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本公司」)內控管理,維護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內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法律文件及相關監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利益沖突指當員工的個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礙或可能妨礙公司或投資者整體利益時將產生利益沖突。
第三條
(公司XX部門)負責公司利益沖突識別、防範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公司及公司所有的子公司。
第二章 目標、內容與識別程序
第五條
利益沖突防範的目標主要是:
(一) 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 引導員工主動積極避免任何可能影響其從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發行事或使其難以客觀有效地工作的個人利益。
第六條
識別的利益沖突包括但不限於:商業競爭、商業機會、財務利益、貸款與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會的工作、資產管理等。
第七條
商業競爭:任何員工不允許同時在本公司存在業務競爭或有損於本公司業務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職。
第八條
商業機會:任何員工不得以公司資源、信息或其個人職位為條件攫取本應屬於公司的商機而牟取個人利益。如果員工通過利用公司資源、信息或職權在公司業務范圍內發現了商機,應在以個人能力獲取該商機之前首先報告公司。
第九條
財務利益:
(一) 員工不能直接擁有、通過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間接擁有其他商業實體的財務利益(包括所有權和其他形式):該財務利益對員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職責和義務產生負面影響或該財務利益需要佔用員工在公司的工作時間。
(二) 任何員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非上市企業之所有者權益。
(三) 員工在與公司有競爭關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於 5%的所有者權益。如果員工持有的所有者權益總數超過了 5%, 該員工應當立即向合規負責人報告該權益情況。
(四)如果某個員工的職責包括管理和監督公司與另外一家公司的業務關系,則該員工不得持有對方公司的所有者權益。
第十條
貸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員工不得從重要客戶、供應商或競爭對手獲得貸款或個人債務擔保,也不可以與之進行任何其他個人金融交易。
第十一條 在董事會的工作:任何員工不得在有理由被認為與公司有利益沖突的企業的董事會擔任職務,無論該企業為盈利性或非盈利性。員工在接受這樣的董事會職位之前要獲得本公司執行董事的批准。公司將隨時再次審核以確認員工擔任此類職務是否恰當。
第十二條 資產管理:
(一)員工不應同時履行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職責,業務部門工作人員不應在與其業務存在利益沖突的其它部門或子公司兼任職務。
(二)同一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分管兩個或兩個以上存在利益沖突的業務的,不應直接或間接參與具體證券品種的投資決策、投資顧問等可能導致利益沖突的業務活動。
(三)對於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業務,公司應建立必要的崗位獨立、信息隔離和人員迴避等工作安排。
(四)公司已經採取信息隔離牆等措施,仍難以避免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實際存在的和潛在的利益沖突進行充分披露。信息披露仍難以有效處理利益沖突的,應當對存在利益沖突的相關業務活動採取限制措施。
(五)公司在對相關業務進行限制時,應當遵循客戶利益優先和公平對待客戶的原則,嚴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輸送。
(六)法律合規人員在業務合規審核時,應關注防範可能的利益沖突與利益輸送以及基金持有人的不公平對待。
第十三條 上述商業競爭、商業機會、財務利益、貸款與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會的工作、資產管理並非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情況的完整清單,本辦法僅提供了有限的示例。如果員工面臨本辦法未曾列舉的情形,難以做出決定,可以首先確認以下問題:
(一) 所採取的行為是否合法?
(二) 是否誠信公正?
(三) 是否代表公司的最大利益?
