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注冊資本是實繳嗎
協會規定,注冊資本必須實繳25%以上,注冊資金最好在1000萬左右,太少認為沒有實力,太多的話,實繳資金也多,協會會讓你披露說明資金來源。
❷ 我們是私募股權基金,目前有一個LP一個GP,現在要再進來一個LP,認繳總額不變,實繳額有變動,
1、如果他進來的來時候,是源購買原來LP的份額的話,這時候評估高於還是低於投資跟GP沒有關系,基金財務也不需要變動,只是他增值。
2、如果是新增加一個GP進來,是增資進來的,不是份額轉讓的話,這種情況就看基金,這是屬於增值了,賺錢了,原來可能是基金凈值小,現在凈值大了,財務上也要相應的變動。
❸ 私募股權基金備案需要實繳完成嗎
不需要,不過現在一般要求實繳資金能覆蓋公司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資金需求
❹ 私募股權基金gp的實繳資本5000萬以上有多少
隨著中國對私募股權投資的不斷開放,私募股權投資母基金(亦稱母基金或PE FOF)開始受到越來越多的資本玩家關注,私募股權作為一種資產,是很多機構投資人的資產組合當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本文整理了當下市場上主流的六大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運行模式。
模式一:公司制
公司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就是法人制基金,主要根據《公司法》(2005年修訂)、《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5年)等法律法規設立。在這種模式下,股東是出資人,也是投資的最終決策人,各自根據出資比例來分配投票權。採取該模式的案例例如:國內上市的首家創業投資公司魯信創投。
模式二:信託制
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也可以理解為私募股權信託投資,是指信託公司將信託計劃下取得的資金進行權益類投資。其設立主要依據為《信託法》(2001年)、銀監會2007年制定的《信託公司管理辦法》、《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簡稱「信託兩規」)、《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2008年).信託制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實質是通過信託平台發起新的信託計劃,並將信託計劃募集到的資金進行相應的信託直接投資。如圖二所示。例如中信錦綉一號股權投資基金信託計劃(簡稱錦綉一號)。
採取信託制運行模式的優點是:可以藉助信託平台,快速集中大量資金,起到資金放大的作用;但不足之處是:目前信託業缺乏有效登記制度,信託公司作為企業上市發起人,股東無法確認其是否存在代持關系、關聯持股等問題,而監管部門要求披露到信託的實際持有人。
模式三:有限合夥制
有限合夥制私募股權基金的法律依據為《合夥企業法》(2006年)、《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以及相關的配套法規。按照《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由至少一個普通合夥人(GP)和有限合夥人(LP)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而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也不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只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同時《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則不得以勞務出資。這一規定明確地承認了作為管理人的普通合夥人的智力資本的價值,體現了有限合夥制「有錢出錢、有力出力」的優勢。而在運行上,有限合夥制企業,不委託管理公司進行資金管理,直接由普通合夥人進行資產管理和運作企業事務。
採取有限合夥制的主要優點有:(1)財產獨立於各合夥人的個人財產,各合夥人權利義務更加明確,激勵效果較好;(2)僅對合夥人進行征稅,避免了雙重征稅。
模式四:「公司+有限合夥」模式
「公司+有限合夥」模式中,公司是指基金管理人為公司,基金為有限合夥制企業。該模式,是目前較為普遍的股權投資基金操作方式。為了降低管理團隊的個人風險,採用「公司+有限合夥」模式,即通過管理團隊設立投資管理公司,再以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與自然人、法人LP們一起,設立有限合夥制的股權投資基金。
該模式下,基金由管理公司管理,LP和GP一道遵循既定協議,通過投資決策委員會進行決策。目前國內的知名投資機構多採用該操作方式。主要有深創投、同創偉業投資、創東方投資、達晨創投等旗下的投資基金。
模式五:「公司+信託」模式
「公司+信託」的組合模式結合了公司和信託制的特點。即由公司管理基金,通過信託計劃取得基金所需的投入資金。在該模式下,信託計劃通常由受託人發起設立,委託投資團隊作為管理人或財務顧問,建議信託進行股權投資,同時管理公司也可以參與項目跟投。
需要提及的是,《信託公司私人股權投資信託業務操作指引》第21條規定,「信託文件事先有約定的,信託公司可以聘請第三方提供投資顧問服務,但投資顧問不得代為實施投資決策。」這意味著,管理人不能對信託計劃下的資金進行獨立的投資決策。同時,管理人或投資顧問還需要滿足幾個重要條件:(1)持有不低於該信託計劃10%的信託單位;(2)實收資本不低於2000萬元人民幣;(3)管理團隊主要成員股權投資業務從業經驗不少於3年。
目前採用該模式的,主要為地產類權益投資項目。此外,一些需要通過快速運作資金的創業投資管理公司,也常常藉助信託平台進行資金募集。新華信託、湖南信託等多家信託公司都發行過此類信託計劃。一個例子則是渤海產業投資基金。
模式六:母基金(FOF)
母基金是一種專門投資於其他基金的基金,也稱為基金中的基金(Fund of Fund),其通過設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進而參與到其他股權投資基金中。母基金利用自身的資金及其管理團隊優勢,選取合適的權益類基金進行投資;通過優選多隻股權投資基金,分散和降低投資風險。
國內各地政府發起的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產業引導基金都是以母基金的運作形式存在的。政府利用母基金的運作方式,可以有效地放大財政資金,選擇專業的投資團隊,引導社會資本介入,快速培育本地產業,特別是政府希望扶持的新興產業。
❺ 私募股權基金備案需要實繳完成嗎
私募基金備案 要求實繳資金為注冊資金的25%以上即可,低於這個數字,理論上沒有強制要求,但是備案會很難通過。
❻ 股權轉讓是實繳資本還是認繳資本
股權轉讓既可以是實繳資本也可以是認繳資本,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回讓股權為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答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但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並不等同於股權轉讓生效。股權轉讓合同的生效是指對合同當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的問題,股權轉讓的生效是指股權何時發生轉移,即受讓方何時取得股東身份的問題,即需要在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相應的股東變更之後,該股權轉讓協議的受讓一方才能取得股東身份。
(6)股權投資基金實繳擴展閱讀:
股權轉讓流程:
1、領取《公司變更登記申請表》。
