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資私募基金有沒有什麼限制啊
單只私募基金投資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券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版企業法》等法律規定的特權定人數。合夥型基金投資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50人;契約型基金投資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資者累計不得超過200人。私募可以去排排網了解
2. 私募基金可否投資固定收益
信託可以,有很多抄自稱為私募證襲券投資基金也可以,不過安全系數沒有信託高,收益可能會有很大的空間。相比之下PE還是很好的,雖然沒有保本收益,但從歷史業績看,至少也有百分之幾,虧錢的幾乎沒有,一般都在30%以上,有時會更高。就是起點比較高,通常在100w或1000w
3. 私募基金,"穿"還是「不穿」,其實不是個問題
在基金投資於被投企業時,是否需要穿透計算人數,被有些中介誇大為天大的事情,甚至變成了交易的deal killer。記得我剛做律師的時候,有個前輩跟我說過,法律其實不是一個交易最重要的事情,他做了十幾年律師,就有一個項目因為土地的問題沒有交易成功,十幾年來唯一一例,法律要做的事情永遠都是控制風險不是阻礙交易。我已無力吐槽某項目上碰到的中介機構,他們用不專業直接殺死了交易,我只想就所涉及的法律問題做個澄清。
一、基金的有限合夥人中包含上市公司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上市公司作為公眾公司不穿透是行業慣例,目前過會的全部公司股東中含有上市公司的都不做穿透處理,這類上市公司叫IPO的影子股,上市公司不穿透也是包括監管部門和中介機構採用的統一核查標准。
我們隨機抽取8月發行的新股,達威股份股東有東阿阿膠,蘇州恆久股東有蘇州高新,江陰銀行股東有海瀾之家和法爾勝,貴陽銀行股東有貴州茅台、中天城投、海特高新、中國中車。
因此,上市公司不穿透是行業共識,基金中的有限合夥人是上市公司的也不需要穿透,更不會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二、基金整體穿透人數超過200人不構成公司上市障礙
截至目前,證監會未以任何渠道任何書面方式的表明擬上市公司在IPO時就其已備案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股東進行徹底穿透,目前證監會的指導意見只是在對於上市公司進行非公開發行時要求對理財計劃、信託計劃進行穿透,且這種穿透也非徹底穿透而是穿透到自然人、國資委及股份有限公司。在此問題上對於定增的審核口徑是嚴於IPO的。
針對IPO時,股東是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是否需要穿透,證監會保代培訓曾經有過說明,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的私募股權投資機構可以作為擬上市公司的股東,計為1人,但明顯為了規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據《合夥企業法》、《合夥企業合夥協議》以及合夥企業運作實質判斷。理由是私募基金備案時已就投資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及是否符合人數規定進行了初步判斷。
根據我們的項目經驗及對證監局、券商及律師的咨詢,目前IPO還是遵循上述判斷標准。在基金的有限合夥人存在穿透合並計算超過200人時,需要判斷上述主體是為規避人數要求設定的還是歷史形成的,我們理解只要合法設立的公司作為LP,其人數穿透超過200人,而基金不為投資某一項目而設立,就不應穿透計算。
我們查詢了近期過會的案例歐普照明及步長制葯,其股東中均有大量的股權投資機構,全部穿透均超過200人,均已順利過會,證監會2016年3月9日公告,歐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請獲通過。根據歐普照明的工商登記信息,其共有17個股東,其中7個自然人股東,8個有限合夥企業股東,2個公司股東。經過穿透核查,其股東人數明顯超過200人。證監會網站7月13日公布的發審會公告,山東步長制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發申請獲得批准通過。根據步長制葯工商登記信息,其共有49個股東,其中17個有限合夥企業股東,13個境外股東。經過穿透核查,其股東人數也明顯超過200人。
三、結語
因此從理論和實際案例來看,沒有一個明文的規定私募基金要進行穿透,案例也支持私募基金可以不做終極的穿透,私募基金本身視為一人不做終極穿透,應為應有之義。
對於那些怒刷存在感的所謂提示潛在風險的中介機構,我只想說,我雖然書讀得不多,但你也不要騙我。
4. 什麼是信託公司的兜底處理,是說可以保證收益嗎
完成管理人備案即可 1、私募基金牌照就是管理人備案: 2、登陸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 3、按流程登記 4、登記信息內容:填報
5. 銀行銷售私募股權基金可以兜底嗎
銀監會規定抄銀行不得銷售私募襲股權基金(PE)產品,其實是讓銀行主動退出PE產品代銷領域,多少有些 「惹不起,躲得起」的無奈。可以肯定的是,風險和收益不成正比的信託、理財產品,其規模在不斷擴大,風險也在不斷上升,一旦發生嚴重兌付風險,將導致一場巨大災難。對理財類產品而言,「賣者有責,買者自負」是規則,買賣雙方的責任並不相同,忽視這一規則的投資者將不得不面對後果自負的結局。
6. 我國法律對私募基金有什麼管理規定
信託項目發生風險時由信託公司先行兌付,但是也不能說一定是保證收益的內。
項目發生風險後兜容底的幾種可能性:
1、由信託公司風險備付金墊付
2、由信託公司自有資金墊付
3、由信託公司的股東出資金墊付
4、由信託公司與投資人協商,先處置抵押物再兌付
補充:當信託項目是小范圍的違約時,一定是走1、2、3的形式的,如果發生大面積違約,4的形式可能性較大,如果連抵押物處置都不足以兌付的時候,那很可能面臨信託計劃失敗,因此從理論上來講還是會有一定風險的,因此不能說完全的保證本息的兌付,而且監管部門銀監會也不會支持這種保本保收益的說法。
7. 私募基金到期不兌付的情況是怎樣的
股權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兌付,如果當事人有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顯回失公平等情形下簽訂答的合同,基金公司有違約等行為等證據,協商不成,起訴解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1)設立某「投資公司」,該「投資公司」的業務范圍包括有價證券投資;
(2)「投資公司」的股東數目不要多,出資額都要比較大,既保證私募性質,又要有較大的資金規模;
(3)「投資公司」的資金交由資金管理人管理,按國際慣例,管理人收取資金管理費與效益激勵費,並打入「投資公司」的運營成本;
(4)「投資公司」的注冊資本每年在某個特定的時點重新登記一次,進行名義上的增資擴股或減資縮股,如有需要,出資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時點將其出資贖回一次,在其他時間投資者之間可以進行股權協議轉讓或上櫃交易。該「投資公司」實質上就是一種隨時擴募,但每年只贖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8. 為什麼私募基金不得承諾最低收益
中國證監會發布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明確私募基金專募資規則:
不得向投資者屬承諾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要求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並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9.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諾最低收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你看看是不是他們的兜底回購,你是做的哪裡,我也在做