(四) 是否有可能損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第十四條 員工必須充分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利益沖突的情況。如果員工不能確定或其他人有理由懷疑存在利益沖突的情況,員工必須立即向(公司XX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員工應當向其上級或者(公司XX部門)報告主要家庭成員中存在本制度規定的利益沖突的情形。
本辦法中「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兄弟姐妹、雙方父母和子女。
第十六條 利益沖突的豁免情形由公司制度另行規定,或經董事會批准認為不存在實際利益沖突情形的,可予以豁免。
第三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公司XX部門)負責制定、修訂與解釋,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八條 本制度經XX審批通過,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 有哪些
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內部控制制度包含以下幾大方面:
1、投資決策與執行相分離。投內資管理容決策職能和交易執行職能嚴格隔離,實行
集中交易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投資組合享有公平的交
易執行機會。
2、投資授權控制。建立明確的投資決策授權制度,防止越權決策。投資決策委
員會負責制定投資原則並審定資產配置比例;
基金經理在投資決策委員會確定的
范圍內,負責確定與實施投資策略、建立和調整投資組合並下達投資指令,對於
超過投資許可權的操作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程序;交易部負責交易執行。
3、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規或公司規定設置各類資產投資比例的預警線,交易系
統在投資比例達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數值時自動預警。
4、禁止性控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禁止投資受限制的證券並禁
止從事受限制的行為。
5、多重監控和反饋。交易管理部對投資行為進行一線監控;風險管理部進行事
中的監控;監察稽核部門進行事後的監控。在監控中如發現異常情況將及時反饋
並督促調整。
㈢ 私募基金的隔離機制
新「國九條」明確來提自出,培育私募市場,建立健全私募發行制度,發展私募投資基金。業內人士建議,在私募市場風險控制方面,監管機構需加強對券商櫃台產品的事中事後監管,私募基金機構需加強公募業務和私募業務間的隔離,以避免利益沖突。
私募基金目前迫切需要建立的風控合規制度之一,就是公募業務和私募業務間的隔離。「目前多數私募機構的規模較小,資源較有限,人才儲備也欠充足,因此不具備建立公募私募兩套團隊的能力」。為避免公募業務帶來的與現有私募業務的潛在利益沖突,私募機構至少在產品設計上應與旗下私募產品保持明顯的差異。
此外,境外業務是私募基金另一重要發展方向,但在QDII和QFII領域,私募基金尚未真正實現零的突破。私募基金需要學習海外市場規則和規律。多數私募基金目前適合以境內業務為主,境外業務為輔。在拓展境外業務中,以服務海外機構投資者的QFII為先,以代理國內機構和個人投資海外的QDII為次。在境內業務壯大、海外投研能力和經驗充分提升後,再積極拓展境外業務。
㈣ 私募基金須建立信息隔離牆制度嗎
在私募基金備案的時候,這項制度是基金業協會要求必需有的制度,旨在對企業的發展上提供最大的幫助,信息的披露、保密等等。
㈤ 私募基金可以利用自有資金進行對外投資嗎
私募基金的自有資金就是用來對外投資的啊,只要不投向《私募投資備案須知》列舉的那些范圍,比如借貸活動等即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資金和受託基金應該隔離,管理人也可以利用自有資金對外投資。
㈥ 私募基金證券投資類財產分離制度怎麼寫
1、內控制度之一:財產分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1、內控制度之一:財產分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完善的財產分離制度,私募基金財產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財產之間、不同私募基金財產之間、私募基金財產和其他財產之間要實行獨立運作,分別核算。
2、內控制度之二:專業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內控制度之三:業務隔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4、內控制度之四:必備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此外,高級管理人員當中還應當設置一名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負責人不再與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合規風控高管對其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承擔相關責任。可見,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規風控高管在企業中的地位與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合規風控高管因此而承擔的重大責任。5、內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資者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設置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指引》再次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是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資、降低投資糾紛、提升私募基金運作能力的關鍵環節之一。 6、內控制度之六:規范委託募集《指引》明確規定了委託募集方式下的對募集機構的資質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7、內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輸送對於近年來行業內存在的各類利益輸送問題,《指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8、內控制度之八:投資業務合規《指引》對私募基金投資環節的內部控制主要體現在對投資業務的合規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9、內控制度之九:託管託管制度是防範私募基金風險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寶」500億非法集資之所以能夠出現與沒有設立託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關系。對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0、內控制度之十:業務外包《指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11、內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規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 年。12、內控制度之十二:統一監管《指引》確立了內控制度統一監管模式,以便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13、內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協會檢查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業務檢查。《指引》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14、內控制度之十四:違規處罰中國基金業協會承擔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責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可見,與《指引》出台之前不同,當時雖然《暫行辦法》也存在著一些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懲罰規定,私募基金的內控制度在實踐操作中難以真正予以落實。我們相信,隨著《指引》的內容逐漸被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認知,尤其是伴隨著協會對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監管措施的逐步實施,我國私募基金的內部制度一定會逐步建立並予以完善的。2、內控制度之二:專業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遵循專業化運營原則,主營業務清晰,不得兼營與私募基金管理無關或存在利益沖突的其他業務。
3、內控制度之三:業務隔離《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組織結構應當體現職責明確、相互制約的原則,建立必要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各部門有合理及明確的授權分工,操作相互獨立。