2、變更營業執照(填寫公司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章程修正案、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到工商局辦證大廳辦理)。
3、變更組織機構代碼證(填寫企業代碼證變更表格,加蓋公章,整理公司變更通知書、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老的代碼證原件到質量技術監督局辦理)。
4、變更稅務登記證(拿著稅務變更通知單到稅務局辦理)。
5、變更銀行信息(拿著銀行變更通知單基本戶開戶銀行辦理)。
❼ 基金認繳和實繳的區別
。投資公司的注冊資金要求不低於3000萬,首次實繳不得低於1000萬,不足的部分可以五年內繳足。
認繳和實繳的區別主要在於注冊公司的時候需不需要實際驗資。
❽ 請教各位:有關私募股權基金管理人注冊資本的實繳問題
根據最新的情況,注冊資本實繳必須是大於200萬,具體要看注冊資本金而定
❾ 私募新規: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實繳不低於5千萬是真的嗎
是真的,私募新規: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5千萬
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網站3月1日消息,為促進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基金投資者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起草了《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服務辦法》),經協會理事會表決通過,現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協會《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辦法要求私募基金服務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5000萬元;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基金從業資格;私募基金登記之後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的,將注銷登記。
附全文
私募投資基金服務業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依據】
為促進私募投資基金(以下簡稱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規范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保護投資者及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私募基金服務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資顧問、份額登記、估值核算、信息技術系統等服務業務,適用本辦法。服務機構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就其參與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環節適用本辦法。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委託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完成登記並已成為協會會員的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資顧問等業務的相關規定,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三條【服務機構權利義務】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應當遵循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規范,依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誠實信用、勤勉盡責、恪盡職守,防止利益沖突,保護私募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服務機構不得將已承諾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轉包或變相轉包。
第四條【財產獨立】
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應當獨立於服務機構的自有財產。服務機構破產或者清算時,私募基金服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不屬於其破產或清算財產。
第五條【管理人權利義務】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業務,應當制定相應的風險管理框架及制度,並根據審慎經營原則制定業務委託實施規劃,確定與其經營水平相適宜的委託服務范圍。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開展服務前,應當對服務機構開展盡職調查,了解其人員儲備、業務隔離措施、軟硬體設施、專業能力、誠信狀況等情況;並與服務機構簽訂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對服務機構的運營能力和服務水平進行持續關注和定期評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服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不因委託而免除。
第六條【行業自律】
協會依據法律法規和自律規則,對服務機構及其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服務機構的登記
第七條【風險提示】
協會為服務機構辦理登記不構成對服務機構服務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
全的保證。服務機構在協會完成登記之後連續6個月沒有開展基金服務業務的,協會將注銷其登記。
第八條【登記要求】
申請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基金估值核算服務、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營狀況良好,其中開展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和信息技術系統服務的機構實繳資本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
(二)公司治理結構完善,內部控制有效;
(三)經營運作規范,最近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組織架構完整,設有專門的服務業務團隊和分管服務業務的高管,服務業務團隊的設置能夠保證業務運營的完整與獨立,服務業務團隊有滿足營業需要的固定場所和安全防範措施;
(五)配備相應的軟硬體設施,具備安全、獨立、高效、穩定的業務技術系統,且所有系統已完成包括協會指定的中央數據交換平台在內的業務聯網測試;
(六)負責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部門負責人、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的法定代表人等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所有從業人員應當自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之日起6個月內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並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七)申請機構應當評估業務是否存在利益沖突並設置相應的防火牆制度;
(八)申請機構的信息技術系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協會的規定及相關標准,建立網路隔離、安全防護與應急處理等風險管理制度和災難備份系統;
(九)申請開展信息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資質條件或者取得相關資質認證,擁有同類應用服務經驗,具有開展業務所有需要的人員、設備、技術、知識產權以及良好的安全運營記錄等條件;
(十)協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登記材料】
申請登記的機構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於:
(一)誠信及合法合規承諾函;
(二)內控管理制度、業務隔離措施以及應急處理方案;
(三)信息系統配備情況及系統運行測試報告;
(四)私募基金服務業務團隊設置和崗位職責規定及包括分管領導、業務負責人、業務人員等在內的人員基本情況;
(五)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訂的約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服務協議或意向合作協議清單;
(六)涉及募集結算資金的,應當包括相關賬戶信息、募集銷售結算資金安全保障機制的說明材料,以及協會指定的中央數據交換平台的測試報告等;
(七)法律意見書;
(八)開展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商業計劃書;
(九)協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登記流程】
登記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規定的,協會告知需要補正的內容。服務機構提交的登記材料完備且登記材料符合要求的,協會自受理之日起2個月內出具登記函並公示。
第三章 基本業務規范
第十一條【協議簽署】
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服務機構應當依據基金合同簽訂書面服務協議。協議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服務范圍、服務內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收費方式和業務費率、保密義務等。除基金合同約定外,服務費用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支付。
第十二條【備忘錄簽署】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服務機構、經紀商等相關方,應當就賬戶信息、交易數據、估值對賬數據、電子劃款指令、投資者名冊等信息的交互時間及交互方式、對接人員、對接方式、業務實施方案、應急預案等內容簽訂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對私募基金服務事項進行單獨約定。其中,數據交互應當遵守協會的相關標准。
第十三條【公平競爭】
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應當執行貫徹國家有關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各項規定,設定合理、清晰的費用結構和費率標准,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收費標准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安全】
服務機構應當對提供服務業務所涉及的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實行嚴格的分賬管理,確保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的安全,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基金財產和投資者財產。
第十五條【風險防範】
服務機構應當具備開展服務業務的營運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審慎評估私募基金服務的潛在風險與利益沖突,建立嚴格的防火牆制度與業務隔離制度,有效執行信息隔離等內部控制制度,切實防範利益輸送。
第十六條【基金服務與託管隔離】
私募基金託管人不得被委託擔任同一私募基金的服務機構,除該託管人能夠將其託管職能和基金服務職能進行分離,恰當的識別、管理、監控潛在的利益沖突,並披露給投資者。
第十七條【檔案管理】
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服務所涉及的資料。服務機構提供份額登記服務的,登記數據保存期限自基金賬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20年。
第十八條【專項審計】
服務機構每年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私募基金服務業務的內部控制與業務實施情況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經國務院金融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金融機構,每年可以選擇由該機構內部審計部門出具私募基金服務業務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責任分擔】
服務機構在開展業務的過程中,因違法違規、違反服務協議、技術故障、操作錯誤等原因給基金財產造成的損失,應當由私募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私募基金管理人再按照服務協議約定與服務機構進行責任分配與損失追償。
第四章 基金份額登記服務業務規范
第二十條【基本職責】
從事私募基金份額登記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建立並管理投資者的基金賬戶、負責基金份額的登記及資金結算、基金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保管投資者名冊、法律法規或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基金份額登記機構登記的數據,是投資者權利歸屬的根據。
第二十一條【募集結算資金】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是指由基金募集機構歸集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進行資金清算,在合格投資者資金賬戶與基金財產資金賬戶或託管資金賬戶之間劃轉的往來資金。
第二十二條【資金賬戶安全保障】
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包括募集機構開立的募集結算資金歸集賬戶和基金份額登記機構開立的注冊登記賬戶。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應當由監督機構負責實施有效監督,監督協議中應當明確監督機構保障投資者資金安全的連帶責任條款。其中,監督機構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及協會規定的其他機構。監督機構和服務機構為同一機構的,應當做好內部風險防範。
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協會報送私募基金募集結算資金專用賬戶及其監督機構信息。