4、內控制度之四:必備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具備至少2名高級管理人員。此外,高級管理人員當中還應當設置一名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獨立地履行對內部控制監督、檢查、評價、報告和建議的職能,對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承擔相關責任。與此前的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負責人不再與負責合規風控的高管共同承擔賠償責任,而是由合規風控高管對其因失職瀆職導致內部控制失效承擔相關責任。可見,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規風控高管在企業中的地位與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強調了合規風控高管因此而承擔的重大責任。5、內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資者配合《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暫行辦法》)中設置的合格投資者制度,《指引》再次強調: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合格投資者適當性制度,這是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資、降低投資糾紛、提升私募基金運作能力的關鍵環節之一。 6、內控制度之六:規范委託募集《指引》明確規定了委託募集方式下的對募集機構的資質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募集的,應當委託獲得中國證監會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募集私募基金,並制定募集機構遴選制度,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確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以及不變相進行公募。 7、內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輸送對於近年來行業內存在的各類利益輸送問題,《指引》明確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相關機制,防範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和利益沖突,公平對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護投資者利益。8、內控制度之八:投資業務合規《指引》對私募基金投資環節的內部控制主要體現在對投資業務的合規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健全投資業務控制,保證投資決策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規定的投資目標、投資范圍、投資策略、投資組合和投資限制等要求。 9、內控制度之九:託管託管制度是防範私募基金風險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寶」500億非法集資之所以能夠出現與沒有設立託管制度存在一定的關系。對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私募基金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私募基金託管人遴選制度,切實保障資金安全。基金合同約定私募基金不進行託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財產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糾紛解決機制。 10、內控制度之十:業務外包《指引》明確規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開展業務外包應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業務中可能存在的各類風險。《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其業務外包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外包活動范圍。私募基金管理人應建立健全外包業務控制,並至少每年開展一次全面的外包業務風險評估。在開展業務外包的各個階段,關注外包機構是否存在與外包服務相沖突的業務,以及外包機構是否採取有效的隔離措施。11、內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規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保存私募基金內部控制活動等方面的信息及相關資料,確保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終止之日起不得少於10 年。12、內控制度之十二:統一監管《指引》確立了內控制度統一監管模式,以便於中國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關內部控制制度,並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填報及上傳相關內部控制制度。 13、內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協會檢查中國基金業協會負責對私募基金公司的內部控制活動的各個環節進行業務檢查。《指引》指出:中國基金業協會按照相關自律規則,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員、內部控制、業務活動及信息披露等合規情況進行業務檢查,業務檢查可通過現場或非現場方式進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關人員應予以配合。14、內控制度之十四:違規處罰中國基金業協會承擔行業自律管理、合規性自律檢查及懲處違反自律規則行為等方面的責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或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導致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中國基金業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負責人採取書面警示、行業內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等措施。可見,與《指引》出台之前不同,當時雖然《暫行辦法》也存在著一些關於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的規定,但是由於缺乏具體明確的懲罰規定,私募基金的內控制度在實踐操作中難以真正予以落實。我們相信,隨著《指引》的內容逐漸被廣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認知,尤其是伴隨著協會對私募基金內部控制監管措施的逐步實施,我國私募基金的內部制度一定會逐步建立並予以完善的。
㈦ 私募新規: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實繳不低於5千萬是真的嗎
是真的,私募新規: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5千萬
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3月1日消息,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辦法》),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協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要求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登記之後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的,將注銷登記。
附全文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資顧問等業務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
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不屬於其破產或清算財產。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體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第六條【行業自律】
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七條【風險提示】
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服務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
全的保證。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八條【登記要求】
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協會指定的中央數據交換平台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並設置相應的防火牆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准,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協議或意向合作協議清單;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中央數據交換平台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登記流程】
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登記函並公示。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十一條【協議簽署】
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基金合同簽訂書面服務協議。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和業務費率、保密義務等。除基金合同約定外,服務費用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十二條【備忘錄簽署】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服務機構、經紀商等相關方,應當就賬戶信息、交易數據、估值對賬數據、電子劃款指令、投資者名冊等信息的交互時間及交互方式、對接人員、對接方式、業務實施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簽訂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對私募基金服務事項進行單獨約定。其中,數據交互應當遵守協會的相關標准。
第十三條【公平競爭】
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執行貫徹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各項規定,設定合理、清晰的費用結構和費率標准,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收費標准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
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供服務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的安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
第十五條【風險防範】
服務機構應當具備開展服務業務的營運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評估私募基金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沖突,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
第十六條【基金服務與託管隔離】
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被委託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託管人能夠將其託管職能和基金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沖突,並披露給投資者。
第十七條【檔案管理】
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務所涉及的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份額登記服務的,登記數據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20年。
第十八條【專項審計】
服務機構每年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內部控制與業務實施情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金融機構,每年可以選擇由該機構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責任分擔】
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因違法違規、違反服務協議、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務協議約定與服務機構進行責任分配與損失追償。
第四章 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業務規范
第二十條【基本職責】
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建立並管理投資者的基金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保管投資者名冊、法律法規或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登記的數據,是投資者權利歸屬的根據。
第二十一條【募集結算資金】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募集機構歸集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進行資金清算,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基金財產資金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第二十二條【資金賬戶安全保障】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包括募集機構開立的募集結算資金歸集賬戶和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的注冊登記賬戶。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應當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應當明確監督機構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其中,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和服務機構為同一機構的,應當做好內部風險防範。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二十三條【內部控制機制】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和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將劃款指令的生成與復核相分離,對系統重要參數的設置和修改建立多層審核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基金賬戶開立要求】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賬戶類業務(如開立、變更、銷戶等)時,應當就投資者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與募集機構進行書面約定。
投資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與募集機構約定,採取將該基金的託管資金賬戶或者專門的基金財產資金賬戶作為收付款的唯一指定賬戶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份額確認】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募集機構提供的認購、申購、認繳、實繳、贖回、轉託管等數據和自身資金結算結果,辦理投資者名冊的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向私募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者名冊。
第二十六條【資金交收風險】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在進行份額登記時,如果與資金交收存在時間差,應當充分評估資金交收風險。法律授權下執行擔保交收的,應當動態評估交收風險,提取足額備付金;在非擔保交收的情況下,應當與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權的募集機構書面約定資金交收過程中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資金或者將資金做內部非法軋差處理,以及在發生損失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七條【募集結算資金劃付】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服務協議約定的資金交收路徑進行募集結算資金劃付。募集結算資金監督機構未按照約定進行匯款或提交正確的匯款指令,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拒絕操作執行。
第二十八條【份額變更】
基金份額以協議繼承、捐贈、強制執行、轉讓等方式發生變更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在募集機構履行合格投資者審查、反洗錢等義務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證明文件及資金清算結果,結合自身業務規則變更基金賬戶余額,相應辦理投資者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關於計提業績報酬】
基金合同約定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負責計提業績報酬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業績報酬計算過程及結果的准確性,不得損害投資者利益。
第三十條【數據備份】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根據協會的規定將投資者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在發生變更的T+1日內備份至協會指定數據備份平台。
第三十一條【自行辦理份額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份額登記業務的,應當參考本章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業務規范
第三十二條【基本職責】
從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報表編制,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以及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估值依據】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估值核算服務,應當遵守《企業會計准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以及協會的估值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服務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估值流程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核算。
第三十四條【估值頻率】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至少保證在開放式基金申贖,封閉式基金擴募、增減資等私募基金份額(權益)發生變化時進行估值。