第二十三條【內部控制機制】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和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將劃款指令的生成與復核相分離,對系統重要參數的設置和修改建立多層審核機制,切實保障募集結算資金安全。
第二十四條【基金賬戶開立要求】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辦理賬戶類業務(如開立、變更、銷戶等)時,應當就投資者信息的真實性和准確性與募集機構進行書面約定。
投資者是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與募集機構約定,採取將該基金的託管資金賬戶或者專門的基金財產資金賬戶作為收付款的唯一指定賬戶等方式保障投資者財產安全。
第二十五條【份額確認】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根據募集機構提供的認購、申購、認繳、實繳、贖回、轉託管等數據和自身資金結算結果,辦理投資者名冊的初始登記或者變更登記。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向私募基金託管人提供投資者名冊。
第二十六條【資金交收風險】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在進行份額登記時,如果與資金交收存在時間差,應當充分評估資金交收風險。法律授權下執行擔保交收的,應當動態評估交收風險,提取足額備付金;在非擔保交收的情況下,應當與管理人或管理人授權的募集機構書面約定資金交收過程中不得截留、挪用交易資金或者將資金做內部非法軋差處理,以及在發生損失情況下的責任承擔。
第二十七條【募集結算資金劃付】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服務協議約定的資金交收路徑進行募集結算資金劃付。募集結算資金監督機構未按照約定進行匯款或提交正確的匯款指令,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拒絕操作執行。
第二十八條【份額變更】
基金份額以協議繼承、捐贈、強制執行、轉讓等方式發生變更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在募集機構履行合格投資者審查、反洗錢等義務的基礎上,根據相關法律證明文件及資金清算結果,結合自身業務規則變更基金賬戶余額,相應辦理投資者名冊的變更登記。
第二十九條【關於計提業績報酬】
基金合同約定由基金份額登記機構負責計提業績報酬的,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保證業績報酬計算過程及結果的准確性,不得損害投資者利益。
第三十條【數據備份】
基金份額登記機構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數據,並根據協會的規定將投資者名稱、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額明細等數據在發生變更的T+1日內備份至協會指定數據備份平台。
第三十一條【自行辦理份額登記】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辦理份額登記業務的,應當參考本章規定執行。
第五章 基金估值核算服務業務規范
第三十二條【基本職責】
從事私募基金估值核算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基金估值核算機構)的基本職責包括:開展基金會計核算、估值、報表編制,相關業務資料的保存管理,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聘請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以及法律法規及服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估值依據】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開展估值核算服務,應當遵守《企業會計准則》、《證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以及協會的估值規則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基金合同和服務協議規定的估值方法、估值頻率、估值流程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核算。
第三十四條【估值頻率】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至少保證在開放式基金申贖,封閉式基金擴募、增減資等私募基金份額(權益)發生變化時進行估值。
第三十五條【與託管人對賬】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操作備忘錄或各方認可的其他法律文本的約定與私募基金託管人核對賬務,由私募基金託管人對估值結果進行復核。
第三十六條【差錯處理】
當份額凈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及時糾正,採取合理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並根據服務協議約定通知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及報告義務。
第三十七條【信息披露】
基金估值核算機構應當配合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准確地披露基金產品凈值,編制和
提供定期報告等基金產品運作信息。
第三十八條【附屬服務】
在協會完成基金估值核算登記的服務機構可以提供基金績效分析、數據報送支持等附屬服務。
第六章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業務規范
第三十九條【信息技術系統服務定義】
信息技術系統服務是指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和其他服務機構提供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其中,私募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包括銷售系統、投資交易管理系統、份額登記系統、資金清算系統、估值核算系統等。
第四十條【提供系統要求】
服務機構提供基金業務核心應用系統的,不得從事與其所提供系統相對應的私募基金服務業務,不得直接進行相關業務操作,可以提供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及安全保障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風控要求】
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單只基金開立獨立證券賬戶,單個證券賬戶不得下設子賬戶、分賬戶、虛擬賬戶;不得直接進行投資業務操作,不得代為行使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平倉和交易職責。
第四十二條【風控檢查】
提供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平交易機制,公平對待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及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私募基金,防範私募基金之間進行利益輸送。指令在發送到交易場所之前應當經過投資交易管理系統的風控檢查,不得繞過風控檢查直接下單到交易場所。
第四十三條【銷售系統服務要求】
提供銷售系統的服務機構應與私募基金管理人簽署書面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銷售系統涉及基金電子合同平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中應依法承擔的投資者適當性和真實性核查等責任不因簽署電子合同平台的外包協議而免除。
第四十四條【介面管理】
服務機構提供核心應用系統的,應當保證數據通訊介面符合中國證監會及協會頒布的介面規范標准要求;無介面規范標準的,數據介面應當具備可兼容性,不得隨意變更。服務機構應當向客戶提供開發介面和完整的資料庫表結構設計,開發介面應當能夠覆蓋客戶的全部數據讀寫。
第四十五條【執行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
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相關的執行程序和源代碼設置有效的安全措施,切實保障執行程序和源代碼的安全。在所有信息技術系統發布前對執行程序和源代碼進行嚴格的審查和充分的測試,並積極協助客戶進行上線前的驗收工作。
第四十六條【信息技術系統架構】
信息技術系統架構設計應當實現接入層、網路層、應用層分離,方便進行網路防火牆建設管理。信息技術系統架構應當能夠支持系統負載均衡和性能線性擴張,通過增加硬體設備可以簡單實現產品性能的擴充。
第四十七條【信息技術系統管理】
服務機構應當保證其信息技術系統有足夠的業務容量和技術容量,並能夠滿足市場可能出現的峰值壓力需求,並根據市場的發展變化和客戶的需求及時提供系統的升級、維護服務。服務機構應當對信息技術系統缺陷實施應急管理機制,一旦發現缺陷,應當立即通知信息技術系統使用人並及時提供解決方案。
第四十八條【數據安全】
服務機構應當確保其主要業務信息系統持續穩定運行,其中涉及核心業務處理的信息系統應當部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配合監管部門、司法機關現場檢查及調查取證。
服務機構在業務開展過程中所獲取的客戶信息、業務資料等數據的存儲與備份應當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完成,相關數據的保密管理應當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保護客戶隱私,嚴守客戶機密。
第七章 自律管理
第四十九條【報告義務】
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送服務業務情況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協會報送運營情況報告。服務機構應當在每個年度結束之日起四個月內向協會報送審計報告。服務機構的注冊資本、注冊地址、法定代表人、分管基金服務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更新登記信息。
獨立第三方服務機構通過一次或多次股權變更,整體構成變更持股5%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的,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整體構成變更持股20%以上股東或變更股東持股比例超過20%,或實際控制人發生變化的,應當自董事會或者股東(大)會做出決議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提交重大信息變更申請。
發生重大事件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託管人、服務機構應當及時向協會報告。關於服務機構需要報送的投資者信息和產品運作信息的規范,由協會另行規定。
第五十條【協會職責】
協會對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業務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現場和非現場自律檢查,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十一條【投訴舉報】
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服務機構可以按照規定向協會投訴或舉報私募基金管理人、託管人及其從業人員的違規行為。
第五十二條【一般違規責任】
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章第七條至第十條、第三章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七條至第十九條、第四章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至第三十一條、第五章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第六章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七條、第七章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協會可以要求服務機構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強制參加培訓、行業內譴責、加入黑名單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三條【嚴重違規責任】
服務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三章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四章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七條、第五章第三十三條、第六章第四十條至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會可視情節輕重對服務機構採取公開譴責、暫停辦理相關業務、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等紀律處分;對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協會可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或取消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並加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四條【多次違規處分】
一年之內服務機構兩次被要求限期改正,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兩次被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對其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服務機構及其主要負責人在兩年之內兩次被採取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的,協會可以採取撤銷服務機構登記或取消會員資格,暫停或取消服務機構主要負責人基金從業資格等紀律處分。
第五十五條【誠信記錄】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因違規行為被協會採取相關紀律處分的,協會可視情節輕重計入誠信檔案。
第五十六條【行政與刑事責任】
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的,移送中國證監會或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適用】
服務機構為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提供服務業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八條【生效】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原《基金業務外包服務指引(試行)》同時廢止。
第五十九條【解釋】
本辦法由協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