第三十五條【與託管人對賬】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與私募基金託管人核對賬務,由私募基金託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
第三十六條【差錯處理】
當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及時糾正,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根據服務協議約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報告義務。
第三十七條【信息披露】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准確地披露基金產品凈值,編制和
提供定期報告等基金產品運作信息。
第三十八條【附屬服務】
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提供基金績效分析、數據報送支持等附屬服務。
第六章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規范
第三十九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四十條【提供系統要求】
服務機構提供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的,不得從事與其所提供系統相對應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不得直接進行相關業務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風控要求】
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單只基金開立獨立證券賬戶,單個證券賬戶不得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不得直接進行投資業務操作,不得代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倉和交易職責。
第四十二條【風控檢查】
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平交易機制,公平對待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防範私募基金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指令在發送到交易場所之前應當經過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風控檢查,不得繞過風控檢查直接下單到交易場所。
第四十三條【銷售系統服務要求】
提供銷售系統的服務機構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銷售系統涉及基金電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應依法承擔的投資者適當性和真實性核查等責任不因簽署電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協議而免除。
第四十四條【介面管理】
服務機構提供核心應用系統的,應當保證數據通訊介面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協會頒布的介面規范標准要求;無介面規范標準的,數據介面應當具備可兼容性,不得隨意變更。服務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開發介面和完整的資料庫表結構設計,開發介面應當能夠覆蓋客戶的全部數據讀寫。
第四十五條【執行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
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相關的執行程序和源代碼設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實保障執行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術系統發布前對執行程序和源代碼進行嚴格的審查和充分的測試,並積極協助客戶進行上線前的驗收工作。
第四十六條【信息技術系統架構】
信息技術系統架構設計應當實現接入層、網路層、應用層分離,方便進行網路防火牆建設管理。信息技術系統架構應當能夠支持系統負載均衡和性能線性擴張,通過增加硬體設備可以簡單實現產品性能的擴充。
第四十七條【信息技術系統管理】
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其信息技術系統有足夠的業務容量和技術容量,並能夠滿足市場可能出現的峰值壓力需求,並根據市場的發展變化和客戶的需求及時提供系統的升級、維護服務。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缺陷實施應急管理機制,一旦發現缺陷,應當立即通知信息技術系統使用人並及時提供解決方案。
第四十八條【數據安全】
服務機構應當確保其主要業務信息系統持續穩定運行,其中涉及核心業務處理的信息系統應當部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配合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現場檢查及調查取證。
服務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所獲取的客戶信息、業務資料等數據的存儲與備份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成,相關數據的保密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保護客戶隱私,嚴守客戶機密。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九條【報告義務】
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服務業務情況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協會報送運營情況報告。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協會報送審計報告。服務機構的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務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更新登記信息。
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通過一次或多次股權變更,整體構成變更持股5%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整體構成變更持股20%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20%,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重大信息變更申請。
發生重大事件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關於服務機構需要報送的投資者信息和產品運作信息的規范,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協會職責】
協會對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投訴舉報】
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一般違規責任】
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條、第三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六章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七章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服務機構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嚴重違規責任】
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第六章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採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協會可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或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並加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四條【多次違規處分】
一年之內服務機構兩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服務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以採取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取消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誠信記錄】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行為被協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計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六條【行政與刑事責任】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適用】
服務機構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提供服務業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八條【生效】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解釋】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